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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编办《关于印发〈中央编办对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三定”规定中有关动漫、网络游戏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的部分条文的解释〉的通知》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19:15:18  浏览:85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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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编办《关于印发〈中央编办对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三定”规定中有关动漫、网络游戏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的部分条文的解释〉的通知》的通知

文化部办公厅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编办《关于印发〈中央编办对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三定”规定中有关动漫、网络游戏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的部分条文的解释〉的通知》的通知

办人发〔2009〕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各计划单列市文化局,本部各司局,国家文物局:

  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三定”规定,进一步理顺动漫、网络游戏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职责,中央编办对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三定”规定中,有关动漫、网络游戏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的部分条文进行了解释。现将中央编办《关于印发〈中央编办对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三定”规定中有关动漫、网络游戏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的部分条文的解释〉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9〕3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九年九月十四日

文化部办公厅 2009年9月15日印发




关于印发《中央编办对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三定”规定>中有关动漫、网络游戏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的部分条文的解释》的通知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中央编办发[2009]35号



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

  2008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分别印发了文化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的《“三定”规定》。《“三定”规定》印发后,三个部门在执行中对有关动漫、网络游戏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等条文出现了不同的理解。

  按照《“三定”规定》由中央编办负责解释的规定,现将经中央领导同志同意的《中央编办对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三定”规定>中有关动漫、网络游戏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的部分条文的解释》送去,请按此解释切实履行各自职责。《“三定”规定》中明确三个部门之间“划出”、“划入”的职责,请务必在年底前完成“划出”、“划入”工作,并将“划出”、“划入”情况向中央编办备案。凡“划出”的,“划出”部门不再对“划出”职责负责;凡“划入”的,“划入”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格履行职责。三个部门要严格执行《“三定”规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配合,相互支持,共同做好工作。


  附件:《中央编办对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 <“三定”规定>中有关动漫、网络游戏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的部分条文的解释》


2009年9月7日





中央编办对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三定”规定》中有关动漫、网络游戏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的部分条文的解释


  国务院各部门《“三定”规定》中规定:“本规定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按照这一规定,现对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三定”规定》中有关动漫、网络游戏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的部分条文作出以下解释。

  一、动漫管理的有关条文

  文化部、广电总局和新闻出版总署《“三定”规定》中规定:“文化部负责动漫和网络游戏相关产业规划、产业基地、项目建设、会展交易和市场监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负责对影视动漫和网络视听中的动漫节目进行管理。国家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在出版环节对动漫进行管理,对游戏出版物的网上出版发行进行前置审批。”按照上述规定,文化部是动漫的主管部门,对动漫进行统一的宏观管理和日常管理,包括相关产业规划、产业基地、项目建设、会展交易和市场监管。

  《“三定”规定》中规定:“将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动漫(不含影视动漫和网络视听中的动漫节目)管理的职责划入文化部”。按此规定,文化部的统一管理中“不含影视动漫和网络视听中的动漫节目”,“影视动漫和网络视听中的动漫节目”仍由广电总局负责。“影视动漫和网络视听中的动漫节目”是指动漫电影、电视剧,互联网上的动漫电影、电视剧,网络视听中的动漫节目。在文化部对动漫的行业管理下,这三类节目由广电总局负责。

  《“三定”规定》还规定“将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动漫、网络游戏管理(不含网络游戏的网上出版前置审批),及相关产业规划、产业基地、项目建设、会展交易和市场监管的职责划入文化部”。划入文化部后,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在出版环节对动漫进行管理”,“出版环节”是指动漫的书、报、刊、音像制品等动漫出版物的审批。

  二、网络游戏管理的有关条文

  文化部、新闻出版总署《“三定”规定》中规定:“文化部负责动漫和网络游戏相关产业规划、产业基地、项目建设、会展交易和市场监管。”“国家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在出版环节对动漫进行管理,对游戏出版物的网上出版发行进行前置审批。” 《“三定”规定》中还明确“将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动漫、网络游戏管理(不含网络游戏的网上出版前置审批),及相关产业规划、产业基地、项目建设、会展交易和市场监管的职责划入文化部。”按照上述规定,文化部是网络游戏的主管部门。

  在文化部的统一管理下,新闻出版总署负责“网络游戏的网上出版前置审批”。“网络游戏的网上出版”是指网络游戏的出版物,“前置审批”是指在经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许可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服务之前由新闻出版总署对网络游戏出版物进行审批。一旦上网,完全由文化部管理。对经新闻出版总署前置审批过的网络游戏,文化部应允许上网,不再重复审查,并在管理中严格按新闻出版总署前置审批的内容管理;网络游戏出版物未经新闻出版总署前置审批擅自上网的,由文化部负责指导文化市场执法队伍进行查处,新闻出版总署不直接对上网的网络游戏进行处理。

  新闻出版总署《“三定”规定》中科技与数字出版司职责中“负责对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互联网游戏作品进行审批”中的“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互联网游戏作品”,是指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在互联网上网的游戏出版物。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对这类出版物进行审批,其他进口网络游戏的审批工作由文化部负责。

  三、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的有关条文

  文化部《“三定”规定》中规定:文化部负责“指导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文化部文化市场司负责“指导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推动副省级城市和地市级以下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部门执法力量的整合”。具体是指:文化部负责指导文化市场的综合执法工作,负责指导副省级城市和地市级以下的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部门执法力量的整合,建立统一的文化市场执法力量。文化市场执法工作由统一的文化市场执法力量承担。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综合司 2009年9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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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需要再审而又发现遗漏了诉讼第三人的案件应指令哪一审法院按什么程序再审问题的批复

最高法院


关于需要再审而又发现遗漏了诉讼第三人的案件应指令哪一审法院按什么程序再审问题的批复
最高法院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6)青法经发字第3号请示收悉.关于上级人民法院对业经二审终审的经济纠纷案件,发现确有错误需要再审,但又发现原来的一审、二审遗漏了诉讼第三人,应指令哪一审法院按什么程序再审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六十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
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根据这一规定,对业经二审终审的案件需要再审的,无论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或指令原二审法院再审,都须按第二审程序审判.原二审法院再审,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12)办理,即:第二审人民法院在
诉讼进行中发现需要更换、追加当事人的,在更换、追加后,经调解,当事人之间不能达成协议时,应当将案件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此复
一九八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1986年5月21日

关于贯彻落实国办通知认真做好交通行业能源节约工作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体法发[2004]316号



关于贯彻落实国办通知认真做好交通行业能源节约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沿海各港口,交通行业有关企业,部属各单位,中国交通企业管理协会、中交企协能源管理委员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保障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发展,解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面临的资源约束和环境压力问题”,国务院办公厅最近印发了《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4]30号),部署了2004年至2006年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资源节约活动,全面推进能源、原材料、水、土地等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工作。

国务院就开展资源节约活动,重点提出了六项主要工作。一是要建立健全资源节约责任制,明确一位领导干部负责资源节约工作,完善能源使用的计量、记录、报告、奖惩等管理制度,把资源节约的责任纳入各工作岗位的职责之中,纳入各单位日常管理和工作考核之中,做到层层有责任,逐级抓落实。二是加强规划指导,完善资源节约法规标准和规章,完善节能等配套法规。各地区、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行业的实际,抓紧制订配套法规和相关规划。三是研究制订财政、税收、价格等激励政策,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节能、节水设备(产品),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大对重大节能技术开发、示范和改造项目的投资力度。四是加快资源节约技术的开发和推广应用,重点支持一批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技术开发、技术改造项目。通过发布目录、技术交流等方式,加快先进成熟技术的推广应用。五是推行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节约新机制。建立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发布国内外各类能耗、水耗、先进技术和管理信息,加快资源节约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的推广应用。六是组织资源节约专项检查。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重点行业和企业节能和节水情况、行业节能设计规范执行情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列节能篇(章)的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采取措施及时整改,坚决关闭或淘汰技术落后、浪费资源、污染严重的企业或项目。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交通行业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结合交通运输和建设的实际情况,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把开展资源节约活动与转变交通运输经济增长方式、提高交通运输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结合起来。重大建设项目的确定要按照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走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经济效益好的要求,把节约资源、降低消耗放在突出位置,采取有效措施,扎扎实实地推进交通行业资源节约工作。

二、加大交通行业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篇(章)”编制和评估工作的监督管理力度,规范和强化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合理用能专题论证工作。部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加大对年能耗超过2000吨标准煤以上的水运建设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节能篇(章)”编制及其评估监督管理的力度,并会同有关部门对水运工程重大建设项目的节能设计规范、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列“节能篇(章)”规定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被查单位限期要提出整改措施。

各省(市)交通厅(局、委)、各港口企业能源管理部门从现在开始要对照有关规定(原国家计委、经贸委和建设部《关于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篇(章)”编制及评估的规定》(计交能[1997]2542号)、交通部《交通行业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列“节能篇(章)”暂行规定》(交体法发[1995]607号)、交通部《〈交通行业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列“节能篇(章)”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交体法发[1996]354号))和技术标准,将近年来执行规定的情况进行一次自查。检查内容包括:自1997年国家计委、经贸委和建设部发布《关于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篇(章)”编制及评估的规定》以来,本单位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工可研设计、初步设计文件中是否编制了“节能篇(章)”;年能耗超过2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项目是否进行了“节能篇(章)”评估,提出贯彻落实并认真抓好这项工作的意见,将落实情况以书面材料报部。

交通行业各港口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和规定,工程项目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必须编制《节能篇(章)》,超过能耗规定标准的工程项目其工可报告中的“节能篇(章)”必须进行节能评估。自2004年7月1日起,凡基本建设项目年能耗超过2000吨标准煤的未按规定编制“节能篇(章)”和未对其进行评估的,交通部及各级项目管理部门不得批准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对于分期分年度建设的一个整体项目,也必须编制“节能篇(章)”,对其进行评估。

三、继续做好交通行业节能产品(技术)目录公布工作,加大节能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力度,强化节能产品目录管理。交通运输作为能源消耗的重点,积极和努力开展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是科研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关键行业,以点带面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推动节能工作的一种有效方法,做好节能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目录公布和推广应用也是交通行业节能管理的一项主要工作,因此,节能工作应引起各部门的高度重视。部将继续对节能产品(技术)采取成熟一批公布一批,推广一批,并在推广形式上由过去的推荐公布改变为目录管理,使政府的引导推荐成为一种为行业节能的日常服务工作,方便优秀节能产品(技术)的推广和社会的选用。推广应用的项目不限于改进运输装备性能、提高能效的节能产品与技术,还要扩大到节能的新工艺、新设备及运输装备、新型材料(燃)料,尤其是节能型营运车辆、节能型船舶、节能型装卸设备和货运场站节能管理方法等,同时完善和制定节能产品(技术)目录管理规程及相关技术标准。通过这项工作的开展,挖掘出具有明显节能效果的项目和产品用于交通行业,限制或淘汰技术落后、浪费资源、污染严重的老旧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减缓交通运输能源消费增长。

四、加快制订能源消耗统计标准,完善能源消耗统计报表制度,建立能源消耗的科学考核指标体系。研究制定配套的节能标准是推进交通节能事业的基础工作,目前交通行业实施的节能标准不能满足我国日益发展的交通运输和基本建设的需要,因此,部决定用2年的时间,根据交通运输的特点,在完善原有统计报表的统计项目、统计口径的基础上,通过分析研究企业能源统计数据,提出能源消耗的合理有效技术指标体系和科学的考核体系,并组织部分港口企业、船舶运输企业、公路运输企业共同研究制定出新的能源消耗统计标准,包括《港口企业能源消耗统计及分析方法》、《船舶运输企业能源消耗统计及分析方法》、《公路运输企业能源消耗统计及分析方法》和《港口能源利用效率测算方法》。

各单位、各部门要加强能耗统计和能耗分析工作,严格按照部即将下发的“交通行业能源消耗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真实、准确的报送能源消耗情况和用能分析报告。通过强化能源统计和分析工作,促进重点用能单位认真抓好能耗考核分析,不断采取节能措施,改进用能管理和技术,使节能管理部门及时了解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技术发展水平,为政府研究制定节能技术经济政策提供依据,有利于推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推动节能工作。

五、组织开展节能降耗创新项目的试点工作。节约能源工作只有把管理创新、技术创新和人才培训创新进行有机的结合,才能求真务实地把节能降耗落到实到,达到使企业增效,社会、国家受益的目的。部将有重点的选择部分水运、道路运输企业、港口企业进行管理节能项目的试点。通过以先进的技术方法和管理模式,有效解决“人的不节能行为和物的不节能状态”。

六、加快建立信息发布制度,提高行业节能意识。定期对重点耗能单位能耗情况和节能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推广目录信息向交通行业公布,以提高全行业的节能意识和可持续发展意识,提高各级领导对节能的重视程度,提高开发商和广大用户的认识程度,引导能源消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四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