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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文明公路创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1 10:17:29  浏览:95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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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文明公路创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文明公路创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交〔2011〕195号


各市交通局(委)、义乌市交通局,厅管厅属各单位,各高速公路经营单位:
《浙江省文明公路创建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第13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浙江省文明公路创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化全省文明公路创建工作,全面提升现代公路交通综合服务能力与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创建文明行业试行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文明公路的创建与管理。
第三条 文明公路创建按照“统一领导、科学规划、突出重点、分年实施、上下联动、有序推进”原则进行。全省已通车运行一年以上的公路,原则上均应开展文明公路创建工作。
第四条 收费公路的文明公路创建由经营单位负责,非收费国省道的文明公路创建由沿线设县(市、区)的市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非收费农村公路的文明公路创建由沿线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 文明公路创建,以提供服务优质、路况优良、环境优美的公路产品为目标,创建内容涵盖建设文明、管理文明、服务文明、执法文明、生态文明等各个方面。
第六条 省交通运输厅成立文明公路创建活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创建领导小组),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全省文明公路创建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创建办),负责文明公路创建规划、年度计划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公路管理机构应成立相应的机构,负责辖区范围内文明公路创建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交通运管、质监部门协助做好文明公路创建相关工作。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和监督文明公路创建与管理工作。
第八条 认定文明公路的基本条件:
(一)通过竣工验收,不存在安全事故隐患。
(二)有健全的文明公路创建组织领导体系、工作保证体系、服务标准体系和社会监督体系。
(三)文明公路创建工作台帐完善。
(四)对照文明公路评价标准,各项评分不低于90分。
第九条 文明公路的评价标准按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农村公路分别制定,具体包括公路养护综合质量,收费站、服务区、公路养护站点及路政执法基层站队的规范化管理,高速公路运行服务等公路管理各方面工作,得出的平均分占总分的80%。同时通过浙江交通网公开进行社会满意度评价,得分占总分的20%。网上社会满意度评分表另行制定。
第十条 高速公路以经营单位所辖路段为单位申报创建,考虑路域整体效应,鼓励联创;普通国、省道可以市域路段为单位申报创建;农村公路以整条路为单位申报创建。
第十一条 文明公路创建申请,高速公路由项目经营单位向省创建办提出(申请表见附件1.1),普通国省道由各市交通主管部门初审汇总后上报省创建办(申请表见附件1.2)。文明公路创建申请上报截止时间为每年10月31日。当年申报项目一般列入下年度创建计划,由省创建领导小组确认下达。
第十二条 省、市创建办应加强对列入文明公路创建(复评)计划项目的日常督促检查。社会满意度调查时间为每年文明公路创建(复评)计划下达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行业内实地检查验收时间为每年年底前,均由省创建领导小组组织实施。社会满意度调查和行业内检查验收综合评分为85分以上,且经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命名和表彰,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当年不得认定为文明公路:
(一)因管理不善,发生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发生公路“三乱”或严重服务质量问题,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在明查暗访中查出问题(或受投诉、举报并核实),限期内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或连续2次明查暗访出现同一问题的。
(四)因违法违规被省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或省级新闻媒体曝光并经查实的。
(五)网上评价社会满意度得分低于60分的。
(六)创建路段责任单位、部门干部因腐败问题被检察机关立案查处的。
第十四条 已创建为文明公路的,应在其路段首尾设立“文明公路”标志牌,并注明起止桩号和时间(样式见附件2),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文明公路实行动态管理。
(一)对于已公布的文明公路,沿线市创建办应加强日常检查督促,并结合业务工作每季度根据评价标准进行检查评分,季度评分情况经所属市创建领导小组审定后,于每年12月底前报省创建办。
(二)对于季度检查及其它明查暗访中发现的问题,由市创建办督促整改,限期内整改不到位或发生第十三条所列情况的,由市创建领导小组向省创建办提出撤销申请,经省创建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取消荣誉称号,撤除文明公路标志牌。
(三)在浙江交通网设立文明公路网上投诉站,公布全省所有文明公路名称及里程桩号,接受社会监督,并受理有关投诉。
第十六条 文明公路实行复评制度,即每隔三年按照创建认定程序复评一次。到期不申报复评或复评不合格的,取消荣誉称号,撤除原文明公路标志牌。
第十七条 文明公路复评程序:
(一)各市创建办根据文明公路日常管理情况,于10月31日前向省创建办提出次年文明公路复评申请。凡通过文明公路评定(或复评)已满三年的,均应纳入文明公路复评申报范围,开展复评。
(二)年度文明公路复评计划由省创建领导小组批准下达。市创建领导小组和创建办应加强复评文明公路的日常检查和督促,坚持季度检查。
(三)高速公路复评项目,由省创建领导小组于年底前,结合当年文明公路创建验收,通过浙江交通网进行社会满意度调查,并按照文明公路评价标准,组织实地检查、评分。普通国省道复评项目,由市创建领导小组于年底前按照文明公路评价标准,结合实际自行组织社会满意度调查和实地检查、评分,复评结果向省创建办报备。省创建办视情派员参加或组织抽查。
(四)文明公路复评项目综合评分,按省(市)创建领导小组实地检查占60%、平时检查占40%计算。社会满意度调查和行业内检查验收综合评分为85分以上且经公示无异议的,准予通过复评。
(五)文明公路复评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农村公路文明公路创建:
(一)鼓励各市自行开展农村公路文明公路创建工作。农村公路文明公路创建列入省创建计划的,参照普通国省道文明公路创建程序进行申报、审核、下达,创建结果报省创建办审核、确认、公布。
(二)农村公路文明公路创建工作内容、评价标准体系等由各市创建领导小组在本办法框架体系下,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报省创建办备案。
(三)农村公路文明公路创建的检查验收及复评由各市创建领导小组自行组织。
(四)农村公路文明公路标志牌的设立由市创建办负责,样式参见附件2,落款为市交通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文明公路创建工作纳入对各市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的年度考核,具体考核指标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列入省文明公路创建(复评)计划的项目,省交通运输厅将酌情给予一定的补助奖励,有关办法另行制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浙江省文明公路创建活动实施办法》(浙交〔2007〕96号)同时废止。

附件:1.1文明公路创建申请表(高速公路)
1.2文明公路创建申请表(普通国省道公路)
2.文明公路标志牌样式
3.1文明公路高速公路养护综合质量考核标准
3.2文明公路普通国省道养护综合质量考核标准
3.3文明公路高速公路运行服务考核标准
3.4文明公路普通国省道养护站规范化考核标准
3.5文明公路路政执法基层站队规范化管理考核标准
3.6文明公路收费站规范化管理考核标准
3.7文明公路服务区规范化管理考核标准


附件1.1
文明公路创建申请表
(高速公路)
创建单位: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通车时间 总里程(KM)
起止桩号 K -K K -K K -K K -K
项目沿线
经过地区 ( )市 ( )市 ( )市 ( )市
项目基本情况(应包括项目沿线路政、养护管理情况及收费站、服务区、工作人员情况等内容)

附件1.2
文明公路创建申请表
(普通国省道公路)

创建单位: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项 目 名 称 项目技术等级
项 目 里 程
(起止桩号) 建成通车时间
项目所在市 项 目 沿 线
县(市、区)
项目基本情况(应包括项目沿线路政、养护管理情况及收费站、服务区、工作人员情况等内容)
附件2

文明公路标志牌样式










附件3.1

文明公路高速公路养护综合质量考核标准

项目 考核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得分




(80分) 路面 路面平整,行车舒适;路面完好,破损已经规范修补,无坑洞无松散无破损;路面无明显车辙;抗滑性能良好。优良路率达到100%。 30 根据每公里对路面平整度、破损、车辙、抗滑性能进行的路况检测得出的路面使用性能指数(PQI)进行评分。系数为:优1,良0.9,良以下0。全线按每公里加权平均。
路容路貌 ①路面整洁,无垃圾、抛洒物、油污;②路面修补规范;③路基纵断面线形美观,无明显起伏;④边坡无冲刷,边沟整洁,排水设施齐全、配套、完整、畅通,无淤塞无破损;⑤桥涵构造物表面无破损、剥落及锈蚀;⑥隧道衬砌无起层、剥落,隧道内无渗水,内壁清洗及时,无污物;⑦绿化协调美观,无缺失,修剪整齐美观;⑧中分带、路肩无高杂草,无白色污染物;⑨防撞护栏、防撞墩等干净整洁;⑩栏杆、扶手、桥梁两端示警桩顺直美观完整无缺损,按规范要求油漆。 20 本项考核所列10分项,每项满分为2分,根据实际情况酌情扣分。

桥头接坡 桥头接坡平顺、无明显跳车,伸缩缝完好牢固,无翘起松动。 5 有明显桥头跳车的,每桥扣0.5分;伸缩缝损坏的,每处扣0.5分。
结构物 桥涵、隧道等结构物安全稳定,承载能力和行车条件符合要求。 10 根据桥隧构造物技术状况指数(BCI)进行评分,满分为10分。出现四、五类桥梁,危险隧道,危险涵洞的,或经营单位未进行评价的,本项得0分。
高边坡 上、下高边坡稳定,无滑落、坍塌。 5 全线边坡加权平均。系数为:稳定1,基本稳定0.8,欠稳定0.5。出现不稳定边坡未治理,或经营单位未对边坡稳定性进行评价的,本项得0分。
交通设施 ①隔离栅连续,无缺口;②防撞护栏修复及时,防撞墩、防撞桶、水马等防护设施结构完好,设置规范;③防眩板齐全,无损坏;④隧道照明开启数量及亮度符合相关规范要求;⑤其他通讯、通风、监控、消防等交通基础设施保持完好,功能发挥正常。 10 本项考核所列5分项,每项满分为2分,根据实际情况酌情扣分。





(20分) 制度建设 养护管理各种规章制度健全、体系完整。 2 各种规章制度不健全、体系不完整,每项扣0.5分;
基础数据 路线、桥梁等各种技术基础统计数据规范准确,完整连续,采集更新、报送及时;对桥梁、隧道、高边坡,建立了“一结构物一档案”。 4 根据统计、报送与建档情况进行评分,优得4分,良得3分,中得1分,差得0分。
技术状况评定 落实专项检测经费,严格按照《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对路面、路基、桥隧结构物、边坡、设施等进行专项检测,进行科学评价。 4 根据技术状况评价开展情况评分,优得4分,良得3分,中得1分,差得0分。
管理系统 依靠现代科技手段,建立路面、桥梁管理系统等公路养护信息管理平台;资料完整,运行正常,能够应用系统指导养护实践,效果良好。 2 未建立管理系统的,每个管理系统扣1分,运行根据实际情况酌情扣分。
日常养护 巡查与日常养护工作,台帐完整,落实到位。 3 根据检查情况评分,优得3分,良得2分,中得1分,差得0分。
大中修 养护计划合理,工程招投标、项目管理、养护作业布设、监理、验收等资料齐全,符合规定。 3 根据实际情况酌情扣分。
档案管理 整理规范、分类科学、格式统一、装订美观、摆放整齐、查找方便。 2 根据实际情况酌情扣分。

附件3.2
文明公路普通国省道养护综合质量考核标准
项目 考核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得分




(10分) 创建路段全线公路技术等级达到三级(含)以上技术标准要求。 3 个别路段和弯道达不到三级技术标准的,每处扣0.5分。
普通国省道公路优良路率达到85%以上,全线无差等路和无安全隐患路段,无严重水毁情况。 3 优良路率,每下降1个百分点扣1分;有差等路和严重安全隐患路段一票否决,发生水毁未及时抢通修复根据实际扣分。
创建路段四线分明(即路基路面轮廓线、安全设施防护线、车辆行驶分道线和绿化美化线),标志标牌齐全规范醒目鲜亮,体现公路特有的流线美和线型美。 4 四线不分明,没有体现公路特有的流线美和线型美,根据实际情况扣分。


(15分) 全线路基稳定,路肩坚实无破损,路肩边缘整齐、平顺,横坡适度无积水。 5 路肩有破损每100米扣0.2分,有积水现象每处扣0.1分。
全线边坡稳定、无危险边坡;土质边坡有植被护坡,无严重冲刷现象。 5 存在危险边坡未处理每处扣2分,土质边坡未植被每处扣0.2分,边坡冲刷严重每处扣0.2分。
沿线排水设施齐全、配套、完整、畅通,无淤塞无破损,穿村路段设置盖板暗沟,穿镇城路段应积极设置雨水管道进行排水。 5 排水设施不齐全每处扣0.5分,边沟淤塞每处扣0.2分,穿村镇路段未设置盖板暗沟或雨水管道进行排水每处扣0.5分。


(25分) 全线路面平整整洁,行车舒适;平整度达到部颁标准要求。 9 根据实地检查并结合干线公路路况检测结果进行评分。
沥青路面修补规范,无坑洞无破损无松散。灌缝及时规范。 8 根据实地检查并结合干线公路路况检测结果进行评分;路面修补不规范每处扣0.5分;存在坑洞及灌缝不及时规范等病害每处扣0.5分。
水泥路面板块无松动、错台,填灌缝完好、平顺,无影响行车安全板块。 8 根据实地检查并结合干线公路路况检测结果进行评分;板块有松动、错台每公里扣0.5分,未灌缝或灌缝质量差每1公里扣0.5分,存在严重破碎板每块扣0.5分。


(20分) 桥面平整清洁无病害,栏杆、扶手、桥梁两端示警桩顺直美观完整无缺损,按规范要求油漆。 5 桥面有病害未处理每桥扣0.5分,栏杆扶手示警桩有缺损每桥扣0.5分,未油漆每桥扣0.5分。
桥头接坡平顺、无明显跳车,伸缩缝完好。 5 桥头接坡质量欠佳每桥扣0.1分,有明显跳车每桥扣0.2分,伸缩缝有破损每桥扣0.2分。
普通公路隧道洞内按规范要求设置照明、通风及其他必要的安全设施且保持完好。 5 普通公路无反光设施每洞扣0.5分、照明设施有缺损每洞扣0.5分。
隧道洞内洞外排水畅通,无渗漏水现象,洞口洞内墙壁干净美观,洞内路面无病害,洞口两侧按规范要求油漆。 5 有渗漏水现象每洞扣0.5分,洞口洞内墙壁有污染每洞扣0.5分,洞内路面有病害每洞扣0.5分,洞口两侧未按规范要求油漆每洞扣0.5分。
绿

(10分) 全线绿化美观协调,凡可绿化路段均实施绿化,并因路制宜,乔、灌、花、草结合。 3 可绿化路段未实施绿化每公里扣0.5分,沿线绿化不协调美观扣0.5-1分。
绿化管护良好,无死株断档情况,无病虫害。 3 沿线绿化管护较差扣0.5-1分,有死株断档情况每10株或100米扣0.5分。
绿化修枝整齐,及时刷白,树冠不妨碍行车视线和交通安全。 4 修枝不整齐扣0.2-0.5分,未刷白扣0.5-1分。
沿
线


(10分) 沿线里程碑、百米桩、轮廓标、行政界牌设置规范,无缺损。 3 里程碑等缺损或设置不规范,每个扣0.1分。
沿线安保工程齐全规范,设置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要求,临水临崖、急弯、高落差等危险路段设置钢质护栏和墙式护栏。 4 沿线安保工程不齐全,每处扣0.5分;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每处扣0.2分;严重危险路段未设置钢质护栏和墙式护栏,每处扣1分。
沿线设施养护修复及时,护栏无歪斜无缺损无锈迹、干净整洁,护栏墙(柱)按规范要求油漆。 3 护栏存在歪斜缺损锈迹现象每100米扣0.2分,护栏墙(柱)未按规范油漆每100米扣0.5分。





(10分) 养护管理各种规章制度健全、体系完整;依靠现代科技手段,建立公路养护信息管理平台;各种基础统计数据规范准确、采集更新及时。 5 各种规章制度不健全、体系不完整,扣0.5分;未建立公路养护信息管理平台或未实际应用,扣0.2分;各种技术基础统计数据不准确、采集更新不及时,扣0.5分。
养护技术管理各种基础资料和养护工程技术档案齐全完整、整理规范、分类科学、格式统一、装订美观、摆放整齐、查找方便。 5 各种基础资料和养护工程技术档案,根据实际情况扣分。
注:验收时如发现存在危桥和差等路一票否决。
附件3.3
文明公路高速公路运行服务考核标准
项目 考核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得分
总体
要求
(15分) 维护正常收费秩序,严格执行业务操作规程,及时处理好各种异常情况,为车辆用户提供优质收费服务。 5 满足基本要求得5分。发生因现场管理服务问题导致恶劣影响的事件,本项不得分。
监控设施配置完善,运行监控服务网络健全,运行信息报送及时、准确,采取多种方式及时告示路况信息。 5 满足基本要求得5分。设施配置不完善扣2分,服务网络不健全、信息报送不及时准确、未采取多种方式告示路况信息的每项扣1分。
做好联网系统日常维护管理工作,使系统设施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5 满足基本要求得5分。发生因维护不到位严重影响联网运行的事件,本项不得分。
运行
管理
(25分) 根据运行服务要求,建立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和处置工作机制,并认真落实。 5 未按规定建立岗位职责、内部稽查制度、内部考核办法、清账解缴和台账登记制度、运行信息采集报送和告示制度、监控联动操作流程、系统维护规程和巡检制度、各项紧急处置预案等,不得分。未予以落实的,每项扣1分。
相关收费操作、技术和管理人员配置完备,熟悉业务。 4 人员配置或业务培训不到位,以及相关培训资料不健全的,每项扣0.5分。 工作人员不熟悉相关政策、法规及业务知识、不熟练收费操作等而影响工作的,每个扣0.5分;因工作差错造成纠纷的,每次扣1分。
按时解缴通行费,认真做好清帐及数据传输工作,有效开展票据管理。 4 未能及时解缴通行费资金,扣3分;未按要求清帐或数据传输不及时的,视影响程度扣0.5-2分;通行费发票管理不严,造成发票和实收金额不符的,每次扣1分。
认真做好复合通行卡等通行凭证使用管理,严格执行省统一调拨指令,保证正常收费运作。 7 未按规范要求使用管理通行凭证的,每次扣1分;不执行调拨指令的,每次扣2分;未按规定做好通行凭证盘存、统计和上报,或报表不准确的,每次扣0.5分;帐实不符的,每次扣1分。
加强联网系统网络安全管理,严格执行高速公路联网收费密钥管理制度。 5 未按规定做好网络安全管理工作的,酌情扣1-3分。发生PSAM卡丢失情况,本项不得分。
操作
和服务
(40分) 积极采取措施,消解收费站及广场拥堵,避免车辆经过收费站时长时间等待。 3 因未采取积极措施,导致车辆在车道内长时间拥堵,造成恶劣影响的,本项不得分。
收费车道指示标志、标识齐全、清晰,附属设施齐全。称重设备检定合格证书按规定公示。 2 车道标识不齐全、不清晰的每项扣0.2分;未按规定检定和公示放置证书的,扣1分。
保持计重车道称重设备精度,对货车按规定进行计重收费。 5 称重数据不准导致投诉的,每次扣0.5分,车道无法提供称重数据时,未按规定处理和收费的,每次扣0.2分;发生重大事件的,扣3分。
按省内统一要求建设ETC车道,保持不停车收费(ETC)车道的专用性,有专人值守,及时引导处理误入ETC车道车辆,保障ETC车道的通畅。 5 未有专人值守或未能及时处理异常车辆的,每发生一次扣0.5分;擅自关闭或更改ETC车道的专用性,每发生一次扣1分。未配置ETC车道的,该项不评分。
MTC车道提供刷ETC通行卡支付的服务,正确、及时处理ETC用户车辆的通行。 5 因车道收费员操作原因使ETC用户车辆未能顺利通过的,每次扣0.5分。
收费站录制并保存好车辆图像。ETC车辆有效图像信息保存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5 未按规定进行保存的不得分,每站扣0.5分。ETC车辆图像保存时间不足3个月的扣1分,扣完为止
车道收费操作规范,如因操作不规范而多收款项各站及时给予返还。 5 因操作失误或称重误差等导致车辆用户多付费的,每发生一次,扣0.5分。未及时返还多收款项,导致投诉纠纷产生的,每发生一次,扣0.5分。
严格执行路况信息报送制度,按规定要求上传监控图像和数据,并及时告示施工、封道、特殊气象、事故、道路毁损等事件信息。保证隧道内相关安全及监控管理设施完好,对出现影响通行的状况,及时予以告示、预警并上报监控中心。 10 根据执行情况按优、良、一般,进行评分。优10分,良8分,一般6分。
系统
维护
(20分) 认真做好数据传输管理,保证传输链路畅通。及时准确地从省中心下载费率、计重动态库、车辆用户黑、白名单等运行参数信息。 5 未能按要求下载运行参数,导致差错或纠纷的,每次扣1分。未在规定时间内上全收费信息的,每次扣0.5分。通信光缆光纤中断24小时以上的,每次扣1分。
加强所辖路段各级收费、监控、通信系统的维护,保证计重收费车道、ETC车道和标识站系统的正常运行。 10 发生系统故障导致收费系统无法工作的,每次扣1分;称重设备故障未及时修复的,每车道扣0.2分, ETC车道出现故障未在24小时修复的,每次扣1分;标识站故障无法标识或停止工作超过24小时的,每次扣2分。
按照全省统一要求,及时改造更新系统设施。关键设备未经联网测试合格的,不得擅自使用。 5 未能按照统一要求进行系统改造更新的,扣1分;擅自使用未经测试联网关键设备的,每次扣2分。
附件3.4
文明公路普通国省道养护站规范化考核标准
项目 考核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得分




(30分) 公路站规模适度、设施先进、设备完好、环境整洁美观,管理规范、制度健全、养护作业基本机械化。 5 符合要求5分,基本符合3分。
管养里程原则不少于50公里(山区公路站管养护里程可适当减少)。 5 少于50公里酌情扣分。
占地面积不少于5亩,建筑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站内设有工作室、会议(活动)室、标准化宿舍,专门仓库和机具间、停车(机械)场。生产、生活区分开,水电设施齐全。绿化面积不少于40%。站房内外观标识,统一按省局最新下发的《视觉标识手册》进行设置。 8 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一项不满足扣1分,生产生活区功能、设施不齐全或未分开扣2分,绿化面积不满足扣1分,标识不规范扣2分。
配备路况巡查车、洒水车、清缝机、灌缝机、小翻斗车养护机械,并视养护路面类型和实际情况按需配备路面维修养护设备等。 7 必配养护机械每缺一项扣1分,养护机械配备不能满足生产需求扣3分,扣完为止。
连入交通内网,配备电话、电脑、数码相机、打印机、传真机、有线电视等现代办公和通讯设备,生产、生活条件良好。 5 视配备情况得分,交通内网不通扣3分。




(30分) 文明公路创建路段无差等路,优良路率年均保持在80%以上。其他管养路段优良路率70%以上。 4 不满足视扣0.5分-3分。
建立健全机械设备管理制度,机械设备保养、使用和管理规范化。非作业时间各类机械设备按固定地点停放整齐。严格执行机械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4 无制度扣2分,管理不规范扣1分,发生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情况扣2分,扣完为止。
养护工上路作业穿着统一的带反光标志桔红色工作服,作业文明、规范。各类养护机具设备统一按省局最新下发《视觉标识手册》进行标化,施工作业现场安全设施设置规范齐全。 6 视情况得0.5分-6分。
养护生产按上级下达计划完成,养护生产安排科学合理,工程实施过程有检查、完成后有验收。 4 无计划、无落实、无检查、无验收各扣1分,扣完为止。
管养路段路面平整、边沟畅通、设施完好、绿化整齐美观。坑洞修补规范,灌缝及时,散落物及时清扫。 6 视情况得0.5-6分。
做好日常巡查工作,重大隐患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特殊天气加大巡查频率,坚守工作岗位,发生重大灾害积极组织力量抢修。 6 视情况得0.5-6分。




(30分) 按照全省统一制订的八项制度(政治、文化、业务学习、会议制度,生产检查验收制度,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制度,劳动考勤管理制度,巡回查路抢修制度,机具材料管理制度,民主管理制度,家访谈心制度)实行标准化、规范化管理。站内人员职责分工明确,规章制度、岗位职责上墙。各项制度具体落实。 5 视制度落实情况得0.5-5分。
各种图表齐全。全省统一样式的“二图六表”填写及时、内容准确、整齐上墙。 5 视图表填写和上墙情况得5分、4分、3分。
公路养护管理站台帐、路况巡查记录、收工记录等资料填写准确、齐全、规范、清楚;各项养护作业原始记录、技术档案齐全,填写认真。及时报送各种报表。 5 台帐、记录不齐全不规范每项扣1分,养护档案不齐全扣1-2分,报表报送不及时每发生一次1分,扣完为止。
使用全省统一的道班管理软件进行日常工作管理,有专职人员负责软件使用,按时报送数据。 5 未使用扣2分,无专职人员扣1分,未按照报送数据扣1-2分。
道班管理软件中的数据按照要求及时采集和更新,数据及时、准确、完整。 5 数据未及时更新扣1-3分,数据不真实扣2分,不准确扣1-2分,扣完为止。
站内内务整齐,站内环境整洁,料、机、物摆放有序,庭院绿化协调美观。 5 视情况得1-5分。




(10分) 职工关心公路事业发展,积极向上,团结协作,爱岗敬业,乐于奉献,以站为家,以路为业。积极开展业务培训、技术比武、劳动竞赛等活动,积极开展学习型组织建设。积极开展文明创建活动。积极开展文化建设。 3 视情况得1-3分。
新进人员应具有高中、中专或中技以上文化程度,中高级技术工人人数占职工总数的70%以上。 3 视情况得1-3分。
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健全、措施扎实。 4 廉政建设工作无措施、无检查扣1分;存在经查实的党风廉政方面问题,扣3分。





附件3.5
文明公路路政执法基层站队规范化管理考核标准
项目 考核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得分




(41分) (一)及时查处各种损坏、侵占公路设施的行为。路政案件发现率99%以上,查处率99%以上,结案率99%以上。行政处罚(处理)和行政许可正确率达到100%。 3 路政案件发现率少于99%,查处率少于99%,结案率少于99%的,行政处罚(处理)和行政许可正确率未达到100%每项扣0.5分。
(二)建筑控制区内无违法建筑物和构筑物。 3 建筑控制区内有违法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发现一起扣1分。
(三)非公路标志规范设置,没有未经审批的或歪斜、残破的非公路标志。 3 2 公路用地范围内的非公路标志未经审批设置的,每处扣1分。
1 经批准的非公路标志歪斜、残破的,每处扣0.5分。
(四)公路及公路用地内无堆积物;穿村镇路段无乱堆乱放,公路上无打场晒粮现象。 3 1 公路及公路用地内有堆积物的,每处扣0.5分。
2 穿村路段有乱堆乱放,公路上有打场晒粮现象的,发现一处扣0.5分。
(五)站房建设达到建设标准,程序规范,质量合格;路政中队用房要根据省局要求统一标识。 2 1 新(改)建项目未达到省基本建设标准,用房建设程序不规范,未纳入质量监督范围,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扣1分。
1 路政中队用房未根据省局要求统一路政标识的,扣1分。
(六)规范治理马路市场。 3 2 占用公路或公路用地的马路市场的,每处扣1分。
1 路上有经营摊点、堆放物品的,每处扣0.5分。
(七)依法加强超限运输管理,现场执法符合要求;治超工作有成效。 10 2 对超限车辆未用称重装置进行检测的,每次扣1分。
2 对超限运输车辆应卸载而未卸载的,每起扣1分。
2 对同一违法行为重复进行处罚的,每起扣1分。
2 超限率控制4.15%以内,卸载率达83.5%;未达到目标的,各扣1分。
2 未做到检查、处罚、收缴“三分离”的,每起扣1分。




(41分) (八)公路交通标志标线设置与管理规范,加强对交通标志标线的监督管理,标志标线清晰、准确、完好,标志无遮挡,符合国标及省规范化管理要求。农村公路标志设置率达标。 12 2 标志设置不符合国标和省规范化管理要求的,或有被遮挡等现象的,发现1处扣0.5分。
1 公路交通标志标线档案不齐全或不准确的,发现一项扣0.5分。
1 标志板面模糊不清或被污染的,每处扣0.5分。
1 标志杆、连接件生锈严重的,基础松动不实的,每处扣0.5分。
1 对歪斜、侧翻、破损的标志没有扶正、更换的,每处扣0.5分。
1 限速标志的设置不符合标准和有关规定的,每处扣0.5分。
1 标志内容不准确、标线漆划错误的,标志与标线出现矛盾的,每处扣0.5分。
1 标线表面形态不良,有裂纹、起泡、车轮印严重,或变形等的,每处扣0.5分。
1 发现收费公路标志标线设置不齐全或不规范,未及时发整改通知书的;对收费公路未落实标线经费,未提出书面要求的;未按省局要求,每季度一次对收费公路标志标线进行检查的,每项扣0.5分。


1 农村公路标志标线设置率未达标的,扣0.5分。
1 指路标志传递信息不准确、标志被遮挡的,每处扣0.5分。
(九)“96266”公路路政管理统一电话24小时运行规范,各项规章制度健全,信息上报及时准确,受理的路政案件查处率100%。 2 “96266”统一电话未24小时运行、制度不健全、运行不规范、信息上报不及时准确每项扣0.5分,受理的路政案件查处率不到100%的,扣1分。




(25分) (一)路政人员持证上岗,文明执法,在工作时间内,严格遵守着装风纪规定,做到佩戴整齐、仪表端正。 5 路政人员在执法时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每次扣1分。现场执法只有1名执法人员的;未持执法证或不亮证执法;未使用文明用语,说粗话或工作忌语等不文明行为;对当事人的合理要求故意刁难等;喝酒、吸烟、玩电脑;未按规定着装;留长发、蓄胡须等仪表不端。
(二)行政执法规范,处罚(处理)案件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依据正确,文书规范,程序符合规定。 8 2 处罚(处理)案件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依据错误、文书不规范、程序不符合要求的,每件扣1分。
2 未按规定严格执行公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的,每起扣1分。
2 行政不作为的,发现一起扣1分。
2 举报电话无人接听的,发现一起扣1分。
(三)规范办理各项路政许可,路政许可权限、程序、条件严格按照《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行政许可法》等规定执行,实现路政许可网上运行。许可做到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监督。 7 3 越权进行许可的,每件扣3分。
1 未遵守许可程序的,每件扣1分。
1 超过规定许可期限的,每件扣1分。
1 路政许可未100%网上运行的,扣1分。
1 对许可未进行全过程监督的,每个环节扣0.5分。
(四)建立健全巡查制度。路政中队每班次上路巡查不少于6小时,上路巡查不少于2人,做好巡查记录,巡查中发现问题及时向上级报告情况。 3 1 路政中队每班次上路巡查少于6小时的,扣0.5分。
1 巡查路政人员只有1名的,扣0.5分。
1 未做巡查记录或记录不全的,巡查中发现问题不及时向上级报告的,未及时处置的,扣1分。
(五)行政执法做到“四公开,一监督”。 2 “四公开、一监督”未按规定公开的,扣2分;不齐全的,少一项扣0.5分。




(15分) (一)重视队伍建设,新增及在岗路政人员文化程度必须达到规定要求,定期组织业务培训,加强廉政教育,全面提高路政人员综合素质。

15 5 新增及在岗路政人员文化程度必须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每名扣0.5分,未按规定组织业务培训和廉政教育的每次扣2分。
(二)按照省政府文件规定设置超限运输检测站,路政统一标识设置齐全并规范运行。 3 未按照规定进度建设超限运输检测站的,扣1分。已建成超限运输检测站未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竣工验收、竣工决算审计的,每个扣0.5分。超限运输检查站(点)没有24小时全天候运转的,扣1分。站点设施及路政统一标识没有达到规定要求的,每项扣0.5分。
(三)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大队和中队有业务用房,装备及路政统一标识齐全。 3 未按有关规定落实高速公路路政中队用房的,每个扣0.5分,装备及路政统一标识不到位的每项扣0.5分。
(四)路政管理系统应用良好、应用报告齐全。 2 未应用路政管理系统,扣1分,没有应用报告的,扣1分。
(五)农村公路路政协管网络、协管机制基本形成,路政协管员、信息员到位率100%,路政协管制度和管理台帐100%建立。 2 农村公路路政协管网络、协管机制未建成的每项扣1分;农村公路路政协管员、信息员到位率不到100%的,扣1分。




(7分) (一)组织开展“路政宣传月”活动,宣传经费有保障。 15
7 1 未开展“路政宣传月”活动的,扣1分。
1 宣传经费不落实的,扣1分。
(二)每年召开一次以上由土管、城建、工商、交警、法院及公路沿线乡镇政府等参加的行风建设座谈会。 1 未召开座谈会的,扣2分。
(三)每季路政宣传车上路宣传4次以上,有书面记录。 1 少一次扣0.5分,无书面记录扣0.5分。
(四)每季在省级各类报刊上发表路政管理文章3篇以上,每季被上级采用的简报、信息3篇以上。 1 每季在省级各类报刊上发表路政管理文章3篇以上,每少一篇扣0.5分;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的加1分,加分不超过4分。
1 每季被上级采用的简报、信息3篇以上,每少一篇扣0.5分;被省级采用的每篇加0.5分,被国家级采用的,每篇加1分,加分不超过5分。
(五)在高速公路上,利用电子显示屏幕、服务区进行多种形式宣传。 1 未利用高速公路电子显示屏幕或未在服务区进行宣传的,扣0.5分。




(12分) (一)建立健全路政考核制度、路政岗位考核制度和重大案件报批制度、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12 1 少一项扣0.5分。
(二)内业管理规范,按照规定管理、结报、核销票据,路政管理经费专用;各种基础台帐、档案、文书资料齐全;处罚(处理)案件按照档案整理规则整理,实行档案化管理。 2 路政岗位职责、路政办事程序、赔(补)偿标准、卸载标准、“六不准”等未上墙公布或不落实的,每项扣0.5分。
1 超限运输检查站点规章制度(信息报告制度、统计报表制度、处罚文书归档制度、应急预案制度、公开办事制度等制度)未建立或不健全或有制度不落实的,记录不全的,每项扣0.5分。
2 超限运输或公路路产赔(补)偿发票未使用财政专用发票的,赔(补)偿发票或赔(补)偿款未按规定结报、核销的,发生一起扣0.5分。
2 无路政管理台帐的,扣1分;记录不全的,扣0.5分。
2 赔(补)偿款、标志标线、人员、装备等专项经费挪作它用的,发生一起扣1分。
1 年初无计划、年终无总结,每月上报的报表、信息等资料不及时或错误的,每项扣0.5分。
1 执法文书、路政装备、人员、服装、票据各种档案不齐全、不规范的,每项扣0.5分。




附件3.6
文明公路收费站规范化管理考核标准
项目 考核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得分



范 收费站设置经依法批准。 本项目考核内容不设分值,实行“一票否决制”,即有任何一条考核内容未达到要求的,考核即为不合格。
收费标准及收费方式经依法批准并严格执行。
收费公示内容依规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收费车道按省规定保持正常开通,无擅自关闭车道行为。
收费人员行为规范,依法收费。
收费安全管理制度健全,成效显著,无安全责任事故。
文明服务规范化、制度化、人性化的文化氛围浓厚;职工积极参与、勇于奉献,工作、工余生活环境优雅,队伍团结向上、凝聚力强。




(25分) 收费人员在岗工作仪容端庄,着统一工作服,佩省发“收费员证”。 4 男长发、长须、仪容不整洁扣1分;女浓装艳抹、不整洁扣1分;未着统一样式工作装扣1分;未佩收费员证扣1分。
收费人员在岗工作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熟练掌握收费业务知识,严格执行收费标准。 4 不能准确回答的每位扣1分。
收费人员收费服务符合规范要求,操作快捷准确。 4 未制订服务规范扣1分;核对监控录像发现一起不符合考核标准的情况扣3分。
收费站按规定开足车道,车辆通行安全顺畅,现场管理严密。 10 车道开通数未报备的,扣3分;
因车道开通不足导致3辆以上(含)车辆排队通过的,扣10分;收费现场未设值班站长的扣3分;现场管理日志记录不全的扣2分。
收费站免费提供以下服务:饮用水、附近区域指路图、牵引绳(用后归还)及其他力能所及的服务。 3 考核内容前三项每缺一项扣1分。




(25分) 收费站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岗位责职明确。 4 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扣1分;无内部岗位职责扣1分,不健全扣1分;上岗前未经培训扣1分;年度培训无计划、无大纲扣1分,实施不力扣1分。
公正处理车主投诉(包括行业管理部门交办),结果及时反馈投诉者并报行业管理部门。 6 无投诉处理制度扣2分;投诉处理无记录或依据不足扣2分;处理后2个工作日内未反馈的扣1分;未征求是否满意的扣1分;未上报的扣1分。
收费站基本情况公布于管理用房醒目位置。 3 未公布的扣3分。
按要求及时上报各类报表。 3 未及时上报的扣5分。
通行费票据管理内控机制完善。 3 领、用、核制度不全扣1分,无台帐扣1分;无专人管理的扣1分;无专门库房扣1分;未及时核销扣1分。
迅速及时贯彻落实上级工作部署。 3 未完成扣3分、完成情况不理想扣2分。
完善文书、票据、报表、财务等档案管理。 3 未通过达标的扣2分;未实现档案管理制度化、标准化、未实行计算机管理的扣1分。




(27分) 依省规定设置收费公示牌。 5 未按规定(包括内容)设置的扣3分;公示牌破旧或陈旧不醒目、不整洁扣2分。
依省规定设置规范的收费站站名牌。 2 未设置或设置不规范的扣2分。
收费站工作场所安全、整洁,设施齐全、良好。 5 收费亭保护不足的扣2分;收费亭子清洁卫生存在问题的,扣1分;未配置消防器材的扣1分;未制订安全规范的扣1分;收费设施带故障工作的扣1分。
收费监控设施设置规范、使用正常。 5 监视范围不足扣2分,无录音扣1分;保存期限不足3个月的扣1分。
收费区域、车道交通标志、标线、指示灯等完备。 4 不规范或者欠缺的每一项扣2分。
收费工作用房、收费区域等整洁。 3 堆放杂物、不整洁的扣1分;
收费车道脏、车辆通过扬灰严重的扣2分。
收费设施及收费区域内的广告设置适当适量。 3 广告影响视线的扣1分;广告影响收费、发卡的扣1分;设置的广告中无公益性内容的扣1分。




(23分) 文化建设内容丰富,生动多样,职工参与热情高。 4 无文化建设气氛的扣2分;无职工图书室的扣1分;无职工体育活动室的扣1分。
文明收费员、收费班组评选制度化、规范化。 4 无制度或不规范的扣1分;无评选结果的扣1分;职工对评选不满意较多的不得分。
结合实际,积极开展创建“文明单位”、“青年文明号”等创建活动。 2 若符合条件而未开展创建活动扣2分。
领导班子重视创建工作,团结协作、分工明确。 4 无会议研究扣2分;无分工职责扣2分。
创建工作有计划、有落实、有检查、有总结,与日常工作融为一体。 4 计划、措施、检查、总结每缺一项扣1分。
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健全、措施扎实。 5 廉政建设工作无措施、无检查扣1分;存在经查实的党风廉政方面问题,扣5分。

























附件3.7
文明公路服务区规范化管理考核标准
项目 考核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得分
总体
要求
(15分) 服务区环境安全舒适、秩序良好、功能完善、美观整洁,并为司乘人员提供各项优质服务。 3 满足基本要求得2.5分,各项服务区特色加0.5分。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部门的各项法律法规,做到诚信守法,依法经营,全年不发生违法经营事件。 3 满足基本要求得2.5分,经营特色加0.5分。
全年不发生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 3 发生一件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该项得0分,并取消评优资格。
全年不发生因服务质量问题导致恶劣影响的事件,不发生因服务质量欠佳而被媒体曝光并确认的事件。 3 发生一起,该项得0分,并取消评优资格。
积极配合行业主管部门检查、调研等各项管理工作。 3 满足基本要求得2.5分,视配合程度加0.5分。
组织
机构
(7分) 高速公路经营公司和服务区文明创建组织机构健全。 3 成立组织机构得2分,健全程度视情加0-1分。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内部设有负责服务区运营管理的分管领导及部门。服务区设专职管理机构。 2 经营公司落实分管领导及责任部门得1分;设立服务区管理机构得0.5分,健全程度视情加0.5分。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对服务区建立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制度,每年对服务区工作检查4次以上。 2 建立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得1分。检查次数较标准每少一次扣0.25分。
内部
管理
(18分) 服务区各项规章制度、管理办法齐全、规范,岗位职责、操作规程上墙。 2 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基本齐全得1分,岗位职责、操作规程上墙得0.5分,制度制订较好,汇编成册,管理措施得力,酌情加0.5分。
服务区优质服务活动各种制度齐全、措施得力。 2 制度齐全得1.5分,其余酌情加0.5分。
对经营户有明确目标责任考核书。 2 责任书基本齐全得基本分1.5分,其余酌情加0.5分。
建立服务区运营巡查记录台帐,记录服务区每天发生的情况。 2 无运营巡查记录台帐扣2分,发现一天未记录扣0.1分,扣完止。
建立完整的服务质量投诉机制,设置好旅客意见箱,及投诉电话,并对旅客提出的意见及时处理答复。 2 设置旅客意见箱0.5分,设置投诉电话5分,处理意见及时1分。
制订有各项较完备的应急预案,有处理应急事件的机构及人员。每年应组织一次以上的演练。 2 有齐全的应急预案1分,每年组织一次以上的演练0.5分。预案及演练视规范程度加0.5分。
根据“因地制宜、因路制宜,适地适树”的原则,做到服务区内绿化美观、整齐。 2 满足基本要求得1.5分,其余酌情加0.5分。
按规定配备消防设备,定期检查消防设备的数量及完好情况,灭火器药剂必须定期更换。 2 满足基本要求得1.5分,其余酌情加0.5分。
每年定期开展对服务区工作人员思想道德、业务素质、敬业精神等内容的教育或培训。 2 满足基本要求得1.5分,其余酌情加0.5分。
服务
质量
(23分) 工作人员上岗时着装统一、衣帽整洁、仪容端正、并佩带服务证。 2 满足基本要求得1.5分,其余酌情加0.5分。
工作人员文明用语、规范服务、礼貌待客、耐心热情、举止大方、微笑服务。 2 满足基本要求得1.5分,其余酌情加0.5分。
加油、收费加水、商场、餐饮、汽修、住宿等经营服务要出具正式发票。 2 发现一处没有使用正式发票扣1分。扣完为止。
商场商品陈列整齐,明码标价,不欺诈宰客,不销售假冒、伪劣、过期、变质、霉烂或“三无”商品。 3 发现一处不明码标价扣0.3分,销售假冒、伪劣、过期、变质、霉烂或“三无”商品,该项得0分。
餐饮食品卫生可口,无食物中毒事件发生。 2 基本满足要求得1.5分,其余酌情加分0.5分。发生食物中毒事件,该项得0分,并取消评优资格。
汽修服务具备资质,维修作业规范、文明,不出不使用伪劣配件,不出现乱收费现象。 2 基本满足要求得1.5分,其余酌情加0.5分。
卫生间设施经常保持完好,不得出现排队上厕现象。 2 满足基本要求得1.5分,其余酌情加0.5分。
停车场管理人员应及时引导车辆进入指定停车位,引导抛、冒、滴、漏车辆到指定区域停放。 3 满足基本要求得2分,其余酌情加0-1分。发现停车场无管理人员或抛、冒、滴、漏车辆未指定区域停放该项得0分。
服务区公路及停车场应经常保持路面完好整洁,行车舒适,排水畅通,设施完善,标志标线清晰。 2 满足基本要求得1.5分,其余酌情加0.5分。
加油站加油的计量和质量符合要求,无各种缺斤短两、掺杂使假违法行为及记录。 2 基本满足要求得1.5分,其余酌情加0.5分。
客房服务符合有关规定。 1 酌情扣分。
环境
卫生
(20分) 环境卫生整洁,物品摆放整齐规范,保持室内空气流畅,无异味、无蚊蝇、无蜘蛛网,地面清洁无积水。 4 满足基本要求得3分,其余酌情加0-1分。
保持建筑物地面、墙面、顶棚、门窗、镜面清洁无污迹,定期做好灭蚊、灭蝇工作,撒放消毒药水。 4 无灭蚊、蝇工作记录扣1分。满足基本要求得3分,其余酌情加0-1分。
厕所设施经常保持完好,卫生要达到无味、无蝇,地面清洁干燥无杂物,并提供卫生用纸等便利条件。 4 厕所内无卫生用纸扣1.5分。满足基本要求得3分,其余酌情加0-1分。
停车场地面无明显垃圾、杂物、油污,无明显积水。 4 满足基本要求得3分,其余酌情加0-1分。
及时清理各种垃圾,定期对垃圾房、垃圾桶进行清洗、消毒、防虫处理。 4 无消毒工作记录扣1分,满足基本要求得3分.其余酌情加0-10分。
秩序

安全
(17分) 服务区经常保持良好的秩序,各项服务工作昼夜不间断有序开展。 5 各项服务发现没有做到昼夜不间断服务扣3分。满足基本要求得4分。其余酌情加0-1分。
能及时处理火警、治安纠纷、突发停电、停水、传染性疾病防治等各项紧急事件,无不良记录。 3 对突发性紧急事件反应缓慢、处理不当等酌情扣1-3分。
每个服务区设立值勤点,落实相应的公安、卫生、路政执法人员,对治安事件、不文明的行为、设施损坏事件等及时处理。 3 满足基本要求得2分,其余酌情加0-1分。
服务区的标志齐全、醒目,标线清晰有效,内部各种标牌齐全、醒目,车辆停放整齐、有序,保证停车场车辆畅通。 3 满足基本要求得2分,其余酌情加0-1分。
对运送危险品的车辆指定地点停放,并进行全过程管理。 3 不符要求的扣3分。满足基本要求得2分,其余酌情加0-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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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铁路道口管理办法(修正)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铁路道口管理办法(修正)
上海市人民政府


(1994年11月1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84号令发布 根据1997年1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3号令修正并重新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铁路道口的管理,确保行车安全畅通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铁路道口,是指直接与公路、道路贯通的铺面在2.5米以上(含2.5米)的平交道口和铺面在2.5米以下的人行过道。
第三条 (适用范围)
凡通过本市铁路道口的行人、车辆以及进行与铁路道口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单位内部铁路道口除外。
第四条 (主管和协管部门)
上海铁路局是本市铁路道口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上海铁路分局具体负责铁路道口的管理工作。
公安(包括铁路公安)、城市规划、公用事业、市政管理、交通运输、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负责铁路道口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铁路道口设置
第五条 (设置原则)
铁路道口设置应当符合本市城市总体规划。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在现有铁路线上设置铁路道口。
依照本市城市总体规划设置的铁路道口,其交通流量达到国家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建委)、国家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计委)关于设置立体交叉道口的规定指标的,应当逐步改建为立体交叉道口。
第六条 (标准及分类)
铁路道口设置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铁路、道路的行业标准。
铁路道口按看守情况,分为有人看守 (含间隙看守和无间隙看守) 铁路道口和无人看守铁路道口。
第七条 (铁路道口设置)
铁路道口设置单位必须在道口处的公路(道路)上设置醒目的标志和护桩(市区内可不设护桩),并根据需要设置铁路道口信号机和铁路道口故障报警装置,同时还应当按下列规定增设其他标志和设施:
(一)无间隙看守铁路道口设置栏杆(栏门);间隙看守铁路道口设置间隙时间公告牌。
(二)未设道口信号机的无人看守铁路道口设置停车(止步)让行标志。
(三)人行过道设立“小心火车”宣传牌,还可根据需要设置防止机动车通过的路障。
第八条 (审批程序)
凡新建、改建铁路道口,建设单位在向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持道路规划、平面图、纵断面图等有关文件和资料,向上海铁路分局提出申请。上海铁路分局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
在非国家铁路上新建、改建铁路道口,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产权单位的书面同意后,方可按本条前款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改建或者拆除铁路道口。
第九条 (拆除与改建)
对已设置的不符合铁路和道路设计标准的铁路道口,上海铁路分局应当会同铁路道口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进行拆除、合并或者改建。
铁路道口迁移或者改建为立体交叉道口后,原有的铁路道口必须拆除。
第十条 (费用承担)
新建、改建铁路道口的投资承担办法,按国家建委和国家计委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铁路道口通行与管理
第十一条 (机动车通行规则)
机动车辆通过铁路道口,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遇有铁路道口栏杆(栏门)关闭、音响器发出警报或者看守、监护人员示意停止通行时,应当依次停在停止线(牌)以外;没有停止线(牌)的,应当停在距最外股钢轨5米以外。
(二)通过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前,应当自觉停车了望,确认安全后,方可通过。
(三)铁路道口信号灯白灯亮时,可以通行;两个红灯交替闪烁或者一个红灯亮时,应当停止通行。
(四)载运百吨以上大型设备构件的车辆,应当在铁路道口管理部门协助、指导下通过。
(五)装载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危险物品的车辆通过铁路道口,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机动车故障处理)
机动车辆通过铁路道口,发生故障不能行驶或者掉落装载物时,驾驶员和随车人员应当尽快将车辆推至安全地点或者将掉落物移至安全地点;难以处理的,应当立即报告铁路道口看守、监护人员。
第十三条 (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规则)
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过铁路道口,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遇有铁路道口栏杆(栏门)关闭、音响器发出警报或者看守、监护人员示意停止通行时,应当依次停在停止线(牌)以外;没有停止线(牌)的,应当停在距最外股钢轨5米以外,不得抢行或者钻越、撞击铁路道口栏杆(栏门)。
(二)通过无人看守铁路道口前,应当自觉停车或者止步了望,确认安全后,方可通过。
(三)铁路道口信号灯白灯亮时,可以通行;两个红灯交替闪烁或者一个红灯亮时,应当停止通行。
第十四条 (有人看守铁路道口的管理)
无间隙看守和间隙看守铁路道口,由铁路道口管理部门或者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产权单位派专门人员看守,看守人员执勤时应当穿戴规定的服饰、标志。
第十五条 (无人看守铁路道口的管理)
无人看守铁路道口,由铁路道口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监护。其中,运输繁忙线路上的无人看守铁路道口,应当实行日夜监护;其余可以根据交通流量实行定时监护。
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上的无人看守铁路道口,由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产权单位负责监护。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由多个单位共用的,其铁路道口由共用单位共同负责监护。
第十六条 (看守人员职责)
有人看守铁路道口看守人员的职责:
(一)列车通过时负责指挥、疏导铁路道口交通;
(二)负责关闭或者开启栏杆(栏门);
(三)负责处理应急事项;
(四)履行其他应予承担的职责。
第十七条 (监护人员职责)
无人看守铁路道口监护人员的职责:
(一)列车通过时负责指挥、疏导铁路道口交通;
(二)负责处理应急事项;
(三)履行其他应予承担的职责。
第十八条 (设备检修)
上海铁路分局应当定期检查、保养、维修铁路道口设备,保持设备完好和信号、标志清晰。
第十九条 (铁路道口路面管理维修)
铁路道口设置单位负责铁路道口钢轨之间及钢轨外侧2米以内铺面部分的管理和维修;道路维修单位负责铁路道口铺面以外的道路部分的管理和维修。
因维修铁路线路及铁路道口路面需封闭公路(道路)的,维修单位应当在维修施工前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封路计划,经批准,领取道路施工许可证并报上海铁路分局备案后方可施工。需要市政管理部门配合的,还应当事先与市政管理部门签订协议。
第二十条 (环境要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铁路道口附近建造或者种植妨碍铁路道口了望的设施、植物。
第二十一条 (禁止擅自移动、损坏铁路道口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坏铁路道口设备、信号和标志。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行政处罚)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铁路公安部门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改建、拆除铁路道口或者擅自封闭铁路道口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二)应当设置而未设置铁路道口设备、信号和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在铁路道口附近建造或者种植妨碍铁路道口了望的设施、植物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机动车违反本办法通行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五)行人违反本办法通行规定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六)不听从铁路道口看守、监护人员指挥和劝阻的,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机动车违反本办法规定需要暂扣驾驶证的,由公安交通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赔偿责任)
违反本办法,造成火车被迫停驶或者其他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造成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或者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铁路道口看守、监护人员责任)
铁路道口看守、监护人员和铁路道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妨碍公务行为责任)
抗拒、阻碍铁路道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铁路公安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处罚程序)
铁路公安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没款,应当开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财物收据。
罚款收入按规定上缴国库。
第二十七条 (复议与诉讼)
当事人对铁路公安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应用解释部门)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上海铁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施行日期及废止事项)
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1989年8月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上海市铁路道口管理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1994年11月16日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威政发〔2012〕1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威海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威海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促进科学民主决策,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和《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和各市区政府(含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下同)及其所属工作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府的决定、命令等,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反复适用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办法、细则和规则等文件的总称。

具有普遍约束力且可以反复适用的意见、通知、通告、公告等,纳入规范性文件管理,但在制定审查程序上区别于规范性文件。

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对具体事项的处理决定、工作部署、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和报告以及其他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没有直接影响、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可以反复适用的公文,不适用本办法。

市和各市区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市和各市区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发布、解释、备案、评估和清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范围包括:

(一)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虽未授权,但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

(三)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需要以规范性文件形式规范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二)遵循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

(三)职权与责任相一致;

(四)民主、公开和公众参与;

(五)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六)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使用“规定(暂行规定)”、“办法(暂行办法)”、“细则”、“规则”等,但不得称“条例”。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的,其名称前可以冠以“实施”两字。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的表述应当准确、简洁,使用文字和标点符号应当正确、规范。

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当采用条文的形式表述,条下可以分款、项、目。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具有可操作性,并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现行的方针、政策相抵触。

规范性文件应当科学地规范行政行为,符合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

规范性文件之间应当保持协调和衔接。

  第九条 下列政府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临时性行政机构;

  (二)议事协调机构;

(三)政府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

(四)部门内设机构;

(五)无法律、法规、规章授权从事行政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十条 没有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定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中不得设定下列内容:

  (一)设立或者变更、撤销行政许可事项;

  (二)设立或者变更、撤销行政处罚事项;

(三)设立或者变更、撤销行政强制事项;

(四)设立或者变更、撤销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政府及其物价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价格管理职能的除外;

(五)限制或处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权益;

(六) 在法律规定之外设定强制检测、申报制度,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商品以及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外地商品和外地企业进入本地市场;

  (七)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定的事项。

第十一条 市和各市区政府法制机构,市和各市区政府所属工作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所辖区域或管理范围内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管理工作,并对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组织实施评估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计划与立项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实行计划管理。

政府规范性文件,市和各市区政府原则上应当于每年第四季度编制下一年度的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部门规范性文件,市和各市区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原则上应当于每年1月份编制本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并于1月底前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市和各市区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根据行政管理需要,需要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应当于每年11月底前提出规范性文件建议项目,以正式公文形式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提议制定规范性文件。公民、法

人和其他组织提出规范性文件建议项目的,应当于每年11月底前

书面向政府法制机构提出。

规范性文件建议项目应当包括:规范性文件的名称、起草部门、必要性、拟解决的主要问题或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

  第十四条 市及各市区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上级的规范性文件及党委、政府的重要决策和工作部署,对规范性文件建议项目进行汇总和论证,拟订年度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报同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列入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改革、发展、稳定的需要,符合党和国家的基本方针政策及政府职能转变要求,具有制定的必要性;

  (二)有关的改革实践经验已经基本成熟,拟确定的制度和措施具有可行性。

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应当明确规范性文件的名称、起草部门、起草完成的时间和报请政府审议的时间等。

  第十六条 未列入年度市和各市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但根据上级要求或实际工作急需制定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事先征得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同意,否则市和各市区政府不予审议。



第三章 起 草



第十七条 市和各市区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应当自觉维护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严格按照年度制定计划

开展政府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

政府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的,由主办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起草。对涉及面广、法律关系复杂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可以直接起草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起草,也可以邀请有关组织、专家参加起草或者委托有关组织、专家起草。

委托起草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核拨。

第十八条 部门规范性文件,凡属社会关注度高或者涉外、涉港澳台事项的,应当事先请示同级政府同意。

第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职能界定、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组织实施主体、生效时间和有效期等。

第二十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对规范性文件所要解决的问题、拟规定的制度和措施等内容进行充分调研论证。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公众有重大分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起草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举行听证的,可参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一条 凡是涉及到可能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当进行可控性评估,重点是进行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对文件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等级并制定相应的化解处置预案。

第二十二条 部门起草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经起草部门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并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后,形成征求意见稿,书面征求其他有关部门的意见。
  有关部门应当对起草部门的征求意见稿进行认真论证。提出修改意见的,应当说明修改的依据或者理由,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或者加盖本部门印章后,于接到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反馈给起草部门。逾期不回复意见的,视为同意。起草部门应当在上报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时对征求意见过程予以说明。
  起草部门应当认真研究有关部门提出的修改意见。对合理的意见,应当予以采纳。对有争议的意见,起草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充分协商。经过充分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起草部门应当在上报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时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二十三条 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形成后,起草部门应当撰写起草说明。起草说明的主要内容包括起草的必要性、法律依据、调研论证情况、部门意见协调情况、起草过程、文件主要内容、对主要问题的说明及推进文件实施的措施等。

第二十四条 起草部门应当在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确定的审议时间之前2个月完成政府规范性文件起草并报送审查。不能按计划完成起草任务的,起草部门应当将不能完成起草工作的原因向同级政府报告,并将报告抄送同级政府法制机构。

第二十五条 市和各市区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加强对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的指导。对重要的政府规范性文件,政府法制机构可以提前介入其前期调研论证和起草工作。



第四章 审 查



第二十六条 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经本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审查。

第二十七条 列入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形成后,起草部门应当直接报送同级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审查。确需临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纳入规范性文件管理的“意见”、“通知”、“通告”、“公告”等,应当在提报政府审议15日前报送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查。

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不得将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直接报送政府办公室。未经政府法制机构审查直接报送政府办公室的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政府办公室不予受理,政府不予审议。

  市和各市区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直报同级政府审议。

  第二十八条 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以部门正式文件的形式报送。多个部门共同起草的,以主办部门正式文件的形式报送。

  第二十九条 起草部门报送的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负责起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签署的提请审查的公函;

(二)规范性文件送审报告;

(三)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纸质件2份及电子文本;

(四)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纸质件2份及电子文本;

(五)部门办公会议集体研究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会议纪要;

  (六)起草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上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

  (七)征求意见的相关材料。

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报告主要包括:规范性文件的名称、有关部门争议问题的协商情况和送审建议等。送审报告应当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有关部门共同起草的,应当由各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

第三十条 政府法制机构收到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后,一般应当在2个月内完成审查工作。

拟以市和各市区政府及其办公室名义发布的纳入规范性文件管理的“意见”、“通知”、“通告”、“公告”等,政府法制机构收到送审稿后,一般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第三十一条 政府法制机构对规范性文件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的要求;

(二)是否超越法定权限;

  (三)是否违背法律、法规、规章、国家现行政策或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是否与现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相协调、相衔接;

  (五)内容是否符合实际情况,制度设计是否科学合理,能否解决现实问题,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六)是否符合规范性文件的结构、体例和文字表达等技术要求;

(七)是否按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组织听证或经过专家论证;

(八)对分歧意见的协调及处理情况;

(九)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三十二条 经初步审查,发现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要求,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基本条件尚未成熟的,政府法制机构可以决定暂缓审查并书面通知起草部门,待条件基本成熟以后再行审查。

第三十三条 经初步审查,发现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照抄照搬法律、法规、规章、国家现行政策、上级规范性文件或外地文件,缺乏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工作措施,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强的,政府法制机构可以决定不审查,退回起草部门,并书面告知退回原因。

第三十四条 经初步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法制机构可以将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退回起草部门,并书面告知退回原因,待起草部门修改或补充后再进行审查:

  (一)超越法定权限的;

  (二)与法律、法规、规章、国家现行政策或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

  (三)违反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

(四)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

(五)不符合规范性文件的结构和体例要求,或者文件的文字技术有重大错误或重大缺陷以致妨碍对文件准确理解的;

(六)应当公开征求意见但尚未征求、应当组织听证但尚未组织或应当经专家论证但尚未论证的;

(七)有关部门对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稿规范的主要内容存在重大分歧或较大争议,起草部门尚未与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的。

第三十五条 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就政府规范性文件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基层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第三十六条 政府规范性文件涉及多个部门的,政府法制机构可以向相关部门书面征求意见。有关部门接到征求意见的通知后,应当对涉及本部门的内容进行集体研究,提出书面修改意见,由主要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在规定时间内反馈。逾期不反馈的,视为同意。

第三十七条 政府法制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召开由相关部门、专家和管理相对人代表等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取意见,研究论证。

政府法制机构召集的座谈会、论证会,被通知参加的部门应当按要求委派分管负责人参加,并代表本部门发表负责任的意见。有关部门对文件主要内容、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存在分歧的,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予以协调,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的,应当将争议的主要问题、有关部门的意见和政府法制机构的

意见上报政府协调、决定。

会议论证的有关问题,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形成书面会议纪要。

第三十八条 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的,政府法制机构可以召开听证会,组织听证。

召开听证会的,可参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三十九条 对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政府规范性文件,政府法制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组织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风险评估,风险评估结果作为规范性文件审查的重要依据,并在政府审议该文件草案时予以说明。

第四十条 政府法制机构对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审查结束后,出具书面的审查意见。起草部门应当按照审查意见对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修改,并经政府法制机构审定后,形成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

第四十一条 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形成后,由政府法制机构负责通过当地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等渠道发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征求意见的时间应当不少于15天。

公开征求意见结束后,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会同起草部门认真研究征求的意见,对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作最终修改后,由起草部门将规范性文件最终草案连同起草说明报送同级政府办公室,由政府办公室按程序办理。



第五章 决定与发布

第四十二条 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制定部门办公会议集体讨论通过,由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发布。

第四十三条 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政府常务会议(主任办公会议)审议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时,由起草部门负责人作起草说明。对重大或有争议的问题,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人可予以说明。

  第四十四条 经政府常务会议(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起草部门应当根据审议意见进行修改。修改后的草案修改稿应当经政府法制机构再审同意后,报请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发。

政府规范性文件以政府文件的形式发布施行。

第四十五条 以政府文件形式发布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载明该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登记序号、文件编号、文件名称、通过日期和发布日期。

第四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发布后不立即施行将影响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执行,或者不利于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可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政府规范性文件需要在发布之日起施行的,起草部门应当在报请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时特别予以说明。

第四十七条 因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以及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决定等紧急

情况需要立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经法制机构审查后,可以直接

提请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负责人决定和签署。

第四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制登记号、统一发布制度。未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制登记号、统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无效,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四十九条 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同级政府办公室报请政府主要领导签署并编制文号,再由同级政府法制机构登记、编制登记号后印发。

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自签署、编制文号之日起5日内,由本部门法制机构将规范性文件纸质文本与电子文本、起草说明、合法性审查报告和制定依据等材料报送同级政府法制机构。符合要求的,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登记、编制登记号,出具《规范性文件登记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五十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设置载明有效期的专项条款,对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专项条款一般设置在附则中或文件末。

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3年至5年;冠以“暂行”、“试行”字样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最长不超过2年。有效期届满,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

制定机关应当于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进行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执行的,按照本办法重新登记、编制登记号、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需要修订的,按照制定程序办理。

第五十一条 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印发后5日内,由同级政府办公室通过政府网站、当地新闻媒体进行发布,并及时通过政府公报对外发布。

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印发后5日内,由发布机关通过政府网站、部门网站、当地新闻媒体进行发布,并报送同级政府办公室通过政府公报对外发布。



第六章 解释与备案



第五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权归制定机关。

政府规范性文件解释的具体工作由同级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报政府审定后书面批复,并向社会发布;部门规范性文件解释的具体工作由本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负责,报本部门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后批复,并向社会发布。

规范性文件中不得设置除制定机关外由其他机关负责解释的条款。非制定机关的实施机关不得对规范性文件进行解释;进行解释的,解释无效。

规范性文件的解释与其所解释的规范性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三条 各市区政府制定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将下列材料报市政府备案,备案相关材料径送市政府法制机构:

(一)备案报告;

  (二)规范性文件纸质文本2份及电子文本;

  (三)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纸质件2份及电子文本。

第五十四条 市和各市区政府制定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将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纸质文本和起草说明纸质件一式5份及其电子文本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具体工作由同级政府法制机构负责。

第五十五条 部门规范性文件经登记、编制登记号后,不再另行报送备案。

第五十六条 报送备案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符合本办法第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市政府法制机构予以备案登记;不符合第二条规定的,市政府法制机构不予备案登记,并通知制定机关;符合第二条规定但不符合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市政府法制机构暂缓办理备案登记,并通知制定机关15日内补充报送备案材料后,予以备案登记。

经备案、登记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定期发布文件目录。

第五十七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就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制定机关是否超越法定权限;

(二)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否适当;

(四)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发布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五十八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当

自备案登记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提出审查意见。

第五十九条 经审查,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政府法制机构通知制定机关于30日内作出处理;制定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于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报市政府法制机构。逾期不处理的,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报请市政府责令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并向社会发布。

(一)超越法定权限的;

(二)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

(三)规定不适当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的。

第六十条 各市区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所制定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报市政府法制机构。



第七章 评估与清理



第六十一条 实施满一年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机关应当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对文件实施情况和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分析,提出改进建议,形成书面评估报告,由实施机关主要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经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查论证后,将有关实施情况和改进建议提报同级政府。涉及部门较多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评估。重要的、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可由政府法制机构统一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评估。

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评估,由制定机关自行负责。

第六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评估应当坚持广泛调研、实事求是、客观评价的原则,如实反映实施效果,查摆存在的问题,提出系统的、可操作性的改进建议。

第六十三条 政府规范性文件评估的调研对象,为该文件所涉及的管理者和被管理者。调研对象可采取随机抽样的办法确定,原则上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下级政府等有代表性的管理者不少于3家,有代表性的社团、行业管理组织等不少于5家,有代表性的企业不少于5家,有代表性的公民个人不少于10人。

评估报告中应当附被调查人名单、基本情况、反映的问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等。基本情况包括被调查人的住址、职业、联系方式等。

  第六十四条 与规范性文件相关的新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等颁布后,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和实施机关都应当对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衔接性审查,发现与新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等不一致或相抵触的,应当及时按程序进行修改或废止。对需要修改或废止的政府规范性文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政府法制机构提出建议。

第六十五条 市和各市区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政府规范性文件每2年集中清理1次。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或规范性文件之间矛盾冲突的,应当及时向制定机关提出修改或者废止建议。

第六十六条 市和各市区政府应当及时发布现行有效和已经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具体工作由同级政府法制机构负责。



第八章 监督与责任



第六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规范性文件违法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或者政府法制机构提出书面审查申请。接到申请的制定机关或者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受理,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处理完毕的,经审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处理结果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六十八条 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对本级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及下级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制定规范性文件,产生严重不良后果,或者由于执行违法的规范性文件而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利益的,政府法制机构可以提请行政监察部门依法追究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七十条 违反本办法不报送或不按时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和年度备案目录、不执行备案审查处理决定的,由市政府法制机构通知制定机关,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给予通报,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七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纳入依法行政专项考核内容。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镇级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按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管理。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由威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2月28日。《威海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威政发〔2006〕40号)和《威海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威政发〔2006〕80号)同时废止。本市以前发布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