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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4 03:14:25  浏览:888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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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教育部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教[2006]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局、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  
为帮助贫困家庭学生顺利接受中等职业教育,促进教育公平,加快中等职业教育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从2006年起,中央财政设立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为加强资金管理,特制订《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的有关规定,为帮助贫困家庭学生顺利接受中等职业教育,促进教育公平,加快中等职业教育发展,中央财政设立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为加强资金管理,保证中等职业教育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工作的顺利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和技工学校等)全日制在校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国家助学金的分配向中西部地区倾斜,对东部地区根据财力状况进行支持。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中等职业学校特困家庭学生的生活补助,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000元。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2.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德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生活俭朴。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根据学生家庭贫困程度予以资助,优先资助孤残学生、父母丧失劳动能力学生、少数民族贫困学生、烈士子女、单亲贫困家庭学生、农村绝对贫困或低收入家庭学生、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和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等。
  第六条 中等职业学校可按照上述基本申请条件,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思想品德、学习生活情况等因素制定相应的评审办法。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贫困家庭学生每年可根据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向所在学校申请,并递交《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表)和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程序如下:
  1.财政部、教育部根据各地上一年度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状况、在校生规模、贫困生资助工作成效等情况,于每年全国人代会结束后下达各地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预算和资助名额。
  2.地方各级财政、教育部门逐级安排下达国家助学金预算和资助名额,按照中等职业学校隶属关系,同级财政、教育部门对学校下达资助名额。资助名额的分配要向就业率高、办学质量好的中等职业学校倾斜,并适当向农林、地质、矿产等艰苦专业学生比例较高的学校倾斜。
  3.各中等职业学校要根据本办法和学校制定的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受理学生的申请材料,组织初审,并对初审合格的学生进行为期不少于7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将拟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的学生名单,于当年10月15日前报同级财政、教育部门复核。
  4.同级财政、教育部门对学校上报的资助学生名单确认无误后,下达预算并拨付资金。资助工作情况以及资助学生名单要逐级汇总上报省级财政、教育部门备案。
  第九条 各中等职业学校要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建立资助学生档案制度,将有学生本人和班主任签字的助学金发放凭证分年度登记造册,保存3年备查。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评定,按学期发放,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
  第十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切实加强国家助学金的管理和监督,实行专款专用、专帐核算。国家助学金应由同级财政部门及时拨付学校,由学校及时足额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有条件的地区可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直接将资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严禁弄虚作假、套取中央专项资金和挤占、挪用、滞留国家助学金。
  第十一条 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中等职业教育贫困家庭学生地方助学金,具体资助人数、金额及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同时,各地要安排奖学金,对品学兼优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予以奖励。
  中央财政对地方助学金、奖学金以及学费减免等工作开展好的地区,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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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鼓励使用新疆棉生产出口产品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等


关于印发《关于鼓励使用新疆棉生产出口产品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7年9月16日,国家经贸委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计委、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人民银行分行、外经贸委(厅、局)、国税局、纺织厅局、工商局、技术监督局、工商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铁路局,新疆自治区供销社、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社:
为做好用国产棉顶替进口棉生产出口产品工作,切实贯彻落实有关政策,根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1997年度棉花工作的通知》精神,特制定《关于鼓励使用新疆棉生产出口产品的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鼓励使用新疆棉生产出口产品的暂行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1997年度棉花工作的通知》,为了鼓励纺织企业使用新疆棉生产出口产品(以下简称“出疆棉”),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领导
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牵头,财政部、人民银行、外经贸部、铁道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纺织总会、供销总社、国家工商局、国家技术监督局、工商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等部门组成“出疆棉”协调小组,对使用“出疆棉”顶替进口棉生产出口产品工作进行组织和监督。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经贸委,负责日常工作。
二、供方
1、“出疆棉”的供方是新疆自治区棉麻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棉麻公司、中华棉花总公司。为了保证均衡运输,根据现行做法,在需方要货量不足、月度棉花运输计划有富余时,由中华棉花总公司负责接收和转供“出疆棉”。
2、供方与需方签订棉花购销合同,要严格履行合同,保质、保量、保价供货,及时发运,及时结算,并向全国棉花交易市场登记履约情况。
三、需方
1、“出疆棉”的需方包括两类企业:
第一类需方企业:1997年9月15日以前经外经贸部批准,从事棉花进料加工贸易出口纺织品(含服装,下同)的生产、外贸企业(包括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工贸公司、专业外贸公司和外商投资企业)。具体名单由纺织总会、外经贸部、海关总署提出,征求银行意见后,经“出疆棉”协调小组审定,送全国棉花交易市场登记备案。
第二类需方企业:其他生产出口产品、生产规模在3万锭以上的纺织企业。具体名单由纺织总会、外经贸部、海关总署提出,经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协调小组审定,送全国棉花交易市场登记备案。
2、需方企业可以采取多种形式购买“出疆棉”组织产品出口,包括:自营出口企业(集团)和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出疆棉”直接生产出口;工贸公司和专业外贸公司购买“出疆棉”委托加工出口;自营出口企业购买“出疆棉”以委托加工或回购等方式出口;有一定规模的企业购买“出疆棉”后,如明确产品流向可限定区域和次数结转出口等。
3、第一类需方企业根据出口需要购进“出疆棉”,并须全部用于加工产品出口,接受财政、税务、海关、工商等部门的监管。
四、交易
“出疆棉”全部纳入全国棉花交易市场管理。具体交易程序:
1、“出疆棉”供应价格按国家计委核定的价格水平执行。新疆自治区棉麻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棉麻公司供应的“出疆棉”,标准级皮辊棉二级站仓库交货价为每50公斤771元(含税);中华棉花总公司供应的“出疆棉”,在中准价每50公斤771元(含税)的基础上加合理运输费用和部分经营管理费。具体标准由国家计委、财政部核定。
2、需方根据出口的需要,可以通过全国棉花交易市场自主与供方签定购买“出疆棉”合同,但非生产性外贸企业需凭与生产企业签订的加工合同或生产企业开具的委托书购买“出疆棉”。
3、需方凭购买“出疆棉”合同,向开户银行申请贷款。结算方式由供需双方商定,可采用现款或银行承兑汇票。
4、供需双方按照合同规定的交货期,衔接运输计划。
5、第一类需方企业履行购买“出疆棉”合同后,取得“使用出疆棉生产出口产品全额退税监管证书”(简称“监管证书”),履行合同后凭单据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申报登记。监管证书由财政部牵头,会同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制定,由供方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核发。
6、“出疆棉”优先供应第一类需方企业;其余由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协调小组依据第二类需方企业上年度出口纺织品数量,按一定的比例供应。
五、保障
1、资金。银行对企业购买“出疆棉”所需资金积极给予支持。银行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符合条件的需方企业进行资格确认,做好贷前调查。业经资格确认的需方企业签订购买“出疆棉”合同后,如需贷款可凭购棉合同到银行办理申请贷款手续,经银行审核后,给予贷款支持。银行应强化服务意识,为“出疆棉”购销提供快捷方便的结算服务。中华棉花总公司接收“出疆棉”所需资金,仍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排解决。
2、运输。“出疆棉”的铁路运输,继续坚持现行的新疆棉花运输协调办法。
3、质量。“出疆棉”由国家专业纤检机构进行质量公证检验。以检验证书作为结算的凭证。公证检验不收费。具体办法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另行制定。
4、退税。对第一类需方企业使用“出疆棉”生产出口产品,实行全额退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税务总局商海关总署、外经贸部、纺织总会等有关部门制定。对第二类需方企业出口纺织品仍执行现行退税政策。
5、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用棉,今后均可在国家棉花市场采购。
六、监管
为了达到鼓励“出疆棉”生产出口纺织品的目的,要加强对购买、使用“出疆棉”企业的监管。监管具体办法由国家经贸委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本办法由“出疆棉”协调小组负责解释。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规定(已失效)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规定

1987年1月20日,国务院

中央作出科技体制改革决定的一年多来,为贯彻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战略方针,在改革科技拨款管理办法,开拓技术市场,扩大科研机构自主权,推动科研与生产联合,强化企业的技术吸收和开发能力,改革专业技术干部管理制度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得到了整个社会与广大科技人员的理解和拥护,已取得初步成效。
但是,应当看到,科技与生产相脱节的状况并未从根本上扭转。科技系统的组织结构基本未动,封闭的体系依然存在;主要科研机构仍旧是行政机构的附属物,没有与国民经济形成休戚相关的依存关系;人才仍大量积压在国务院部门的主要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而轻纺、商业、地方和农村科技力量非常缺乏;由于缺少推动科研机构与企业结合的有力措施及政策,有相当一部分科研机构还在走自我完善的道路,很少能与企业紧密结合,厂办科研机构力图脱离企业的趋势还在继续发展,特别是部门改组,企业下放后,各部门有进一步对科研机构加强控制的趋势。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国家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逐步展开,一九八七年科技体制改革必须在继续执行国务院已公布的各项改革措施的同时,迈出新的一步,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为此,特作如下规定:

进一步放活科研机构,促进多层次、多形式的科研生产横向联合,推动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
(一)国务院各部门都要实行政研职责分开,简政放权,把科研机构逐步下放到企业、企业集团、行业和中心城市。国家对科研机构的管理应由直接控制为主转变为间接管理,进行方针指导和协调服务。
(二)以技术开发工作为主的大多数科研机构,特别是从事产品开发的科研机构,都应逐步进入企业、企业集团或与其实行紧密联合,研究开发经费应逐步依靠企业或企业集团从销售总额中提取。
(三)其它技术开发科研机构可采取多种形式面向经济建设。少量对行业发展影响较大的可以成为行业技术开发中心;有的可以面向中小、乡镇企业群体,成为其技术开发部门或区域技术开发和服务中心;有的可与设计、工程单位联合,组成成套技术工程承包公司;还有的可以吸收企业,发展成科研先导型企业集团或科研生产型企业等。这类机构的研究开发经费应主要依靠为企业、社会服务的收入。
(四)科研机构要实行精简缩编。在近几年内,一般不再新增机构、扩大编制,对现有科技人员要进行调整,有进有出。新老交替,以形成一支精干的科技队伍。
(五)适当加快科研事业费的削减速度。科研机构的奖励基金提取比例和发放奖金免税限额与科研事业费减拨幅度挂钩;工资改革后自费增资部分可从经济收入中列支。企业要采取鼓励措施,稳定和发展科技队伍,吸引科技人员流向企业。
(六)全面实行所长负责制。科研机构的业务与行政管理工作由所长全权负责。凡改革成效显著,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而做到事业费自立的科研机构,其所长及副所长的个人收入可以高于职工平均收入的二至三倍。
(七)逐步实行科研机构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的分离,是深化科研机构改革,增强科研机构经济活力的一项重要方针。人员、固定资产规模较小的技术开发科研机构可积极试行租赁、承包管理。对经营不好、效益很差的技术开发科研机构,也可进行租赁、承包管理试点。综合性大院大所应在改革中积极探索新的经营管理模式,包括划分成若干独立核算单位,或面向不同的行业、企业,或进入企业、企业集团,或由集体、个人承包等。要保证承租人、承包人在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前提下,拥有充分的经营管理自主权,保护他们按照合同规定取得的合法权益。

进一步改革科技人员管理制度,放宽放活对科技人员的政策,为充分发挥科技人员作用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各有关单位要有计划地组织科技人员,或支持和鼓励部分科技人员以调离、停薪留职、辞职等方式,走出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政府机构,到城镇和农村承包、承租全民所有制中小企业,承包或领办集体乡镇企业,兴办经营各种所有制形式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贸易机构,创办各类中小型合资企业、股份公司等,允许他们在为社会创造财富的同时取得合法收入,技术入股者按股分红,要让那些能带领人民致富的科技人员自己也富裕起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在工资、福利、技术职务、户籍、组织关系等方面实行宽松政策,并在信贷、风险投资、股份集资、税收等方面予以扶植和支持。
放活科技人员,将加速技术成果商品化,促进新兴技术、新兴产业的兴起,并将为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和科学技术事业造就一批新型企业家、事业家。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各地区可根据本规定,从科技、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需要出发,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坚定而有步骤地推动科技体制改革工作的深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