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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制度的理论价值和范围界定/王素杰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5 14:08:16  浏览:82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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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制度的理论价值和范围界定

作者北安市人民法院王素杰


一、不起诉制度的理论价值
不起诉制度虽然仅是刑事诉讼中起诉阶段的一个制度,却深刻体现了刑事诉讼基本的价值和意义。笔者认为,不起诉制度至少体现了以下几方面的意义:
(一)不起诉制度符合诉讼经济的原则
现代法律制度除了要实现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则就是诉讼经济。西方经济分析法学派的代表人物波斯纳认为,法律程序在运作过程中会耗费大量的经济资源,为了提高司法活动的经济效益,应当将最大限度地减少这种经济资源的耗费作为对法律程序进行评价的一项基本价值标准,并在具体的司法活动中实现这一目标[1]。这就是说,法律程序应尽力缩小诉讼成本,而达到最大化收益。作为重要程序法的刑事诉讼制度自然也不例外,贯穿整个刑事诉讼中的诉讼经济也是不可缺的,不起诉制度正是诉讼经济原则在起诉阶段的体现。不起诉制度,使不该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适时终止,缩短了诉讼时间,节省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使法院得以集中精力去处理更为重要的案件,从而达到诉讼经济的目的,提高了司法操作中处理刑事案件的效率。
(二)符合现代刑法思想
传统刑法注重刑罚的报应功能,刑罚强调报复和惩罚,突出刑法对犯罪实行特殊预防的作用,而单一地采取罪刑相适应原则,有罪必罚,罪罚相当;现代刑法,尤其在二战以后,由于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观念的更新及其他因素的影响,开始注重刑罚的教育功能,强调教育改造,更加重视一般预防,在采取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时,采取刑罚个别化原则,探寻有无惩罚的必要。西方各国战后大都实行过所谓“非刑事化政策”,即对犯罪行为不一定均需诉诸法院而适用刑罚,可以采用保安处分、社会监督等其他手段来代替[2]。刑诉制度应反映和体现刑法思想。战后的现代刑法思想反映在刑诉制度上,就是重其目的性,求其合理性。在起诉程序中赋予检察官以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就是这种思想在刑诉制度上的体现。
(三)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现代刑事诉讼制度越来越注重保护当事人,尤其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尽力避免他们的合法权益在刑事诉讼中受到侵害。对于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来讲,尽早使之脱离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境地,是其最重要的利益所在。不起诉正是适时地终止了刑事诉讼,从而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对被害人来讲,不起诉终止了对犯罪嫌疑人的追究,似乎不符合被害人的利益,但正确的不起诉并不损害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因为,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是以追究名符其实的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为前提,与此同时,对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如果作出了不起诉决定,法律允许被害人有权申诉或直接向法院起诉决定,这就从制度上保障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3]。
二、不起诉的范围界定
不起诉的适用范围,也叫不起诉的法定原因,或者不起诉的条件,是指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法定情形。根据新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具有以下三种情形:
(一)绝对不起诉
新《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这种情形我们称之为绝对不起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只要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就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1. 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的
我国刑法不仅把情节作为决定适用哪个量刑幅度的标准,而且亦将情节视作罪与非罪的界限。如《刑法》第116条“违反海关法规,进行走私、情节严重的”。这种条件下,情节轻重就成为衡量人们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分水岭,情节又是与社会危害性联系在一起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质的特征。如果某种行为根本不可能给社会带来危害,法律就没必要把它规定为犯罪;如果某行为虽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也不能认为是犯罪。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刑法规定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诉,主要是因为犯罪分子对社会已无危害,没有必要再对他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76条、第77条、对追诉时效有具体规定。犯罪已过追诉时效不予起诉,这是近代世界刑事诉讼法普遍适用的原则。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特赦是针对经过一定时间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罪犯实行的,均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中共中央或国务院的建议,经过审议决定,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在我国,凡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对特定犯罪人免除刑罚的,公安机关不得立案侦查,检察机关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
我国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有三种,侮辱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这些案件涉及的主要是公民个人的权益,如婚姻、名誉等,实质上是公民个人的私权,国家一般不予干预,是否追究加害者的刑事责任由公民个人自行决定。对于这些案件,如果被害人及其他有告诉权的人不提出告诉,或者提出告诉后又撤回告诉的,人民检察院依法作不起诉处理。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意味着失去了追究刑事责任的对象,追究其刑事责任已没有任何实际意义,故刑事诉讼活动没必要继续进行下去,因此,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就此终止刑事诉讼。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微罪不起诉

新《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这种情形的内容相似于原刑诉法中免予起诉的适用内容。修改后的法条中,加上“犯罪情节轻微”从而进一步明确这种情形的性质。相似于国外学者的“微罪不起诉”,笔者认为这样称谓能体现其性质,还是比较科学的。与绝对不起诉相对,这种情形人民检察院不是“应当”作出不起诉,而是“可以”作出不起诉。因此,微罪不起诉是相对不起诉,表明检察院在起诉程序上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斟酌具体情况来决定是否起诉。
(三)存疑不起诉
新《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这种“存疑不起诉”与法院“疑罪从无”的思想是一致的。新《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笔者认为这是吸取了无罪推定的合理内容[4]。与此相关,在第162条第(3)项中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这样,疑罪从无与存疑不起诉协调一致,共同体现了《刑事诉讼法》第12条的精神,有益于保障人权。存疑不起诉也是可以不起诉,与微罪不起诉在这一点相同,属相对不起诉,检察机关在适用存疑不起诉时,也拥有一定裁量权。(如网站转载敬请注明作者)

参考文献

[1] 卞建林.刑事起诉制度的理论与实践.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 1993:159
[2] 陈光中.刑事诉讼法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85
[3] David Kaye.The Laws of Probability and the Paradox of the Gatecrasher.ARIZ. ST. L. J.1981:627
[4] 樊崇义.刑事诉讼法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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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2年度“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申报工作的通知

中国公路学会


关于做好2002年度“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副省级城市交通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行业各企、事业单位,企业集团(公司),各有关高校、科研等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学会:

  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科学技术部《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的规定,设立多年的"交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工作己经停止。现经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批准中国公路学会设立"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该项奖的设立仍为在公路交通行业科研、技术创新与开发、科研成果推广应用和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化等方面取得成果或者做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进行奖励。

  为做好2002年度"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的申报工作,请按以下要求办理:

  1.凡1996年~2001年经过技术鉴定(评审)的科技成果均可申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的计划项目仍需经交通主管部门上报。

  2.申报奖励的项目应按"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申报书(见附件一)规定的格式填写并装订成册,一式四份(其中一份用于归档,其申报书及附件须为加盖公章的原件,并注明此件归档)。
项目的有关技术资料(如研制报告、试验报告、鉴定证书等)一式二套。

  3.各等级申报项目主要完成人和主要完成单位的限额为: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主要完成人 (个)   15     9     5

  主要完成单位(个)   10     7     5

  4.为便于评审工作请填写"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申报简表(见附件三),每个项目一式二十份。

  5.申报书于2002年8月31日前报中国公路学会。(邮件以邮寄日期为准)

  地址:北京建国门内大街11号 邮编:100736

  联系人:韦泓

  电话:010-65293138 传真:010-65293139

  6.每个项目交纳技术服务费500元,请在申报同时汇中国公路学会,并注明款项用途为2002年科学技术奖技术服务费。

  户 名:中国公路学会

  开户行:工商银行北京长安支行建内大街分理处

  账号:0200083309200000151

  附件:一、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申报书

     二、《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申报书》填写说明

     三、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申报简表




                      二○○二年七月十日


附件一:
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申报书
一、项目基本情况
编号:
项 目 名 称 中 文
英 文
主要完成人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主要完成单位
推荐部门 (公章)   年   月   日  
密 级 定密单位
主 题 词 申报等级
任务来源 A、国家计划 B、部、委 C、省、市、自治区 D、基金资助

E、其他单位委托 F、中外合作 G、自选 H、非职务 I、其他

计划名称和 编 号
项目起止时间 起始:   年   月   日 完成:   年   月   日
成果证书编号 发放日期


二、项目简介
1.项目名称:

2.简介(项目所属科学技术领域、主要内容、特点及应用推广情况)



















(限500个汉字)


三、详细内容及申报理由
1.立项背景(相关科学技术状况及其存在的问题)





















(限500个汉字)



2.详细的科学技术内容(总体思路、技术方案、实施效果)





















(纸面不敷,可另增页)



3.该项目与当前国内外同类研究、同类技术的综合比较(包括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





















(限600个汉字)



4.创新点:





















(限400个汉字)



5.保密要点





















(限600个汉字)



6.应用、推广及论文引用情况(在国内外相关领域的作用影响及预期前景)





















(限600个汉字)

未达到推广应用面积和程度的原因 A、无接产单位B、缺乏资金C、技术不配套D、其它


7.经济、社会效益情况表

项目总投资额 经济效益总额
栏目

年 份
新增产值 新增利税 创收外汇 增收(节支)总额



累 计


本表所列效益额的计算依据及社会效益说明(须备财务核准的财务证明):















(不得超过400个汉字)



四、本项目曾获科技奖励情况
获奖时间 奖 励 名 称 奖励等级 授奖单位





备注:要求奖状复印件


五、申请、获得专利情况表
国别 申请号 专利号 项 目 名 称






六、主要完成人情况表
第   完成人 姓 名
性 别 民 族

籍 贯   省(自治区)     市   县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政治面貌 本人签字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毕业学校 文化程度 学 位
职务、职称 专业、专长 毕业时间
外语语种 熟练程度 A、精通B、熟练C、良好D、一般
曾获奖励及荣誉称号情况



参加本项目的起止时间











注:要求详细填写

七、主要完成单位情况表(加盖单位公章)
序 号 单 位 名 称 所 属 省、部委 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单位性质 简 称
1
2
3
4
5

每一个完成单位均需加盖公章:                     纸面不敷,可复制本表。
  1、       2、       3、       4、       5、



八、审核、推荐、评审意见
申报单位审核意见:











申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推荐意见:









推荐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注:  1、申报单位为第一完成单位;
    2、推荐意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交通主管部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学会填写;
    3、具有法人资格的从事公路交通行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需填写推荐意见 。


九、附件目录(与前装订一册,不另外附件)

1、技术评价证明(复印件)

2、应用证明

3、查新报告或国家发明专利证书及发明专利要求书(复印件)

4、其它证明


应 用 证 明

项目名称
应用单位
通讯地址
应用成果起止时间
经 济 效 益 (万元)
年 度
新增产值(产量)
新增利税(纯收入)
年增收节支总额
应用情况及社会效益:











应用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纸面不敷可另加)




附件二:


  《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申报书》填写说明

  《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申报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令第3号》和《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设置,本申报书是科学技术奖励评审的基本技术文件和主要依据,必须严格按规定的格式、栏目及所列标题如实、全面填写。

   《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申报书》要严格按规定格式打印或铅印,大小为A4开本(高297毫米,宽210毫米)竖装,文字及图表应限定在高257毫米、宽210毫米的规格内排印,左边为装订边,宽度不小于25毫米,正文内容所有字型应不小于5号字,申报书及其指定附件备齐后应合装成册,其大小规格应与申报书一致。装订后的《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申报书》不需另加封面。

   一、项目基本情况

   《序号》、《编号》由中国公路学会填写。

   《项目名称》(中文)要准确、简明、具体、并能反映出项目所属的技术领域和特征,字数(含符号)不得超过30个汉字。

   《项目名称》(英文)系指中文名称的英译文,字符不得超过200个。

   《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单位》按相应规定的条件和数额填写,并按贡献大小从左至右、从上至下顺序排列。

   《推荐部门》指组织推荐项目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部属事业单位及企业集团(总公司)有关部门。

   《密级》应填定密单位审定批准的密级。

  《主题词》按《国家汉语主题词表》填写3个至7个与推荐项目技术内容密切相关的主题词,每个词语间应加";"号。

   《任务来源》指推荐项目是属于哪一级计划下达的任务,在相应的字母上划"√"。

   A.国家计划:指正式列入国家计划项目;

   B.部委:指国家计划以外,国务院各部委或中央机关团体下达的任务;

   C.省、市、自治区:指国家计划以外,由省、市、自治区(或通过有关厅局)下达的任务;

   D.基金资助:指以国家基金形式资助的项目;

   E.其它单位委托:指各种(全民、集体、中外合资等)企业委托的项目。委托关系应以正式合同、协议等为依据。

   F.中外合作:指由外国单位或个人委托或共同研究、开发的成果,且成果为我国可共享的项目;

   G.自选:指本基层单位提出或批准的,占用本职工作时间研究开发的项目;

   H.非职务:指非本单位任务,不利用本单位物质条件和时间所完成与本职位无关的或者无正式工作单位的研究开发项目。

   I.其他:不能归属于上述各类的研究开发项目。

   《计划名称和编号》指上述各类的研究开发项目列入计划的名称和编号。

   《项目起止时间》起始时间立项研究、开始研制日期、完成时间指项目主要论文公开发表、通过验收、鉴定或投产日期。

   《成果证书的编号》指成果评价的文件。

   二、项目简介

   《项目简介》是向国内外公开宣传、介绍本项目的资料,要求按栏目内的提要简单、扼要地介绍,同时不泄露项目的核心技术。

   三、详细内容及申报理由

   《详细内容及申报理由》应就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励申报书规定的标题及本说明的有关要求,详实、准确、全面地填写,必要的图示须就近插入相应的正文中,不宜另附。

   1、《立项背景》应引用国内外有关科学技术文献,简明扼要地概述立项时相关科学技术状况,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以及尚待解决的问题。

   2、《详细科学技术内容》是考核、评价该项目是否符合授奖条件的主要依据,因此,凡涉及该项技术实质内容的说明、论证及实验结果等,均应直接引入正文,一般不应采取"见* *附件"的表达形式。

   本栏目有三点提示:

   (1)总体思路。经过国内外调研之后,形成的解决该项科技问题的总体构思,如何继承已有科学技术的长处,克服其不足,利用什么新思想、新技术、新方法,创造一个什么样的新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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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优化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投资〔2004〕265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不使用政府投资、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总投资在5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备案工作。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为同级政府的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备案管理工作。

  建设、国土资源、环保、水利、城乡规划、消防、税务、海关、安全生产、金融、人防、地震、文物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备案申请第四条 企业在做出投资决策后,按照备案分级管理权限的规定,到发展改革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目前采取书面备案方式,待条件具备后,可采取网上备案的方式。

  第五条 项目申报单位在报送备案申请表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五份:(一)填写完整的《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四)依法先行取得的有关许可文件;(五)发展改革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说明材料。

  企业提供的文件材料必须真实、有效。

  第三章 备案程序

  第六条 项目备案实行分级管理。中央管理企业、省管企业投资估算总投资5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生产性项目和3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非生产性项目、其他企业投资估算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项目和需办理进口设备减免税确认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管理;中央管理企业、省管企业投资估算总投资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生产性项目和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非生产性项目、设区市管企业投资项目和其他企业投资估算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下、3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项目,由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管理;其余项目,由县(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管理。

  省政府确定的扩权县(市)和省级以上开发区管委会的备案管理权限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属应向省发展改革部门备案的中央管理企业、省管企业以外的投资项目,要由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实后上报。

  属应向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备案的中央管理企业、省管企业以外的投资项目,要由项目所在县(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实后上报。

  第七条 发展改革部门对企业报送的《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及有关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申请单位;符合要求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对符合备案条件的投资项目,出具《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及副本;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投资项目不予备案,以书面形式通知申报企业,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企业对发展改革部门做出的不予备案的决定和《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的实质性内容有异议的,可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四章 备案条件及效力

  第九条 发展改革部门依据下列条件对项目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省政府有关规定;

  (二)是否符合国家和省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投资政策;

  (三)是否符合行业准入标准;

  (四)是否属于政府核准或审批而不应实行备案的项目。

  项目的建设规模、产品方案、资金来源、经济效益、配套条件等由企业自主决策和平衡,但应如实向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第十条 《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及其副本是开展投资项目工作的依据。企业凭《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副本)办理用地、规划、建设、环保、水资源、安全生产、统计登记、消防、人防、税收减免等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及其副本由省发展改革部门统一印制,在项目竣工验收之前实行年审制度。发展改革部门主要审查企业是否按照原备案文件进行建设。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年审手续。没有经过发证机关年审的备案文件自动失效。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重新办理备案手续。(一)建设地点发生变更;(二)主要建设内容发生变化;(三)建设规模有较大变动;(四)项目总投资变化幅度超过原备案数额30%以上;(五)拟新征用地面积变化幅度超过原备案数额10%以上;(六)变更建设方案可能对环境、安全生产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

  第十三条 对应办理备案手续而未申报的项目,或者虽然申报但未经发展改革部门同意备案的项目以及没有办理年审的项目,城市规划部门不得办理规划手续,土地管理部门不得批准用地,环保部门不得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水利部门不得办理取水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外汇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外汇使用手续,海关不予办理设备进口手续,质量监督部门不予发放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其他相关部门不得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

  对已撤销备案手续的项目,批准部门应在五个工作日内通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要依照各自职能及时撤销相应许可手续。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发展改革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要求,不得变相增加备案事项,不得拖延备案时限。

  第十五条 发展改革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项目备案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项目申请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发展改革部门可依法撤销对该项目的备案:(一)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备案文件的;(二)项目备案文件未经发展改革部门年审的;(三)连续两年没有开工建设的;(四)项目发生重大变更而未重新办理备案手续的。

  第十七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要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十八条 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监管。对于应报政府备案而未申报并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以及未按项目备案文件的要求进行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应立即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建立全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信息管理制度,并对投资项目备案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下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按照投资项目信息管理制度的要求,及时、准确地向上级发展改革部门报送投资项目备案的信息情况。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向同级统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提供项目信息,加强对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动态监测,做好有关信息的汇总、分析和发布工作,正确引导投资方向,为投资者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不使用政府资金投资建设的、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总投资在5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本办法实行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企业投资项目审批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