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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调整后扣缴报告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4 02:32:20  浏览:964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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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调整后扣缴报告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监会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调整后扣缴报告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7〕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新修订的《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502号),做好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调减后的扣缴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扣缴报告表,继续沿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缴报告表和汇总表的通知》(国税发〔2002〕7号)中的附件1。
  二、各储蓄机构进行扣缴申报时,应继续按“一率一表”的要求填报《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即按调整前的税率20%、调整后的税率5%,以及不同的税收协定税率5%、7.5%、10%、15%分别填报。
  三、各级国家税务局要严格按照“一率一表”的要求,进行归档、统计、分析。
  四、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外资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监会
              二○○七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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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农村小额贴息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农村小额贴息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三府〔2010〕56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农村小额贴息贷款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三亚市农村小额贴息贷款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步伐,搭建农村金融服务平台,有效解决农村农民与农村经济组织在发展经济中资金短缺难题,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贷款方式:


(一)实物担保贷款。贷款凡符合金融单位用实物财产进行担保规定的可给予贷款。


(二)信用担保贷款。我市领取财政工资的在职人员及金融单位认定可以信用担保的人员,可以为农户提供担保,金融单位可根据担保人工作年限、工资或固定收入标准,准予担保人为3—5户农户小额贷款提供信用担保。


(三)担保公司担保贷款。担保公司可以有以下两种方式成立:


  1、龙头企业注资成立贷款担保公司,为该企业具有合作关系的农户或专业合作社提供贷款担保或与该产业链相关联的农户提供贷款担保。


  2、村委会或合作社注资成立贷款担保公司,为本村或本社社员提供贷款担保。


  (四)农户联保贷款。按照农户联保、按期存款、分期还款的原则实行农户联保信用贷款。


第三条 农村小额贷款对象:在本市内从事农、林、牧、副、渔等产业的生产、加工、运输等相关产业链的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为“三农”服务的企业等。


第四条 申请农村小额贷款应具备的条件:


  (一)贷款申请人须持有三亚市户口,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在18-60岁之间,家庭有基本劳力;申请贷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企业须是在三亚注册登记,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事“三农”产业或为“三农”服务;


  (二)从事经营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且依法生产经营,对实行农业保险的项目优先给予贷款;


  (三)信用度好,在金融机构无不良借贷记录;


  (四)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第五条 农村小额贷款的用途:


  (一)适合在本市发展的现代农、林、牧、副、渔等特色产业项目,特别是“短、平、快”项目;


  (二)农、林、牧、副、渔产品生产、加工、运销、存储项目;


  (三)为农、林、牧、副、渔业生产服务的项目;


  (四)从事与农、林、牧、副、渔等产业相关的运输、商贸、餐饮服务等项目;


  (五)其他有利于农民增收的项目。重点扶持花卉、制种、高效果菜、远洋捕捞等产业。


第六条 农村小额贷款额度:农民贷款额度1万元—4万元(含4万元),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涉农企业贷款额度为5万元—100万元。


第七条 贷款期限:不超过二年。特殊情况下需延长贷款期限的须报分管财政的市领导批准。


第八条 农村小额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加浮动幅度,小额贷款实行优惠利率(即:少上浮或不上浮,上浮幅度控制在15%以内)。


第九条 区镇农村小额贷款服务站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农村小额贷款初审工作。


第十条 农村小额贷款的办理程序:


  (一)具备贷款条件的贷款申请人可凭书面申请及有效证件到所在镇农村小额贷款服务站提出申请。


  (二)区镇农村小额贷款服务站接到申请7个工作日内须会同放贷金融机构上门调查,做出审查意见。


  (三)贷款申请人有抵押物或有担保人担保的直接向承贷金融机构提出申请,并由承贷金融机构审批发放贷款。


第十一条 农村小额贷款实行村级公示制,公示内容包括贷款户姓名、扶持项目名称、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还款时间等,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市镇设立监督电话,并在当地媒体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结息方式:采取利随本清或按季结息,到期还本的方式。


第十三条 区镇农村小额贷款服务站应建立完善的贷款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及联保人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


  (二)对借款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项目、收入状况、家庭资产状况调查情况等;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等营业执照;


  (四)还款记录及信用记录;


  (五)所在村委会(居委会)等相关证明;


  (六)承贷金融机构的审批意见。


  贷款档案一式四份,由市农村小额贷款管理办公室、担保公司、发放小额贷款的金融机构、镇农村小额贷款服务站各持一份。档案持有人不得向无关人员公布其资料内容。


第十四条 发放农村小额贷款的金融机构应以户为单位设立贷款台账,及时记录贷款的发放、收回情况。


第十五条 发放农村小额贷款的金融机构和镇农村小额贷款服务站应加强农村小额贷款的检查制度:即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跟踪,通过对贷款人的经济状况跟踪调查,及时做好贷款人经济档案的变更登记。共同制定并实施农村小额贷款在发放、管理、监督及回收方面的奖罚措施。


第十六条 服务与保障措施。各镇区及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小额贷款工作,利用广播、标语、横幅、宣传栏等进行广泛发动宣传。要实行农村小额贷款镇领导包点制度,每名镇领导分包一个行政村或自然村,切实为贷款户提供服务。市财政在每年预算中安排相应的工作经费和农户按期还清贷款的贴息补助资金。


第十七条 建立放贷、担保、还贷的激励机制和风险保障机制。


  (一)对金融机构放贷的支持奖励:


  1、对承贷金融机构,每发放一笔贷款,市财政给予50元的手续费,按时全部收贷的,市财政将按还贷额的3‰给予奖励;


  2、市财政对承贷金融机构按小额贴息贷款发放总额给予3‰的财政奖励;


  3、市财政设立三农贷款风险金,并按小额贴息贷款年计划发放总额的5%设立并存入承贷金融机构,累计不超过发放总额的6%。


  (二)对担保公司的支持奖励:


  1、按担保公司注册资本的25%在其所担保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设立并存入三农担保贷款风险金;


  2、由市财政对担保公司按小额贷款贴息额的25%支付经营费用补贴。


  (三)对服务站的奖励:


  1、按服务站服务发放贷款总额的1‰给予工作人员奖励;


  2、服务站贷款回收率达到98%以上的给予工作人员贷款回收总额1‰的奖励。


  (四) 没有农户逾期未偿还贷款的行政村,由市政府授予“信用村”荣誉称号,并给予镇政府相关人员1万元奖励,该行政村还可享受市政府10万元项目(产业)扶持资金。


  (五) 没有农户逾期未偿还贷款的镇,市政府给予该镇政府50万元项目(产业)扶持资金,并给予服务站5万元奖励资金。


  (六)市财政部门、担保公司、发放贷款的金融单位所承担的风险:对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到期确实无法归还的贷款本息,经财政部门核定,担保公司、市财政及金融单位中各承担25%、25%、50%的损失,市财政承担部分从风险金中支付。


  (七)对还贷农户及企业的奖惩:


  1、对提前还清贷款的农户及企业市财政给予100%贴息;对按期还清贷款的市财政给予95%贴息。


  2、提前或按期还清贷款的农户及企业,由市政府和金融机构联合颁发“诚信用户”牌和“信用贷款证”。 获此殊荣的农户及企业再次贷款凭“信用贷款证”及身份证可免除镇服务站的贷前审查工作,直接到发放农村小额贷款的金融机构柜台办理贷款手续。


  3、贷款农户及企业利用贷款资金发展项目获得成功的由市政府给予奖励,并优先享受市政府的各项扶持政策。


  4、逾期未能偿还贷款的农户及企业的违约信息将被金融机构分别记入个人和企业征信系统,任何金融机构5年内不得再向违约者提供贷款支持。


  5、镇政府未能完成市政府规定的各项贷款指标的,扣减当年工作经费,并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三亚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0年6 月20日起实施生效,《三亚市扶持农业发展生产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三府 〔2006〕146号)、《三亚市设施农业风险金贷款工作意见》(三府办 〔2007〕167号)及《三亚市设施农业风险金贷款和农业贴息贷款补充规定》(三府办〔2008〕157号)办法同时废止。




关于当前高等学校教师工作量问题的意见

教育部


关于当前高等学校教师工作量问题的意见
教育部



我部自1981年4月向教育部部属高等学校下发《高等学校教师工作量试行办法》和《高等学校教师教学工作量超额酬金暂行规定》〔(81)教干字011号〕以来,全国大部分高等学校先后试行了教师工作量办法。各校试行的情况表明,对教师承担的各项工作(主要是教学工作
)必须有定额要求,这对调动教师的积极性,保证教学任务的完成,计算教师编制,加强教师队伍的管理等方面都起有积极作用。但是,原教师工作量办法计算较繁琐,某些工作环节计量不尽合理,对各级各类不同情况的学校照顾不够。为了适应高等学校管理改革的需要,对当前高等学校
试行的教师工作量办法应做相应改进。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等学校对各级教师要有教师工作定额(包括教学工作定额)的要求,各高等学校应根据《高等学校教师职责及考核的规定》,结合学校定编或岗位责任制的建立,明确各级教师应承担的工作定额。
二、各高等学校在确定各级教师工作定额时,应考虑到有利于学校教学、科研等项任务的完成,有利于教师队伍的长远建设,有利于教师工作效率、效益的提高。
三、为了使学校制定的较简便易行的教师工作定额计算办法更符合学校实际情况,在定编的基础上,对各级教师的工作定额(包括哪些工作环节应计入教师工作定额,哪些计入教学工作定额,定额多少等),均由学校决定。计算办法可以多样,教育部不作统一规定。教育部原下达的《
高等学校教师工作量试行办法》是计算工作定额的一种办法,可供参考,也可以用其他工作定额计算办法。由于对教师教学工作定额的要求与学校编制及发给教师的超教学工作定额酬金数额有直接关系,各校在制定具体办法时,应慎重考虑。
四、确定适度的教师工作定额是高等学校师资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这方面的工作,随着教师聘任制的逐步推行和工资制度的改革,必将进行相应的改进和改革。希望各高等学校主管部门和各高等学校在学校管理工作的改革中,不断进行调查研究,摸索经验,使这方面工作逐步完
善。



1985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