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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石家庄市市区土地一级开发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5 13:38:49  浏览:82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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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石家庄市市区土地一级开发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石政办发〔2008〕27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石家庄市市区土地一级开发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内五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国土资源局制定的《石家庄市市区土地一级开发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施,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三月十五日



石家庄市市区土地一级开发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市区土地一级开发行为,更好地落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确保有计划供应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和《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一级开发,是指土地储备机构按规定确定土地一级开发单位,依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对国有土地、集体土地依法实施拆迁、收回、征收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达到土地供应条件的行为。

城中村和旧城改造,按本办法规定实施土地一级开发。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负责土地一级开发管理工作,市土地储备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市发改、建设、规划、财政和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土地一级开发坚持以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可以由土地储备机构承担,也可以由土地储备机构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有实力的经济实体承担。一级开发后的土地,按照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和供地政策供应土地。

第五条 土地一级开发主要包括:

(一)办理一级开发相关政府审批手续,包括规划、项目核准或备案、征地、拆迁、市政建设、交评、环评等一级开发审批手续;

(二)实施集体土地征收工作;

(三)实施国有土地收回(收购)及地上建筑物征收工作;

(四)完成地上附着物拆除、地下构筑物拆移等工作;

(五)根据规划条件进行土地平整及其他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六)其他一级开发工作。

第六条 土地一级开发实施方案由市土地储备机构或辖区政府商市土地储备机构编制,经市国土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土地一级开发实施方案应包括地块现状情况、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权属情况,规划条件及供地方向,一级开发成本,资金筹备计划,一级开发实施方式及时间安排等内容。

第七条 土地一级开发成本包括:

(一)前期费用;

(二)征地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工程费;

(三)市政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用;

(四)财务费用和相关税费;

(五)不可预见费。

第八条 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实施土地一级开发的,由土地储备机构负责筹措资金、办理规划、项目核准、征地拆迁及大市政建设等手续并组织实施。管理费用按照土地一级开发成本的2%列支。

通过招标方式进行土地一级开发的,由土地储备机构与中标单位签订土地一级开发协议。中标人负责筹措资金、办理规划、项目核准、征地拆迁和大市政建设等手续并组织实施。招标底价包括土地一级开发的预计总成本和利润,利润不高于成本的10%。

第九条 土地一级开发由土地储备机构或土地储备机构委托土地一级开发实施单位向建设、规划、国土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涉及交通、园林、文物、环保、人防等有关单位的,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土地一级开发涉及集体土地、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国有土地一级开发,由土地储备机构、土地一级开发实施单位与土地使用权人、房屋产权人签订补偿协议。

第十二条 土地一级开发实施单位在组织实施拆迁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应按照有关规定选择评估、拆除、施工、监理等单位。

第十三条 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土地一级开发实施单位的,一级开发完成后,市土地储备机构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办理土地交接手续,并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开发费用。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石家庄市土地一级开发流程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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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办法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


  《成都市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办法》已经2001年9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市长 李春城
                    二00一年九月三十日

         成都市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和《四川省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办法》等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按比例安置就业的对象是指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具有一定劳动能力,持有成都市残疾人联合会按国务院批准的全国残疾人五类《残疾标准》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有就业要求的残疾人失业人员。


  第四条 提倡残疾人多渠道就业,鼓励残疾人自谋职业。社会各方面应按国家的有关优惠扶持政策,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鼓励境外组织和个人资助残疾人事业。


  第五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就业工作,其日常工作由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计划、经济、劳动保障、财政、税务、工商、民政、物价、统计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六条 市和区(市)县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在同级劳动保障、人事、财政、统计等部门的业务指导下具体开展残疾人的劳动力资源和社会用工调查、劳动能力评估、求职登记、主业咨询、职业培训、职业介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取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 各单位应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的比例安置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残疾人就业。安置1名盲人就业按安置2名残疾人计算。


  第八条 各单位应在每年第一季度向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如实报送由市统计部门核准的《成都市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年报表》。


  第九条 市和区(市)县残疾人联合会根据核实的各单位职工总数,按比例确定应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人数,并通知有关单位。


  第十条 各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可以向社会招聘,也可在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推荐的残疾人中选聘。


  第十一条 各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录用手续,安排从事与其身体情况相适应的工作,支付合理劳动报酬,加强对残疾职工的职业技术培训,提高劳动技能和技术水平;在定级、晋升、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社会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


  第十二条 各单位安置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残疾人,且正式录用手续完备,已依法与残疾人订立劳动合同的,计入该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人数。


  第十三条 安置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每年应按差额人数如期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规定的就业比例安置不到1名的单位,按比例差额缴纳保障金。具体缴纳金额,按照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数和该单位应安置残疾人人数比例差额予以确定。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按照残疾人联合会制发的残疾人就业保障缴款通知,及时足额缴纳。


  第十四条 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市级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取和残疾人的就业服务工作;区(市)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区(市)县及以下单位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取和残疾人的就业服务工作。
  市和区(市)县残疾人联合会可委托财政等有关部门代为收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受委托代为收取的部门应按周五结算制原则全额按周缴入财政专户储存。


  第十五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国家划拨经费的事业单位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本单位预算经费或预算外收入中列支;企业、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和其它经济组织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管理费中列支。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确属经费困难的,或企业亏损严重的,可在接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同级残疾人联合会提出缓、减、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申请,经同级残疾人联合会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可以缓、减、免缴。


  第十七条 收取残疾人就业保障,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财政专户储存,计划管理,严格审批,专款专用。
  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每年必须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支使用计划,报经同级残疾人联合会审核,由同级财政部门批准,报同级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和上一级残疾人联合会备案。计划执行情况定期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残疾人联合会的监督。


  第十八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项用于下列开支:
  (一)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费用;
  (二)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
  (三)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经费;
  (四)奖励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
  (五)经财政部门批准直接用于帮助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它开支。


  第十九条 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在接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后未经批准逾期不缴纳的,每日加收5‰滞纳金。
  对未达到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比例,或未经批准逾期不缴纳、不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将依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仍不缴纳的,由残疾人联合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对安置残疾人就业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贪污、私分、挪用、侵占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会同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测绘局等部门制定的吉林省加强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和地图市场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测绘局等部门制定的吉林省加强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和地图市场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政办明电〔2005〕43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测绘局等部门制定的《吉林省加强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和地图市场监管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四月二十日

  吉林省加强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和

  地图市场监管实施方案

省测绘局 省委宣传部 省外办 省教育厅

省商务厅 长春海关 省工商局 省新闻出版局

(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测绘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和地图市场监管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5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和地图市场监管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充分认识加强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和地图市场监管的重要性

  2001年以来,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我省全面开展了整顿和规范地图市场秩序工作,带有政治性问题的地图,尤其是有损国家主权、违背“一个中国”原则的地图基本杜绝,全民的国家版图意识普遍提高,地图市场秩序明显好转。但是,用图单位缺乏法律意识、不依法履行送审手续,地图上错绘国界线、行政区域界线以及漏绘南海诸岛、钓鱼岛、赤尾屿等重要岛屿,随意使用变形地图等现象仍时有发生,甚至时常出现在电视、报刊、互联网和各种广告上,造成较坏的政治影响。地图是国家版图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象征,具有严肃的政治性、严密的科学性和严格的法定性。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一定要本着对国家主权、民族尊严和人民利益负责的精神,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和地图市场监管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和地图市场监管,提高全民的国家版图意识,促进地图市场秩序的根本好转,维护国家版图的尊严。要通过积极开展有效的宣传活动和地图市场监管,使全民的国家版图意识普遍提高,带有政治性问题的地图和地图产品基本杜绝,政府对地图的监管力度增强,地图市场秩序基本好转,并走上健康有序繁荣发展的轨道。

  二、深入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活动

  国家版图意识教育是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学校这一阵地,普及地图知识,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树立全民的国家版图意识,开展正确使用中国地图的社会氛围。

  (一)集中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从2005年起,每年要利用《测绘法》宣传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一次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活动。各地要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通过多种形式,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宣传品,普及地图知识,宣传有关法律法规。

(二)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要强化导向作用,利用多种形式,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活动,普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地图知识。加大舆论监督力度,对违法违规编制、使用地图的行为和流入市场的“问题地图”,要及时予以曝光。

(三)加强对中小学生的教育。国家版图意识必须从小开始培养,从娃娃抓起。在中小学校有关的课程标准和教材中要有国家版图意识教育的内容。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中小学校编写出版一期以国家版图意识教育为中心,内容丰富多彩的宣传报道。(四)做好地图知识的普及。要把地图知识的普及作为科普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省测绘局要出版一期以宣传国家版图意识为主要内容,包含地图知识和有关法规的专题刊物,印发有关宣传品。各市州要有计划地组织实施地图知识的普及,通过讲座、技术咨询和发放宣传材料等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使公民提高了解和正确使用地图的能力,自觉维护国家版图尊严。

  三、明确责任,进一步加强对地图市场的监管

各有关管理部门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地图的重要性,进一步加强对地图市场的监管。要进一步加强协调合作,建立相互支持、相互配合的长期有效的地图市场监管机制,确保监管效果。

(一)开展地图市场大检查。各市州要在本年度内,对地图市场集中开展一次大检查。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协同工商、新闻出版、教育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在地图编制、出版、经营、展示中的违法问题,重点查处网上地图、新闻媒体用图、电子地图、中小学教学和辅助教材插图、广告宣传用图等。

(二)加强对新闻媒体刊载地图的监管。有关部门要强化对新闻媒体刊载地图的监管,确保新闻媒体刊载的地图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刊、互联网等媒体要加强自律,自觉抵制“问题地图”,公开刊载地图必须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按照有关规定使用。

(三)严把地图产品市场准入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受理地图编制单位登记注册时,要查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地图编制资质证件;对广告和市场监管中涉及中国地图的,应查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地图审核批准书》或标注在版权页上的“审图号”。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在审批各种附有地图插图的图书时,要查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地图审核批准书》。

(四)严把地图产品加工贸易和进出口关。各级商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地图产品加工贸易的审批管理,严禁任何违法、违规加工地图产品的贸易活动。各级海关在监管工作中如发现带有政治性问题的地图产品,一律扣留,并移送当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五)严把中小学教学地图关。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我省编制的中小学教材、辅导材料等进行一次清理,并会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外事部门加强对中小学教学地图的审定。

(六)严把地图编制、出版审批关。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公开出版地图的编制、审核管理,确保刊载出版的地图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编制吉林省地理底图和吉林省图形示意画法图,并在网上公布,满足社会各界需求。

  四、工作安排

  第一阶段(2005年3月?D4月):建立协调机构。各市州要成立相应的协调机构,制定本地区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和市场监管实施方案(工作计划),确保这项工作的落实。2005年4月底前,各地要将加强国家版图意识宣传和地图市场监管工作计划以及协调机构人员名单报省整顿和规范地图市场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阶段(2005年5月?D10月):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和地图市场大检查。各地在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和地图市场监管工作中发现重大问题,可随时与省整顿和规范地图市场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0431-2731640,8902568)。2005年10月底前,各地要将宣传和监管等有关情况报省整顿和规范地图市场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在此期间,省整顿和规范地图市场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开展一次检查活动,检查方式另定。2005年11月底前,省测绘局等相关部门要将我省落实《通知》的情况向国家相关部门报告。

  五、组织领导

  根据《通知》要求,省整顿和规范地图市场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增补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测绘局,由办公室负责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和市场监管的日常工作。各级政府也要加强领导,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计划,确保这项工作的落实。

  附件:吉林省整顿和规范地图市场秩序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

  单

  附件

  吉林省整顿和规范地图市场秩序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王国才  省政府副秘书长

  副组长:韩来发  省测绘局局长

  成 员:陈 蔷  省委宣传部副部长

  韩国玉  省外办副主任

  迟学智  省教育厅副厅长

  李 铁  省商务厅副厅长

  于 明  长春海关副关长

  崔洪海  省工商局副局长

  徐邦家  省新闻出版局副局长

  郭 燕  省测绘局副局长

  办公室主任:郭 燕(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