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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江西省国有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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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江西省国有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的决定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江西省国有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的决定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4月28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废止〈江西省国有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的议案,鉴于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颁布了《失业保险条例》,省人民政府将制定《江西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决定废止1994年1
2月25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江西省国有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



200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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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办发〔2000〕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 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确保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脱钩和改制任务的完成,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通知》(国办发〔1999〕92号)精神
,现就中介机构脱钩改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脱钩改制的目标
这次脱钩改制工作的目标,是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中介机构管理体制和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自律性运行机制,促进中介机构独立、客观、公正地执业,使中介机构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我发展、平等竞争的经济组织。
二、脱钩改制的范围
这次脱钩改制的范围是:所有挂靠政府部门及其下属单位(以下简称“挂靠单位”)的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是指:利用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对经济组织或经营者的经济活动及有关资料进行鉴证,发表具有证明效力的意见,实行有偿服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机构或组织;利用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接受政府部门、司法机关的委托,出具鉴证报告或发表专业技术性意见
,实行有偿服务并承担法律责任的机构或组织;利用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经济组织或经营者代理委托事项,出具证明材料,实行有偿服务并承担相应法律或其他责任的机构或组织。
已实现自收自支的国资律师事务所,应按本意见规定进行脱钩改制;未实现自收自支,仍依靠财政补贴的国资律师事务所暂不进行脱钩改制。已按有关规定完成脱钩改制或没有挂靠单位的中介机构,应按本意见精神进行规范。
三、脱钩的内容
挂靠单位必须与以本单位名义兴办或挂靠本单位的中介机构在人员、财务(包括资金、实物、财产权利等)、业务、名称等方面彻底脱钩。
(一)人员脱钩。中介机构的从业人员由挂靠单位的行政或事业编制人员变为社会专业服务行业从业者,其人事档案转由所在地政府县以上(含县)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或政府人事部门认可的有关机构管理。
(二)财务脱钩。挂靠单位不再是中介机构的投资者,不再享有所有者权益,也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中介机构谋取不正当经济利益。
(三)业务脱钩。中介机构不再是挂靠单位的所属机构,与挂靠单位不再有隶属关系,不再承担属于挂靠单位的任何行政职能。政府部门不得为中介机构招揽、指定业务或干预中介机构执业。
(四)名称脱钩。中介机构与挂靠单位脱钩后,其名称不再冠有挂靠单位的名称字样或痕迹,未经批准不得冠有“中华”、“全国”、“中国”等字样,也不得仅以行政区域或地名、资格或职能作为其名称。
四、改制的组织形式
中介机构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组织形式,由具有专业执业资格的人员投资发起设立。具体组织形式是:
(一)合伙制。
由2名以上具有专业执业资格的人员合伙发起设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合伙人按照协议约定或法律规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对中介机构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有限责任制。
由5名以上具有专业执业资格的人员共同出资发起设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出资人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法律责任,中介机构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五、脱钩改制的期限和步骤
(一)期限。
中介机构的改制工作应与脱钩工作同步进行。所有挂靠单位应于2000年10月31日前与中介机构完成脱钩,并由行业主管部门统一将行业的脱钩改制情况报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办公室。逾期未完成脱钩改制工作的中介机构,一律停止执业或注销其执
业资格。
(二)步骤。
1.脱钩步骤。
中介机构的脱钩工作由挂靠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挂靠单位应与中介机构就脱钩工作进行协商,提出脱钩方案,明确脱钩进度,达成脱钩协议。脱钩协议应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挂靠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中介机构的产权界定,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认定国有资产,出具有关报告。挂靠单位应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对所属中介机构进行资产清查、财务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资产清查和财务审计的截止日期作为产权界定和资产处置的基准日(简称基准日)。

在对中介机构进行产权界定之前,应先妥善安置其人员。挂靠单位与中介机构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意见精神,协商确定中介机构人员安置方案。
上述步骤完成后,中介机构凭有效文件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终止手续。
2.改制步骤。
中介机构的改制工作由中介机构按照本意见的规定进行,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要结合本行业的特点,制定政策,积极引导,组织实施。
中介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民主协商改制形式,产生发起人或合伙人、出资人,制定章程和出资人协议、合伙人协议并进行公证。
中介机构改制方案确定后,应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交改制报告,经审查批准后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重新设立手续。
六、脱钩工作相关问题的处理
(一)产权界定和资产处置。
中介机构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和资产处置,应坚持“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在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适当考虑专业人员智力劳动积累形成的资产因素。
对中介机构的国有资产,经挂靠单位与中介机构协商,可以由挂靠单位一次性收回,也可以视情况全部或部分以租用或长期借款等形式租借给改制后的中介机构。其中,办公用房等不动产的租金应参照当地同类不动产平均租金水平确定;借款利息应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确定。
(二)人员安置。
中介机构在脱钩改制中,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安排使用原有在编人员;不能安排使用的,要妥善做好安置工作。应予安置的人员是指中介机构脱钩改制基准日前在编人员,安置费用和各项社会保障统筹费用原则上从中介机构的资产中解决,不足部分由中介机构与挂靠单位协商解决。
中介机构脱钩改制基准日前,凡是挂靠单位编制内人员安排到中介机构工作的(包括在中介机构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人员),在脱钩改制中,可根据本人意愿和挂靠单位的具体情况,由挂靠单位妥善解决;因挂靠单位机构改革等原因无法安置造成人员下岗的,中介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办理社会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并根据实际情况支付相应的安置费用。中介机构自行录用(含以挂靠单位名义调入)的人员,一律由中介机构按人事、劳动部门的规定处理;凡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社会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的,应予补办。
挂靠单位和中介机构确无能力支付下岗人员安置费用和各项社会保障统筹费用的,各有关部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解决好下岗人员的基本生活和再就业问题。
七、脱钩改制工作的要求
(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妥善处理好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挂靠单位对收回的国有资产,应严格登记制度和财务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要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挂靠单位要积极引导和推动这项改革工作,确保中介机构队伍不散、专业服务不间断。
(三)各有关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对脱钩改制中介机构的各项申报材料要及时批复,确保这项工作如期完成。
八、脱钩改制工作其他事项
挂靠事业单位、企业或社会团体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的脱钩改制工作,参照本意见执行。



2000年7月14日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公文办理程序规定》《公文代拟稿起草报送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公文办理程序规定》《公文代拟稿起草报送规定》的通知

广府办发〔2009〕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公文办理程序规定》和《公文代拟稿起草报送规定》已作了进一步的修订完善,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一月十三日



公文办理程序规定

为严格公文办理程序,提高办文效率和质量,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四川省国家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和市政府领导的要求,就规范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公文办理程序制定本规定。
一、收文管理
(一)签收。市政府办公室收文按照“一个漏斗进、一个漏斗出”的原则,所有来文一律由市政府办公室综合科专人签收(节假日由总值班室进行签收和处理,信息类传真由信息技术科签收和处理)。签收人对来文单位的公文,要按照公文报送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公文要作退文处理,并说明退文理由。除特殊紧急重要公文外,各地各部门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和领导身边工作人员报送公文。对不按规定报送公文的单位,由市政府办公室综合科汇总后,市政府办公室适时予以通报批评。市级部门、县区政府、广元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驻广单位报市政府的请示、报告均通过市政府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报送,未联网单位报送纸质文件按每件5份呈送。涉及机构编制、征地问题的公文分别直接送市编委办、市国土资源局办理。
(二)处理。市政府办公室综合科根据来文内容、性质、紧急程度及涉密等级及时进行登记,提出初步拟办意见并加盖分类处理章后,送分管文秘的副秘书长。
(三)拟办。分管文秘的副秘书长对提出的初步拟办意见进行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
(四)阅批。根据处理意见,市政府办公室综合科将来文送市政府办公室相关文秘科室,由市政府办公室相关文秘科室呈送市长、副市长或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阅批。其中,一般的传阅件、呈批件,按照“自下而上”顺序送联系工作的副主任、副秘书长、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市长签批。对需要办理的公文,联系工作的副主任、副秘书长、秘书长和分管副市长应提出明确处理意见,为最后签批的领导提供决策参考。对上级来文中需及时办理的重要急办件,按照“自上而下”的顺序送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长助理阅批。市政府领导签批公文后返回市政府办公室相关文秘科室,领导之间不横传文件,市政府领导原则上不在未经市政府办公室处理的文件上签批意见。所有收文原则上由市政府办公室封闭运转,紧急重要公文经领导同意,可由承办单位派专人呈送。领导不在市城区而急需办理的紧急重要公文,可根据领导要求,由市政府办公室相关文秘科室电传至领导所在地签署意见,传回后按程序办理,领导回来后补签;也可根据领导电话指示先办理后补签,接听领导电话的工作人员要在公文处理笺上作好电话记录。
(五)承办。市政府办公室相关文秘科室及时清理领导签署的公文,并根据市政府领导批办意见,及时转交有关县区、部门或科室办理。急办件要及时办理,领导签批的急办件由相关文秘科室办理完后退回市政府办公室综合科存档。传阅件原则上在领导处滞留时间不超过1个工作日,领导签批后及时退回市政府办公室综合科。领导出差2天以上,市政府办公室相关文秘科室要告知市政府办公室综合科,以便调整公文传阅顺序。来文有时限要求的须按时办结,无时限要求的,原则上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要求解决资金、车辆编制和须调查研究的重大请示事项除外)。
(六)催办。对需办复的公文,市政府办公室相关文秘科室要适时地进行督促催办,以防积压和延误。需部门直接办理的原则上应在5个工作日办结,需部门提出意见的,原则上应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市政府办公室综合科会同各文秘科室每个月对公文运转办理情况进行一次清理汇总;对办文拖拉、落实不力、屡催不办的部门,市政府办公室适时予以通报批评;对因办文不力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报市政府领导同意后追究相关责任。
(七)存档。公文办结后,市政府办公室有关文秘科室要及时将办理结果向有关领导汇报,并将来文和办理结果退回市政府办公室综合科存档。
二、发文管理
(一)拟稿。凡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按照“谁主办、谁拟稿”的原则由主办单位起草。
(二)会签。起草单位将文稿送市政府办公室核稿前,若文稿内容涉及其他单位的,拟稿单位应坚持“先会签、后送批”的原则,送有关单位会签。会签文稿必须由会签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文稿会签过程中未能取得一致意见,应将分歧意见如实汇报,由联系工作的副主任、副秘书长或秘书长进行协调,取得一致意见后再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程序审核。凡需会签而未会签和签章的文稿,市政府办公室不予受理。
(三)核稿。代拟的文稿送市政府办公室相关文秘科室初审和市政府办公室综合科校核后,呈分管文秘的副秘书长、联系工作的副主任、副秘书长和秘书长审核,由市政府领导审批签发。规范性文件应先送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后,再按发文程序送市政府办公室核稿。未经市政府办公室相关文秘科室初核、综合科校核和分管文秘的副秘书长审核的文稿,不得直接先送市政府领导签发。对不按程序呈送的文稿有关领导应不予签发。代拟文稿在审签过程中,市政府办公室综合科要关注前后审签意见,对前后审签意见不一致的,在协调一致之前领导应不予签发。
(四)签发。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发出的公文,由市长、副市长或秘书长按照规定职责权限审核签发。办文过程中,必须给领导留足决策和签批时间。已经市委、市政府决定、议定事项,原则上应留足2个工作日;其余文稿呈送签批时间原则上应留足5个工作日。标注紧急文件必须出具相关依据。
1、市政府文件:
上行文:向上级的请示、报告按程序处理后送分管副市长审核把关,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签发。
平行文和下行文:涉及两位以上副市长分管工作的全局性、综合性及重大方针政策方面的,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签发;一般工作性文件由分管副市长签发。
2、市政府办公室文件:按程序处理后送秘书长签发或秘书长审核后送市长、副市长签发。
3、会议纪要:按程序处理后送主持会议的市政府领导签发。重要的或涉及两位以上副市长分管工作的,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签发。受市长、副市长委托召开会议的会议纪要仍由市长、副市长签发,涉及到“人、财、物”的需秘书长审核后再呈市长、副市长签发。
(五)印刷。凡未按程序签发的公文,市政府办公室综合科原则上不予付印。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出的文件坚持“谁主办、谁校对”的原则,由拟稿主办人员负责,交市政府办公室综合科编号,由拟稿主办人员负责校对、付印;规范性文件、张贴的公布性文件(公告、通告等),须经市政府法制办、相关文秘科室在终校清样上复核签字后付印。市政府办公室综合科在对文件用印前,应对文件的印刷和装订情况进行复核。
(六)发送。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发出的文件,均由市政府办公室综合科按照发文范围通过市政府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发送(未联网单位发送纸质文件)。急件应按要求时间发出,发市级部门的文件可由市政府办公室综合科或承办部门电话通知相关部门到指定地点领取;发县区和受文单位不在市城区的省、市属以上事业单位,由市政府办公室综合科或承办部门通过机要渠道发出。
三、办结和归档
承办人员对已经办理的公文,要定期进行清理检查,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确定所办文件是否办结。已办结的文件,应及时移交市政府办公室有关科室,年终向市政府办公室档案室移交归档。


公文代拟稿起草报送规定

为减少公文数量,提高公文质量,转变工作方式,做到务实高效,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四川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现就规范市政府(含市政府办公室)公文代拟稿起草报送工作,制定本规定。
一、明确公文代拟稿的起草要求
(一)制发公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起草前应进行充分调研、论证,力求行文的针对性和执行的有效性。对发文内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应在相应范围内进行听证。
(二)起草的公文代拟稿必须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上级相关的指示精神,不得超越法定权限,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
(三)起草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起草过程中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征求意见。
(四)起草的公文代拟稿应做到观点明确、情况属实、内容充实、条理清晰、结构严谨、文字精练、用语准确、篇幅简短、格式规范、体例适当。
(五)起草的公文代拟稿应着眼全局,不得夹带部门利益或需另按程序处理的人事、编制、经费等问题。
二、规范公文代拟稿的起草、报送程序
(一)报送市政府的公文代拟稿,应经主办部门办公室或综合科负责人审核把关签字,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审签;如主要负责人外出,则由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签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
(二)凡公文代拟稿涉及其他部门工作的,主办部门必须坚持“先会签,后送批”的制度。相关部门意见一致则由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会签后上报;相关部门有不同意见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回复主办部门,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回复,则应与主办部门联系并告知理由,否则视为无不同意见。主办部门应根据有关意见,进一步修改。主办部门对意见不认可,经与相关部门协调,仍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在报送代拟稿时应书面说明向市政府有关情况,加盖本部门公章,同时将相关部门的书面意见及理据一并呈送市政府办公室。
(三)公文代拟稿在发文稿上还应填写主办部门联系人、校核责任人及电话号码。
(四)市政府各部门报送的公文代拟稿,先送市政府办公室相关文秘科室初审后,送市政府办公室综合科校核,部门在报送时须一并附上相关政策依据复印件和公文代拟稿电子文档。
(五)市委、市政府联合行文的,属党委部门或群团组织送审的公文代拟稿,主办部门先送市委办公室审核;属市政府部门送审的公文代拟稿,主办部门先送市政府办公室审核。
(六)主办部门将代拟稿直接送领导签发的,未经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原则上不予印发,退回主办部门按规定程序重新送签。
(七)对规范性文件代拟稿先送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后再送市政府办公室审核。
(八)对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文件,主办部门应在会后2个工作日内按会议议定内容修改后送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发文。
三、减少市政府发文数量
(一)凡上级文件已下发至县区政府,市上无新的具体措施和实施意见的,原则上市政府不再向县区发贯彻意见或转发。
(二)凡属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原则上由部门自行发文。
(三)部门可以联合发文的,由相关部门自行发文,原则上市政府不再批转或转发。
(四)各类领导小组等议事协调机构安排部署工作,原则上自行发文;调整领导小组不涉及组长、副组长的,由领导小组自行发文调整。
四、实行退文制度
(一)代拟稿内容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相关的指示精神相抵触的,退回起草部门。
(二)对敷衍塞责,照搬照抄上级文件,重申已有政策条文,无切实可行的新的具体措施和办法的,均不发文,退回起草部门。
(三)未同时报送法规政策依据,经催办仍不及时报送的,退回起草部门。
(四)对运用文种不当、内容与体例不符或文法不通、条理不清、篇幅冗长、字迹不清楚、文稿质量差的,退回起草部门。
(五)报送市政府前,公文代拟稿未经审核把关,无主办部门办公室或综合科负责人和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的,退回补签。涉及有关部门事项,但未协商、无会签意见的,退回后,协商会签。规范性文件未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的,退回起草部门转市政府法制办审核。
起草部门按要求对代拟稿进行认真修改,完善程序后重新报送。
市政府办公室每半年对退文情况进行清理,凡退文3次以上的,报市政府领导同意后对相关部门予以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