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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图书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6 21:16:58  浏览:812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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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图书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


关于印发《图书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

1997年3月3日,新闻出版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闻出版局,中央在京各出版社主管单位,全国各出版社:
为加强图书质量管理,建立健全图书质量管理机制,促进图书出版事业的繁荣和发展,我署在1992年颁布的《图书质量管理规定(试行)》的基础上加以修改补充,制定了《图书质量管理规定》。现发给你们,请照此施行。在施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我署。

图书质量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图书质量管理机制,使图书出版工作更好地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为全党全国的工作大局服务,努力实现图书出版从扩大规模数量为主向提高质量效益为主的转变,促进图书出版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依据我国《出版管理条例》和有关图书质量的政策、法规、标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经国家正式批准的图书出版单位及其出版的图书。

第二章 图书质量的分级和标准
第三条 图书质量管理的范围,包括选题、内容、编辑加工、校对、装帧设计、印刷装订等方面。为了便于管理,本规定将有连带关系的选题和内容,合并为内容项;将编辑加工和校对,合并为编校项。
第四条 图书内容质量、装帧设计质量分为两级,即:合格、不合格;编校质量、印刷装订质量分为四级,即:优质、良好、合格、不合格。
第五条 图书内容的质量分级标准
1、在思想、文化、科学、艺术等方面,有一定的学术价值、文化积累价值或使用价值的,为合格。
2、在思想、文化、科学、艺术等方面,没有价值,有严重问题,或违反国家有关政策禁止出版的,为不合格。
第六条 图书编校的质量分级标准
1、差错率低于0.25/10000的,为优质。
2、差错率超过0.25/10000,未超过0.5/10000的,为良好。
3、差错率超过0.5/10000,未超过1/10000的,为合格。
4、差错率超过1/10000的,为不合格。
图书编校质量差错率的计算方法,见本规定附件。
第七条 图书装帧设计的质量分级标准
1、封面(包括封一、封二、封三、封底、勒口、护封、封套、书脊)、扉页、插图等,能够恰当反映图书的内容,格调健康;全书版式设计统一,字体、字号合理的,为合格。
2、封面(包括封一、封二、封三、封底、勒口、护封、封套、书脊)、扉页、插图等,不能反映图书的内容,或格调不健康,或全书版式设计不统一,字体、字号使用混乱的,为不合格。
第八条 图书印刷装订的质量分级标准
根据新闻出版署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行业标准《书刊印刷标准CY/1~3-91,CY/T4~6-91,CY/T7.1~7.9-91,CY/T12~17-95》的规定:
1、图书印刷装订的质量全面达到优质品标准的,为优质。
2、图书印刷装订的质量某一项或某两项存在细小疵点,其他各项均达到优质品标准的,为良好。
3、图书印刷装订的质量全面达到合格品标准的,为合格。
4、图书印刷装订的质量有严重缺陷,达不到合格品标准的,为不合格。
第九条 成品图书的质量标准分为四级,即:优质品、良好品、合格品、不合格品。
第十条 成品图书的质量标准
1、图书内容、装帧设计的质量达到合格标准,且编校、印刷装订的质量达到优质标准的,为优质品。
2、图书内容、装帧设计的质量达到合格标准,编校、印刷装订的质量达到良好标准(含其中一个项目达到优质标准)的,为良好品。
3、图书内容、装帧设计的质量达到合格标准,编校、印刷装订的质量均达到合格标准(含其中一个项目达到良好或优质标准)的,为合格品。
4、图书内容、编校、装帧设计、印刷装订四项中有一项不合格的,为不合格品。

第三章 图书质量的管理
第十一条 出版社须设立由社领导主持的图书质量管理机构,指导和督促各部门、各环节、各岗位的职工实施质量保证措施,对成品图书作出质量等级评定,对不合格图书作出处理。
第十二条 出版社须制定图书质量管理制度,建立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使保证图书质量的工作落实到出书的全过程和全体职工,在制定图书质量管理制度时须体现保证图书质量的基本制度——选题的专项、专题报批制度;三级审稿制度;发稿达到“齐、清、定”要求;三校一读校对责任制度;生产督印制度;样书检查和成品检查制度。
第十三条 出版社于每年1月31日前上报上一年度的图书质量检查结果和有关情况。上报的程序是:在京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所属出版社经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报新闻出版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出版社由各省级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报新闻出版署;设在地方的中央各部门的出版社(军队出版社除外)经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并征得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统一由省级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报新闻出版署;军队系统出版社由解放军总政宣传部审批后,报新闻出版署。
第十四条 地方省级新闻出版局和出版社的主管单位须设立专门机构或有专人负责指导所属或所辖出版社的图书质量管理工作:审核选题计划;审核批准重要稿件的出版;组织图书质量检查小组(或聘请图书质量审读员)对图书进行抽查;对不合格图书提出处理意见;对所属或所辖出版社出版的图书在内容等方面发生的严重错误和其他重大问题,承担领导责任。
第十五条 新闻出版署根据全国图书质量的实际情况及读者的反映,每年选取部分出版社的图书,组织审读员进行质量抽查。
第十六条 地方省级新闻出版局或新闻出版署对图书质量进行检查后,须将检查结果和审读记录以书面形式通知出版社。出版社如有不同意见,可在接到通知后的30日内提出申辩意见上报,请求复议。如有异议,报新闻出版署裁定。
第十七条 地方省级新闻出版局或新闻出版署对所检查图书质量的最终结果及处理决定,发出通报。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八条 对一贯注重图书质量工作的出版单位和个人,以及采取有力措施,在短期内提高了图书质量的出版单位和个人,新闻出版署、地方新闻出版局可以结合图书质量检查工作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十九条 对于年新版图书品种有10%以上图书质量不合格的出版社,新闻出版署、地方省级新闻出版局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对中央级出版社的处罚决定,由新闻出版署作出;对地方出版社的处罚决定,由地方省级新闻出版局或新闻出版署作出,罚款上缴当地财政。
第二十条 经检查为质量不合格的图书,须采取技术处理或改正重印,方可继续在市场上销售。如发现已定为不合格的图书在该图书定为不合格品的通报或处罚决定发布三个月后仍在市场上销售,由地方省级新闻出版局或新闻出版署对出版社进行经济处罚,除没收该书所得外,还要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上缴当地财政。
第二十一条 连续两年造成图书不合格的责任者,其年终考核应定为不称职;不称职的人员,不能按正常晋升年限晋升其专业技术职务和工资;连续三年经检查为不合格品图书的责任者,不能继续从事该岗位的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新闻出版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生效。1992年发布的《图书质量管理规定(试行)》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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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媒体情景下的法学诊所教育”实验报告

梁剑兵 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


中文摘要:本文在实验的基础上,对使用电脑多媒体手段进行法律诊所教育的意义和方法进行了探索,指出了我国法律专业大学生在思维和能力训练方面的不足,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尤其是指出了法律专业学生“‘文献检索能力严重缺乏’是法律实践能力不足的关键”的观点,对于法学教育改革具有一定的参照意义
关键词:法律诊所教育 实验报告
2002—2003学年第一学期,我在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分院法律专业一年级《法理学》期中考查时,将“INTEL未来教育项目”和 “法学诊所教育”模式结合起来, 以“权利和义务的相互关系”为主题,进行了一次“多媒体情景下的法学诊所教育”实验,现将实验过程和有关体会报告如下,敬请批评指正。
一、实验准备阶段:
首先,主持教师制定单元计划(见附件1)和课题单元计划实施表(见附件2)
其次,主持教师分别模拟“学生”和“教师”两种身份制作多媒体演示文稿,(见教师演示文稿)进行换位思考,切身体验学生心态;
然后,在10月中旬进行课堂调查。调查结果:1、在199名学员中,经常上网的大约80%以上,知道操作PowerPoint软件的仅有两人,其中一名还是从计算机专业转入法律专业。2、知道操作Excel软件的为零。 根据此种“诊断”,教师立即简单的演示如何使用PowerPoint软件和Excel软件,要求学生课后尽快自学掌握。
二、实验实施过程:
11月2日到3日,使用多媒体演示文稿《课题指南》见(附件3)布置课题,学生分组,每三到四人为一个小组。
11月3日到11月8日,学生开始选题和进行文献搜索。
11月8日,在海华分院电脑教室,教师进行“网络文献搜索实验演示”,设定的搜索主题为“自由权”,要求使用Google搜索引擎进行文献搜索,学生和教师每人一台电脑同步进行网络文献搜索,以“学生搜索到的文献和教师搜索到的文献是否保持一致”作为学生搜索结果是否合格的标准。实验结果:在一个班级的80余名学员中,达到合格的学员数为零!原因为:教师键入的关键词是“论自由”,而学生键入的关键词都是“自由权”或者“自由”。根据此种“诊断”,教师立即进行针对性的教学,指出全体不合格的根本原因是“关键词确定错误”,并讲授如何思考关键词和如何进行高级搜索。
11月3日到11月底,学生制作多媒体演示文稿,并且互相交流,互相评价。教师利用课余时间根据学生要求进行具体的“诊断后的对症教学”。例如,某小组的题目为“家长可以跟踪孩子吗?”学生只是简单堆砌了案例、图表和相关法规作为素材,并且结论和作为观点论据的素材之间没有逻辑关系。教师便立即“对症下药”,就“法律问题和法律结论之间的法学逻辑关系是什么?”向学生进行具体讲解辅导,使学生很直观的得到了所需要的思路和知识,明白了如何取舍素材和强化论据和论点间的逻辑联系,从而达到了训练法律思维方法的教学效果。
三、实验总结阶段:
12月1日到12月5日,组际互相交换多媒体演示文稿,使用评价量规(成绩表)互相进行初步成绩评定。
12月8日到9日,学生进行多媒体文稿演示讲解,就讲解部分由教师进行讲评,指出问题,讲授解决问题的方法。
最后,教师对学生讲演部分打分,加上学生互评成绩,以确定该小组最后成绩(也是每个小组成员的平时考查成绩)。
四、讲评阶段发现的问题及解决方法
通过讲评,发现在大学法律专业一年级新生中,存在如下比较普遍的问题:
首先,对社会现象和社会关系缺乏基本的了解和认识,更难以从纷繁复杂的社会现象中发现有价值的问题。例如,大部分同学都只是简单的根据教师《课题指南》中列举的具体课题设计自己的课题,而不会从生动具体的社会现实中发现具有法理学探讨价值的事例。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方法是中学教育体制和教育方法的改革。
其次,社会科学知识比较贫乏,自主思考和分析问题的能力差,大部分人只能够被动的重复教材知识和简单抄袭他人观点,缺乏自主批判精神。究其原因,是因为学生长期处于家长和中小学教育“包办代替”的不良教育方式所致。解决方法是加强实践教学,阅读与课程有关的参考书目,开拓知识视野,强化批判现实精神的灌输和教育,解决学生知识贫乏现象的进一步加剧。
第三,简单堆砌素材,不会对搜索到的材料进行综合分析和运用,挖掘材料中具有研究价值的部分并得出合理的结论。例如,很多同学在演示文稿中都仿照教师的演示文稿使用了和课题有关的数据和表格,但是却无法对表格中的数据进行分析并且得出结论。解决方法是加强方法论教育,训练思维,使学生掌握正确的和科学的思维方法。
第四,只会演绎不会归纳,反向思维能力不足。例如,有些同学在课件中只会被动的按照传统的“定义——特征——法条——案例
——结论”模式组织课件。这是传统的灌输教育方式所造成的,解决方法是加强社会实践教学活动,大力开展诊所式教学活动,教导学生灵活运用所学知识去发现社会现象和问题,再联系教材内容进行分析得出自己的结论,同时修正自己对知识和原理的错误理解。
第五、只见文字,少见图片、表格和其他表现手段。其原因在于形象化思维能力缺乏,同时检索能力严重不足也是造成这一问题的关键原因。解决方法是强化启发式教学方法,引进现代西方教学理念,比如诠释式和案例式教学,组织读书会和文学沙龙等有益开拓头脑的课余活动。
最后,跑题现象时有发生,所演示的课件和教师要求的题目相去甚远。例如,在《课题指南》中,教师要求学生以“假如失去继承权”为题目,探讨法理学意义上的权利和义务的相互关系,结果几乎所有以此为题的小组都在其演示文稿中都集合了关于如何放弃继承权的法律规定以及如何进行放弃继承权公证等民事法律知识,使法理学课题被错误理解为继承法课题。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主要是学生学习底子薄和听课注意力不集中所致,对此,只能依靠端正学习态度,勤奋学习和一定的课堂纪律要求来解决。
五、我的体会:
在本次实验中,我除每班占用大约四个教学课时进行“课堂调查”“课题指南” “网络文献搜索实验演示”和“多媒体文稿演示讲评”外,其余工作均在课余时间进行,同时也正常完成了法理学教学大纲所要求的全部教学内容,取得了一定的教学效果(见学生体会),更主要的是“诊断”出了法律专业大学新生在专业课学习方面的一些“病灶”,便于在今后的教学中改进教学。同时,我个人也有如下几点教学体会:
(一),此种教学方法的最大优点是可以直接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尤其是培养下列能力:1、寻找和发现问题的能力;2、文献搜索和综合运用能力;3、主动分析和理解问题并且解决问题的能力;4、团队协作的能力;5、计算机操作运用能力;6、课余自学能力。将这种教学方式作为学生期中考查项目和评定平时成绩的根据,是完全可行的。
(二)、事先要对学生进行课堂调查,事后要进行反馈调查。
(三)、培养学生文献搜索的能力至关重要。我国法律专业大学生“动手”能力不足的首要问题是:遇到案例不会查找和搜索相应的法律法规。在本次实验中,教师进行“网络文献搜索实验演示”是一种创造性的新型教学方法,对于法律专业的大学生很有价值,可以作为培养学生动手能力,强化在理论和实践之间进行“头脑搭桥”的一种教学工具。
(四)、要使学生的注意力始终牢固的集中在课题问题和课题结论之间,防止学生课堂注意力和兴趣的转移。

六、本报告附件:
1、 课题单元计划 7、课题单元计划实施表
2、 课题指南 8、 计算机使用规则
3、 学生分组名单 9、 评价量规(成绩表)
4、 学生体会文章
5、 学生多媒体演示文稿共47组
6、 多媒体文稿演示解说规则


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0年第21号

卫生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卫 生 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公  告

2010年第21号

  根据中央编办《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精神,现就有关职业卫生工作公告如下:
  一、原由卫生部负责的建设项目(不包括医疗机构)职业病危害评价甲级资质审定工作调整为安全监管总局负责。
  二、原由卫生部负责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的下列建设项目(不包括医疗机构)职业卫生审查工作调整为安全监管总局负责:
  (一)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总投资在50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项目;
  (二)核电站建设项目;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自2011年1月1日起,卫生部不再负责受理建设项目(不包括医疗机构)职业病危害评价甲级资质的申请、建设项目(不包括医疗机构)职业卫生审查申请,请申请单位向安全监管总局提出申请。
  安全监管总局咨询电话:010-64463409(带传真);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1号;邮编:100713。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