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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电视对外节目评比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5 19:31:01  浏览:859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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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电视对外节目评比办法

中央对外宣传小组 等


全国电视对外节目评比办法
1992年2月24日,中央对外宣传小组、广播电影电视部

为改进对外电视节目的质量,交流电视对外节目制作经验,总结提高对外节目制作水平,特制定本评比办法。
一、评比范围和条件
(一)全国电视对外节目评比每年进行一次,评比活动在中央对外宣传小组和广播电影电视部领导下,由中央电视台对外电视中心负责组织工作,它是国家的电视对外节目评比。参加单位以中央和各省(区、市)电视对外宣传部门为主。
(二)评比采用各单位自选参赛节目报名并由对外电视中心组织专家评比的办法。
(三)参赛节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1)专为对外宣传制作的电视节目,包括摄制改编和译制的对外节目。
2)本年度进入中央电视台对外电视中心供片网络的节目,以及直接进入海外电视渠道的方言节目,包括在对外电视节目栏目中播出的和作为对外电视节目向海外输送的,但这些节目应是未参加过国内其它国家级的节目评比的。
二、设奖种类
(一)对外新闻奖:为对外宣传摄制或编制的新闻并为《中国纪实》、《中国新闻》、《中国报道》或CNN《世界报道》采用者。
(二)对外专题奖:在中央电视台对外电视节目中播出或进入对外电视供片网络的专题节目。
(三)对外编译奖:根据国内节目或素材串编或改编的对外节目,根据中文原版编译成的外文版节目,并已在中央电视对外节目中播出或送往国外电视台采用者。
(四)对外专项奖:在上述参赛节目中,凡在摄影、音响、灯光、特技、主持人等专业项目方面的特殊创造者。
三、奖励等级
(一)新闻、专题、编译奖设一、二、三等奖。
(二)专项奖设一等奖和二等奖。
(三)经评委一致推荐,可授予特别优秀节目以特等奖。
四、获奖名额
(一)报名参赛节目数以本单位制作并向对外供片网络提供节目总数的五分之一为限度;一个单位报名参加每一个项目的节目数最多不能超过五个。
(二)各项获奖名额根据参赛节目数量确定,比例大体为:一等奖4%,二等奖6%,三等奖10%。各等级获奖节目数量可以不足上述比例,也可以空缺,空缺额可以向下调剂,即一等奖空缺的名额可调给二等或三等奖。
(三)特等奖不占上述比例,但每一种奖一般只评一名特等奖。
(四)每一专项奖最多可评五名,也可以不足五名;依其优秀程度评定一等或二等;如无一等,可以空缺。
五、评委会
评委会由九名评委组成:
(一)影视系统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人员五名;
(二)非电视系统的对外宣传单位代表二名;
(三)中央对外宣传小组和广播电影电视部代表各一名。
评委会主任由评委推选产生。
中央电视台对外电视中心负责评委会办公室工作。
六、评奖办法
分初评和复评。
(一)初评采用百分计分法,按题材内容、表现手法、技术质量和综合效果四个方面衡量,由评委分别打分,最后统计总分。各项奖以得分最多的前20%的参评节目为该项奖的锋奖候选节目。其中前4%为一等奖候选节目,接着的6%为二等奖候选节目,再接着的10%为三等奖候选节目。
(二)在初评基础上进行复评。复评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得票超过半数者有效,落选节目可参加下一等级节目的复评。
(三)专项奖获奖节目可在初评时推荐,经复评选定。
(四)特等奖获奖节目必须经评委小组一致同意。
(五)最后列出的得奖名单,经评委会主任签字后正式生效。
七、奖励
(一)以精神鼓励为主,以奖励节目主创人员个人为主。得奖节目发给有关个人奖状(奖杯)和酌量奖金,奖状盖中央对外宣传小组和广播电影电视部印章。
(二)得奖名单刊登对外宣传刊物,通报全国对外宣传和电视系统。
(三)特等奖和一等奖节目由中央电视台对外中心制成观摩用磁带发各参赛台,并存档备查。
八、经费
每年评奖的经费由对外电视中心做出预算报中央外对宣传小组核准拨给。
九、本办法将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修订和补充应报广播电影电视部和中央对外宣传小组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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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政府令第173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六日市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四十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组织对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下列规章予以废止和宣布失效:

1、《石家庄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安全保卫工作实施办法》(废止。1990年2月14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发布);

2、《石家庄市沙、土、石开采用地管理规定》(废止。1991年3月14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发布,1997年11月17日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决定修订);

3、《石家庄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实施办法》(废止。1991年7月7日市人民政府令第40号发布,1997年11月17日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决定修订);

4、《石家庄市国有土地登记确权发证办法》(废止。1992年8月7日市人民政府令第41号发布,1997年11月17日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决定修订);

5、《石家庄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废止。1994年8月18日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发布,1997年12月30日市人民政府令第94号决定修订);

6、《石家庄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废止。1996年1月13日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发布);

7、《石家庄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废止。1996年7月30日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发布);

8、《石家庄市限制养犬规定》(废止。1996年9月20日市人民政府令第79号发布);

9、《石家庄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办法》(废止。1996年11月1日市人民政府令第82号发布);

10、《石家庄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废止。1998年11月9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00号发布);

11、《石家庄市保护中小学校教育环境管理办法》(废止。2000年7月17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15号发布);

12、《石家庄市住宅小区综合验收管理办法》(废止。2001年8月22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22号发布);

13、《石家庄市城市市政排水设施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宣布失效。1992年6月12日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发布,1997年11月17日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决定修订);

14、《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使用金征收办法》(宣布失效。1994年12月8日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发布);

15、《石家庄市二环路管理办法》(宣布失效。2000年7月20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发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央国家机关会议场所定点管理暂行办法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中央国家机关会议场所定点管理暂行办法
国管财字[1999]232号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在国务院各部门机关试行政府采购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51号),加强会议费支出管理,节约经费支出,结合中央国家机关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以下简称各部门)召开的二类和三类会议(以下简称会议).经费归口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管理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各人民团体,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各部门的会议,应在本部门内部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等会议场所召开;本部门没有会议场所或会议场所不具备接待条件的,一律到会议定点场所召开。确因特殊情况,必须在其他会议场所召开会议的,事先须经国管局审批。
  第四条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会议定点场所采取邀请招标的方式确定,每2年招标一次。
  第五条 申请获得会议定点场所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或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信誉和财务状况;
  (二)设备设施、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均达到中央国家机关特级宾馆招待所的标准;
  (三)能够提供优惠的价格;
  (四)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必须具备的条件。
  第六条 会议定点场所确定后,国管局财务管理司与其签订定点服务合同,统一颁发《中央国家机关会议定点场所证书》,并向各部门公布会议定点场所名单。
  第七条 会议定点场所应在每年1月份将上一年度接待的各部门会议情况,包括会议数量、会议名称、会议收费等送国管局财务管理司备案。
  第八条 会议定点场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会议定点场所的资格,并且在2年内不得参加中央国家机关会议场所定点招标活动:
  (一)设备设施、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与投标文件严重不符的;
  (二)中标后不签订合同或不按合同提供服务的;
  (三)拒绝接受检查、不如实反映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四)违反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在会议定点场所召开会议的费用由各部门自行支付。
  第十条 会议定点场所如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各部门要及时告知国管局财务管理司。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