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商检局关于加强对法国等欧共体国家出口食品检验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加强对法国等欧共体国家出口食品检验的通知
(国检检〔1995〕17号 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各直属商检局:
最近,法国等欧共体国家按照欧共体指令,加强了对从第三国进口食品的检验,尤其是对从中国进口的食品检验更加严格。我国出口法国的虾、冻鳕鱼片、冻鸡肉等,被法国卫生当局检验出沙门氏菌,葡萄球菌和细菌总数超标;出口英国的冻兔肉农残超标;出口德国的田鸡腿含有放射性。不合格产品涉及到的加工企业较多,其中水产品、冻鸡的加工企业皆是1994年刚获法国等欧共体国家注册的,其影响是很严重的。法国农业部正式致函我驻法使馆商务处,如果中国不能很好改善出口到法国的食品质量,法国将禁止进口中国食品,取消注册厂代号。这也势必影响到对整个欧共体的食品出口,请各局要高度重视此事并做好如下工作:
1、认真研究了解欧共体指令(国家商检局已翻译印发给各局),按照欧共体的指令要求及有关国家的规定,对出口到欧共体的食品进行严格检验把关。
2、各局要对已获得法国等欧共体国家注册的加工厂、库(包括水产品捕捞船)的卫生条件,加工卫生管理水平,质量控制制度等进行一次全面地检查考核,对条件差,管理落后的加工厂、库进行严格地整顿。经整顿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停止对其出口欧共体国家的食品检验。国家商检局将派检查组赴各地复查。
3、对欧共体国家出口食品,经检验合格,按欧共体指令规定的证书内容出证。请各局检务部门把好证书关。
附:1、欧共体煮甲壳类和贝类产品的微生物标准
2、肉类产品沙门氏菌标准
3、法国水产品微生物标准
附1:
(一)欧洲共同体煮甲壳类和贝类产品的微生物标准
根据欧共体理事会指令91/493/EEC(OJL13,1993,1.21)关于水产品加工和投放市场的卫生条件和兽医常设委员会的意见,为了保护公共卫生,委员会于1992年12月15日就煮熟的甲壳类和贝类产品的微生物标准(见附录)和采取的措施做出决议。
决议指出:生产商应在生产过程中和产品投放市场前进行微生物检验,抽样方案由工厂的管理人员根据产品的性质(整个的或去壳的)、煮的温度和时间以及污染可能性的大小而决定,并应符合指令91/493/EEC第6条的规定。
当产品不符合附录第1、2项规定的标准时,应通知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并采取措施。包括检查监督方法并核查关键点,为的是找出污染源,并要进行更频繁的微生物学分析。
凡病原体计数发现不符合规定的或超过附录第2项规定的葡萄球菌M值的产品不得上市供人消费。
在欧共体的微生物学分析方法建立之前,用于检验附录中规定的微生物学标准的分析方法,要在国际水平上是科学公认的,并经过实际检验,必须有相应检验结果记录的分析方法。
@表@ 附录
1.病原体
───────────────────┬────────────────
病原体类型 │标准
───────────────────┼────────────────
沙门氏菌 │在25g样品中不得检出
│n=5 c=0
───────────────────┴────────────────
2.卫生状况不良的产品(带壳或去壳的产品)
───────────────────┬────────────────
微生物类型 │标准(g)
───────────────────┼────────────────
金黄色葡萄球菌 │m=100
│M=1000
│n=5
│c=2
───────────────────┼────────────────
大肠菌群(44℃,在固体培养基上) │m=10
│M=100
│n=5
│c=2
───────────────────┼────────────────
大肠杆菌(在固体培养基上) │m=10
│M=100
│n=5
│c=1
───────────────────┴────────────────
n:取样数;
m:合格限量,低于此限量的所有结果符合要求;
M:可接受限量,超过此限量的结果不符合要求;
c:微生物计数在m和M之间的样品数。
质量合格批次的判断:
a.得到的所有值等于或低于3m为符合要求;
b.得到的值在3m~10m(2M)之间时或c/m≤2/5时可接受。
质量不合格批次的判断:
a.每个样品测得的值均大于M;
b.c/n>2/5。
3.指示微生物(指导)
────────────────┬───────────────────
微生物种类 │标准(g)
────────────────┼───────────────────
嗜中温需氧菌(30℃) │m=10000 M=100000
a.整个产品 │n=5 c=2
│
b.带壳或去壳产品(蟹内除外) │m=50000 M=500000
│n=5 c=2
│
c.蟹肉 │m=100000 M=1000000
│n=5 c=2
────────────────┴───────────────────
附2:
肉类产品沙门氏菌标准
25克样品中不得检出沙门氏菌。n=5 c=0
附3:
法国微生物学标准
─────────┬──────────┬───────────────
水产品 │ 微生物群或种 │规定限量每克产品活菌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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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对以下三种产品,要求先认证加工厂:熟去壳小虾;剁、绞碎的鱼肉;熟的或预煮过的预制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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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巴氏灭菌,短│细菌总数(TVC)(30℃) │10的4次方
期保藏的 │大肠菌群 │1g中无
│金黄色葡萄球菌 │1g中无
│厌氧亚硫酸盐还原菌 │1g中无
│沙门氏菌SPP │25g中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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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未巴氏灭菌,│细菌总数TVC(30℃) │10的5次方
短期保藏的(盐或油│大肠菌群 │1g中无
中的腌酸希伦鱼,熏│金黄色葡萄球菌 │1g中无
干鲱鱼,提鱼) │厌氧亚硫酸盐还原菌 │1g中无
│厌氧亚硫酸盐还原菌(卤水提鱼)│<10
│沙门氏菌SPP │25g中无
─────────┼───────────────┼──────────
鱼--滚或不滚面包│细菌总数TVC(30℃) │10的5次方
屑的大鱼块/肉片 │大肠菌群 │10
鱼--冷藏肉片 │金黄色葡萄球菌 │100
│厌氧亚硫酸盐还原菌 │10
│沙门氏菌SPP │25g中无
─────────┼───────────────┼──────────
鱼--冷冻的滚或不│细菌总数TVC(30℃) │5×10的4次方
滚面包屑的大鱼块/│大肠菌群 │10
肉片 │金黄色葡萄球菌 │100
│厌氧亚硫酸盐还原菌 │2
│沙门氏菌SPP │25g中无
─────────┼───────────────┼──────────
鱼--生碎肉,预制│细菌总数TVC(30℃) │5×10的5次方
的生碎肉 │大肠菌群 │100
│金黄色葡萄球菌 │100
│厌氧亚硫酸盐还原菌 │10
│沙门氏菌SPP │25g中无
─────────┼───────────────┼──────────
鲑鱼--烟熏的鳕和│细菌总数TVC(30℃) │10的6次方
其它鱼类--淡腌或│大肠菌群 │1g中无
烟熏的 │金黄色葡萄球菌 │1
│厌氧亚硫酸盐还原菌 │1g中无
│沙门氏菌SPP │25g中无
─────────┼───────────────┼──────────
双壳贝类} │大肠菌群 │300/100ml
海胆 }活的 │粪链球菌属 │2500/100ml
│沙门氏菌SSP │25g中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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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壳类 }整个的 │细菌总数TVC(30℃) │10的5次方
(不包括}熟的 │大肠菌群 │1
小虾/对}冷藏的 │厌氧亚硫酸盐还原菌 │2
虾 } │沙门氏菌SPP │25g中无
─────────┼───────────────┼──────────
(甲壳类}整个的 │细菌总数TVC(30℃) │1000
包括小虾}生或熟的│大肠菌群 │1
对虾 }冷冻的 │厌氧亚硫酸盐还原菌 │2
│沙门氏菌SPP │25g中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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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虾/小虾--熟的│细菌总数TVC(30℃) │10的5次方
,去壳的,冷藏或冷│大肠菌群 │10
冻的 │金黄色葡萄球菌 │100
│厌氧亚硫酸盐还原菌 │10
│沙门氏菌SPP │25g中无
─────────┼───────────────┼──────────
扇贝}预煮的 │细菌总数TVC(30℃) │10的6次方
贻贝} │大肠菌群 │10
│金黄色葡萄球菌 │100
│厌氧亚硫酸盐还原菌 │30
│沙门氏菌SPP │25g中无
─────────┼───────────────┼──────────
蛙腿--冷藏或冷冻│细菌总数TVC(30℃) │5×10的4次方
的 │大肠菌群 │100
│金黄色葡萄球菌 │100
│沙门氏菌SPP │25g中无
─────────┴───────────────┴──────────@/表@
标签
概述:按照EEC指令(见表3a)。
附加要求:
语言必须是法语。
名称--商品名或奇怪的名称同产品名称一样可以使用,但不能混淆,使人误解。在省略会与真正的产地相混淆之处必须标出原产国。
带壳的蜗牛和牡蛎的量用单位个数附加壳直径来表示。
带壳的贻贝的量可以用体积表示。
批号必须标明(对于保藏、半保藏和冷冻产品)如下:
(a)“批号”后标生产日期,需要的还有生产者代号。生产日期认为是生产的具体日期,包装日期或冷藏食品的冷冻日期,冷冻食品的第一次冷冻日期,须表示为(i)日,月,年或;(ii)4~5位数,前三位为相应的生产日期(即001~366)。后1~2位数字;是生产年的后1~2数字;(iii)日和月3位数跟在年后。
(b)如果在进口以前通知官方,进口产品须有该国家的原始生产说明。
注:冷冻鱼(整的、鱼片、冻鱼条、薄片、大鱼块),盐鲱鱼和鳕片一般情况下按规定数量出售。
不许可使用维生素。
添加色素必须在“色素”字样后标明色素的EEC编号。
哈尔滨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救助金筹集使用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尔滨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救助金筹集使用暂行办法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2000〕第60号
第一条 为减轻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负担,保证职工在医疗费用超出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后的连续治疗,根据《黑龙江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退休、退职人员(以下简称职工),均应当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大额医疗救助。
第三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本市市区城镇职工大额医疗救助金筹集和使用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大额医疗救助金筹集、支付等日常工作。
第四条 大额医疗救助金由用人单位按每人每月2.5元缴纳,职工个人按每人每月2.5元缴纳。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按月足额缴纳大额医疗救助金。
大额医疗救助金筹集标准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意见,经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 大额医疗救助金用人单位缴纳部分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费列支渠道列支。职工个人缴纳部分由用人单位从工资或者退休金中代扣。
用人单位遇有资金周转困难,不能按月缴纳大额医疗救助金的,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可以办理缓缴手续,缓缴期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第六条 大额医疗救助金应当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同时缴纳,财政专户存储,分别核算,专款专用。
第七条 职工年度医疗费用超出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时,医疗费用在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的,超出部分由大额医疗救助金支付85%,个人自付15%;医疗费用在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含15万元)的部分,由大额医疗救助金支付90%,个人自付10%。医疗费用在15万元以上的部分,由个人自付。
第八条 职工医疗费大额救助金支付部分,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按规定结算;个人自付部分,由个人向医疗机构交纳。
大额医疗救助金结算办法,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九条 职工使用大额医疗救助金,应当符合《哈尔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哈尔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哈尔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规定。
对特殊情况超出本条前款规定发生的大额医疗费,应当持定点医疗机构出具有关病情证明材料,经市劳动保行政部门核准,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标准支付。
第十条 职工需要使用大额医疗救助金时,应当持医疗机构开具的《超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限额通知单》和有关病情资料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核准后方可使用大额医疗救助金。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提出使用大额医疗救助金的申请,应当在 3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职工因病情特殊,经定点医疗机构提出意见,需要转往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或者异地医疗机构救治发生的大额医疗费,由个人垫付。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可以使用大额医疗救助金,按规定报销。未经批准的,由个人自付。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欠缴大额医疗救助金期间,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大额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用人单位补缴欠缴的大额医疗救助金后,按规定报销。
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缓缴大额医疗救助金期间,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大额医疗费,可使用大额医疗救助金。
第十三条 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连续缴费年限累计10年以上,本人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之和继续缴纳大额医疗救助金的,可继续享受大额医疗救助待遇。
职工与用人单位协议保留劳动关系期间,职工按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之和继续缴纳大额医疗救助金的,可继续享受大额医疗救助待遇。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时缴纳大额医疗救助金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缴;逾期仍不缴纳的,按日加收2‰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大额医疗救助金。
第十五条 职工虚报、冒领大额医疗救助金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追回全部救助金额,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并处虚报、冒领金额20%以上50%以下罚款。
用人单位截留大额医疗救助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并按银行同期活期利率支付利息。
第十六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截留、侵占、挪用大额医疗救助金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罚款的处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县(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救助金筹集使用办法,由县(市)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 2001 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