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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21:34:14  浏览:812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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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体育总局


国家体育总局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管理暂行办法

(体人字〔2000〕390号2000年6月27日)


为了做好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结合我总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设置原则
非领导职务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的不具有行政领导职能的实职。设置办事员、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助理调研员、调研员、助理巡视员、巡视员.助理调研员和调研员职数不超过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75%;助理巡视员和巡视员不得超过司(局)级领导职数的二分之一,其中巡视员不超过40%.非领导职务原则上一人一职,确因工作需要,经党组批准,也可在本部门内兼任一个下一级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均占本司(厅、局)的编制.
二、任职条件
担任非领导职务的人员必须拥护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具有处理本职工作的科学文化知识和政策水平,积极工作,能够较好地完成领导交给的工作任务,胜任本职工作;遵纪守法,作风正派,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办事员:能够完成一般性具体工作,具备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科员:能够独立处理本处(室)的一般性工作,起草一般性文件,具备中专、高中文化以上程度,任办事员三年(满)以上;
(三)副主任科员:熟悉分管工作的情况,掌握有关政策、规定、制度,有独立工作能力,能够较好地草拟文件,具备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任科级职务三年(满)以上;
(四)主任科员:能够根据党和国家政策、规定熟练地草拟文件,能够独立承担调查研究、制定工作计划、总结工作经验的任务,具有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具备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任副科级职务三年(满)以上;
(五)助理调研员: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任正科级职务四、年(满)以上;
(六)调研员: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任副处级职务四年(满)以上;
(七)助理巡视员: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任正处级职务五年(满)以上;
(八)巡视员: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任副司(局)级职务五年(满)以上。
对50岁以上者,放宽晋升上一级非领导职务的学历资格,对个别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特别突出者,可提前晋升非领导职务。连续2年评为优秀公务员的主任科员以下职务人员,可提前晋升非领导职务;连续3年被评为优秀公务员的主任科员以上人员,可提前晋升非领导职务。由领导职务改任同级非领导职务者,不受任职年限和学历的限制。机关新录用公务员的职务按有关规定确定。
除上述条件外,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晋升非领导职务:
(一)近三年有重大失误并造成一定损失和影响的;
{二)在规定的晋升年限内年度考核未达到称职以上的;
(三)近一年因病、事假超过半年,不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在近两年受过党、政纪处分的;
(五)工作无热情,不能相应组织各项号召的。
三、工作职责
(一)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履行其职位的职责;
(二)调研员及其以下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在处长(主任)和副处长(副主任)的领导下具体从事某一职位的工作。助理巡视员、巡视员在司长(主任、局长)和副司长(副主任、副局长)的领导下从事一项(方面)或几项(方面)工作;
(三)助理巡视员、巡视员在受司(厅、局)领导委托的工作范围内,审核批阅文件。
四、职务升降
(一)晋升职务
非领导职务公务员严格按照规定的设置原则和比例配备。晋升必须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逐级晋升。晋升助理调研员、调研员、助理巡视员、巡视员由人事司商有关司(厅、局)推荐提名,经考核后按同级领导职务任职程序办理,处以上非领导职务晋升时间不固定,根据工作需要和非领导职务空缺情况由人事司报党组决定。晋升主任科员及其以下非领导职务由各司(厅、局)推荐提名,人事司在每年10月底之前进行一次资格审查和考核,报总局领导审批确定。
非领导职务晋升程序如下:
1.人事司组织各厅、司、局主要领导传达非领导职务晋升的有关规定,明确晋升标准,并提出要求;
2.各单位在本厅、司、局范围内对晋升人选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需要时也可进行民主测评,写出推荐材料报人事司;
3.人事司结合考核情况,研究提出拟晋升非领导职务人员名单;
4.党组研究审批晋升非领导职务人员o
(二)降低职务
非领导职务降低职务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有关规定,按照与同级领导职务相同的任免权限办理。
五、待遇
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的政治、生活待通与同级领导职务公务员相同,即副主任科员为副科级,主任科员为正科级,助理调研员为副处级,调研员为正处级,助理巡视员为副司(局)级,巡视员为正司(局)级。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随职务的升降和年度考核结果按照规定调整其职务、级别工资档次和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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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执法要树立五种意识

张洪军


在当前形势下,法官如何正确发挥意识的能动性,最大限度地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是文明执法面临的重要课题。笔者认为文明执法必须要树立五种意识。
服务意识。为人民服务是党的宗旨,也是法官的宗旨。《法官法》第三条规定:法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人民服务本来就不是一句空洞的政治口号。新的时代,为人民服务就其服务领域、服务方式而言,赋予了它新的内容。为改革、开放服务,为经济建设服务,为社会稳定服务,是我们法院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同样也是文明执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因此,只有树立了服务意识,才能有文明执法的思想基础,服务意识是做好各项工作的动力,是文明执法的力量源泉。
效果意识。人类从野蛮走向文明,经历了漫长的岁月。而文明的形成发展,是各种规范的结果。其中法律就是人们行为的一种规范,即“法律规范”。因此,执法的目的,在于用法律规范人们的行为。自觉接受法律规范的人越多,说明社会的文明程度越高。因此,我们法院要通过审理案件扩大案件的社会效果,让更多的人接受法律的规范,这也是我们文明执法的初衷。
效率意识。人民群众对我们党的干部进行评价,往往是以这个干部为群众办了多少好事,多少实事为根据。同样,人民群众对法官的评价就是看这个法官为群众排了多少难解了多少忧,而为群众排难解忧是从具体办案过程中体现出来的。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民间各类纠纷大量增加,起越来越多的群众需要法官依法理顺调整各种法律关系,这就要求我们依法多办案办好案,及时化解矛盾,从而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这是我们文明执法的目的。
质量意识。有人曾说过:“一次枉法裁判,比十次犯罪还要厉害。”一件案件的枉法裁判,造成的恶劣影响,大大超过了案件的本身。是非不分,黑白颠倒,徇私枉法,是执法者的大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肃执法,秉公办案,保证案件质量,是我们文明执法的核心。
形象意识。人民群众很看重法官的外在形象。人民法官的外表,在人民心目中占有重要的位置。人民群众对法官的信任是从外表开始的。如果法官衣着不整,满嘴脏话、粗话,举止轻浮,蛮横无理,人民群众就会失去对法官的信任感,文明执法就无从谈起。因此,实施“形象工程”,养成良好的品行和端庄的举止,文雅的谈吐,整齐的穿戴,给人民群众一个良好的第一印象,是我们文明执法的良好开端。

(作者: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县人民法院执行一庭副庭长 电话:0546-2524257)

关于印发《浙江省粮食市场风险调控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粮食市场风险调控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财企字〔2005〕135号

为加强我省粮食安全体系建设,进一步落实我省粮食安全工作措施,根据省政府 〔2003〕46号专题会议纪要精神,我们制定了《浙江省粮食市场风险调控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抓紧贯彻实施。



附件:浙江省粮食市场风险调控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五年十一月一日

附件:



浙江省粮食市场风险调控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省的粮食安全体系,根据省政府 〔2003〕46号专题会议纪要精神,按照《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建立粮食安全调控资金的通知》(浙财企二字〔2003〕153号)要求,进一步落实确保我省粮食安全的工作措施,筹集、使用分配和监督管理粮食安全调控资金,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粮食安全调控资金”是指省、市、县(市、区)政府财政部门根据省政府 〔2003〕46号专题会议纪要精神,为增强各级政府对粮食安全的调控能力,促进我省粮食市场稳定,防范和处理粮食市场风险,筹集并建立的专项用于粮食安全调控方面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粮食安全预案(试行)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17号)精神,在省、市、县(市、区)政府逐级落实粮食安全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下,坚持“储粮与储钱”并举,建立省、市、县(市、区)的三级粮食安全调控资金。其中:省级财政负责省级粮食安全调控资金的筹集、使用分配和监督管理,市、县(市、区)财政分别负责本级粮食安全调控资金的筹集、使用分配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全省粮食安全调控资金的筹集管理

第四条 粮食安全调控资金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筹集。全省粮食安全调控资金的规模为4亿元,其中省级1亿元,市县3亿元,从2003年起分5年内筹集到位,具体资金规模按照《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建立粮食安全调控资金的通知》(浙财企二字〔2003〕153号)要求安排,有条件的市县可视财力情况增加规模。宁波市的粮食安全调控资金规模由宁波市自行确定。

第五条 粮食安全调控资金每年由财政统筹安排。省级粮食安全调控资金从原用于粮食调拨补助金等专项节余资金中筹集;市县粮食安全调控资金可从原有的粮食专项节余资金中筹集。专项节余资金筹集不足的,由预算安排资金补足。

第六条 省级粮食安全调控资金从2003年开始分5年,每年筹集2000万元,2007年底累计达到1亿元的资金规模。市县粮食安全调控资金的规模要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建立粮食安全调控资金的通知》(浙财企二字〔2003〕153号)按时足额筹集到位。



第三章 全省粮食安全调控资金的分配和使用管理

第七条 当全省粮食安全应急情况发生,启动粮食应急处置程序或省政府指令应急安排使用资金时,财政部门必须使用粮食安全调控资金。

第八条 粮食安全调控资金的使用应急,实行分级决策为主,省统一协调相结合的机制。省财政根据全省粮食应急情况向省政府提出粮食安全调控资金的使用建议。

第九条 粮食安全调控资金分配和使用遵循保障安全、定向使用、严格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十条 粮食安全调控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1.在粮食市价较低情况下,用于增加收购,调节市场的支出;

2.粮食市场出现较大波动情况,需组织粮源、保障市场供应的支出;

3.政府粮食安全应急预案支出;

4.经政府批准的用于粮食安全的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 粮食安全调控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采取一事一拨,或先预拨后结算的方式,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拨款使用。紧急情况下,财政部门可根据同级人民政府领导的指示精神,先安排资金,再按程序补办相关拨款手续。

第十二条 粮食安全调控资金发生支出,各级政府要负责筹集补足,确保资金规模不减少。



第四章 粮食安全调控资金的财务管理

第十三条 粮食安全调控资金是省政府决策确立的确保粮食安全的“储钱”制度。粮食安全调控资金由省、市、县(市、区)三级政府的财政部门分级负责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存储。

第十四条 粮食安全调控资金按资金管理要求在银行设专户存储。开户银行按国家规定按期支付利息。利息收入年终并入粮食安全调控资金本金。财政部门与开户银行要按时对账,确保账证统一、资金安全。

第十五条 粮食安全调控资金实行管账与管事的部门分开,岗位分开,人员分开,严格管理。

第十六条 接受粮食安全调控资金补助的单位必须将补助资金定向使用于确保粮食安全支出,并接受政府监督和社会审计。多拨的资金依据财政部门的结算文件及时将结算多拨的粮食安全调控资金缴入同级粮食安全调控资金专户。



第五章 粮食安全调控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市县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适合当地实际的粮食安全调控资金管理办法,规范粮食安全调控资金办事程序,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粮食安全调控资金的管理与监督,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 粮食安全调控资金应接受审计部门和上级政府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条 粮食安全调控资金的使用实行专项审计,由财政部门对接受粮食安全调控资金补助的单位进行专项审计,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接受粮食安全调控资金补助的单位进行专项审计。审计结论是实行粮食安全调控资金结算补助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一条 对存在以下行为,财政部门有权追回已经拨付的款项:

1.违反粮食安全调控资金使用原则,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

2.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伪造骗取粮食安全调控资金的;

3.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造成粮食安全调控资金损失的行为;

4.其它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对粮食安全调控资金在管理和使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对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受国家法律法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