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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国家体改委、商业部、财政部关于深化国营商业体制和供销合作社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4 07:20:41  浏览:814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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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国家体改委、商业部、财政部关于深化国营商业体制和供销合作社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国家体改委、商业部、财政部关于深化国营商业体制和供销合作社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同意国家体改委、商业部、财政部《关于深化国营商业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体制改革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具体情况贯彻落实。
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的体制改革,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政府要精心指导,组织商业、供销部门切实抓好。各级财政、税收、银行、物价、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不断完善改革的配套措施。为了进一步深化商业改革,还要积极探索,不断总结经验
,把商品流通搞活、搞好,保持国内市场的繁荣稳定,促进有计划商品经济的发展。

国家体改委、商业部、财政部关于深化国营商业体制改革的意见(1987年4月23日)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商业体制改革取得了成绩,初步形成了多种经济形式、多种经营方式、多种流通渠道和经营环节减少的商品流通格局,在落实国营商业小型企业“改、转、租”,探索新的商业形式,以及发展横向联合等方面,都取得了进展,促进了市场的活跃、繁荣。但是
,由于中国式的商品流通模式正在探索之中,已经进行的改革尚不完善,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国营商业企业活力不够,“大锅饭”未真正打破,自我发展能力薄弱;市场体系不完善,市场运行机制不灵;政企职责不分,调节手段不够等。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深化国营商业体制改革,要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坚持公有制为基础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的原则,以增强企业活力为中心,区别行业特点和企业规模,实行多种管理形式和经营方式的改革,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发挥国营
商业在市场上的主导作用。具体意见是:
一、努力增强国营大中型商业企业活力  近几年来,国营大中型商业企业(包括批发企业)推行各种形式的责任制虽有较大进展,但企业活力问题还没有根本解决,需要进一步改革。
(一)改革的重点是有计划、有步骤地在大中型商业企业、饮食服务企业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承包形式可以多种多样,承包时要认真搞好财产评估,基数要订得合理。对企业承包后多得的利润,要注意防止过多地转到生活消费上去。为搞好这项改革,应相应改革领导体制和分配、劳
动制度。实行经理负责制,经理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起中心作用,对企业的人、财、物和产、供、销全权负责。逐步建立适合企业特点的、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的工资分配办法。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劳动制度改革的规定,对现有职工分期分批进行培训,经过培训仍不符合上岗要求的,
另行安排适当工作。
对留利水平低、确有困难的大中型商业企业,可给予适当的减免调节税照顾。具体哪些该照顾和照顾多少,由当地财政和商业部门商定。
(二)在中型零售商业企业试办租赁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选择一两个零售商业中型企业进行试点,总结经验。试点采取集体租赁形式,选举产生企业管理机构,同企业主管部门签订租赁合同,并由公证部门公证,承担法律责任。原有职工除自谋职业者外,原则上由企业消化。

租赁企业所有制不变,职工身份不变。
(三)各地已经试办的股份制企业,可以继续试办,并认真总结经验。除企业之间互相参股外,今年不再增加新的股份制试点企业。
二、进一步搞好国营小型商业企业的改革继续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体改委、商业部等单位关于一九八六年商业体制改革几个问题报告的通知》(国发〔1986〕56号)的有关政策,已经转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要巩固提高;已经改为国家所有、集体经营的企业,可以不变,也可
以实行租赁制经营;未转未改的企业,要大力推行租赁制经营。
(一)国营小型企业实行租赁制,要从饮食、服务、修理、副食品行业逐步向百货、五金、交电、储运等行业扩展。实行租赁时,应以本店职工租赁为主,也可以向社会租赁,但都要进行公开招标。为使承租者有发展企业的长远打算,租赁期可以适当长些。
对小型租赁企业,在一九八七年至一九八八年两年内免征奖金税。为控制小型租赁企业消费基金增长过快,由财政部会同商业部制定具体办法,下达执行。对租赁企业除了要确定合理的租赁费外,还要规定合理的积累和分配比例,指导他们把留利尽可能多地用于扩大生产和经营,并按
有关规定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承租者对企业财产、经营负全面责任,其收入可适当高于本店职工。租赁企业要按规定交纳退休统筹金,财产要参加社会保险。实行租赁的企业,要进行清产核资。对有问题资金和商品贬值损失,经财政、银行和企业主管部门核定后,由承租企业挂帐,其挂
帐损失在租赁费中扣除。清产核资后新发生的问题,由承租者负责。
(二)原国营归口管理的集体商业企业要通过合股形式,办成真正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国营转为集体所有制的小型企业,占用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要按规定期限偿还给国家,偿还后的财产归集体所有,并可以吸收企业内部职工入股,实行股金分红。集体财产不能抽走,职工离店时个
人股金允许抽回。
(三)对地处偏僻、长期亏损的小门点,可以公开拍卖。拍卖小企业,按现值评估财产,并要考虑一定的“级差”收入。国营职工购买小企业后,取消国营职工身份和待遇,成为个体工商业者。原店职工,愿意并经同意继续留店工作的,不再保留国营职工身份;不愿留店的,允许自谋
职业,或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安排工作。原有退休职工,由购买者按当地人民政府规定交纳退休统筹金。与拍卖有关的财务问题,按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深入改革国营批发商业
国营批发体系要由国营批发公司、工业自销网络、贸易中心、批发市场、商社集团等多种形式组成。经营实体主要在市、县,同一城市同一行业允许存在多家独立、平等的国营批发企业。为保证宏观指导和调节有秩序地进行,在交叉经营的同时,要有适当商品分工。
(一)大中城市的国营批发企业要根据商品生产社会化、专业化的要求,因地制宜进行改革。批发企业内部可以专业划细、分部经营核算,可以按商品组成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地区之间、行业之间可以试办松散型的企业集团。交通方便、经济比较发达的县(市)专业批发

企业可以批零兼营,其他县(市)的专业批发企业可以改为综合批发,批零兼营,有的也可以转向经营零售业务为主。兼营批发。基层食品购销站,可以实行承包经营,也可以仿照小型企业办法进行改革。
(二)中心城市的贸易中心要坚持开放和服务的原则,探索以其为常设商品交易市场的改革,创造条件逐步取代现行供应会。要根据需要发展城市批发市场、小商品市场。
(三)建立新的批发商业。在横向联合中出现的新的批发商业形式,已显示出生命力。要突破行业、部门、地区和所有制的界限,通过互相参股,组成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定分配的批发企业。
(四)发展多种批发方式,开展灵活经营。一是商业批发企业可以与生产企业联营,发展产销一体的厂商型批发商业。二是大中城市批发企业要建立辐射网络,可在外地设分号,或发展企业之间的联合。三是可在城市之间大中型零售企业联合的基础上,建立若干批零兼营的集团性企业
。在集团内部各企业之间互相参股,批发联利挂钩,发挥集团性企业在大城市的骨干作用。随着集团本部服务等功能的健全,逐步向综合商社发展。四是国营批发企业可以发展代理、试办经纪业务,也可以由改革后富余人员重新组合,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专门从事商品运输和结转帐
货等项代理业务,为产销双方提供服务。
(五)现有国营商业企业的仓储、运输设施可以向社会开放,组建为独立自主、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四、逐步进行价格改革
为适应市场开放搞活的需要,在保持物价基本稳定的基础上,有领导地稳步地进行价格改革。
(一)有计划、有步骤地将现行以进货地批发价为基础的“固定倒扣”调拨作价办法改为顺加,即以工厂出厂价格为基础,进入流通环节,由商业批零企业按照进价加合理的费用、税金、利润,顺加作价。目前已经放开的小商品和自行车等十一种商品,实行顺加作价;属于国家定价和
国家指导价商品,要按照物价管理权限,经过批准后、结合价格调整逐步转为顺加作价。
(二)逐步拉开各种差价。季节差价原则上要能补偿季节储备期间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利润和商品损耗。要认真贯彻优质优价原则,适当拉开质量差价(包括等级差价、品质差价、新老产品差价、花色差价等),鼓励企业增产名牌优质、适销对路商品。
(三)有控制地逐步放开饮食服务业价格。放开价格要把定价权真正放给企业,由企业按政策规定自主定价。饮食服务业也要推行质量差价,拉开服务档次。
国家体改委、商业部、财政部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体制改革的意见(1987年4月23日)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供销合作社体制改革有了显著进展,为农村商品生产服务有所加强,横向经济联合已经起步,单一的经营方式开始改变,企业管理制度有所改革,社会效益和企业效益有所提高。但是,供销合作社的服务领域和服务效能还不适应农村商品生产发展的要求,经
营思想和经营方式还不适应商品交换日益扩大的需要,本身的管理制度、企业素质还不适应开放、搞活和竞争的形势。为适应城乡经济改革的形势,供销合作社的体制改革要按照中共中央《把农村改革引向深入》(中发〔1987〕5号)①文件的要求,继续深化。
一、要把供销合作社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商业组织
供销合作社由全民所有制恢复为集体所有制工作已有进展,但认识还未完全统一,内部和外部的关系还未完全理顺。当前要进一步明确供销合作社为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真正体现社员是供销合作社的主人。为此,要在社员自愿的原则下,继续扩大吸收社员股金或采取集资形式兴办企
业。要发展农产品经营的联营制、代理制和按农产品交售量实行所得税后分红制,把单纯的买卖关系改为经营服务关系。对国家已经放开的商品,供销合作社有权实行自主经营,农民有权选择购销单位和购销方式。要严格按照社章办事,在业务经营、财务管理、领导班子的调整等方面,充
分尊重社员的民主权利。
供销合作社恢复集体所有制后,必须从全局出发,积极承担、保证完成国家交给的任务。同时,在供销合作社遵守国家政策法令的前提下,各地要切实保障其独立自主经营的权力。任何部门不得平调、转移和侵占供销合作社的资金(包括公积金和各种专用基金),不得随意安排、抽调
人员,不得限制其经营活动和改变隶属关系。各级供销合作社都要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向国家纳税的制度。由于承担国家特殊任务和较大政策调整造成的损失,哪一级政府决定的由哪一级政府补偿。对过去由于调价等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按一九八五年底帐面待处理损失数额,实行
挂帐停息、由中央财政减少银行的利息收入。对国家委托购销和储备的商品,由有关部门协商签订协议,共同组织实施。
二、继续完善为农村商品生产服务体系  供销合作社要充分运用遍布城乡的网点、人员、资金和设施等有利条件,逐步建立起以产品为龙头的生产、加工、运销等多功能的服务体系。一是以县市为单位,根据当地条件,合理规划,抓住几项工农业骨干产品,实行小集中的专业化生产
。二是在自愿原则下,组织生产者建立不同产品的生产专业协会,或按照合作社的组织原则,建立专业合作社。三是通过产销合同,提供生产物资、生产技术、储藏运输、产品加工和开拓销路的服务,逐步把分散的家庭生产同社会的大市场联结起来,使农村商品生产得以稳定发展。
对于农副产品的经营,应根据不同特点,采取不同方式。对于直接进入市场或工厂的鲜活商品和某些工业原料,可以实行代理制;对于某些季节生产、常年需要的大宗农产品和一地生产多地需要的土特产品,可以采取自营或联营;对于需要进行加工的农产品,要积极为农民开展代加工
、代销售业务。
要从提供信息、原材料和推销产品等方面积极支持乡镇企业发展。还可以根据自愿互利原则,发展同乡镇企业的经济联合,兴办一些股份制联营企业,把双方的优势紧密结合起来,做到互相促进,共同为发展农村经济服务。
现有的仓库、运输工具等经营设施,要对社会开放,开展代储、代运业务,支持农村商品生产。
三、发展横向经济联合,改革经营体制  长期以来,各级供销合作社的所属企业大多是按行政区建立的,不适应横向经济联合发展的需要,必须逐步加以改革。要积极发展跨部门、跨地区的多形式、多层次的横向经济联合,发展多种流通方式。
彻底放开基层供销合作社的经营,增强自我发展的活力,使其真正成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的企业。一是扩大农村代购代销店和分销店的经营范围和服务项目(包括提供信息、指导生产、联结商路等),为千家万户提供综合服务。二是打破行政区的限制,把按行政区建立的
基层社逐步调整为按经济区建社,扩大经营服务能力。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兴办综合商场和农产品批发市场。三是在业务经营上,凡是基层社自己能办的,就应放手让基层社自己去办;需要县联合社办的,可以采取县联合社与基层社联营等办法,让利于基层。四是在保持各自隶属关系不
变的前提下,发展同信用合作社的经济联合,为发展农村商品生产服务。
县以上联合社应按照自下而上、自愿联合的原则办成经济实体。其主要职能是: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社员社的工作,保护所在地区范围内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为社员社提供业务经营、储藏运输、职工培训等服务;办理社员社无力经营的各项业务和商品储备任务;自办或联办具
有一定规模的农产品加工企业。为适应区域性产品调剂、运输、储藏等业务的需要,经营服务机构应相应调整,该充实的充实,该撤并的撤并。调整后的经营机构作为联社经济实体的组成部分,发挥群体优势,增强综合服务能力。
对于某些产地比较集中的产品,在自愿互利的原则下,可以组建跨地区、跨部门的专业企业联合集团,组织产销联营。在大中城市要逐步发展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发展产区和销区的直挂贸易。在经营方式上,可以联营、自营,也可以代购、代销。
无论农产品经营,还是工业品经营,都要积极推行分购联销或联购分销的经营方式,减少中间环节,合理处理利益的分配,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四、积极推行经营责任制,改革管理制度  推行企业经营责任制,把企业的责、权、利紧密结合起来,是调动职工积极性、搞活企业的根本措施。一是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行理事会主任(公司经理、工厂厂长)负责制,实行主任(经理、厂长)任期目标责任制和经济审计制,把任期
目标的执行情况,作为考核、任免领导干部的主要依据。二是要普遍推行多种形式的经营责任制,责任要具体,指标要合理,组织要落实,分配要兑现。三是要结合供销合作社特点,逐步地进行劳动工资制度改革。要正确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积极探索适合供销合作社特点的工资总额与经
济效益挂钩的具体办法。企业内部分配,允许根据行业特点自行确定。四是对小型饮食、服务、修理和零售门店,可按国营小型商业企业改革办法试行租赁制。对于长期亏损、产不抵债、经整顿无效的基层企业,可以按照社章规定,经社员代表大会民主讨论,宣布解散或重新组合。
五、健全社章社法,坚持民主管理制度  供销合作社作为民间群众经济组织,必须按照合作社的组织原则,制定社章社法,坚持民主管理制度,给其成员以管理权。各级供销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是同级供销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有关业务经营、财务管理、盈余分配、人事调整等
重大问题,必须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和确认。理事会、监事会必须经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社员代表大会负责。理、监事会的主要领导人,在任职期间应保持稳定,不要轻易调动。
目前,不少地方试行将现行的理事会、监事会改组为社务管理委员会,要认真总结经验。管委会成员必须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作为社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集体领导机构,实行主任招聘制和主任负责制。基层供销合作社管委会成员要有三分之二是农民社员,县以上联合社的管委
会成员要有三分之二来自社员社,以保证决策能反映民意,符合实际。



1987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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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对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规划保护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对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规划保护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建规[2004]36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副省级城市规划局:

  为了加强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保护工作,现将《关于加强对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规划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贯彻执行。

  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是城市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切实加强对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的保护工作,对于保持城市的传统特色和风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当前,各地城市应当结合贯彻落实《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建设部120号令),按照“统一规划,严格保护,合理利用,科学管理,利用服从保护”的要求,从全面普查、划定范围、建立档案、编制规划、资金筹集、实施保护等方面做好工作。要通过总结经验,研究探讨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工作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四年三月六日

关于加强对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规划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

  城市中优秀的近现代历史建筑是体现城市历史文化发展的生动载体,是城市风貌特色的具体体现,是不可再生的宝贵文化资源。切实加强对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的保护,是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城市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

  为了加强对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的保护工作,促进城市建设发展与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协调发展,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一般是指从十九世纪中期至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建设的,能够反映城市发展历史、具有较高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应当包括反映一定时期城市建设历史与建筑风格、具有较高建筑艺术水平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及重要的名人故居和曾经作为城市优秀传统文化载体的建筑物。

  二、加强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保护的法制建设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立法权城市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积极推动专项的地方立法工作。通过地方立法,确立有针对性的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保护工作的管理体制,形成以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为主,房屋土地、文物、环境保护等有关管理部门参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各司其职的工作机制,切实保护和管理好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

  三、对于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的保护,要坚持向社会公开的原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本地区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划定的分级、分类标准。当前,各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抓紧会同文物、房管等部门对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进行全面普查调查,摸清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分布情况。在此基础上,要充分听取专家的意见,依据有关分级、分类标准,提出保护名单,报城市人民政府审定。列入保护名单的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应当根据其重要程度,分别由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对列入保护名单的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建筑的明显部位设置固定的标牌,以利接受社会和公众监督。

  四、对于已经确定的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必须依据建设部颁布的《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范围。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化、房屋等行政主管部门,在经有关专家论证后,对列入保护名单的近现代优秀历史建筑划定的保护范围界线和建设控制范围界线,在报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五、对于已经确定的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必须组织编制专门的保护规划。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近现代优秀历史建筑保护规划。保护规划应当对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提出具体的保护原则,分别对保护范围界线和建设控制范围界线内的建设行为提出明确的管治措施。保护规划的编制,必须经过有关专家的充分论证,并征求公众意见。保护规划应当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已经批准的保护规划。

  六、在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的保护范围内,原则上不得进行可能对建筑原有立面和风貌构成影响的建设活动。在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的建设控制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必须在高度、体量、立面、材料、色彩等方面与历史建筑相协调,不得影响历史建筑的使用或者破坏历史建筑的空间环境。改变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的使用功能,应当注意保持建筑本身的风貌,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在保护范围内和建设控制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都必须依据法定程序经规划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

  七、对于已经确定的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决定调整或撤消。确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进行调整或撤消的,应当由市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充分论证,进行公示,报城市人民政府审定后,由历史建筑的公布机关向社会公布。对于因保护需要对历史建筑的使用性质进行改变,需要所有者搬迁的,应当进行公示,并依法给予合理的补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对于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进行定期复核与检查制度。

  八、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加强对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保护的同时,要注意会同文化部门,对已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及时按照法定程序申报为文物保护单位。

  九、各地方应当为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的保护提供政策与资金保证。要考虑制定有利于保护的相关政策,明确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的所有人和使用者的责任和义务,对于按照保护规划利用历史建筑合法进行经营活动的,应商请有关部门对其使用者实行减免税收等优惠政策。要考虑开辟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保护资金的多种渠道,包括市和区、县公共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单位、个人和其他组织的捐赠,公有建筑合法的转让、出租的收益,以及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等。

  十、要加强对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保护工作的监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具体办法,加强对本地区城市的优秀近现代建筑保护工作的监管。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的要求,逐步建立派驻规划督察员制度,加强对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保护工作的监督。要加强社会和公众的监督,建立举报制度。对于擅自违反保护规划,造成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破坏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2011年度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发展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商务部


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做好2011年度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发展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企[2011]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局: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精神,加快我国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做大做强,积极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促进贸易增长方式转变,财政部、商务部决定安排专项资金,对2011年度承接国际服务外包的相关业务(服务外包业务范围见附件6,下同)予以资金支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1年资金支持的领域和重点

  (一)2011年重点支持“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以下简称示范城市)的服务外包企业,以及列入商务部重点服务外包企业名录的企业。

  (二)鼓励培训各类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人才的培训机构(含大专院校,以下统称培训机构)。

  (三)支持示范城市相关公共服务平台设备购置、运营及维护。

  (四)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取得国际通行的资质认证。

  (五)支持和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积极开拓国际市场。

  二、申请资金支持的企业和培训机构须具备的条件

  (一)服务外包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备案登记的对外贸易经营者,且如实填报《服务外包统计报表制度》中规定的报表;

  2.近两年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

  3.已与服务外包发包商签订中长期提供服务外包业务合同,企业2010年提供服务外包业务额不低于50万美元,其中向境外最终客户提供服务外包业务额占50%以上;

  4.具有服务外包承接能力及服务外包市场开拓和项目管理人员,大学(含大专,下同)毕业及以上学历员工占员工总数70%以上。

  (二)培训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服务外包人才培训的从业资格;
  2.具有符合条件的场地、设施、专业教材和师资力量;
  3.具有为服务外包企业提供定制培训的经验;
  4.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5.所申报的培训项目原则上为非盈利培训;
  6.上年度培训机构无虚报、瞒报等违规行为。

  省级(含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商务主管部门应根据上述条件制定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并报商务部备案,对培训机构进行规范化管理和指导,对符合规定的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进行备案。

  三、支持的标准和支持方式

  对2010年7月1日~2011年6月30日期间的服务外包业务予以支持:

  (一)服务外包企业每新录用1名大学以上学历员工从事服务外包工作并签订1年(含1年,下同)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企业每人不超过4500元的定额培训支持(定向用于上述人员的培训)。

  对被录用人员提前解除合同,并在原合同规定的1年期内,与其他服务外包企业或原企业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不再予以资金支持。

  (二)服务外包培训机构培训的从事服务外包业务人才(大学以上学历),通过服务外包业务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考核,并与服务外包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培训机构每人不超过500元的定额培训支持。

  (三)给予示范城市500万元定额支持,专项用于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和公共培训服务平台所需设备购置、运营及维护费用。具体由示范城市商务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主管部门制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并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后拨付。

  (四)对服务外包企业取得的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CMM)、人力资源成熟度模型(PCMM)、信息安全管理(ISO27001/BS7799)、 IT服务管理 (ISO20000)、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 (SAS70)、国际实验动物评估和认可委员会认证(AAALAC)、优良实验室规范(GLP)、信息技术基础架构库认证(ITIL)、客户服务中心认证(COPC)、环球同业银行金融电讯协会认证(SWIFT)、质量管理体系要求(ISO9001)、业务持续性管理标准(BS25999)等相关认证及认证的系列维护、升级给予支持,每个企业每年最多可申报3个认证项目,每个项目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支持。

  (五)对服务外包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各项活动给予支持,具体标准按照财政部、商务部关于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的有关办法执行。

  四、资金的申请和拨付

  (一)申报材料。符合条件的服务外包企业和培训机构,可向所在城市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资助申请,申请应提供以下材料:

  1.服务外包企业申请人才培训资金需提供下列材料:

  (1)《服务外包人才培训资金补助申请表》(网站自动生成,见附件1);
  (2)录用人员身份证明及大学以上学历证明复印件;
  (3)被录用人员与服务外包企业签订的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4)服务外包业务额不低于50万美元的凭证复印件;
  (5)服务外包企业向境外最终客户提供服务外包业务额占50%以上的业务凭证复印件。

  2.培训机构申请资金需提供下列材料:

  (1)《服务外包人才培训资金补助申请表》(网站自动生成,见附件1);
  (2)录用人员身份证明及大学以上学历证明复印件;
  (3)被录用人员与符合资金申报条件的服务外包企业签订的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4)有关部门提供的依法从业资格证明;
  (5)每期项目的培训方案及课程安排;
  (6)出具为服务外包企业提供定制培训的材料(含培训机构与服务外包企业签订的定制培训协议);
  (7)培训机构颁发被培训人员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
  (8)被培训人员的培训费用缴费凭证复印件;
  (9)每期培训项目成本、收费标准等明细情况;
  (10)经省级(含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培训机构的证明。

  3.服务外包企业申请国际认证补助资金需提供下列材料:

  (1)企业获得国际资质认证证书复印件;
  (2)企业与相关国际认证评估顾问公司签订的合同协议复印件;
  (3)企业缴纳认证费用凭证的复印件(包括认证费用发票和相对应的银行出具的支付凭证)。

  4.申请服务外包公共平台支持资金的示范城市需提供下列材料:

  (1)服务外包公共平台支持资金的申请文件;
  (2)本地区服务外包公共平台资金具体管理和使用办法。

  5.服务外包企业申请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支持,按相关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相关规定申报。

  (二)资金申请程序。申请采取网上和书面申请相结合的方式,并建立分级负责制,以保障资金安全。申报程序和各级责任如下:

  1.企业申报

  申报企业指定专人登录商务部“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信息管理系统”(www.fwwb.gov.cn)网站,可随时直接向商务部和所在城市商务主管部门同时填报申报材料。企业应指派专门申报员申报,并指派企业相关负责人核定签字,方可网络传输上报。同时,将电子材料汇总后编制申报情况汇总表及明细表,编制索引(即将申报的材料与明细表对应编制索引),并将填报的纸质材料与电子材料核对一致,企业相关负责人签字和加盖公章后报商务、财政主管部门。

  2.省级以下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审核

  省级以下商务主管部门指派专人受理申报单位的电子和纸质材料,进行对照审核,形成审核记录,报同级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并以电子和纸质两种方式上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3.省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审定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对上传的电子材料与上报的纸质材料进行对照审定,形成审定记录,由指定的受理人员和商务部门主管领导签字盖章,报同级财政主管部门审定;对最终通过的申报材料进行汇总,编制索引,编写审定情况总结,填写审定部门意见表(附件5),由商务主管部门领导签字盖章后,以电子和纸质两种方式上报商务部、财政部。

  请省级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填写相关申请材料,于2011年8月10日前向商务部、财政部上报资金申请,超过申报期限不予受理。申报材料包括《2011年度服务外包企业录用人员汇总表》、《2011年度服务外包人才培训资助汇总表》、《2011年度服务外包企业国际认证资助汇总表》、服务外包业务发展资金材料审定部门意见表以及相关申报材料。

  (三)符合条件的服务外包企业的分支机构,由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总公司向总公司所在地的商务和财务部门统一申请财政资金支持。

  (四)财政部、商务部聘请中介机构对各地上报的申请进行核查,确定支持金额。财政部于年度内按照预算级次一次将支持资金拨付至各省级财政部门,由省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库管理规定拨付至服务外包企业和培训机构。

  五、各地财政、商务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的审核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准确及时到位。对申办企业报送的资金拨付申请要按《档案管理法》的规定将有关纸质材料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六、严禁任何单位骗取、挪用或截留资金;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服务外包统计信息。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单位,财政部、商务部将全额收回资金,取消其以后年度申请资格,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或触犯国家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或单位的责任。

  七、各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资金申请审核工作情况将纳入服务外包综合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考核。
各地在执行本通知规定过程中,应认真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向财政部(企业司)、商务部(财务司、服贸司、外资司)反映。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附件:
   1、服务外包人才培训资金补助申请表
http://cws.mofcom.gov.cn/accessory/201105/1305102678548.doc
   2、2011年度服务外包企业录用人员汇总表
http://cws.mofcom.gov.cn/accessory/201105/1305102686520.doc
   3、2011年度服务外包人才培训资助汇总表
http://cws.mofcom.gov.cn/accessory/201105/1305102693174.doc
   4、2011年度服务外包企业国际认证资助汇总表
http://cws.mofcom.gov.cn/accessory/201105/1305102717640.doc
   5、服务外包业务发展资金材料审定部门意见表
http://cws.mofcom.gov.cn/accessory/201105/1305102726930.doc
   6、服务外包业务范围
http://cws.mofcom.gov.cn/accessory/201105/1305102734228.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