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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应对高温暴雨极端恶劣天气保障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安全运行的紧急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6 12:27:26  浏览:99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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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应对高温暴雨极端恶劣天气保障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安全运行的紧急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做好应对高温暴雨极端恶劣天气保障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安全运行的紧急通知

建城综函[2010]101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市政市容委、交通委、水务局、园林绿化局,上海市建设交通委、绿化市容局、水务局,天津市建设交通委、市容园林委,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市政管委、交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入夏以来,我国出现了高温、暴雨等极端恶劣天气,严重影响到正常的生产生活,预计这类天气仍将持续。为做好城建行业应对高温、暴雨等极端恶劣天气工作,确保城市运行安全,现紧急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城建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应对工作,结合供排水、供气、环卫、风景园林等各行业实际情况,加强组织领导,深入生产、生活一线,了解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强化责任落实,加强协调配合,把恶劣天气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确保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安全运行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切实提高排涝能力,确保城市安全度汛。加强城市排水系统维护,及时清淤管渠,检修维护泵站,确保设施完好,排水排涝通畅;做好重点部位的排查,特别是城市立交桥下、地下构筑物、城乡结合部的棚户区、危旧房等重点区域的设施检查和维护,若有隐患要及时采取措施;完善应急预案,强化应急措施,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做到及时快速响应。

  三、加强供水水质安全监测。增加对水源、出厂水的水质监测项目和频率,根据原水水质变化及时调整药剂投加量,严格防范急性传染性疾病发生。做好供水机电设备运行维护,确保高温条件下设备运行正常。落实应急预案,做好应急水源调配、备用电力设备储备工作,切实保障城市用水安全。

  四、加强供气安全检查。加强对各类供气设施的安全巡查,特别是消防水池、消防泵、喷淋管线的使用状况和安全阀、放散管、压力表的工作情况,高温天气下要根据设施情况增加喷淋次数。要重点检查清理供气管道占压、供气管线被暴雨侵蚀等情况,防范因高温暴雨恶劣天气导致的燃气安全事故。严禁销售使用充装超期未检、过量充装等不合格的液化石油气钢瓶。

  五、加强对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的检查。要及时清掏污水处理厂进水格栅,避免由于暴雨冲刷夹带的垃圾杂物堵塞管道、阀门和水泵等;加强污水处理厂进水量及各处理构筑物的液位与水质监控;加大高温天气下重点设施安全生产监控,确保污泥消化池避雷措施有效,严防发生爆炸事故。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和处理设施的油泵房、油库、油箱、垃圾坑等要做好防爆、防高温、防火措施。加强垃圾填埋场安全检查,确保坝体安全,防止因暴雨引起坍塌事故,防范渗沥液外溢渗透引发水体污染事故。

  六、加强道桥和公交场站建设维护。要加强对城市道路、桥梁等设施的巡查和检修,及时排除故障和隐患,确保道路安全畅通。在公交车站建设候车亭,并加强现有候车亭的维护,发挥其防晒防雨功能。协调道路绿化与公交车站建设,发挥行道树的遮阳降温作用。重点做好公共交通场站、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地下通道等部位应对暴雨水淹的处置方案和应急物资储备。

  七、加强公园、景区管理,保障游客人身安全。公园、景区要设置防暑降温服务站,做好高温防暑提示警示,并加强医疗、应急救援服务。山岳型景区要防范暴雨引发山体滑坡、滚石和泥石流对游人安全造成影响。夏季公园要适当延长开放时间,为居民提供消暑纳凉服务。动物园要做好高温天气下动物防暑降温工作,密切观察动物异常情况,一旦发现,及时救治。

  八、加强后勤保障,保证作业人员人身安全。各单位要合理安排作业计划,适当调整作业时间,按时发放劳保用品和高温补贴,加强防暑降温后勤保障工作,切实保障环卫工人等一线工作人员安全健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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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定证券投资基金规范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制定证券投资基金规范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2001年8月21日 证监发[2001]104号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各基金管理公司,各基金托管人:

  自《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颁布以来,中国证监会先后颁布实施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准则1―6号及其他有关规定,这些规定对保障基金规范、有序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基金业和证券市场的发展,上述有关规定在法规形式和内容上逐渐暴露出一些与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为进一步促进基金的规范运作,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中国证监会决定根据监管工作和市场发展的需要,逐步修改、替换上述实施准则及有关规定,并对法规形式进行调整,以发布证券投资基金规范运作指导意见的形式,最终建立起层次分明、内容协调的基金监管法规体系。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1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07年10月3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代主席 王正伟
2007年10月31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了更好地适应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需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的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对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宁夏回族自治区旅游船舶安全管理办法》等8件自治区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改:



  一、宁夏回族自治区旅游船舶安全管理办法

  (宁政发〔1997〕67号 1997年4月28日公布)

  (一)将第三条、第十一条中的“港航监督机构”修改为“海事管理机构”。

  (二)将第八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中的“港航监督机关”修改为“海事管理机关”。

  (三)将第二十条中的“港监”修改为“海事管理”。

  (四)将第二十五条的“港航监督”修改为“海事管理行政执法”。

  (五)将第七条第(二)项修改为“技术船员必须经海事管理机构安全考核合格,其中在快速船上任职的还须取得“快速船专业训练合格”证书,并见习3个月后方可上船任职。”



  二、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宁政发〔1995〕83号 1995年9月30日公布)

  (一)将第十四条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理”修改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二)第十五条中“按照《征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处理”修改为“按照《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三)删去第十七条。

  (四)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三、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维护建设税施行细则

  (宁政发〔1985〕41号 1985年3月26日公布)

  (一)删去第六条、第十一条。

  (二)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四、宁夏回族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

  (宁政发〔1987〕3号 1987年1月8日公布)

  (一)将第六条第(四)项修改为:“企业停产、撤消后,房产闲置不用,可免纳房产税。其房产转让给其他应税单位使用或者企业恢复生产时,要依照规定缴纳房产税。”

  (二)将第六条第(五)项修改为:“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可在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

  (三)删去第十二条。

  (四)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五、宁夏回族自治区加油站油品质量计量管理办法

  (宁政发〔1996〕115号 1996年11月8日公布)

  (一)删去第十二条、第二十条。

  (二)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六、宁夏回族自治区最低工资规定

  (宁政发〔1995〕19号 1995年2月27日公布)

  (一)将第八条修改为:“根据我区实际情况,全区共设三个类别最低工资标准区域:一类区:银川市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惠农区;二类区: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平罗县、吴忠市利通区、青铜峡市、中卫市城区、中宁县;三类区:固原市原州区、西吉县、隆德县、彭阳县、泾源县、海原县、同心县、盐池县、红寺堡开发区。”

  (二)删去第二十条。

  (三)删去附件。

  (四)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七、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

  (宁政发〔1995〕29号 1995年4月12日公布)

  (一)将第十一条修改为:“自治区、市、县(区)应当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依法行使劳动争议仲裁权,上级仲裁委员会负责监督、指导下级仲裁委员会的工作。”

  (二)将第十六条第(三)项修改为:“地级市的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自治区、市属国有企业(含由国有企业改组的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的劳动争议,以及市辖区仲裁委员会报请处理的职工一方人数在3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

  (三)将第三十三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四)将第三十五条修改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本单位工勤人员以及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当地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依法处理。”

  (五)删去第十六条第(二)项、第三十六条。

  (六)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八、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自治区政府令第51号 2002年8月27日公布)

  (一)将第四条修改为:“自治区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

  (二)删去第二章、第三十条。

  (三)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旅游船舶安全管理办法》等8件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订,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