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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电网建设绿色通道实施细则和清远市电力设施用地、拆迁、青苗补偿方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4:24:07  浏览:90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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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电网建设绿色通道实施细则和清远市电力设施用地、拆迁、青苗补偿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清远市电网建设绿色通道实施细则和清远市电力设施用地、拆迁、青苗补偿方案的通知

清府办(2009)26号


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经贸局《清远市电网建设绿色通道实施细则》和《清远市电力设施用地、拆迁、青苗补偿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施行。施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经贸局反映。

二OO九年七月八日



清远市电网建设绿色通道实施细则

为保障和促进我市电网建设的顺利进行,确保我市经济快速发展,根据《电力法》、《广东省电力建设若干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第103号令)、《广东省加快输电网工程建设激励办法(试行)》、《关于加快我省电网建设的若干意见》(粤府〔2007〕90号)、《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粤国土资发〔2006〕149号)的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力部门投资的电网规划与建设项目。

二、提高认识,将电网建设项目纳入各级政府工作的绿色通道

电网建设绿色通道是指为加快电网建设进度,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办理电网建设工程行政审批手续时,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尽量简化程序,提供便捷、高效、优质服务。

(一)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电网建设的领导,做好电网建设全程跟踪、协调、服务工作,确保本辖区内各项电网建设任务按期完成。

(二)进一步加强领导,市政府成立由主管领导任组长,有关部门、各县(市、区)领导组成的全市电网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对全市电网建设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和协调,确保电网建设顺利进行。各县(市、区)、镇(街办)相应成立电网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经贸部门作为电网建设协调的牵头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电网建设的协调工作。

(三)各级要加大电网建设的宣传和教育力度,在全市范围内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使各级干部群众充分认识电网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三、规划先行,及时开展输变电工程前期工作

(一)坚持规划先行的原则。电网建设规划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供电部门应提前1年制定下一年度规划变电站选址方案和规划线路路径方案,并于每年年底前报地方政府审定。

(二)供电企业提前半年将规划变电站选址方案和规划线路路径方案书面征求各县(市、区)、镇(街办)和相关部门意见(村委会意见由镇(街办)负责统一收集),各县(市、区)、镇(街办)和相关部门在收到方案后1个月内作出书面回复;若对方案有不同意见,应同时提出建议方案和修改方案;超过1个月不回复的,视为同意。经审定后的规划变电站选址方案和规划线路路径方案原则上不得更改。如确需修改或变更规划方案的,应当征求供电部门意见,并经市电网建设领导小组同意,给供电部门造成严重损失或增加较大投资的,有关单位应当依法给予赔偿或补偿。

(三)电网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在收到有关方案资料后的1个月内,由规划部门提出站址及线路走廊意见;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站址用地预审的初审意见并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地震部门提出是否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意见;水利部门提出电网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及工程占用河道审批意见;环保部门提出环评方案审批意见。

(四)供电部门每月向本区内电网建设协调领导小组、经贸部门报告电网建设工作进度和存在问题,经贸部门每月定期组织召开电网建设工作协调会,及时协调解决电网建设工程中遇到的困难。

四、简化电网建设工程项目审查手续

电网建设项目有关报批工作按《关于大力推进城镇特色化的若干规定(实行)》(清发〔2008〕22号)的精神执行。简化电网建设规划、报建审批程序,除国家明文规定外,各部门不得增加审批环节和报批资料。凡属我市审批权限范围审批的电网建设项目,采取特办、快办的方式,所有办事程序从快从简。对手续齐备的,主审机关在收到审批资料的7个工作日内批复;对手续不齐备的,主审机关在3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提供缺项清单。

(一)简化规划审批手续

建设工程申报资料齐全的,规划部门应在收到申报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按照审批流程完成审批手续,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红线图及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出具同意选取站址、线路路径的确认函。

(二)简化用地报批手续

凡符合当地市政规划的电网建设工程用地,规划、国土部门收到申报资料齐全的情况下,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用地报批手续。

(三)简化其他专项审批手续

1、电网建设的输变电项目消防设计执行电力行业变电站消防技术规定,供电部门上报消防报建材料后,消防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办理相关手续。

2、电网建设的输变电项目涉及需环保、水利、供水、林业、防雷、公路、航道、城监、房管、市政等部门审批(或初审意见)的,各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或在行政审批事项对外承诺时限处理内)完成审批(或初审意见)手续。但对于电力设施需在公路路产及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建设,而电力设施确有可能损害公路附属设施、影响公路安全或交通安全的,供电部门应征求有关职能部门意见或申请进行可行性论证,审批时间相应顺延。

(四)符合城市规划的电网建设项目,规划国土部门应免费提供规划用地红线和线路走廊红线等已有的道路红线及高程。

(五)简化施工招标程序

1、电力部门将工程招标申请等资料报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招标符合性审查,建设主管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批复。

2、对于已在广东电网公司获得投标备案资格的施工单位,在资格审核时提供加盖本单位公章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法人证明书、法人委托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复印件即可认为其具备投标资格,不再办理投标单项备案手续。

(六)简化施工报建手续。供电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市政管理和建设主管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批复;对特别紧迫但报建资料暂缺的输变电工程项目,若建设单位承诺在规定时间内补齐相关资料,可先为其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待补齐资料后,再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七)城市电网新建、改造项目涉及在新建道路人行道开挖的工程,在申报资料齐全的情况下,有关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批复开挖,并免收相关开挖费用。工程施工完成后由供电部门按原貌修复,并由有关部门验收认可。

(八)有关收费。

1、输变电项目施工涉及封航、封路或搭设跨越架的,航道、公路、交管部门应积极配合,并按有关优惠政策收取费用;并减免高、低压配电网新建、改造工程道路开挖费。

2、电网工程项目涉及立项、报建、办证等事项全部进入各级行政服务中心办理,有关收费按清发〔2008〕22号的精神执行。

3、解决《清远市推行建设工程担保制度暂行办法》所涉及的担保问题六的办法为:只要供电部门提供由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和向承包商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承诺,我市电网的配套生产、办公项目建设,业主可免办工程款支付担保手续及免除相关担保费用。

五、本细则从公布之日起执行,如相关政策有变动或修改,再作相应调整。

六、自本细则从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各县(市、区)政府应制定本辖区内电网建设实施细则,并报市电网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备案。

清远市电力设施用地、拆迁、青苗补偿方案

为规范、加快我市电力设施建设,保证电网建设和电力生产的顺利进行,根据《电力法》、《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广东省电力建设若干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第103号令)、《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粤国土资发〔2006〕149号)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本方案适用于清远市行政区域内各电压等级的电力设施用地补偿。

第二条 本方案所称电力设施是指发电厂、变电站、开关站、直流输电换流站及接地极、电缆头场地、电力线路、杆塔基础、输变电工区、高压工区及以上电力设施配套的安全防护设施、专用交通设施、环保安全设施。

第三条 本方案所称的电力线路用地是指线路控制的全部用地,包括线路中线两侧按规定控制的用地。又称电力线路走廊用地和线行用地。

第四条 电力设施使用土地应符合本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发展规划和相关电力专项规划;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发展规划编制时应统筹安排和预留电力建设用地。

第五条 根据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 》(第 9 号令)第十三条的规定,电力设施用地,需要使用国有土地的,全部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使用划拨土地建设的电力设施占地可以申领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其中电力线路走廊、杆塔基础用地,只作备案登记,不发土地使用证。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因企业转制、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改变土地用途等,按当地政府的规定补办出让手续。

第六条 实行电网工程建设项目工作责任制,电网建设工程项目的征(占)地、拆迁、补偿等事务性工作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政府负责。按项目属地管理原则,由供电部门与项目所在地政府签订合同,按项目相关概算的85%由项目所在地政府包干完成。补偿款应专款专用,不得调用或借用,并及时按标准足额兑现给被补偿对象。

第七条 项目所在地政府在办理电网建设项目的征(占)地、拆迁、补偿等工作时应严格执行有关标准。征(占)地、拆迁、青苗补偿有争议或个人(单位)提出无理要求时,各级政府要积极主动协调解决。协调不成的应依法裁决解决。 裁决期间不能阻碍工程的施工。

第八条 相关征地、拆迁、青苗等的补偿规定

(一)新建变电站的占地面积按规划部门批准的红线图为准,由该站土地所属的政府办理相关征地的手续,并负责及时办理国土使用证明。

(二)电网建设项目的征(占)地、拆迁、青苗补偿等按市政府《印发关于征用新城K1#、K4#土地补偿方案的通知》(清府〔2006〕96号)或清远市政府颁布的最新补偿标准执行,对于电力部门实际用地面积若大于规划部门批准的红线面积的,超出部分将按征地的价格补偿地方政府。

(三)对矿产资源进行无证(非法)开采危及新建或运行中的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责令其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可追究刑事责任;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

第九条 对架空线路水泥电杆、铁塔的拉线和基础占地需要使用土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 架空线路的水泥电杆、铁塔基础占地面积按以下规定计算:

(一)铁塔以其基础外露部分外则向外延伸1米所形成的四边形计算。

(二)拉线杆、塔的主坑和拉线坑,按每坑2—3平方米计算。

(三)用以保护杆、塔基础的围堰或挡土墙,以其实际占用面积计算。

(四)电力设施占用公路路产补偿费用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要求免收电力设施占用公路路产补(赔)偿费用的复函》(清府办函〔2005〕217号)的精神执行。

第十一条 架空线路的杆、塔基础用地,在广东电网公司审批初步设计后,由设计单位按照行政地域对沿线杆、塔占用地实际面积登记造册,由供电部门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不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用地补偿按市政府《印发关于征用新城K1#、K4#土地补偿方案的通知》(清府〔2006〕96号)的精神执行。

架空线路的杆、塔基础使用林地的,由供电部门依法向林业主管部门申办使用林地审核手续和林木采伐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不实行征地,不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杆、塔地网埋深在60厘米及以上不影响地面农作物耕作所占地不予补偿,若地网在施工的过程中损坏或损伤地面的青苗,按实际青苗赔偿处理)。因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及安全运行需要,供电部门需要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砍伐原有的种植物或清拆合法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按市政府《印发关于征用新城K1#、K4#土地补偿方案的通知》(清府〔2006〕96号)执行。电力设施选址选线经规划部门批准后,在电力设施用地范围内对抢种、违法种植的作物和抢建、违法(违章)的建(构)筑物,不作补偿。

第十三条 新建架空电力线路距离地面较低,可能危及人身和电力设施安全运行,需砍伐林木的,供电部门应当依法缴纳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等费用。架空电力线路距离地面较高,不危及人身和电力设施安全运行,不需砍伐林木的,不缴纳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等费用。

第十四条 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任何单位、个人和其他组织不得再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等高杆植物;新种植或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等高杆植物,电力企业有权进行砍伐,并不予支付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 由于我市管辖地域宽广、经济差异较大。因此,在电力工程建设赔(补)偿时按以下方式执行:

(一)清城区:按市政府《印发关于征用新城K1#、K4#土地补偿方案的通知》(清府〔2006〕96号)执行;

(二)清新县、佛冈县:架空线路水泥电杆、铁塔的拉线和基础占地需要使用土地的按《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执行;其余青苗、迁坟、房屋拆迁等按市政府清府〔2006〕96号文规定标准的90%执行。

(三)英德市、连州市:架空线路水泥电杆、铁塔的拉线和基础占地需要使用土地的按《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执行;其余青苗、迁坟、房屋拆迁等按市政府清府〔2006〕96号文规定标准的80%执行;

(四)阳山县、连南县、连山县:架空线路水泥电杆、铁塔的拉线和基础占地需要使用土地的按《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执行;其余青苗、迁坟、房屋拆迁等按清府〔2006〕96号文规定标准的70%执行。

第十六条 其他未有赔偿标准的,由供电企业与权属者商议,如双方不能达成共识的,由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协调确定。

第十七条 国家、省有新的或者特别规定,按新的或者特别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标准补偿标准实施,也可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补偿标准。

第十九条 本方案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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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生产企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定升级管理办法

化工部


化工生产企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定升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指导化工生产企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企业质监机构)的业务建设,充分发挥企业质监机构的监督和检验职能,严格执行技术标准,切实把住产品质量关,确保产品质量。根据《化学工业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企业质监机构定升级工作是在企业质监机构认证基础上进一步提高企业自检把关能力的有效措施,是提高企业素质的基础工作。本管理办法和《化工生产企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定升级条件》(以下简称定升级条件)(见附件一)及《化工生产企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定升级评分表》(以下简称定升级评分表)(见附件二)是全国化工生产企业质监机构定升级工作的统一依据和要求,凡化工生产企业必须遵照执行。
(一)公正性: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的有关法令、法规及标准,坚持原则,用数据说话,不偏袒任何部门及单位。
(二)科学性:严格按技术标准的规定,检验原材料、半成品和产品质量,提供准确的数据和正确的结论。
(三)独立性:在质量监督检验的业务范围内独立行使监督检验职能,出具检验报告、质量证明书等文件,不受各方面干扰。
第四条 化工生产企业通过质监机构定升级后,才能申请参加生产许可证、优质产品评比、产品质量分级、产品质量认证、质量管理奖及企业定升级等各项质量管理活动。

第二章 等级划分
第五条 企业质监机构定升级必要条件:
(一)由正厂长直接领导,并列入正厂长的责任制内;
(二)必须是独立的、健全的、二级建制的专职机构;
(三)检验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获得上岗操作证。
第六条 企业质监机构的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根据企业质监机构定升级条件和评分表考核,一级质监机构应达到90分以上(含90分),二级质监机构应达到80分以上(含80分),三级质监机构应达到60分以上(含60分)。
第七条 定升级评分表中采用扣分制,可扣到零分为止;评分表中带☆的项为否定项,不得出现零分。

第三章 申请、审查程序
第八条 企业质监机构定升级工作,按统一条件、分级管理的原则。一级、二级质监机构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区、市)化工厅(局、总公司)审查认可,批准发证,报化学工业部生产综合司备案;三级质监机构由企业所在地区化工局(公司)审查认可,批准发证,报省、区、市化工厅(局、总公司)备案;部和省、区、市直属企业质监机构的定升级由所在省、区、市化工厅(局、总公司)负责审查认可,批准发证。
第九条 企业根据质监机构定升级条件和评分表进行自查,认为具备审查条件时,填写“化工生产企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定升级申请表”(见附表1),并附企业自检情况报告,上报审查发证单位。
第十条 审查发证单位根据企业情况,按行业选聘具有管理和专业质监经验的人员(不少于五名)组成审查组,并派员担任组长;审查组分小组负责机构、人员素质、基础工作、仪器设备、工作环境和检验工作等方面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 审查时间一般为二天。审查组根据定升级条件和评分表,采取座谈、考试、试验、审查书面材料等多种方式进行考核。审查结束时认真填写“化工生产企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定升级审查表”(见附表2),报审查发证单位。
第十二条 审查发证单位根据审查组的书面审查意见,按照第二章的标准判定等级,颁发证书;达不到申请等级者,整改半年后,重新组织审查;仍达不到者,降级发证、撤销或不发证书。
第十三条 已批准为二级、三级质监机构的企业,满一年以上可申请一级、二级质监机构。
第十四条 各省、区、市化工厅(局、总公司)于每年一季度将上年度企业质监机构定升级工作总结和当年工作计划,报化学工业部生产综合司质量监督处。

第四章 管理和奖惩
第十五条 化学工业部生产综合司负责对各省、区、市化工厅(局、总公司)的企业质监机构定升级工作进行检查;各省、区、市化工厅(局、总公司)负责对地区化工局(公司)的企业质监机构定升级工作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 企业质监机构经审查合格后,审查发证单位应对其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对抽查不合格的企业,应限期整改。整改半年后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则降级或撤销证书。
第十七条 各级企业质监机构的证书,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前半年企业应提出复审申请,由原审查发证单位复审。合格者换发证书;不合格者,降级或撤销证书。到期不申请复审者,证书自行失效。
第十八条 获得三级质监机构的企业,可申请参加优质产品评比、办理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分级、省厅级质量管理奖和省级先进企业等活动;获得二级质监机构的企业,可申请参加国家二级企业、化学工业部质量管理奖和产品质量认证等活动;获得一级质监机构的企业,可申请参加国家一级企业和国家质量管理奖等活动。
第十九条 企业质监机构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审查发证单位根据情节轻重有权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整改、直至撤销证书。
(一)违反定升级条件的有关规定和定升级评分表的有关要求;
(二)企业在一年内由于质监机构失职,发生多次退货或省级以上监督抽查不合格等重大质量事故者;
(三)因质监机构负责人和质监人员工作失职(包括错检、漏检、误检等)而造成重大质量事故者;
(四)产品方向改变后,质监机构原设备、人员等不符合定升级条件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企业质监机构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由企业提出申请,进行重新审查发证。
(一)违反定升级条件或因重大质量事故而撤销证书,经整改合格者;
(二)因产品方向改变,质监机构原设备、人员等不符合定升级条件的有关规定而撤销证书的,经努力已达到有关规定者。
第二十一条 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应对在企业质监机构定升级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企业质监机构定升级工作所需的必要费用,由省、区、市化工厅(局、总公司)参照有关规定自行解决。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化学工业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化工生产企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定升级条件

(1991年7月27日 以〔1991〕化生字第545号文发布)

第一章 机构职责
第一条 化工生产企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企业质监机构)既承担企业生产过程的检验任务,又代表国家质量监督部门对企业出厂的产品质量实行监督。
第二条 企业质监机构必须是独立的、健全的、二级建制的专职机构,并设立若干检验室(组)及相应的其它机构。
第三条 企业质监机构由正厂长直接领导,在质量监督检验业务方面受上级主管质监部门的指导。
第四条 企业质监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部门、地方有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制度和规定;
(二)对进厂的原材料进行检验,不合格的原材料不准直接投料;
(三)对出厂的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出具合格证,未经检验的不准出厂,检验不合格的不准以合格品出厂;
(四)对生产工序和出厂产品的外观、包装、重量、标志和贮存等进行检查;
(五)负责全厂标准溶液、标准样品的管理;
(六)对生产过程中的中控分析和半成品检验,进行业务领导;
(七)建立质量台帐,编制月报、年报等质量报表。定期分析产品质量动态,主动向生产部门、企业领导和上级主管质监部门汇报,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为企业内部实施经济责任制和质量否决权提供数据及具体建议;
(九)参与技术标准的制修订和标准的试验验证工作,或研究开发新的检测技术和方法;
(十)访问用户了解产品质量情况,参与对产品质量的投诉和异议的处理。
第五条 企业质监机构应参照企业质监机构定升级条件和评分表的要求,对本企业的车间中控分析室进行认证。

第二章 质监人员
第六条 企业质监机构应配备检验、检查和专业管理等质监人员,其各类人员的数量、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应与所承担的质量监督检验任务相适应。
第七条 企业质监机构负责人应由专业知识面广、熟悉本企业监督检验业务的工程师或从事检验工作五年以上的助理工程师担任,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并认真贯彻有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制度和规定;
(二)热爱本职工作,责任心强,作风正派,坚持原则;
(三)熟悉并严格执行技术标准;
(四)熟悉各检验室技术业务,能指导质监工作,有较强的组织能力;
(五)熟悉企业管理、质量管理和本企业生产过程。
第八条 检验室(组)负责人应由从事检验工作三年以上的技术人员或从事检验工作五年以上具有中技或高中文化程度的技术工人担任。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本室(组)承检任务的技术标准,掌握检验业务,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二)熟悉本室(组)使用的仪器设备的工作原理,能排除一般故障,会维护保养;
(三)有相应的安全知识,能预防和紧急处理突然发生的安全事故;
(四)有一般的质量管理和生产过程的知识,能及时处理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与本室(组)检验业务有关的问题。
第九条 检验人员必须具有中技或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达到:
(一)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获得省、区、市化工厅(局、总公司)颁发的上岗操作证;
(二)熟悉掌握所承检任务的技术标准、操作规程,有严格的科学态度;
(三)认真填写原始记录,对检验数据能分析,能出具正确的检验报告;
(四)能按操作规程正确使用仪器设备,会维护保养。
第十条 工序、半成品和产品的外观、重量、包装、标志、贮存等检查及采样人员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并达到:
(一)熟悉技术标准和工艺规定的有关要求;
(二)认真填写检查记录,有独立工作能力;
(三)凡从事半成品和工序检查、判定质量等级、出具重量证明书的检查人员,应具有五年以上生产经验,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获得上级或本企业颁发的上岗操作证。
第十一条 企业质监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应征求上级主管质监部门的意见。检验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增补人员,必须具有中技或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通过考核,择优录取。新分配的检验人员、原检验人员变动岗位、新产品投产、新标准贯彻、检验方法改变等,均应坚持先培训后上岗。未取得上岗操作证的人员不能在岗独立工作。经两次培训、考核不合格的检验人员,应调离检验岗位。
第十二条 企业质监机构的全体人员在工作中应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认真负责,实事求事;廉洁奉公,不徇私情。
第十三条 制订企业质监机构各类人员的培训、进修规划和计划,建立业务考核办法,不断提高质监业务水平和工作质量。

第三章 基础工作
第十四条 企业质监机构应建立下列管理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工作计划、检查和总结制度。
(二)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或工作标准。
(三)检验质量保证制度。包括:检验样品的采取、收办、保管和处理;标准样品、标准溶液、基础物质、化学试剂和药品等的管理;仪器设备、计量器具的检定和管理;原材料、产品的检验、复验和质量判定,原始记录的填写、复核和管理;检验报告的填报、审核和管理;中控或工序、半成品的检查;产品外观、重量、包装、标志和贮存的检查;质量检验事故处理;质量台帐、报表管理等制度。
(四)产品质量监督保证制度。包括:产品质量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不合格品的管理;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质量管理;用户访问和异议的处理;产品质量事故处理,企业标准(包括协议、合同等)、检验规程的制修订;质量信息传递等制度。
(五)人员培训、考核和奖惩制度。
(六)安全、卫生、保密和实验室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企业质监机构应有以下基础资料。
(一)基本情况表。包括:机构设置和人员一览表;承检产品目录一览表;产品现行标准一览表;原材料一览表;仪器设备、计量器具检定一览表等。
(二)有关标准化、计量、质量监督检验和质量管理方面的法令、法规、制度和规定等文件。
(三)承检产品和原材料技术标准。包括产品标准、方法标准、基础标准和规定。
(四)主要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和专用计量器具的自校规程。
(五)与质监工作有关的情报资料。如国际标准、行业质量状况、有关质监刊物和必要的工具书。
(六)贯彻GB/T103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国家标准,按照有关要求,逐步编制质量管理手册。

第四章 检验工作
第十六条 按产品标准或企业制定的原材料标准、检验规程,对进厂的原材料及时进行全项检验。对检验结果不合格或与生产方提供的资料不符时,主动复验,复验不合格的要及时反映,并收集反馈的信息,监督不合格的原材料不直接投料。
第十七条 有专职技术人员负责对中控分析或半成品检验、工序检查进行业务领导,并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制度,考核其工作质量,监督不合格的半成品不直接流入下道工序。
第十八条 按现行产品技术标准对生产的产品逐批进行全项检验,平行样误差超过允许范围按规定进行复验。未经检验的产品不准出厂,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以合格品出厂。
第十九条 有专人对产品的外观、重量、包装、标志和贮存按标准进行检查。不符合标准的产品不准入库和出厂。
第二十条 原材料、半成品和产品的检验工作要严格按规定的试验方法和程序进行,做到采样正确,操作规范,记录整齐,计算无误,报告正规,结论准确。
第二十一条 原材料、中控或半成品、产品的原始记录必须直接记录,字迹端正、清晰,不得涂改,不得重抄,更改率≤1%(按月统计)。严格执行复核制度。
第二十二条 原材料、中控或半成品、产品的检验报告内容完整,计量单位和名词术语正确,结论判定正确,字迹端正无差错,不得涂改和更改。严格执行复核、审核制度。
第二十三条 产品或对外的检验报告在发出之前,需经质监机构盖章,方可生效。已发出的检验报告,如需要更改或补充时,应另发一份题为《对编号×××检验报告的补充(或更改)》的技术文件。
第二十四条 原始记录检验报告应有一定的格式,两者的主要内容一致并编号,不得缺页并装订成册,按月、年整理归档,保存三年;各种台帐的保存期应适当延长,并逐步采用微机管理。

第五章 仪器设备
第二十五条 企业质监机构应具有与所承担任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装置、容器、量具、用具、工具、工作台等检验手段,其数量、性能、精度应符合技术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 仪器设备管理
(一)有专人管理,在用仪器设备完好率达100%。
(二)主要仪器设备应建立技术档案。内容包括: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安装验收调 试记录、故障维修记录、计量检定合格证、操作规程和使用记录。
(三)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必须由专人循章操作,并认真做好使用记录。
(四)仪器设备一旦出现异常现象,应立即停机,查明原因,经修复、校准后,方可继续使用。
(五)报废或检验不需要的仪器设备应及时清理,不放在检验室内,影响正常检验工作。
第二十七条 计量器具的管理
(一)计量器具应按规定的检定周期由计量检定机构定期进行计量检定,有计量检定合格证并在计量器具上贴有计量标志,不准超期使用。
(二)玻璃量器应按规定进行计量检定。标准溶液、产品分析需用A级玻璃量器,并把校正值计入检验结果中;一般控制分析可用B级玻璃量器。
(三)没有检定规程的仪器设备,自行编制检定规程或检验方法,进行定期校检,并有校检记录。
(四)没有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准进入检验室。
(五)正确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第二十八条 非定型、非标准的仪器设备,应经过实验鉴定,精度符合要求,方可使用,保存试验记录。

第六章 工作环境
第二十九条 企业质监机构应具有与检验任务相适应的工作环境。
(一)检验室应远离污染源,以防止震动、粉尘、煤雾、噪声、酸碱腐蚀、恶臭、电磁辐射等对检验工作的干扰。
(二)检验室的建筑、结构、面积和照明等满足检验工作的要求,并有相应的辅助设施,保证检验工作正常进行。检验室应合理布局,方便操作,有利安全。
(三)根据检验工作的特点,应将检验室分设为化学分析室、仪器分析(包括物理测试)室、高温室、天平室、标准溶液制备室、样品室等,还应有办公室和更衣室。除具有一般的工作环境外,还应做到:
(1)天平室:避光、防震、防尘、气流稳定、温湿度符合要求。
(2)标准溶液制备室:防尘、采光好、温湿度符合要求。
(3)化验分析室:采光良好、排风好、上下水畅通、洁净。
(4)仪器分析(物理测试)室:防尘、防震以及仪器特有的要求。
(5)高温室:完善供电、消防设施,有良好的通风条件。
(6)样品室:通风好、安全、避光以及产品标准规定的特殊要求。
第三十条 检验中产生的“三废”经过处理,符合环境保护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三十一条 根据各检验室的工作性质,配备不同类型的消防器材,会正确使用,放置在明显易取的位置,并定期检查、更换。
第三十二条 质监人员应穿戴规定的工作服和使用规定的劳保防护用品进行工作。
第三十三条 检验室应保持整洁安静,物品放置做到定置管理,与检验无关的物品不准带入检验室,检验室内不准进行与检验工作无关的活动,与检验工作无关的人员未经允许不准进入检验室。

附件、附表
附件二:
化工生产企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定升级评分表(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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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标 准 分 │ 考 核 内 容 ┃
┃序号│ 项 目 ├──┬──┬──┼───────────┬───────────┬───────────┨
┃ │ │一级│二级│三级│ 一 级 │ 二 级 │ 三 级 ┃
┠──┼─────┼──┴──┴──┼───────────┴───────────┴───────────┨
┃ 一 │ 机构职责 │ 8分 │ ┃
┠──┼─────┼────────┼───────────────────────┬───────────┨
┃1.1 │* 机构设置│ 2分 │(1)独立的; (2)健全的; (3)二级建制; │(1)能独立行使监督检验 ┃
┃ │ │ │(4)主要职责明确的专职机构 │ 职能的机构; ┃
┃ │ │ │ 一项达不到扣1分. │(2)主要职责明确. ┃
┠──┼─────┼────────┼───────────────────────┴───────────┨
┃1.2 │* 机构领导│ 2分 │(1)正厂长直接领导,并列入正厂长的责任制内; (2)每年正厂长至少召开一次研┃
┃ │ │ │ 究质监工作的会议并有记录(考核三年). 一项达不到扣1分. ┃
┠──┼─────┼────────┼───────────────────────────────────┨
┃1.3 │经济责任制│ 2分 │(1)制定并实施质监机构的经济责任制; ┃
┃ │和质量否决│ │(2)为质量否决权提供数据和意见; ┃
┃ │权 │ │(3)有实施的记录. ┃
┠──┼─────┼────────┼───────────────────────────────────┨
┃1.4 │ 用户意见 │ 2分 │(1)每年主动征求用户意见,并有书面记录; (2)有处理质量投诉.异议的书面记 ┃
┃ │ │ │ 录和台帐. 一项达不到扣1分. ┃
┠──┼─────┼──┬──┬──┼───────────────────────────────────┨
┃ 二 │ 质监人员 │20分│16分│13分│ ┃
┠──┼─────┼──┴──┴──┼───────────────────────────────────┨
┃2.1 │ 人员配备 │ 2分 │(1)各类人员应满足质监工作需要; (2)有人员情况一览表; (3)有各类人员岗 ┃
┃ │ │ │ 位责任制或工作标准; (4)质监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主要质监人员不得随意┃
┃ │ │ │ 调动; (5)新增检验人员必须具有中技或高中以上文化程度,通过考核后,择 ┃
┃ │ │ │ 优录取. 一项达不到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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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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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标 准 分 │ 考 核 内 容 ┃
┃序号│ 项 目 ├──┬──┬──┼───────────┬───────────┬───────────┨
┃ │ │一级│二级│三级│ 一 级 │ 二 级 │ 三 级 ┃
┠──┼─────┼──┴──┴──┼───────────┼───────────┼───────────┨
┃2.2 │* 机构负责│ 2分 │(1) 至少有一名负责人具│(2) 至少有一名负责人具│(3) 至少有一名负责人具┃
┃ │ 人 │ │ 有本专业的工程师以│ 有本专业并从事质监│ 有本专业的技术员职┃
┃ │ │ │ 上职称; │ 工作五年以上的助理│ 称; ┃
┃ │ │ │ │ 工程师职称; │ ┃
┃ │ │ ├───────────┴───────────┴───────────┨
┃ │ │ │(2) 达到定升级条件中第七条的五点和第十二条的要求. (1)项达不到扣1分; ┃
┃ │ │ │ (2)项中一点达不到扣0.5分. ┃
┠──┼─────┼────────┼───────────┬───────────┬───────────┨
┃2.3 │检验室(组)│ 2分 │(1) 从事检验工作三年以│(1) 从事检验工作的技术│(1) 从事检验工作的技术┃
┃ │负责人 │ │ 上的技术人员或从事│ 人员或从事检验工作│ 人员或从事检验工作┃
┃ │ │ │ 检验工作五年以上具│ 三年以上具有中技. │ 三年以上具有相当高┃
┃ │ │ │ 有中技. 高中文化程│ 高中文化程度或五年│ 中文化程度的技术工┃
┃ │ │ │ 度或八年相当高中文│ 相当高中文化程度的│ 人; ┃
┃ │ │ │ 化程度的技术工人; │ 技术工人; │ ┃
┃ │ │ ├───────────┴───────────┴───────────┨
┃ │ │ │(2)达到定升级条件中第八条的四点和第十二条的要求. ┃
┃ │ │ │(1)项有一名达不到扣0.5分,最多扣1分; ┃
┃ │ │ │(2)项中有一名一点达不到扣0.2分,最多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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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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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标 准 分 │ 考 核 内 容 ┃
┃序号│ 项 目 ├──┬──┬──┼───────────┬───────────┬───────────┨
┃ │ │一级│二级│三级│ 一 级 │ 二 级 │ 三 级 ┃
┠──┼─────┼──┼──┼──┼───────────┼───────────┼───────────┨
┃2.4 │* 检验人员│ 4分│ 3分│ 2分│(1)90%达到相当高中以 │(1) 80%达到相当高中以│(1) 60%达到相当高中以┃
┃ │ │ │ │ │ 上文化程度 (1988年 │ 上文化程度; │ 上文化程度; ┃
┃ │ │ │ │ │ 以后增补的检验人员,│ │ ┃
┃ │ │ │ │ │ 必须达到中技或高中 │ │ ┃
┃ │ │ │ │ │ 以上文化程度); │ │ ┃
┃ │ │ │ │ ├───────────┴───────────┴───────────┨
┃ │ │ │ │ │(2) 全体检验人员都持证上岗; ┃
┃ │ │ │ │ │(3) 达到定升级条件中第九条的四点和第十二条的要求. ┃
┃ │ │ │ │ │ (1).(2)项一人达不到各扣0.5分; (3)项一人一点达不到扣0.2分. ┃
┠──┼─────┼──┼──┼──┼───────────┬───────────┬───────────┨
┃2.5 │检查人员和│ 3分│ 2分│ 1分│(1) 全部达到初中以上文│(1) 90%达到初中以上文│(1) 80%达到初中以上文┃
┃ │采样人员 │ │ │ │ 化程度; │ 化程度; │ 化程度; ┃
┃ │ │ │ │ ├───────────┴───────────┴───────────┨
┃ │ │ │ │ │(2)达到定升级条件中第十条的三点和第十二条的要求. ┃
┃ │ │ │ │ │(1)项一人达不到扣0.5分; (2)项中有一人一点达不到扣0.2分. ┃
┠──┼─────┼──┼──┼──┼───────────────────────────────────┨
┃2.6 │ 现场考核 │ 4分│ 3分│ 3分│(1) 抽检机构和室(组)负责人,考核法规政策.业务.管理等知识; ┃
┃ │ │ │ │ │(2) 抽查2~3人,考核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 ┃
┃ │ │ │ │ │(3) 召开部分质监人员座谈会,了解质监机构的业务建设情况. ┃
┃ │ │ │ │ ├───────────┬───────────┬───────────┨
┃ │ │ │ │ │(1).(2)项考核成绩应达 │(1).(2)项考核成绩应达 │(1).(2)项考核成绩应达 ┃
┃ │ │ │ │ │到优秀,达不到各扣2分; │到良好,达不到各扣1.5分│到合格,达不到各扣1.5分┃
┃ │ │ │ │ │(3)项作为综合判断的参 │;(3)项作为综合判断的参│;(3)项作为综合判断的参┃
┃ │ │ │ │ │考. │考. │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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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标 准 分 │ 考 核 内 容 ┃
┃序号│ 项 目 ├──┬──┬──┼───────────┬───────────┬───────────┨
┃ │ │一级│二级│三级│ 一 级 │ 二 级 │ 三 级 ┃
┠──┼─────┼──┼──┼──┼───────────┼───────────┼───────────┨
┃2.7 │ 培训 │ 3分│ 2分│ 1分│(1)有三年的培训规划; │(1)有第二年的培训规划;│(1)有年度计划; ┃
┃ │ │ │ │ │(2)有当年的培训计划.进│(2)有当年的培训计划.进│(2)有进度检查和实施记 ┃
┃ │ │ │ │ │ 度检查和实施记录; │ 度检查和实施记录; │ 录. ┃
┃ │ │ │ │ │(3)有三年的培训资料(包│(4)有开展岗位练兵或比 │ 一项达不到扣0.5分. ┃
┃ │ │ │ │ │ 括书面总结个人考核 │ 武活动的资料. │ ┃
┃ │ │ │ │ │ 成绩.奖励等); │ 一项达不到扣1分. │ ┃
┃ │ │ │ │ │(4)有开展岗位练兵或比 │ │ ┃
┃ │ │ │ │ │ 武活动的资料. │ │ ┃
┃ │ │ │ │ │ 一项达不到扣1分. │ │ ┃
┠──┼─────┼──┼──┼──┼───────────┴───────────┴───────────┨
┃ 三 │ 基础工作 │15分│14分│13分│ ┃
┠──┼─────┼──┴──┴──┼───────────────────────────────────┨
┃3.1 │制度执行情│ 10分 │(1)有两年的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2)有月报.年报和质量台帐; (3)执行经标┃
┃ │况 │ │准部门批准的现行企业标准.内控指标和检验规程; (4)标准溶液应严格管理,有┃
┃ │ │ │专人负责配制,容量分析用标准溶液必须两人标定,误差在规定范围内,超差必须 ┃
┃ │ │ │复标; (5)实验室用水应符合标准要求; (6)使用有效期内的合格的药品.制剂.┃
┃ │ │ │溶液和原材料,凡实施生产许可证的化学试剂,不准使用无证产品; (7)试剂瓶标┃
┃ │ │ │签内容应包括:品名.浓度及有效期等; (8)药品应分类存放,贵重物品.危险品和┃
┃ │ │ │剧毒品按有关规定管理,有使用.处理的登记手续. ┃
┃ │ │ │以上每项中有一点达不到扣0.5分,每项最多扣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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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标 准 分 │ 考 核 内 容 ┃
┃序号│ 项 目 ├──┬──┬──┼───────────┬───────────┬───────────┨
┃ │ │一级│二级│三级│ 一 级 │ 二 级 │ 三 级 ┃
┠──┼─────┼──┼──┼──┼───────────┼───────────┼───────────┨
┃3.2 │基础资料管│ 3分│ 2分│ 2分│(1)有承检产品目录.产品│(1).(2)项同一级; │(1).(2)项同一级; ┃
┃ │理 │ │ │ │ 现行标准和原材料标 │一项达不到扣1分. │一项达不到扣1分. ┃
┃ │ │ │ │ │ 准一览表,仪器设备和│ │ ┃
┃ │ │ │ │ │ 计量器具一览表等; │ │ ┃
┃ │ │ │ │ │(2)各种报表.台帐保存五│ │ ┃
┃ │ │ │ │ │ 年; │ │ ┃
┃ │ │ │ │ │(3)应有微机管理. │ │ ┃
┃ │ │ │ │ │ 一项达不到扣1分. │ │ ┃
┠──┼─────┼──┼──┼──┼───────────┼───────────┼───────────┨
┃3.3 │情报资料管│ 2分│ 2分│ 1分│(1)经常收集与质监有关 │(1).(2).(3)项同一级; │(1)注意收集有关技术文 ┃
┃ │理 │ │ │ │ 的技术文件和情报资 │一项达不到扣0.8分. │ 件和资料; ┃
┃ │ │ │ │ │ 料; │ │(2)发挥现有资料作用; ┃
┃ │ │ │ │ │(2)设立资料柜,有人负责│ │ 一项达不到扣0.5分. ┃
┃ │ │ │ │ │ ,管理良好; │ │ ┃
┃ │ │ │ │ │(3)充分发挥现有资料的 │ │ ┃
┃ │ │ │ │ │ 作用. │ │ ┃
┃ │ │ │ │ │ 一项达不到扣1分. │ │ ┃
┠──┼─────┼──┼──┼──┼───────────┴───────────┴───────────┨
┃ 四 │ 检验工作 │36分│34分│32分│ ┃
┠──┼─────┼──┴──┴──┼───────────────────────────────────┨
┃4.1 │原材料检验│ 5分 │(1)具有齐全的原材料标准和检验规程; 有一个原材料无标准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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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标 准 分 │ 考 核 内 容 ┃
┃序号│ 项 目 ├──┬──┬──┼───────────┬───────────┬───────────┨
┃ │ │一级│二级│三级│ 一 级 │ 二 级 │ 三 级 ┃
┠──┼─────┼──┴──┴──┼───────────┴───────────┴───────────┨
┃4.1 │ │ │(2) 对进厂的原材料应及时进行全项检验;有一批原材料未检验扣1分,未全项检 ┃
┃ │ │ │ 验扣0.5分. ┃
┃ │ │ │(3) 检验不合格或与生产方提供的资料不符时,及时向企业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
┃ │ │ │ 并有跟踪反馈信息. ┃
┃ │ │ │ 有一次不合格的原材料直接使用的扣1分. ┃
┠──┼─────┼──┬──┬──┼───────────┬───────────┬───────────┨
┃4.2 │中控.半成 │ 3分│ 2分│ 1分│(1) 有专职技术人员负责│(1) 有专职质监人员负责│(1) 有质监人员负责对中┃
┃ │品和工序检│ │ │ │ 定期检查考核中控工│ 对中控检查和考核; │ 控进行检查; ┃
┃ │查 │ │ │ │ 作; │(2) 对中控人员进行业务│(2) 组织中控人员业务学┃
┃ │ │ │ │ │(2) 组织中控人员业务培│ 培训; │ 习; ┃
┃ │ │ │ │ │ 训; │(3).(4)项同一级. │(3).(4)项同一级. ┃
┃ │ │ │ │ │(3) 按技术标准或工艺规│一项达不到扣1分. │一项达不到扣0.5分. ┃
┃ │ │ │ │ │ 程对半成品逐批全项│ │ ┃
┃ │ │ │ │ │ 检验,不合格的半成 │ │ ┃
┃ │ │ │ │ │ 品不准直接流入下道│ │ ┃
┃ │ │ │ │ │ 工序; │ │ ┃
┃ │ │ │ │ │(4) 按工艺要求对各工序│ │ ┃
┃ │ │ │ │ │ 进行检查. │ │ ┃
┃ │ │ │ │ │一项达不到扣1.5分. │ │ ┃
┃ │ │ │ │ ├───────────┴───────────┴───────────┨
┃ │ │ │ │ │以上各项均有书面记录. 对中控按(1).(2)项考核, 对半成品.工序按(3).(4)项 ┃
┃ │ │ │ │ │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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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标 准 分 │ 考 核 内 容 ┃
┃序号│ 项 目 ├──┬──┬──┼───────────┬───────────┬───────────┨
┃ │ │一级│二级│三级│ 一 级 │ 二 级 │ 三 级 ┃
┠──┼─────┼──┴──┴──┼───────────┴───────────┴───────────┨
┃4.3 │* 产品检验│ 6分 │(1)产品有齐全的现行技术标准;有一个产品无标准扣1分. ┃
┃ │ │ │(2)对产品逐批进行全项检验;有一批成品未检验扣2分,未全项检验扣1分,检验 ┃
┃ │ │ │ 不合格而以合格品出厂扣6分.等级不符出厂扣3分. ┃
┃ │ │ │(3)一年内未发生由于质监机构失职而导致退货或省级以上监督抽查不合格的质 ┃
┃ │ │ │ 量事故;有一起事故扣6分. ┃
┠──┼─────┼────────┼───────────────────────────────────┨
┃4.4 │外观.重量.│ 3分 │(1)有检查制度,有专人负责,有记录; (2)产品有严格的入库.出厂制度; (3)有┃
┃ │包装.标志 │ │包装标准并严格执行; (4)产品按标准要求储存,按等级分类堆放; (5)按包装 ┃
┃ │和储存的检│ │单位检量,误差在允许范围内; (6)正确使用各种标志,如优质品.生产许可证.危┃
┃ │查 │ │险品.剧毒品等; (7)在质量保证期内,未发生因包装不按标准,而导致产品变质 ┃
┃ │ │ │的重大事故. 一项达不到扣0.5分; 有一起事故扣3分. ┃
┠──┼─────┼──┬──┬──┼───────────┬───────────┬───────────┨
┃4.5 │* 检验质量│ 8分│ 7分│ 6分│(1)有检验工作程序并严 │(1).(2)同一级; │(1).(2).(3).(4).(5)同 ┃
┃ │ │ │ │ │ 格执行; │(3)有样品柜及留样保管 │二级 ┃
┃ │ │ │ │ │(2)正确执行采样标准; │ 制度和记录; │一项达不到扣1分,计算错┃
┃ │ │ │ │ │(3)有样品室及留样保管 │(4)同一级; │误扣0.2分,结论误判扣2 ┃
┃ │ │ │ │ │ 制度和记录; │(5)会计算,按有关要求将│分. ┃
┃ │ │ │ │ │(4)操作规范.正确.熟练,│ 补正值代入计算过程,│ ┃
┃ │ │ │ │ │ 产品主含量及标准规 │ 正确执行数值修约规 │ ┃
┃ │ │ │ │ │ 定的项目做平行样,误│ 则,计算结果不得出现│ ┃
┃ │ │ │ │ │ 差在允许范围(超差必│ 错误; │ ┃
┃ │ │ │ │ │ 须复测); │(6)对留样定期进行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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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标 准 分 │ 考 核 内 容 ┃
┃序号│ 项 目 ├──┬──┬──┼───────────┬───────────┬───────────┨
┃ │ │一级│二级│三级│ 一 级 │ 二 级 │ 三 级 ┃
┠──┼─────┼──┼──┼──┼───────────┼───────────┼───────────┨
┃ │ │ │ │ │(5)懂原理.会计算,按有 │一项达不到扣1分,计算错│ ┃
┃ │ │ │ │ │ 关要求将补正值代入 │误扣0.5分, 结论误判扣 │ ┃
┃ │ │ │ │ │ 计算过程,正确执行数│2.5分. │ ┃
┃ │ │ │ │ │ 值修约规则,计算结果│ │ ┃
┃ │ │ │ │ │ 不得出现错误; │ │ ┃
┃ │ │ │ │ │(6)对留样进行定期抽查.│ │ ┃
┃ │ │ │ │ │一项达不到扣1分,计算错│ │ ┃
┃ │ │ │ │ │误扣1分,结论误判扣3分.│ │ ┃
┠──┼─────┼──┴──┴──┼───────────┴───────────┴───────────┨
┃4.6 │ 原始记录 │ 5分 │(1)根据工作特点,印制企业内部统一的原材料.中控或半成品.产品的检验原始记┃
┃ │ │ │录格式,内容齐全.产品原始记录应包括:编号.品名.数量.批号.取样日期.检验日┃
┃ │ │ │期.标准号.检验项目.实测数据.计算公式.结论.检验者.复核者等等; (2)必须 ┃
┃ │ │ │直接.真实地填写记录,不得转抄.誊写,不得用铅笔书写; (3)字迹端正.清晰,数┃
┃ │ │ │码用仿宋体; (4)不得随意涂改,有错按规定方法更改,更改率≤1%; (5)严格执┃
┃ │ │ │行复核制度,有检验者和复核者签字; (6)原始记录不得缺页,装订成册,按月.年┃
┃ │ │ │整理,保存3年. ┃
┃ │ │ │一项达不到扣1分. ┃
┠──┼─────┼────────┼───────────────────────────────────┨
┃4.7 │ 检验报告 │ 5分 │(1)企业应印制统一的原材料.中控或半成品.产品的检验报告单,内容齐全.产品 ┃
┃ │ │ │检验报告单内容包括:编号.品名.数量.批号.报告日期.标准号.检验项目.指标值┃
┃ │ │ │.实测值.结论.检验者.复核者.审核者等,计量单位和名词术语正确,检验项目和 ┃
┃ │ │ │数据与原始记录一致; (2)检验报告应字迹端正.清楚.正规,数码用仿宋体;检验┃
┃ │ │ │报告用无差错,不得涂改和更改; (4)原材料.半成品检验报告执行复核制度,产 ┃
┃ │ │ │品检验报告严格执行复核审核制度,并经质监机构盖章; (5)检验报告应编号,不┃
┃ │ │ │得缺页,装订成册,按月.年整理归档,保存3年. ┃
┃ │ │ │一项达不到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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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标 准 分 │ 考 核 内 容 ┃
┃序号│ 项 目 ├──┬──┬──┼───────────┬───────────┬───────────┨
┃ │ │一级│二级│三级│ 一 级 │ 二 级 │ 三 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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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 仪器设备 │12分│10分│ 8分│ ┃
┠──┼─────┼──┼──┼──┼───────────┬───────────┬───────────┨
┃5.1 │仪器设备管│ 6分│ 5分│ 4分│(1)有与所承担任务相适 │(1).(2).(3).(4).(5)项 │(1).(2).(3)项同一级. ┃
┃ │理 │ │ │ │ 应的仪器设备,其性能│同一级. │一项达不到各扣1.5分. ┃
┃ │ │ │ │ │ 和精度符合标准要求;│(1).(2).(3)项达不到各 │ ┃
┃ │ │ │ │ │(2)技术档案齐全,在用仪│扣1.5分. │ ┃
┃ │ │ │ │ │ 器设备完好率达100%│(4).(5)项达不到各扣0.5│ ┃
┃ │ │ │ │ │ ; │分. │ ┃
┃ │ │ │ │ │(3)按操作规程正确使用 │ │ ┃
┃ │ │ │ │ │ 仪器设备,无违章操作│ │ ┃
┃ │ │ │ │ │ ; │ │ ┃
┃ │ │ │ │ │(4)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有 │ │ ┃
┃ │ │ │ │ │ 专人操作,作好使用记│ │ ┃
┃ │ │ │ │ │ 录; │ │ ┃
┃ │ │ │ │ │(5)有专人管理,维护保养│ │ ┃
┃ │ │ │ │ │ 良好. │ │ ┃
┃ │ │ │ │ │(1).(2).(3)项达不到各 │ │ ┃
┃ │ │ │ │ │扣2分. │ │ ┃
┃ │ │ │ │ │(4).(5)项达不到各扣0.5│ │ ┃
┃ │ │ │ │ │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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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标 准 分 │ 考 核 内 容 ┃
┃序号│ 项 目 ├──┬──┬──┼───────────┬───────────┬───────────┨
┃ │ │一级│二级│三级│ 一 级 │ 二 级 │ 三 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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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计量工作 │ 6分│ 5分│ 4分│(1)有人负责计量器具的 │(1)按规定对计量器具周 │(1).(2).(3).(4)项同二 ┃
┃ │ │ │ │ │ 送检工作,并按规定周│ 检; │级. ┃
┃ │ │ │ │ │ 检; │(2).(3).(4).(5)项同一 │一项达不到扣1分. ┃
┃ │ │ │ │ │(2)正确使用计量标志; │级. │ ┃
┃ │ │ │ │ │(3)正确使用玻璃量器; │一项达不到扣1分. │ ┃
┃ │ │ │ │ │(4)正确使用法定计量单 │ │ ┃
┃ │ │ │ │ │ 位; │ │ ┃
┃ │ │ │ │ │(5)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 │ │ ┃
┃ │ │ │ │ │ 格的计量器具不得进 │ │ ┃
┃ │ │ │ │ │ 入检验室; │ │ ┃
┃ │ │ │ │ │(6)非定型.非标准仪器设│ │ ┃
┃ │ │ │ │ │ 备有检定规程和记录.│ │ ┃
┃ │ │ │ │ │一项达不到扣1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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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 工作环境 │ 9分│ 7分│ 5分│ ┃
┠──┼─────┼──┼──┼──┼───────────┬───────────┬───────────┨
┃6.1 │* 环境条件│ 5分│ 4分│ 3分│(1)检验室应远离污染源,│(1).(2).(4)项同一级; │(1).(2)项同一级; ┃
┃ │ │ │ │ │ 以防止对检验干扰; │(3)化学分析室.仪器分析│(3)化学分析室.仪器分析┃
┃ │ │ │ │ │(2)检验室的结构应满足 │室(含物理测试室).天平 │ 室(含物理测试室).天┃
┃ │ │ │ │ │ 检验的要求,并有相应│室.高温室.标准溶液室. │ 平室.高温室和标准溶┃
┃ │ │ │ │ │ 的辅助设施; │更衣室应分开设置. │ 液室应隔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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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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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标 准 分 │ 考 核 内 容 ┃
┃序号│ 项 目 ├──┬──┬──┼───────────┬───────────┬───────────┨
┃ │ │一级│二级│三级│ 一 级 │ 二 级 │ 三 级 ┃
┠──┼─────┼──┼──┼──┼───────────┼───────────┼───────────┨
┃6.1 │* 环境条件│ 5分│ 4分│ 3分│(3)设有独立的化学分析 │一项达不到扣1分. │一项达不到各扣1分. ┃
┃ │ │ │ │ │ 室.仪器分析室(含物 │ │ ┃
┃ │ │ │ │ │ 理测试室).天平室.高│ │ ┃
┃ │ │ │ │ │ 温室.标准溶液室.样 │ │ ┃
┃ │ │ │ │ │ 品室.更衣室.办公室;│ │ ┃
┃ │ │ │ │ │(4)各室条件应符合定升 │ │ ┃
┃ │ │ │ │ │ 级条件第二十九条的 │ │ ┃
┃ │ │ │ │ │ 条件; │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政府长期经济、科学和技术合作协定

中国政府 南斯拉夫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政府长期经济、科学和技术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78年8月26日 生效日期1979年2月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政府,为了进一步发展两国的传统友谊,本着互相尊重国家主权、民族独立、不干涉内政和平等互利的原则,为使两国经济、科学和技术合作的不断扩大和加强有一个长期稳定的基础,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为了扩大两国互利的商品交换,缔约双方要支持、推动长期经济、科学和技术合作的发展,并为此提供方便。

  第二条 缔约双方在促进长期合作的活动中,应考虑两国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规定的内容。

  第三条 在相互贸易中,缔约一方对来自缔约另一方的本国产品在关税、商品储存和过境运输的全部问题上,根据现有可能提供最惠国待遇。

  第四条 本协定第三条条款不适用于下述情况:
  一、为促进小额边境贸易对邻国的优惠;
  二、缔约任何一方业已加入和可能加入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而对其成员国的优惠;
  三、按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关于成员国的某些条款而提供的优惠和根据关税及贸易总协定规定所签订的国际条约而提供的优惠。

  第五条 两国经济部门的有关机构和其他机构之间的长期合作将按本协定的条款和签订的其他文件进行。本协定所指的长期合作主要是:
  一、科学、工艺和技术的研究;
  二、设计和建设双方都感兴趣的经济项目和生产装置;
  三、在一国或者两国内进行机械、装置和设备生产方面的协作和专业化,以满足本国的需要和向第三国出口;
  四、更合理的利用两国生产和劳务能力;
  五、相互交换、出售和获得科学技术成果和工艺技术资料(技术转让);
  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和第三国建设项目方面进行咨询和工程技术等合作。
  对共同感兴趣的具体合作及其方式,将由两国有关的经济和科学研究机构另签协议确定。

  第六条 为了促进双方经济、科学和技术合作,缔约双方协助两国有关机构进行接触,支持和推动它们在长期合作中发展直接关系。

  第七条 商品的相互提供以及商品和劳务的支付,将按照贸易和付款协定的规定办理。
  为了更好地发展经济合作,双方将促进贸易和付款方式的改进。

  第八条 缔约双方的长期合作应根据本协定并尊重双方的国家规定和政府的有关决议进行。

  第九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建立中南经济、科学和技术合作委员会协定所建立的混合委员会,将努力贯彻本协定条款,关注执行情况和建议缔约双方采取促进相互合作的必要措施。

  第十条 本协定自缔约双方相互通知履行各自的法律手续之日起生效。
  本协定有效期为十年。本协定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如缔约一方未通知终止本协定,本协定则自动延长五年。
  本协定期满时,根据本协定签订的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如尚未完成,本协定的条款仍将有效,直至全部完成为止。
  本协定于一九七八年八月二十六日在贝尔格莱德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塞尔维亚—克罗地亚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缔约双方相互通知已完成各自法律程序,本协定自一九七九年二月六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         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
   政府代表             政 府 代 表
    纪登奎            布拉尼斯拉夫·伊科尼奇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