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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市级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3 09:26:36  浏览:869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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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市级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148号


现将《葫芦岛市市级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公布,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都本伟

2012年11月19日


葫芦岛市市级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行政事业单位闲置资产和有关罚没物品的管理,规范和有效利用闲置资产,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辽宁省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省政府令〔1995〕第54号)和《辽宁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1〕第26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在使用、处置国有资产及有关罚没物品方面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公物仓(以下简称“公物仓”)是指市财政局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下列资产进行接收和保管的实物仓库,主要包括:
(一)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的资产,机构分立、撤销、合并、划分移交的国有资产以及政府、部门规定上交的资产和经有关部门批准处置的闲置国有资产。
(二)经市委、市政府批准,成立临时机构和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举办的大型会议、大型活动购置的资产。
(三)执法(执罚)机关依法没收的资产、充抵费款、罚款的物品(法律、法规及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行政事业单位置换出来的资产。
第四条 市财政部门是公物仓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所属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产管理中心”)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政策。
(二)负责对公物仓资产的仓储管理、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三)负责公物仓资产的调拨、使用、捐赠等事宜。
(四)具体组织公物仓资产的处置工作,上缴资产处置收益。
(五)负责督促行政事业单位及时上缴或归还公物仓资产。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在公物仓管理方面的职责:
(一)根据工作需要,提出使用公物仓资产的申请。
(二)负责办理本单位上缴、调拨、借用、归还公物仓资产的相关手续。
(三)负责本单位使用公物仓资产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并确保公物仓资产在使用期间的安全完整。
(四)确保应缴未缴的闲置资产、罚没物品安全完整。
(五)按规定及时上缴、归还公物仓资产。
第六条 公物仓资产管理应遵循的原则:
(一)统一管理,优化配置;
(二)科学整合,盘活资产;
(三)循环使用,厉行节约;
(四)公开透明,处置规范。
第七条 公物仓资产按用途分为房屋及建筑物、运输工具、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及陈列品、图书类及其他等。
第八条 公物仓运作所需经费由市财政部门在年度部门预算中安排。

第二章 资产接收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闲置资产的接收。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的资产、超标配置的资产,机构撤销、合并、划分移交的国有资产以及经财政部门清查核实的闲置国有资产,应在相关审批手续办结后一周内全部上缴公物仓。
第十条 罚没物品的接收。行政执法(执罚)机关的各类罚没物品,应在案件审结后一周内全部上缴公物仓。
(一)房屋和建筑物的接收。各执法(执罚)机关上缴的没收或无主的房屋和建筑物,依据罚没物品清单,注明案由、所有权人、坐落地点、面积等,统一编号存档。
(二)运输工具的接收。运输工具上缴时,资产管理中心依据罚没物品清单,注明案由、所有权人、型号、牌号、颜色、行驶里程、账面价格或评估价格等,并对运输工具拍照存档。
(三)其他物品的接收。其他各类充抵费款、罚款的物品、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以及确认为无主物的物品,依据执法机关开列的物品清单分类保管。
第十一条 经市委、市政府批准成立临时机构和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举办的大型会议、大型活动的所有资产(包括购置、借用、调拨、奖励等方式取得),在机构撤销、活动结束10个工作日内由资产使用单位将资产全部上缴公物仓。

第三章 资产周转

第十二条 周转使用的资产管理。经市委、市政府批准举办大型会议和临时机构购买的资产以及行政事业单位上缴的有使用价值的资产,决定周转使用的进行单独管理。
(一)各行政事业单位有临时任务或组建临时机构需要借用运输工具时,履行规定手续后方可借用,借用期间的燃油费、修理费、保险费等一切费用均由使用者承担。
(二)经市委、市政府批准成立临时机构和行政事业单位举办大型会议、大型活动等所需资产,应通过公物仓进行调配。公物仓资产不能满足工作需要时,使用单位提出购置申请,由财政部门统一采购并纳入公物仓管理,登记公物仓资产账,使用单位与公物仓办理借用手续。

第四章 资产调剂、处置和收入

第十三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需要购置资产,由公物仓给予调剂,不得重新购置;公物仓不能满足的,由政府统一采购。
第十四条 公物仓资产的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委托具有资质的拍卖机构按国家、省有关规定进行拍卖。
第十五条 不具备拍卖条件的资产,统一以竞价或协议的形式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没有使用价值且按规定应报废的公物仓资产,由具有专业报废回收处理资格的回收企业进行回收处理。
第十七条 公物仓资产处置收入及残值收入,全部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章 仓储管理

第十八条 实物管理。公物仓资产分为仓储保管和异地保管。对可移动的资产如运输工具、各种物品等实行仓储保管;对房屋以及不可移动的大件物品实行异地保管。公物仓对所保管资产定期查验、及时维护和保养,以保证公物仓资产完好、性能稳定,使用安全。
第十九条 财务管理。对公物仓资产实行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在账务设置上,分设资产账和外借资产账。保管部门设立保管账、卡片账,财务部门设资产明细账,按照增减日期序时登记,以反映资产的使用、保管和增减变动情况。
第二十条 清查盘点。按月对公物仓资产进行盘点,年末进行全面清点,确保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物相符、卡物相符,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毁损、短缺、变质,核对资产收发结存情况。
第二十一条 资产入库。
(一)资产入库程序。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分别登记保管账和明细账,异地保管的物品要登记详细地点。
(二)归还入库程序。借用单位归还资产时,严格查验入库的数量、品名、包装、标注,履行交接手续,分别登记保管账和明细账。
第二十二条 资产出库。
(一)调剂使用。由财政部门填写资产调拨单,接收单位据此登记固定资产账。公物仓据此办理资产出库手续,登记保管账和财务账。
(二)临时借用。借用单位与公物仓签订借用协议,办理出库手续。同时,在外借资产账簿中登记。
(三)资产处置。在拍卖、报废、报损以及捐赠时,公物仓办理出库手续后,登记资产账和财务账。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拖交罚没物品。对截留、拖交的,按照《辽宁省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财政部门有权扣发其机关经费。
第二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财政资金浪费的。
(二)资产出现损坏、调换、私用等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三)擅自处置、拖欠、截留、坐支、挪用或私分闲置资产的。
(四)闲置资产和罚没物品未按规定及时上缴的。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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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首例“请客刮彩”案法理评析

邝宪平


核心提示:江西省遂川县巾石乡邮政所邮递员刘华明为庆祝自己中奖请同事刮彩票,并口头约定中得奖金一人一半。可一名同事在其女儿中得10万元奖金后,却称自己是赊账刮奖。到底是请客刮奖,还是赊账刮奖?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双方对簿公堂。


一、案情介绍

  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巾石乡邮政所邮递员刘华明,在营业大厅负责代销中国体育彩票。2008年7月5日上午,刘华明买了一些中国体育彩票,没想到中了500元。当天中午,刘华明在单位食堂吃饭时,迫不及待地将这一喜讯告诉了同在一桌吃饭的人(妻子肖燕、同事刘倩、王英、刘梅莲和她女儿李芳芳)“祝贺你,你一定要请客!”一位同事说。“没问题!”刘华明爽快地答应了。他还随口说:“要不这样,我出钱请你们刮彩票。谁刮到了奖,所得奖金就和我对半分。”当日15时左右,刘华明兑现请客承诺,请王英、刘倩刮彩票,两人中了一些小奖。过了一会儿,刘梅莲和女儿李芳芳(14岁)也来刮奖。刚好在这时,有人来找刘华明有事,他就出去了一下。这时,李芳芳所刮的这张彩票竟然中了10万元大奖。当天19时左右,王英、刘梅莲和李芳芳一起来到营业大厅。刘华明满以为刘梅莲是来和他商量分配奖金一事。没想到,刘梅莲是来将购买彩票的20元钱交给他的。“我是请你们刮,不会收你的钱。”刘华明一边解释,一边把钱还给刘梅莲。但她把钱丢到桌子上,走了。结果,这20元谁都不肯收下,一直扔在营业大厅的柜台上。次日,刘华明把20元还给刘梅莲,刘梅莲仍不愿收下。“没想到她说,彩票是她个人买的。”刘华明要求按当初的约定兑现中奖承诺(即五五分成),但刘梅莲一再表示是自己女儿刮中的奖。2008年7月7日,刘梅莲凭着手上的彩票领取了税后奖金8万元。刘华明要求分得奖金4万元,被刘梅莲拒绝。此后,刘华明多次找到刘梅莲协商,均无功而返。为讨一个说法,2008年10月30日,刘华明将刘梅莲母女告上了法庭。(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二、争议焦点

  本案在审理中当事人的争议焦点是:“请客刮彩”还是“赊账刮彩”。在法庭上,刘华明陈述了自己请客刮奖的事实,并当庭向法官递交了两份证人证言来证明自己是请客刮奖。刘梅莲则坚称“以前一直是先刮奖再付钱。我与刘华明之间存在赊账刮奖的交易惯例”。


三、法院审判

  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刘华明中奖500元后,要请客刮奖,并约定如果有人中奖,奖金一人一半。当时刘梅莲也在场,应视为刘华明发出要约。当日下午,刘梅莲听说王英被请去刮奖,在未带钱的情况下,与她女儿李芳芳一起前往邮政营业大厅刮奖,应视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其辩称“是在刘华明处赊账刮奖”,但其事先并未与刘华明约定赊账刮奖,因此其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所得奖金应按约定进行分配。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刘梅莲母女给付原告刘华明彩票中奖款4万元。

  一审宣判后,刘梅莲母女不服判决,上诉至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年4月1日,经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刘梅莲母女给付刘华明彩票中奖款3万元。


四、法理评析

  本案中,刘梅莲母女与刘华明之间的“中得奖金一人一半”的口头约定有效吗?他们之间形成合同法律关系吗?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理论,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分为:要约和承诺。

  (一)要约

  1.要约的概念。要约是订立合同的必经阶段。要约是一种订约行为,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称为受要约人或相对人。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符合下列规定:(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该条规定揭示了要约的性质及其构成要件。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首先,要约是一种意思表示。要约既不是事实行为,也不是法律行为,只是一种意思表示。其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的目的,是希望与相对人订立合同;若无此目的,即不构成要约。

  2.要约的要件。要约作为一种意思表示,除了必须具备意思表示的一般要件外,还有其特定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要约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3)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3.要约的效力。根据合同法第16条第1款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要约的效力期间由要约人确定。如未预先确定,则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1)口头要约,如受要约人未立即作出承诺,即失去效力;(2)书面要约,如要约中未规定有效期间,应确定一个合理期间作为要约存续期限,该期限的确定应考虑以下因素:要约到达所需时间;作出承诺所需时间;承诺到达要约人所需时间。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贵州省水利工程供水收费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项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贵州省水利工程供水收费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项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



现将修订的《贵州省水利工程供水收费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项和省粮食局、省水利电力厅《关于农用水费实行以粮计收的报告》一并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贵州省水利工程供水收费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五条第三项:
(三)农用水费以粮计收,由灌区农户将水费粮随定购粮入库。附:该办法原第五条第三项:
(三)农用水费可以收取现金,也可以折收原粮或钱粮兼收,钱粮比例自行商定,收粮部分的折算标准,按国家的粮食收购牌价换算。

省粮食局、省水电厅关于农用水费实行以粮计收的报告
一九八三年十月十四日,省人民政府曾以黔府〔1983〕111号文件颁发了《贵州省水利工程供水收费和使用管理办法》,经过几年的贯彻执行,水费计收工作有所好转。据全省小(二)型以上6968处工程的不完全统计,1980年收水费112万元,1987年收水费44
6万元,为1980年的四倍。但从全省来看,水费收入虽有增加,而具体到工程,即使是收水费较好的部分工程,也只能维持管理人员的开支,大部分均入不敷出,不够管理人员的工资开支,更谈不上维护好工程,致使一些工程失修失管,形成恶性循环,灌溉面积逐年下降,严重地影响
了粮食生产。如果该收的水费收不起来,水利管理队伍就不能稳定,工程就无固定的维修经费,水利工程管理不好,灌溉效益就会下降,甚至失效。因此,要加强对水利工作的领导,作好宣传、教育工作,重视、帮助、督促有关单位收好、用好水费,把工程管好、用好,充分发挥水利工程
效益,促进粮食生产的发展,使农民得到实惠。
根据国务院发布《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当前深化水利改革的需要,农用水费实行以物计价,以粮计收,达到水费保值,这是稳定管理队伍,维持简单再生产的必要措施,也是巩固水利建设成果,增强农业后劲,促进农业增产的重要保证。从一九八九年起
,农用水费实行以粮计收,由灌区农户将水费粮随定购粮入库。现对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批转各地执行。
(一)农用水费计收粮食标准:自流灌溉每年每亩计收大米不低于6.5公斤;提水灌溉的,扬程小于50米的,计收大米不低于3.3公斤,扬程大于50米的,不低于2.3公斤。各县也可以根据工程情况适当地提出向上浮动的标准。
(二)计收办法:由工程管理单位根据当年灌溉用水情况,通知各用水户(单位)应缴数额,秋后随定购粮一次交当地粮管部门。
(三)结算方法:粮食部门收的水费粮,除工程管理单位留出部分作维护工程所需外,由粮食、水利部门参照当地当时的粮食议购价确定价格,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结算,一次付给水管所或区水利管理站。结算后的粮食,由粮食部门作议价经营。
(四)除农用水费以粮计收外,其余各类用水的计收标准和使用办法,仍按黔府〔1983〕111号文和黔府〔1986〕85号文件执行。



1989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