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论文 »

浅析审判工作中腐败产生的原因及对策/张凌志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1:25:13  浏览:857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浅析审判工作中腐败产生的原因及对策

张凌志


  人民法院担负着惩处腐败分子、清理害群之马的重要职责,是反腐败斗争的重要力量。但是近些年法院内部违法违纪现象明显增加,反腐倡廉的形势十分严峻,任务十分艰巨。产生腐败的原因主要有:
  一 内部因素
  (一)主观方面。法官自身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其所承办的案件的。目前,法院系统人员的素质还不容乐观,现有的法官队伍中存在不少不适合从事法院工作的人,如知识结构僵化,素质不高,不思进取,整日领略享受的人;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法律意识淡薄。认为自己办案自己说了算,不严格依法办案的人等等,这些人办案的质量不言而喻。第二,由于案件多,人员少,造成法官整天忙于办案,疏于业务学习和思想政治学习。每年我国都有大量的法律、法规颁布,审判人员如不及时更新法律知识,就很难适应法院工作的要求,对一些新类型的案件束手无策,甚至出现错判等情况。第三,缺乏必要的监督制约机制。由于案件大幅度增加与审判力量严重不足的矛盾一时难以解决,致使一大部分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得不到必要的监督,有的法官自审自记,自始至终都是一个人与双方当事人接触,“独立”行使审判权。缺乏监督的权力必将产生腐败,所以,基于上述原因出现一些问题就不足为怪了。第四,查处不力。有的法院明知干警有问题,却为了年终集体评先等目的,领导只听一面之词,不予查处。
  (二)客观方面。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各种新类型的案件、疑难案件不断出现、增多,法院每年受理的案件呈大幅度上升趋势。而法院干警的人数几年来变化很小。案件多、任务重与审判力量严重不足之间的矛盾,客观上使得法官在审理具体案件时,往往顾及了结案速度,忽视了案件的质量,难以做到两者兼顾。
  二、外部因素
  主要是没有良好的执法环境。虽然执法环境的好坏对执法公正不起决定性作用,但它却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执法公正。
  (一)社会风气的影响。在目前公款消费屡禁不止,贪污、受贿大案叠起的大气候下,不少人固执地认为,钱能通神,有钱能使鬼推磨,有钱就可以买法,可以换法,神圣的法律在他们眼里只不过是金钱的变种。有些当事人为了打赢官司,不惜重金开道,行贿法官。还有些当事人,明知自己有理、有据,却受社会上谣传的影响,认为不送礼,有理也打不赢,仿佛只有向法官“表示表示”心里才踏实,于是三番五次地请主审法官吃喝,或是寻找种种借口送钱送物。一些意志不坚定的干警抵挡不住当事人“糖衣炮弹”‘的狂轰滥炸,成了金钱的俘虏。
  (二)行政干预的影响。虽然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在审判实践中,仍然存在少数行政机关的领导“关心”审判工作,插手法院正常审判工作的情况。
  (三)地方保护主义。尽管全国上下都在呼吁“要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全国法院一盘棋”,然而,一旦真正触及到自己的局部地方利益时,有些地方的行政机关或法院往往以种种理由进行推诿或拒绝配合,甚至有的法院以“为辖区经济保驾护航”为名,阻挠外地法院依法办案,更有甚者,为本地当事人通风报信、出谋划策。
  (四)公民的法律意识不强。经过几次全民性的普法教育后,公民的法律意识有了不同程度的提高,但很多情况下、还不能做到正确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要依法治国,人民法院的作用会越来越重要,地位会越来越突出,同时,人民法院面临的任务也更加繁重。反腐败是场关系到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政治斗争,对法院内部来讲,要确保司法公正,就必须坚决、彻底地清除法官队伍中违法、违纪的腐败分子,只有这样,才能在人民群众中重新树立起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为此,本人认为,要确保司法公正,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思想教育,提高思想认识,是反对司法腐败的思想前提。反腐败是关系到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严重斗争,反腐败斗争的成败关系到党和国家的成败,是一场严肃的政治斗争。所以,法院领导要对干警进行经常性的思想政治教育,做到警钟长鸣。只有干警自身的政治素质提高了,才能自觉抵制各种腐败现象,也才能从根本上确保司法公正。
  首先要强化政治意识。坚持讲政治,是每个司法干警必须具备的基本的政治条件,也是拒腐防变、抵制腐朽思想侵蚀的最关键一环。
  其次要强化学习意识。理论上的清醒方能保证行动上的坚定。新的世纪,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各种思潮纷至沓来,如不注重学习,就会嗅觉失灵,解除思想武器,最终被糖衣炮弹所打倒。
第三,要强化道德意识。中华民族几千年来形成的威武不屈、富贵不淫、清正廉洁的道德观,不仅是做人的要求,也是对一个司法干警的基本要求,更是一个合格的司法干警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二、加强法制建设是反对司法腐败的重要环节。
  要想从根本上保证严肃执法、公正执法,制度是保障。所以,要加强法制和规章制度的建设,提高司法干警遵纪守法的自觉性,规范司法干警的行为。如果说腐败是瘟疫,是腐蚀剂的话,党纪国法就是“雷区”,就是“高压线”,染上瘟疫就等于是自踏“雷区”,自触电网,是注定要身败名裂的。因此,一方面要加强对反腐败的法制化建设,使其更具体化,更便于操作;另一方面,要加大对司法干警法制教育和党规党纪教育的力度,使其充分认识到其重要性,使其充分认识党纪国法的威严,从而做到自觉学法、用法、守法,坚持用党纪国法来约束自己的思想和行为。
  三、加强监督是反对司法腐败的根本保障。
  “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法官手中都握有审判权,面临很多诱惑,而从目前来说,我国的监督体制还未完全理顺,党内监督力度不够,群众监督存在诸多不便,司法监督也不够有力,在不少司法部门还存在着不同程度的虚监和弱监问题。致使个别干警胆大妄为,我行我素,严重影响了司法机关和司法干警在人民群众中的整体形象。因此,加大监督的力度,形成纵横交叉、内外交叉的监督网络已势在必行。
  四、加大查处力度是反对司法腐败的有效手段。
  坚持以查处违法违纪案件为重点,特别是查处大案、要案和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是反对司法腐败的突破口和切入点。一是各级领导要把查处违法违纪案件作为反腐败的中心环节,切实加强领导,要坚持查处违法违纪案件不动摇的思想,为纪检监察机关查处案件在工作上给予支持、组织和协调,为纪检监察机关查处案件提供便利条件;二是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处案件时要克服“三难”,坚持“三敢于”,即:克服立案难,坚持敢于立案;克服调查取证难,敢于碰硬;克服处理难,敢于处理。不管任何案件,也不管涉及到什么人,一经立案,就要一查到底,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坚决予以处理;三是对典型案件要予以曝光。
  五、加强调查研究,以求防患于未然。
  法院领导和专门从事纪检监察的同志,要注意对法院在一个时期的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找出症结的所在,及时加以解决,防患于未然。同时,要发动广大干警积极参与调研活动,通过群众性的调查研究,促进整个干警队伍两个素质的提高。
  总之,人民法院只有以实现“公正与效率”为目标,以加强纪律、防止和克服腐败现象为着眼点,全面提高法院干警的整体素质,才能为人民法院在新世纪的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黑龙江省伊春市汤旺河区人民法院 张凌志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建设事业IC卡应用技术》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建设事业IC卡应用技术》的通知




建标[2002]14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本标准技术归口单位,标准主编单位:

  根据我部《一九九九年建设部第一批工业产品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建标[1999]159号)的要求,由建设部IC卡应用领导小组等单位编制的《建设事业IC卡应用技术》标准,经我部审查,现批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T166-2002,自2002年10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二年六月三日


北京市保护通信线路设施安全若干规定

北京市政府


北京市保护通信线路设施安全若干规定
市政府


第一条 为维护通信线路设施的完好, 保障通信畅通,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 均须全面执行《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和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通信线路设施, 是指由北京市电信管理局负责管理的下列通信线路及其附属设施:
一、架空线路设施,包括电杆,电线,电缆,线担,隔电子,拉线,交接箱及其附属设施。
二、埋设线路设施,包括地下或水底的直埋和管道电缆(含光缆),人孔、标石、水线标志牌,无人值守载波增音站,电缆充气站及其附属设施。
三、无线线路设施,包括无人值守微波站,微波无源反射板,无线电收、发信天线,微波和卫星通信地面站的天线,天线馈线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 市电信管理局负责监督本规定的实施。
公安、规划、公用、市政工程、园林、林业、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通信线路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五条 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和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加强对保护通信线路设施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并组织通信线路沿线单位和群众进行护线联防。
第六条 禁止下列危害通信线路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盗窃通信线路设施。
二、在危及通信线路设施安全的范围内进行爆破、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或设置易燃易爆品仓库。
三、在城镇地区埋设地下电缆的地面两侧0.75米以内或农村地区埋设地下电缆的地面两侧2米以内种植树木。
四、在埋设地下电缆的地面两侧1米以内乱搭乱建。
五、在埋设地下电缆的地面两侧2米以内进行钻探,或堆放重物、垃圾、渣土,或倾倒含有酸、碱、盐的液体。
六、在埋设地下电缆的地面两侧3米以内挖沙取土,或设置厕所、沼气池、粪池、牲畜圈等能引起地下电缆腐蚀的建筑。
七、在设有过河电缆标志的水域内抛锚、拖锚、挖沙、炸鱼以及其他危及过河电缆安全的作业。
八、移动或损坏架空线路设施或无线线路设施。
九、在危及架空线路设施安全的范围内取土或乱搭乱建。
十、非通信线路设施维修人员攀登架空线路设施。
十一、在架空线路设施上拴牲畜或搭挂电灯线、电力线、广播线、广播喇叭、电视天线。
十二、向架空线路设施或无线线路设施射击、抛掷杂物。
十三、其他危害通信线路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七条 在通信线路沿线附近建设的工程项目, 凡可能危及通信线路设施安全或影响通信的,建设单位应先征得市电信管理局同意,并采取技术防范措施后,方可向规划管理部门办理规划审批。
第八条 施工单位在危及通信线路设施安全的范围内施工,应与市电信管理局签订协议,明确保护通信线路设施安全的责任。施工中发生损坏通信线路设施事故的,应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向市电信管理局报告。
第九条 市电信管理局应加强对通信线路设施的巡回检查和维护管理,及时抢修通信线路障碍。市电信管理局抢修通信线路障碍的车辆和工作人员经过路口、渡口、桥梁时,有关部门应凭抢修工作标志或证件优先放行。
第十条 物资回收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废金属收购的规定,发现盗卖、变卖通信线路设施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和市电信管理局报告。
第十一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通信线路设施安全的义务,发现盗窃、损坏通信线路设施的行为,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和市电信管理局处理。对保护通信线路设施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电信管理局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 由市电信管理局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必要时,当地公安机关应予配合执行;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规定,造成通信线路设施损坏或阻断通信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应按邮电部《关于损坏通信线路赔偿损失的规定》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三条 铁路、军队等部门的通信线路设施的保护,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 由市电信管理局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1990年9 月20日起施行。



1990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