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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1:58:21  浏览:817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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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2008〕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已经修订并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六月十三日


杭州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

  为加快推进品牌发展战略,提高杭产品的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增强市场竞争力,促进杭州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企业自主品牌的实施意见》(杭政办〔2006〕30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范围及原则
  (一)本办法所称杭州名牌产品,是指在我市范围内生产并经杭州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名推委)依据本办法认定的工业、农业产品。
  (二)名牌产品认定以国家产业政策、农业政策和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有利于推动产业升级,有利于推动科技创新,有利于推动节能减排为目的,重点是主导产业、传统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中的自主创新产品、高技术含量产品、高附加值产品、高出口创汇产品以及农副名、特、优产品。
  (三)杭州名牌产品认定工作坚持科学、公正、公开和企业自愿申请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好中择优;以市场评价、用户评价和质量评价为主,不搞终身制。杭州名牌产品认定工作每年进行1次,所需费用由市财政统一安排,不向申请企业收费。
  二、申报条件
  (一)工业产品。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2.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拥有申报产品的合法注册商标且与核准类别一致,其商标在相关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3.产品市场占有率、出口创汇额居省内或市内同类产品前列,售后服务好,用户(消费者)满意度高,市场评价好;
  4.产品技术水平和实物质量达到国内、省内同类产品的先进水平;
  5.产品批量生产已满3年,并形成一定的经济规模,销售收入稳步增长。其中高新技术类产品年销售收入达到4000万元以上,医药、服装类产品年销售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其他产品年销售收入达到8000万元以上;
  6.企业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技术条件和技术装备,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能力和R&D投入居市内行业前列,并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7.企业通过质量体系认证并有效运行,全面质量管理取得成效,产品质量长期稳定提高并能不断改进;
  8.企业建立了完善的计量保证体系和标准化体系,并符合劳动用工、清洁生产、安全生产、节能降耗和环境保护等规定要求。
  (二)农业产品。
  1.符合农业产业政策发展方向,生产、经营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2.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拥有申报产品的合法注册商标且与核准类别一致,其商标在相关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3.产品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市场占有率高,用户(消费者)满意度高;
  4.产品批量生产己满3年,在本市有一定规模的农产品原料生产基地,形成较大的种养殖规模或生产规模;
  5.企业生产技术先进,内部管理规范,严格按产品标准或农业地方标准组织生产,产前、产中、产后均实施标准化管理。质量保证体系健全,产品质量稳定可靠。其中,农产品加工企业须通过质量保证体系认证;
  6.形成一定的经济规模,经济效益好,种植类和养殖类农产品年销售收入达到1500万元以上,加工类农产品年销售收入达到4000万元以上;
  7.符合劳动用工、清洁生产、安全生产、节能降耗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规定要求。
  (三)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杭州名牌产品认定范围。
  1.企业注册地不在杭州市的;
  2.产品使用国(境)外注册商标的;
  3.近3年内经国家、省和市级质量监督抽查被认定为不合格,出口商品检验有质量不合格经历,或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重大索赔事件的;
  4.用户、消费者普遍反映存在质量问题的;
  5.列入国家强制管理范围尚未获证的;
  6.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三、申报和认定工作程序
  (一)杭州名牌产品认定工作由杭州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名推委)统一组织实施。推进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质监局,以下简称市名牌办),负责市名推委的日常事务。
  (二)申报企业在自愿申报的基础上,如实填写《杭州名牌产品申请表》,并经当地有关部门同意后,报当地质监局(分局)。
  (三)区、县(市)质监局(分局)收到企业申请后,按名牌产品申报条件进行初审。对同意推荐的,签署意见并盖章后,在每年4月底前上报市名牌办。
  (四)市名牌办对上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后,组织质量管理、标准化管理、技术进步、市场营销和行业协会(学会)等专业评审组,按照产品类别对申报企业运行情况、申报产品监督抽查情况、产品性能指标、消费者投诉情况、用户(消费者)满意情况、质量管理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并提出评审意见。
  (五)市名牌办根据专业评审组的评审意见,提出建议名单,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市名推委认定。
  (六)市名推委认定的杭州名牌产品,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表决,半数以上委员同意。
  (七)经认定的杭州名牌产品,由市名推委授予“杭州名牌产品”称号,颁发杭州名牌产品牌匾和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四、鼓励和保护措施
  (一)杭州名牌产品称号的有效期为3年。在有效期内,可在其产品铭牌、标签、包装、说明书和广告宣传中使用“杭州名牌产品”标志或字样,但要注明获得杭州名牌产品的年份。
  (二)杭州名牌产品在有效期内,免予市级质量监督抽查,并在我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打击假冒,保护名优”活动中列为重点保护对象。
  (三)杭州名牌产品是推荐浙江名牌产品的基本条件,享受各级政府、部门对名牌产品的扶持政策,在技术改造、技术开发以及立项及资金、能源等方面享受优待。
  (四)支持以名牌产品生产企业为核心组建企业集团,充分发挥名牌效应。大力宣传名牌产品及其生产企业,提高其知名度、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
  五、日常管理
  (一)市名牌办负责杭州名牌产品的跟踪管理。
  (二)杭州名牌产品有效期满,应当按照本办法的有关程序,申请复评。
  (三)未获得杭州名牌产品荣誉称号的产品,不得冒用杭州名牌产品标志;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请或重新申请未通过的,不得继续使用杭州名牌产品标志。凡发现有违规使用杭州名牌产品标志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对获得杭州名牌产品认定但产品质量不稳定、消费者(用户)反映强烈,或者其生产企业发生重大质量事故、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出现重大问题,或不接受杭州名牌产品跟踪管理的企业,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改或整改不力的,撤销“杭州名牌产品”称号。
  (五)对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报杭州名牌产品的企业,取消其申报资格;已获取杭州名牌产品称号的,撤销称号,收回牌匾和证书,并在全市范围予以通报,3年内不得申请为杭州名牌产品。
  (六)参与杭州名牌产品审查、认定工作的有关部门和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和纪律,做到公正廉洁,严禁以权谋私;要自觉保守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保护知识产权。对违反规定者,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六、其他
  (一)除按本办法进行杭州名牌产品认定工作外,全市任何单位和组织不再进行类似的名牌产品认定、推荐、评比等活动。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杭州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关于杭州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2〕40号)同时废止。
  (三)本办法由杭州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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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通讯社与几内亚比绍国家通讯社新闻合作协定

新华通讯社 几内亚比绍国家通讯社


新华通讯社与几内亚比绍国家通讯社新闻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78年1月13日 生效日期1978年1月13日)
  为了加强中国和几内亚比绍两国人民的友谊和进一步发展新华通讯社与几内亚比绍国家通讯社之间的友好合作关系,双方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签订如下协定。

  第一条 新华通讯社和几内亚比绍国家通讯社同意相互交换对方播发的国际和国内新闻,并加以利用。利用对方新闻时,应尊重原意,直接引用时,不改动原文。

  第二条 新华通讯社和几内亚比绍国家通讯社同意在可能情况下,相互通过定期航寄交换新闻图片。双方任何一方在采用对方图片时,应尊重图片说明的原意。

  第三条 双方提供的新闻和图片都是无偿的,不具有专利权。

  第四条 新华通讯社和几内亚比绍国家通讯社将在可能范围内尽力给予对方派驻本国记者以协助和方便。

  第五条 本协定签字后即行生效,期限一年,以默认方式继续有效。如一方要求废除本协定,须在三个月前书面通知对方。
  本协定于一九七八年一月十三日在比绍签字,一式两份,以中文和葡文书就,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新华通讯社代表          几内亚比绍国家通讯社代表
   王 志 根          安东尼奥·苏亚雷斯·洛佩斯
   (签字)                (签字)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区域创新基础能力建设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区域创新基础能力建设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高技[2009]10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加快创新型国家建设,全面推进落实《国家自主创新基础能力建设“十一五”规划》,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围绕构建和完善各具特色和优势的区域创新体系,鼓励和引导地方建立长效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区域创新基础能力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考虑
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建设创新型国家,重点是要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进一步强化区域创新基础能力,更好地促进中央与地方创新资源的有机结合,是建立和完善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举措,对促进区域经济持续创新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工作思路
强化区域创新基础能力建设,将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全面提升国家的整体创新能力,通过建立更加有效的国家地方互动协作工作机制,充分调动和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进一步集聚创新资源,提升创新活力和效率,形成全方位推动自主创新的新局面。
(二)主要任务
强化区域创新基础能力建设,将以推进国家创新体系建设为主线,以国家、地方两个层面创新基础能力的合理布局为重点,采取国家引导、地方为主,进一步加强省级(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同)工程研究中心和工程实验室等创新支撑平台建设,构建和完善有机衔接的两级计划支撑体系,加快形成各具特色和优势的多层次区域创新体系,为提升高技术产业的核心竞争力、促进区域经济持续创新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三)支持重点
强化区域创新基础能力建设,将结合做强做大高技术产业和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战略需要,重点支持国家创新型城市、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地方特色产业链、地方主导产业等有较好创新基础的领域,突出区域特色和优势,强化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等区域创新基础能力建设,以加快提升高技术产业的核心竞争力和区域经济的持续发展能力。
(四)支持方式
对于符合要求的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和工程实验室,经省级发展改革委审核、国家发展改革委复核,可命名为“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对特色突出、辐射带动作用强和行业影响明显的部分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给予适当资金支持,重点强化研发、系统集成和工程化试验条件建设。
(五)管理规范
对于给予命名支持的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将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和《国家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相应的考评体系,由省级发展改革委负责定期考评,国家发展改革委进行复核,并与有关方面协调,将其纳入享受国家相关税收政策优惠的范围。对于给予项目资金支持的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由省级发展改革委参照《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和《国家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批复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并由地方为主进行建设和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文件和相关材料,按程序下达国家补助资金。
二、工作要求
各地发展改革委要把区域创新基础能力建设作为一项长期、日常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来抓。一方面,要加大对本地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建设的支持力度,促进其与地方创新体系建设形成协调合作机制,充分发挥其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另一方面,进一步统筹本地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和工程实验室建设,形成支撑本地经济和重点产业发展的地方创新体系,推进不同层次创新平台的衔接和合理布局。近期,我委将启动试点工作,并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制定有关指导意见。请你们抓紧开展以下工作。
一是建立支撑体系。要结合工作实际情况,加强与地方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安排专项资金,建立起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和工程实验室等计划和工作体系,并与国家层面进行有机衔接,逐步形成长效的互动协作工作机制。
二是加强统筹管理。要兼顾当前和长远,加强统筹。紧密结合本地区产业、经济的发展需要,对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和工程实验室等创新平台建设进行合理规划和布局。围绕国家创新型城市、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地方特色产业链和地方主导产业等领域,选择在相关行业中具有一定影响和技术优势的企业、研究机构和大学,通过产学研联合组建一批省级创新平台。
三是及时总结经验。要在组织实施的过程中,参考国家的有关管理办法,对区域创新基础能力的审理、组建和运行管理等工作进行跟踪分析、研究,及时总结经验和教训,提出改进的对策措施和建议。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