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水运工程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2:07:42  浏览:87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水运工程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水运工程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水发〔2012〕6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上海市、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加强水运工程标准管理,使标准管理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促进技术进步和创新,保证工程质量,保障公共安全、公众利益以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根据目前水运工程标准管理实际情况,在原交通部《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交水发〔2007〕51号)的基础上,参照《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制定了《水运工程标准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交水发〔2007〕51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2012年11月27日





水运工程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水运工程标准化工作,规范水运工程标准管理,进一步提高标准编写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水运工程标准是水运工程通则、标准、规范、规程、规定和指南等的统称。水运工程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运工程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管理、使用和监督,不适用于水运工程国家标准、企业标准的管理、使用和监督。
   水运工程行业标准是指由交通运输部统一编号并批准发布,对港口、航道、航运枢纽、通航建筑物(船闸、升船机)和修造船水工建筑物的规划、建设、维护管理全过程所规定的技术、管理、服务、安全、环保和造价等方面统一的技术要求。
   水运工程地方标准是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立项、制(修)订和发布,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水运工程的规划、建设、维护管理全过程所规定的技术、管理、服务、安全、环保和造价等方面统一的技术要求。
   第四条 水运工程标准的管理工作包括贯彻国家和行业有关政策、制订有关的规章制度和标准体系,组织标准制(修)订、监督检查标准的实施。
   第五条 经实践验证安全、可靠、先进、成熟和经济适用并有利于促进行业技术进步的下列技术要求可制订水运工程行业标准:
   (一)水运工程规划、勘察、测量、设计、施工、试验、检测、检验、验收、监理、监测、监控、评估、维护、信息和管理等;
   (二)水运工程通用的安全卫生、劳动保护、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等;
   (三)水运工程通用的术语、符号和制图方法等;
   (四)水运工程中其他需要统一规定的技术要求等。
   第六条 水运工程中采用的且在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中未包括的专用技术要求,可制订专项标准;对暂时不具备条件形成行业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方法,可制订技术指南。
   第七条 水运工程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各有关单位在水运工程建设、维护和管理中应严格执行水运工程强制性标准,并积极采用水运工程推荐性标准。下列水运工程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一)水运工程通用的综合性标准和重要的质量标准;
   (二)水运工程通用的有关安全、健康和环境保护的标准;
   (三)水运工程通用的质量检验和评定标准;
   (四)水运工程需要强制执行的其他标准。
  第八条 水运工程标准强制性条文是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节约资源、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以及考虑了提高社会效益和可持续发展等政策要求,必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规定。

第二章 管理职责与权限
   第九条 水运工程标准的管理工作应以政府为主导,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第十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水运工程行业标准的管理工作,并拥有所发布标准的管理权、解释权、著作权。未经许可任何部门、单位、社团和个人不得擅自出版和发行。
   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是水运工程行业标准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水运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为标委会)协助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做好水运工程标准的咨询研究和宣贯培训工作,并受委托承办标准项目立项预审、标准复审、标准翻译和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运工程地方标准的管理工作,并拥有所发布标准的管理权、解释权和著作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明确水运工程标准管理的工作机构和人员。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设立水运工程标准管理工作专项经费,并纳入部门年度预算。
   第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将水运工程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作为交通运输科技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交通运输科技发展年度计划,统一予以资金支持。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水运工程标准管理工作的领导,规范相关工作程序和要求,鼓励科研、院校、建设、维护等单位共同参与水运工程地方标准化工作。
   第十五条 交通运输部鼓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成立相关水运工程标准化协会组织,承办本行政区域内水运工程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管理和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交通运输部鼓励地方制定地方标准。地方标准发布后一个月内须向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备案,未经备案的不得在水运工程中使用。
水运工程地方标准作为水运工程行业标准的补充,应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自然条件、经济发展水平,技术水平以及水运建设项目需要等进行编制,其技术要求应符合或高于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行业强制性标准。
   第十七条 水运工程建设中采用的国际标准、国外标准或其中部分条文,其相关技术要求应符合或高于水运工程强制性标准,且建设单位应将采用的国际标准、国外标准具体内容向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标准体系
   第十八条 水运工程标准体系是水运工程标准的结构和组成,包括《水运工程标准体系表》及《水运工程标准项目库》。
   第十九条 《水运工程标准体系表》是水运工程标准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应根据水运工程发展和标准化工作的需要编制和修订。
   第二十条 《水运工程标准项目库》是水运工程标准立项和编制标准年度计划的主要依据,主要包括现行标准、在编标准和拟编标准。
   第二十一条 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根据《水运工程标准体系表》和行业发展需要,针对水运工程标准中的缺项,适时组织修订《水运工程标准项目库》。
   第二十二条 《水运工程标准体系表》及《水运工程标准项目库》由交通运输部发布。《水运工程标准体系表》应保持相对稳定,《水运工程标准项目库》应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章 标准项目立项
   第二十三条 水运工程标准项目的立项工作一般包括立项申请、立项预审、立项评审和编制标准年度计划等阶段。通过立项评审的项目方可列入年度计划。
第二十四条 申请立项的水运工程标准项目原则上从标准项目库中选取,对未纳入标准项目库但当前工作急需的标准项目,可由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或由有关单位提出立项申请。
   第二十五条 水运工程标准项目的立项申请报告应于每年4月底前向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报告一式4份(格式及内容见附件1)。项目立项后,立项申请报告将作为编写工作大纲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标准项目的立项申报单位和拟参加标准编写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和必要的技术手段及良好的资信;
   (三)承担过与该标准项目相应的工程建设规划、勘察、测量、设计、施工、维护、科研等技术工作;
   (四)具有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和管理经验。
   主编单位除具备上述条件外,尚应具有水运工程设计、咨询或监理甲级及其以上资质,施工一级及其以上资质,或与上述资质相当的资质,具有较高的组织管理水平、能组织解决标准编制中的重大技术问题、并设有专门职能部门负责标准编制的日常管理。主编单位和参加单位也可以是具备相关能力和条件的管理单位或协会组织。
   第二十七条 标准项目的主要编写人员应为长期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具有丰富专业理论知识和工程建设、维护管理实践经验,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编写组正、副组长应具有正高级或取得高级技术职称5年以上,长期从事与规范内容相关专业,有过标准编制经历,熟悉标准编写规定,了解国际标准动态,责任心强,并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良好的文字表达能力。
   第二十八条 标准项目中需要开展的专题研究、配套软件开发和测试验证项目,在标准立项时应同时列出。项目的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研究人员的条件,按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中主编单位、编写组组长及标准编写人员的要求执行。
   第二十九条 标准立项预审应在每年6月底前完成。预审的重点为标准的可行性、主要技术内容与基本框架、主要参加单位及人员资格等,并提出预审意见。
   第三十条 标准的立项评审由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标准主管部门在立项预审的基础上进行。参加立项评审会议的专家原则上从“水运工程技术与标准专家库”中选取。专家人选依据年度立项申请项目的数量、专业类别、项目重要性和复杂性确定。
   第三十一条 参加预审和立项评审的专家应对标准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主要内容、专题研究、项目经费和主编单位等进行审查,提出评审意见,并经专家签名后存档。
   第三十二条 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标准主管部门根据立项评审意见和当年预算情况提出水运工程行业标准立项项目建议并报财政部。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根据财政部对前期费项目预算的批复,与项目主编单位签订“水运工程标准项目合同”(格式及内容见附件2)。
   第三十三条 水运工程行业标准年度计划由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根据财政部对前期费项目预算的批复和“水运工程标准项目合同”进行编制。

第五章 标准编制
   第三十四条 标准编制包括标准的制订、修订和局部修订。标准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政策,适应水运工程和技术发展的要求,体现安全可靠、耐久适用、技术先进、节能、环保和经济合理的原则;
   (二)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等科技创新成果;
   (三)及时了解和掌握国际标准的发展动态,积极采用经验证符合我国国情的国际先进标准;
   (四)与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相协调,避免矛盾或重复;
   (五)充分发扬民主,对有争论的技术问题,应当在调查研究、试验验证或专题研究的基础上,经充分论证,作出结论;
   (六)标准中涉及的关键技术或拟纳入标准的新技术成果,应进行专题研究和测试验证;采用新的设计理论和方法时,应组织试设计;专题研究、软件开发和测试验证的成果应经专家审定后方可纳入标准;
   (七)修订的标准应保持标准的延续性,标准的章节结构和名称原则上不做变动;对于主要技术规定的修改,应当有充分的依据或论证,在标准实施阶段未进行过局部修订的标准原则上不作全面修订;
   (八)标准的条文应严谨明确、文字简炼,标准编写的格式和用语应符合现行《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的要求。
   第三十五条 标准制(修)订按工作大纲、征求意见稿、送审稿、总校稿和报批稿五个阶段(各阶段成果资料的格式和要求见附件3)开展工作。
   第三十六条 工作大纲阶段的工作按下列要求进行。
   (一)标准主编单位根据标准年度计划和标准项目合同的要求,落实参编单位和编写组成员。标准项目的主编单位一般由标准立项的申请单位承担;标准项目编写人员的专业构成应满足标准编写要求,并均应是标准条文的执笔人;标准的修订,原则上由原主编单位或参编单位承担主编工作。
   (二)标准主编单位根据标准合同要求,在前期调研和收集相关资料的基础上拟定工作大纲送审稿(格式及内容见附件4),并在标准年度计划下达后3个月内报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一式4份。
   (三)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工作大纲送审稿进行审查并形成会议纪要,其内容包括对大纲的综合评价意见、审定后标准的章节安排、修改意见和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各章节主要编写人员应参加审查会议。
   (四)标准主编单位根据工作大纲审查会会议纪要,对工作大纲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工作大纲报批稿,并在工作大纲审查会后15天内报送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报送文件应包括报送公文和工作大纲报批稿各4份,工作大纲报批稿电子版1份(光盘)。
   (五)工作大纲的内容包括标准制订或修订的目的和意义,编写原则,章节安排及主要制订或修订的内容,专题研究或测试验证内容,调研的内容、方式和范围,工作进度计划,编写组组成及分工,提交的成果,经费使用计划以及编写组成员的资历情况等。
   (六)标准工作大纲经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标准的编制工作。批准的标准大纲是水运工程标准编写工作的依据和项目合同的组成部分。在标准编制过程中,工作大纲内容有较大的变动或编写组成员发生变化时,主编单位应提出书面申请,报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批准。
   (七)批准的标准工作大纲中要求进行国外调研的,应由主编单位向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提出国外调研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说明调研目的、调研内容、调研日程安排、人员组成、经费使用等基本情况。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将根据标准编制工作的安排以及申请报告的内容进行研究,提出有关意见并告知标准主编单位。国外调研完成后应在一个月内形成调研报告并及时报送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
   第三十七条 征求意见稿阶段的工作按下列要求进行。
   (一)标准大纲批复后,标准主编单位应及时召开第一次编写工作会议,组织编写组成员学习标准管理办法和标准编写规定,按照工作大纲的要求,明确进度、落实分工。对修订的标准,应使编写人员了解原标准的编写思路和修订的要点。
   (二)编写组按照工作大纲安排,开展必要的调查研究。调查的对象应当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调研工作结束后提出调研报告,并将原始调查记录和有关资料纳入背景材料中。
   (三)编写组对标准中存在分歧的主要技术问题,应当根据需要邀请有关专家,召开专题研讨会,研讨会应形成结论性意见并写入会议纪要。会议情况报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必要时,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派员到会。
   (四)编写组在完成上述各项工作的基础上,编写标准征求意见稿。标准征求意见稿应包括条文和条文说明,经编写组全体成员讨论、定稿后,由主编单位报交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一式4份。
   (五)标准的征求意见由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发文至有关单位和专家。征求意见的单位数量原则上不少于30个,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超过2个月。有关单位和专家应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意见。
   (六)编写组对反馈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分析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形成反馈意见处理一览表。对反馈意见中有争议的主要技术问题,可视情况进行补充调研或测试验证,必要时应召开专门征求意见会,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三十八条 标准的专题研究、软件开发和测试验证工作分为工作大纲和成果审定两个阶段。
   (一)工作大纲阶段的工作按标准编写工作大纲阶段的工作要求执行。专题研究、软件开发和测试验证工作大纲的内容应包括:背景和必要性、主要调研内容、实施方案或技术路线、预期的研究成果、进度计划、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概况、经费使用计划和参加人员资历等。其中预期的研究成果应提出对标准相关条文的补充或修改意见,拟定的标准条文和条文说明等。
   (二)成果审定阶段的工作按下列要求进行:
   1、主编单位在专题研究、软件开发或测试验证完成后应组织召开专家咨询会并形成咨询意见,咨询意见应纳入送审报告。
   2、主编单位向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提出审定申请,送审报告及专题研究、软件开发或测试验证成果送审稿各一式4份。
   3、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对专题研究、软件开发或测试验证成果送审稿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审查意见明确专题研究、软件开发或测试验证结论能否纳入标准或是否适用。
   4、主编单位根据审查意见对成果进行修改完善并形成专题研究、软件开发或测试验证成果报告,在标准送审时一并报送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
   第三十九条 送审稿阶段的工作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一)编写组应根据反馈意见及相应的处理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完善,形成送审稿。条文中拟列为强制性条文的应用黑体字加以区别。
   (二)送审稿送审前,主编单位应召开送审稿预审查会议并形成预审查意见。参加预审查的专家应为从事相关专业、具有丰富工程建设经验和较高专业技术水平的技术人员,其中主编单位以外的人员不少于5人。
   (三)送审稿阶段提交的成果一般包括送审报告、标准送审稿、专题研究报告、测试验证报告、征求意见处理一览表、试设计报告、调研报告、背景资料、成果效益分析报告(格式及内容见附件5)等。
   (四)送审报告的内容应包括任务来源、完成的主要工作、重点内容确定的依据及成熟程度、与国外相关标准的水平对比、对标准的简要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今后需要进行的主要工作以及对送审稿的预审查意见等。
   (五)标准的送审文件由主编单位以公文形式报送,报送时应同时提交各类成果的纸质文件4份,电子文件1份(光盘)。
   (六)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对送审稿进行审查。审查专家一般不少于11人。主编单位应当在审查会议召开7天前将有关送审文件送达参加会议的专家。
   (七)送审稿审查会议应对送审稿的正文、附录和条文说明进行全面审查。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标准的适用范围与技术内容是否一致,标准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政策,是否准确反映水运工程的实践经验,标准的技术数据和参数有无可靠依据,是否与相关标准协调一致,以及是否符合标准编写规定等。审查会应形成会议纪要,包括对标准送审稿的总体评价、对主要技术内容的审查意见、主要修改意见和下一步工作安排等。
   第四十条 总校稿阶段的工作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一)主编单位根据标准送审稿审查会会议纪要的要求,对送审稿进行全面修改完善,形成总校稿。
   (二)标准的总校应根据送审稿审查会会议纪要和标准编写规定对总校稿进行全面校正。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组织主编单位和主要编写人员进行。
   (三)除送审稿审查会议纪要有明确规定外,总校工作一般在送审稿审查会后3个月内完成。
   第四十一条 报批稿阶段的工作按下列要求进行。
   (一)标准报批稿应在总校工作后1个月内完成,并由主编单位以公文的形式报送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一式4份,电子版1份。
   (二)报批稿中定为强制性条文的内容应以黑体字加以区别,并应在制订或修订说明中明确其条文编号。
   (三)标准附加说明的内容、格式和顺序应符合标准编写规定的要求。
   (四)对于总校中做出的超出审查会会议纪要要求的修改内容,应在报批公文中予以说明。

第六章 标准的发布
   第四十二条 水运工程标准由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审批、编号和发布。
   第四十三条 制(修)订的标准以正式出版物形式出版。
   第四十四条 标准的出版由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标准的出版印刷应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出版印刷的有关规定。
   
第七章 标准的复审
   第四十五条 水运工程标准发布实施后,应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适时进行复审,以确认其继续有效、修订、局部修订或废止。
   第四十六条 标准的复审周期一般为5年。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标准,应及时进行复审。
   (一)不适应法律法规或科学技术发展需要;
   (二)所引用标准或相关标准进行了重大修改并批准发布;
   (三)实施过程中有重要反馈意见需要进行复审等。
   第四十七条 标准的复审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一)标委会根据现行标准的实施时间和实施情况,编制年度标准复审计划,经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同意后,发送有关标准主编单位开展标准复审工作。
   (二)标准项目的复审工作一般由标准的主编单位承担,重要标准项目的复审,由标委会协助组织。
   (三)标准项目的复审可采用函审或会议审查的方式进行,参加审查的单位和专家数量应有一定的覆盖面。
   (四)在征求有关单位和专家意见的基础上,标准主编单位及管理组应组织标准主要编写人员、熟悉标准的专家和提出重要意见单位的代表对征询的意见进行分析、整理并提出处理意见。
   (五)标准项目复审后,主编单位应按复审要求填写《水运工程标准项目复审意见表》(格式与内容见附件6),并提出“继续有效”、“全面修订”、“局部修订”或“废止”的复审建议。
   (六)年度标准复审工作完成后,标委会向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提交年度标准复审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标准复审主要工作、复审标准存在的主要问题、标准项目复审意见和下一步工作建议等。
   第四十八条 标准的复审结论应由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确认,对确认为继续有效的标准和废止的标准,由交通运输部发文公告。
   第四十九条 对复审确认为需做修订、局部修订的标准,应及时在项目库中反映。

第八章 标准局部修订
   第五十条 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现行行业标准,应当及时进行局部修订。
   (一)标准复审结论为需做局部修订或补充规定的;
   (二)标准中需要补充新技术成果或需要淘汰落后技术的;
   (三)标准中少量条文经修订后可取得明显的社会或环境效益的;
   (四)标准中少量条文有明显缺陷、错误,或与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相抵触的。
   第五十一条 标准复审确认为需做局部修订的标准可不再通过立项评审,直接列入下一年度或今后的标准年度计划。其他需做局部修订的标准,可由标准的原主编单位或相关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向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提出,其立项申请报告的内容可适当简化。
   第五十二条 标准局部修订的编制程序可简化为送审稿、报批稿二个阶段。当局部修订内容较多、涉及面较广时,可增加征求意见稿阶段。
   第五十三条 标准局部修订的送审稿阶段提交的成果可简化为送审报告、标准局部修订送审稿和必要的背景资料等。
   第五十四条 标准局部修订的标准条文及条文说明将以文件的形式发布,并在相关媒体上公布,必要时也可发行单行本。
   
第九章 标准翻译出版
   第五十五条 水运工程标准的翻译出版,应按照国际技术交流和开拓境外业务实际需要,由标委会按计划分期分批组织实施。
   第五十六条 标准翻译项目的立项申请、预审和专家评审均应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的有关要求进行。其中标准翻译立项预审和专家评审的重点应为立项的必要性、翻译单位及主要人员的能力条件、翻译审核单位或人员的资格和能力条件。通过立项评审的项目方可列入标准年度计划。
   第五十七条 标准翻译和审核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被认可的外语水平;
   (二)有独立的笔译能力及相关专业工作经验;
   (三)由专业译著或国外工作经验;
   (三)熟悉工程建设标准的有关规定等。
   其中,担任翻译和审核组长的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的高级技术职称或高级翻译技术职称,并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良好的中外文字表达能力。
   第五十八条 标准翻译应当按翻译工作大纲、标准翻译、翻译稿审核、翻译文本审定和报批四个阶段进行。
   第五十九条 标准翻译工作大纲(或任务书)的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必要性和可行性、主要工作内容、翻译和审核组组成及分工、进度计划、提交的成果、质量要求、经费使用计划、主要翻译和审核人员的资历情况等。翻译工作大纲(或任务书)经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并批复后,方可开展翻译工作。
   第六十条 标准翻译应按批复的工作大纲要求完成标准的翻译和校对工作。标准的翻译文本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标准译文应完整。标准的前引部分、正文部分、补充部分均应全文翻译,不得误译、缺译、漏译、跳译。
   (二)标准译文应忠实原文,力求准确,术语和符号应当统一,确保外文译本内容与中文版本一致。
   (三)强制性条文译文必须采用黑体字。
   (四)对我国特有、直译较难的词、句的翻译,可加译注。
   (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标准翻译的有关要求。
   第六十一条 翻译稿审核实行主审负责制,当安排多人审核时,应明确一名主审。翻译稿审核工作宜采用函审与召开小型审核会议相结合的方式,审核时应对照标准原文对翻译稿的译文完整性,内容的准确性,语法修辞的正确性,用语的恰当性,术语和符号的统一性,数值、公式、图表、计量单位的正确性,译注的贴切性和译文格式,以及标点符号是否符合惯例等进行全面审核。对于需做修改的内容及审核修改意见应标志明显,以示区别。
   第六十二条 翻译文本审定和报批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一)翻译组根据审核组的审核意见,对翻译稿修改完善后,形成翻译文本。
   (二)标准翻译文本经翻译小组组长签字后,连同其他报批文件报送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
   (三)标准翻译文本的报批文件应包括翻译文本、翻译工作报告、翻译稿审核意见各一式2份,以及电子文本1份。
   (四)翻译文本的审定工作由标委会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定后,应当提出审定报告。
   (五)翻译文本审定后,由翻译单位以公文的形式向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报送翻译文本报批文件。报批文件应包括报送公文、翻译工作报告、翻译文本、审核和审定意见等一式2份,以及电子文件1份(光盘)。
   第六十三条 水运工程行业标准翻译文本由交通运输部审批和发布。在发布公告中应明确以中文版为准。
   第六十四条 国外标准的翻译工作按下列要求进行。
   (一)外译中标准指南的选项,应当遵循最新、最权威、最适用的标准优先立项的原则。
   (二)外译中的立项、翻译、校对、审核和审定可参照第五十六条至六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三)翻译较难的关键词句的译文,可以附注原文。
   
第十章 标准经费
   第六十五条 根据财政部《交通建设发展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的管理规定,水运工程行业标准的经费主要用于标准立项审查、标准制订或修订、培训教材编写、标准复审、标准翻译等,由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根据标准管理工作计划、标准制订或修订项目计划和实际需要编制,经批准后使用。
   第六十六条 标准制订或修订项目的编制经费,采用财政补助和编写单位自筹相结合的方式。 财政补助经费的数额,由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根据标准编制定额和有关规定,结合标准项目的类别、适用范围、技术复杂程度和编制工作量等情况进行核定,并在标准项目合同中明确。
   第六十七条 标准制订或修订项目的编制补助经费,采用一次核定、按合同进度拨付的办法,分合同签订生效、工作大纲批复和标准报批三个阶段,按年度拨付给标准项目的主编单位。
   第六十八条 标准编制经费的使用必须符合合同规定和批复的工作大纲要求,专款专用,并严格遵守财政部《交通建设发展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和财务管理制度。
   第六十九条 标准的主编单位应根据合同规定,于每年1月15日前向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标准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和本年度标准经费申请计划及说明。
   
   第十一章 标准项目合同管理
   第七十条 标准项目主编单位必须按合同和批准的工作大纲要求组织标准的编制工作。如出现特殊情况需对合同内容进行调整时,主编单位应向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经批准同意并重新签订合同或签订补充合同后,方可实施。
   第七十一条 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负责对标准项目合同及标准编制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协调解决标准编制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十二条 标准的主编单位应根据合同规定,按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执行情况报告(见附件7 )。
   第七十三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暂停执行合同:
   (一)项目组织和执行不力;
   (二)人员配备不符合批准的工作大纲规定或主要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拖延项目编制进度达六个月以上;
   (四)不可抗拒因素。
   第七十四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能按时报送“年度工作执行情况报告”、遇重大问题没有报告导致合同不能按时履行的主编单位,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将对其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可暂停执行合同。
   第七十五条 因非不可抗拒因素暂停执行合同后,主编单位仍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而导致项目不能完成的,除终止执行合同外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还将追缴部分或全部已支付经费,并视情节暂停其承担水运工程标准项目的资格或根据相关法律按合同规定追究其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 标准项目编制工作各阶段形成的文件、成果和资料应按下列要求进行传递、整理和保存。
   (一)编写组各次工作会议的通知和会议纪要,应及时抄送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
   (二)标准编制的大纲审查会、专题研究成果审查会、征求意见会、送审稿审查会、总校会和相关的技术交流会等重要活动,除按规定形成会议纪要外,尚应以简报形式报送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
   (三)标准编制所取得的阶段成果和最终成果,应由主编单位进行收集和整理,除应以标准编制成果资料的要求向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报送外,还应按档案管理的要求在本单位建立一套完整档案。
   (四)标准专题研究项目的试验报告、数据手稿、图纸、声像及其他形式的科学数据,应由主编单位按有关科技项目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收集、整理和归档。
   (五)标准及其专题研究成果涉及国家秘密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及相关规定,切实做好保密工作。
   (六)标准专题研究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除以保证重大国家利益、国家安全和社会公众利益为目的或合同事先明确约定归交通运输部所有外,授予项目主编单位所有或按合同约定划分权属,并根据《交通行业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行)》进行管理。在特定条件下,交通运输部根据需要保留无偿使用、开发、使之有效利用和获取收益的权利。

第十二章 标准日常管理
   第七十七条 水运工程标准的日常管理由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负责。标准的日常管理包括标准宣贯、标准解释、标准执行情况检查、国外相关标准跟踪、标准技术交流和标准工作座谈会等。其中,标准工作座谈会一般5年召开一次。
   第七十八条 水运工程标准发布实施前均应成立标准管理组,标准管理组由3~5名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其中标准编写组成员3~4名,主编单位标准工作归口职能管理部门应有成员1名。标准管理组的人员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原则上为不超过55岁的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熟悉并掌握标准的技术内容;
   (三)熟悉水运工程标准编写和管理的有关规定;
   (四)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丰富的工程经验。
   第七十九条 水运工程标准发布实施后,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将根据标准的具体情况,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标准的宣贯培训工作(培训教材由主编单位进行编写,并经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宣贯培训工作不得以盈利为目的,宣贯培训工作结束后培训单位应向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报送培训工作总结报告。
   第八十条 标准管理组应协助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做好以下标准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协助进行标准的解释工作。
   (二)参加标准的宣贯培训工作。
   (三)调查了解标准的实施情况,收集和研究国内外相关标准、技术信息资料和实践经验;协助建立完善的标准使用意见反馈机制。
   (四)对标准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
   (五)参与标准的复审和再修订的立项工作。
   (六)参加有关标准的技术和学术交流活动。
   (七)每两年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标准实施情况的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实施情况综述、反馈意见及处理情况、标准培训和宣贯情况、国内外相关技术和标准的发展情况、其他与标准有关的情况等。
   第八十一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处理水运重大工程事故时,如涉及水运工程标准,应有相关标准主要起草人员参加;工程事故报告应包括水运工程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
   第八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水运工程建设中违反水运工程行业强制性标准的行为有权向水运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标准化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检举、投诉。
   第八十三条 水运工程行业标准的使用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将标准使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反馈至标准管理部门,以形成标准制修订、实施、监督、更新的科学运行机制。
   第八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水运工程建设过程中执行水运工程标准的检查监督力度,对违反水运工程标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信、资格等相应处罚,处罚结果应纳入信用评价考核体系。

第十三章 考核与鼓励措施
   第八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水运工程标准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交通运输部。
   第八十六条 水运工程标准制(修)订成果应作为科技人才评选的重要依据,其工作业绩应记入技术人员个人档案,相关成果作为评定职称、技术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八十七条 水运工程标准制(修)订工作是对参与单位无形资产的贡献。各单位应参照生产一线骨干的收入标准,对从事标准化工作人员给予激励和保障。
   第八十八条 水运工程技术人员应参加有关水运工程行业标准的培训,培训课时可以计入继续教育学时。
   第八十九条 对于涉及水运工程标准的科研项目,应将其科研成果是否达到标准制(修)订的要求作为鉴定验收的重要考评指标。
   第九十条 交通运输行业科技奖励评选时,水运工程行业标准对科研成果的采标率应作为重要的评选指标。
   第九十一条 交通运输部设立水运工程行业标准工作“突出贡献奖”,该奖项每两年评选一次,不分等级,每次授予单位不超出3个,个人不超出5名,在没有合适单位和人员的情况下可以空缺。
   第九十二条 交通运输部对获奖单位和个人颁发证书,获奖者所在单位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获奖人员给予奖励。
   第九十三条 申报水运工程行业标准工作“突出贡献奖”的单位应为在水运工程标准编制和有关研究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并在培养标准工作后备人才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有良好的履约能力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单位。
   第九十四条 申报水运工程行业标准工作“突出贡献奖”的个人应为在水运工程标准工作中长期发挥重要作用,注重跟踪世界先进技术和积极推进技术进步的工程技术人员。
   第九十五条 水运工程行业标准工作“突出贡献奖”申报工作截至时间为评选活动年的8月14日,个人申报材料应有单位的推荐意见(申报表见附件8)。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将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发文公布评审结果。
   第九十六条 水运工程标准、标准专题研究和软件开发成果作为科技成果可以由标准主编单位向有关部门申报奖励,并应将获奖情况及时报送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九十七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本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九十六条的内容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十八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九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交通部《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交水发〔2007〕51号)同时废止。


附件1 《水运工程标准立项申请报告》格式及内容

(采用A4规格印刷,封面颜色采用白色,不得用塑料夹或塑料膜等包夹)
   
   
     水运工程标准立项申请报告
   (字体二号黑体,居中,段落行距2倍)
   
   
   
    项目类别: (类)
(字体三号黑体,居中,内容为:标准制订、标准修订、标准局部修订)
   
   
        项目名称:
   
        申报单位: (公章)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字体小三号宋体加粗,左边距6cm,段落行距2倍)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制
   (字体三号黑体,居中)
   
   
   一、项目名称(字体小三号宋体,段落行距1.5倍。本页下同)
   
   二、项目背景、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项目背景
   主要反映存在问题及开展工作的基础。
   (二)必要性
   项目实施对促进水运工程发展的意义和作用。
   (三)可行性
   项目主编单位的技术和设备条件,有关基础资料积累情况等。
   三、工作内容及实施方案
   (一)主要工作内容
   明确标准制订、修订或专题研究的具体内容。标准修订项目应重点阐述修订条款和新增内容;标准制订项目应明确章节安排及各章节主要内容;专题研究项目应明确研究成果对标准相应条文的修改内容;标准翻译应明确翻译的内容。
   (二)实施方案
   项目实施主要工作思路及设想。标准编制过程质量控制计划措施。
   四、项目预期目标及经济、社会效益
   五、主编单位基本情况
   (一)主编单位基本情况(表格形式,表中字体小四号宋体)
单位名称     资质等级    
地址     邮政编码    
   标准管理职能部门    
与项目有关的主要业绩    
   
   (二)参加单位基本情况(表格形式、表中字体小四号宋体)
序号 单位名称 资质等级 地址 邮政编码 与项目有关的主要
业绩






   
   六、拟定的编写组组长及主要成员基本情况
    (表格形式,表中字体小四号宋体)
序号 姓名 单位
名称 编写组
分工 年龄 职务/职称 专业 联系电话 与项目有关技术工作简历






   七、进度计划
   包括项目总进度目标和阶段目标情况,标准制、修订项目阶段目标按工作大纲、征求意见、送审稿、总校和报批稿等5个阶段安排工作进度;专题研究项目阶段目标按工作大纲和审定等2个阶段安排工作进度;标准翻译项目阶段目标按工作大纲、标准翻译、翻译稿审核、翻译文本审定和翻译文本报批等5个阶段安排工作进度。
   
   八、项目经费预算明细表(表格形式,表中字体小四号宋体)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 主要内容 小计 备注
1    人工补助费   *人×*年×*万元/人.年=       
2 调研差旅费   简要说明国内外调研的内容、人次 、地点等      
3 资料费   资料的收集、整理、打印和装订等        
4 专题研究费
(含软件开发补助费)   按专题简要分列主要研究内容、研究费用和审查费用    
5 测试验证费   简要分列主要测试验证内容、测试验证费用和审查费用        
6 大纲审查会议费   包括人数和会议天数等        
7 工作会议费   包括会议次数,每次会议人数和会议天数等        
8 征求意见会议费   包括人数和会议天数等        
9 送审稿审查会议费   包括人数和会议天数等        
10 总校会议费   包括人数和会议天数等        
11 宣贯培训补助费   标准宣贯培训教材编写、审查等费用        
12 标准日常管理费   标准发布实施情况调查和跟踪、复审等费用        
   合 计        
注:①表中人工补助费按编写人员的实际工作量和工作时间分别计算,标准为1500元/月;
   ②表中调研差旅费、专题研究费、软件开发补助费、测试验证费和宣贯培训补助费按实际情况选择填写;
   ③标准翻译项目只填序1、3、6、7、9、10项内容。
   
   九、项目申报单位意见
   申报单位意见:
   
   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申报单位(盖章):
附件2 《水运工程标准项目合同》格式及内容
(采用A4规格印刷,封面颜色采用白色,不得用塑料夹或塑料膜等包夹)
   
   
    合同编号:
   (字体小三号宋体加粗,右边距6cm,段落行距2倍)
    
    
     水运工程标准项目合同
   (字体二号黑体,居中,段落行距2倍)
   
   
   
    项目名称:
    
    委托单位:
    
    主编单位:
    
    起止期限:二○ 年 月至二○ 年 月
     (字体小三号宋体加粗,左边距6㎝,段落间距2倍)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制
    (字体三号黑体,居中)
   (字体小三号宋体,段落行距1.5倍,本附录下同)
   为了明确责任、权利和义务,顺利完成
    项目,经双方协商,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双方共同遵守《水运工程标准管理办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经委托单位批准的工作大纲为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合同双方必须严格遵守。
   第二条 委托单位委托主编单位承担
    项目,项目经费 万元。分合同签订生效、工作大纲批复和标准发布三个阶段,按年度拨付经费。
   第三条 委托单位的义务
   1、根据主编单位的经费申请,按项目进度及时向交通运输部财务司完成请款手续。
   2、在收到主编单位书面申请对项目进行大纲审查、送审稿审查、专题研究或测试验证审定后10个工作日内,对主编单位送审材料的符合性和审查安排做出答复。
   3、协调处理项目实施过程中主编单位需要解决的问题。
   第四条 主编单位的义务
   1、履行立项申请报告中的承诺,保证成果质量。
   2、根据合同要求,按批复的工作大纲开展工作,并及时报送相关资料: 年 日 日以前向委托单位提交大纲送审稿及送审文件; 年 日 日以前向委托单位提交成果送审稿及送审文件;每年12月5日前,向委托单位提交“年度工作执行情况报告”,直至项目结束。
   3、向委托单位报送目标调整计划和人员变动情况。
   4、根据进度和合同规定向委托单位提交经费申请。
   5、积极配合委托单位和有关主管单位对项目进度、经费使用情况的检查。
   6、按批复的经费使用范围进行项目开支。
   7、标准发布实施后督促标准管理组完成相关意见的收集和整理,参加项目复审工作。
   第五条 合同终止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委托单位有权中止合同:
   1、项目组织和执行不力。
   2、人员配备不符合规定或主要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化。
   3、拖延项目编制进度达六个月以上。
   4.不可抗拒因素。
   合同中止后,主编单位不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造成项目不能完成的,委托单位有权终止合同。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由主编单位责任造成项目终止的,委托单位视情况追缴部分或全部拨付经费。
   2、由委托单位原因造成项目拖延的,合同阶段性成果提交时间顺延。
   3、由于其他原因造成项目拖延或终止的,双方协商解决。
   第七条 其他约定
   
   
   
   第八条 本项目所含专题研究和测试验证所产生的成果知识产权以承担单位与参加单位之间的补充协议为准。
   第九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标准第一次复审完成后失效。合同中的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协定,补充协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但不得与本合同相抵触。
   第十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2份,委托单位和主编单位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4份,委托单位和主编单位各执一份,送财政部和交通运输部财务司各一份备案。
   
   委托单位: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公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主编单位: (公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项目负责人(签字): 联系电话:
   财务负责人(签字):
   帐户名:
   开户银行:
   帐号:
   
   
   
附件3 水运工程标准成果资料格式
   
   水运工程标准成果资料格式及要求
序号    成果名称    格式和要求
   成果资料右上角注明“合同编号: ”(小三号宋体),资料均采用A4规格印刷,封面外不得用塑料夹或塑料膜等包夹。
   1    工作大纲   送审稿封面颜色为白色,报批稿封面颜色为淡蓝色
   2 专题研究或测试验证报告    封面颜色为淡蓝色
   3    征求意见稿    封面颜色为白色
   4    送审稿    封面颜色为淡蓝色
   5    总校稿    封面颜色为白色
   6    报批稿    封面颜色为白色
   
   
   
附件4 《水运工程标准项目工作大纲》格式及内容
   
    合同编号:
   (字体小三号宋体加粗,右边距6cm,段落行距2倍)
   
   
     水运工程标准项目工作大纲
     (送审稿或报批稿)
   (字体二号黑体,居中,段落行距2倍)
   
   
    项目名称
   (字体三号黑体,居中,段落行距2倍)
   
   
   
   
   
   
   
   主编单位(盖章)
                  报告编写时间
   (字体小三号宋体加粗,居中,段落行距2倍)
   (字体小三号宋体,其中标题为黑体,段落行距1.5倍)
   一、目的和意义
   主要从标准制订或修订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方面进行阐述。
   二、编写原则
   主要包括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与国家现行标准相协调,符合标准编写规定等,并结合本项目的特点提出有可操作性的具体要求。对修订的标准,应有充分的依据,并应保持标准的延续性。
   三、章节安排及主要内容
   章节安排是指拟制订或修订标准的章、节结构和顺序,主要内容是指拟定制订或修订标准中各章、节的主要技术内容,其中标准的适用范围应形成条文。对修订的标准,应列出修订的重点及内容。
   四、专题研究、软件开发或测试验证
   简要说明各专题研究、软件开发或测试验证的主要内容。各专题研究、软件开发或测试验证的详细内容应以工作大纲形式列入附件,工作大纲内容包括:背景和必要性、实施方案或技术路线、预期的研究成果、进度计划、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概况、经费使用计划、参加人员资历等。其中预期的研究成果应提出对标准相关条文的补充或修改意见,拟定的标准条文和条文说明等。
   五、调研的内容、方式和范围
   简要说明调研思路。具体调研的内容、方式和范围以调研工作大纲列入附件,调研工作大纲内容包括:调研内容、调研方式、调研范围、进度计划、参加人员、经费使用计划、成果资料等。
   六、进度计划安排
   根据合同规定按标准编制的五个阶段进行计划安排,明确完成标准编写工作大纲送审、标准征求意见、标准送审稿和标准报批稿的具体时间;标准翻译项目明确工作大纲、标准翻译、翻译稿审核、翻译文本审定和翻译文本报批稿的具体时间。
   七、主编单位、参加单位、编写组组成及成员分工
   1.主编单位:一般标准由一个单位承担,综合性强、专业覆盖面广的标准可根据标准计划增加1~2个单位;参加单位:根据标准计划编写,一般不少于3个单位。
   2.编写组组成:
   组 长:×××(单位)
   副组长:×××(单位)
   成 员:×××(单位)
    ×××(单位)
    ×××(单位)……

不分页显示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检察院建设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检察院建设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基层人民检察院建设考核办法(试行)》已经2010年3月1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第十一届第一百零七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基层人民检察院建设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指导和规范基层检察院建设考核评价工作,提高基层检察院建设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层检察院建设考核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业务建设为中心,以队伍建设为根本,以强化管理为动力,以检务保障为支撑,遵循基层检察院建设客观规律,通过考核引导和督促基层检察院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推进基层检察院执法规范化、队伍专业化、管理科学化和保障现代化建设,促进基层检察院建设科学发展。

第三条 基层检察院建设考核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客观公正,公开透明;

(二)导向正确,标准科学;

(三)突出重点,统筹兼顾;

(四)简便易行,注重实效。

第二章 主要内容

第四条 基层检察院建设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检察业务建设;

(二)检察队伍建设;

(三)管理机制建设;

(四)检务保障建设。

第五条 检察业务建设主要考核以下项目:

(一)履行各项检察职能;

(二)执法规范化建设;

(三)执法质量;

(四)执法效果。

第六条 检察队伍建设主要考核以下项目:

(一)思想政治建设;

(二)领导班子建设;

(三)专业化建设;

(四)法律监督能力建设;

(五)职业道德和文化建设;

(六)党风廉政和纪律作风建设。

第七条 管理机制建设主要考核以下项目:

(一)制定管理制度;

(二)管理制度运转及改进;

(三)管理创新。

第八条 检务保障建设主要考核以下项目:

(一)经费保障和管理、资产管理;

(二)“两房”等基础设施建设;

(三)落实装备配备标准;

(四)网络系统建设、管理、应用以及网络安全保密建设;

(五)推进办案、办公、保障和管理信息化及检察技术应用。

第三章 基本方法

第九条 省级检察院或地(市)级检察院每年对所属基层检察院进行一次考核。由地(市)级检察院对基层检察院进行考核的,省级检察院应当采取抽查、复查等方式进行检查指导。

第十条 考核采取量化考核方式。量化考核项目包括基础分项目和加分、减分项目。完成考核任务的得基础分,未完成考核任务的不得基础分,存在减分项目的相应减分,完成特定执法办案任务和改革创新目标的加分,对同一事由不得重复评价。

第十一条 上级检察院对基层检察院工作进行全面综合考核,单项工作考核纳入综合考核之中。上级检察院各内设机构不单独对基层检察院部门单项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 省级检察院直接对基层检察院进行考核的,可以根据基层检察院的实际进行分类考核。

第十三条 省级检察院应当把对基层检察院建设考核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地(市)级检察院工作的重要内容。

第十四条 考核工作应当增强透明度,扩大民主参与,引入社会评价机制,通过民意调查,对执法形象、群众满意度等进行测评,提高考核公信度。

第十五条 不断改进和完善考核方式,实行书面考核与实地考核、年度考核与日常考核有机结合,提高考核方式的完整性和系统性。

第十六条 考核工作应当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发挥检察专线网的作用,提高考核效率,降低考核成本。逐步建立网上考核信息平台,实行网上动态考核。

第四章 基本程序

第十七条 负责考核的上级检察院制定考核标准和方案,并通知基层检察院。

第十八条 基层检察院对考核年度的工作进行总结,形成书面自评材料,报送负责考核的上级检察院。

第十九条 负责考核的上级检察院按照考核方案确定的方法和步骤进行考核,统计考核信息,计算考核得分,确定考核结果。

第二十条 负责考核的上级检察院针对每个基层检察院考核情况形成基层检察院建设考核分析报告,并把考核分析报告作为考核结果通报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 基层检察院根据考核分析报告,制作整改报告,报送负责考核的上级检察院。

第二十二条 基层检察院发生违法违纪等问题正在被调查处理的,应当先进行年度考核,待查明问题并作出正式结论后,再确定其考核结果。

第二十三条 负责考核的上级检察院应当先向基层检察院通报考核结果,基层检察院对考核结果无异议的,报告上一级检察院,抄送基层检察院同级地方党委和人大常委会。

基层检察院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通报之日起7日内申请复查,负责考核的上级检察院应当认真复查,15日内作出复查决定。

第二十四条 在评比表彰完毕后发现先进单位在受表彰奖励年度有取消评选先进资格情形的,应当撤销对该单位的表彰奖励决定。授予荣誉称号的,应当取消荣誉称号。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负责考核的上级检察院应当组成基层检察院建设考核领导机构和监督机构,分别由分管院领导担任负责人。可以吸收基层检察人员代表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约检察员代表、人民监督员参加考核和监督工作。

第二十六条 考核领导机构负责制定考核计划,协调考核工作,审查考核结果,受理复查申请,作出复查决定,向院党组提出考核意见。

第二十七条 考核领导机构下设非常设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考核工作。考核监督机构应当严格监督考核活动,对考核结果提出监督意见。

第二十八条 提高考核人员专业水平。实行基层检察院建设考核人员培训和资格认证机制,由通过培训或资格认证的人员担任考核人员。

第六章 结果运用

第二十九条 对考核结果可以排名。排名分为基层检察院综合排名、基层检察院单项工作排名。对基层检察院进行分类考核的,排名可分为基层检察院分类综合排名、基层检察院分类单项工作排名。

第三十条 上级检察院应当把基层检察院建设考核结果作为对基层检察院表彰奖励和基层检察人员任用奖惩的主要依据。

(一)评选先进基层检察院和对基层检察院集体记功、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应当以基层检察院建设考核结果为依据。

(二)基层检察院被上级检察院评定为先进基层检察院或者授予模范检察院称号的,应当对检察长和作出突出贡献的检察人员予以表彰奖励,并在提拔任用方面优先考虑。

(三)基层检察院建设考核结果连续三年排列末位的,上级检察院应当对该院检察长进行诫勉,必要时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该院检察长及领导班子成员提出调整意见。

(四)基层检察院被取消年度评选先进资格的,应当列为重点帮促院进行整改,并视情节轻重对检察长和相关责任人员作出相应处理。

第三十一条 基层检察院在考核年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评选先进资格:

(一)检察院工作报告在人民代表大会上表决未通过的;

(二)检察人员因故意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发生刑讯逼供、违法取证或者其他严重执法过错行为并被上级检察院认定的;

(四)由于违反规定或者失职,发生涉案人员自杀身亡等办案安全事故的;

(五)检察长因违法违纪被依法罢免或者给予党纪政纪、刑事处分的;

(六)对违法违纪、办案安全事故和错案等问题隐瞒不报,或者在工作成绩上弄虚作假的。

第三十二条 在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对考核监督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考核年度时间为上年度的12月26日至本年度的12月25日。

第三十四条 省级检察院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基层检察院建设考核办法和考核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对于履行各项检察职能情况的具体考核标准和要求,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考核评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业务工作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执行。

军事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厅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基层军事检察院、基层铁路运输检察院建设考核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基层人民检察院规范化建设考核办法》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教[2013]25号



财政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支持农村文化事业发展,中央财政设立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为了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中央补助地方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以便进一步完善此项工作。

  附件:中央补助地方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 政 部

  2013年4月10日



附件1:

中央补助地方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央补助地方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设立,用于支持农村公共文化事业发展,保障基层农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坚持中央补助、分级负责、合理安排、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定额补助和因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方法。

  第五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支出范围与标准

  第六条 专项资金包括补助资金和奖励资金,其中:

  (一)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行政村文化设施维护和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等支出,包括:

  1.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村级基层服务点运行维护和开展宣传培训等支出;

  2.农家书屋出版物补充及更新支出;

  3.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场次补贴支出;

  4.行政村组织开展各类文化体育活动支出。

  (二)奖励资金主要用于鼓励地方开展农村特色文化体育活动、加强农村基层文化体育人才队伍建设、丰富农民群众文化体育生活等。

  第七条 行政村文化设施维护和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等支出基本补助标准为每个行政村每年10000元,其中:

  1.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村级基层服务点每村每年2000元;

  2.农家书屋出版物补充及更新每村每年2000元;

  3.农村电影公益放映活动按照每村每年12场,每场平均200元的补助标准,每年2400元;

  4.农村文化活动每村每年2400元;

  5.农村体育活动每村每年1200元。

  第八条 中央财政对东部地区、中部地区、西部地区分别按照基本补助标准的20%、50%、80%安排补助资金,其余部分由地方统筹安排。

  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补助标准,所需经费由地方自行负担。

  对党中央、国务院文件规定的比照享受中部政策的东部地区,中央财政按照基本补助标准50%的比例安排补助资金;比照享受西部政策的东中部地区,中央财政按照基本补助标准80%的比例安排补助资金。

  第九条 奖励资金实行因素分配法,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兵团,以下简称省)区域内农村基本情况、财政文化投入水平、农村文化体育活动开展情况等因素进行分配,具体因素和权重如下:

  (一)自然因素(权重20%):

  1.农村人口(10%);

  2.行政村数量(10%)。

  (二)投入因素(权重30%):

  1.公共财政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水平(15%),指某省公共财政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占该省公共财政支出的比例;

  2.公共财政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增长率(15%),指某省公共财政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比上年增长比例。

  (三)工作因素(权重30%):

  1.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村级基层服务点年均服务人次(6%);

  2.行政村年均电影公益放映场次(6%);

  3.农家书屋出版物年均补充及更新数量(6%);

  4.行政村年均组织开展文化活动、举办文化类培训班及讲座次数(6%);

  5.行政村年均组织开展体育活动次数(6%)。

  (四)管理因素(权重20%):

  考核各省农村获得国家级奖励情况(荣誉称号如全国文明村、文化示范村等),村级公共文化服务设施运行管理机制是否科学合理、农村文化建设各项财政资金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监督措施是否到位,上报材料是否及时、数据是否准确,是否存在违规问题等。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

  第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文化、广电、体育、新闻出版等相关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相关主管部门)及时做好有关数据收集整理工作,填写上年度《XXX省(区、市)农村文化事业建设情况表》(详见附表),连同专项资金申请报告于每年4月30日前以财政厅(局)文件形式报财政部。

  第十一条 财政部会同中央相关主管部门,根据统计年鉴、财政决算、部门统计数据等,对省级财政部门上报数据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财政部根据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规模及相关数据审核情况,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补助标准和分配因素核定专项资金预算并下达省级财政部门,同时抄送中央相关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财政部按照当年补助资金总额的一定比例,于每年9月30日前提前下达下一年度部分补助资金预算。

第四章 管理与使用

  第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收到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预算后,应当及时商同级相关主管部门,制定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并于60日内将专项资金预算按照规定程序下达到县级财政部门。其中:

  (一)专项资金中的补助资金,应当按照基本补助标准及各县行政村数量,下达到县级财政部门。

  (二)专项资金中的奖励资金,由省级财政部门商省级相关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农村文化建设情况统筹安排,不得用于抵顶基本补助标准中应由地方财政负担的资金。

  (三)需要省级或者市级相关部门集中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县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有关规定,按照“村级申报、乡镇初审、县级审核拨付”的方法,确保专项资金落到实处。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做到分配合理、使用规范,不得用于村办公场所建设、村委会办公经费等超出规定范围的其他支出,不得平衡预算、截留和挪用。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在每年报送专项资金申请报告时应当同时将上一年度专项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报财政部。逾期未报送的,财政部将适当核减其当年奖励资金。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相关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机制。财政部将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分配专项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或者报送虚假材料骗取专项资金等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文化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8〕104号)、《财政部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场次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8〕135号)同时废止。

  附表:XXX省(区、市)农村文化事业建设情况表


附件下载:

XXX省(区、市)农村文化事业建设情况表.xls

http://jkw.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304/P020130418405013444326.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