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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做好《关于用国有资产实物向境外投入开办企业的有关规定》宣传报道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6 06:43:07  浏览:81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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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做好《关于用国有资产实物向境外投入开办企业的有关规定》宣传报道的通知

国有资产管理局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做好《关于用国有资产实物向境外投入开办企业的有关规定》宣传报道的通知
1993年7月5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
为了加强用国有资产实物投入境外开办企业的管理工作,最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海关总署联合制定的《关于用国有资产实物投入境外开办企业的有关规定》(国资境外发〔1993〕30号)(下称《规定》)已经下发。为了更好地保证《规定》的贯彻执行,尽快地让广大企业和有关单位了解《规定》的精神,主动配合,按规定及时办理境外产权登记和实物出口报关核验手续。希望各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积极利用当地的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介,进行广泛的宣传。同时,主动与各地外经贸部门和海关部门做好工作程序上的衔接,取得外经贸部门和海关部门的配合、支持。要本着既要加强产权管理,又有利于方便企业的宗旨,做好这一工作,使《规定》得到切实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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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罂粟壳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罂粟壳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药管安[1998]1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医药管理局或相应的医药管理部门:  罂粟壳属于麻醉药品管制品种,是部分中成药生产和医疗配方使用的原料。国家对麻醉药品的管理向来是严格的,有关部门曾明令禁止在食品及烹饪中添加罂粟壳。鉴于当前非法贩卖和使用罂粟壳的案件时有发生,为进一步规范罂粟壳管理程序,加强对罂粟壳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以保证合法需要,防止流入非法渠道,造成不良后果,根据国务院颁布的《麻醉药品管理办法》,我局制定了《罂粟壳管理暂行规定》,现将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一九九八年十月三十日    罂粟壳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罂粟壳已被列入麻醉药品品种目录。为加强对罂粟壳的监督管理,保证药品生产和医疗配方使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对生产中药饮片和中成药所需罂粟壳的生产、经营和使用实行特殊管理。   第三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全国罂粟壳的生产、经营、使用以及含罂粟壳中成药的研制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罂粟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生产   第四条 国家指定甘肃省农垦总公司为罂粟壳的定点生产单位,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从事罂粟壳的生产活动。甘肃省农垦总公司每年8月底前应将罂粟壳总产量经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后,上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五条 甘肃省农垦总公司各种植农场每年应将所生产的全部罂粟壳交农垦医药药材站收购、统一加工包装后,由甘肃省药材公司、甘肃省农垦医药药材站分别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每年下达的调拨计划,供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罂粟壳定点经营单位。罂粟壳调拨供应计划按市场需求变化每半年调整一次。   第六条 各种植、生产加工以及供应罂粟壳的单位,必须有专人负责,严格管理,不擅自销售给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 甘肃省农垦总公司每年6月底前应将上一年度国家下达的罂粟壳调拨计划执行情况汇总,并经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后,上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三章 经营和使用   第八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一个中药经营企业为罂粟壳定点经营单位,承担本辖区罂粟壳的省级批发业务。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罂粟壳定点经营单位于每年7月底以前汇总本辖区罂粟壳需求计划(生产中成药和饮片所需原料总和)报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罂粟壳定点经营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下达的罂粟壳调拨供应计划购进,并根据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配计划供应给承担罂粟壳批发业务的单位。   第十一条 省级以下罂粟壳的批发业务由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地(市)、县(市)指定一个中药经营企业承担,严禁跨辖区或向省外销售。   第十二条 承担罂粟壳批发业务的单位直接供应乡镇卫生院以上医疗单位配方使用和县(市、区)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中药饮片经营门市部。   第十三条 指定的中药饮片经营门市部应凭盖有乡镇卫生院以上医疗单位公章的医生处方零售罂粟壳(处方保存三年备查),不准生用,严禁单味零售。   第十四条 乡镇卫生院以上医疗单位要加强对购进罂粟壳的管理,严格凭医生处方使用。   第十五条 各药品生产企业为配制中成药所需罂粟壳计划,由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定下达。   第十六条 年需求罂粟壳5吨以上的生产企业,需经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抄送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可由甘肃省药材公司或甘肃省农垦医药药材站直接调拨供应生产所需罂粟壳;年需求罂粟壳5吨以下的生产企业,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罂粟壳定点经营单位供应。   第十七条 购用罂粟壳的生产企业不得自行销售或互相调剂,因故需要将罂粟壳调出,应报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由指定的罂粟壳定点经营单位负责销售。   第十八条 各省(区、市)级和省级以下罂粟壳定点经营单位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将上季度罂粟壳购进、调出以及库存数量报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级以下罂粟壳定点经营单位要逐级上报)。   第十九条 严禁罂粟壳定点经营单位从非法渠道购进罂粟壳,非指定罂粟壳定点经营单位一律不准从事罂粟壳的批发或零售业务,禁止在中药材市场销售罂粟壳。    第四章 研制   第二十条 研制含有罂粟壳中成药的新品种和仿制国家药品标准收载的品种,研制单位须提出申请,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一条 研制工作完成后,按有关新药或仿制药品审批办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研制计划审定下达罂粟壳用量计划,并指定罂粟壳定点经营单位供应。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者,依据《麻醉药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公布第二批全国企事业知识产权示范创建单位名单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


关于公布第二批全国企事业知识产权示范创建单位名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为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全面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进一步提升我国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在第一批全国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示范创建工作的基础上,我局开展了第二批全国企事业知识产权示范创建工作。根据各地申报与推荐情况,经专家评审、考察等评选程序,确定大唐移动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等146家单位为第二批全国企事业知识产权示范创建单位,现予公布。

  示范创建期为两年。第二批示范创建工作的内容和要求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联系人:专利管理司企业管理处 徐俊峰 孙朗

电 话:010—62086568 3685

传 真:010—62020895



第二批全国企事业知识产权示范创建单位名单.doc
http://www.sipo.gov.cn/sipo2008/tz/gz/201007/P020100720572024765362.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