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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和改变部分行政许可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9:15:43  浏览:973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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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和改变部分行政许可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5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和改变部分行政许可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已经2004年5月10日省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徐荣凯
                          二00四年六月十六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和

改变部分行政许可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




为了进一步削减行政许可项目,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等文件精神,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省直部门的734项行政许可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根据清理结果,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129项行政许可项目,另将61项行政许可项目作改变管理方式处理,移交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管理或者改为日常监督管理。各部门要认真做好行政许可项目取消和改变管理方式后的监督管理和衔接工作,防止出现管理脱节。



附件一: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129项)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1.房地产评估机构收费资格的审核(已在收费环节依法审批,对收费资格不再审核)

2.中方机构担保项下外商投资企业对外融资的审批(改由市场调节)

省经济委员会

1.联运代理服务经营资格的审查(省经委不再审查,由工商部门依法办理注册登记)

2.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认证(省经委不再认证,由工商部门依法办理注册登记)

3.水泥企业化验室合格证的核发(组织专家按照有关标准审定)

4.设立职工持股会的审批(不再设立职工持股会,不需再审批)

省教育厅

1.建立教育卫星地面接收站的审核(省教育厅不再审核,由广播电视部门依法进行事后监督)

2.高等院校在本科专业目录内设置、调整核定的学科门类范围内本科专业(除国家控制专业外)的审批(由高等院校按照教育部的规定自主决定,报省教育厅备案)

3.全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教材的审定(由省教育厅制定大纲,组织教育专家评审推荐)

省科学技术厅

1.设立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的审批(对科技项目依法进行事后监督管理,对实验区的设立不再审批)

2.常设技术交易场所的审批(省科技厅不再审批)

3.设立技术经营机构的审批(省科技厅不再审批,由工商部门依法办理注册登记)

4.省级民办科技企业的认定(省科技厅不再认定)

省公安厅

1.租用教练车号牌的审批(对教练车依法管理,对租用教练车号牌不再审批)

2.教练车型及规模的审批(对教练车依法管理,对教练车型及规模不再审批)

3.娱乐场所经营单位设立治安审核(监督企业按照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设立)

4.按摩服务场所设立的审批(省公安厅不再审批,由工商部门依法办理注册登记)

5.进口彩色复印机的审批(省公安厅不再审批,由海关等部门按进口商品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6.运钞车运营免检通行证的核发(省公安厅不再核发)

7.设立印刷企业特种行业的许可(省公安厅不再许可,由工商部门依法办理注册登记)

8.个人从事印刷活动特种行业的许可(省公安厅不再许可,由工商部门依法办理注册登记)

9.设立非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及个体工商户的核准(省公安厅不再核准,由工商部门依法办理注册登记)

10.管制刀具经销审批和匕首佩带证的核发(按照有关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规执行)

11.烟花爆竹生产、购买、销售的许可(省公安厅不再许可,由省安全生产监督部门依法监督管理)

12.经济民警队伍的组建、撤销的审批(省公安厅不再审批)

13.经济民警服装定点生产企业的审批(省公安厅不再审批,由工商部门依法办理注册登记)

14.租赁房屋登记核准(省公安厅不再核准,由建设部门会同公安等部门依法进行备案监督管理)

15.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证书消防专业的审核(省公安厅不再审核,由建设部门依法监督管理)

16.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消防专业的审核(由企业按照消防要求自主决定)

17.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储存、经营消防安全许可证的核发(监督企业按照有关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管理的法律、法规执行)

18.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的核发(省公安厅不再核发,由市、县交通、公安部门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分别审批和监督)

19.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和维修保养资格许可证的核发(省公安厅不再核发,监督有关单位执行消防规范)

20.消防产品生产、维修立项的审批(省公安厅不再审批,监督企业执行消防规范)

21.灭火器维修许可证的核发(省公安厅不再核发,由企业按照消防要求自主决定)

22.进口消防产品登记注册和安装使用前的质量复检(省公安厅不再复检,由消防产品监督检验机构检验)

23.消防产品的审核发证(由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依法监督管理)

24.建筑消防设施施工安装许可证的核发(省公安厅不再核发,监督企业执行消防规范)

25.建筑消防设施检验资格证书的核发(省公安厅不再核发,监督企业执行消防规范)

26.火灾自动报警探测器清洗许可证的核发(省公安厅不再核发,监督企业执行消防规范)

27.云OY专段驾驶证的核发(省公安厅不再核发)

28.设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特种行业的许可(省公安厅不再许可,由工商部门依法办理注册登记)

29.经营旧货特种行业的许可(省公安厅不再许可,由工商部门依法办理注册登记)

30.设立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特种行业的许可(省公安厅不再许可,由工商部门依法办理注册登记)

31.机动车车身喷涂企业广告或企业标识的审批(省公安厅不再审批,由工商部门依法监督管理)

32.部队车辆改挂地方车辆号牌转籍过户登记(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不再登记)

33.机动车单位代号特种业务的审批(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不再审批)

34.机动车安全检测站检测人员岗位发证、换证的审批(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不再审批)

35.机动车驾驶证逾期的审验(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不再审验)

省财政厅

1.省级政府采购供应商的资质认定(监督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培训单位的资质认定(由市场调节、政府监管)

3.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单位的资质认定(由市场调节)

4.会计电算化知识培训点的资质认定(由市场调节)

5.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前培训单位的资质认定(由市场调节)

6.外商投资企业预分利润的审批(省财政厅不再审批,由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1.省属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者年薪收入兑现的审核(由企业按有关规定自主决定、政府监管)

2.用人单位通过媒体发布招用人员广告的审批(由用人单位按照广告法律、法规执行)

3.招用省内流动就业人员及跨省招用流动就业人员的审批(由用人单位按照市场需求决定)

省建设厅

1.燃气企业的资质审批(省建设厅不再审批,由工商部门依法办理注册登记)

2.燃气器具销售许可(由市场调节)

3.城市勘察测绘单位资格审批(省建设厅不再审批,由测绘部门依法监督管理)

省交通厅

1.7级以下航道技术等级的审批(由航道专家按照航道技术等级要求认定)

2.三资企业从事水路运输服务业务的审批(省交通厅不再审批,由工商部门依法办理注册登记)

省国土资源厅

1.探矿权评估结果的确认(由有关专家按照市场要求确认)

2.省属企业及上市公司土地使用权价格的确认(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执行,不再确认)

3.企业改制土地估价结果确认(由有关专家按照市场要求评审)

省水利厅

1.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的审批(省水利厅不再审批)

2.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大纲的审批(对水土保持方案依法进行审批,对大纲不需再审批)

省农业厅

1、对面向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集资项目的审批(不再审批)

2.省间种子调运准运证的核发(由市场调节、政府监管)

3.省间种子调运质量检验证的核发(由种子质量检验部门认可)

4.农药经营单位条件的审查(省农业厅不再审查,由工商部门依法办理注册登记)

5.拖拉机驶入特定区域的批准(省农业厅不再审批,由交警部门依法监督管理)

6.建设银鱼加工厂的批准(省农业厅不再批准,由工商部门依法办理注册登记)

7.银鱼收购许可证的核发(省农业厅不再核发,由工商部门依法办理注册登记)

8.银鱼准运证的核发(由市场调节)

9.畜禽新品种培育中试、区试区域的核准(省农业厅不再核准,由试验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10.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条件的审查(省农业厅不再审查,由工商部门依法办理注册登记)

省商务厅

1.外派劳务人员培训中心资格的核准(省商务厅不再核准,由工商部门依法办理注册登记)

2.企业外派劳务人员许可证的核发(由企业自主决定、政府监管)

3.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主办单位资格的审批(省商务厅不再审批,由工商部门依法办理注册登记)

省文化厅

1.音像制品运输传递证明审核出证(由市场调节)

2.县级以上国家机关设立的文艺表演团体进行跨地区营业性演出的审批(由文艺表演团体自主决定)

3.发布演出广告的核准(省文化厅不再核准,由工商部门依法监督管理)

4.在职演员参加其他单位举办的营业性演出的审批(由演员所在单位自主决定)

5.个体演员、业余演员参加营业性演出的审批(由演出单位自主决定)

6.个人通过因私渠道出国(境)从事文化活动的审批(由所在单位自主决定,并依法办理出国(境)手续)

省卫生厅

1.互联网站从事医疗信息业务的审批(省卫生厅不再审批,对互联网站依法监督管理)

2.强化食品的审批(由企业决定、政府监管)

3.大型医用设备应用质量合格证的核发(省卫生厅不再核发,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监督管理)

4.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审批(省卫生厅不再审批,监督企业执行卫生规范)

省环境保护局

1.化学危险物品环境的审核(并入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的审查(并入对环境影响评价的管理)

3.环境标志产品的认定(由专家评审,市场认可)

4.环境保护产品的认定(由专家评审,市场认可)

省广播电视局

有线电视工程设计、施工、安装单位资质认可(由企业执行有线电视工程技术规范)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1.合同鉴证(由企业按照合同法执行)

2.“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核准(由协会评审、市场认可)

3.执照复印件加盖原登记主管机关公章的审批(省工商局不再审批)

4.外国广告企业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审批(由企业按照设立机构的要求设立)

5.白酒类(39度以上)广告的审批(监督企业执行广告法律、法规)

6.境内企业在香港发布广告指定代理公司的审批(由企业按照有关要求自主决定)

7.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的资格核准(由企业按照印刷规范要求执行)

8.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定点销售的审批(由市场调节)

9.设置广告显示屏的审批(由企业按照有关广告要求设置)

10.民用航空器设计、生产、维修企业的审批(按照设立企业进行管理)

11.印刷商标单位的审批(按照设立企业进行管理)

12.广告审查员的资格核准(由企业按照有关广告要求办理)

13.企业登记代理人员资格核准(由企业按照有关代理要求办理)

14.商标代理组织的审批(按照设立中介组织进行管理)

15.广告专业技术资格核准(由企业按照有关要求办理)

16.经纪从业人员资格核准(由企业按照有关要求办理)

17.商标代理人资格核准(由企业按照有关要求办理)

18.《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的审核(由市场认可)

19.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的核发(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办理)

省新闻出版局

1.出版物批发前的核准(由企业自主决定)

2.书刊印刷国家级定点企业的审核(省新闻出版局不再审核,由工商部门依法办理注册登记)

3.书刊印刷省级定点企业的审批(省新闻出版局不再审批,由工商部门依法办理注册登记)

4.申请设立出版物总发行企业或从事出版物总发行业务的审核(由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1.锅炉改造方案的审批(监督改造单位执行有关标准)

2.三类压力容器设计的审查(由设计单位按照有关标准设计)

3.引进设备、技术改造、科技成果鉴定推广标准化的审查(由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组织专家按照有关标准认定)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厂内机动车、矿内机动车证照的核发(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管理)

省旅游局

饭店管理公司的审核(由工商部门依法办理注册登记)

省测绘局

测绘任务登记(省测绘局不再登记)

省档案局

1.破产企业档案处置方案的审批(由企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2.对确认无力完成预定任务或原定任务不当的档案科技项目中止项目合同的审批(由合同双方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办理)

3.档案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对科技项目的内容、进度、项目负责人进行修改、调整的审批(不再审批)

4、档案科技成果登记(不再登记)

省政府生物资源开发创新办公室

生物资源开发项目可行性研究单位资质证书的核发(省创新办不再核发)



附件二: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61项)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大中型及重点基本建设项目开工报告和竣工验收的审批(改为事后监督管理)

省经济委员会

1.企业法律顾问注册登记(改为事后登记备案)

2.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改为事后监督管理)

3.室内装饰企业资质(乙级、丙级)等级证书的核发(改由省室内装饰协会管理)

省教育厅

1.普通大中专(师)、成人大中专(师)、干部大中专(师)学籍认定、转学审批、毕业证书的审核验印(电子注册)(改为事后监督管理)

2.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名单的核准(改为事后监督管理)

3.接受外国留学生、港澳台学生的高校和接受外国学生的中小学的资格认定(改为事后监督管理)

4.中等及以下学校等级的评估认定(改为事后监督管理)

5.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的核发(改为事后监督管理)

6.省级普通话水平测试员的资格认定(改为事后监督管理)

7.省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改由教育部门组织教育专家审定推荐)

省公安厅

车辆驶入禁止、受限制通行道路的审批(改为日常监督管理)

省司法厅

法律援助通知书的核发(改为事后监督管理)

省财政厅

1.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收入、罚没收入票据的使用、印制和核销的审批(改为事后监督管理)

2.地方金融机构的费用率核定、坏帐核销的审批(改为事后监督管理)

省人事厅

举办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的审批(改为事后监督管理)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1.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审核、认定(改为事后监督管理)

2.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审核、认定(改为事后监督管理)

3.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开办机构的许可(改为事后监督管理)

4.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审核认定(改为事后监督管理)

5.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审核认定(改为事后监督管理)

6.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审核认定(改为事后监督管理)

7.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审核认定(改为事后监督管理)

省建设厅

1.城市总体规划建设用地和人口规模的核定(改为备案监督管理)

2.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报监审查(改为日常监督管理)

省交通厅

1.省管路网投资项目的审批(改为日常监督管理)

2.1000万元以下的港口、航道、码头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核(改为日常监督管理)

3.公路工程交工质量鉴定、质量检验(改由公路工程质量监测单位鉴定、检验)

省国土资源厅

1.土地勘测定界许可证的核发(改为登记备案)

2.采矿权评估结果的确认(改为事后监督管理)

3.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审核、认定(改为登记备案)

4.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矿床工业技术指标评审、认定(改为监督管理)

省水利厅

1.水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核(改为监督管理)

2.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设计修改及概算调整的审核(改为日常监督管理)

3.水利工程开工报告的审核(改为事后登记备案)

省农业厅

1.占用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场所的审核(改为监督管理)

2.种子贮藏、保管、加工技术人员的考核(改由行业组织管理)

3.新农药推广使用试验单位的资格认证(改由植物保护机构管理)

4.农业机械鉴定(改由农业机械专业技术组织鉴定)

省商务厅

1.地州市的双边政府、联合国多边组织、国际民间组织的无偿援助项目的审批(改为事后监督管理)

2.出境办展资格的审核(由商务部审查)

3.外商投资企业鼓励类项目的确认(改为事后监督管理)

省卫生厅

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竣工验收(改为日常监督管理)

2.救护车、卫生监督车、妇幼保健防疫车减免养路费证明的核发(改为事后监督管理)

3.消毒药剂、消毒器械的卫生许可(改为事后登记备案)

4.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安全性评价(改为日常监督管理)

5.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的资质认定(改为日常监督管理)

6.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评审认定、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资格认定(改为日常监督管理)

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1.对病残儿医学鉴定结果的确认(改为事后监督管理)

2.对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断、鉴定结果的确认(改为事后监督管理)

省地方税务局

对普通标准住宅的认定(改为事后监督管理)

省环境保护局

排污申报登记(改为日常监督管理)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1.机动车辆交易验证盖章(改为日常监督管理)

2.外商投资企业作为公司的股东或发起人的登记(改为事后登记备案)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1.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检验报告的审核(改由检验机构管理)

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设计文件的审查(改由检验检测机构鉴定)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执业药师的注册审批(改由执业药师注册中心管理)

省旅游局

旅游饭店星级的评定核准(改由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委员会评定)

省政府信息产业办公室

信息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查(改为事后监督管理)

省测绘局

对地籍测绘成果的认定(改为事后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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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中山十大名牌产品评选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中山十大名牌产品评选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府[2002]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确认范畴和条件



  第三章 申报和确认程序



  第四章 管理和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现将调整后的《中山十大名牌产品评选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中山十大名牌产品评选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工业立市”和“工业强市”的战略,推动我市质量振兴工程和名牌战略的实施,提高我市工业产品的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中山十大名牌产品,是在国内外市场上占有率高、知名度高、用户满意,生产规模、技术含量、经济效益均在全市同行工业产品中名列前茅的优质产品。中山十大名牌产品称号是中山工业产品的最高荣誉,代表我市工业产品的最高质量水平和市场信誉。



  第三条 中山十大名牌产品的评选采取企业自愿申报、市场评价、部门推荐、委员会认定的方法,每年评定一次,每次认定10个产品,由市政府授予“××年度中山十大名牌产品”称号,并颁发证书、奖牌和奖金。



  第二章 确认范畴和条件



  第四条 中山十大名牌产品的对象,是指同一品牌的单一类型产品(含不同规格和型号的系列产品)。同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产品必须拥有注册商标,商标所有权属于本市内产品生产企业所有,并经过市级以上(含市级)技术鉴定后投产;



  (二)产品采用国际或国外先进标准;产品实物质量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通过国家、部及省级检测机构全性能测检合格;



  (三)产品必须是盈利并且原则上年销售收入超5000万元,年入库税收总额超300万元,产销率高于全市平均水平;



  (四)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在国内同行业中位居前列;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用户满意率达到90%以上;



  (五)产品生产技术先进,设备优良,检测手段完善,关键工序一次合格率达到90%以上;



  (六)产品生产企业积极采用GWT19000-ISO9000系列标准;建立了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质量管理工作在市内处于先进行列。近二年内未发生过任何重大质量事故,国家和省、市质量监督抽查合格率达到100%。



  第三章 申报和确认程序



  第五条 中山十大名牌产品的确认由市经贸局会同质监、工商、科技、质协等有关部门组成认定委员会负责,认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认定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及专业人员组成测评小组负责中山十大名牌产品评选活动的测评工作。



  第六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要求的企业,以自愿为原则,企业填写《中山十大名牌产品申请表》(一式三份),连同附件于每年4月底前向认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申报企业须提供以下附件:



  (一)产品商标注册文件;



  (二)技术鉴定文件;



  (三)省级或以上检测机构测验报告书;



  (四)上年度获省级及以上的各种市场和质量评价或荣誉证书;



  (五)上年度主要经济技术指标报表;



  (六)提供50个以上的用户名单报送市质协用户委员会(原材料、配件厂提供50%的采购商名单)。



  第七条 认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的条件进行初审,拟出初审入选产品;专业测评小组和市质协用户委员会分别对初审入选产品进行实物质量评价和用户评价,评定每个产品的综合评价分数,作为最后认定的主要参考依据。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在此基础上研究提出15-20个预选产品。



  第八条 认定委员会对预选产品进行终审,最后认定10个产品,由市政府授予“××年度中山十大名牌产品”称号,并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管理和奖励



  第九条 经评选为中山十大名牌产品的企业,可以在3年内使用中山十大名牌产品称号,3年期满后须重新申报认定。



  认定委员会每年对已取得中山十大名牌产品的企业进行复检,复检不合格的,取消其名牌称号,收回证书及奖牌,停止使用名牌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评选中山十大名牌产品为名,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条 市财政拨出专项经费,对获得市十大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一条 凡获中山十大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可享受下列优惠

待遇:



  (一)可优先纳入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技术开发计划,并给予扶持;



  (二)积极向社会推介名牌产品,宣传名牌企业;



  (三)可优先推荐为省著名商标、国家驰名商标和省、国家的名优产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管三〔2011〕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以下简称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深入开展宣传和培训工作

1.各地区、各单位要有计划、分层次有序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宣传活动。大力宣传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的重要意义、先进典型、好经验和好做法,以典型企业和成功案例推动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使危化品企业从业人员、各级安全监管人员准确把握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主要内容、具体措施和工作要求,形成安全监管部门积极推动、危化品企业主动参与的工作氛围。

2.各地区、各单位要组织专业人员讲解《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以下简称《基本规范》)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以下简称《通用规范》)两个安全生产标准,重点讲解两个规范的要素内涵及其在企业内部的实现方式和途径。开展培训工作,使危化品企业法定代表人等负责人、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正确理解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重要意义、程序、方法和要求,提高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主动性;使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人员、咨询服务人员准确理解有关标准规范的内容,正确把握开展标准化的程序,熟练掌握开展评审和提供咨询的方法,提高评审工作质量和咨询服务水平;使基层安全监管人员准确掌握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各项要素要求、评审标准和评审方法,提高指导和监督危化品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水平。

二、全面开展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3.现有危化品企业都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危化品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持续运行一年以上,方可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达标评审;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三级危化品企业应当持续运行两年以上,并对照相关通用评审标准不断完善提高后,方可分别申请一级、二级达标评审。安全生产条件好、安全管理水平高、工艺技术先进的危化品企业,经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同意,可直接申请二级达标评审。危化品企业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后,发生死亡责任事故或重大爆炸泄漏事故的,取消该企业的达标等级。

4.新建危化品企业要按照《基本规范》、《通用规范》的要求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建立并运行科学、规范的安全管理工作体制机制。新设立的危化品生产企业自试生产备案之日起,要在一年内至少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标准。

5.提出危化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危化品经营许可证延期或换证申请的危化品企业,应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标准以上水平。对达到并保持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标准以上的危化品企业,可以优先依法办理危化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危化品经营许可证延期或换证手续。

6.危化品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要把全面提升安全生产水平作为主要目标,切实改变一些企业“重达标形式,轻提升过程”的现象;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的要求,结合开展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在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过程中,注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完善和落实,注重安全生产条件的不断改善,注重从业人员强化安全意识和遵章守纪意识、提高操作技能,注重培育企业安全文化,注重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通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使危化品企业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明显提高。

三、严格达标评审标准,规范达标评审和咨询服务工作

7.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分别制定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二级、三级评审通用标准。三级评审通用标准是将危化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安全许可条件,对照《基本规范》和《通用规范》的要求,逐要素细化为达标条件,作为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一级、二级评审通用标准是在下一级评审通用标准的基础上,按照逐级提高危化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要求制定。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结合本地区危化品企业的行业特点,制定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指南,对本地区危化品企业较为集中的特色行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尤其是安全设施设备、工艺条件等硬件方面提出明确要求,使评审通用标准得以进一步细化和充实。

8.本通知印发前已经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并取得相应等级证书的危化品企业,要按照评审通用标准持续改进提高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待原有等级证书有效期满时,再重新提出达标评审申请,原则上本通知印发前已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的危化品企业应首先申请三级标准化企业达标评审,已取得一级或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证书的危化品企业可直接申请二级标准化企业达标评审。

9.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依托熟悉危化品安全管理、技术能力强、人员素质高的技术支撑单位对危化品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提供咨询服务,并对各地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和咨询单位进行相关标准宣贯、评审人员培训、信息化管理、专家库建立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各地区也应依托事业单位、科研院所、行业协会、安全评价机构等技术支撑单位建立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咨询单位。

10.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督和指导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咨询单位工作,督促评审、咨询单位建立并执行评审和咨询质量管理机制。评审单位、咨询单位要每半年向服务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报告本单位开展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咨询服务的情况,及时向接受评审或咨询服务的企业所在地的市、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报告企业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

四、高度重视、积极推进,提高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执法水平

11.高度重视、积极推进。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是危化品企业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措施,是持续改进安全生产条件、实现本质安全、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重要途径;是安全监管部门指导帮助危化品企业规范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和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的有效手段。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危化品企业要充分认识安全生产标准化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安全生产标准化对加强危化品安全生产基础工作的重要作用,积极推进,务求实效。

12.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制定本地区开展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工作方案,将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纳入本地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计划,确保2012年底前所有危化品企业达到三级以上安全标准化水平。在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中,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指导监督危化品企业把着力点放在运用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企业安全管理和提高安全管理能力上,注重实际效果,严防走过场、走形式。要把未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或未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标准的危化品企业作为安全监管重点,加大执法检查频次,督促企业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13.危化品安全监管人员要掌握并运用好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通用标准,提高执法检查水平。安全生产标准化既是企业安全管理的工具,也是安全监管部门开展危化品安全监管执法检查的有效手段。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特别是市、县级安全监管部门的安全监管人员要熟练掌握危化品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和评审通用标准,用标准化标准检查和指导企业安全管理,规范执法行为,统一检查标准,提高执法水平。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一一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