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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残疾人保障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1 01:07:28  浏览:830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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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残疾人保障规定

辽宁省沈阳市人大常委会


沈阳市残疾人保障规定
沈阳市人大常委会



(1998年4月29日沈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8年7月30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维护残废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残疾人的义务,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残废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综合协调有关残疾人事业方针、政策、法规、规划、计划的制定与实施工作,协调解决残疾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残疾人联合会承担市人民政府委托的任务,协助市人民政府开展残废人工作,发展残疾人事业。
工商、税务、公安、司法、劳动、人事、民政、财政、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职责分工做好残疾人的工作。
区、县(市)和乡(镇)、街道残疾人联合会和残疾人多的企事业单位应有人负责残疾人工作。
第四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五条 鼓励社会各界和国内国外组织及个人资助残疾人事业。凡在我市投资发展残疾人事业的,各级人民政府应给予优惠政策,做出突出贡献的,应予以表彰。
第六条 残疾人的法定扶养人和监护人,应对残疾人履行扶养义务和承担监护责任,帮助残疾人增强自立能力。
第七条 残疾人的特殊教育经费投入,应本着特殊扶助的原则予以照顾,高于普通教育投入的增长比例。
第八条 各级各类学校对符合国家规定录取标准的残疾学生,不得因其残疾拒绝接收。
本市所属中等学校对残疾学生因残疾在报考和在学期间体育科目达标有困难的,应给予照顾。
生活困难的残疾学生,学校应按规定减免学杂费。高等院校设立的贷学金,应优先保证生活困难的残疾学生。
第九条 要建立健全残疾人的康复机构。市、区、县(市)应建立残疾人康复指导中心;乡(镇)街应建立康复站;居委会、村委会应支持建立家庭康复点。
第十条 筹集残疾人的康复医疗经费要坚持自筹、群帮、公助的原则。残疾人为恢复或补偿功能按规定所需医药费,属公费医疗或社会保险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承保单位按规定支付;应由民政部门救济的残疾人康复医疗经费由民政部门负责。
第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按不低于在职职工总数1.7%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不得拒收。确无条件安排的单位,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得以残疾为理由辞退或裁减残疾职工。被兼并或破产企业的残疾职工应优先安置。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税务、城管等部门应按规定减免税费,优先安排经营场所。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在土地分配或调整时,应优先照顾残疾人;对残疾人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可减免土地承包费、义务工、村提留和其他社会负担。
第十四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足额缴纳残疾人的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机构应按规定足额发放残疾人养老保险金。农村的残疾人,参加养老保险的,集体公助的补助比例可适当提高。
第十五条 残疾人的房屋动迁、安置应优先安排,楼层的分配应适应残疾人的生活。
第十六条 残疾职工的医药费优先报销。医药费个人承担部分有困难的,单位可给予补助。
第十七条 新闻单位应积极宣传残疾人事业。报刊、电台、电视台可开设适合残疾人的专题栏目,公共图书馆应设立盲人有声读物图书室或专柜。
第十八条 文化、体育部门应组织和扶持残疾人的文化、体育活动,有计划地建立残疾人文艺、体育活动场所。
第十九条 残疾人凭《残疾证》免费在停车场所停放代步用车,公园对残疾人免收门票,影剧院对残疾人实行半价收费。
第二十条 法律服务机构,应为残疾人提供优先、优质、优惠的法律事务服务。
第二十一条 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和公共设施,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无障碍设计规范进行建设,设立残疾人无障碍设施,现有的公共场所应逐步进行方便残疾人的无障碍改造。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由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限期改正或给予行政处分;给残疾人造成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失、损害的,应依法赔偿,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沈阳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1998年9月15日起施行。



1998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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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祥隆鼎公司与陈某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上诉案

唐青林


一、案件来源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济民三初字第180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鲁民三终字第39号判决书。

二、案件要旨
商业秘密往往都是从企业的内部泄露出去的,要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企业必须在内部管理上大下功夫。

三、基本案情
宏祥隆鼎公司成立于2002年,经营范围为办公自动化设备、电气设备等的销售;仪表技术、计算机软件开发等。2004年7月,陈某进入宏祥隆鼎公司,2005年4月,宏祥隆鼎公司正式聘用陈某为公司的商务助理,并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自2005年4月30日起至2009年4月29日止。劳动合同中还对陈某的包括保密义务在内的各项义务作了规定,但就具体的保密事项未作明确。
2006年6月,案外人赛多利斯仪器公司因与宏祥隆鼎公司购销合同纠纷起诉至原审法院。在该案审理过程中,赛多利斯仪器公司为查清双方账目,提交了八本宏祥隆鼎公司的入库单。对于入库单的来源,赛多利斯仪器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证据交换中陈述是由宏祥隆鼎公司的员工陈某提供。
2006年8月,根据赛多利斯仪器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关于入库单来源的陈述,宏祥隆鼎公司以陈某侵犯其商业秘密为由诉至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使用赛多利斯仪器公司提交的入库单中的58份材料,证明陈某实施了侵犯其商业秘密的行为。经查,上述58份入库单中仅记载了宏祥隆鼎公司购买赛多利斯仪器公司有关仪器产品的名称、规格、价格,未记载销售渠道、销售价格、招标、投标的价格等相关信息。
另查,2006年8月8日,陈某通过特快专递的形式向宏祥隆鼎公司邮寄了辞职通知。法院受理宏祥隆鼎公司提起的侵犯商业秘密纠纷后,陈某于2006年9月15日就其与宏祥隆鼎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支付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等方面产生的争议向济南市历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并被受理。2006年11月15日,济南市历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裁决书形式,裁决宏祥隆鼎公司为陈某办理解除合同的相关手续,支付拖欠的2006年6-7月工资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争议纠纷中未涉及有关商业秘密侵权赔偿方面的争议。

四、法院审理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宏祥隆鼎公司认为陈某实施侵权的主要证据,是来源于其与赛多利斯仪器公司购销合同纠纷案件中的部分入库单以及该案中赛多利斯仪器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对于入库单来源的陈述。但由于赛多利斯仪器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另行出具了与其代理人陈述不同的书面材料,且陈某也予以否认,故从现有证据尚不能得出入库单由陈某提供的结论。
即使宏祥隆鼎公司所主张的入库单由陈某向赛多利斯公司提供的事实成立,由于该入库单仅记载了宏祥隆鼎公司采购的商品的价格、来源、型号等信息,虽反映了部分货物的来源,但并不能反映出宏祥隆鼎公司所主张的客户名单、产销策略、招标投标中的标底、产品成本和定价、销售渠道等信息。而赛多利斯仪器公司使用上述入库单的目的,是为了证明其向宏祥隆鼎公司销售了有关的商品,即作为追索货款的证据,从入库单本身尚不能得出宏祥隆鼎公司所主张的由于陈某的行为导致公司有关经营信息散布于外,致使大客户流失,经营陷入混乱和停顿状态的后果。上述几个方面的问题均说明宏祥隆鼎公司尚未完成其举证义务,未能证明其提出的主张,故应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综上,法院最终作出了驳回宏祥隆鼎公司的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
判决后,宏祥隆鼎公司不服,认为一审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并向山东省高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将本案发回重审。被上诉人陈某提出的抗辩意见则认为宏祥隆鼎公司既未充分举证曾制定过有关保密制度和采取了保密措施,也无相关证据证明被上诉人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或允许他人使用,宏祥隆鼎公司所述纯属主观臆断。故请求法院驳回宏祥隆鼎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山东省高院经审理后,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与一审基本相同,认为一审法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尽管存在部分程序违法的事实,但尚不足以影响本案的正确判决,在适用法律上也不存在错误,因此,上诉人据此请求发回重审的主张缺乏事实、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综上,山东省高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

五、律师点评
本案中,宏祥隆鼎公司主张其员工陈某侵犯其商业秘密,将企业的入库单泄露给与其有购销合同纠纷的案外人赛多利斯仪器公司使用,但宏祥隆鼎公司却无证据证明其曾对公司的商业秘密采取了相关的保密措施或曾在公司内部制定过保密制度,结局只能是以败诉收场。宏祥隆鼎公司的教训表明,企业必须在内部建立起完备的保密制度,防止商业秘密的外泄。
企业内部的商业秘密管理,大致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提高员工的保密的意识,协调好员工与商业秘密的关系。员工是企业财富的创造者,也是商业秘密的使用者和执行者。因此,要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单纯靠少数管理人员的管理,靠硬性的制度规范是远远不够的,必须从提高员工的保密意识这一源头抓起。企业可通过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在劳动合同中增加竞业限制的规定,对员工进行商业秘密法律知识培训等措施,提高员工对商业秘密的意识,从而维护好企业及其自身的利益。在后面的案例中,还会具体谈到协调员工与企业商业秘密关系的内容。
(二)、制定完善的商业秘密管理制度。在提高员工保密意识的基础上,以完善的制度管理,更好的防止商业秘密外泄。大致包括以下内容:(1)明确商业秘密的内容、范围及涉密对象。过多的保护是对企业资源的一种浪费,因而,企业第一步应明确其商业秘密的内容、载体、保密的区域范围、时限以及涉密人员,从而决定应采取的具体的保密措施;(2)对商业秘密实施保密措施。如对商业秘密信息增加密级划分,对技术资料进行归档管理,对计算机文件进行加密等;(3)建立起保护商业秘密企业奖惩机制。一方面,可通过给商业秘密的发明人发放奖金,部分股权等方式增强其对企业的归属感、忠诚感,给商业秘密的接触者发放优厚的工资、奖金等待遇,或与其签订长期的劳动合同,增强其对企业的责任感。另一方面,对违反与企业的保密协议泄露企业商业秘密,或在外从事与企业有竞争关系企业的员工,企业要坚决的拿起法律武器予以反击,使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也能够起到杀鸡儆猴的效果。
(三)、建立保护商业秘密的物理设施和技术措施。其中:(1)物理设施:将商业秘密的存放地点进行隔离,限制人员的进入;对商业秘密的载体加以隐藏,并通过如将产品的配方以颜色、代号等进行标记,使侵权者即使获取了载体,依然无法了解产品的成分;增加重点部位的监控与管理,通过安装防窃技术监控设施,提高企业的安全设置;(2)技术措施:对于易被竞争者以反向工程解构的产品,在设计上要增加反解密措施,防止产品中的商业秘密被轻易的发现;加强对企业电脑、内部局域网中商业秘密的管理,如给电脑加密、拆除电脑的USB接口、涉密计算机不联网等措施,防止文件、资料被非法复制、窃取。


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市安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主编的《中国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百案类评》(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唐青林律师近年来办理了大量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案件,为多起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提供辩护,在商业秘密法律领域积累了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欢迎切磋交流,邮箱:lawyer3721@163.com,电话:13910169772。

关于加强农村家庭文化建设的通知

全国妇联 文化部


全国妇联
文 化 部

妇字〔2004〕38号



关于加强农村家庭文化建设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妇联,文化厅(局):
为了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提高广大农村家庭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进一步将“美德在农家”活动引向深入,全国妇联、文化部决定,将“美德在农家”活动与文化部开展的“送书下乡工程”和“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相结合,有效整合资源,在广大农村,特别是在贫困地区农村家庭中开展以读书和文化活动为主要内容的家庭文化建设活动,从而推动“美德在农家”活动的不断深化。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贫困地区农村建立31个农家阅览书屋为进一步满足贫困地区农村家庭的精神文化需求,全国妇联、文化部决定,将第二批全国“美德在农家”活动示范点(妇协字〔2004〕第21号)的建设与文化部的“送书下乡工程”相结合,于今年年底前,在全国贫困地区建立31个全国“美德在农家”活动示范点的同时,配套建立31个农家阅览书屋。以农家阅览书屋为依托,继续开展“家家学”农村家庭读书活动,引导广大农村家庭不断学文化、学科学、学技能,组织读书心得比赛、征文、导读、知识讲座等活动;开展“家家议”活动,围绕群众感兴趣的家庭热门话题,组织家庭讲述、评议家庭和社区中发生的事情,引导农村家庭形成健康、文明、向上、和谐的家风和村风;开展“家家做”活动,在广泛开展读书活动的基础上,引导农村家庭从自身做起,逐步消除各种不道德和不文明行为。
新建的31个农家阅览书屋将与各地已经建立的各类农村图书室、阅览室、报刊站、借阅室一起,为广大农村家庭提供农业科技致富、家庭教育、卫生保健、学生学习、文艺等方面书籍,通过图书阅览及各种形式的读书活动,帮助农村家庭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掌握致富技能和本领,提高道德文化素养。
各地要充分发挥农家阅览书屋的示范带动作用,从当地实际出发,争取资源,扩大这项活动的覆盖面和影响力。
二、在全国农村共建100个“美德在农家”活动示范点
在多年的家庭文化建设中,妇联组织与文化部门多方面、多渠道整合社会资源,在全国农村培育发展了一批重视文化建设、积极推进先进文化的乡村。为不断深化“美德在农家”活动,全国妇联、文化部决定,于今冬明春在全国农村共建100个村级“美德在农家”活动示范点,由文化部的“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为这100个“美德在农家”活动示范点提供文化活动设施设备。通过这种共建方式,以家庭文化活动的开展促进农村的精神文明建设,为农村发展奠定坚实的文化基础。
各地要依托“美德在农家”活动示范点的文化资源,引导农村家庭学科学、学技术,为农村家庭提供致富信息和手段。要积极开展“家家乐”活动,为农村家庭提供喜闻乐见的文娱体育活动,让农村家庭在自娱自乐中受到熏陶和教育,从而提高自身的文化素质和思想道德水平。
各地要认真贯彻通知精神,高度重视农村文化建设,切实把此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要结合各地实际,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加强与各有关部门的联系,确实把工作落到实处。
请各地于11月5日前将全国“美德在农家”活动示范点申报材料报全国妇联宣传部教育处。全国妇联和文化部将于2004年11月18—20日召开“美德在农家”活动示范点命名暨工作推进会,会议的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联系部门:全国妇联宣传部教育处
联系电话:(010)65103162 65103165 65103166
传 真:(010)65103167

附件:1、全国“美德在农家”活动示范点申报条件及评选程序
2、全国“美德在农家”活动示范点名额分配表
3、全国“美德在农家”活动示范点申报表

全国妇联 文化部
2004年10月20日


附件1:
全国“美德在农家”活动示范点
申报条件及评选程序

一、申报条件:
1、示范点设在村。
2、示范点所在村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推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在促进家庭文化建设方面,有比较成熟的思路和富有实效的做法,取得了明显的成绩。
3、示范点所在村深入开展五好文明家庭创建活动,积极开展家庭美德和文化建设工作,农户的参与率达到80%以上。
4、村妇代会素质较高,凝聚力较强,能够积极主动地组织开展家庭美德和文化建设工作。
5、示范点所在村有100平米以上的固定活动场所以及基本的文化活动条件。
6、示范点由省级文化厅(局)、妇联审核后向文化部、全国妇联申报。
二、评选程序:
1、各省区市妇联、文化厅(局)根据申报条件和名额分配表所分配的名额上报村作为推荐单位,经全国妇联、文化部审核合格后,确定为全国“美德在农家”活动示范点,并正式挂牌。
2、申报材料(一式3份)包括:全国“美德在农家”活动示范点申报表(附后);拟建示范点所在村开展精神文明建设特别是推进家庭美德和文化建设的事迹、经验材料,拟建示范点所在村妇代会的干部队伍情况、工作情况等书面材料(书面材料在3000字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