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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采钨、锡、锑、离子型稀土矿产及清理整顿矿山企业中办理采矿登记手续的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2:26:53  浏览:880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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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采钨、锡、锑、离子型稀土矿产及清理整顿矿山企业中办理采矿登记手续的规定

地矿部等


关于开采钨、锡、锑、离子型稀土矿产及清理整顿矿山企业中办理采矿登记手续的规定

1991年1月19日,地矿部等

为具体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将钨、锡、锑、离子型稀土矿产列为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开采这四种矿产办理采矿登记手续等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开办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
1.开办钨、锡、锑矿山企业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向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以下简称有色总公司)提出申报;开办离子型稀土矿山企业的有关主管部门(含省政府的稀土办公室)应向国务院稀土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提出申报。凭有色总公司或稀土领导小组的批准文件,按国家基本建设规定的程序、要求进行建设前期工作。
2.开办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应在矿山建设项目批准前,将矿山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主管部门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意见,报送法定的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复核。审批机关根据复核意见,批准矿山建设设计任务书。依法应在地质矿产部登记的,有关文件、资料在报地质矿产部的同时,应抄送矿山所在地的省级地矿主管部门。
3.矿山建设项目批准后,凭有色总公司或稀土领导小组对开采矿产资源的批准文件和审批机关对矿山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修正本)的有关规定,到法定的登记管理机关办理采矿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
二、开办集体矿山企业
1.开办集体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应在国家统筹规划的基础上,依据省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向有色总公司或稀土领导小组提出开采矿产资源的申请报告,凭有色总公司或稀土领导小组文件开展建设前期工作。
2.开办集体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应将拟建矿山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资源利用方案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授权的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复核,审批机关依据采矿登记管理机关的复核意见,批准矿山建设项目。
3.开办集体矿山企业的单位,凭有色总公司或稀土领导小组对开采矿产资源的批准文件和审批机关对集体矿山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到授权的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办理采矿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
三、对生产、建设矿山企业的清理整顿
1.对生产、建设矿山企业的清理整顿工作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地区有色金属公司、稀土办公室或有关归口管理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通知》规定的限期内,对《通知》发布时已经生产或建设的矿山企业进行清理、整顿,其主要内容包括:规划布局、企业资格、技术力量、生产条件、资源利用水平及产销情况等。
2.经审查合格的矿山企业,由有色总公司或稀土领导小组补办审批手续,已办理采矿登记手续的矿山企业,其采矿许可证继续有效;尚未办理采矿登记手续的矿山企业,凭有色总公司或稀土领导小组补办的审批文件,按《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办法》(修正本)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采矿登记手续。无有色总公司或稀土领导小组审批文件的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机关不得为其办理采矿登记手续,颁发采矿许可证。
3.已办理采矿登记手续的矿山企业,经审查需变更开采范围或矿区范围的,应按国家规定,向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换领采矿许可证。
4.审查不合格的,凡不具备办矿的资格、条件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如需整顿的,应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限期内,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进行整顿、改造,逾期仍不符合要求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责令其停止生产。凡被停止生产的矿山企业,由原登记管理机关收回采矿许可证。
5.开采四种矿产的个体(含联户)采矿,一律停止开采,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原批准单位、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清理。已办理采矿登记手续的,由原发证机关限期收回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无证开采的,立即予以取缔。
四、此规定由地质矿产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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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修订)》已由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08年3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8年3月28日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2000年9月22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8年3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省人大常委会组织制度建设,使常委会组成人员更好地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宪法、法律和《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定社会主义信念,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牢固树立党的观念、大局观念、群众观念,增强政治意识、法律意识、责任意识、民主意识和团结意识,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自觉服从省委确定的工作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自觉接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强烈的事业心,努力学习宪法、法律和法规,掌握依法履行职责所必备的法律知识和其他方面的知识,参加常委会组织的各类学习活动,不断提高政策理论水平,提高依法行使职权的能力和水平。

第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加强与省人大代表的联系,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关心群众疾苦,深入群众和基层调查研究,听取人大代表和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及时向省人大常委会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处理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与所在单位工作的关系。专职委员应当尽职尽责地从事人大常委会工作,其他社会活动不得影响常委会的工作;兼职委员应当按规定履行人大常委会的工作职责,按时参加常委会会议,积极参加常委会和以常委会名义组织的视察、执法检查和调查研究等活动。视察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指出,并通过常委会督促“一府两院”认真处理。

第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努力提高审议水平和质量。在每次常委会举行会议之前,应围绕会议议题进行调查研究,作好审议准备。在常委会会议上,应认真听取各项报告,积极参加审议和表决。审议发言要畅所欲言,突出主题,观点明确,实事求是,简明扼要。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按时出席常委会会议。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常委会全体会议的,应当办理请假手续;不能出席常委会分组会议的,应当向分组会议召集人请假。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会议的情况由办公厅统计,每半年通报一次。常委会组成人员一年内连续两次未经批准缺席常委会会议的,本人应主动向常委会提出辞职。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遵守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按程序履行职责,参加对议案的表决,并服从依法表决的结果。

第七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牢固树立和带头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做引领社会主义新风尚的表率;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做到清正廉洁,克己奉公,当好公仆,不准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八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守国家机密,凡属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和传播。在涉外活动中,应当模范遵守外事纪律,维护国家尊严和利益。

第九条 担任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委员会职务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遵守所在 委员会的工作规则和制度,尽力做好所在委员会的工作。

第十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违反本守则的,由常委会主任会议责成其向主任会议或者常委会作出检查。

第十一条 本守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水利部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颁布日期:1995.04.21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1995年4月21日水利部水建[1995]129号通知发布)
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是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换项目建设与经营体制
,提高投资效益,实现我国建设管理模式与国际接轨,在项目建设与经营全过程中
运用现代企业制度进行管理的一项具有战略意义的重大改革措施。为了在水利工程
建设中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现提出以下若干意见:
一、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作为水利建设与改革的大
事来抓,领导要亲自抓,抓出成效。同时要采取组织措施,建立或明确一个管理机
构(如建设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这项工作。要组织职工全面系统地学习和研究有关
项目法人责任制的理论及有关政策法规。
二、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范围
根据水利行业特点和建设项目不同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市场需求等情况,
将建设项目划分为生产经营性、有偿服务性和社会公益性三类项目。今后新开工的
生产经营性项目原则上都要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其它类型的项目应积极创造条件
,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三、项目法人及组成
投资各方在酝酿建设项目的同时,即可组建并确立项目法人,做到先有法人,
后有项目。
国有单一投资主体投资建设的项目,应设立国有独资公司;两个及两个以上投
资主体合资建设的项目,要组建规范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具体办法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家体改委颁发的《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股
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国家计委颁发的《关于建设项目实行业主责任制的暂行规
定》等有关规定执行,以明晰产权,分清责任,行使权力。
独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其它项目建设组织即为项目法人。
四、项目法人的主要管理职责
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立项、筹资、建设和生产经营、还本付息以及资产的保值增
值的全过程负责,并承担投资风险。
1.负责筹集建设资金,落实所需外部配套条件,做好各项前期工作。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查或审定工程设计、概算、集资计划和用款计划。
3.负责组织工程设计、监理、设备采购和施工的招标工作,审定招标方案。要
对投标单位的资质进行全面审查,综合评选,择优选择中标单位。
4.审定项目年度投资和建设计划;审定项目财务预算、决算;按合同规定审定
归还贷款和其它债务的数额,审定利润分配方案。
5.按国家有关规定,审定项目(法人)机构编制、劳动用工及职工工资福利方
案等,自主决定人事聘任。
6.建立建设情况报告制度,定期向水利建设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建设情况。
7.项目投产前,要组织运行管理班子,培训管理人员,做好各项生产准备工作

8.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内容建成后,要及时组织验收和办理竣工决算。
五、项目法人与各方的关系
项目法人与各方的关系是一种新型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机制运行的关系。
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后,在项目管理上要形成以项目法人为主体,项目法人向国家
和各投资方负责,咨询、设计、监理、施工、物资供应等单位通过招标投标和履行
经济合同为项目法人提供建设服务的建设管理新模式。
政府部门要依法对项目进行监督、协调和管理,并为项目建设和生产经营创造
良好的外部环境,帮助项目法人协调解决征地拆迁、移民安置和社会治安等问题。
六、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其投资应在主体工程开工前(筹资阶段)落
实,并签订投资(合资)协议。协议中除明确(各投资方的)总投资额外,还要明
确分年度投资数。工程开工后,各投资方要严格按协议拨付建设资金,以保证工程
的顺利建设。
七、与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有关的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推行这一改革措施的
重要意义。要把国家或主管部门赋予项目法人的职责和自主权不折不扣地交给他们
。要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的要求,加快投资体制改革和各项配套改
革。
八、项目法人责任制是在改革中诞生的一个新事物,同时也是一项艰巨复杂的
系统工程,在推行过程中,既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大胆试点,又要注意积累经
验,不断完善,逐步推开。



文号:[水利部水建[1995]1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