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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信用评价应有罚则的同时跟进/杨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1 05:37:59  浏览:958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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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信用评价应有罚则的同时跟进

家庭购房、买小轿车、大额支出及财产来源等情况将被写进检察官廉政档案。5月1日起,北京市朝阳区检察官们将拥有廉政档案,它将作为人事等部门对干警使用、考核、任职、晋升职级和检察业务职称等的依据. (《北京娱乐信报》4月27日) 同以往的要求党政干部主动申报财产状况的规定一样,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制定的《干警廉政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的规定出发点无疑是好。检察官作为国家的司法工作人员,其行使着国家的司法公权,其是否廉洁关系到能否公正地行使权力。因此,世界各国无不对公务员的财产隐私权有所限制,要求公务员主动申报,以加强对公务员的廉政建设。
但是,从有关的报道来看,朝阳区检察院制定的规定通篇只是对要申报对象、范围和廉政信用评价考核随公务员年度考核同步进行等作出了规定,但是对检察官们如果不主动申报是否给予处罚及相关处罚程序却语焉不详。这么一份不长“牙齿”的规定,我们对其能否发挥应有的效果,会不会成为一份仅仅是宣示性的规定深表怀疑。
尽管《实施细则》提出,廉政信息主要的征集途径包括:干警主动或按要求填报申报表、组织调查、干警反映、群众及单位的举报等。事实上,对于财产状况这种属于个人隐私范围内的事情,组织调查能了解的情况是有限的,大部份还是要靠检察官的主动申报。但是,无数的事实告诉我们,仅仅依靠道德的自律是不足以防范国家工作人员的弄虚作假的行为,否则我们也没有制定财产申报制度的必要,完全可以依靠国家工作人员的自律去进行廉政建设。从经济学角度上讲,每个人都是“理性的经济人”,他在做每一件事情时要考虑所付出的成本与所能得到的收益,如果不如实申报财产状况不会带来任何不利后果,而如实申报可能对自己产生不利影响,我们怎么能相信他能如实申报呢?其次,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检察官的职业道德要求其遵守诚实信用相对其他人而言要严格得多。如果检察官对国家要求其主动申报自身财产状况的规定都充耳不闻,谁又能指望其能维护司法公正呢?
从鼓励群众举报以拓宽有关组织对检察官财产状况的掌握来看,对检察官们不主动申报给予处罚及相关处罚程序也必须跟进。如果群众举报检察官们不主动申报的财产属实,但查明属于该检察官正当收入,检察官因此不受任何处罚,一方面鼓励其继续造假虚报,另一方面也挫伤了群众举报的积极性。
世界各国在作出要求公务员主动财产申报规定的同时,毫无例外都对不主动申报行为作出了相应的处罚规定。美国法典和《政府道德法》对违反财产申报中的违规行为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对拒不申报、谎报、漏报、无故拖延申报者,各单位可对当事人直接进行处罚。司法部可对当事人提出民事诉讼,法院可判处1万美元以下的罚款。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的人,可提出刑事诉讼,判处最高25万美元的罚款或5年监禁。
因此,笔者主张,要让《实施细则》落到实处,发挥其应有的效果,有关检察官们不主动申报给予处罚及相关处罚程序也必须同时跟进。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mail:tao1991@163.net tao9928@to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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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加强国家重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文件

国经贸技术[2000]8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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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加强国家重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委管国家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全国技术创新大会精神,进一步加快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步伐,推动企业尽快形成适应市场需求和企业发展要求的技术创新体系和运行机制,增强企业竞争能力,国家经贸委提出了《关于加强国家重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工作的意见》,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O年九月一日

 

关于加强国家重点企业技术中心
建设工作的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精神,大中型企业要建立健全企业技术开发中心,加速形成有利于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迅速转化的有效运行机制。目前,520户国家重点企业中,已有423户建立了技术中心,其中属于国家认定的166户,省市认定的178户,未建立技术中心的97户企业中属工业企业的有71户。为加强国家重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突出重点,加快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步伐围绕国家重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的目标,要在2000年底之前,督促国家重点企业中的工业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并不断完善技术中心的组织机构,形成有效的运行机制,制定企业技术创新战略和技术中心建设发展规划,加大资金、人才的投入力度。到2005年,技术中心要形成主导产品关键技术的自主开发能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形成核心技术,具备超前3-5年的产品和技术开发能力,研究开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力争达到3%-5%以上,形成以行业技术带头人为核心的合理的人才组织结构,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能力和水平基本适应企业的发展要求,部分企业的产品和技术水平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具备一定的国际竞争能力。

  二、企业技术中心要加速形成以提高企业市场竞争能力为主攻方向,不断提供技术支撑的组织体系和运行机制

  技术中心及企业技术开发体系的建立要与企业的组织结构和发展规模相适应,兼顾企业的长、中、近期研究开发,逐步形成多层次相互衔接的技术开发体系,既为企业的长期发展形成技术储备服务,又为企业适应市场需求提供服务。

  企业技术中心要形成面向市场、充分调动内部资源、广泛利用外部资源的开放式运行机制,形成合理的决策程序、立项程序和管理程序,其主要职能是:

  (一)技术中心要在深入分析和准确把握市场的基础上,重点做好支撑企业中长期发展需要的研究开发工作,特别要不断研究开发出有市场前景、有竞争力的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积极搞好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充分利用世界先进技术成果进行综合集成和应用开发,形成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主导产品和核心技术。

  (二)技术中心要具备技术和市场信息的获取、分析和判断能力,从技术机会和市场机会相结合的角度,对企业技术创新决策提供咨询,并参与企业发展战略和承担技术创新战略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三)技术中心要成为企业实施产学研合作的主要载体,积极与高等院校、研究院所建立多种形式的合作协同关系,有效地组织和运用社会资源为企业技术创新服务。加强与国内外同行企业的交流与合作,联合开展战略性研究开发,推动产业技术的升级换代。

  (四)技术中心要具备必须的先进的研究开发条件,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吸引国内外的科技人才到企业技术中心工作,增强企业对科技人员的凝聚力,提高企业技术人员的整体素质。

  (五)技术中心要对企业内其他层次的技术开发机构进行系统的指导、咨询、评价服务,使中长期研究开发工作与产品开发和商品化紧密结合,在企业技术开发体系中发挥核心作用。

  三、加强领导,强化措施,大力促进企业加快技术中心建设工作

  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要坚持“三个结合”,即:与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形成相结合,着力构筑市场、开发、生产、营销相互衔接、紧密配合的企业技术创新组织体系,使技术中心在其中发挥核心作用;与企业制度创新相结合,形成有效的市场机制、激励机制,为技术中心建设与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和制度保证;与产业结构调整相结合,围绕结构调整开展技术中心工作,使技术中心在产品结构更新,产业技术升级和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中发挥重要作用。

  企业领导要强化技术创新意识,提高对技术中心和技术创新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把国家重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作为当前技术中心工作的重点,引导和推动企业明确技术中心工作思路;广泛吸收和借鉴国内外技术中心建设的成功思路和有益经验,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技术中心建设发展规划,搞好技术中心建设工作。尚未建立技术中心的工业企业,要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建立技术中心。

  企业要集中资金重点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切实加快技术中心建设发展步伐,加强超前研究开发,增加技术储备能力。重组后的行业性集团公司要充分发挥集团优势,在下属公司建立技术中心的基础上,本着资源整合,优化配置的原则加快建立集团公司技术中心。

  国家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和各地经贸委将进一步加强对国家重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的指导,组织各种形式的技术中心培训和交流,研究制定鼓励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的政策措施,加大对企业技术中心的支持力度,组织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展情况的检查监督。通过各方努力,促进企业技术中心在企业的发展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完)


云南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9号


  《云南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已经1999年11月10日省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李嘉廷
                      1999年11月18日

          云南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和应用,限制粘土实心砖的生产和使用,保护耕地和环境,节约能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新型墙体材料(以下简称新型墙材)是指除粘土实心砖(包括各种工业废渣、湖泊淤泥掺入量低于30%或者孔洞率低于23%的粘土制墙体材料)以外的各种建筑墙体材料。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建筑墙体材料的企业和建筑工程的设计、建设、施工、管理单位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发展应用新型墙材工作的领导,将发展应用新型墙材纳入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和政府的目标管理。
  新型墙材生产企业可以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税收等方面优惠政策。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墙改管理工作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发展应用新型墙材的工作,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发展应用新型墙材的法律、规章和政策;
  (二)编制新型墙材开发应用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协调新型墙材的科研、生产和推广应用;
  (四)按规定负责发展新型墙材专项用费的征收、返还和安排使用;
  (五)参与或者组织生产新型墙材的建设项目的论证、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六)查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各级财政、建设、建材、物价、乡镇企业、土地、税务、工商、环保、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发展应用新型墙材的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新型墙材的发展和推广应用,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禁止占用耕地建砖瓦窑。除边远、贫困山区经省人民政府负责墙改管理工作的机构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在荒地上新建粘土实心砖生产线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新建、扩建粘土实心砖生产线。


  第八条 现有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应当进行技术改造,转产新型墙材;暂无条件改造、转产的,应当实行限量生产,具体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墙改管理工作的机构制定。


  第九条 在距粉煤灰、煤矸石和煤矿剥离土堆存量较大的场地20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新型墙材生产线的,应当将粉煤灰、煤矸石和煤矿剥离土作为新型墙材的主要原料。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有关部门不予审批立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开工建设。


  第十条 利用工业废渣生产新型墙材的企业,排渣单位应当给予协助,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予以收费或者变相收费。


  第十一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新型墙材的推广应用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并将新型墙材的推广应用指标分别下达到有关设计、施工单位,组织实施新型墙材示范工程和成片的试验小区。


  第十二条 在城市建筑工程中,框架结构建筑的填充墙以及围墙、临时建筑不得使用粘土实心砖;砖混结构建筑使用新型墙材的比例,在省会市和地级市不低于50%,在县级市不低于40%,在其他城市不低于30%。
  达不到前款规定比例的建筑工程,不得评为优秀设计和优秀工程。


  第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办理开工手续前应当按规定缴纳发展新型墙材专项用费(以下简称专项用费)。
  专项用费的征收、返还、管理办法及征收标准由省财政、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负责墙改管理工作的机构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新建、扩建粘土实心砖生产线的企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墙改管理工作的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会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不使用新型墙材或者使用新型墙材达不到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比例,所缴纳的专项用费不予返还。对能够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墙改管理工作的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无法改正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未按规定缴纳专项用费而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墙改管理工作的机构提请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补缴专项用费,并按日加收1‰的滞纳金;对拒不缴纳专项用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墙改管理工作的机构责令限期缴纳,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墙改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