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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关注森林活动总结表彰大会暨全国林业宣传工作会议精神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1:34:13  浏览:96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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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关注森林活动总结表彰大会暨全国林业宣传工作会议精神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文件

办宣字〔2007〕112号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关注森林活动总结表彰大会暨全国林业宣传工作会议精神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日前召开的关注森林活动总结表彰大会暨全国林业宣传工作会议,对新形势下做好林业宣传工作,积极推进生态文化体系建设作了全面部署。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政协主席贾庆林会见与会代表并作重要讲话,对加强林业和生态建设提出明确要求,充分体现了中央对林业工作的高度重视和亲切关怀。为深入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深入学习领会会议精神实质
各地各单位要认真学习贾庆林同志重要讲话和会议精神,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真正将林业宣传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方针原则统一到讲话和会议精神上来,将目标任务统一到各项部署和要求上来,振奋精神,开拓奋进,不断把林业宣传工作推向新的阶段,推向更高的水平。要充分认识建设生态文化体系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积极稳妥地推进生态文化体系建设,发挥生态文化对促进现代林业又好又快发展,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作用。要充分认识做好林业宣传工作的重大意义,高度重视、大力加强和改进林业宣传工作,发挥宣传工作对现代林业建设的特殊作用。要充分认识开展关注森林活动的重要意义,不断创新活动内容和形式,扎实有效地将关注森林活动深入、广泛、持久地开展下去,发挥关注森林活动对提高全民生态意识、加快国土绿化进程的突出作用。
二、不断开拓创新,加快推进生态文化体系建设
生态文化体系建设是一个新课题,是宣传工作的一项新任务。各地要把生态文化体系建设摆上重要位置,与林业生态体系和林业产业体系统筹谋划、共同推进。宣传部门要义不容辞地承担起建设、宣传、普及的职责。要加强生态文化理论研究,重点挖掘和丰富森林文化的内涵。要制定和编制生态文化体系建设规划,明确方针原则、推进步骤、制度保障、工作机制等内容。要广泛开展生态文化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利用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全面深入系统地宣传生态文化的精深理论及丰富知识,重点宣传繁荣生态文化对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积极作用和重要意义。要充分利用多种渠道、多种手段,把生态教育融入到全民教育、全程教育、终身教育之中,通过多种形式突出抓好未成年人的生态道德教育。要加强生态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在充分利用公共文化基础设施的同时,加快对现有生态文化基础设施进行改造整合,丰富和完善其功能,积极融入生态文化内容,拓展生态文化的渠道和范围。要大力开展生态文化教育示范基地建设,建立起一批有特色、高水平、多功能的教育示范基地,带动和繁荣生态文化,促进生态文明。
三、积极协调配合,组织开展好关注森林活动
关注森林活动已经成为推动林业发展,加快生态建设,具有广泛社会影响力的知名宣传品牌。各地要充分利用好这个平台,积极进行沟通协调,与各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关注森林活动的各项工作。要以“推进现代林业建设,倡导生态文明”为主题,重点围绕林业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新农村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林业与国家安全的关系、林业改革、城市森林建设等内容,精心策划,组织开展系列调研和宣传活动。要大力倡导“让森林走进城市,让城市拥抱森林”理念,积极参与、开展森林城市创建活动。
四、精心策划安排,做好今年底和明年初林业宣传重点工作
年底年初的林业宣传工作处在关键时刻,十分重要。要围绕大局,突出重点,精心策划,上下协同,抓紧抓实,积极主动地为林业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一是切实抓好林业重要地位和重大作用的宣传。紧紧围绕林业与生态文明建设、林业与国家安全、林业与推进新农村建设、林业与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关系等方面,宣传林业的生态功能、经济功能和社会功能。二是切实抓好林业改革的宣传。继续宣传好各地各类林业改革中的成功范例,不断宣传新典型、新经验,进一步推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全面展开,推动国有林区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林场改革不断引向深入。三是切实抓好森林防火宣传。在山区、林区,特别是森林防火重点区域要开展多种形式防火宣传教育,有针对性地组织警示教育宣传,进一步提高各地群众对森林火灾严重危害的认识。四是切实抓好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防沙治沙、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等林业重点工程宣传,大力宣传林业的重大任务和对国家生态安全的重要贡献。五是切实抓好2008年初“两会”期间的宣传,主动为“两会”代表服务,提高建议、提案质量,促进林业面临问题的解决。六是切实抓好“绿色奥运”宣传。增强全局意识,找准切入点,突出林业在“绿色奥运”中的重要作用。
五、加强组织领导,保证林业宣传工作有序推进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林业宣传任务十分繁重。
各地要切实加强对宣传工作的领导,针对新形势新任务,积极行动,认真研究各项政策措施。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林业宣传机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设有专门的宣传机构,有专人负责,地、县(市)要有专兼职的宣传人员;加强经费和设备保障,宣传经费要有稳定渠道,基本建设投入要纳入同级林业基本建设计划,争取在各级政府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中统筹安排解决;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完善各级林业部门宣传组织领导机制、新闻发言人和新闻发布会制度等,为开展林业宣传工作创造有利条件。各地要结合实际,认真研究提出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的具体措施和思路及2008年林业宣传工作要点和计划,并及时上报我局宣传办公室。
特此通知。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
二OO七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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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务院



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审批〈1997-2010年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请示》(浙政发〔1998〕27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修订后的《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以下简称《规划》)。
二、你省地处我国东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人多地少,耕地资源十分紧缺,土地资源以低山丘陵为主,土地后备资源不足,人地矛盾突出。为此,必须始终坚持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这一基本国策,正确处理经济发展、耕地保护和生态环境建设的关系,实行土地资源
开发与节约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方针,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促进土地资源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前提下,积极创造条件,进一步加强土地整理、复垦和土地后备资源的开发,力争实现省域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保障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三、采取有力措施,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到2010年,全省耕地减少量不得超过14.67万公顷,其中建设占用耕地量不得超过6.67万公顷,有计划地安排7.27万公顷陡坡耕地退耕;土地整理、复垦和开发补充耕地量
不得少于7.73万公顷;确保全省耕地保有量不低于205.60万公顷,实现省域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按不含生态退耕面积计算),其中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达到180.76万公顷,占全省耕地面积的85.05%。
四、按照《规划》要求,因地制宜,分区指导,有效地加强对土地利用的调控。沿海平原地区,要切实加强耕地保护,从严控制各类建设占用耕地,积极开展农田和农村居民点土地整理,在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合理开发利用滩涂资源;山地丘陵地区,要积极引导各项建设利用
非耕地,提高建设用地效率,有计划地安排陡坡耕地退耕还林,逐步改善生态环境;岛屿地区,要从严保护有限的耕地资源,提高现有城镇用地的利用率,严格控制城镇建设占用耕地,加强生态环境建设,合理利用滩涂资源,积极稳妥地实施围涂造地规划。
五、要在《规划》的指导下,尽快完成省以下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并将《规划》确定的各项指标逐级分解落实,确保各级规划特别是县、乡两级规划的修编质量。在修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前,不得审批建设用地,更不得未批先用土地。
六、要切实做好《规划》实施工作。《规划》是你省土地利用和管理的依据,具有法定效力。城乡建设、土地开发等各项土地利用活动都必须符合《规划》的要求。制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审核城镇建设用地规模,预审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农用地转用和建设项目用地,划定基本农田保
护区,编制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都必须依据《规划》。
你省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批复精神,认真组织落实《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措施,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国土资源部要加强对《规划》实施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1999年6月26日
当前法律监督工作弱化的原因及其建议

蔡仕强


法律监督是中国特色的检察制度最本质、最主要的特征,我国宪法第129第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明确了检察机关运用法律监督职能保障和维护宪法与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的职权和任务。但是,由于诸多因素的原因,法律监督常被忽视,监督工作难于开展,检察机关在行使法律监督权的过程中遇到了不少问题。本文就法律监督的涵义和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谈点肤浅的看法。
一、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涵义
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是国家赋予检察机关监督法律的执行和遵守情况,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一种权力。它包含:一、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赋予,体现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国家权威性;二、履行法律监督的主体是检察机关,体现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专门性;三、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是依法监督,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具有法律约束力;四、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内容,是国家法律的执行和遵守情况;五、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目的,是为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的实施,保障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当前,社会上有一种弱化甚至否定检察机关宪法地位和司法属性的倾向,持此观点者看不到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西方三权分立制度的本质区别,这一观点在理论上是站不住脚的,在实践上也是脱离实际的。1982年宪法第一次明文规定了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提高和强化了检察机关国家法律监督地位。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是检察工作的主题,是检察机关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法治保障的立足点和切入点。目前,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表现在:刑事立案监督、刑事侦查监督、刑事审判监督、刑罚执行监督、监管活动监督、民事审判活动监督和行政诉讼监督。然而,以法律监督的现状来诠释法律监督应有的涵义是远远不够的,因此,不仅要从内涵而且还要从法律监督的外延应包涵的法律部类即宏观上认识法律监督,才能完整地理解法律监督应有的涵义。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是完整意义上的法律监督,即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贯穿于整个法律体系的运行,对国家制定的所有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实行全方位法律监督。
二、当前法律监督工作弱化的原因
1、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制约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发挥。现行宪法和法律笼统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公安、法院实行侦查、审判、执行等程序方面的监督,但对监督的具体内容、范围、方式、程序及法律效力等都没有明文规定。1983年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在现行职权中也仅保留刑事司法监督权及侦查、公诉为核心的公诉权能,规定的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的权能不完整,没有赋予检察机关对地方立法、行政立法、司法解释的法律监督权,既不存在护宪职权,也不存在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职责和权力,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有名无实。另外,部分法律监督权的行使缺乏规范和必要的保障手段。如检察机关在对刑事诉讼、尤其是对民事、行政诉讼进行法律监督的过程中,由于没有相应的检察处分权、制裁权作保证,法律监督易流于形式,监督机关总是力不从心、受制于人、效果不佳。比如,检察机关在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时,审阅法院的法律文书和诉讼案卷,进行一些必要的调查取证,本应是必不可少的环节。但《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均未规定检察院具有调阅案卷权、调查取证权以及使用相应的民事强制措施权。在实践中,法院只同意有选择地复印案卷而不能调阅案卷,对检察机关办案是一个严重的制约,往往导致案件可能久拖不决,甚至是办不下去。
2、监督方式手段单一。目前,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方式手段主要有两种:一是诉讼活动,在诉讼中,检察机关通过各职能部门的诉讼活动来实现监督的目的;二是纠正违法,通过发出检察建议或纠正违法通知书来纠正公安、法院及其他执法机关的违法行为。仅凭这两种监督方式和手段实在难于在复杂的监督环境下发挥作用,且这仅有的两种方法还缺乏必要的权威和效力。如立案监督中,检察机关发出通知立案书后,公安机关如果仍不立案,既不提出异议,也不执行,检察机关往往束手无策,无可奈何。监督措施大多只能停留在提检察建议等层次上,方式简单,手段不足,使监督工作处于被动局面,大多数的法律监督往往是事后监督,监督滞后,效率不高。如对公安机关的侦查监督,由于侦查活动在先,且一般侦查活动是在没有检察人员参与的情况下进行,因而只能在侦查终结后,通过审查案卷进行,时过境迁,很多证据由于时间关系收集不到或已经变化,监督作用不能有效发挥。
3、监督意识不够强,监督流于形式。长期以来,检察机关一直比较强调侦查工作和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工作,在思想观念上、工作部署上、工作总结时和对外宣传中,过去侧重于"严打"和反贪工作,重视检察机关依法追究犯罪的一面,忽视了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的一面,从而淡化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由于检察干警在思想上没有把法律监督当成检察机关的立身之本来看待,存在重侦查,轻监督,重配合,轻制约的观念,监督的意识不够强,造成开展监督的主动性不高,监督难于深入到被监督的对象或监督的过程中,流于形式,使监督工作未成为检察工作的重中之重。
4、经费短缺,制约监督全面深入发展。现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十条明确规定我国检察机关上下级的关系为领导关系。而实际上,地方各级检察院接受的是上级检察机关和当地党委的双重领导,他们对地方行政机关存在着机构、人员和经费等依附关系,这样就使得设在地方的国家检察机关,实际上成为“地方的检察机关”,处于当地政府下属的一个执法部门的地位。由于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一些落后地区的检察机关连工资得不到保障,办案费用更是让院领导头痛,随着检察业务逐年增加,经费投入比值没有相应提高或者增强不多,经费缺口越来越大,领导忙着跑关系,争取支持,正常业务无暇顾及,法律监督心有余而力不足,一些投入大的监督工作更是无法开展,法律监督纸上谈兵,成为一句空话。另外,检察干部政治、福利待遇偏低,一方面影响着现任检察人员的稳定和工作积极性,造成优秀检察人员外流,这种现象在落后的边、远山区检察院尤为严重。另一方面又影响着社会公共对检察工作的向往程度,难以大量吸引高素质的优秀人才进入检察队伍,造成检察队伍的低层次循环,检察机关人员素质不高,制约监督全面深入发展。
三、完善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几点建议
法律监督是立法、执法、学法之间协调发展的重要环节,随着社会的发展,对法律监督的力度及效率要求越来越高,法律监督的强化与完善势在必行。
1、法律监督工作必需紧密依靠党的领导。我国的法律监督制度的建立,是在党的领导下进行的。法律监督的巩固、完善和发展更离不开党的领导。当前,举国上下正在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实现十六大提出的宏伟目标和各项任务团结奋斗。这就要求检察机关要更好地把坚持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有机地统一起来,进一步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检察机关要牢固树立党的观念,开展法律监督的重点要和党在一定时期的重大工作部署相符合,服务和服从于党的中心工作。把执行法律与执行党的政策有机统一起来,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到检察工作中去。工作中,检察机关的重大部署、重要决策和重要事项都要及时向当地党委请示汇报。要积极寻求当地党委政府的理解和支持,帮助排除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过程中遇到的干扰和阻力,同时争取地方财政支持,想方设法保障检察机关的办案经费,提高检察干警的政治、福利待遇等,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使检察干警无后顾之忧,放心大胆的行使法律监督权。检察机关要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树立监督意识,以公正执法为核心,强化法律监督,立检为公,执法为民,重监督,重制约,进一步强化法律监督,遏制司法腐败,维护司法公正,切实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2、应完善监督立法。多年来,法律监督工作在整个国家管理工作中没有被引起足够的重视,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与我国有关法律监督的立法过于分散、没有形成一套系统完整的法律监督体系有很大关系。因此,立法机关应尽快研究制定一部符合中国国情的《法律监督法》或由权威部门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作一个具体、细化的规定。从法律监督的主体、内容、途径、手段、程序等方面加以详细规定,使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以立法的形式得以确认和完善。 同时,要修改完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三大基本诉讼法。上述几大法律对法律监督的内容规定明显滞后于我国的司法实际。所以,应尽快修订有关内容,扩大检察机关的监督范围,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诉讼进行监督的职权以及监督的具体程序、监督主体与监督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增强监督的保障措施,赋予检察机关对不接受监督造成后果的人和事处置权,维护法律监督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使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真正成为刚性监督。
3、加快检察改革步伐,保证独立行使检察权。一是在省级以下的检察机关实行垂直领导体制。即在省委领导、省人大监督和省政府支持下,由省检察院负责对全省检察机关的人、财、物和各项检察工作直接实行领导和管理的体制。笔者认为,如果检察机关能够采取这一体制,将可以摆脱对地方财政、人事方面的依赖,减少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和制约,独立行使检察权,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二是在检察机关内部实行人事分类管理体制。对检察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在逐步降低检察官比例的同时,按照《检察官法》的要求不断充实检察官队伍,这样既能保持队伍稳定,满足检察业务需要,又能在较短时间内改善检察官队伍整体职业素质结构,是双赢选择,而检察官队伍整体职业素质提高后产生的必然结果就是:建立起更加符合司法规律的突出检察官独立性的检察官管理模式。
4、加强学习,培养高素质的检察队伍。随着我国加入WTO和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法律监督对我们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打铁还须自身硬",检察机关要胜任新时期法律监督的职责,在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发挥职能作用,就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培养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的检察队伍,真正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一方面要建立科学的人事管理机制,严把进人关,通过严格考核、选拔、淘汰制度,实现检察队伍的专业化,推动检察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使检察队伍拥有大批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秉公执法的专家型的人才。二是切实转变机关工作作风。抓好检察队伍的组织、纪律、工作作风和生活作风整顿,有效地加强检察机关的业务、队伍、制度和基础设施建设,使检察队伍与时俱进,朝气蓬勃,以饱满的热情胜任繁重的法律监督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