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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举报案中诉讼主体资格的确定/王雪兰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3 22:53:05  浏览:946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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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费者举报案中诉讼主体资格的确定
            ——洛阳中院裁定陈志华诉西工发改委行政处罚决定案



裁判要旨

消费者作为利害关系人,其不服价格主管部门对经营者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案情

2010年1月21日,王府井百货在《洛阳晚报》刊登促销活动广告,全场四至八折优惠,其中,“玛雅诺”全场六折,促销时间为2010年1月22日至24日。陈志华于1月22日购买了“玛雅诺”棉便装两件,折后价每件1788元。后陈志华向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西工发改委)举报王府井百货促销存在价格欺诈,要求查处。西工发改委立案调查,认定王府井百货在促销“玛雅诺”棉便装活动中存在虚构原价的价格违法行为。此便装活动期间六折后售价为1788元,所依据的原价为吊牌价2980元,而本次活动前7日内同一交易场所的最低实销价为2100元。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第四条对原价的解释,2100元的价格应视为此次促销活动的原价,在此基础上六折后该棉便装应售价为1260元,实售1788元,共售2件,获违法所得1056元。王府井百货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的规定,属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七条第一项的行为。同年5月7日,西工发改委对王府井百货作出西价检处(2010)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违法所得1056元;罚款1000元。陈志华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洛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洛阳发改委)申请复议,8月17日,洛阳发改委作出维持被告行政处罚决定的洛发改价复(2010)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原告仍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西工发改委对王府井百货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判令其重新作出处罚决定。

裁判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府井百货在打折活动中虚构原价,构成价格欺诈,西工发改委对其作出的西价检处(2010)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陈志华的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后又申请撤回上诉。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其撤回上诉。

评析

本案的焦点是:举报经营者价格欺诈的消费者不服价格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其是否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行政诉讼的原告是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被诉行政行为侵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是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认为侵犯了其人身权、财产权或其他权利。行政机关对经营者的行政处罚决定,举报人是否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司法实践中意见不一。

一种意见认为,举报经营者的价格欺诈行为是消费者的权利,但是否构成违法、违法数额具体怎样认定、怎样处罚等是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职责。如行政机关不予受理,举报者有权提起行政不作为的诉讼;但如行政机关对经营者作出行政处罚,举报人并不是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没有受到行政行为的侵害,行政处罚决定不增加举报人的权利和义务,其因购买了价格欺诈的商品而受到的民事侵权,可以通过民事救济途径解决。举报商家价格欺诈的消费者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不具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另一种意见认为,首先,作为消费者的举报人虽不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但作为行政行为的相关人,毕竟是由于举报人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才产生了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其与行政机关的处理结果存在着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次,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04年10月1日发布实施的《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举报人对办理结果不满意,可以再次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举报人再次举报,但没有提供新的价格违法行为事实或者新的理由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不再受理。从这一规章的规定看出,举报人对于价格主管部门对举报事项的处理结果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最后,从我国行政诉讼立法方面来看,对于原告主体资格采取了适度宽泛的立法原则。因此,举报经营者价格欺诈的消费者不服价格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具有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本案中,法院采取了第二种意见,举报商家价格欺诈的消费者具有对行政机关的处理结果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本案案号:(2010)西行初字第57号,(2011)洛行终字第26号

案例编写人: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王雪兰 张 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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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1年~2005年水利行业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的通知

水利部


关于印发2001年~2005年水利行业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的通知



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
现将《2001年~2005年水利行业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2001年~2005年水利行业干部教育培训规划

21世纪的第一个5年,是我国进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重要时期,是我国全面进入建设小康社会,实施现代化建设第三步战略目标的关键时期,也是我国水利从传统水利向现代水利、可持续发展水利转变的关键时期。为进一步加大水利干部教育培训力度,有效开发培养水利领导人才,为全面完成水利"十五"规划任务、实现水利现代化建设目标提供坚实的人才、智力和组织保障,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印发《2001年-2005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的通知精神,制订2001-2005年水利干部教育培训规划。
一、适应形势,继往开来,把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战略地位
"九五"期间,水利部党组和各级水利部门根据形势发展需要,把干部教育培训作为发展水利事业的重要保证,不断加大干部教育培训力度,采取在职培训与学校培训相结合、理论学习与实践锻炼相结合、"走出去"与"引进来"相结合、教育培训与使用相结合等多种措施,大力加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为完成"九五"水利建设任务提供了坚实的组织和人才保证。但是,水利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和干部队伍的思想状况、业务技术水平和工作方法等方面仍存在许多不足,还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要求。
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洪涝灾害、干旱缺水和水污染严重等三大问题日益突出,缺水将成为我国新世纪发展中的主要矛盾,水利要更好地为国民经济发展服务,必须调整治水思路,实现从工程水利向资源水利转变,从传统水利向现代水利、可持续发展水利的转变。 "十五"期间,将是我国水利以崭新的面貌为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更加有力可靠保障的重要时期。根据部党组新的治水思路,水利工作要坚持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兴利除害结合,开源节流并重,防汛抗旱并举,对水资源合理开发、高效利用、优化配置、全面节约、有效保护和综合治理,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支持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全面描绘了新世纪前五年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蓝图,提出了"十五"期间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对21世纪中国水利事业发展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21世纪,经济全球化进程加快,科技进步日新月异,高新技术迅猛发展。世界经济、科技、国防和综合国力的竞争,从根本上说其实是人才、特别是各类领导人才的竞争。为适应新世纪水利事业改革发展的需要,全面完成水利"十五"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大力加强和改进水利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全面提高水利干部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领导管理能力和业务技术水平,培养造就大批符合"三个代表"要求、适应水利现代化建设需要的高素质干部,已经成为水利行业各部门、各单位、各级领导面临的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
二、统一思想,明确目标,建立和完善具有行业特点的水利干部教育培训体系
1.指导思想:
水利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要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认真贯彻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紧密围绕水利中心任务,为提高干部队伍整体素质,实现水利现代化建设目标服务。用科学的理论武装干部,用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优秀文明成果充实干部,有效提高水利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组织管理能力、业务技术水平和开拓创新能力,努力培养造就一支坚持走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富有"献身、负责、求实"精神,能创造性地正确履行岗位职责,走在时代前列的高素质水利干部队伍。
2.工作原则:
--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以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际、以水利重点工作为中心,着眼于马克思主义理论的运用,着眼于对实际问题的理论思考,着眼于新的实践和新的发展,把教育培训与干部的思想和工作实际紧密结合,围绕部党组确定的治水思路和中心工作,针对不同对象和要求因材施教,按需施教,增强培训工作的系统性、科学性、有效性,不断提高水利干部队伍的政治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
--加强理论学习,重视业务培训。坚持把理论学习放在首位,在搞好理论武装的同时,不断加强对干部的专业理论的教育培训,尤其要重点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现代科技知识、法律法规知识、现代管理知识,对缺乏系统学习水利专业理论知识的领导干部要在1-2年内补上这一课。
--注重培训质量和效果。加强培训需求调研分析,根据水利改革发展和广大干部中存在的重要、关键问题,有针对性地制订切实可行的教育培训计划,精选教育培训内容,精心组织、设计,加强培训过程管理,健全和完善培训评估考核制度,改进教育培训方法,提高培训教学水平,切实保证干部教育培训的质量和实际效果。
--培训与使用相结合。根据干部成长规律和岗位工作需要,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各类教育培训,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任职培训、专门知识培训、继续教育等定期培训、进修制度,建立和完善干部教育培训与选拔、任用相结合的管理运行机制,保证重点干部重点培养,优秀干部优先培养,紧缺干部加紧培养。干部参加培训学习和运用所学理论指导实践的情况,要作为培养、选拔、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突出重点,分工协作,分类实施。按照职责明确,分工协作,分级分类实施的原则,以部机关公务员、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和中青年拔尖人才为重点,同时积极开展水利执业资格培训、地方水利公务员培训、西部及基层水利干部培训、国际合作培训等,有计划、有重点地全面提高水利干部队伍整体素质。
--改革创新,保持培训的科学性、先进性。根据新世纪的新形势、新要求,树立新的培训观念,建立新的培训机制,推广应用新的培训方法和手段,及时跟踪国内外水利现代化建设和现代管理发展动态,保持干部教育培训内容、方法及培训工作本身的科学性、先进性,提高水利干部理论创新、科技创新、工作创新的能力。
3.发展目标:
"十五"期间,要围绕干部教育培训和领导人才开发的重点工作,优化配置和重组行业教育培训资源,推进水利干部终身教育培训体系建设,积极倡导勤奋学习的良好行业风气,加强干部教育培训制度和组织实施网络体系建设,健全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形成水利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和多渠道、多形式蓬勃发展的新格局,使水利干部全员培训率达到120%以上。其中,党政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在进行一遍任职培训基础上,再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门业务培训、知识更新培训;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比例不低于30%。
通过5年左右的努力,具有行业特色、符合水利改革发展需要、比较合理完善的新型水利干部教育培训管理、实施体系基本建立,实现干部教育培训目标的各项措施得到切实保障,教育培训质量和效益进一步提高,水利干部的文化、知识、专业结构明显改善,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创新能力明显增强,广大干部的政策理论水平明显提高,水利公务员履行岗位职责和依法行政的能力明显增强,年轻后备干部队伍培养取得明显成绩,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技术水平和行业科技贡献率明显提高。
三、突出重点,整体推进,努力培养符合时代要求的高素质水利干部队伍
1.主要任务:
按照建设高素质水利干部队伍、适应水利现代化发展需要的目标,根据各级各类干部在理论素养、思想品德、管理水平、业务能力及知识、专业结构等方面的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多种形式、多种类别的教育培训。
把理论学习、提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作为首要任务。通过脱产学习、党委中心组学习、在职自学等方式,不断加强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学习研究,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观点、方法,用科学理论指导分析、解决水利现代化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坚持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教育,特别是"献身、负责、求实"的水利行业精神教育,使广大水利干部具备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和凝聚群众的人格力量,以自己的表率作用,促进水利行业的"两个文明"建设。
围绕提高干部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继续开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现代经济管理知识、法律法规知识、现代科技知识培训,同时有重点地加强现代水利、水资源知识以及信息、网络知识的学习培训,使广大干部精通本职业务技术,提高干部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创新能力和现代技术应用水平。把学习培训与研究解决水利行业的实际问题结合起来,围绕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针对21世纪我国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中的重大问题开展专题研修,在全行业形成钻研业务、勤于学习、善于思考、勇于发表自己观点、努力为新世纪水利事业发展献计献策的良好氛围。
继续改善水利干部的专业、文化结构。根据事业发展、岗位工作和干部成长需要,鼓励干部特别是年轻干部和基层干部利用业余时间参加各类自学、进修,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和科学文化素养,改善水利干部队伍的专业、文化结构,努力培养大批复合型高素质人才。
2.具体要求:
(1)优先开展党政领导干部培训。以提高思想政治素质、提高领导水平和加强领导班子建设为重点,大力开展各级水利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坚持处以上党政领导干部每5年不少于3个月脱产进修的制度,坚持党委中心组每年不少于12天的集中学习研讨制度,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在职自学考试制度,在部属单位党政干部中推行任职培训和定期轮训制度。水利部每年至少举办1-2期司(厅)局领导干部专题培训班,水利行业每年组织处级党政领导干部培训不少于1000人。
(2)大力加强水利行业公务员培训。围绕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水利行政管理干部队伍的目标,根据国家公务员制度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全面开展水利公务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知识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公务员不得晋升工资、职务。"十五"期间,水利公务员应至少轮训一遍,其中部机关处级公务员参加培训的比例不低于150%。推行省、地、县水利(厅)局长定期培训制度和新任厅(局)长水利专业知识培训制度,积极开展分管水利工作的市(县)领导干部培训。
(3)加大年轻干部培训力度。按照"加强领导、强化培训、严格管理、注重实效"的原则,以政治理论、党性修养和现代水利知识为主要内容,多渠道、多形式地认真抓好年轻干部培训。"十五"期间,由部组织培训中青年干部不少于300人,全行业重点培训中青年骨干不少于4000人。继续加强中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和青年拔尖人才的培训培养工作,努力培养一批站在世界科技前沿的年轻水利学术技术带头人才。
(4)进一步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密切追踪世界科技前沿动态,以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为主要内容,以中青年业务技术骨干为主要对象,不断加强各类水利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及时更新、扩展知识,提高思想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人文科学素养,提高业务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有效提高水利建设与管理中的科技含量。
(5)积极开展水利经营管理人员培训。面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水利多种经营需要,努力培养造就一批熟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掌握现代经济管理方法的水利经营管理人员和企业领导干部。继续组织水利企业领导干部工商管理任职资格培训,加强水利经营管理人员、财会人员及金融、外贸、法律等方面知识的培训,努力提高各类水利干部驾驭市场经济的能力,促进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化运作,促进水利多种经营事业健康发展。
(6)重视水利基层干部培训。以水利法规、行政执法知识和专业技能为重点,继续采取措施积极提高基层水利干部的科学文化素质和学历层次,大幅度改善基层水利干部的文化知识和专业结构。到2005年,每个乡镇水利站、水管站、水文站和机电排灌站等水利基层单位,至少有2名以上大、中专文化程度的专业技术人员。
(7)强化西部地区水利干部培训。结合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和西部地区水利发展实际,切实加强西部地区水利干部培训工作,通过西部地区水利人才、特别是领导人才的有效开发,促进西部地区水利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各级水利部门要在政策、培训经费等方面对西部地区的水利干部教育培训予以支持、倾斜,有关科研单位、水利院校要挖掘潜力,充分利用现有资源为西部地区人才培养多作贡献。水利部5年为西部地区培训干部不少于3000人。
(8)继续开展国际合作培训和出国(境)培训。在认真实施已有中外合作培训项目的基础上,进一步开拓新的国际合作培训渠道,扩大对外合作与交流的范围,更好地利用外资组织水利干部出国(境)培训或聘请外国专家到国内讲学,学习借鉴国外现代水利建设的先进成果、管理经验,培养具有世界眼光、与国际接轨的高素质水利人才。"十五"期间,通过国际合作项目培训干部5000人次,其中,部机关及部属单位利用国际合作渠道组织干部出国(境)培训300人次。
四、完善政策,落实措施,确保各项水利干部教育培训任务完成
1.政策规定:
(1)坚持和完善任职培训制度。按照"不培训不上岗,不培训不任职,不培训不能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原则,继续坚持和完善部机关公务员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培训制度。任职培训原则上应在到任前进行,因故不能在到职前参加培训者,经人事部门同意,可于任职后1年内参加培训,否则应取消所任职务或不享受工资等相应待遇。
(2)推行干部定期培训和调训制度。从2001年起,各类水利干部除严格参加任职培训外,还必须根据岗位工作需要,以3-5年为1个周期,定期参加脱产进修或进行专门业务培训、更新知识培训,并形成相应的调训制度。各级人事部门和干部教育培训部门要拟定所属部门、单位干部定期参加培训的计划,并认真督促检查,保证干部定期培训、轮训制度顺利实施。
(3)建立水利干部学习培训登记制度。"十五"期间,在水利行业推行干部学习培训登记制度,由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人事档案中建立干部培训档案。水利干部按规定参加各类培训活动的情况,除填入《水利行业培训证书》外,还应在培训档案中如实记录,作为了解干部培训状况、掌握干部培训需求和考核、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之一。
(4)积极推行水利干部自学考试制度和领导干部理论学习考核制度。根据水利改革发展需要和各单位实际情况,积极推行各类干部在岗自学和定期参加考试的制度。干部参加自学要按干部管理权限申请,经批准后有计划、有目的地组织进行。同时,在处以上领导干部中推行政治理论学习和水平考试制度,对拟任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干部进行资格考试,对已任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干部,在组织学习基础上,定期组织相应的水平考核工作,并将学习考试考核成绩作为干部考核任用的重要条件。
(5)继续推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制度。严格执行人事部《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和《中共中央关于印发<2001-2005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的通知》(中发[2001]4号)中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规定,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脱产学习的时间不少于12天,连续3年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其专业技术职务不能续聘,更不能高聘。
(6)建立健全干部教育培训评估制度。进一步健全水利干部教育培训管理政策规定和质量评估标准,建立行业干部教育培训质量评估督导制度,逐步实行干部教育培训目标管理,层层建立责任制,加强对干部教育培训管理和培训基地办学情况的检查,逐步建立对各单位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目标及措施的落实、教学培训质量等情况逐年评估的办法,其结果将在媒体上予以公布。
2.保障措施:
(1)加强干部培训管理工作。坚持"归口管理,分类实施"的原则,严格按《水利部培训管理办法》规定,组织实施各类培训活动。凡由水利部围绕中心工作及行业发展需要组织举办的培训班,采取部直接管理和按计划调训的方法进行,部直属单位和地方水利部门按要求做好学员的选调工作;其它培训班一般采取间接管理、计划指导的方法,由定点培训机构等承办培训任务的单位,根据计划直接通知学员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培训。符合规定的培训班可核发水利部统一印制的《水利行业培训证书》,作为水利干部任职、晋升及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重要依据。
(2)重新构建水利干部培训网络体系。重点建设一所部直属的示范性培训基地,同时按《水利部定点培训机构资质管理办法》规定,对条件较好的培训基地加大扶持力度,通过深化改革,资源优化配置,重新构建布局合理、分工明确、优势互补的新型水利干部教育培训网络体系。建立水利干部远程培训网站和远程培训教学体系,实施多媒体网络培训。继续发挥水利类院校及社会教育培训资源的作用,多渠道为行业干部教育培训服务。各地区、各单位要重视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建设,根据事业发展和干部教育培训任务,建立相应的教育培训实施体系。
(3)加强培训管理干部和师资队伍建设。有重点地培养一批熟悉水利状况、精通教育培训业务、热爱水利干部培训工作的管理干部队伍和师资队伍。要舍得抽调得力干部抓教育培训工作,并在保持干部教育培训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相对稳定的同时,建立干部培训管理人员、教师的定期进修培训制度和激励机制,努力培养掌握现代培训理论与方法的管理干部、师资队伍。按照规模适当、结构合理、素质优良、专兼结合、动态管理的原则,从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党政领导干部及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的专家学者中选聘兼职教师,建立水利干部教育培训师资库,实现师资资源优化共享。
(4)保证干部教育培训经费。在加强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的同时,逐步增加干部教育培训经费投入。各级财务部门要按规定将干部教育培训经费列入预算,保证干部教育培训任务完成,并逐步实行根据干部教育培训任务下拨经费、集中安排、分项使用的办法。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相应渠道列支所需经费外,还应多渠道筹措水利干部教育培训经费,根据培训对象可从水利建设资金、水利行政事业收费、预算外收入以及农水、水保、防汛等专项经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相应业务方面的干部教育培训支除。水利企业可将干部培训经费列入成本。
(5)加快水利干部教育培训现代化建设。更新教育培训观念,改进培训方法,大力推进干部教育培训信息化、网络化进程,加快水利干部教育培训现代化建设。在继续运用电化教育设施等手段基础上,广泛推广应用多媒体手段,逐步实现开放式网络培训教学。 同时注意学习借鉴国内外现代教育培训理论与方法,广泛采用启发式教学、案例教学、交流研讨、典型分析、实地考察、对策研究等方式,提高学员接受培训的自主性、参与性,提高培训质量和效果。
五、加强领导,分工协作,努力开创水利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新局面
1.切实加强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领导。部属各单位和各级水利部门要高度重视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在制定事业发展规划时把人才资源开发和干部培训作为重要内容,同步研究,统筹安排。要建立干部教育培训领导责任制,把开展干部培训工作的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任期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水利部成立"水利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解决水利干部教育培训中的重大问题,各级水利部门也要采取相应措施加强领导。各级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带头参加培训学习,并将干部教育培训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经常研究、解决有关重要问题。
2.完善归口管理、分工协作的水利干部教育培训管理体制。在部党组和部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归口管理、分工协作、分级实施的水利干部教育培训管理体制。人事劳动教育部门归口管理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研究制订干部教育培训规划、计划和政策规定,统一指导、协调水利干部培训工作,负责落实部管干部、部属单位等有关重要岗位干部的培训工作;规划计划和财务部门负责干部教育培训基地及培训项目的经费审查、审批工作,负责筹措、落实、划拨培训经费并进行监督;有关业务部门负责拟订部门业务干部培训规划计划,负责指导、实施本部门业务领域内相应干部的业务培训工作。部人才资源开发中心受人教司委托,承担、完成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具体组织实施工作。部属各单位、各级水利部门分别负责本单位、本地区的干部教育培训管理、实施工作,并按计划选派干部参加由部统一组织的培训。经审查认定水利行业定点培训机构,在认证许可范围内积极主动地开展相应干部的培训工作。
3.加强督促检查,保证规划任务顺利完成。部属各单位、各级水利行政部门应根据党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本规划要求,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分别组织制定相应规划或具体实施办法,落实配套政策、措施,并定期进行评估和督促检查,保证规划确定的各项任务顺利完成。"十五"期间,将对各单位、各地区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和定点培训机构执行、落实本规划的情况进行1-2次评估检查。
4.改革创新,开拓进取,努力开创水利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新局面。大力加强干部教育培训和领导人才开发,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是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的一项事关全局的战略任务,也是实现21世纪水利现代化建设目标的重要保证,水利行业各级党政组织和各级领导,务必引起高度重视,并采取切实有力措施,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不断开拓进取,努力开创水利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新局面,更加直接有效地为促进我国水利现代化建设服务。



绍兴市区河道管理办法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


绍兴市人民政府令第 83 号
 

现发布《绍兴市区河道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二○○七年五月十五日



绍兴市区河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区河道的保护和管理,改善市区河道水环境,保障城市防洪安全,充分发挥市区河道的综合效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及浙江省实施办法、《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绍兴市区(含绍兴经济开发区、袍江工业区、镜湖新区、会稽山旅游度假区,该四区域以下合称为各开发园区)范围内的河道及其附属设施的整治、利用、保护、开发和与之相关的管理活动。
  市区河道内的航道和渔业管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市区河道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规划、建设、环保、农业、交通、卫生、城管执法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涉及市区河道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区河道的日常管护实行谁使用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分级分部门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区河道的整治、疏浚、保洁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责任制考核,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作为考核和评价主要负责人政绩的重要内容。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市区河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防止水体污染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并有权制止和检举违反河道管理的行为。
  对保护市区河道及附属设施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整治

  第七条 市规划部门和各开发园区管委会在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时应划定城市蓝线系统,明确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的要求,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征求市水行政等主管部门的意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蓝线规划要求,会同市规划等有关部门编制河道治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出让地块涉及河湖水域的,市规划部门在制定出让土地规划条件时,应视情将河(航)道治理规划作为条件之一纳入其中,由相关业主在项目建设时一并予以实施。
  第九条 按照谁开发谁负责整治的原则,区块开发建设和交通、市政道路等建设过程中涉及河道的,应对河道治理实行土地带征、整治带建、维护带管,并同步实施;建设项目涉及水域的,应经过环境影响评价,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条 河道整治应当按批准的规划组织实施,对原有河道进行挖填调整的,应当事先编制水域调整方案,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涉及航道的,应当征求市交通部门对有关设计和计划的意见。
  第十一条 河道整治应当按建设程序进行管理,设计和建设质量须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河道治理的指导服务和监督工作,各开发园区管委会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施工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河道整治工程完工后,由各业主管理单位组织验收,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参与验收。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十三条 在市区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跨河、穿河、穿堤、临时的桥梁、码头、驳岸、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水口等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的,建设方案应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涉及航道和渔业管理的,依法报请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建设工程竣工后,须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市区河道,不得擅自在河道保护管理范围内搭建建(构)筑物和阻水设施。禁止填堵河道。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的,应当根据河道规划的要求和被占用水域的面积、水量和功能,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兴建替代水域工程;兴建替代工程确有困难的,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依照价格部门核定的标准缴纳占用水域补偿费。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需临时占用水域的,应当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临时占用水域承诺书,并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临时占用水域期满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恢复水域原状。
  第十七条 替代水域工程完成后或临时占用水域恢复后,应当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验收。
  第十八条 利用市区河道开展旅游和其它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报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申领营业执照;有关设施应当符合行洪、通航、环保、景观等要求。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中防治水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防污设施须经市环保部门验收后,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二十条 已经具备雨水、污水分流排放条件的地区,禁止向市区河道直接或间接排放任何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城市污水应当统一纳入城市排污管网,原有的排污口应当拆除。
  尚不具备雨水、污水分流排放条件,城市排污管网不完善的地区,由城市排污管理单位根据市政府统一要求,及时完成管网设施建设;确无条件,其建设项目向河道排放水污染物的,应当建设水污染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未经处理或者经处理未达到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不得向河道排放。

第四章 疏浚与保洁

  第二十一条 市区河道实行定期疏浚和常年保洁。
  第二十二条 市区河道疏浚和保洁应遵守以下养护规程:
  (一)河床淤积量(淤积厚度)不得超出河道行洪及通航要求,岸边淤积不得影响排水出口的排水,河床底无突出的水下障碍物;
  (二)河道水体应无恶臭、无异色、无异味,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IV类及以上标准;
  (三)加强对河道及水闸、泵站、排水出口等设施的养护管理,确保翻水正常和行洪畅通;
  (四)及时清理、打捞河道及其附属设施上的各类漂浮物;
  (五)定期对河道附属设施进行检查、养护、维修,保证其处于完好状态。
  第二十三条 环城河以内15条内河的疏浚和保洁工作分别由市建设部门和越城区政府负责;环城河、大环河及古运河的疏浚和保洁工作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其它河道的清淤疏浚和保洁工作,分别由越城区政府和各开发园区管委会负责。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区河道管理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查处。
  (一)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为主负责查处下列违法行为:
  1.未经审批,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2.擅自占用或挖掘市区河道、搭建阻水设施、填堵河道;
  3.损毁水工程设施、防汛设施和水质监测设施;
  4.擅自遮挡、拆除或移动、改动河道附属设施,擅自设置、扩建、移动雨水排放口。
  (二)市环保部门为主负责查处下列违法行为:
  1.建设项目中防治水污染的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2.直接或间接向市区河道排放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水污染物未经处理或虽经处理但未达标向河道排放;
  3.其他违反环境保护法规规定的行为。
  (三)市城管执法部门为主负责查处下列违法行为:
  1.向河道倾倒垃圾、粪便、建筑废土、动物尸体等废弃物(污染物);
  2.饮食服务业的排污行为;
  3.在沿河城市建(构)筑物及相关设施或树木上擅自涂写、刻划等违法行为。
  (四)市农业部门为主负责查处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行、行洪等行为。
  (五)市交通部门为主负责查处涉及航道的违法行为和无水路运输许可证擅自从事营业性水上运输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市区河道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模范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市区以外的河道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2002年8月9日发布的《绍兴市城市河道保护管理办法》同时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