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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环太湖地区旅游开发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20:44:16  浏览:898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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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环太湖地区旅游开发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政府


江苏省环太湖地区旅游开发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环太湖地区旅游资源的保护和旅游开发建设管理,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旅游需求,促进旅游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文物保护法》、《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江苏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
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环太湖地区所有与旅游业发展直接相关的开发建设项目,主要是指旅游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包括新建、扩建、复建、改造旅游景区(点)、人造景观、游乐园、索滑道、高尔夫球场和水上旅游等项目;饭店、培训中心、度假村、招待所、休疗养院等公
共住宿设施项目;区域性旅游开发项目;别墅、公寓、写字楼等房地产项目;其他与旅游业发展直接相关的开发建设项目。
第三条 环太湖地区包括以下范围:
(一)太湖风景名胜区;
(二)太湖沿岸1公里的沿湖地带;
(三)旅游度假区;
(四)太湖水体及其岛屿、半岛。
第四条 在环太湖地区开发建设旅游项目,要以保护资源、环境、景观为前提,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开发、协调发展的原则。严禁毁林、开山、建墓、围湖造田、损毁文物古迹以及砍伐古树名木和过度开发等各种不利于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活动。
第五条 各级旅游主管部门是环太湖地区的旅游业务主管部门。各级计划(经济)、外经、财政、建设、土地、环保、文化、交通、对外开放等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太湖风景名胜区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环太湖地区旅游资源保护、旅游环境整治、旅游规划制订以及旅
游项目开发建设等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环太湖地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应遵守本办法,并有责任和权利对破坏环境、毁坏资源、违反规划和其他违规开发旅游项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劝阻、教育,直至向政府有关部门举报。
第七条 《江苏省环太湖地区旅游业发展规划》由省旅游规划建设委员会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苏州、无锡、常州市人民政府根据《江苏省环太湖地区旅游业发展规划》,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本地区的环太湖地区旅游业发展规划,并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环境保护规划等相衔接。直辖市域范围内的环太湖旅游业发展规划由各市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发展规划》、《环境保护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等编制本地区旅游发展规划,并经省旅游规划建设委员会审查通过后,由当地市人民政府审批。县(市)域范围内的环太湖地
区旅游业发展规划,经上一级旅游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由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 环太湖地区的旅游开发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旅游产业政策和环太湖地区旅游业发展规划,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项目审批程序办理。在办理项目立项审批前,必须征得旅游、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属太湖风景名胜区范围的,必须征得风景区主管部门的同意。否则,各级计划
(经济)、外经、建设、土地、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条 环太湖地区不得建设对环境和风景、文物等旅游资源造成破坏的项目和低水平重复的旅游项目。严格限制在沿湖1公里以内的湖岸地带建设以下项目:
(一)饭店、培训中心、度假村、休疗养院等公共住宿设施;
(二)别墅、公寓、写字楼等房地产项目;
(三)大、中型人造景观和游乐设施项目;
(四)成片的住宅;
(五)一般性的工业项目和其他生产性项目。
第十条 各类开发建设项目,按原有管理权限由省、市、县(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分级审批。凡属于下列范围之一的项目,立项前必须报送省旅游规划建设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再办理项目审批手续:
(一)本办法第九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
(二)项目总投资超过3000万元,利用外资项目总投资超过3000万美元的项目;项目占地面积超过5公顷或建筑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的项目;
(三)其他应当限制发展的项目。
前款第(二)项所列的项目和区域性旅游开发项目,应编制项目或区域开发总体规划,经专家论证通过后,方可报送省旅游规划建设委员会审议,不得采取化整为零、先建后报、越权审批等不正当手段。
第十一条 旅游开发建设项目的布局、高度、体量、造型、色彩等应与周围环境和景观相协调。经批准的旅游建设项目,不得随意变更和增加项目建设内容、扩大项目建设规模、改变项目建设性质以及项目功能。旅游项目的开发和建设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
第十二条 旅游开发建设项目严格执行“一书四证”制度。“选址意见书”按项目审批权限由省建委和各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分级发放。发放前,应先征得同级旅游主管部门同意。“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地方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放。“建设用
地许可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放。国家级和省级旅游度假区内开发建设项目的“一书四证”发放,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环太湖地区旅游资源的开发和旅游项目建设,实行政府导向制度,由省、市人民政府对外公布“旅游产业发展导向目录”。省旅游规划建设委员会或其委托部门对鼓励、允许、限制、禁止各类旅游项目进行分类指导和管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后,凡违反本办法进行项目开发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立即停止施工。由当地旅游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经上一级旅游主管部门批准后生效。其中,属于本办法第十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须报省旅游规划建设委员会批准。当地旅游主管部门应
根据上级旅游主管部门或省旅游规划建设委员会的批准意见,向项目开发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发出“整改意见书”。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和个人,应根据“整改意见书”,依法限期进行改正或中止项目建设。逾期不改正或不中止项目建设的,由各级公安、旅游、计划(经济)、外经、建设、规
划、土地、环保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罚;对责任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旅游规划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1999年6月1日起执行。



1999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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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国家档案局 国家保密局


档案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1990年2月14日国家档案局 国家保密局发布)

 

第一条、档案工作中国家秘密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档案工作的重大科研成果、发明创造以及试验、生产的配方和工艺诀窍;

(二)历史档案资料和编研材料中的秘密事项;

(三)我国保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外国在华机构的各种档案及数量;

(四)档案后库的秘密事项;

(五)批量运输档案的有关秘密事项。

第二条、档案工作中国家秘密的密级具体范围如下:

(一)绝密级事项

历史档案资料和编研材料中,涉及到领土归属、边界勘定、民族关系,一旦泄露会给国家造成特别严重的损失,或使我国在处理有关问题时极为被动的部分。

(二)机密级事项

1.批量运输档案的时间、路线和保卫方案;

2.档案后库的收藏档案内容、数量以及保卫方案、措施。

(三)秘密级事项

1.档案工作的重大科研成果、发明创造以及试验、生产的配方和工艺诀窍;

2.历史档案及其编研材料中涉及的特种工艺、技术诀窍、秘方,泄露后会给国家的经济利益造成损失的部分;

3.我国保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外国在华机构的各种档案内容及统计数字;

4.历史档案及其编研材料中涉及中外产权,泄露后于我不利的部分。

第三条、档案工作中的下列事项不属于国家秘密,但应当作为内部事项管理,不得擅自扩散;1.未经公布的档案工作统计数字;

2.正在研究、尚未做出结论的干部调配、内部评议问题;

3.档案工作中不宜公开的方针、政策和规定;

4.历史档案及其编研材料中涉及个人隐私的部分。

第四条、本规定自1990年2月14日起生效。

关于印发《建设部城市建设司2004年工作要点》的函

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关于印发《建设部城市建设司2004年工作要点》的函



建城综函[2004]23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交通管理局、园林局;上海市水务局、城市交通管理局;天津市容管理委员会;重庆市政管理委员会、交通管理委员会;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深圳市城管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建设工作会的工作部署,现将城市建设司2004年工作要点印发你们,借各地在工作中参考。

  附件:《建设部城市建设司2004年工作要点》

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二○○四年二月十八日

建设部城市建设司2004年工作要点

  2004年是实现“十五”计划的关键一年,也是全面落实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一年。根据部党组的要求和建设工作会议提出的工作任务,城市建设司2004年的总体工作思路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按照“五个统筹”、“五个坚持”的要求,以促进城市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推进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为主线,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城市生态环境改善为重点,求真务实,改革创新,深入调研,加强指导,推动城市建设各项事业全面发展。

  2004年要重点做好以下十个方面的工作:

  一、推进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着重抓好市场监管

  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加快推进和完善垄断行业改革。对垄断行业要放宽市场准入,引入竞争机制”,“加快推进铁道、邮政和城市公用事业等改革,实行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对自然垄断业务要进行有效地监管”。2004年要继续抓好建设部《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的贯彻落实,积极稳妥地推进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要加强政策的研究和法律法规的制定,完善市场规则,规范市场行为,建立和完善市场监督体系,保证推进市场化工作健康发展,维护好社会公众利益。

  1、推行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制度。颁发并贯彻《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制定城市供水、管道燃气、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等特许经营协议的示范文本;制定并颁发《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操作指南》;举办讲座和培训班,抓好有关人员的培训。

  2、制定有关评价标准,建立和完善市场监管体系。分行业制定市场准入条件、产品和服务质量标准等评价指标;研究如何加强地方政府对公共资产的监管、服务质量的监督和市政公用行业价格的监控;继续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水价的改革工作;研究建立城市供水水质督察体系,完善城市供水水质分析、评价和公布制度;推进污水、垃圾收费制度的实施;推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备案制度,以指导地方加强政府监管,保证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

  3、抓好试点城市和示范项目。总结和推广各地推进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和建立特许经营制度的经验,树立先进典型,引导各地积极、稳妥地推进市场化工作。

  4、研究推进公益性市政公用事业项目的发展。按照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研究如何将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环境卫生以及公共交通等行业的公益性项目建设、维护管理和运行所必需的资金纳入公共财政体制;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指导建设必须的公共设施,提供优良的公共产品,保证公益性市政公用行业的良性发展。

  二、贯彻行政许可法,着重抓好相关法规建设

  今年7月1日《行政许可法》正式实施,要配合贯彻《行政许可法》,做好立法工作和相关法规的修改。

  1、贯彻《行政许可法》,按照清理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的要求,修改、完善《城市绿化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供水条例》及有关部门规章。

  2、配合国务院法制办修改完善《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争取尽早颁布;进一步修改《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和《城市节约用水条例》,争取尽快列入立法计划。

  3、配合全国人大有关部门,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改工作。

  4、加快有关规章的制定。修改完善《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出台《城市污水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城市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以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等。

  三、加强城市交通工作,着重抓好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

  加强大城市交通问题的研究,以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为重点,以“畅通工程”和创建“绿色交通示范城市”活动为载体,加强对城市交通工作的指导,促进城市交通事业的发展。

  1、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建设管理的通知》和建设部等九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地铁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会同国家发改委抓好各地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的审核工作,加强对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2、积极推进公共交通优先发展工作。尽快制定并颁布《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意见》;重点抓好城市交通体系规划、综合交通规划和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工作,对各地规划的编制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研究汽车进入家庭的有关政策,特别是停车管理的有关政策。

  3、开展创建“绿色交通示范城市”活动。贯彻建设部、公安部《关于开展创建“绿色交通示范城市”活动的通知》精神,开展专项培训,加强对创建工作的指导,抓好示范城市;会同公安部做好2003年畅通工程的总结和表彰工作,制定《2004年畅通工程实施方案》和《2004年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评价指标体系及说明》,并组织年终复评等有关工作。

  4、继续做好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的整顿工作。进一步贯彻有关文件精神,修改完善《关于加强出租汽车管理促进行业稳定发展的意见》,会同有关部委联合上报国务院。抓好落实,切实做好出租汽车行业的稳定工作。

  四、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着重抓好城市绿化和环境治理

  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精神,进一步推动城市绿化建设的各项方针政策的落实,抓好洁净能源的推广使用和城市环境治理,促进城市生态环境的改善。

  1、全面检查《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落实情况,抓住薄弱环节,突出重点,切实抓好城市建成区特别是城市中心区、居住区、城乡结合部的绿化建设和西部地区城市绿化建设。

  2、继续做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和实施工作。严格落实绿线管制制度,修订《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研究制定“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提高城市园林绿化整体水平。

  3、加强公园管理工作。出台“关于加强公园管理工作的意见”;尽快制定“国家重点城市公园”审定办法和标准;抓紧做好城市湿地、城市森林等各类公园的审定命名工作。

  4、进一步推动园林城市创建活动的开展。按照“全面推动,升华提高”的要求,研究制定“国家园林城镇”、“国家园林小区”、“国家园林单位”的创建方案和标准,出台“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实施意见和标准,开展“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的创建工作。

  5、配合西气东输、南水北调、流域治理等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加强城市天然气与清洁能源工程建设、城市污水处理与垃圾处理工程建设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不断提高城市生态环境质量。

  五、强化城市水的统筹管理,着重抓好区域供水和污水资源化利用

  按照“统筹管理、协调发展”的要求,切实加强城市供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的统筹规划和协调实施,提高城市用水效率和效益,保证城市供水安全。

  1、抓好城市节约用水工作。加强对城市规划区地下水开发利用的管理,指导各地制定城市节约用水发展规划;以创建节水型城市为手段,推动城市节水工作;加强对城市供水管网改造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加强城市供水安全保障体系建设。

  2、积极发展区域城乡联网供水。总结江苏等城镇密集地区供水设施共建共享的经验,开展区域城镇供水相关政策研究与示范工作。

  3、推进污水处理再生利用。与发改委共同组织实施一批污水再生利用示范项目;研究制定污水再生利用的相关政策和标准;建立完善城市排水许可制度,推进污水处理产业化。

  4、推进重点流域、区域城市水污染防治。抓紧做好三峡库区、南水北调沿线城市污水治理,进一步加强对城市污水、垃圾处理项目的检查、督促和指导;研究建立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建设、运行的督查与指导体系;组织进行“十五”计划项目的中期评估,做好组织培训、对口支援工作。

  六、研究城镇环卫体系建设,着重抓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

  研究建立环境卫生管理、治理和应急体系,加快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提高垃圾处理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

  1、研究城镇环境卫生体系建设。建立环境卫生行政管理、市场运行、社会参与、突发事件应急体系;编制全国环卫规划框架并指导编制省级规划,指导各城市制订垃圾处理规划。

  2、加大推进垃圾处理收费工作力度。总结各地收费工作经验,抓好示范,适时召开垃圾收费工作现场会,推进垃圾处理收费工作。

  3、加强垃圾处理技术研究。推广适宜中国国情的垃圾综合处理技术;继续开展垃圾分类收集和源头减量工作,降低垃圾处理成本,提高资源化利用水平;加快环境卫生技术、设施、设备国产化步伐。

  4、加强行业管理。建立健全政府监管制度和环卫监测网络,完善环卫新技术和适宜技术的管理、审查、发布制度。加强对重点流域、区域垃圾处理规划的编制工作和垃圾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的指导。

  七、抓好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着重研究解决改革的难点问题

  以城镇供热体制改革为契机,加快城市供热设施建设,优化城市能源结构,改善居住环境,提高城镇居民的生活水平。

  1、积极贯彻八部委局《关于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会议”的精神,继续推进供热体制改革。要及时总结试点城市供热体制改革经验,加强信息交流,指导各地供热体制改革工作的开展。

  2、研究解决改革的难点问题,争取出台推进供热体制改革的有关优惠政策。抓住供热体制改革中暗补变明补、弱势群体采暖保障、热计量收费等关键问题;重点研究低保对象、优抚对象、烈属以及破产、改制企业的退休职工等取暖费用的解决途径;研究建立试点城市供热采暖调节资金(保障资金),建立财政补贴和社会救助制度,解决低保边缘户的冬季采暖问题;尽快落实供热企业有关税负政策。

  3、研究供热计量价格形成机制,制定《城镇供热价格管理办法》,利用价格机制促进供热计量政策的实施。

  八、完善风景名胜区监管,着重抓好综合整治工作

  强化风景名胜区政府管理职能,完善风景名胜区监管制度,使风景名胜区各项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引导风景名胜区健康发展。

  1、继续抓好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工作。按照全国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继续完善标志、标牌整治;突出规划编制、拆除违章违规建设、规范各项管理制度三个重点,抓好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的检查评比。

  2、建立风景名胜区信息管理系统,完善风景名胜区监督制度。加快风景名胜区重大建设项目规划和近期建设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工作。督促地方抓紧编制和修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认真落实各项保护措施;严格控制风景名胜区各类违规建设项目,制定和颁布《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申报审查办法》等管理规定。

  3、研究风景名胜区开发经营管理问题,探索建立风景名胜区特许经营制度,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4、探索风景名胜区资源保护性移民和风景旅游小城镇建设。研究相关的鼓励政策和补偿机制,积极争取各级政府和财政部门的支持,促进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5、加大对世界遗产的组织申报和保护监督力度。配合中国教科文组织全国委员会、国家文物局、苏州市政府做好第28届世界遗产大会的各项筹备工作。

  6、抓好风景名胜区干部培训工作。建立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主要领导培训上岗制度,依靠建设部干部管理学院举办培训班,重点培训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一把手,力争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主要领导干部全部轮训一遍。

  九、提高城市管理水平,着重抓好基础设施评价体系的建立

  建立科学的管理体系,推动城市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促进城建依法行政,提高城市管理水平。

  1、继续抓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总结、推广山东省的先进经验,科学制定整治工作方案,突出重点,有针对性地解决“热点、难点”问题,注重体制创新,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加强城市管理指导工作,推进城市环境综合整治。

  2、加强道路、桥梁养护管理。深入贯彻《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和《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规范道路、桥梁养护维修管理制度,建立城市桥梁检测体系和信息管理体系,确保城市桥梁的安全运行。

  3、研究城市建设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明确建设部门的管理职能和工作思路,研究建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新体制;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城建管理监察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

  4、尽快制订和颁布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评估指标体系。今年进行城市基础设施评价和公布的试点工作,建立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定期评估公告制度,将不同等级的城市的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告。

  十、加强工作调查研究,着重抓好城市建设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

  坚持求真务实,加强工作调研,进一步提高认识规律、把握规律、遵循和运用规律的能力,重点抓好“一网、三系统”的建设,为制定政策和科学管理提供依据和手段。

  1、按照的要求,调整工作方法和工作思路,深入基层,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关系到行业发展的重大问题,为制定政策提供依据。

  2、建立并完善城市建设信息网。将城建信息网建成一个综合政府网上政务运行、政策发布、办理各种申报等多种功能的网络平台。尽快与省级主管部门联网,逐步扩大信息网络的覆盖面,争取做到城建行业实时的信息共享、资源共享以及畅通的沟通交流。

  3、建立流域治理和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并完善供水管网改造信息管理系统和重点流域、区域污水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做到按季度定期通过网络上报项目最新进展情况和运行情况,及时掌握项目进展情况,以便科学管理和决策;建立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信息管理系统,利用遥感信息技术对151个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实施动态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