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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2010年世博会《上海宣言》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7:20:06  浏览:81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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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2010年世博会《上海宣言》

中国政府


中国2010年世博会《上海宣言》



  2010年10月31日,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高峰论坛发表了《上海宣言》。《宣言》全文如下:

上海宣言

2010年10月31日

  我们,来自全球各地的参展方和所有参与者,在“城市,让生活更美好”主题的引导下,共同参与第一次在发展中国家举办的注册类世博会。在184天的会期里,各具创意的展览展示、精彩纷呈的文化活动、智慧迭出的论坛研讨让我们认识到,人类对美好生活的理解与追求引领城市发展。我们高度认同,必须重新审视城市化过程中人、城市与地球家园的关系。我们一致认为,通过创新来建设和谐城市,是城市可持续发展的解决之道。

  今天,50%以上的人已经居住在城市,我们的星球进入了城市时代。城市化和工业化在带给人类丰富现代文明成果的同时,也伴随着前所未有的挑战。人口膨胀、交通拥挤、环境污染、资源紧缺、城市贫困、文化冲突,正在成为全球性的问题。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这些现象在发展中国家尤为突出。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在挑战中应运而生,在世博会历史上首次以城市为主题,通过城市最佳实践区和网上世博会等创举,总结实践经验,勾勒未来图景,对解决人类共同面临的难题,进行了开创性的探索。

  今天,上海世博盛会即将闭幕,我们高度肯定,世博会作为文明展示与交流平台的重要价值。作为对本届世博会思想成果的总结,我们一致同意发表《上海宣言》,以表达城市时代全球公众对和谐美好城市生活的共同愿景。

  我们一致认为,和谐城市,应该是建立在可持续发展基础之上的合理有序、自我更新、充满活力的城市生命体;和谐城市,应该是生态环境友好、经济集约高效、社会公平和睦的城市综合体。我们相信,这样的和谐城市是实现“城市,让生活更美好”的有效途径。

  为此,我们共同倡议:

  创造面向未来的生态文明

  城市应尊重自然,优化生态环境,加强综合治理,促进发展方式转变;推广可再生能源利用,建设低碳的生态城市;大力倡导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共同创造人与环境和谐相处的生态文明。

  追求包容协调的增长方式

  城市应统筹经济和社会的均衡发展,注重公平与效率的良性互动,创造权利共享、机会均等和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努力缩小收入差距,使每个居民都能分享城市经济发展成果,充分实现个体成长。

  坚持科技创新的发展道路

  城市应加强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建立和完善科技创新和应用体系;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提高民众生活质量,创造新的产业和就业岗位;通过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增强城市的防灾减灾能力;加强科技交流与合作,实行开放与互利共赢的原则,促进全球城市的共同发展。

  建设智能便捷的信息社会

  城市应进一步加大对信息基础设施的投入,通过信息化来加强诸多领域的服务,促进信息与知识的有效传播;构建以信息网络为基础的城市神经系统,自我完善和调整城市的运行效能;加强信息化教育,缩小数字鸿沟,让居民接触与获取更多的信息。

  培育开放共享的多元文化

  城市应积极保护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多元文化繁荣发展;倡导海纳百川的开放精神,积极开展文化间交流与互动,在尊重文化传统和保护文化多样性的基础上进行文化创新,为城市和人类发展提供持久动力。

  构筑亲睦友善的宜居社区

  城市应构建和谐友好的社会环境,通过合理规划,营造文明、安全、宜居的城市社区,在就业、医疗、教育、住房、社会保障等方面提供平等和高质量的公共服务;鼓励公众参与城市规划与管理,关注城市移民的物质需求与精神需求,消除社会隔阂与冲突。

  促进均衡协调的城乡关系

  城市应兼顾与乡村的协调发展,推动区域结构的调整和优化;特别注重推动欠发达地区的发展,加强城市功能向农村的辐射,努力缩小城乡差距,关注弱势群体利益;积极引导城乡对话,实现城乡和谐互动。

  我们呼吁,认真总结上海世博会展览展示、论坛和城市最佳实践区的思想成果,汇集各国城市发展的宝贵经验和人类探索城市发展的共同智慧,在全球范围内进行推广,与广大民众共同交流,为城市管理者提供城市建设和管理经验。

  我们倡议,将10月31日上海世博会闭幕之日定为世界城市日,让上海世博会的理念与实践得以永续,激励人类为城市创新与和谐发展而不懈追求与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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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监管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监管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食药监办[2013]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局机关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十二五”国家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规划》和《国家电子政务“十二五”规划》,全面加强食品药品监管系统信息化建设,加快建立适应食品药品监管工作需要的信息化体系,进一步提升食品药品监管信息化能力和水平,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大力践行科学监管理念,围绕“十二五”期间食品药品监管重点工作,把信息化建设作为全面加强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重要支撑,坚持需求主导、强化顶层设计、统一标准规范、加强基础建设、提升应用效能,加快推进食品药品监管信息化体系建设,不断提高食品药品监管信息化工作水平。

  (二)总体目标。以强化顶层设计为统领,以统一标准规范为基础,以突出平台建设为核心,以加强信息利用为主线,以加强队伍建设为保障,到“十二五”末,建成覆盖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统一信息网络和国家、省两级数据中心,完善信息安全、信息标准和应用支撑平台三大支撑体系,建成覆盖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餐饮食品(以下简称“四品一械”)监管业务的行政执法、信息监测、应急管理、公共服务、决策支持和内部管理六大业务平台(以下简称“六大业务平台”),形成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业务协同、统一高效的食品药品监管信息系统,推进阳光审批、动态监管与科学决策,促进食品药品监管和服务水平的不断提高。

  (三)工作原则。
  一是统筹规划、分级建设。强化顶层设计、加强统一指导,确保全国上下一盘棋;按照行政事权划分,分级推进信息化建设,充分发挥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二是完善体制、创新机制。遵循信息化工作规律,以整合资源、增强合力、落实责任、提升效能为目标,完善信息化工作管理体制,创新信息化工作运行机制,不断提升信息化工作能力和水平。
  三是统一标准、信息共享。在完善信息化标准规范体系的基础上,加快整合各类业务应用系统,实现全系统信息共享与业务协同。
  四是健全体系、保障安全。认真落实国家信息安全有关规定,综合平衡安全成本和风险,正确处理信息化建设与信息安全的关系,完善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确保信息安全。
五是深化应用、注重实效。坚持以需求为导向,优化业务流程,加强信息资源开发与应用,深化信息公开,进一步提升服务系统、服务行业、服务公众和服务社会的能力。

  二、重点工作
  (一)加强关键业务平台和应用系统建设。依据事权划分,按照统一标准,分别建立国家、省及省级以下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六大业务平台”,涵盖“四品一械”的受理、审评、审批、认证、评价、稽查、应急等全链条业务管理。
  建设国家级监管业务平台。整合已有业务应用系统,完善电子监管应用系统,拓展监管、服务和辅助决策功能;完善食品药品行政许可系统,规范行政审批、提高行政效能;建设药品生产监管平台和药品生产企业信息直报系统,强化药品生产日常监管;建立保健食品电子追溯系统,加强生产经营监督、检验、备案、风险监测与预警;建设医疗器械检测机构资格认可管理系统和高风险医疗器械电子监管系统,提高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管理水平;完善全国食品药品产品(机构)、企业基础数据库和信用档案数据库建设,实现国家与省级业务平台间的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
  建设省级监管业务平台。整合已有业务应用系统,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行政许可管理、日常监管、应急管理、稽查执法、信用评定、广告监测等信息系统;建立健全食品药品产品(机构)、企业基础数据库和诚信数据库,实现与国家、省及省级以下监管业务平台的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
  建设省级以下监管业务平台。整合已有业务应用系统,依据事权划分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内“四品一械”注册证核发、生产经营企业许可或备案、日常监管、应急管理、稽查执法等业务系统,并实现与相关部门的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其中县级监管业务平台功能原则上由其上级监管业务平台统一实现。

  (二)加快信息化标准规范体系建设。国家局负责组建食品药品监管信息标准化委员会,统一全系统信息化标准规范体系;执行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网络及通信、工程管理等标准规范,制定符合食品药品监管信息系统建设要求的信息资源、应用系统、数据共享与交换等标准,规范食品药品监管信息系统业务术语和数据字典,促进食品药品监管系统业务协同、信息共享;完善药品电子监管标准规范体系,建立数据采集、处理、分析和利用规范。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积极参与信息化标准规范体系的制定和推广应用。

  (三)加快建设食品药品监管数据中心。按照统一的信息化标准规范体系,建设国家、省两级数据中心,加强数据的采集、整理、分析、应用、发布等统一管理,实现资源整合和数据共享,为科学决策和监管提供数据支撑。国家局负责全国食品药品监管法律法规、标准、注册、许可、认证等基础数据和检验、评价、稽查、电子监管等国家局要求的其他监管数据的管理;省级局负责本行政区域相关基础数据和其他监管数据的管理,并实现与国家局的交换和共享。

  (四)加强信息化基础设施和安全保障体系建设。依托国家电子政务网络和公用网络基础设施,加大网络及网络安全基础设施投入,建成覆盖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统一网络;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制定并落实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工作机制,加强物理安全、网络安全、信息安全、系统安全等建设,提高信息安全防护能力、隐患发现能力、应急处置能力。

  (五)强化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和信息资源共享。加强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政府网站建设,完善运行管理制度,充分利用国家、省两级数据中心和各级业务监管平台,拓宽公共服务渠道,丰富信息服务内容,强化网站服务功能,提升公共服务水平。

  (六)加强信息化工作绩效考评。加强信息化工作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建设,按照整体性、客观性、层次性、动态性原则,加快建立健全信息化基础管理、安全保障系统、政府网站、核心监管系统、统计和电子监管工作等绩效考评指标体系。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考评的原则,国家局组织开展对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信息化工作绩效考评,并加强指导;地方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信息化工作的绩效考评。

  三、时间要求
  (一)规划设计阶段(2013年):建立健全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信息化工作机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制定业务数据标准、数据共享与交换标准;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备案、建设整改和等级测评;整合已有业务应用系统,完成重点业务平台功能需求分析与设计;开展食品药品监管信息资源调查与基础数据库重构;启动信息化工作绩效考评。

  (二)建设发展阶段(2014年):以点带面、分层推进,进一步完善信息化标准规范体系;基本完成网络和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初步建成国家、省及省以下各级监管业务平台,实现以行政执法、日常监管、电子监管为基础的重点业务信息化管理;初步建成国家、省两级数据中心,实现食品药品企业(机构)、产品数据库及诚信档案数据库的全国共享。

  (三)全面完善阶段(2015年):全面推广信息化标准,完善信息安全体系;基本完成国家、省及省以下各级监管业务平台建设;完善国家、省两级数据中心建设;实现药品制剂全品种、全过程的电子监管;实现以食品药品行政许可、认证评价、检验检测、日常监管、稽查执法为重点的全业务信息化管理,形成统一高效、互联互通、协同共享的食品药品监管信息化体系。

  四、保障措施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充分认识加强信息化建设是提升食品药品监管能力和水平的基础和关键,把信息化建设摆在优先发展的地位,全面落实信息化工作主要领导负责制,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二)健全机构,明确职责。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明确具体机构负责本部门信息化管理工作。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独立的信息化管理和技术支撑机构;省以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明确具体负责部门,落实专职人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息化建设管理和技术支撑。
  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相关规划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信息化规划并组织实施;积极做好全局性业务系统建设和推广工作;组织建设本级信息网络平台、数据中心和信息安全体系,开展区域性业务信息系统的建设;及时将本部门信息化规划、规划执行情况和变更情况报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指导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开展信息化建设,并对其进行绩效考评。

  (三)完善制度,规范建设。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积极开展调研,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和完善信息化的决策、执行和协作等相关制度,提出明确的目标要求;规范信息化项目的规划设计、立项审批、招标采购、建设实施、运行维护;明确职责,规范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信息化工作绩效考评制度,促进信息化工作健康发展。

  (四)积极争取,加大投入。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财政支持,安排信息化建设专项经费。国家局将根据各地建设情况和经济发展水平给予适当的经费支持。

  (五)组织培训,加强交流。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努力培养既精通信息技术,又熟悉食品药品监管业务的复合型人才;大力开展全系统信息化知识和技能培训;加强信息化工作交流与合作,努力提高全系统队伍的信息化整体素质,保障食品药品监管系统信息化建设稳步发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3年2月8日






上海市旧货业治安管理办法

上海市政府


上海市旧货业治安管理办法
上海市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对旧货行业的管理,制止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旧货业,系指以收购、寄售、典当、拍卖等方式专营或兼营民用旧日用品(民用日用废品除外)、生产性废旧金属(含铂族金属)、文物、旧工艺品等物品的行业。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私营企业下同)经营旧货物品,必须遵守本办法。
从事旧货业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只准经营民用旧日用品、旧工艺品。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经营旧货物品,应经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同意,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领许可证,凭证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取得《营业执照》或《设摊证》后,始准营业。
第五条 经营旧货物品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需变更经营项目的,应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变更许可证手续,并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经营旧货物品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转业、停业的,应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报送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
第六条 经营旧货物品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企业事业单位的旧货物品,必须凭单位介绍信方能收购、寄售、典当、拍卖;个人的旧货物品,必须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方能收购、寄售、典当、拍卖。
(二)收购、寄售、典当、拍卖旧货物品必须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投售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工作单位以及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等。
(三)文物、旧工艺品等贵重旧货物品,必须专柜存放,专人负责保管;存放物品的房屋结构须牢固,门窗须安装防护栅栏,并应加强值班和安全检查。
(四)对公安机关下发的协查单、通缉单,应指定专人负责登记保管,并及时组织传阅和查对。
(五)收购、寄售、典当、拍卖物品时,发现违禁物品和公安机关查控的人和物及其他可疑情况,必须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经营旧货物品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根据上述要求,建立健全经营旧货业的治安管理制度。
第七条 个体工商户不得经营文物、生产性废旧金属等旧货物品以及铁路、通讯、军用、市政公用设施等专用材料。
第八条 禁止经营旧货物品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收购赃物。
第九条 公安机关应加强对旧货业的治安管理,负责指导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建立健全治安管理制度,督促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协助单位对职工和对个体工商户进行治安业务培训。
第十条 凡提供线索,对协助公安机关查破重大案件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酌情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擅自经营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章物品或非法所得,并可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单位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规定的,公安机关可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其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许可证;对直接责任人员可视情节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没收其违章物品或非法所得,并可视情节吊销其许可证。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明知赃物而予以收购、寄售、典当、拍卖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并视情节轻重,可责令其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吊销许可证的,须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设摊证》。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在接到申请复议书后两个月内作出裁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公布前,已在经营旧货物品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在本办法施行后一个月内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申领许可证手续。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1989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