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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板不妨“一股独大”/李华振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3 22:23:53  浏览:95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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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板不妨“一股独大” 

  李华振 张昕

   

  中小企业板开张之后,经常可以在媒体上看到业界对中小板仍然没解决“一股独大问题”的质疑。然而,当我们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时,却发现:中小板完全有必要保持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这一点,是它与主板的明显不同之处。也就是说,一股独大在主板上是一个应当克服的沉年积弊,但在中小板市场上却是一个应当保持的优良结构! 

  我得出这个“反常的论断”,并不是空穴来风,而是有充足的论据支持—— 

  德日公司治理模式的精髓就是一股独大 

  中国当前的经济国情与当年的德国、日本很相似,因此,德日的公司治理模式对中国更有实际的借鉴意义。当年,与英美等“先发国家”相比,德日都是“后发国家”,两国的政府都认识到:要用更少的时间就走完英美用两三百年才走完的路程,必须充分借助银行作为“现代市场经济的推进器”的作用,以国家力量为后盾、以银行体系为核心,大力培育中长期的战略投资者,才能减少股市的大震荡,从而避免国民经济整体出现大起大落的危机。而要做到这一点,只有让每个企业都有至少一个占主导地位的“大股东”,也就是一股独大。 

  为什么只有一股独大,方能保证股市的持续繁荣和公司的长期发展?我国著名学者型企业家、原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刘孟奇指出,如果股权过于分散,每个股东都是小股东,就会出现这样的恶果:每位股东都在法律上无法取得企业的控股权,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就会落到经理层手中,而经理层本身并不是公司的股东,他们就会在“打工心态”的支配下,产生道德风险,通过损害公司的组织利益来实现自己的私人利益最大化,从而产生“企业经理与政府官僚相勾结的职务腐败资本主义”。 

  退一步看,即使公司控制权落到以较小的股比就得到控股权的股东手里,其结果也与落到经理层手中差不多,这种股东也会通过损害公司的利益而获取私利最大化。因为,虽然他们作为股东之一,公司利益受损也使他们的利益受损,但是,他们从操纵公司中得到的收益要远远大于他们作为公司股东而受到的损失。违法收益远高于违法成本,他们当然会铤而走险。 

  据有关资料显示,德日最大的200家上市公司中,80%的公司拥有一个股份超过25%的大股东。 

  没赶上工业大革命的德国,又经历了一战、二战的摧毁,为什么能迅速发展成欧洲大陆上经济最强的大国? 

  人口众多、资源贫乏的日本,为什么能在二战的废墟上迅速成长为世界的经济强国? 

  ——可以说,正是由于德日的公司治理模式以一股独大为精髓,才实现了其后发优势,才为两国的经济提供了长期发展的驱动力。 

  美国公司治理模式改革的导向也是一股独大 

  美国公司治理模式的改革早在上个世纪80年代就开始了,并且一直是由“股权过度分散”向“股权相对集中”(也就是一股或少数几股独大)靠拢。 

  当时,由于日本经济的崛起及日本公司在全球的领先地位,美国的公司治理模式曾经受到广泛的批评。批评者认为,美国模式的股权高度分散,每位股东所占的股份比例都偏少,导致了实际上没有哪一个股东有能力、有精力、有动力去真正关心企业的长期发展,股东们主要关心的是从股票的交易中赚钱,而对相互之间作为一个利益共同体的关系则漠不关心。 

  这种情况下,美国的公司治理模式就出现了“股东弱、经理层强”、“所有者被经营者架空”、“内部人控制”、“经营者道德风险”等等弊端。 

  美国的公司治理积极向一股独大靠拢的显著表现之一,就是它推行的“经理层股票期权机制”,这实际上也就是向“经理层一股独大”的导向发展。通过这一途径,使经理层与股东利益尽量保持一致,为经理层致力于创造“长期股东价值”提供了一些动力。 

  但是,在公司庞大的股本中,仅仅通过让经理层占有“相对数量”很少的股票期权,是无法真正达到德日模式中的那种一股独大之效果的。所以,2000年以来,美国公司不断爆出治理方面的严重问题,安然、安达信、施乐、世通、默克等等丑闻不断。我国著名经济法专家、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刘大洪指出,其背后的深层,就是美国从80年代开始的公司治理模式改革还没有“改到位”。 

  在布什政府施行的“公司治理改革”的诸多措施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发展机构投资者,使分散的股权通过机构投资者得以相对集中。实质上也就是在原来老布什和克林顿推行的经理层期权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向一股独大靠拢,以便降低“委托—代理链”的成本和经理层道德风险。 

  罪不在一股独大,而在于“和?之祸” 

  由上述德日模式的精髓之处和美国模式的改革导向,我们有充足的理由认为:导致今天中国股市“大地震”的罪因,并不在于饱受误责的一股独大,而在于“和?之祸”。 

  进入21世纪以来的4年里,中国股市频频发生“地震”,中小股东的血汗钱顷刻间变成了一堆废纸,深度套牢,脱身无望。经济学家无法解释这些股票的大起大落,无法用正常的经济理论去分析它们,因为这些股票本来就不是由正常的游戏法则支配的,而是由“幕后之手”在恣意操纵。这就是“和?之祸”——有的上市公司名义上打着“国有股”之旗号,实际上是一些腐败官员的“内部人控股”。那些被揭露出来的灾情严重的上市公司里,大部分都是这种类型。对此,最形容的比喻是“和?之祸”——它打着“国有”之旗号,就象和?那样口口声声喊着“为国效劳”,但实际上却是一些官员的权力腐败之产物。 

  这种由“和?”操纵的一股独大,与德日模式中的一股独大有着本质区别:德日模式中的一股独大是以“自然人控制”为基础而构建起来的,即使名义上的大股东是机构持股者,最终也能归结到具体的、清晰的自然人身上。而中国的“和?”们操纵的一股独大,却是以“抽象人控制”为基础的,抽象人无法归结到具体的、清晰的自然人身上,这就为“和?”们滋生道德风险提供了温床。 

  我国著名经济法专家刘大洪指出:科斯定理表明,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理性经济人”,人们在进行某一项行为之前,会计算自己的效益,计算自己的投入产出。达到某一目标的方法有多个,人们会从中选择对“自己”(而不是对自己所在的组织)最有利的方法。在由“和?”们操纵的一股独大的上市国企里,个人利益常常与组织(即国企)的利益不一致、相背离,国企的利益对于“和?”们而言,只不过是一种“外部性”因素;而他们自己的利益则是一种“内部化”因素。科斯定理深刻地揭示出:理性经济人只会积极关心内部化因素,而不会积极关心外部性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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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稀土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稀土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工信部原[2012]3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善稀土行业管理,促进稀土产业结构调整、淘汰落后和产业升级,我部商环境保护部、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研究制定了《稀土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本地区稀土行业准入公告申请,并会同省级相关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工作程序和要求,对申请公告企业提供的材料对照《稀土行业准入条件》进行核实,将核实意见和企业填报资料(一式六份)报送我部。

  二、我部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复核、重点抽查和公示后,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形式发布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名单。

  三、负责此项工作的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严格把关,认真组织好本地区稀土企业准入管理工作,对于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我部报告。

  电 话:010-68205584 010-68205577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
  邮 编:100846
  
  附件:1.稀土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doc
   2.稀土企业准入公告申请书.xls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2843926/n13917027/14767703.html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2年7月26日







稀土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稀土行业准入管理,发挥先进企业的示范和引导作用,推进稀土产业结构调整,依据《稀土行业准入条件》(以下简称《准入条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除外)所有的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和金属冶炼企业。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稀土行业主管部门对稀土企业实行有进有出的动态准入管理,各级行业协会协助做好公告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 申请与核实
第四条 申请准入公告的稀土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发展规划的要求;
(三)符合《准入条件》有关规定的要求;
(四)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金属冶炼建设项目立项申请、土地使用权取得、环境影响评价、节能审查、排污许可、竣工环保验收、安全生产“三同时”、职业卫生“三同时”等手续符合建设项目管理程序要求,产污强度等环保指标达到清洁生产相关标准和规定的要求;稀土矿山开发项目必须具有依法办理的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爆破物品和危化品使用许可证等。
(五)稀土企业不得继续使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中规定应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及生产落后产品。
(六)稀土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符合有关标准、规定,依法履行各项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手续。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条件的稀土企业可向本地区省级稀土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准入公告申请,填报《稀土企业准入公告申请书》及相关情况(见附件)。准入公告申请书应对本企业符合《准入条件》中规定的企业布局、生产规模、工艺装备、能源消耗、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防治等方面要求做出详细说明,并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环境保护部门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批复文件、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意见、排污许可证、环境污染物监测报告、项目核准文件、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评价备案表等文件的复印件。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稀土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本地区企业的准入公告申请,会同省级环保、安全监管等部门依照《准入条件》要求,组织对本地区申请准入公告的稀土企业相关情况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企业申请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央计划单列企业提出自审意见,并将相关材料直接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三章 复核与公告
第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稀土企业准入公告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的复核。自收到各地报送的申请材料3个月内,组织有关方面完成对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的复核及现场核实,并在征得环境保护部等有关部门同意后,确定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名单,向社会公示,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形式予以公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申请准入公告的稀土企业应如实填报各项申请材料。进入公告名单的稀土企业(以下简称公告企业)要严格按照《准入条件》的要求组织生产经营活动。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稀土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对公告企业保持《准入条件》的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及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条 欢迎和鼓励社会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正在申请准入公告或已公告的稀土企业有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或《准入条件》有关要求的,可向稀土行业主管部门投诉或举报。
第十一条 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各省级稀土行业主管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报请工业和信息化部撤销其公告资格:
(一)不能保持《准入条件》的;
(二)填报相关资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和环境污染事故,或有重大环境违法行为的。
因前款规定被撤销公告资格的稀土企业,经整改合格2年后方可重新提出准入公告申请。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26日起施行。

附件:稀土企业准入公告申请书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加快兰花产业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加快兰花产业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三府〔2008〕189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三亚市加快兰花产业发展扶持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一日


三亚市加快兰花产业发展扶持办法



  为大力发展设施农业,进一步做大我市兰花产业,推动我市兰花产业持续快速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在两年内投资总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吸收本地劳动力达到70%以上的兰花企业,按其投资总额3%至5%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二条 在我市投资兰花生物组织培养的企业,按组培室面积和生产能力,给予扶持。新建兰花组培室一次性给予每平方米补贴600元。


  第三条 在本市建立省级兰花重点实验室或兰花研究所、研究中心,按总投资的30%给予一次性扶持;达到国家级标准的,按总投资的40%给予一次性扶持。


  第四条 对市级、省级和国家级兰花示范基地,对其基础设施建设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支持。市级示范基地按总投资额的10%给予支持;省级示范基地按总投资额的15%给予支持;国家级示范基地按总投资额的20%给予支持。


  第五条 鼓励科技创新、兰花新品种研发和引种及推广,对在国际上注册并对产业化发展起重大作用、市场前景广阔、成果转化能力强的新品种,每个品种奖励20万元。拥有国家或地方知名商标的兰花企业,自主知识产权品种享受我市有关优惠政策。



  第六条 支持现代兰花生产企业建设大棚设施扩大生产规模,进行集约化生产。对建高档现代化温室(智能化温室,包括温室主体、覆盖系统、遮阳系统、降温系统、苗床系统、灌溉系统、电系统、控制系统等)建设标准达到800元/平方米以上(含800元/平方米),建设总体规模超过10000平方米的,一次性给予200元/平方米扶持;建设标准达到300元/平方米以上(含300元/平方米,包括温室主体、覆盖系统、苗床系统、灌溉系统、电系统、控制系统等),建设总体规模超过10000平方米的,一次性给予75元/平方米扶持;建设钢架棚标准达到60元/平方米以上(含60元/平方米,包括花棚主体、苗床系统、覆盖系统、灌溉系统、电系统等),建设总体规模超过20000平方米的,一次性给予20元/平方米扶持。


  第七条 支持农村兰花专业合作社、农户建设大棚设施扩大兰花生产规模,进行集约化生产。建设钢架棚标准达到60元/平方米以上(含60元/平方米,包括花棚主体、苗床系统、覆盖系统、灌溉系统、电系统等),建设总体规模超过667平方米的,一次性予以60元/平方米扶持。


  第八条 鼓励兰花企业上市融资,推动产业纵深发展。对改制准备上市的兰花企业,在改制阶段给予500万元财政资金支持,促其早日上市挂牌。


  第九条 切实解决中小兰花企业贷款难问题。通过政府支持,担保公司跟进,为企业进行融资担保。


  第十条 对兰花企业给予贷款贴息。对引进国外专家和人才在交通费等方面给予奖励性补助。



  第十一条 完善我市兰花流通体系,对新建现代化兰花冷藏物流中心、仓储加工中心、电子交易中心等项目,政策上给予优先立项和资金支持。加强航空运输调控,对兰花鲜活产品尤其在节假日期间给予优先安排舱位。


  第十二条 支持兰花企业建设国际热带兰花拍卖市场,促进流通与国际接轨,面向港澳、东北亚、东南亚、南亚、俄罗斯等国际市场,利用好海关的保税仓政策,以鲜切花为主,把三亚建成亚洲最大的热带兰花交易中心。


  第十三条 支持兰花产业信息化建设。政府支持100万元,完善现有“热带兰花网(www.troporchid.com)”功能,使其成为农户、合作社、企业、科研单位、政府及其他中介机构等畅通的信息交流平台,成为国际热带兰花信息及网上交易中心。


  第十四条 简化行政审批手续,放宽审批条件,支持兰花企业扩大出口,创建兰花出口基地,并积极配合为企业在种苗和兰花进出口通关等方面提供便捷。对出口型兰花基地给予扶持。


  第十五条 加强对热带兰生产和流通过程中的检查与监督,建立许可证和认证制度。建立产地检疫体制,对按照标准化生产的兰花基地给予授牌,可申请免检。


  第十六条 协助兰花企业办理森检手续,争取森检机构快速办结。


  第十七条 实施兰花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机制。对从事兰花新品种、新材料、新技术研发推广的企业凡符合条件的,由科技部门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市科技信息产业局对经过认定的企业给予适当奖励,并积极协助企业争取市级、省级、国家级科技项目支持。


  第十八条 组建三亚市热带兰花产销协会,设立三亚市热带兰花产业发展基金。基金来源包括:市财政预算外每年安排1000万元人民币专项资金、经批准从其它有关单位筹募的资金、基金收益、其他来源。三亚市热带兰花发展基金主要用途:三亚市热带兰花产销协会运作经费,兰花产业国际技术合作与交流,创新科技(主要为新品种引进和育种)、海南野生资源保护、市场开发专项补贴、兰花合作社、兰花企业、种植兰花的农户和会员企业贷款贴息和其他无偿扶持支出。由三亚市财政局、出资单位、三亚市林业局和三亚市热带兰花产销协会组成三亚市热带兰花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管理该基金的审查,并报政府分管领导批准,方能使用。


  第十九条 在本市投资和经营兰花产业,享受农业用电、用水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 鼓励和协助兰花企业在兰花育种研究、设施改良、节水设施配套、节能减排、新能源利用等方面争取国家及省市相关部门立项和资金支持。


  第二十一条 兰花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征用的土地,土地管理部门要优先考虑,快速审批。兰花企业的生产用电、用水、通讯要优先安排。


  第二十二条 增加信贷投入,各级金融部门,特别是农村金融部门,要将扶持兰花企业发展作为信贷工作的重要内容,在信贷规模上每年要有所增加。对兰花企业向农户收购兰花产品所需流动资金贷款要优先给予安排,应按不少于兰花企业上年销售额的20%核定当年贷款额度。贷款应重点保证生产经营旺季,并在利率上给予优惠。对兰花企业的贷款,应视项目用途与实际需要,合理确定贷款期限,贷款利率按国家规定基准利率执行。国家下拨的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贷款也应重点扶持兰花企业。


  第二十三条 支持兰花企业积极拓展国际市场,政府帮助生产企业申报和完成国际标准质量体系认证、国际环保认证。


  第二十四条 兰花企业管理人员在社会保险,继续教育、存档、子女入托、义务教育等方面,享受本市居民同等待遇。


  第二十五条 鼓励兰花企业做大做强,政府主管部门制定有关标准,每年评出规模大、效益好的兰花先进企业,予以表彰。


  第二十六条 鼓励兰花产品深加工,对从事兰花加工的企业,在土地、资金、科研、用水、用电等方面给予优惠支持。


  第二十七条 支持兰花文化创意服务产业。对有助于提高现代兰花消费文化和艺术水平的创意服务企业,按照我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给予扶持和适当奖励。


  第二十八条 每年举办中国(三亚)国际热带兰花博览会,促进产业发展,创三亚兰展品牌,并争取承办世界兰花博览会,扩大国际影响。


  第二十九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企业需要在每年年底前,由兰花企业向市林业局提出本年度的扶持、奖励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经有关部门联合验收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条 以上政策不重复享受(含省、市两级),按高额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八年九月十一日起执行,由市林业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