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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连市市本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银行代理业务综合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4 06:26:07  浏览:885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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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连市市本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银行代理业务综合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大连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


关于印发《大连市市本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银行代理业务综合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财库〔2008〕299号




市本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各代理银行,市直各有关部门:

为促进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提高代理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建立健全银行代理业务综合考评制度,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银行代理业务综合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6〕4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研究制定了《大连市市本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银行代理业务综合考评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连市市本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银行代理业务综合考评暂行办法



大连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

二○○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大连市市本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银行

代理业务综合考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促进市本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提高代理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根据市财政局与代理银行签订的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委托代理协议及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与代理银行签订的资金清算管理协议与清算协议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代理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所有商业银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银行年度代理业务综合考评(以下简称“综合考评”),是指市财政局依据与代理银行签订的国库集中支付有关协议及规定,对代理银行年度代理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情况进行考核后做出的综合评价。

第四条综合考评遵循科学、规范、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综合考评内容由代理银行服务质量问卷调查考评、代理银行履行协议情况考评、代理银行年度检查考评和代理银行年度报告考评四部分组成。

第六条综合考评实行百分制,采取量化评分和扣分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测评。

第七条综合考评各部分的分值为:代理银行服务质量问卷调查考评30分;代理银行履行协议情况考评40分;代理银行年度检查考评20分;代理银行年度报告考评10分。

第八条综合考评的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章 代理银行服务质量问卷调查考评



第九条代理银行服务质量问卷调查考评,是指市财政局通过向实施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市级预算单位发放《XX年度代理银行问卷调查表》(详见附件)的方式,对代理银行代理市级财政集中支付业务的服务质量进行考评。

第十条代理银行服务质量问卷调查考评指标由支付结算水平、信息反馈质量、管理协调水平、人员业务素质和支付系统性能五项指标构成,满分30分。

(一)支付结算水平指标:考核代理银行资金汇划的及时、准确程度和业务流程的简捷、规范程度等;(6分)

(二)信息反馈质量指标:考核代理银行信息反馈的及时性、信息要素的完整性和信息内容的准确性等;(6分)

(三)管理协调水平指标:考核代理银行机构人员配置的合理性、内控制度的完善性、零余额账户管理的规范性和工作协调能力等;(4分)

(四)人员业务素质指标:考核代理银行掌握和运用相关政策情况、履行工作职责情况以及经办人员的服务态度等;(10分)

(五)支付系统性能指标:考核代理银行支付系统运行的效率、稳定性、可靠性,以及系统功能的先进性和升级换代能力。(4分)

第十一条代理银行服务质量问卷调查范围为实施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所有预算单位。市财政局国库管理部门从每个代理银行代理的预算单位中随机抽取100个作为问卷调查对象,代理预算单位数少于100个的全部选取为问卷调查对象。

第十二条市财政国库管理部门于每年11月25日前将问卷调查的有关事项函告一级预算单位,并发放问卷调查表。

第十三条预算单位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填报调查问卷。市级一级预算单位应认真配合市财政国库管理部门做好问卷调查工作,对所属基层预算单位及时发放和收集调查问卷,并将收集整理后的调查问卷于当年12月25日前集中送至市财政国库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市财政国库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汇总各代理银行服务质量问卷调查结果,计算各代理银行服务质量问卷调查考评得分。



第三章 代理银行履行协议情况的考评



第十五条代理银行履行协议情况考评,是指市财政国库管理部门、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国库部门依据代理协议有关内容,对代理银行履行协议情况进行的考评。

第十六条代理银行履行协议情况考评包括资金支付、信息反馈、零余额账户管理和组织管理等内容,满分40分。

第十七条代理银行履行协议情况考评采取扣分法,即市财政国库管理部门依据日常支付业务和工作调研了解掌握的、预算单位反映或投诉的,以及财政国库动态监控发现的代理银行违反协议规定的行为,经核实后做扣分处理。履行协议考评扣分按年度,扣完为止。

第十八条资金支付情况考评,满分15分,对代理银行以下行为按次扣分,扣完为止。

(一)未能按照规定时间准确下达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的,扣1—2分。

(二)未能按照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控制预算单位支付金额的,扣1—2分。

(三)未能按照市财政国库管理部门或预算单位指令办理支付业务,造成资金错划、漏划或迟划的,扣2—3分。

(四)未经市财政局批准,办理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向其本单位其他账户和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的,扣2—3分。

(五)未能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将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资金与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清算或反清算的,扣1—2分。

(六)违反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操作规程,先清算后支付的,扣2—4分。

(七)未能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现金提取的,扣1—2分。

(八)其他违反协议规定的财政性资金支付行为,视情节轻重,扣1—5分。

第十九条信息反馈情况考评,满分10分,对代理银行以下行为按次扣分,扣完为止。

(一)未能按规定时间和内容向市财政国库管理部门准确传递单据、报送报表和发送集中支付电子信息的,扣1—2分。

(二)未能按规定时间和内容与市财政国库管理部门对账的,扣05—1分。

(三)未能按规定时间和内容向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国库处准确传递和发送集中支付电子信息的,扣05—2分。

(四)未按规定的时间和内容向预算单位准确反馈回单、报表和对账的,扣05—2分。

(五)未能妥善保管市财政局和预算单位提供的各种财政资金支付单据、预留印鉴或相关资料的,扣1—2分。

(六)未经市财政国库管理部门许可,擅自对外提供财政性资金支付信息的,扣2—4分。

(七)其他违反协议规定的信息反馈行为,视情节轻重,扣1—5分。

第二十条零余额账户管理情况考评,满分5分,对代理银行以下行为按次扣分,扣完为止。

(一)未经市财政国库管理部门许可,擅自为预算单位开设、变更和撤销零余额账户的,扣1分。

(二)未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办理开设、变更和撤销零余额账户有关手续,造成工作延误的,扣1分。

(三)未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准确将零余额账户开设、变更和撤销有关情况报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备案的,扣1分。

第二十一条组织管理情况考评,满分10分,对代理银行以下行为按次扣分,扣完为止。

(一)对在代理财政业务中出现的问题协调解决不力、处理不当,造成工作延误,产生一定影响的,扣1—2分。

(二)未能及时组织系统维护、开发和升级,造成效率低,工作延误,或影响资金安全的,扣1—3分。

(三)未经代理财政业务知识岗前培训上岗,不能熟练操作业务影响工作的,扣05—1分。

(四)代理银行无故拒绝代理预算单位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扣1—2分。



第四章 代理银行年度检查考评



第二十二条代理银行年度检查考评是指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分别或联合对代理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清算行、承办行进行现场业务检查,根据检查情况做出的综合考评,满分20分。

第二十三条现场业务检查分为全面检查和专项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代理银行的内控制度执行和管理情况、业务流程操作情况等与代理业务有关的事项。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属于本办法第三章已明确考核事项的,按上述有关规定予以扣分;其它事项,酌情扣分。

第二十四条现场业务检查前确定检查重点,进场检查前三天通知被查银行,被查银行应及时提供检查人员所需资料,对检查人员提出的询问应如实回答,积极配合检查人员开展检查工作。检查过程中若发现代理银行存在有意隐瞒问题或有意妨碍检查人员工作的情况,则此项考评视为零分。



第五章 代理银行年度报告考评



第二十五条代理银行年度报告考评是指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对代理银行撰写的年度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工作总结报告进行考评。

第二十六条考评的内容包括代理业务基本情况说明、工作改进措施和建议等内容,满分为10分。

(一)代理业务基本情况说明:反映代理银行制度建设、系统完善、支付结算、信息反馈、账户管理、对经办分支机构的考核与培训指导、内控机制,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工作改进措施和建议:反映银行针对代理业务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提出的改进措施和改进效果,以及对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和市财政局及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提出的建议和意见等。

第二十七条代理银行年度报告由签订代理协议的市(省)级分行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代理工作报告一式两份分别报送市财政国库管理部门和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国库处。

第二十八条市财政国库管理部门、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根据代理银行年度报告反映的内容和日常工作中了解掌握的实际情况,对各项内容评分并汇总,计算得出各代理银行年度报告考评得分。



第六章 综合考评结果的计算和运用



第二十九条综合考评结果按照各项具体指标分数加权计算求和的方法确定。

第三十条市财政局国库管理部门根据年度综合考评得分评定代理银行业务水平等级,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等级,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90分—80分(含80分)为良,80分—60分(含60分)为中,60分以下为差。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同时实行一票否决制的考核方式。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即定为年度综合考评结果为差。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市财政国库管理部门支付凭证办理支付业务,因为资金错划造成严重影响的;

(二)在年度内连续出现相关单位投诉5次以上(含5次),并经市财政国库管理部门核实确属代理银行责任的;

(三)检查中发现资金风险存在严重隐患的。

第三十二条按照“奖优罚劣”的原则,年度综合考评结果与代理银行年度业务代理手续费挂钩。具体方法:以80分为基准分,综合考评得分为80分的代理银行,其业务代理手续费付费标准为100%。代理银行的年度综合考评得分每高于基准分1分,其业务代理手续费上浮1%,最高上浮10%;代理银行的年度综合考评得分每低于基准分1分,其业务代理手续费下浮1%,最低下浮20%。

第三十三条综合考评结果为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了解评价代理银行履行委托代理协议等工作提供参考,是市财政局选择确定代理银行的重要参考依据。对年度综合考评结果为“优”的代理银行,优先签订下年度委托代理协议;对年度综合考评结果为“差”的代理银行,暂缓续签委托代理协议,并责令其提出整改措施;对连续两年综合考评结果为“差”的代理银行,取消委托代理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资格,不再续签委托代理协议。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市财政国库管理部门负责综合考评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年度代理银行问卷调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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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1993年11月15日,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建立和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它既是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对于加强勤政廉政建设、提高工作人员素质和政府行政效率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部门要给予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人事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与组织、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密切配合,当好党委和政府的参谋和助手。
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实施,要结合机构改革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职位设置、人员选配、非领导职务的确定等,须在“三定”方案批准后进行。尚未进行机构改革的单位,要积极组织实施录用、考核、奖励、纪律、培训、交流、回避、退休等项制度。在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过程中,严禁扩大实施范围,滥设职位,突击提职、转干;对违反规定的要及时、坚决地纠正并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要注意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切实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实施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件一: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
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及目前国家行政机关机构编制的实际情况,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范围包括:
(一)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二)其他行使国家行政职能、从事行政管理活动的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上述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行政机关中从事党群工作的人员。
凡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单位,不得实行企业、事业单位的职称、工资及奖金等人事管理制度。
二、实施步骤
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实施,要结合机构改革和工资制度改革,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争取用三年或更多一点时间,在全国范围内基本建立起国家公务员制度,然后再逐步加以完善。
一九九三年重点做好国务院所属部门、单位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市(地)、县、乡人民政府机关的实施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各地机构改革的进程具体安排。
已开始机构改革的单位,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准备阶段。组织工作班子;进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宣传教育;培训骨干;拟定本单位的具体实施意见。
实施阶段。具体实施工作分三个步骤进行:第一,在确定“三定”(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方案的基础上,合理设置职位,将机关的职能分解落实到各个职位,明确各职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制定职位说明书。第二,在对现有机关工作人员进行严格考核的基础上,根据职位的任职条件,选择配备人员;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确定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和级别,完成向国家公务员的过渡。同时采取妥善措施,安置分流出机关的人员。第三,结合单位实际,实施国家公务员录用、职务升降、培训、奖励、纪律、交流、回避、退休等项制度。
检查验收阶段。主要是检查验收职位设置、职务(包括非领导职务)任命、级别确定以及其他制度的实施情况并加以总结完善。
尚未进行机构改革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人事管理实际,积极组织实施录用、考核、奖励、纪律、培训、交流、回避、退休等项制度;职位设置、确定非领导职务和人员过渡等工作,要待机构改革开始后进行。
三、实施方法
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实施,要统筹规划,分步进行。在实施的初始阶段,重点是进行职位设置、选配人员、确定职务与级别、完成人员过渡和建立国家公务员录用、考核、奖励、纪律、职务升降、培训、交流、退休等项制度的工作,使新制度尽快入轨运行;对于聘任制、任职最高年龄的限制、辞退和地区回避等项制度,可根据各地区、各部门的实际情况,经过探索和试验,积累经验,逐步实行。
(一)关于现有机关工作人员向国家公务员的过渡。
现有机关工作人员过渡为国家公务员,必须结合机构改革,在核定的编制内和考核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标准和条件,履行法定的程序。过渡工作中要注意保持机关的稳定,保证机关工作的正常运行。过渡为国家公务员的人员,必须符合国家公务员的基本条件和所任职位的任职条件,确保国家公务员的素质和合理的结构。具体过渡办法,由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关于国家公务员级别的确定。
国家公务员的级别,按照所任职务及所在职位的责任大小、工作难易程度以及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工作经历确定。要严格执行国家的统一规定。在机构改革中,确因职数限制和工作需要而作低职安排的,可按原任职务确定级别。确定国家公务员的级别,应按管理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对于在确定级别中遇到的政策性问题,由省级人民政府的人事部门或国务院所属部门、单位的人事机构提出解决意见,报人事部商中央组织部审定。
(三)关于非领导职务。
非领导职务要结合机构改革,以工作需要为主要依据合理设置。设置非领导职务必须与机构规格相符合,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标准。担任非领导职务要有严格的任职条件。非领导职务的任命,要在国家规定的职数限额内,按照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办理。对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原来任命的巡视员、调研员等,要在规定的职数限额内,按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的任职条件重新确定。
四、组织领导
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实施工作,要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各单位,要组成由党政领导同志负责的工作班子,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工作。具体实施工作由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党委组织部门积极支持、参与指导。要注意研究实施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实施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件二:国务院所属部门、单位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范围
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本着从严掌握的原则和与机构改革、工资制度改革相协调配套的精神,现对国务院所属部门、单位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范围规定如下:
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办事机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及其派出机构,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
二、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根据职能的不同,分别加以确定。
(一)行使政府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列入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范围。
(二)具有部分行政职能或受行政机关委托承担某些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不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不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
三、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所设的办事机构,列入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范围。
四、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办事机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所属的行使行政职能的单位,列入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范围。具体单位由各部委、直属机构、办事机构提出意见,报人事部审定。
五、上述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部门和单位的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列入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范围。
六、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办事机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等所属的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团组织,管理干部院校及其他培训机构,不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
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参照上述规定的原则精神提出意见,在征得人事部同意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定。

附件三: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
一、非领导职务设置原则
(一)国家行政机关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要在机构改革的基础上,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实施计划逐步进行;要有利于精兵简政、提高效率、理顺关系。
(二)各级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要依据领导职务的设置情况确定适当比例限额。各级政府部门的领导职务设置,分别按国务院和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执行;各级政府部门内设的司、局或处(科)机构的领导职务按“三定”方案的规定执行;“三定”方案中没有规定的处(科)级领导职务的设置原则为:三人以下的处(科)设一职;四至七人的处(科)设一正一副;八人以上的处(科)设一正二副。人数特别多、下设科(股、队)室的处(科)级机构,副职可适当增加,但最多不得超过四人。
(三)非领导职务根据工作需要设置,是实职,但不具有行政领导职责。
(四)各级非领导职务的设置,不得突破规定的比例限额。各工作部门之间、各部门内设机构之间非领导职务设置的具体职数,应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不搞平均设置。
(五)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职数,上级机关应多于下级机关,综合部门应多于专业部门。
二、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规格
各级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规格,不得高于所在部门的领导职务。
(一)巡视员、助理巡视员在中央、省级国家行政机关设置。省级国家行政机关需设置巡视员、助理巡视员职务的部门,由省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提出意见,报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二)调研员、助理调研员在市(地)级以上国家行政机关设置。市(地)级国家行政机关需设置调研员、助理调研员职务的部门,由市(地)人事部门提出意见,报市(地)级人民政府确定。
(三)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在县级以上国家行政机关设置。县级国家行政机关需设置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职务的部门,由县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提出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设置非领导职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担任非领导职务的具体人选,按管理权限报批。
为便于非领导职务人员更好地开展工作,有关部门根据其职业特点设置的有别于上述统一名称的其他非领导职务名称,经人事部批准可以保留,但必须与上述名称的职务规格相一致。
三、非领导职务的任职条件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非领导职务的任职条件,必须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其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工作能力应达到相应的任职标准,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并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巡视员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任副局级职务五年以上;
(二)助理巡视员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任正处级职务五年以上;
(三)调研员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任副处级职务四年以上;
(四)助理调研员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任正科级职务四年以上;
(五)主任科员应具备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任副科级职务三年以上;
(六)副主任科员应具备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任科员级职务三年以上;
(七)科员应具备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任办事员三年以上;
(八)办事员应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国家机关新录用人员初定职务按有关规定办理。
对德才表现突出及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地区的国家公务员担任非领导职务,经批准可以适当放宽上述资格条件要求。
其他具体任职条件,各地区、各部门可以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作出规定。
由领导职务改任同级非领导职务的,可不受上述资格条件的限制。
四、非领导职务职数的比例限额
(一)中央国家行政机关。
国务院各部门的巡视员和助理巡视员职数,不得超过该部门司局级领导职务职数的三分之一,其中巡视员不得超过40%(副部级行政机构中所设的巡视员和助理巡视员相当于本单位的正司级和副司级)。任务特别繁重、工作特别需要增加巡视员、助理巡视员职数的,应报人事部核准。调研员和助理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75%。
(二)省级国家行政机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置的巡视员、助理巡视员职数,不得超过厅(局)级领导职务职数的三分之一,其中巡视员不得超过30%;调研员和助理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50%。
(三)市(地)级国家行政机关。
省辖市(行署、州、盟、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机关设置的调研员和助理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三分之一,其中调研员不得超过30%;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职数,不得超过科级领导职务职数的50%。
(四)县级国家行政机关。
县级(地辖市、旗、省辖市的区)人民政府机关各部门,设置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职数,不得超过科级领导职务职数的50%。
五、实施步骤和要求
(一)中央国家行政机关的非领导职务设置工作,由各部门在制定机构改革实施办法时,按以上原则提出具体意见,经人事部核准后组织实施,具体人选按管理权限报批。
(二)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的非领导职务设置工作,由各级人事部门提出实施意见,在征得上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同意、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在核定的职数限额内,由各部门组织实施。具体人选按管理权限报批。
(三)对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原来任命的巡视员、调研员,要在规定的非领导职务职数比例限额内,根据任职条件重新确定非领导职务。
(四)为保证设置非领导职务的质量,各地区、各部门要从严控制首次任命非领导职务的数量,综合考核拟任对象的政治表现、思想品德、工作经历、工作能力、行政管理水平、工作实绩等情况,认真征求有关领导和群众的意见,逐个审批。
(五)对在建立非领导职务序列工作中违反规定、放宽条件搞“突击晋升”的部门和单位,要追究有关领导者的责任。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有权纠正违反规定所设置的非领导职务。


关于申办国际体育活动报批程序的规定

国家休育总局


关于申办国际体育活动报批程序的规定

(体外字〔2002〕111号2002年5月15日)


一、举办国际体育活动的目的是,更好地推动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拓展我与各国(地区)和国际体育组织的关系,对外宣传我改革开放的成果,扩大我对外影响,为我总体外交服务。
二、申办国际体育活动应把握以下具体原则:
(一)申办城市的场、馆设施已具规模,在接待、交通、通讯和安全等方面也初步具备条 件:
(二)申办项目的选择要"以我为主",在我国有较为广泛的群众基础和一定的水平,有利于推动该项目在我国的发展和提高;
(三)申办国际体育活动应统筹规划,避免在时间、地点等方面与其他重大活动发生冲突;
(四)可望得到有关国际体育组织及其多数会员的支持;
(五)参照国际惯例,符合相关国际体育组织的规定;
(六)量力而行,勤俭节约;
(七)以申办国际体育活动为契机,展示我改革开放取得的伟大成就,体现我国人民奋发向上和"团结、友谊、进步"的精神风貌。
三、申办国际体育活动,必须按程序报批,未经批准,不得申办.
(一)下列活动的申办须报国务院批准:
1.国际或亚洲、地区性综合性运动会;
2.政治敏感性强或邀请外国正部长以上官员、前国家元首、前政府首脑参加的国际体育活动。
(二)申办邀请外国前国家副元首、前政府副首脑以及其他重要高层人士参加的国际体育活动须征得外交部同意,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必要时报国务院批准。
(三)下列活动的申办须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报外交部备案:
1.邀请外国副部级或相当级别人员参加的国际体育活动;
2.规模在500人以上的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
(四)申办其他国际体育活动须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
四、申办国际体育活动的具体要求:
(一)须经国务院批准的活动,经国家体育总局审核并与外交部会签后,报国务院审批。一般应在有关国际体育组织要求的申办截止日期前1个月上报。报文中除请示文件外,还应有申办地政府的申办报告、国家体育总局的审核意见,以及外交部签署的意见,并附国际体育组织有关规定。
(二)须向外交部备案的活动,经由国家体育总局审批后,报外交部备案。上报的文件中除正常的请示文件外,还应提供活动承办地政府的申办报告或同意函。
(三)须经体育总局批准的活动,运动项目主管单位须在有关国际体育组织要求的申办截止日期前3个月向国家体育总局报批。请示中须注明:申办国际体育活动名称、举办日期、地点、规模、经费预算、经费来源等内容,并附活动承办地体育主管部门或承办单位的同意函.
五、经批准举办的一般性国际体育活动,运动项目主管单位须在该活动举办日期前1个月,向国家体育总局提交活动准备方案和接待安排计划。
六、经批准举办的大型或综合性国际体育活动,运动项目主管单位须在该活动举办日期前6个月,向国家体育总局提交筹备工作详细计划,计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组委会组成情况:
(二)经费预算和落实情况;
(三)竞赛组织计划;
(四)接待工作计划;
(五)开、闭幕式等重大活动筹备计划。
七、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国际体育活动,在活动结束后,由国家体育总局向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及国务院报总结报告,并抄送外交部。
八、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举办的国际体育活动,运动项目主管单位须在活动举办后1个月内向国家体育总局提交总结报告。
九、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国家体委《关于申办国际体育活动的暂行规定》自行废止。其他涉及申办国际体育活动的规定或通知,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