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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到境外从事商务活动的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3-28 18:42:23  浏览:93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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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到境外从事商务活动的暂行规定

山东省政府


山东省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到境外从事商务活动的暂行规定
山东省政府



为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方便其走向国际市场,作如下规定:
一、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出境经商办企业或从事商务考察,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将设备、原材料、专有技术和自有现汇输出境外,在境外设立企业或购股、参股,从事经营活动。国家依法保护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对外从事商务活动的合法权益。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对外输出的
资金(包括设备、原材料)不得超过其注册资金的50%。
二、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对外从事商务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境管理办法》及省工商局、省公安厅鲁工商个字(94)88号,省委统战部、省公安厅鲁统(94)42号文件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级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出国(境)护照。个体
工商户、私营企业人员参加由省、市地、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组团出国考查,组团单位可为其按因公派遣程序报批,持因公普通护照。
三、经批准在境外投资、办企业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持出国(境)护照向企业所在地外汇管理局办理登记和投资核准手续。
投资者汇出境外外汇资金,经外汇管理局批准,可免缴保证金。
四、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以现汇向境外投资有困难的,可以向当地外汇管理局申请外汇调剂,也可向中国银行申请财产抵押贷款。
五、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以实物出国投资经商办企业,涉及货物进出口时,须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单位代理报关手续。
六、境外经商办企业或从事其他商务活动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汇回合法利润,凭有关证明,到银行办理私人外币存款。
七、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出境从事商务活动所涉及的批件、护照、外汇、进出口业务等,有关部门要积极帮助解决。
八、本规定自1994年8月1日起施行。



1994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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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结构的科学化

河北佳诚律师事务所 陈殿斌


股权对于投资者来说不仅仅体现为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而且,通过股权这一资本纽带将股东与公司的利益结合在一起,从公司整体角度讲,科学合理的股权结构设置,能够为公司未来发展壮大续存空间,能够为公司带来结构效益。
股权结构设计包括股东的人数、类型、所持股份数额等多个方面,科学的股权结构需要科学的思考和设计。
确定符合公司发展需要的股东人数
对于公司股东人数多少为最佳,并无定论,公司情况不同,股东多少也有不同。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国有独资公司除外),对于股份公司,《公司法》一般只要求发起人为5人以上,但对于股东人数上限没有限制。(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五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合理的股东人数应结合公司的资产规模、行业领域、未来发展空间等具体因素进行设置,过多过少的股东人数都会成为制约公司发展的障碍。股东人数过少不利于分散经营风险,股东之间缺少必要的调和空间,而且可能造成公司内部股东会和董事会的重合,出现权责不明,越权缺位等弊端。股东人数过多不利于公司重大事务及时决策,贻误商机,各个股东的利益难以统一,可能由于利益冲突导致公司的解散。
在实际操作中,无法量化一个合理的股东人数标准,任何事物都是发展变化的,股东人数也会随着公司发展而变化,如果从有限公司升级为股份公司,股东人数肯定会发生较大的变化。合理的股东人数也是一个动态的变量,是随着公司资产规模、业务领域的拓展、市场环境的变迁等多种因素的变化而改变的,我们只能依据公司某一时期各类因素的特点以及预测这些因素未来发展变化的可能性,来确定符合发展需要的股东人数。
选择与公司有联系的股东类型
对于有限公司而言,除了资合的性质外,人合的性质也很重要。良好的合作关系是公司协调健康发展的有力保证。在选择投资合作者时,除了投资者的资信状况外,还应考虑该投资者所在行业(如该投资者为法人)与本公司所在行业的关联度。比如上下游企业关系,比如具有横向经济联系等。因为选择了与本公司所在行业有密切关系的投资者,在合理进行关联交易时可以节约交易成本,从而增加公司效益。另一方面,由于这个投资者与公司所在行业具有关联度,因而有着更多的利益联系,对所投资行业有着更多的认识,这便于其在股东会或者董事会上能够进行科学的决策。当然,在选择投资合作者时,也会考虑目前公司的实际状况。如果公司目前缺少的是资金,那么会倾向于选择资本雄厚的投资者;如果公司目前缺少的不是资金,而是产品研发能力,那么会倾向于选择科技型的合作者。总之,在选择投资合作者时,应从良好的合作关系、能减少交易成本的可能、公司所需资金或者技术的需求等因素充分考虑公司未来发展的需要。
设置合理的股权比例
股权比例是各股东所持股份数额的多少,也就是股权的集中与分散问题。在公司实务中并不存在一个最好的公司股权结构,不是所有的股权结构在任何类型的公司都具有同等的效力,构造股权结构的最好方法取决于行业的特点。
一定的股权集中度是必要的,因为大股东具有限制管理层和小股东谋取自身利益行为的动机及能力,可以更有效地监督经理层的行为,有助于增强并购市场运行的有效性。股权的相对集中也有助于公司决策的形成和执行。当然,在没有监督约束的情况下,股权集中或“一股独大”也有弊端,公司的控制权是掌握在拥有最多股份的大股东手中,大股东凭借所拥有的绝对或相对控制权,可以通过牺牲或剥削小股东获取自身利益,这会引发大股东与小股东的利益冲突问题。
就企业改制而言,持股的一般原则是管理层持大股、中层持中股,职工自愿入股。持大股也就是要相对控股,从资本运作的角度讲,自身投入的资本多少不是主要的,重要的是投入的资本能够控制多大的资本。达到相对控股需要持有多少的股份这取决于股东数量,如果股东数量多,那么达到相对控股公司的目的所需投入的资本就少,两者成反比例。
总之,对于一个公司而言,股权结构需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设计,在公司运作中需要多重标准进行检验,这是一个不断完善和发展的过程。
(欢迎大家交流和讨论,Email:cdb2790@126.com)


关于印发“十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矿山重大瓦斯煤尘爆炸事故预防与监控技术”课题验收意见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监管司办函字[2004]83号

关于印发“十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矿山重大瓦斯煤尘爆炸事故预防与监控技术”课题验收意见的通知
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受科技部委托,我局作为“矿山重大瓦斯煤尘爆炸事故预防与监控技术”课题的归口管理机构,于2004年4月29日在北京组织专家对该课题进行了验收。验收专家委员会同意该课题通过验收。

  现将课题验收意见印发给你公司。请你们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技术研究、推广和产业化工作,继续为煤矿安全生产提供技术保障。

  附件:1. 课题验收意见

   2. 课题验收专家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二○○四年五月十八日

  

  附件1

  “十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

  “矿山重大瓦斯煤尘爆炸事故预防与监控技术”

  课题验收意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于2004年4月29日,在北京主持召开了“十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矿山重大瓦斯煤尘爆炸事故预防与监控技术”课题验收会。会议成立了以周世宁院士为主任委员、卢鉴章教授级高工为副主任委员,共16位专家组成的课题验收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认真听取了课题承担单位所作的课题执行情况验收自评估报告以及成果应用情况的汇报,并对提交的验收文件进行了审查,经广泛的质疑和深入的讨论,形成了如下验收意见:

  1.课题以瓦斯灾害监控与事故预防为重点,围绕矿井瓦斯煤尘爆炸危险性预测评价、煤与瓦斯突出的区域预测、煤与瓦斯突出动态预测、瓦斯综合防治和矿井通风系统安全可靠性评价等5个方面的共性关键技术开展攻关研究,取得了如下主要成果:

  (1)研究提出了瓦斯煤尘爆炸的危险性评价技术,研制出了实时连续监测粉尘浓度传感器,为瓦斯煤尘灾害及事故隐患的辨识和监测提供了先进的技术支持;

  (2)采用瓦斯地质法、动力区划法、地球物理探测和电磁波透视等原理和技术,系统地研究并完善了适应于淮南等类似地质条件矿区的煤与瓦斯突出区域预测技术,达到了非突出危险区预测准确性100%,突出危险区预测准确性70%的指标;

  (3)采用掘进工作面瓦斯动态、AE声发射和电磁辐射监测等技术手段,基本解决了工作面煤与瓦斯突出非接触动态预测的关键性技术难题,研制的仪器装备达到了实用化的程度,提高了我国预防煤与瓦斯突出的能力和技术水平;

  (4)顺煤层长钻孔技术、高压水射流扩孔和钻扩一体化技术、下向钻孔瓦斯抽放技术、单一低透气性突出松软煤层强化抽放技术与边抽边掘技术、高瓦斯煤层群上下保护层开采瓦斯综合防治技术、采空区及局部积聚瓦斯抽排技术、煤层注水技术的研究开发并试验成功,基本解决了淮南等类似矿区低透气性突出松软煤层瓦斯抽放和复杂条件下煤层群开采瓦斯治理中的技术难题,使我国瓦斯灾害治理技术有较大创新和突破。

  (5)矿井通风系统安全可靠性评价技术以及闭环监测与控制决策系统研制成功,为我国大型高效集约化矿井的通风系统安全决策提供了技术手段。

  (6)课题通过攻关研究取得了30项新技术、18项新产品,其中24项关键技术研究取得重大进展,目前已获准2项专利。培养了一批专业人才。

  2.课题研究成果初步形成了瓦斯煤尘爆炸事故预防与监控的技术体系,为贯彻瓦斯治理“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十二字方针提供了技术支撑。

  3.课题以产学研相结合方式开展攻关研究,建立了瓦斯灾害治理技术示范工程,显现出良好的示范效果。课题成果的应用和推广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4.课题的技术路线合理、关键技术选择准确、研究内容设置科学、成果配套性好。

  5.课题总计投入研究经费1788.98万元,其中国拨800万元。做到了专款专用,经费使用合理,保证了课题的圆满完成。

  6.课题在科技部的领导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组织、管理下,成立攻关专家组,通过实施方案审查、工作协调、执行情况中评估等,保证了研究工作的顺利开展。

  7.课题所提供验收资料齐全,内容完整、符合验收要求。课题完成了各项攻关内容,实现了课题的攻关目标,达到了任务书规定的各项指标。

  8.专家委员会建议科技部对课题的研究给予滚动支持,在已取得的重要成果基础上,针对我国煤矿瓦斯煤尘灾害防治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进一步的深入研究。

  综上所述,验收专家委员会一致同意该课题通过验收。

  

  主任委员: 副主任委员:

  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2


课题验收专家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验收会职务
姓 名
单 位
职称/职务
专 业

主任委员
周世宁
中国矿业大学
院士、博导
安全工程

副主任委员
卢鉴章
煤炭科学研究总院
教授级高工
安全工程

委 员
付建华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煤矿监察一司
司长、教授级高工
采 矿

委 员
王树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煤矿监察二司
司长、教授级高工
安全工程

委 员
王端武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安全生产协调司
副司长、教授级高工
采 矿

委 员
俞启香
中国矿业大学
教授、博导
安全工程

委 员
屠锡根
中煤劳保学会
教授级高工
安全工程

委 员
苏文叔
中煤劳保学会
教授级高工
安全工程

委 员
黄盛初
安全生产信息研究院
院长、研究员
安全工程

委 员
宁 宇
煤炭科学研究总院
副院长、研究员
安全工程

委 员
吴宗之
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
副主任、研究员
安全工程

委 员
金龙哲
北京科技大学
教授
安全工程

委 员
刘玉堂
煤炭科学研究总院
研究员
采 矿

委 员
吕国金
抚顺煤业集团公司
安监局长、高工
通 风

委 员
张建国
平顶山煤业集团公司四矿
矿长、高工
采 矿

委 员
张吉林
阳泉煤业集团公司三矿
总工、高工
采 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