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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和补充《铁路月度货物运输计划编制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21:33:59  浏览:88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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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和补充《铁路月度货物运输计划编制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

铁道部


关于修改和补充《铁路月度货物运输计划编制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
1992年9月11日,铁道部

现行《铁路月度货物运输计划编制办法》,1979年8月开始实行以来距今已有13年,其中部分内容已不适应当前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本着宏观管住和微观放开的精神,现对《办法》做如下修改和补充,请遵照执行。
1、尽量减少物资归口管理。国家必须运输归口管理的重点物资,由国务院确定,或由铁道部与有关部、委商定;地方必须运输归口管理的重点物资,由铁路局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商定。需要运输归口管理的重点物资确定后,以铁道部或铁路局文件下达。
2、提报计划资格由物资生产、供应的基层单位改为托运人。托运人的定义以《铁路法》为准。托运人、收货人必须在发、到站所在地有随时可联系的固定地点。
3、批准后的要车计划当月有效,过期作废。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按铁道部《货运日常工作组织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但必须由装车站向铁路分局货运计划部门办理延期手续,经批准后生效。国际联运、水陆联运、外贸到港、军事运输计划以及计划外要车等不准延期。铁路分局货运计划部门必须严格限制计划延期范围。
4、批准后的要车计划表保存期限一年。
5、各级货运计划人员、计算机程序员、操作员应严格按规定时间正确编制、及时传输货运计划资料,有关部门要保证配备人员、提供设备、电源和程序维护。
对新增设的限制口,必须正确、及时传输原提、安排等资料。
6、本通知自十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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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300户重点国有企业及其主办银行名单和银行流动资金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300户重点国有企业及其主办银行名单和银行流动资金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根据国务院国阅〔1996〕74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领导关于抓好千户企业,特别是抓好300户重点国有企业工作的指示,现就落实300户重点国有企业及其主办银行名单和银行流动资金贷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此项工作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经贸委负责组织、协调。由国家经贸委提出300户重点国有企业名单,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企业基本帐户情况,与有关商业银行商定主办行。
二、选择原则。300户重点国有企业是按照是否关系国计民生、是否为资产利税大户、是否为行业排头兵的原则进行选择。具体条件:一是产品有市场、产销率在95%左右;二是企业有效益、利税总额一般在4000万元以上;三是资产负债率一般不超过75%。
三、银企结合。入选企业根据今年生产、销售计划执行情况和对市场分析预测,向主办银行提出1996年下半年贷款申请,由主办银行按照国家信贷原则进行评估审查,并按企业隶属关系征求国家和地方经贸委的意见。主办行和企业通过协商,签定下半年银企合作协议。协议应明确
银行和企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银行应明确以下内容:一是下半年准备发放贷款数额;二是办理票据承兑、贴现的计划;三是贷款方式;四是贷款期限及利率。企业应明确以下内容:一是下半年补充自有流动资金的计划;二是企业销售收入归行计划;三是还本付息计划;不新欠贷款利息,
过去已积欠利息的应制定分季度归还贷款利息的计划;四是不挤占、挪用银行贷款,下半年新增流动资产不得少于新增流动负债。
合作协议签定后,主办银行根据企业生产进度和产品销售以及企业的实际效益情况,对贷款逐笔进行审批。所需贷款规模,由主办行总行在人民银行核定的存贷比例及规模内安排解决。主办行对300户重点国有企业的新增贷款,一律执行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不实行上浮。贷款期限
由贷款银行根据企业生产情况和实际用款进度确定。贷款到期时,若由于企业正常生产的需要一时难以按期归还,主办行可以予以展期。展期期间内不实行加罚息。
四、加强管理。对入选的300户重点企业实行《贷款证》管理制度。银行将根据《贷款通则》要求,改进金融服务,加强对企业贷款的监督和管理;积极帮助300户重点国有企业拓宽融资渠道:一是扩大商业票据的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二是根据企业生产经营需要,批准一些
企业发行短期企业债券,筹集流动资金;三是支持企业办好现有的财务公司,适当提高财务公司技改贷款比重;四是鼓励和提倡银团贷款,进一步协调好主办行与其他银行的关系。此外,为了综合分析情况,应建立300户重点国有企业有关统计报表制度,由主办行和其他银行总行按月向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和国家经贸委报告。
五、时间要求。为抓紧落实好此项工作,现将300户重点国有企业及主办银行名单下发给你们,请按如下时间要求安排:6月20日以前,企业申请下半年贷款,银行完成评估、审查工作;6月30日以前,银企双方签定下半年银企合作协议;7月1日开始逐笔审贷。
附件略。



1996年8月21日

国家商检局关于降低外商投资财产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降低外商投资财产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检务〔1998〕68号)

各直属商检局:

  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国家商检局对制定的部分收费标准进行了清理。经研究,决定降低商检机构对外商投资财产鉴定的收费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资财产鉴定收费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

  1、投资财产总值(按实际鉴定价值,下同)50万美元以下(含50万美元)的,仍按4‰计收;

  2、投资财产总值超过50万美元的,仍采用分档计算、累计收费的方式收费:

  50万美元部分,按4‰计收;

  50万美元以上至100万美元部分,按3‰计收;

  100万美元以上至500万美元部分,由原标准的3‰降为2.5‰;

  5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美元部分,由原标准的3‰降为2‰;

  1000万美元以上至1亿美元部分,由原标准的3‰降为1‰;

  1亿美元以上部分,由原标准的3‰降为0.5‰。

  3、财产鉴定最低收费由500元人民币降为100元人民币。投资财产价值不足1000元人民币的,免收财产鉴定费,只收20元人民币的签证费。

  二、财产鉴定费总额超过5000元人民币的,应按规定对超过部分按80%计收。

  以上规定自即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一九九八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