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7 23:57:13  浏览:982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45号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已经1998年9月23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九届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卢瑞华
一九九八年九月三十日



第一条 为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的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献血、采血、供血、用血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所辖区域献血工作的方针和政策;
(二)保证献血事业专项经费的落实;
(三)下达年度献血计划;
(四)组织、协调、检查和督促有关部门做好献血工作;
(五)开展献血工作的宣传教育;
(六)监督检查下级政府完成献血计划情况;
(七)奖励在献血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省献血办公室负责全省献血日常工作。市、县人民政府设立或指定专门机构负责献血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各单位)应在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下,动员和组织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内的18周岁至55周岁的健康公民(包括暂住3个月以上的外地人员,以下统称适龄公民)参加献血,完成政府下达
的指标。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市、区,下同)卫生行政部门是献血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和上报年度献血计划,保证年度用血计划落实;
(二)制定辖区内血站的设置规划,并负责血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医疗机构用血和应急采血管理工作;
(四)负责血液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负责献血事业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
(六)开展献血的宣传工作。
第六条 公安、财政、人事、物价、教育、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献血的有关工作。
各级红十字会应当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第七条 各单位应于每年9月统计本单位的适龄公民人数上报当地人民政府设立或指定的献血专门机构,并逐级上报至省献血办公室。
第八条 各市(不含县级市,下同)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市临床用血计划及适龄公民人数拟定本市的年度献血计划,于每年11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逐级下达实施。
第九条 鼓励国家机关、医疗卫生单位工作人员、高等院校学生和驻粤部队官兵献血不少于一次。
第十条 献血者可直接到本省设置的血站、采血点或流动采血车献血,献血量计入所在单位或所在乡镇、街道的献血数量。
第十一条 献血者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健康条件。不合格者不得献血。不得雇用他人或者冒名顶替献血。
第十二条 完成年度献血计划任务的单位,由县以上人民政府设立或指定的献血专门机构发给省献血办公室统一制作的《完成年度献血计划证书》,并对积极参加献血和在献血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
人民政府设立或指定的献血专门机构应向献血者发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作的无偿献血证书。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可以临时采集血液,并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一)患者急需输血而血站无法提供该患者适用的血液的;
(二)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当地血站血液供应不上的。
第十四条 献血者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享有如下临床用血权利:
(一)献血200毫升以上的,其本人临床用血时免交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运输等费用;
(二)献血累计600毫升以上的,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用血时,免交前项规定的费用。
前两项规定的费用,由用血者向献血所在地人民政府设立或指定的献血专门机构报销,经费在献血事业费中列支。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1998年9月30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防治组关于加强对非典病人、疑似病人流行病学调查的补充通知

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防治组


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防治组关于加强对非典病人、疑似病人流行病学调查的补充通知



自我国出现非典疫情以来,卫生部组织制定了一系列关于非典病人、疑似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的文件,就加强流行病学史调查提出了要求。但是,从目前实际工作情况来看,部分地区和单位对患者的流行病学调查重视不够,工作不细,导致很多病例的流行病学史不清楚,既影响了对患者诊断,也影响了对疫点的处理和传染源发现工作。为了进一步加强对非典病人、疑似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现就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程序及内容补充通知如下:

一、就诊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流行病学调查人员应详细询问并记录病人出现症状前10天的行踪以及与其曾有过密切接触的人员情况,并立即组织追踪调查;对辖区外的密切接触者的有关资料,应通知其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由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流行病学调查并将结果及时反馈回就诊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分析,并绘制传播链。对病人发病前三天内接触过的密切接触者应及时隔离观察。对于新发现的每一个非典病例、疑似病例,请各省在报告病例后的三天内,将调查结果报告我部疫情信息办公室。

二、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迅速组织人力对以往流行病学调查情况逐一进行梳理。对以往调查中未发现接触史的患者,按第一条中的要求,再次组织补调查,并于2003年6月30日前将调查结果报告我部。要对调查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从患者既往的行踪中发现可能的感染来源的能力。卫生部也将按照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组织全国流行病学骨干力量,对部分重点患者进行周密细致的调查,对全国发病情况全面系统分析。

我国是少数几个有可能通过对病例的流行病学分析,较全面地了解非典流行规律的国家和地区之一。而分析的基础,是具有足够数量的、反映客观情况的、详尽的病例及其密切接触者的资料。为应对今后非典可能的再次流行,掌握正确的控制方法,掌握主动,要求各地必须认真细致地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防治组

二○○三年六月六日


劳动部工资局关于原在集体所有制工作的职工或社员的连续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摘录)

劳动部工资局


劳动部工资局关于原在集体所有制工作的职工或社员的连续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摘录)
劳动部工资局


复函
福建省劳动局:
一、凡在集体经营、统一核算的合作社工作的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的主要来源的职工或社员,当所在的合作社转为全民所有制单位以后,其在合作社连续工作的时间,可以和转入全民所有制单位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解放初期,搬运工人、建筑工人经工会组织起来从事
集体生产,其收入由工会组织统一分配的,不论提出了公积金、公益金还是提取了管理费,其在这个组织中连续工作的时间,可以和转入全民所有制单位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对于分掉了公积金的,如有必要可另作处理,不要和工龄问题联系起来。



1963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