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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1 13:14:28  浏览:98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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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农办财[2012]71号



各省(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农 业( 畜 牧、 渔 业) 厅( 局、 委)、 财 政 厅( 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财务局, 黑龙江省农垦总 局, 广东省农垦总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强化农业科技服务,我们制定了《2012年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实施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2012年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实施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巩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成果,大力提升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公共服务能力,2012年,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工作进行补助。为确保政策落到实处,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实施指导意见。

  一、实施目标

  着眼于新阶段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需要,以满足农民的科技需求为出发点,以服务农民的成效为检验标准,通过明确职能、理顺体制、优化布局、加强队伍、充实一线、创新机制等一系列措施,建立健全运行高效、服务到位、支撑有力、农民满意的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真正发挥好在农业技术推广中的主导作用。

  二、主要任务

  以进一步深化改革和建设为核心,以激活运行机制为主线,以加强队伍建设为基础,通过实施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不断健全管理体制,完善服务机制、提升队伍能力,提高服务效果,形成中央地方齐抓共管、各部门协同推进的良好局面。

  一是深化体系改革。持续推动和深化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进程,巩固改革与建设成果。严格落实中央有关要求,进一步强化乡镇或区域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公益性定位,根据公益性职能和任务,合理确定人员编制,明确工作职责和要求。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着重强化县级主管部门的管理,努力解决管人与管事分离的问题,完善改革模式。

  二是完善工作机制。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进一步完善以“包村联户”为主要形式的工作机制和“专家+农业技术人员+科技示范户+辐射带动户”的技术服务模式,建立健全县、乡、村农业科技试验示范网络,带动全国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改革与建设。原则上,各农业县遴选和认定2-3个试验示范基地,每个行政村遴选3-5个科技示范户(种植、畜牧、渔业),每个示范户示范带动周边10-20个农户。

  三是夯实人才基础。着力解决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人员断层和知识更新慢的问题。一方面,要强化对现有技术人员的岗位教育、知识培训及更新,根据不同需求,采取异地研修、集中办班和现场实训等方式,分层分类分批开展培训;一方面,结合“特岗计划”,鼓励一批专业素质高、立志献身“三农”的高校涉农专业毕业生到乡镇从事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工作,改善农业技术推广队伍结构,提升推广服务水平。

  四是提升服务水平。明确工作目标,整合现有资源,突出关键环节,着力提升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水平。以现有粮棉油糖高产创建、农民培训阳光工程、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动物疫情监测与防治等重大项目为依托,进一步整合资源、突出重点、形成合力;以服务当地主导产业、解决农业生产关键环节为导向,强化农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和业务技能培训,规范服务行为,切实提升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水平;以推广农业产业主推技术为目标,解决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最后一公里”问题,全面推进农业科技服务进村入户、到田到场到塘,使农民真正受益。

  五是强化财力保障。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发〔2006〕30号)精神,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证对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财政投入。地方各级财政对公益性推广机构履行职能所需经费要给予保证,把乡镇或区域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人员工资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持续加大对农业技术推广、农民科技培训、农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培训等工作的支持力度。

  三、实施内容

  (一)补助范围

  补助范围基本覆盖全国所有农业县(市、区、团、场,以下简称农业县)。农业县必须按照中央或各省(区、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要求完成改革任务,必须在乡镇(或区域)一级有机构、有编制、有人员、有经费保障。

  (二)补助内容

  1.农业技术推广服务补助。主要用于基层农业技术人员进村入户开展技术服务的补助;聘请技术专家的补助;完成农业技术推广重大任务的绩效奖励;技术资料印刷、制度建设及工作考评等管理费。

  2.农业科技示范补助。主要用于试验示范基地购买农(兽)药、化肥、饲料、试验设施装备等物资,采取现代化推广方式以及组织展示活动等补助;农业科技示范户采用新品种、新技术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以及购买农(兽)药、化肥、饲料等补助。

  3.农业技术人员能力建设补助。主要用于基层农业技术人员参加培训和继续教育所需的费用;对实施“特岗计划”,大学生到乡镇从事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工作给予适当补助。在粮棉油糖高产创建项目实施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补助资金重点围绕高产创建工作开展农技人员培训和技术服务。

  (三)资金分配

  补助资金由农业部、财政部根据各省(区、市,含直属垦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产业规模、农业县个数以及近年来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开展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切块下达到省(区、市)。各省(区、市)要根据产业发展需要、产业规模大小、农技推广工作开展等情况,合理确定一定权重,以粮食生产为主,兼顾畜牧业和渔业,科学分配各农业县补助资金。在资金分配中,要适当向粮食生产大县、畜牧大县和水产养殖大县倾斜。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省(区、市)要按照强化公益性职能、放活经营性服务的要求,加大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力度,合理布局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有效发挥其主导和带动作用。各省(区、市)要及时制定2012年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改革与建设实施方案(具体包括农业县情况、补助因素及标准、监管措施及绩效考核等内容),于2012年7月10日前将报送农业部和财政部备案。实施方案制定过程中,对于种植、畜牧、渔业在同一部门的省份,省级农业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共同制定;对于种植、畜牧、渔业分设在不同部门的省份,要由各农口部门及财政部门联合组成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结合本地实际,共同协商制定。各农业县要成立由县级领导任组长的领导小组,按照省级实施方案,制定县级工作方案,进一步完善管理体制,发挥县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整体功能,推动政策到位、人员到位、资金到位、条件到位、制度到位。

  (二)强化绩效考核

  各省(区、市)农业部门要建立健全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绩效考核机制,客观衡量农业技术人员工作情况和服务质量,将农业技术人员的工作量和进村入户推广技术的实绩作为主要考核指标,将农民群众对农业技术人员的评价作为重要考核内容。具体包括三方面机制建设:一要建立岗位责任制。按照县级工作方案,层层、逐个落实岗位责任,明确每个农业技术员的工作内容、服务对象,量化工作指标和任务要求。二要实行工作任务公开制。全面推行工作日志公示和考勤制度,把每个农业技术员的下乡记录和技术服务情况张贴公示,强化群众监督。三要强化三方考评制。建立健全县级业务主管部门、乡镇政府和农民群众(联系的科技示范户和任务区的农户,可采用第三方电话抽查的方式)三方考评制度,对农业技术员的工作完成情况、满意度和技术水平等进行综合全面评价,将考核结果直接与绩效奖励相挂钩,奖励先进,督促末位,杜绝补助资金平均发放、违规补助,充分调动每个农业技术员的工作积极性。

  (三)强化资金监管

  各省(区、市)财政、农业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补助资金使用与监督管理,通过建立相关管理制度,规范资金使用方向,细化支出范围,明确补助资金严禁用于发工资,确保专款专用,一旦发现违规违法行为,按律严肃处理;通过补助资金的监督检查和工作考核评比,对优秀的农业县要给予通报表扬并可适当增加下一年度资金规模,对考核成绩较差的给予通报批评、减少补助经费直至取消补助资格。农业部已确定今年将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作为对省级农业部门进行延伸绩效管理的试点项目,通过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绩效考核,进一步推进政策落实,并将考核情况与下一年度资金安排挂钩。

  (四)强化宣传总结

  各省(区、市)农业部门和各农业县要及时宣传工作实施中的典型模式和成功经验,大力宣传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的成果,大力宣传基层农业技术人员的先进事迹。要明确信息管理员,及时报送相关信息,及时上载中国农业推广网(www.farmers.org.cn)。请各省(区、市)农业、财政部门认真总结工作实施过程中的经验和问题,于2012年11月底前将总结报告报送农业部和财政部相关司局。


附件:
农办财〔2012〕71号.CEB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CWS/201206/t20120629_277424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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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岛市交通建设基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青岛市交通建设基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政办发〔2012〕11号


各有关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青岛市交通建设基金提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青岛市交通建设基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交通建设基金管理,明确提取、管理、使用、监督等事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交通建设基金指从我市土地出让金中按规定比例提取,专项用于由市交通运输委负责的交通项目建设和融资的资金。
  第三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市政府按照“统一领导、分工负责、集中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在各自职责权限和管辖范围内遵照本办法进行交通建设基金的提取管理工作。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四条 交通建设基金提取管理工作职责分工:
  市财政局负责全市交通建设基金的管理与核算工作。
  市国土资源房管局负责合同相关问题的审核及土地出让金数额统计工作。
  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平度市、莱西市(以下简称“五市”)政府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基金提取、专户管理和上缴工作。
  市监察局、市审计局负责对交通建设基金收缴工作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和年度专项检查,及时纠正和依法处理发现的问题。
  第三章 提取范围和比例
  第五条 提取范围:
  (一)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以下简称“七区”,含高新区)及五市行政区域内,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配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含行政划拨)并收取出让金的,从该出让金中提取交通建设基金。
  (二)土地出让金的具体范围:七区五市行政区域内,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其他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第六条 提取比例:
  七区五市在土地受让人缴纳土地出让价款时,按土地出让合同金额的6%提取交通建设基金。
  第七条 按照“原则不免提、免提属特例”的原则,对确需免提交通建设基金的项目,由市交通运输委组织市监察、财政、国土、审计等部门,集中时间和人员一次性审查,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报市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
  第四章 提取程序
  第八条 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出让后,交通建设基金按下列程序管理:
  市国土资源房管局负责审查土地批复、出让合同等资料,确认应缴基金数额,向土地受让人出具《土地出让收入缴款通知书》和《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在出具《土地出让收入缴款通知书》时,应当注明土地总价款、交通建设基金等内容。
  市财政局按照规定比例提取的交通建设基金,通过市级非税收入代收银行缴入市级非税收入专户,并按规定统一缴入市级国库“交通建设基金”预算科目,拨付交通建设基金专门账户。
  第九条 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以下简称“三区”)和五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出让后,交通建设基金按下列程序管理:
  市国土资源房管局统计确定合同涉及的土地出让金数额。
  市财政局每年1月份和7月份,根据市国土资源房管局核定的应计提交通建设基金的土地出让金数额,核对确定三区五市应上缴交通建设基金总额后出具《交通建设基金缴款函》(以下简称“《缴款函》”)。
  三区五市接到《缴款函》后5个工作日内,填写预算外资金缴款书并将交通建设基金上缴市级非税收入专户。
  市财政局按规定缴入市级国库“交通建设基金”预算科目,统一纳入市级土地基金预算管理,拨付交通建设基金专门账户。
  第五章 管理使用
  第十条 市交通运输委按季度会同市财政、国土等部门,对交通建设基金征缴情况进行对账。市财政局根据对账情况及时将提取的交通建设基金拨付市交通运输委。
  第十一条 交通建设基金主要用于非经营性普通公路项目、经营性收费公路项目资本金、偿还公路建设债务和交通投融资平台进行融资。
  第十二条 市交通运输委根据交通发展规划,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年度交通建设投资计划,统筹安排交通建设基金,并依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项目建设。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市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交通建设基金管理工作的领导,确保组织有保障,工作有分工,流程有安排。
  第十四条 交通建设基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严格按照制度、程序审批,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和超范围使用。
  第十五条 市监察、审计、财政、国土、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建立定期、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制度,对违反规定瞒报、谎报土地出让情况,不按规定上缴、使用交通建设基金的行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依据本办法和工作实际情况,建立健全交通建设基金提取管理规章制度,制定科学的工作流程。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法规审查有关工作程序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法规审查有关工作程序规定的通知

国办函[2002]26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确保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的质量,维护国务院立法工作的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有关规定和国务院领导同志有关批示精神,现就法规审查的有关工作程序规定如下:
一 国务院法制办起草或者审查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对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的不同意见,国务院法制办要认真研究并按照公文处理工作的有关规定进行协调,力求达成一致;经协调,达不成一致的,要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向国务院分管领导同志报告,请国务院分管领导同志协调。
二 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报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前或者采用传批方式报请国务院领导同志审批前,国务院法制办要蒋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及说明送国务院办公厅有关秘书局,由秘书局就是否符合国务院领导同志有关指使精神等进行复核。
三 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修改的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报请国务院总理签署议案或者予以公布前,或者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采用传批方式报请国务院领导同志审批前,国务院法制办要先送起草部门和相关部门复核。
起草部门和相关部门对修改后的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提出复核意见,要采用书面形式,并由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签发;未按时限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没有不同意见。
国务院法制办对起草部门和相关部门提出的意见,要认真加以研究;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按规定与有关部门进行协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国务院法制办负责报告,有关部门在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审批过程中不得再提出不同意见;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国务院法制办在报告中要反映有关部门的不同意见和理据,提出解决方案,报请国务院领导同志裁决。
四 根据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国务院部门职权划分、管理体制等事项由国务院规定;对这些事项,国务
院已经作出决定的,国务院各部门不得再通过任何途经提出不同意见。
五 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审定的法律草案、行政法规付印前,由国务院法制办和国务院办公厅有关秘书局共同负责文字核校。
六 对违反本规定的,国务院办公厅将通报批评。

国务院办公厅
二OO二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