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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次中欧领导人会晤联合新闻公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0:48:33  浏览:897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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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次中欧领导人会晤联合新闻公报

中国 捷克


第十一次中欧领导人会晤联合新闻公报


第十一次中欧领导人会晤20日在捷克首都布拉格举行,会后双方发表了《第十一次中欧领导人会晤联合新闻公报》。新闻公报全文如下:

  第十一次中欧领导人会晤联合新闻公报

  (2009年5月20日,布拉格)

  一、第十一次中欧领导人会晤于2009年5月20日在布拉格举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代表中国出席了会晤。捷克共和国总统瓦茨拉夫·克劳斯,欧盟委员会主席若泽·曼努埃尔·巴罗佐以及欧盟理事会秘书长兼欧盟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高级代表哈维尔·索拉纳代表欧盟出席了会晤。

  二、双方领导人回顾了中欧关系发展历程,对自1998年首次领导人会晤以来双方全球性、战略性和互惠性伙伴关系迅速拓展并且更加深入和巩固表示满意。欧盟欢迎中国的发展,支持中国继续走和平发展道路。中方重申支持欧盟一体化进程,欢迎欧盟在国际事务中发挥建设性作用。随着中欧领导人会晤步入第二个十年,双方重申坚定不移地致力于发展中欧全面战略伙伴关系,愿以向前看的态度,本着相互尊重、平等互信、互利共赢的原则,努力推动共同发展。

  三、双方强调,面对复杂多变的国际形势,中欧关系正日益超越双边范畴,具有更加重要的国际意义。双方重申积极致力于世界的和平、稳定、安全、繁荣和可持续发展,主张通过对话和平解决争端,支持有效多边主义和发挥联合国的作用。

  四、会晤主要讨论了中欧关系、全球经济和金融危机、气候变化与能源安全,并就朝鲜半岛、缅甸、伊朗、斯里兰卡、阿富汗和巴基斯坦等地区问题交换了看法。中欧领导人决心加强合作,进一步携手应对金融危机、气候变化等全球性挑战,积极致力于加强在国际事务中的协调与合作。

  五、双方对第二次中欧经贸高层对话于5月7日至8日在布鲁塞尔成功举行表示满意。双方将通过适当的对话和工作组机制对经贸高层对话的议题进行后续讨论。双方领导人承诺将全面执行伦敦金融峰会领导人声明,抵御和反对各种形式的保护主义,致力于多哈发展回合谈判尽早达成具有雄心的、均衡的和全面的结果。

  六、会晤期间,双方签署了《中欧清洁能源中心联合声明》、《中欧科技伙伴关系计划》和《中欧中小企业合作共识文件》等合作协议。

  七、领导人同意于今年下半年在北京再次举行会晤。

  八、领导人对捷克共和国政府和人民的热情接待及出色举办这一成功会晤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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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平安泉州” 构建和谐社会的若干思考

李园春
(作者系泉州市公安局油城分局副局长 通讯地址:泉州市泉港区生活区油城公安分局 邮编:362800)

摘要:建设“平安泉州”,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泉州市委、市政府作出的重大部署。本文从历史的角度对泉州“平安观”进行了解读,并简要地论述了“平安泉州”观的内涵与“平安泉州”建设的意义,全面地提出了“平安泉州”必须是政治平安、经济平安、文化平安、法治平安、海防平安、公共平安、生态平安的“平安泉州”观的基本内容,指出“平安泉州”建设必须坚持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与基层组织、基层政权建设相结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坚持依法治市与以德治市相结合,坚持分步实施与整体推进相结合,坚持理论创新与实践创新、机制创新相结合。
关键词:建设“平安泉州” 和谐社会 科学发展观
建设“平安泉州”,是泉州市委、市政府作出的重大部署。做好这项工作,是维护稳定,优化环境,促进发展的现实需要,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好、实现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具体体现,对于不断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保障泉州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繁荣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建设“平安泉州”,人人受益、人人有责。作为一名泉州市民,一名公安民警,笔者就建设“平安泉州”谈几点拙见,权作探讨。
一、解读泉州“平安观”、“平安泉州”观与“平安泉州”建设。
1、解读泉州“平安观”。
“平安”二字,在《辞海》上的解释为“安好”。如全家平安。其应由《诗·雅·常棣》:“丧乱既平,既安且宁”引申而来。“安”为安全、安稳;“平”为平坦、平定。泉州对“平安”二字的理解和追求更是有独到之处。历史上,在泉州的地名中大多带有“安”字的,南安、同安、惠安、安溪。而名字不带“安”字的永春、德化,也分明暗含着一个“安”字。晋江虽然例外,但在晋江的里边却有个安海,古为“安平镇”,在此建造的古代最长的石桥名为“安平桥”。泉州的另一处宋代第一座梁式海港大桥洛阳桥又名“万安桥”。而从泉州人习俗中,每年初春 “巡平安”,祈求保平安。俗语中有关“平安”二字的更让所有泉州人耳熟能详:“不求添福寿,只求保平安”、“平安是福”、“平安如意”、“平安吉祥”、“平安无价宝”、“平安二字值千金”、“安居乐业”、“国泰民安”。在泉州人的心目中,平安是无乱无灾、安康无恙、如意顺遂。平安是民众生存的最基本的也是第一要求。正因为如此,在泉州提出平安建设的重大部署,更是顺应民心,合乎民意,更能赢得民心,更能得到民众的拥护支持和自觉参与。
2、“平安泉州”观的涵义。
泉州市委、市政府提出建设“平安泉州”的工作部署,有着具体的目标要求。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平安泉州”的工作意见,从2004年开始至2008年底,通过五年努力,全市各县(市、区)和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达到“平安县(市、区)”标准,努力营造团结和谐的政治环境、安定稳定的治安环境、公平竞争的经济环境、规范有序的法治环境、安居乐业的生活环境,力争实现“五个提高”、“五个下降”、“五个遏制”、“五个防止”目标。由此可见,“平安泉州”的内涵是极为丰富深刻的,涉及政治、治安、经济、法治、生活环境的各个层面。体现了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体现了实现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求真务实的政绩观;体现了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群众观;体现了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建设协调发展。它比之以往的那种传统意义上“平安”意识,更具有深远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是一种更高层次、更深内涵、更大背景的与时俱进的平安观。
3、建设“平安泉州”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客观要求。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指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主要任务是:按照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要求,不断提高驾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能力、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能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应对国际局势和处理国际事务的能力。”“平安泉州”的提出和实施与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客观要求相一致,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内容相一致,是泉州市委、市政府审时度势、居安思危的忧患意识和执政为民、造福人民的责任意识的具体体现。它在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的基础上,把“平安泉州”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并列成为四位一体的泉州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新局面的奋斗目标。
二、全面认识和实施“平安泉州”建设战略。
1、“平安泉州”必须是政治平安。
泉州是组团式现代化工贸旅游港口枢纽城市,是海峡西岸经济区中部枢纽城市,处在省内两大中心城市福州与厦门的等距中间,将成为全省三大中心城市之一,接收辐射的能力强。泉州的政治安定、社会稳定具有全局意义。邓小平指出:“没有安定的政治环境,什么事情都干不成。”因此,“平安泉州”首先必须是政治平安。要强化情报信息主导警务的观念,加快建设健全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情报信息网络,全面搜集可能危及社会安定稳定的深层次、内幕性、预警性情报信息。情报信息工作的重点,要放在隐蔽战线斗争,打击“法轮功”等邪教组织,打击黑恶势力和有组织犯罪、金融领域犯罪,加强公共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处置群体性事件等方面。要经常研究分析社会经济生活和社会治安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掌握敌情动态和刑事犯罪的规律特点。要提高预警的灵敏性、准确性和应急处置能力,牢牢掌握维护稳定的主动权。营造平安的执政环境和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巩固共产党长期执政地位。
2、“平安泉州”必须是经济平安。
泉州是改革开放综合试验区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试验区,当代民营经济的摇篮,国内生产总值位居全省首位,在全省具有举足轻重的位置。“平安泉州”必须是经济平安。要围绕提升泉州经济整体竞争力,实现从经济大市向经济强市跨越的目标,着力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程序,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良性运行和发展,确保经济安全。重点打击走私、诈骗、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破坏金融税收、侵犯知识产权、洗钱、职务侵占、侵吞国有资产等犯罪,特别是信息、计算机等新的经济领域的犯罪。最大限度地减少经济犯罪造成的损失和危害。加强对经济犯罪多发易发领域安全防范工作的对策研究,建立健全经济安全预警、防范的管理措施。依法调节各类经济关系,依法平等保护非公制经济发展,维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拓展法律服务领域,推进法律服务机构的专业化、规模化、规范化,努力为经济建设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要针对泉州民营经济发达和外向型企业比重大的特点,引导这些企业提高商业秘密和情报信息的安全保护能力。加强对海外泉籍华商沟通和帮助,提高其自我保护意识和风险控制意识。对于严重危害社区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六合彩”赌博犯罪也应予以坚决的打击,实现泉州的经济平安。
3、“平安泉州”必须是文化平安。
泉州是历史文化名城,是海上丝绸之路起点,孕育了多元而开放的大泉州文化,留下了丰富而珍贵的文化遗存,构成泉州突出的人文精神优势和文化资源优势。“平安泉州”必须是文化平安,要着力为实施科教兴市的战略和大泉州文化的弘扬与创新创造平安的环境条件。严厉打击破坏科技、教育、广电、卫生、体育等各种设施和建设事业的犯罪活动。要保护文化遗产,打击破坏、盗窃、走私文物的犯罪活动。加大对文化市场、娱乐场所的管理,强化互联网安全监察工作,组织开展好打击宣扬凶杀、暴力、恐怖、迷信、淫秽、色情网站和盗版及非法出版物等“扫黄打非”活动,打击“法轮功”邪教组织及其他利用手机短信和网络传播各种反动有害信息等活动。加强校园及校园周边地区的治安整治,净化网络环境和校园及校园周边环境。加强对在青少年的思想品德教育和心理素质教育,遏制校园暴力事件的发生。同时,保护泉州海丝文化、侨乡文化、对台文化、戏曲文化、宗教文化、南少林文化、南建筑文化以及其他优秀企业文化、社区文化的发展,营造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浓厚氛围,推动建立学习型社会。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知识,提高群众的科学素养,引导群众形成健康科学文明的生活方式,识别和抵制封建迷信及伪科学的能力,保证科学战胜迷信,知识战胜愚昧。进一步革除制约文化发展的体制性障碍。要大力营造理论创新、艺术创新的社会环境,抵制各种错误的、教条的条条框框的束缚,保证科学、文化工作者有一个平安和谐的理论研究和创作环境,充分发挥自己聪明才智,为泉州文化事业的繁荣与发展,为泉州“三个文明”建设服务。
4、“平安泉州”必须是法治平安。
建设“平安泉州”,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法治是保障。但是,法治的保障作用有赖于法治自身的安全。因此,“平安泉州”必须是法治平安,必须创造一个平安的法治运行环境。各级党委、人大、政府要树立“法治模范”形象,增强领导干部和机关工作人员、执法人员的法制观念,严格依法决策、依法治理,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作出的决策部署要符合法律的原则精神,采取的工作措施要符合法律的规定要求。行使职责不“越位”、不“错位”、不“缺位”,保障司法机关的行使独立司法权、审判权,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检察权,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侦查权以及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权力。坚决杜绝那种“黑头(法律)的不如红头(文件)的,红头的不如白头(内部规定)的,白头的不如笔头(领导批示)的,笔头的不如口头(领导意图暗示)的”以权代法、权大于法的现象和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同时要大力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加强执法力度,杜绝法律“白条”,严厉打击各种阻挠执法、暴力抗法等违法犯罪活动,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从根本上维护法律权威,保护法治平安。
5、“平安泉州”必须是治安平安。
要加强和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制,努力创建安定稳定的治安环境,切实解决突出治安问题。建立健全治安形势分析评估、工作决策部署和政法部门分工配合制约机制。综合施策,提高现代科技手段的应用能力。及时开展重点整治和专项斗争,坚持集中打击与经常性打击相结合,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增强严打整治的有效性和针对性,依法打击各种犯罪活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切实为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创造平安和谐的社会环境。要有效整合和利用各种资源,充分调动各方面的力量,构建灵活多样的群防群治网络。加强建立中心城市、县(市)城区、乡镇、村(居)四个层面的社区防控体系,建立健全警力民力相互结合、相互补充的,以路面和社区防范为基础,巡逻防范为基本形式,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治安防控体系。要切实做好维护社会稳定的基础工作,防止和克服被动应付局面。强化治安管理手段,加强对出租房、公共娱乐场所和特种行业管理。做好排查纠纷化解矛盾、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失足青少年教育工作等,预防减少违法犯罪,确保社区和农村环境平安。
6、“平安泉州”必须是海防平安。
泉州处于对台工作特殊重要的战略位置。“平安泉州”必须是海防平安。要通过开展国防教育,增强的国防意识、忧患意识。居安思危,积极推进国家安全人民防线建设和沿海反渗透综合治理,服务对台工作大局。要进一步严密口岸检查和边防巡查工作,坚决防止境外敌对分子“蒙混过关”。对敌对势力的渗透、窃密和破坏活动,做到发现得了,控制得住,打击有力,决不允许其在泉州形成组织、形成气候、形成挑头人物。地方党委、政府应当落实议军制度,研究解决后备力量建设中的有关问题。服务支持国防边防建设,加快部队预备役建设和民兵建设。深入开展“双拥”工作和军民共建、军地协作工作,巩固和发展新型的军政军民关系,形成国防建设和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良好局面。要加强重要目标的警戒和反恐处突工作,严防偷私渡案件发生,建设一条平安巩固的边海防线。
7、“平安泉州”必须是公共平安。要改变那种对政府和官员的绩效只关注当地的GDP,而把公共服务等方面放在次要的标准和传统习惯。各级政府要把职能从管理经济转移到公共事务管理、解决公共问题,提供公共服务方面来。建立健全全社会预警体系,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建立完整的社会信息反馈网络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包括信息采集和自动汇总机制、网络应急指挥机制、资源动员机制、社会治安保障机制等,形成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机制。要加强应急机动力量的整合,针对可能引发社会动荡,危害公共安全的地震、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和卫生、信息、能源、粮食等方面的安全问题以及金融风险、恐怖活动等非常态、不可预测的突发事件,依法制订完善工作处置预案,强化预警、防范、应变和处置能力。要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检查、道路交通管理、消防安全监督、危险品监管,防范在先,消除隐患,减少事故发生。
8、“平安泉州”必须是生态平安。
建设“平安泉州”,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必须谋求环境、资源、人口与社会发展间的和谐,谋求自然环境、生态环境与社会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平安泉州”还必须是生态平安。要牢固树立环保意识,水土保持意识、绿色GDP意识、可持续发展意识。绝不能以牺牲环境代价获取一时的经济利益,要防止那种一味追求GDP的增长,而盲目上项目、上规模的搞圈地围海毁林的掠夺式开发建设。防止造成严重的水土流失和环境污染,加剧洪涝灾害和生态退化,国土资源、水利、环保部门要加大水土保持、海洋保护、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监控执法力度,加强土地矿产资源开发水土保持工作,严厉打击各种破坏森林植被、水土资源、海洋资源和污染环境等各种自然环境、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保护生态环境的平安和谐。同时,要保护各种生态农业、绿色食品、水土保持生态科技园等其他环保项目的开发运用和景观生态旅游业的发展,坚持保护环境保护资源的基本国策,加快环保设施建设,增强环境保护的监管能力、支撑能力和保障能力。依法保护水土资源和生态系统,以资源的有序和可持续利用、生态系统良性循环和人居环境的改善为目标,争创“国家环保模范城市”活动,实现生态平安。
三、“平安泉州”建设必须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战略。
1、坚持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与基层组织、基层政权建设相结合。
不断提高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建设“平安泉州”,必须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建设一支善于治国理政的高素质的干部队伍,进一步提高依法执政能力和解决复杂矛盾本领。要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坚持党管政法,党管公安的原则。坚持科学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善于运用正确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策略,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政府和社会事务、经济、文化事业。要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来抓紧抓实。以廉洁的政风来赢得人心,实现政治清明安定,社会繁荣稳定。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加强基层政权建设。使党的基层组织和村(居)基层政权成为“平安村(居)”建设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要进一步完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企事业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从制度上克服和防止基层一些地方存在的压制民主、强迫命令的错误行为。要依法进一步建立健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组织,不断完善基层民主选举的具体制度和办法,普遍推行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厂务公开等制度。对于破坏党内民主生活,破坏村民(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和危害基层政权组织违法犯罪的行为,要予以依法严肃查处。要加强乡镇(街道)综治办、派出所、司法所、人民法庭等基层政法综治组织建设,充分发挥他们在“平安泉州”建设中的作用。进一步完善社区“党员综治责任岗”和“综治联系户”制度,不断提高社区治安防范水平。农村党员干部要成为“治安中心户”,治安信息员的骨干力量。要建立在党支部和村(居)委会领导下的以治保会、调解会、治安巡逻护村(居)队为主的群防群治组织,增强基层组织凝聚力和战斗力,提高基层工作的整体水平,确保建设“平安泉州”在基层有人管,能抓好。由此形成市、县、镇(乡)、村四级联建、上下联动的建设“平安泉州”的工作格局。
2、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
建设“平安泉州”,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政法机关要在建设“平安泉州”中,发挥主力军作用。公安机关要加大打击犯罪力度,强化社会治安管理,加强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检察机关要加强批捕、起诉工作,依法查处职务犯罪,提高法律监督水平;审判机关要依法审判,惩治犯罪,调节经济关系、社会关系,加大执行力度,维护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司法行政机关,要优化法律服务,推进普法、依法治理和人民调解工作;国家安全机关要加强情报信息工作,防范打击敌对势力渗透破坏,推进国家安全人民防线建设;民政部门要加强基层民主法制建设,严格区划管理,做好社团管理、社会救助和保障工作;武警、边防、消防部队也要在“平安泉州”建设中积极履行职责发挥作用;工商、税务、海关、通信、烟草、药监、技术质量监督等部门及时查处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金融、证券、保险机构要强化内部安全防范管理,重点做好防盗抢、防诈骗工作。各级党委、政府的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宣传、统计、计划、财政、劳动、安监等部门以及工、青、妇等群众团体和交通、铁路、民航、海关等部门都必须从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出发,认真履行职责,主动工作,积极策应“平安泉州”建设。以此同时,“泉州平安”建设必须是坚持党的群众路线。一方面要坚持“平安建设”的方案、目标、任务的制定以及每一步骤的实施都必须着眼于最广大人民群众,从人民群众热切企盼的事做起,考虑群众利益,解决群众问题。始终坚持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的基本工作思路。善于从群众的实践和创造中吸取智慧和力量,注意倾听广大泉州人民(应当包括在泉州务工、经商、就学的外来人员)的意见和要求。从而制定出更切合实际,更体现民意的方案、目标。真正把好事做实,把实事做好。另一方面,要树立人民群众是平安建设主体的意识,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广泛发动群众自觉与党和政府同心同德,积极参与“平安泉州”建设。真正把党委政府的决策变为广大干部群众的自觉行动。大力挖掘和整合社会人力资源,通过行政、法律、经济、教育等手段,动员和组织全社会力量共同做好平安建设的各项工作,提高人民群众自我防范意识和防范能力。大力弘扬见义勇为的精神,努力在全社会形成声势大、气势足、气氛浓的平安建设的氛围。人人成为“平安泉州”建设的实践者。
3、坚持依法治市与以德治市相结合。
建设“平安泉州”,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坚持依法治市与以德治市的结合。要不断提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能力,把依法决策、依法治理、依法办事的要求贯穿于建设“平安泉州”的全过程。各级党委和全体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法制观念,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要建设法治政府,依法治权,依法治官。各级行政机关、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确保行政权力、执法权力不被滥用,确保公民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要深化“四五”普法教育,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引导群众自觉遵守法律,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按照法律途径解决矛盾和问题。从根本上保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治原则的实现。同时,建设“平安泉州”必须重视法律与道德及其他社会结构、社会现象的互动关系,建立新型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坚持以德治市。要弘扬泉州所具有的那种开放包容的气度,那种“满街都是圣人”的崇尚文明、注重礼仪、乐善好施的道德传统。认真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倡导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高举爱国主义旗帜,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诚实守信为重点,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教育,特别要加强对青少年的思想道德教育,引导人们在遵守基本行为准则的基础上,追求更高的思想道德目标。要培养、提高国家工作人员、执法人员高尚的从政道德素质,使廉洁从政和依法行政、依法执法成为其发自内心的自觉行动。要不断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广泛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如开展创建“治安模范乡镇”、“安全文明小区”活动,对于虚假信息诈骗的整治,既要强化打击,依法惩处,又要开展诚信教育活动,牢固树立诚信意识。要营造扶正祛邪,扬善惩恶的社会风尚。发挥泉州民营经济发达民间力量热心公益事业的优势,弘扬扶贫济困,热心公益,热心慈善的优良传统,使更多的民力民资用于构筑治安防控体系、构筑公共安全体系、构筑防灾减灾和社会救济体系上。使“文明泉州”、“诚信泉州”为“平安泉州”建设注入强劲的活力,推动“平安泉州”建设。
4、坚持分步实施与整体推进相结合。
建设“平安泉州”,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紧紧围绕泉州市委、市政府所确定的总体目标和措施要求,坚持分步实施与整体推进相结合。首先在实施步骤上:要以县(市、区)为主体,紧密结合各自的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通过抓街道带社区,抓乡镇带村居,抓系统带单位,抓三线(铁路、公路、沿海)带一片,实现城乡互动,整体推进,不断促进活动平衡发展。其次在行动部署上:坚持阶段性与持续性相结合,通过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各种形式的平安建设活动,如已经启动的“平安1号”打击六合彩、“平安2号” 缉枪治爆、“平安3号”排查纠纷、化解矛盾、“平安4号”反盗抢、破大案以及后续逐步启动的“平安n号”专项整治行动。达到不仅在宣传上,而且在整个过程中都做到“把握节奏,长线不断,高潮迭起,穿插进行”,使“泉州平安”建设始终保持强劲势头,不断推进。再次在具体操作中:除鲤城、丰泽、石狮、德化等县(市、区)确定为省平安建设试点外,其他县(市、区)也应确定各自的试点乡镇。试点单位要敢于探索,先行一步,创造经验,为“平安建设”工作在全市(或全县、市、区)推开提供借鉴。通过抓试点,抓热点、抓难点,树立典型,带动各地高标准高质量快步紧跟,保证质量和进度,扎实推进。坚持分步实施与整体推进相结合,还要注意把握局部与全局的关系;突破重点与全面建设的关系;“小安”与“大安”的关系;阶段性与持续性的关系;抓好基层基础与解决机制制度的关系。各县(市、区)的平安建设规划,既要立足本地,又要着眼于“泉州平安”建设大局,主动对接“泉州平安”建设目标、部署、策略、步骤,同时还要与相邻兄弟县(市、区)的平安建设规划相互策应,形成互联互动的工作格局。做到各方协同动作,建立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上下联动的责任网络和决策目标、执行责任、考核监督三个体系。县级以下各乡(镇)、村(居)的“平安建设”也必须相应地放在全县、镇的位置上组织实施。以局部呼应全局,以“小安”集成“大安”。在工作上既要根据每一个时期群众所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因情施策,组织实施具有阶段性成效目标的专项整治,如“平安1号”、“平安2号”、“平安3号”行动。同时,又要在实施新的专项平安行动中,注意巩固和拓展原有已经取得的成果,防止已经解决或缓解的问题反弹回潮。要从各地的实际出发,不仅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组织实施平安行动,而且也要针对本地突出的问题,组织专项整治。如沿海地区开展反走私、反偷私渡的专项平安行动;山区和“两江”沿线的则可组织开展对非法开山采石、挖沙取土破坏生态的专项整治的平安行动。既在注意阶段性的整治,又着眼于可持续性的“平安建设”进程,做到环环相扣,环环推进,深入持久地开展。形成平安建设的长效工作运行机制,把“平安泉州”建设贯穿于整个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进程中,实现长治久安。
5、坚持理论创新与实践创新、机制创新相结合。
建设“平安泉州”,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坚持理论创新与实践创新和机制创新。要通过“平安泉州”论坛征文、理论研讨会等形式,探索研究解决“平安泉州”建设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研究制定与中国入世和人权入宪后经济、政治、文化、法制建设客观要求相适应,与做大做强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枢纽城市的客观要求相适应,与构建和谐社会、驾驭市场经济、发展民主政治、建设先进文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客观要求相适应的“平安泉州”建设发展战略。在理论创新上,建议将“平安建设”置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枢架之下,把“法治平安”、“公共平安”、“生态平安”、可持续发展等纳入“平安泉州”建设方案目标上,为“平安泉州”观注入新的内涵;“平安泉州”建设与“诚信泉州”、“文明泉州”建设和创建“全国双拥模范城市”、“国家环保模范城市”活动同步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相得益彰,并贯穿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整个进程中;党委、政府要着重研究如何加强执政能力建设,提高依法执政水平;公安机关应把重点放在如何提高“维护国家安全能力、驾驭社会治安局势能力、处置突发事件能力、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能力”研究上;纪检、监察和检察机关在研究进一步加大反腐败力度的同时,也不要忽视对预防和惩处反腐败过程中的腐败行为,加强自律问题的探索思考等等。要善于吸纳创新,学习借鉴外地平安建设的经验,寻找与“泉州平安”建设的结合点;要善于总结本地平安建设的典型,提升、创新“平安泉州”建设活动。坚持理论的创新指导带动实践的创新、机制的创新。使“平安泉州”建设更具创新活力。要坚持实践创新,根据不同地区、不同环境、不同实际,敢于实践,大胆探索。如,鲤城区突出老中心市区特点、石狮市根据商贸发达特点、丰泽区结合新市区特点、德化县根据山区人口分散和县城人口集中特点,走各具特色的平安建设路子。再如,在与邻县交界的乡镇实行综治联防联调,共创平安环境;在车辆安装GPS卫星定位系统上,大胆实行公开招标,引入民间力量;在打击毒品犯罪上,对于产、供、运、销四个环节都在境外的跨国毒品犯罪,主动出击,境外作战等等,都是我市的一些大胆尝试。要坚持机制创新,建立由党委、政府总揽、综治委、政法委组织实施,各方参与,运转有序的工作机制;严格考核奖惩,建立“结果性考核与过程性考核相结合,以结果性考核为主”的考核机制;规范权力动作,创新行政管理机制,逐步拓宽通过改革体制机制遏制腐败的领域;培育健全全社会自律机制,充分利用并发挥行业自律、习惯规则等在调整社会关系中的作用;健全完善可持续发展机制,营造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生态环境;发挥民主监督作用,完善权力运作制约机制等等,为“平安泉州”建设提供机制上制度上的保障。
参考文献:
①《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2004年9月19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
②《中共泉州市委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平安泉州”的工作意见》(泉委[2004]52号)
③《晋江经验与泉州现象》·施永康主编·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
④《在建设“平安泉州”情况汇报会上的讲话》·骆灿堂·2004年9月17日


包头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内蒙古包头市人大常委会


包头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8年8月14日包头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9年5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工程设施的管理,保证市政工程设施完好,充分发挥市政工程设施为城市经济发展和社会服务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市政工程设施包括:
(一)城市道路:车行道、人行道、路肩、公共广场、停车场、隔离带、分车岛等及其附属设施;
(二)城市桥涵:跨河桥、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高架桥、立体交叉桥、涵洞等及其附属设施;
(三)城市排水设施: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水污水合流管道、渠道、泵站、污水处理设施等及其附属设施;
(四)城市公共照明设施:道路、桥梁等处的路灯配电室、变压器、配电箱、灯杆、灯具、地上地下管线等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白云鄂博矿区、石拐矿区、郊区沙河镇、固阳县金山镇、土默特右旗萨拉齐镇、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百灵庙镇。
第四条 市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的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工作。
市区内的市政工程设施管理职权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本条例第三条所列矿区、城镇的市政工程设施由当地旗县级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业务受市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与监督。
第五条 市政工程设施养护、维修资金,应当保证用于市政工程设施的养护、维修。
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有偿使用的市政工程设施所收取的费用,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市政工程设施的权利和义务,对损坏市政工程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对保护市政工程设施有突出贡献的,由市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市政工程设施发展规划。
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政工程设施发展规划,制定市政工程设施年度建设计划,报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现有的和经规划确定的市政工程设施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
第九条 市政工程设施建设资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政府投资、集资、国内外贷款,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发行债券等多种渠道筹集。
政府鼓励国内外企业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按照市政工程设施发展规划投资建设市政工程设施。
第十条 政府投资建设市政工程设施的,应当根据市政工程设施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由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
国内外企业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投资建设市政工程设施的,应当符合市政工程设施发展规划,并经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城市住宅小区、开发区内的市政工程设施建设,应当分别纳入住宅小区、开发区的开发建设计划,配套建设。
第十一条 市政工程设施的勘察、设计、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并应当符合国家、地方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其中,大型市政工程设施的建设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市政工程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经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经批准的设计不得擅自更改,确需要更改的,应当履行原审批程序。
城市道路的设计,应当按有关规定安排绿化用地。城市道路应当逐步设置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通道。
市政工程设施施工,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第十二条 城市道路及所依附的管线的建设,应当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
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的计划,应当自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15日内通知有关管线单位。管线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60日内,将敷设有关管线的计划报送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并在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统筹安排下实施。
地下管线的敷设,有压力管道应当避让自流管道,可弯管道应当避让不可弯管道。
第十三条 市政工程设施竣工后,经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市政工程设施实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为一年。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由建设单位及有关责任单位负责保修。

第三章 养护与维修
第十四条 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组织建设和管理的市政工程设施,按照市政工程设施的等级、数量及养护和维修的定额,逐年核定养护、维修经费,统一安排使用养护、维修资金。
第十五条 养护维修单位应当按照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编制养护、维修计划,并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养护维修作业,对市政工程设施进行检测、普查;市政工程设施如有损坏,应当立即组织排除险情,予以修复。
依附在城市道路上的其他管(杆)线、交通护栏、检查井盖和渠箱盖板丢失、损坏,影响车辆通行和行人安全的,其养护维修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及时组织修复。
第十六条 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和管理的市政工程设施,由其委托的市政工程设施养护、维修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集资建设的市政工程设施,符合移交条件的,无偿移交产权后,由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接管。
单位投资建设的市政工程设施,由投资建设的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城市住宅小区、开发区内的市政工程设施,由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第十七条 市政工程设施的养护、维修工程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在养护、维修工程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
施工作业影响交通的,应当提前商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采取措施,疏导交通,保障行人和车辆的安全。临时不能通行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事先发布通告。
第十八条 市政工程设施养护维修的专用车辆应当使用统一标志;执行任务时,在保证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不受行驶路线和行驶方向的限制。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九条 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政工程设施巡视检查制度,督促养护维修单位履行职责,保障市政工程设施的完好。
第二十条 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执行市政工程设施管理的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佩戴标志,持证上岗。在巡视检查时,发现侵占、损坏市政工程设施的行为应当立即制止。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因工程施工需要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须持有关资料和文件到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由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发给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许可证,并收取城市道路占用费、挖掘修复费。收取的费用,专项用于城市道路的恢复和维护

除因工程施工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以外,其他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报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穿越城市道路、桥梁的隐蔽工程应当报经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批准部门派员现场监督,方可施工。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用途、期限占用或者挖掘。确需变更占用或者挖掘位置、面积、用途、期限的,应当提前7日按原审批程序办理手续。
挖掘、占用城市道路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现场管理人员必须携带挖掘、占用城市道路许可证。
工程竣工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清理场地,并报请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由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通知养护维修单位修复路面,恢复道路功能。
第二十三条 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城市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作出变更或者取消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许可证的决定,并根据具体情况退还已收缴的部分费用。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时退出施工现场。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确需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的,须经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本条例实施前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的,应当在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退出。
第二十五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倾倒垃圾(渣土)和撒漏损害路面的其他液(固)体物质;
(二)向路面排放污(废)水;
(三)其他损害、破坏城市道路(桥涵)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未经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摆摊设点、设置停车场、堆放物品;
(二)试刹车、洗车;
(三)与市政工程设施养护维修无关的施工、作业;
(四)在市政工程设施上张贴标语、悬挂物品;
(五)设置门前台阶、坡道;
(六)移动城市道路的附属设施;
(七)其他占用道路(桥涵)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城市排水实行排水许可管理。凡直接或者间接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水的排水户(不包括排放生活污水的居民),在实施排水前,须持有关排水资料和图纸到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排水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水许可证》,并按规定交纳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第二十八条 凡排入城市排水设施的污(废)水,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不符合排水标准的不予发放《排水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水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 在城市排水设施及其管理地带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排放腐蚀性、放射性、易燃易爆等有毒有害物品和超标废(污)水,倾倒垃圾、废渣、粪便以及其他废弃物;
(二)修筑建(构)筑物;
(三)种植树木和农作物、挖坑取土;
(四)分流制排水设施混接排放;
(五)在排水管道上堵管截流,抽水灌溉;
(六)其他损害、侵占城市排水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条 移动、拆卸城市排水设施以及因工程需要封堵排水管道,须经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知沿线排水户暂停排水。
第三十一条 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排水户排入城市排水设施的污(废)水进行监测,并且建立排水监测档案。
排水户应当接受排水监测,并且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第三十二条 不准擅自侵占、拆除、迁移城市公共照明设施。不准擅自在城市公共照明设施上拉线、接电、设置其他附属物。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因工程建设或者其他原因,对城市公共照明设施需要占用、拆除、迁移、断线时,必须经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缴纳补偿费。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损坏城市公共照明设施后,应当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通知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养护维修单位进行抢修。
第三十五条 城市其他建设工程毗连城市公共照明设施应当按照规定留出安全距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勘察、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并处以30000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勘察、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原发证机关可以吊销其勘察、设计、施工资质证书:
(一)未取得勘察、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市政工程设施勘察、设计、施工任务的;
(二)未按照市政工程设施勘察、设计、施工技术规范标准勘察、设计、施工的;
(三)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市政工程设施的,由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视情节轻重,并处以工程造价2%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养护、维修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按照规定进行养护维修的;
(二)养护维修作业不符合国家、地方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的;
(三)对损坏的市政工程设施不及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修复的。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
(二)擅自占用或者移动、改建市政工程设施的;
(三)城市其他建设工程毗连城市公共照明设施不按规定留出安全距离的;
(四)施工现场不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的;
(五)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用途和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
(六)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期满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七)在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地带内修筑建(构)筑物的;
(八)在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地带内种植树木和农作物、挖坑取土的;
(九)在排水管道上堵管截流,抽水灌溉的;
(十)使用城市排水设施,瞒报排水量和废(污)水水质情况的。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已取得《排水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水许可证》的,可以吊销其《排水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水许可证》;情节严
重并且拒不改正的,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封堵其排放口,但必须提前书面通知排水户:
(一)未办理《排水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水许可证》排水的;
(二)向排水管道排放腐蚀性、放射性、易燃易爆等有毒有害物质和超标污(废)水的;
(三)分流制排水设施混接排放的;
(四)未按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通知要求暂停排水的。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未造成市政工程设施损坏的,可以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市政工程设施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可以处以2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在城市道路上摆摊设点、设置停车场、堆放物品、施工作业的;
(二)向排水设施倾倒垃圾、废渣、粪便以及其他废弃物的;
(三)向路面倾倒垃圾(渣土)、撒漏液(固)体物质的;
(四)向铺装路面排放污(废)水的;
(五)擅自在城市公共照明设施上拉线、接电、设置其他附属物的。
第四十三条 凡逾期三个月不交纳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的,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处以应交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金额一倍的罚款,罚款未交前可以封堵其排放口,但须提前书面通知排水户。
第四十四条 偷窃或者故意损坏市政工程设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六条 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人员执行公务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阻碍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人员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八条 1991年制定的《包头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1999年5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批准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包头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由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1999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