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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部、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口许可证商品种类和发证机关等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04:58:29  浏览:83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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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部、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口许可证商品种类和发证机关等问题的通知

对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海关总署


对外经济贸易部、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口许可证商品种类和发证机关等问题的通知
对外经贸部、海关总署



为了不断完善我国的进口管理,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有秩序地进行对外贸易,自1980年开始,我国对一部分进口商品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货物许可制度暂行条例》规定,各地方、各部门凡进口属于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均须经过国家规定的主
管部门审批和申领进口许可证。
我国对一部分进口商品实行许可证制度,对于合理调整进口商品结构,使有限的外汇用于优先保证国家建设急需的先进技术、关键设备、工农业生产所需物资的进口,起到了积极作用。
注意到有些地方、部门对进口许可证商品包含范围的不同解释,经研究对当前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目录以及每项许可证商品所含细目进行适当调整,现予重新公布,并定于1988年1月1日起施行。
今后各发证机关一律按目录列名商品签发进口许可证,各海关按目录列名商品凭进口许可证验放货物。
经贸部及派驻地方的各特派员办事处和各省级(含计划单列市)经贸管理部门签发进口许可证的范围亦同时公布。
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经贸部、海关总署(87)外经贸管进字第4号通知以及其它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涉及实行许可证的规定均停止执行。
附件(一)实行进口许可证商品目录
(二)进口许可证分级管理发证范围
顺序号 商品代码 商品名称及范围 计量
单位
1. 7200 钢材(含马口铁) 公斤
2. 7207 钢坯 公斤
3. 7204 废钢 公斤
4. 89080000 废船(供解体船) 艘
5. 4001 天然橡胶(含天然乳胶) 公斤
指没有其它任何成分的纯天然橡
胶和乳胶
6. 木材(不含软木)
4403 原木 立方米
指带皮或去皮的整根树干及整根
的可以使用的树枝
4404 简单加工木材及枕木 立方米
不包括半成品及制品
7. 4412 胶合板 立方米
8. 5101 羊毛 公斤
指原毛、洗净毛、散毛、
毛条、毛纱
9. 5402 化学纤维 公斤
(1)涤沦纤维、腈纶纤维
包括:短纤维、毛条、丝束、纱、
腈氯纶、长丝、加工丝
(2)其它化学纤维
包括:粘胶、铜胺、醋酸、锦纶、
维纶、丙纶、氯纶、胺纶纤维

10. 4703 木浆 公斤
11. 石油
27090000 原油 公斤
2710 成品油 公斤
指:汽油、柴油、煤油、重油(低
硫、高硫燃料油、渣油),不含
其它石油产品
12. 1701 食糖 公斤
指:砂糖、绵糖
13. 2917 化纤单体 公斤
(1)聚脂切片
(2)其它化纤单体
已内酰胺
对苯二甲酸二甲酯
纯对苯二甲酸
尼隆66盐
聚丙稀树脂(限纺织级。渔网
编织袋等包装用除外)
14. 39033000 ABS树酯 公斤
15. 4002 合成胶 公斤
16. 39074000 聚碳酸酯 公斤
17. 28371110 氰化钠 公斤
18. 3808 农药 公斤
19. 2402 烟草制品 千支
指:纸烟、雪茄、烟丝
20. 56012210 烟滤嘴 公斤
21. 54033310 二醋酸纤维丝束(烟用规格) 公斤
22. 0901 咖啡及其制品 公斤
23. 81051000 钴及钴盐 公斤
24. 4011 汽车轮胎(含旧轮胎) 条
指汽车用的各种轮胎及与汽车通
用的轮胎,不包括其它轮胎。
25. 3602 民用爆破器材 公斤
指:各种炸药、起爆药、导火索、
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爆破
剂等
26. 5407 化纤布料 米
不含轮胎帘子布、无纺布、碎布
27. 6201 化纤服装 件
包括混纺料服装,不含针织品
28. 0510 南药 公斤
指下列22种:
羚羊角、犀角、广角、虎骨、
豹骨、麝香、牛黄、海马、西
洋参、大海子、砂仁、豆蔻、
血竭、沉香、西红花、乳香、
没药、槟榔、公丁香、草果、
胡黄连、甲片
29. 2202 碳酸饮料(包括成品和浓缩液) 公斤

30. 85401100 电视机显像管 只
31. 汽车
87030011 小轿车 辆
87030012 越野车(含吉普车) 辆
87030013 中、小旅行车 辆
87030019 工具车 辆
87032100 轻、微型汽车 辆
8704 各种货车 辆
8705 改装车及特种车 辆
87020010 大客车(30座及以上) 辆
8706 汽车底盘 辆
指:装有引擎的底盘,含大梁、发
动机、驾驶室、传动装置、车
轴共五种
32. 8707 汽车关键部件 台
指:发动机、驾驶室(车身、车
壳)、驱动桥
33. 87051000 汽车起重机 辆
包括下车(底盘)。不含正面吊运

34. 8802 民用飞机 架
35. 84452020 气流纺纱机 台
36. 90121000 电子显微镜 台
37. 90061010 电子分色机 台
38. 断层成像装置
90221110 X射线断层检样仪(CT) 台
90181910 核磁共振成像仪(MRI) 台
不含伽玛像机(ECT)
39. 电子计算机
8470 (1)整机及成套散件 台
包括:可编程序计算器、16位及
以下CPU板
8471 (2)单项外围设备 台
包括:软硬磁盘机、打印机、显示
终端、磁带机
经过批准进口的非限制进口设备
货单中包括的与主机配套用的上
述(1)(2)项下的商品,随主机免
领进口许可证。
40. 85209000 录音录像磁带复制机 台
(不含复制速比1:8以下机)
41. 录(放)像机
8521 (1)整机及成套散件 台
包括摄录一体化机
85229021 (2)录(放)像机机芯、磁头、磁
鼓、件 台
42. 9009 复印机 台
不含胶版、酒精、明胶复印机

43. 空调器
8415 (1)整机及成套散件 台
指:室内空调(如窗式、柜式、壁
式、挂式等)及车用、船用空
调;一个冷却塔带多个柜式空
调。不含中央空调系统
84143022 (2)空调器的压缩机 台
指(1)项所列空调器的压缩机
44. 电冰箱
8418 (1)整机及成套散件 台
包括:冷藏箱、食品展示柜及
大容量电冰箱及雪柜
84143001 (2)电冰箱的压缩机 台
指(1)项所列电冰箱的压缩机
84189100 (3)电冰箱的箱体 件
45. 8450 洗衣机 台
不含洗干衣量6公斤及以上洗衣
机和干洗机
46. 8520 录音机 台
包括:收录机、录放机、组合音
响、语言实验室配套用录
音机、汽车收放机。不含
单放机
47. 8528 电视机
包括投影、闭路电视机及14寸以
上监示器、液晶显示电视机
48. 8711 摩托车 辆
包括两轮、三轮摩托车;不含雪
橇、残疾人用三轮摩托车
49. 8407 摩托车关键部件 台
(1)发动机;(2)车架
50. 9006 照像机 台
不含高空、水下、制版、医疗等
专用照像机
51. 90069190 照像机机身 台
由机壳、快门、取景器三件构成;
不含各种专用照像机机身
52. 9101 手表 只
指:机械表、指针式石英电子表
不含数字显示电子表

53. 84798990 组装加工设备 套
指以下34项
(1)电视机生产装配线
(2)收录机生产装配线
(3)家用电冰箱生产装配线
(4)家用洗衣机生产装配线
(5)房间空调器生产装配线
(6)摩托车生产装配线
(7)轻型及微型汽车生产装配
线
(8)黑白显像管生产装配线
(9)碳膜、金属膜电阻生产装配
线
(10)单晶硅太阳能电池生产线
(11)480及以下数字微波通讯设
备生产线
(12)大理石板材加工生产线
(13)稻草板生产线
(14)塑料编织袋生产线
(15)洗衣机发条式定时器生产
线
(16)啤酒及饮料金属容器罐装
生产线
(17)西服生产线
(18)尼隆拉链生产线
(19)聚酯钮扣生产线
(20)空调器压缩机及热交换器
生产线
(21)涤纶抽丝生产线
(22)方便面加工生产线
(23)家具生产线
(24)光纤、光缆生产线
(25)PCM三次群及以下复接设
备生产装配线
(26)电话机生产装配线
(27)彩色配套件(高频头、行输
出变压器)生产装配线
(28)电容器生产装配线
(29)印刷电路板生产线
(30)金属项链生产线
(31)塑料绝缘综合护套市话通
信电缆生产线
(32)变压器硅钢片横剪线
(33)预涂感光(PS)板生产线
(34)浓缩果汁生产线

进口许可证商品分级管理发证范围
(一)统一向经贸部领证的商品目录
商品名称 对照商品目录顺序号
钢材 1
钢坯 2
废钢 3
废船 4
天然橡胶 5
木材 6
胶合板 7
羊毛 8
化学纤维(1) 9
木浆 10
石油 11
食糖 12
化纤单体(1) 13
二醋酸纤维丝束 21
(以上14项属地方自有外汇进口部分向特办领证)
汽车 31
汽车关键部件 32
(各经济特区、海南省进口及外商投资企业和华侨、港澳台
同胞捐赠以上两项向特办领证)
烟草制品 19
民用飞机 34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外贸局发证商品目录
(在京中央各部门进口以下商品向经贸部领证)
商品名称 对照商品目录顺序号
化纤单体(2) 13
化学纤维(2) 9
ABS树酯 14
合成胶 15
聚碳酸酯 16
氰化钠 17
农药 18
烟滤嘴 20
咖啡及其制品 22
钴及钴盐 23
汽车轮胎 24
民用爆破器材 25
化纤布料 26
化纤服装 27
南药 28
碳酸饮料 29
电视机显像管 30
汽车起重机 33
气流纺纱机 35
电子显微镜 36
电子分色机 37
断层成像装置 38
电子计算机 39
录音录像磁带复制机 40
录(放)像机 41
复印机 42
空调器 43
电冰箱 44
洗衣机 45
录音机 46
电视机 47
摩托车 48
摩托车关键部件 49
照像机 50
照像机机身 51
手表 52
组装加工设备 53
(三)各特派员办事处发证范围及发证商品目录
1.代表经贸部签发联系地区内地方自有外汇下列商品进口
许可证:
钢材
钢坯
废钢
天然橡胶
木材
废船(有拆船点地区)
汽车(经济特区、海南省进口及华侨及港澳台同胞捐赠
部分)
汽车关键部件(经济特区、海南省进口及华侨、港澳台
同胞捐赠部分)
二醋酸纤维丝束
化纤单体(1)
化学纤维(1)
木浆
石油(只限成品油,经济特区不限)
食糖
羊毛
胶合板(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由省级经贸部门发证)
2.代表经贸部签发联系地区内外商投资企业下列商品
进口许可证:
钢材
汽车
汽车关键部件
天然橡胶
木材
羊毛
食糖
木浆
石油(成品油)
化学纤维(1)
化纤单体(1)
3.代表经贸部签发中央有关部门设在其联系地区内的
直属企业部分商品进口许可证。这部分进口许可证商品目录
与各省级发证目录同。
4.经贸部临时授权签发的进口许可证。



1987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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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搞活国营工业企业的暂行规定

青海省人民政府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搞活国营工业企业的暂行规定
青海省人民政府



随着国家宏观调控措施的逐步到位,我省国民经济正在向好的方向发展。但是,部分产品销售不畅,企业活力不足,工业生产回升速度缓慢,相当一部分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仍然比较严峻。为了落实全国企业工作会议和体改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增强国营工业企业活力,促进我省经济
发展,根据党中央和国务院有关政策精神,现就改善企业外部条件,深化企业内部改革和政府部门为企业做好服务作出以下规定。

一、改善企业外部条件
第一条 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坚持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坚持厂长(经理)负责制及其对生产经营和行政工作集中统一指挥,坚持搞活企业的各项政策规定。
第二条 适当缩小指令性产品调拨计划,逐步扩大企业产品自销权。凡列入国家和省指令性调拨计划的产品执行国家定价;调拨计划产品执行国家价格确有困难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按价格管理权限和程序报批。调拨计划以外的产品,由企业自销,价格自定,但有最高限价的,不得突破
最高限价。指令性调拨计划以内的产品,由于需方不履行合同或需方不签订订贷合同,经与需方联系,一个月以内未作明确答复的,企业可视同调拨计划以外的产品转为自销。
第三条 适当增加积压滞销产品(含零配件、原材料)的销售承包费用。凡是1991年4月底前积压半年以上的滞销产品,企业可按滞销产品销售收入的0.8%-1%提取销售承包费用;积压一年以上的滞销产品,可以提以1.3%-1.5%的销售承包费用;商业、物资部门销售地方积压
滞销产品,可参照上述比例提取销售费用。积压滞销产品的认定由企业申请,主管部门审核,经委(计经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提取的销售承包费用要与销售额和回收货款挂钩。并按1990年底以前生产的积压滞销产品,区别不同情况,报经税务部门按规定程序批准,可以减征5
0%以内的产品税、增值税,个别产品如毛纺织品因原料进价高仍有困难的,税务部门还可再适当放宽。第13第四条 加快新产品开发。
1、企业在完成当年承包上交利润的前提下(亏损企业不突破亏损指标),可以从销售收入中提取1%以内的技术开发费,新产品开发品种多、任务重的企业,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可以从销售收入中提取1.5%以内的技术开发费,专项用于新产品开发和技术改造。
2、企业可以从技术开发费中提取1%-3%的奖励基金,用于奖励新产品开发的有功人员。
3、对列入省级新产品计划的产品,自批准免税之日起免征一至二年的产品税、增值税,免税部分用于新产品开发。新产品免税期间的试销价格由企业自定。
第五条 支持企业加快技术改造。
1、凡列入国家和省计划的技术改造项目,“八五”期间继续实行税前还贷。企业可用专项基金以及项目本身新增的利润和比上年增加的利润税前还贷。
2、“八五”期间各级地方财政要根据财政状况逐步增加技术改造资金,今年省财政安排1250万元。这项资金主要用于技改项目贴息,技改项目的具体安排,由省财经委负责管理,统筹安排,统一下达计划,省财政部门监督执行。
3、对投资少、见效快、急需更新改造的设备购置,由银行发放小额技术措施贷款解决,原则上当年发放,一年以内归还。
4、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经济效益好,固定资产折旧率偏低的企业,由企业主管部门提出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分期分批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新增折旧免交能源交通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提取的生产性折旧资金,用于企业的生产性设施和设备的更新改造。
5、允许企业出售闲置固定资产,将资金用于技术改造。
第六条 补充企业自有流动资金。企业在完成当年承包上交利润的前提下(亏损企业不突破亏损指标),可按年销售收入的1%补充自有流动资金,并列入销售费用;产品涨价,库存产品、物资自然增值部分,要按国家规定补充自有流动资金。同时,在企业税后留利(或减亏额)中提
取10%补充自有流动资金。
第七条 对亏损企业的贷款实行区别对待。对政策性亏损企业,在核定的亏损额度内,由于资金没有拨补到位而发生困难的,由银行发放临时贷款给予支持。对经营性亏损企业,在企业切实采取扭亏措施的前提下,银行可以酌情发放贷款,帮助企业扭亏为盈。
进一步清理“三角债”。各级金融部门要认真整顿结算秩序,严格结算纪律,完善收托承付办法,帮助企业清仓利库盘活资金。
第八条 鼓励企业达标升级。对上等级企业,按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批准的企业等级,给予一次性的奖励工资指标。具体办法另定。
第九条 鼓励企业调整和优化结构,促进存量资产合理流动,有计划、有步骤地发展企业集团。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有内在联系或协作关系稳定的企业,政府部门要引导企业以大型骨干企业为依托,以名优特新产品为龙头,壮大核心层,发展紧密层,联结半紧密层和松散层,逐
步形成生产、开发、经营、服务一体化的综合性企业集团,带动地方工业发展。
第十条 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治理“三乱”工作由治理“三乱”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物价部门负责清理查处乱收费,财政部门负责清理查处乱罚款,计委负责清理查处乱摊派。对违反规定的,企业有权拒绝;经查证属实的,违纪金额由有关部门没收上缴国库或退还企
业,情节严重的要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

二、深化企业内部改革
第十一条 完善企业内部经营机制。
1、坚持并完善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已经实行新一轮承包的企业要按照责权利相结合,兼顾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职工劳动报酬与企业经济效益和本人劳动成果相联系的基本原则,建立健全指标体系、考核体系、组织保证体系的经济责任制网络,把企业发展目标和承包指标
层层分解落实到车间、班组和个人,并且严格考核,兑现奖罚。凡有条件的企业,要根据生产经营的特点,划小内部核算单位,实行全面经济核算。目前尚未实行承包的企业必须在1991年6月底以前签订承包合同。
承包企业要积极推行全员风险抵押承包,建立风险基金,强化全员经营责任。
继续完善“工效挂钩”办法。企业要积极创造条件,实行“工作挂钩”。已经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要严格按核定的挂钩比例,提取效益工资。
2、改革企业内部分配制度。坚持贯彻按劳分配原则,职工所得要与企业效益和个人劳动成果相联系。所有企业从今年开始要把职工的一部分标准工资(不低于25%)与奖励基金捆在一起,增加活工资部分。活工资和奖金要同完成质量指标、消耗定额、生产效率挂钩,行当拉开收
入差距,奖勤罚懒,奖优罚劣,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企业内部分配的形式,由企业自主决定,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核定企业的工资总额和资金来源。
有条件的企业,可以进行以“岗位技能工资制”为主要形式的内部分配制度改革试点。试点计划由企业主管部门与劳动部门制订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共同组织实施。
3、改革企业劳动人事制度。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都要选择一些管理基础比较好的企业,实行管理人员择优选聘,职工竞争上岗,以岗定责,以责定酬的试点。
第十二条 强化企业管理。企业要围绕“质量、品种、效益年”活动,苦练内功,狠挖内潜。要加强基础管理工作和专业管理工作,重点抓好:
1、质量管理。树立质量第一的思想,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健全各道工序质量检查标准,建立重点、关健工序质量控制点,严把检测关,坚持不合格产品不出厂;加大质量指标在个人分配中的份额,突出质量在分配中的否决权。
2、物资管理。各企业要按照本企业历史最好水平,参照同行业先进水平,制定主要物资消耗定额,定额覆盖率大中型企业要求达到90%以上,小型企业达到70%以上;坚持按生产进度计划计发物资,做到 消耗有定额,领料有记录,核算有依据。降耗、节约物资要与分配挂钩。


3、现场管理。从整顿工艺纪律和劳动纪律入手,实行定置管理,做到环境整洁、物流有序、设备完好、纪律严明、信息记录准确,实现均衡生产、文明生产、安全生产。
4、资金管理。所有企业都要运用企业“内部银行”的核算管理机制,完善资金管理责任制。要对储备资金、生产资金和成品资金实行分级归口,落实到企业有关部门、车间,并纳入经济责任制条款,认真考核、兑现奖罚。
5、安全管理。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装、维护好生产设施,进行安全培训,严格安全操作规程。
6、职工培训。企业要以多种形式对干部、职工进行岗位职务和岗位技能培训,培训中要进行严格考核,坚持培训,考核与使用,待遇相结合的原则,职工逐步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今年年底要对省级先进企业进行复查,凡达不到标准,基础管理达不到要求的要提出警告或取消省级先进企业称号。
第十三条 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搞好民主管理。要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和监督企业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健全职代会制度,企业重大的生产经营决策和内部分配办法,必须经职代会审议、通过,企业党政工必须切实加强团结,协调一致
,齐心协力办好企业。所有企业必须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坚持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一起抓,培育企业精神。增强企业凝聚力。

三、政府部门为企业做好服务
第十四条 加强领导,抓好改革试点工作。各州、地、市和省级各企业主管部门都要成立改革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体改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部门要转变作风,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做好服务,帮助企业解决困难。各地区、各部门都要制订计划,选择一二个企业,抓好深化企业改革
的试点,以点带面,指导工作。试点计划要上报同级政府,并按季向同级政府及体改办简报进展情况,省、市、地、县体改部门要定期进行检查。建立各地区、各部门主要领导干部与企业的联点制度,实行联点目标责任制,把它作为考核主要领导干部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五条 正确执行政策,保护企业合法经营。政府各监督部门既要履行职责,监督企业依法经营,又要划清政策界限,支持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允许企业在举办展销会、订货会、洽谈会等正常业务来往中,给予客户适当的食宿补贴和招待;企业间可以进行合法的计划内外物资串换
、调剂余缺;鼓励企业领导勇于改革,敢于探索,正确对待在改革开放中出现的非主观原因造成的失误。
第十六条 减少和规范对企业的各类检查。对企业的各类检查、评比,实行按专业归口、计划管理的原则建立审批制度。内容相近、业务交叉较多的检查,原则上采取集中、统一、联合的办法进行,避免多头检查、重复检查;没有经过批准的检查、评比,企业有权拒绝。具体事宜另行
规定。
第十七条 本规定的基本原则,适用于建筑、交通、物资、商业、外贸、农牧等企业。具体实施办法由主管部门制定并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以前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颁发的文件凡与本规定抵触的条款,一律废止。





1991年5月15日

关于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补充规定的通知

人事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关于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补充规定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7〕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



人事部、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87号)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重要举措,也是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一项有效措施。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实施五年来,在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和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适应中小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有关精神,经人事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研究决定,在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中增设助理级资格。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级别名称与适用范围。在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中增设的助理级资格名称为“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



取得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人员,方可以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的名义,在中小企业中承担安全生产管理或安全生产技术工作。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也可在大企业中协助注册安全工程师开展相关工作。



二、评价办法与科目设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全国统一的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考试大纲要求,组织命题并实施本地区考试。



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设《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实务与案例分析》2个科目。



三、证书效用与注册管理。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颁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该证书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的注册管理工作,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执业证》。每年度将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情况和持证人注册情况,报人事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四、组织实施与有关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本补充规定要求,参照人事部、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下发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87号)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3〕13号)有关精神,结合本地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符合需要的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考试、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等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共同负责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工作,协商确定具体职责分工,积极协作、密切配合,保证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有序进行。



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工作应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遵守保密与考试回避制度,确保考试工作的安全有序进行。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第3号令)处理。



人 事 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七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