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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局关于技师考评和聘任试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1:19:01  浏览:88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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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局关于技师考评和聘任试行办法

民航局


民航局关于技师考评和聘任试行办法

1988年5月12日,民航局

第一条 根据劳动人事部发布的《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和《民航系统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技师的工种范围,按照《实施意见》和国务院主管部、委提出,经劳动人事部核定设置的工种内考评、聘任。
第三条 技师的技术(业务)考核标准,由单位考评委员会按照国务院主管部、委和民航局制定颁发的技师技术标准执行。
第四条 考评组织
(一)省(区、市)局、公司、院校、工厂、机场及其以上单位成立技师考评委员会,由单位主管领导、劳动人事、教育、专业技术、安全、生产、工会等部门七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负责本单位技师考评工作。
(二)考评委员会负责对技师任职条件和技术(业务)能力进行评议审定,召开评委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表决时,应有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三)技师的审批、发证工作,由管理局、公司、院校、工厂考评委员会负责(机场报管理局、通信修造厂报民航局、徐州修造厂报华东管理局)。技师证书由劳动人事部统一印制。
第五条 报考技师条件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技术工人,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推荐经单位考评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方可报考技师。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劳动纪律,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技工学校或其他中等职业学校或高中毕业,从事本工种生产二十五年(含)以上的老工人,文化条件可适当放宽。
3.连续从事本工种生产十五年(含)以上(有特殊技艺者除外)。
4.实际技术水平已达到本工种高级工技术等级标准,同时掌握与本工种相关的两个工种的实际操作技能,并达到中级工技术水平。
5.平时能出色完成生产任务(产量、质量、设备保养、安全生产)。
6.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二)工人已批准转为干部或已被单位聘用干部(或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转为干训或受聘期内,不得报考技师。
第六条 技师的考评方法
(一)对符合报考技师条件者,应组织必要的培训,可采取全脱产、半脱产、业余自学、集中辅导等形式。根据工种需要设置所学课程,主要是基础知识和专业理论知识。

(二)经过培训,以本工种技师技术标准,再进行专业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的考核。理论考试以笔试为主,口试为辅。对年龄大、文化低,笔试有困难的老工人,采取他人代笔或口试的形式进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采用典型工件(作业)的办法进行。试题须经管理局、公司、院校、一0二、一0三厂主管部门审定。
(三)专业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成绩,填写技师考核成绩登记表。考评委员会根据每个人的成绩再结合其劳动态度、贡献大小、革新成果、技术特长、传艺带徒等方面的情况进行全面审定,确定技师人选。
第七条 技师评定条件的掌握
经专业理论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均达到技师技术标准的,由单位考评委员会评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评为技师,报主管单位审批。
(一)掌握本工种一般高级工掌握不了的特殊技能,并能解决生产或设备维修等方面技术难题的。
(二)近几年内解决两项以上本工种关键性操作技术和生产中的工艺难题,或对设备、工艺、工具设计等方面提出一项以上较重要的革新建议,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的。
(三)著有关于本工种专业技术理论或实际操作技能的论著。并正式出版发行,对本工种的生产或培训技术工人具有指导作用的。
(四)培训中、高级技术工人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八条 技师的聘任
(一)取得技师合格证书者,由其所在单位行政领导在上级核定的比例限额内进行聘任。
(二)行政领导应与被聘任者签订聘约,规定受聘人员的责任和义务、待遇、聘任期限和辞聘、解聘等事宜。
(三)技师聘任期限为三至五年,任期届满三个月前,根据工作需要,经考察可按规定办理续聘手续,不再考评任职资格。
(四)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行政领导可解除任职人员的技师职务:
1.无正当理由,拒绝完成本岗位规定任务者。
2.由于技术能力、水平、身份条件等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职责者。
3.因失职原因出现重大差错事故,造成严重损失者。
4.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法令、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影响,不听劝阻者。
(五)技师在任职期间一般不予调动工作,如工作需要必须调动者,其技师职务自行解除,但任职资格可予保留。
(六)因工作需要,从外系统、外单位调入原任技师职务的人员,在比例限额内,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聘任。
(七)技师因违法乱纪被单位辞退、除名、开除以及重大责任事故的,由劳动部门收回其技师证书。
第九条 技师待遇
(一)技师在被聘任期间,按照《实施意见》的规定,享受津贴和有关福利待遇,技师调离本工种岗位从事其它工作,从下一个月起,停止享受技师津贴和有关福利待遇。

(二)被聘任技师增加的津贴,实行工资总额同效益挂钩的企业和成本列支工资总额包干的企业,由核定的工资总额中列支。其它企业和事业单位等,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民航局劳资部门核准。
第十条 其他
(一)各级考评委员会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和技师技术标准考评技师。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已授技师证书的,收回技师证书。
(二)各管理局、工厂、公司、院校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三)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民航局劳资部门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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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学习贯彻《决定》精神,开展“贯彻《决定》精神,更新教育观念、推进素质教育”学习活动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学习贯彻《决定》精神,开展“贯彻《决定》精神,更新教育观念、推进素质教育”学习活动的通知


2001-07-16

教基厅[2001]12号


  今年6月,国务院召开了全国基础教育工作会议,会前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为做好《决定》的学习贯彻工作,教育部印发了《关于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通知》(教基[2001]19号)(以下简称《通知》)。各地根据《通知》要求,认真组织了《决定》的传达和学习活动,并组织专题调研结合本地基础教育的实际情况拟定贯彻落实《决定》措施。为了进一步学习、贯彻《决定》精神,转变教育观念,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扎实推进素质教育,现决定今年秋季开学前后在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干部、中小学校长干部、教师中开展“贯彻《决定》精神,更新教育观念、推进素质教育”的学习活动,真正使贯彻《决定》精神,实施素质教育成为广大教育工作者的自觉行为。为了搞好这次学习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学习活动要将学习《决定》与学习江泽民同志在中国共产党成立8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和《关于教育问题的谈话》结合起来,与推进课程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结合起来,与校长培训、教师继续教育结合起来,以“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作为根本指导思想,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更新教育观念,大力推进素质教育,振奋精神,开拓进取,努力开创新世纪我国基础教育的新局面。

  2、在学习活动中,要使基础教育战线广大干部、教师深刻认识《决定》形成的时代背景,深刻认识《决定》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作出的重大部署,深刻认识基础教育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战略地位,深刻认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首先要落实到义务教育上来,深入了解国家对保证农村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深刻领会《决定》关于扎实推进素质教育的各项要求,增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自觉性。

  3、要根据本地、本校实施素质教育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学习活动。要采取自学、培训辅导、组织巡回演讲等方式开展活动。要将这次活动作为教师继续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学习活动,使干部、教师真正理解和把握素质教育的内涵,端正教育思想,更新教育观念,从我做起,从身边做起,增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主动性与自觉性,将《决定》的要求落到实处。

  4、为配合活动的开展,经国务院办公厅、国家科教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我部将编印《开创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新局面——全国基础教育工作会议文件汇编》,其中收录了朱?F基总理、李岚清副总理的重要讲话,陈至立部长、曾培炎主任、项怀诚部长的报告以及其他相关配套文件等内容,供各地学习使用(此书将由团结出版社近期出版)。此外,我部组织有关专家编写了《素质教育观念学习提要》一书,供学习参考(本书将由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于近期出版)。为搞好学习活动,中国教育报将开展素质教育案例征集评选活动,中国教育电视台推出专家访谈系列节目,有关部门将组织素质教育专家论坛及优秀教师巡回报告团赴各地演讲,请各地做好配合工作(有关活动届时将另行安排)。各地要将这次学习活动的情况及时报我部。

关于印发《湖南省教育系统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教育系统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湘教发〔2005〕51号

各市州教育局,各高等学校,厅(委)直各单位:

为了规范教育系统基建审计工作,提高基建投资效益,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第4号令)、《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17号令)和国家审计署《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审投发〔1996〕105号)、省审计厅《湖南省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湘审发〔1997〕018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湖南省教育系统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教育厅

二○○五年五月十二日



湖南省教育系统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教育系统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审计工作,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第4号令)、《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17号令)和国家审计署《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审投发)〔1996〕105号)、省审计厅《湖南省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湘审发〔1997〕01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教育系统使用财政性资金、银行贷款和自有资金等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和修缮工程项目都必须接受审计监督。

第三条 审计机构应对项目立项至竣工验收决算的全过程进行审计监督,促进项目建设有关职能部门加强管理,保障基建投资合法合理使用,提高工程项目投资效益。

第四条 审计机构对基建工程项目开工前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基建及大型维修工程项目开工前的各项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合法,投资是否纳入国家或单位的年度投资计划;

(二)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投资来源是否合法,当年资金是否落实;

(三)基建规模和设计标准是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文件相符,有无超规模超标准问题;

(四)项目建设有关职能部门内控制度是否健全,相关人员是否具有岗位资格,职责是否明确,项目责任追究制是否建立,项目各个环节是否明确责任人;

(五)工程的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从业人员是否具有相关资格,是否存在挂靠或转让、分包业务问题;

(六)工程招标承包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完备、合法,所订合同或协议书中的责、权、利,质量、工期,计价依据,主要材料的质量、规格、单价,拨付款办法,奖罚、保修及时效等内容是否全面合规;合同中建设方现场管理人员的签证权限和责任是否明确;重点应审查合同条款是否存在前后矛盾或与招标文件不一致可能造成结算纠纷的情况;无论新建或维修工程均严禁与无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签订施工合同;

(七)为有效遏制施工单位在办理工程结算时的高估冒算行为,根据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预结算编制误差应控制在5%以内,在开工前审计时,应要求各单位与施工方签订承诺,约定报审工程结算误差不得超过5%,凡违约超过5%的,审核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并按核减额的一定比例支付违约金。

第五条 审计机构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征地拆迁费用支出是否真实、合法,管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道路、通水、通电等费用支出是否真实、合法;

(二)调整概算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编制办法、定额和标准,是否经过审批;设计变更的内容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齐全;有无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标准等问题;工程项目建设中的重大变更是否按程序经集体研究决定,有无随意变更合同条款和工程项目内容的情况;

(三)基建、修缮资金的使用是否合规,有无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和损失浪费等问题;

(四)工程价款结算、往来帐款和财务报表是否真实、合法,有无高估冒算、虚报冒领、多帐户支付、超合同进度预付工程款等问题,工程是否按项目核算、记帐;

(五)工程项目设备和材料等物资是否按设计要求采购、有无盲目采购或收取回扣等行为;设备和材料等物资的验收、保管、使用维护是否有效,有关材料的质检证明是否齐全,有无假冒伪劣产品。对数量多、价值高且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未发布统一价格的材料,在采购时应进行现场跟踪审计。

(六)督促基建职能部门做好施工签证,使其真实、规范,杜绝玩忽职守,不负责任的行为。所有签证资料建设单位必须保留原件,审计时应核对原件。工程中的所有会议纪要必须由建设单位起草不得由施工单位代笔。

第六条 审计机构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竣工决算书及说明书是否真实、全面、合法;

(二)工程造价审查:

1、工程结算编制是否真实、准确:1.工程量计算是否符合规定的计算规则、是否准确;2.设备、材料用量是否与设计或规范要求一致;3.设备、材料价格是否真实、合理,质量、规格是否符合要求。

2、应进行现场查勘核实的内容:1.分部分项工程;2.实际施工用料偏离结算的工程项目;3.变更设计的工程项目;4.必须丈量的工程项目;5.交付使用的资产;6.预留的尾工工程;7.需要查勘的其他事项。

3、审计中遇到以下情况时,应当获取必要的签证:1.施工情况与图纸不符;2.实物工程质量与图纸不符;3.施工用料发生变化;4.施工情况与施工合同不符;5.施工中使用的工程材料、设备价格与合同不符;6.改变工程项目的性质;7.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8.计划外工程项目。

(三)竣工决算的编制依据是否符合规定,资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各项清理工作是否全面、彻底;

(四)建设项目概预算最终执行情况;各项支出依据是否充分,手续是否完备,内容是否真实;

(五)交付使用财产是否真实、完整,是否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移交手续是否齐全、合规,成本核算是否正确,有无挤占成本、提高造价、转移投资等问题;

(六)基建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及使用是否真实、合法;库存物资实际存量是否真实,有无积压、隐瞒、转移、挪用等问题。

第七条 建设单位的基建工程预付款在审计之前不得超过该工程预算金额的90%(应有施工方提供的等值完税发票,否则必须扣除相应税额),凡未经审计的,不得办理财务决算。

第八条 审计机构在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进行审计时,有权要求相关单位或部门积极配合,并限期提供下列文件、报表和资料:

(一)项目批准建设、设计、监理、质量验收等有关文件;

(二)承包合同或协议及结算资料(包括招投标文件;施工图、竣工图;工程量计算书;工程变更签证资料;隐蔽工程资料);

(三)工程决算的财务资料;

(四)其他影响工程造价的有关资料。

被审单位应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承担因资料失实所造成的一切后果。

审计人员应做好审计资料保管工作,完成审计后要及时归档。在参与招投标文件、合同的审签及相关会议时必须保留原始记录,如发现最终形成文件与记录不符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疑义,对记录之外的任何变更审计人员不承担责任。

第九条 工程结算在单位内部应由基建部门进行审核,审计部门复审。未经内部审核不得直接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省属高校和教育厅厅直单位总投资2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竣工决算经审计后形成的审计报告应报教育厅财务建设处、审计处备案,教育厅审计处对审计情况可进行抽查。

第十条 各单位要从现有审计人员的实际情况出发,采取选派人员参加培训、到有关单位学习或请专业技术人员传帮带等方式,抓好基建审计人员的培训工作。

单位内部基建审计力量比较薄弱的,也可采取聘用有关专业人员、向有关部门和人员咨询、组织单位间联合审计或者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等方式。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对拟委托审计项目的中介机构资质及项目具体承办人员的执业资质进行审查,并可以通过招标方式进行选定。各单位内审机构负责对受委托中介机构按时、独立、依法完成受托审计业务情况进行监督,并做好其他相关工作。

为确保审计结果的公正性、真实性、合法性,委托中介机构的合同中应明确“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计机构有权对受托审计项目进行复审,复审核减额超过3%的,委托单位有权解除与受中介机构的合作,并可以依法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二条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工作由省教育厅审计处负责监督和指导,教育厅审计处对委托审计项目进行抽查并将结果在全省教育系统通报,检查结果作为各单位委托中介机构的依据。

第十三条 审计机构根据现行法规按审计程序实施审计,并提出书面意见。对查出的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和损害本部门、本单位权益的行为及有关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和建议。对决策失误和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对建设方管理人员在变更签证中配合施工单位弄虚作假或严重不负责任的应严肃处理,调离基建、维修工作岗位。

审计中凡是发现施工单位篡改签证资料的;签证明显与事实不符且金额超过实际造价1万元的;施工单位报审总造价超过审定总造价30%等情况均应上报省教育厅,作为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在全省教育系统通报。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教育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