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加快我国商业街建设与发展的指导意见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加快我国商业街建设与发展的指导意见
商商贸发〔2009〕1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省会城市商务主管部门:
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消费结构的升级,商业街建设发展迅速,对于创新消费模式、促进消费升级、拉动经济增长发挥了积极作用。由于商业街发展缺少规划行业标准和有效政策引导,一些地方存在无序化建设和特色不鲜明等问题。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08〕134号),积极应对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引导和扩大消费,挖掘消费新热点,推动各地商业街走特色化发展之路,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推动商业街的建设与发展,要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突出特色;坚持科学规划和分类指导;坚持规范化管理、优质化服务。通过合理布局、优化环境、提升服务,切实发挥商业街在引导消费、拉动经济增长方面的作用,促进我国经济和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发展目标:争取利用2—3年时间,在全国形成定位准确、特色鲜明、消费便捷、服务优秀的商业街网络体系。培育一批集聚效应显著、文化底蕴深厚、建筑风格鲜明、基础设施完备、街区管理完善、拉动消费作用明显的商业街,使商业街成为促进中小商贸企业发展、弘扬商业文明、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载体。
二、基本原则
(一)合理规划,科学定位。按照“提升现有商业街、创建特色商业街”的工作目标,因地制宜,明确商业街的布局定位、个性特色、业态规模和发展目标,做到理念创新、规划先行。商业街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城市商业网点规划。
(二)挖掘内涵,强化特色。充分挖掘原有商业街的历史文化内涵,保护传统风貌的商业建筑,发挥商业街在商业特色、产业特色、地方特色和文化特色等方面的优势,强化商业街独特性和差异性的塑造。
(三)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商业街的建设和发展,必须坚持“政府引导、协会配合、企业为主、市场运作”。政府充分发挥规划布局、政策支持、建设管理、优化环境、提供服务、督促检查等方面的主导作用。商业街协会组织要对商业街建设给予配合,鼓励国内外有实力的商业地产开发商和商业企业积极参与商业街建设。
三、主要任务
(一)制定发展规划,认真组织实施。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组织力量,对本地商业街建设情况进行深入调查。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定本地区商业街建设、改造和提升工作的总体规划和具体实施方案,确立发展目标和计划进度,提出对商业街建设的具体要求和措施,分步实施商业街的建设改造提升工作。
(二)制定行业标准,规范商业街建设。商务部将积极推动有关商业街行业标准的出台。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也可根据本地区发展实际情况,制定地方标准,明确商业街的空间规模、业态特点、服务特色、配套设施等内容,依据标准进行规范化建设。
(三)调整功能布局,着力突出特色。各地要利用自身的区域优势、产业优势、历史文化优势和经济优势,打造一批各具特色的商业街。综合型商业街的培育,要注重把规模、经营、文化、特色、功能等要素进行整合,充分发挥购物、娱乐、旅游、商务、文化、休闲等多项功能为一体的商业街集聚作用;专业型商业街的培育,应强调特色化、专营化、规模化;对于新建商业街,要注重市场定位清晰和个性化设计,强调业态结构合理和服务功能互补,实现错位发展,集聚特色品牌。
(四)完善综合功能,健全配套设施。要以营造人居环境、构建和谐环境为出发点,完善商业街的综合服务功能。在满足购物需求的同时,增强商业街的休闲和旅游功能,充分发挥商业街的集聚效应,完善各种人性化、无障碍等公共服务设施,以体现对消费者的人文关怀。增强商业街及其周边区域的交通便利功能,营造舒适便利的消费环境。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商业街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众多行政管理和执法部门。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是商业街建设的行业管理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成立相应的组织协调机构,加强同规划、建设、财政、工商、税务、消防、交通、环保等部门的协作,形成长效机制。同时,要发挥商业街协会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形成全社会互联互动、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
(二)深入调研,加强工作指导。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商业街建设工作,把加快商业街发展作为应对金融危机的有效手段。认真落实商务部关于商业街的年度统计工作,掌握建设进度,加强对城市商业街的调查研究;引导商家积极应对金融危机造成的影响,调整商品结构,创新经营方式,合理布局经营业态,为名品、名店进名街创造条件。
(三)创新模式,强化商业街管理。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商业街管理的新模式。一是要制定科学完善、行之有效的管理规章,加强管理,完善服务,切实做到以诚信为本,以诚信待客。二是要协调处理好交通、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社会治安等影响商业街建设的问题,为顾客创造一个集商旅互动、休闲娱乐、文化观光为一体的和谐环境。三是要建设一支具有高素质、相对独立的综合管理队伍,做到权责统一、服务到位、管理到位、监管到位。
(四)政策扶持,多元化投入。各地商务部门要加大政策协调扶持力度,对重点培育的商业街加大资金投入。要扩大商业街建设资金的筹措途径,通过市场化运作,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争取各方面的财力支持。
(五)扩大宣传,塑造品牌形象。组织制定商业街宣传推广计划,加大对商业街建设和发展工作的宣传力度。以各地重点培育的商业街为载体,利用节假日促销、大型展会等活动,通过主流新闻媒体、网站和电子商务平台,加大宣传推介力度,打造整体品牌形象,提高知名度和美誉度。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商业街建设发展在扩大消费、拉动内需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统一认识,积极落实,分段实施,及时总结。对意见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情况,及时与商务部(商贸服务管理司)联系。
商 务 部
二〇〇九年四月七日
江门市民营经济专项扶持资金实施细则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
印发扶持民营经济发展实施办法(细则)的通知 江府[2003]10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江门市民营经济专项扶持资金实施细则》、《江门市扶持私营企业奖励暂行办法》、《江
门市私营企业30强评定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四月七日
江门市民营经济专项扶持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健康快速发展,增强我市经济竞争力和综合实力,根据市委
、市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结合市直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下称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民营经济专项扶持资金是指市本级财政统筹安排资金,采取分级设立、分级扶持的形式,暂定三年,通过贴息、专项补助等方式,支持私营企业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重点向科技型、外向型、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型及农产品加工型等私营企业倾斜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税收属市本级财政收入(含市高新区部分)的私营企业。辖下各市(区)可参照本实施细则,结合本市(区)实际,制定所辖民营经济专项扶持资金实施细则,所需资金由所属一级财政支付。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四条 民营经济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根据地方财力和市直民营经济发展状况,每年由市财政按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规定安排用于民营经济专项扶持资金。具体来源包括:
(一)市本级财政每年的预算安排;
(二)市本级国有资本收益每年的安排;
(三)其它资金(主要是利息收入)的安排。
第五条 专项资金采取部分贴息、全额贴息或专项补助两种方式进行扶持。
(一)部分贴息是按照私营企业向银行借款额,根据同期银行利率计算的利息,给予30-50%的贴息,每年贴息一次;
(二)全额贴息是按照私营企业向银行借款额,根据同期银行利率计算的利息给予贴息,每年贴息一次;
(三)专项补助是根据私营企业发展的实际,对符合我市重点发展方向的项目或企业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一定一年。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 申请条件。享受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必须符合市委、市政府重点鼓励发展的项目或企业。具体包括按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设立的科技型、出口创汇型、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型、农产品加工型等私营企业,并分别符合市科技局、市外经贸局、市劳动保障局和市农业局等职能部门制定的相应标准和要求。
第七条 对符合上述条件并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及有正常的生产经营和建立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的私营企业,可为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出口创汇、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等方面申请贷款贴息或专项补助。
第四章 申报办理
第八条 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市直及市高新区工业园内投资的私营企业应于每年4月底前和9月底前,按以下程序申报:
一、向市经贸局申报,在7个工作日内对其申请贴息或专项补助的企业或项目提出审核意见。
二、对属于科技型、外向型、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型和农产品加工型等的分别由相关的业务主管部门(包括市科技局、外经贸局、劳动保障局、农业局)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三、经上述相关部门审核并转市财政局复核后,市经贸局在7个工作日内核准后将扶持资金划付到企业。
第九条 企业申请专项资金扶持时,要填写《江门市民营经济专项扶持资金申请审批表》(附后),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书面申请书;
二、银行借款及利息清单、企业注册资金的验资报告及相关项目发展资料;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企业年度会计报表。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资金帐户设在市经贸局,市经贸局负责办理专项资金的帐户管理和专项资金的审核安排与拨付工作。
第十一条 享受专项资金扶持的企业,有如下违规行为之一的,由市经贸局收回已补助的专项资金并缴入专户:
(一)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专项资金的;
(二)违反本实施细则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市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上年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及市直民营经济发展的需要,编制下年度专项资金扶持计划。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经贸局负责执行。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从2003年1月1日起实施。
江门市扶持私营企业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扶持民营经济快速发展,建立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激励机制,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结合市直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下称“奖励办法”)。
第二条 本奖励办法适用于税收属市本级财政收入(含市高新区部分)的私营企业。各市(区)可参照本奖励办法,结合本市(区)实际,制定所辖私营企业的分类扶持奖励办法,所需资金由企业所属一级财政安排。
第三条 本奖励办法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设立奖励类别。主要奖励私营企业纳税大户,民营科技企业、实业型私营企业、在工业园投资工业项目的私营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和流通的私营企业,在“老、少、边、穷”地区投资新办的私营企业,以及扩大出口的私营企业。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四条 本奖励办法的资金来源由私营企业缴纳的在市本级入库的税收增量中安排。
第三章 奖励条件
第五条 符合我市有关规定的私营企业,按下列条件分类给予奖励:
(一)私营企业当年税收(指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下同)入市本级库总额20万元含20万元下同)以上的,按其税收入本级库部分比上年增加额的30%给予奖励;当年税收入市本级库总额40万元以上的,按其税收入本级库部分比上年增加额的35%给予奖励;当年税收入市本级库总额80万元以上的,按其税收入本级库部分比上年增加额的40%给予奖励;当年税收入市本级库160万元以上的,按其税收入本级库部分比上年增加额的45%给予奖励;当年税收入市本级库300万元以上的,按其税收入本级库部分比上年增加额的50%给予奖励。此项贡献奖从2003年起一定3年。
(二)经省、市科技部门认定的民营科技企业,从盈利年度起的两年内,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收入部分100%给予奖励,第3年至第6年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收入部分50%给予奖励。
(三)新办的实业型私营企业,从盈利年度起的两年内,按其企业所得税地方收入部分70
%给予奖励,第3至第5年按其企业所得税地方收入部分50%给予奖励。
(四)在市工业园投资工业项目的私营企业,从盈利年度起的两年内,按其企业所得税地
方收入部分100%给予奖励,第3至第5年按其企业所得税地方收入部分50%给予奖励。
(五)从事农产品加工和流通的私营企业,从正式投产或经营年度起的3年内,按其增值税
和营业税地方收入部分50%给予奖励;从盈利年度起的两年内,按其企业所得税地方收入部
分70%给予奖励,第3至第5年按其50%给予奖励。
(六)自营进出口生产性私营企业年出口占其销售额70%以上的,按其企业所得税地方收
入部分的50%给予奖励。
第四章 申请办理
第六条 符合本奖励办法第五条所列条件之一的,并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
法人资格、建立完善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和依法纳税的私营企业,可按本奖励办法的有关程序申请奖励。
第七条 奖励按下列程序申请办理:
(一)申请奖励的私营企业向市经贸局提出申请,市经贸局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二)申请属于科技型类别奖励的私营企业,市科技局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核实意见;
(三)申请属于农产品加工流通和扶贫型类别奖励的私营企业,市农业局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核实意见;
(四)申请属于出口型类别奖励的私营企业,市外经贸局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核实意见;
(五)按其税收征管范围,分别由市地税局和国税局7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期内税收上缴入库核实意见;
(六)在上述有关部门审核的基础上,市财政局在7个工作日内复核奖励申请,并于15个工作日内将奖励资金划付到申请企业。属于市工业园的私营企业,市财政局复核后,由市高新区工业园在15个工作日内将奖励资金划到申请企业。
第八条 企业申请奖励时按填写《江门市民营企业分类扶持奖励申请审批表》(格式附后),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书面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
(四)缴纳税收的税票复印件;
(五)私营科技企业的认定证书。
第九条 上述各类别的奖励交叉的只能选择其中一类,按受惠金额高的一类给予奖励。
第十条 符合条件申请奖励的企业,应于每年6月底前,向有关部门申请。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负责办理拨付奖励资金工作,市经贸局、市科技局、市农业局、市外经贸局、市国税局和地税局负责相关业务的审核和跟踪管理。
第十二条 申请奖励的私营企业,有如下违法、违规行为之一的,市财政局有权停止该企业享受奖励的权利并有权追回已兑现的奖励。
(一)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奖励的;
(二)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奖励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奖励办法从2003年1月1日起实施。
江门市私营企业30强评定办法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关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市民营经济的发展,表彰私营企业的先进典型,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定标准
江门市私营企业30强考核指标由基本分和附加分构成,其中基本分占100分。
(一)基本分的评分依据由销售收入和入库税金两项经济指标构成。其中销售收入以市统计局年报数据为准;入库税金以市国税局、地税局年报数据合计为准,包括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二)附加分由三项考核内容构成:
1、被评为龙头企业,得分标准:国家级10分、省级5分、市级2分;
2、被认定为高新技术(科技)企业 ,得分标准:国家级5分、省级2分、市级1分;
3、其产品被评为名牌(优)产品或驰名(著名)商标,得分标准:
A. 获得中国名牌产品、驰名商标和国家免检产品称号得10分;
B. 获得广东省名牌产品、著名商标称号得5分;
C. 获得江门市名优品牌产品称号得2分。
二、评定办法:每年初,由市经贸局、计划局、统计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科技局等有关部门组成评定小组,根据以上标准,对全市私营企业上一年度实绩进行综合评分。总分前30名成为江门市私营企业30强。评定小组要在30强中适当考虑各产业比例。评选结果报市政府批准、公布。
三、市政府对获得江门市私营企业30强称号的企业授匾,并给予重点扶持,优先落实各项扶持政策。
四、江门市私营企业30强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评定更新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