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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2:24:22  浏览:977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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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3]973号
2003-8-18 


北京、天津、上海、重庆、黑龙江、吉林、辽宁、河北、内蒙、山西、山东、江苏、浙江、福建、河南、湖北、湖南、江西、安徽、广西、广东、云南、贵州、四川、陕西、甘肃、新疆、海南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二○○三年度继续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国泰君安司发[2003]091号)。经研究,现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名单附后),在2003年底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在上海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三、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监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履行就地监管的责任。 

附件: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名单

序号    单    位 地     址
  1 上海分公司 上海市江苏路369号
  2 上海延平路证券营业部 上海市延平路135号
  3 上海延安东路证券营业部 上海市延安东路175号
  4 上海水城路证券营业部 上海市水城路382弄2号
  5 上海牡丹江路证券营业部 上海市牡丹江路1188号宝信大厦1、2楼
  6 上海牡丹江路第二证券营业部 上海市牡丹江路1784号
  7 上海四平路证券营业部 上海市四平路1962号
  8 上海虹桥路证券营业部 上海市虹桥路188号
  9 上海宜山路证券营业部 上海市宜山路688号
  10 上海商城路证券营业部 上海市商城路618号良友大厦二楼
  11 上海福山路证券营业部 上海市福山路450号新天国际大厦
  12 上海江苏路证券营业部 上海市江苏路369号
  13 上海北海路证券营业部 上海市北海路247号
  14 上海打浦路证券营业部 上海市打浦路92号
  15 上海陆家嘴东路证券营业部 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1号37楼
  16 上海凯旋路证券营业部 上海市凯旋路3131号1、2楼
  17 上海杨树浦路证券营业部 上海市杨树浦路2525号
  18 杭州体育场路证券营业部 淅江省杭州市体育场路58号
  19 绍兴中兴中路证券营业部 浙江省绍兴市中兴中路108号
  20 台州临海证券营业部 浙江省台州临海巾山中路59号
  21 衢州柯城证券营业部 浙江省衢州市巨化花园证券楼
  22 宁波彩虹北路证券营业部 浙江省宁波市彩虹北路97号
  23 合肥长江西路证券营业部 安微省合肥市长江西路130号
  24 南京高楼门证券营业部 江苏省南京市高楼门63号
  25 南京太平南路证券营业部 江苏省南京市太平南路371号
  26 常州广化街证券营业部 江苏省常州市广化街299号金都大厦二楼
  27 徐州解放路证券营业部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中路97号
  28 无锡人民中路证券营业部 江苏省徐州市解放南路97号
  29 济南永庆街证券营业部 山东省济南市永庆街2号
  30 济南经二路证券营业部 山东省济南市经二路575号
  31 临沂沂蒙路证券营业部 山东省临沂市沂蒙路228号
  32 青岛南京路证券营业部 山东省青岛市南京路122号乙
  33 郑州花园路证券营业部 河南省郑州市花园路53号
  34 武汉分公司 湖北省武汉市紫阳东路77号
  35 武汉洞庭街证券营业部 湖北省武汉市洞庭街30号
  36 武汉紫阳东路证券营业部 湖北省武汉市紫阳东路77号
  37 武汉解放大道证券营业部 湖北省武汉市解放大道509号
  38 宜昌珍珠路证券营业部 湖北省宜昌市珍珠路78号
  39 宜昌云集路证券营业部 湖北省宜昌市云集路34号
  40 襄樊襄城北街证券营业部 湖北省襄樊市襄城北街33号
  41 荆州北京中路证券营业部 湖北省荆州市北京中路紫云小区1号
  42 长沙五一东路证券营业部 湖南省长沙市五一东路101号
  43 常德人民中路证券营业部 湖南省常德市人民中路187号
  44 衡阳雁城路证券营业部 湖南省衡阳市雁城路1号
  45 株州建设中路证券营业部 湖南省株州市建设中路40号神农公园大门北侧
  46 成都分公司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二段18号
  47 成都北一环路证券营业部 四川省成都市一环路北一段134号
  48 成都建设路证券营业部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2号
  49 成都人民中路证券营业部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中路16号
  50 泸州三星街证券营业部 四川省泸州市三星街口证券大厦
  51 昆明人民中路证券营业部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中路9-2号金牛大厦
  52 贵阳都司路证券营业部 贵州省贵阳市都司路乡镇企业会展中心二楼
  53 重庆中山三路证券营业部 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68号
  54 重庆民族路证券营业部 重庆市渝中区民族路新重庆广场四楼
  55 重庆民生路证券营业部 重庆市渝中区民生路181号民生大厦5楼
  56 重庆万州太白岩证券营业部 重庆市万州区太白岩2号
  57 西安环城南路证券营业部 陕西省西安市环城南路西段37号
  58 西安东关正街证券营业部 陕西省西安市东关正街78号
  59 兰州东岗西路证券营业部 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561号
  60 兰州大众市场证券营业部 甘肃省兰州市大众市场44号
  61 兰州西固中路证券营业部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中路87号
  62 乌鲁木齐建设路证券营业部 乌鲁木齐市建设路8号
  63 北京分公司 北京市冠城园冠海大厦12层
  64 北京黄城根证券营业部 北京市西黄城根北街21号
  65 北京德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北京市西城德外大街3号
  66 北京方庄路证券营业部 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路1号
  67 北京知春路证券营业部 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7号
  68 沈阳热闹路证券营业部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22号
  69 沈阳黄河南大街证券营业部 辽宁省沈阳市黄河南大街48号
  70 沈阳新华路证券营业部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新华路30号
  71 鞍山山南街证券营业部 鞍山市铁东区山南街30号
  72 大连西安路证券营业部 辽宁省大连市西安路66号
  73 哈尔滨地段街证券营业部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地段街168号
  74 哈尔滨西大直街证券营业部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西大直街118号
  75 齐齐哈尔龙华路证券营业部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龙华路226号
  76 长春西安大路证券营业部 吉林省长春市西安大路93号
  77 长春大马路证券营业部 吉林省长春市大马路91号
  78 吉林松江路证券营业部 吉林省吉林市松江路83号
  79 呼和浩特北垣街证券营业部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北垣街32号
  80 太原并州北路证券营业部 山西省太原市并州北路68号
  81 石家庄育才街证券营业部 河北省石家庄市育才街285号
  82 石家庄建华南大街证券营业部 河北省石家庄市建华南大街78号
  83 天津六纬路证券营业部 天津市河东区六纬路147号
  84 天津塘沽上海道证券营业部 天津市塘沽区上海道101号
  85 天津环湖中路证券营业部 天津市河西区北环湖中路华昌大厦A座
  86 天津新兴路证券营业部 天津市和平区新兴路28号
  87 福州华林路证券营业部 福建省福州市华林路84号
  88 福州五四路证券营业部 福建省福州市五四路75号
  89 泉州泉秀路证券营业部 福建省泉州市泉秀路农行大厦2楼
  90 厦门嘉禾路证券营业部 福建省厦门市嘉禾路175号嘉莲大厦2楼
  91 南昌站前路证券营业部 江西省南昌市站前路109号
  92 南昌象山北路证券营业部 江西省南昌市象山北路129号
  93 九江甘棠路证券营业部 江西省九江市甘棠北路裕华广场A栋
  94 鹰潭环城西路证券营业部 江西省鹰潭市交通路24号龙华大厦
  95 宜春东风大街证券营业部 江西省宜春市东风大街62号
  96 抚州黄巢路证券营业部 江西省抚州市黄巢路23号
  97 南宁中山路证券营业部 广西南宁市桃园路3号
  98 广州东风中路证券营业部 广州市东风中路509号建银大厦三楼
  99 广州黄埔大道证券营业部 广州市黄埔大道西191号广信牡丹阁二层
  100 广州人民中路证券营业部 广州市人民中路555号美国银行中心三、十六楼
  101 汕头金砂路证券营业部 汕头市金砂路46号
  102 顺德东乐路证券营业部 广东省顺德市东乐路2号
  103 深圳分公司 深圳市笋岗路12号
  104 深圳蔡屋围证券营业部 深圳市蔡屋围新十坊一号
  105 深圳笋岗路证券营业部 深圳市笋岗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
  106 深圳爱国路证券营业部 深圳市罗湖区爱国路1001号万科俊园四楼
  107 深圳观澜证券营业部 深圳市观澜镇第一工业区信用社大楼
  108 深圳红荔路证券营业部 深圳市红荔路1001号银盛大厦5、6楼
  109 深圳华发路证券营业部 深圳市深南中路2070号电子科技大厦C座十五层
  110 深圳深南中路证券营业部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联大厦
  111 深圳人民南路证券营业部 深圳市人民南路天安国际大厦C座18楼
  112 深圳上步中路证券营业部 深圳市上步中路深勘大厦二、三楼
  113 深圳桃源路证券营业部 深圳市南头桃源路171号发展银行大厦三、六楼
  114 深圳松岗证券营业部 深圳市松岗镇潭头村口一号楼
  115 深圳振华路证券营业部 深圳市华强北路2001号深纺大厦十三层
  116 深圳振兴路证券营业部 深圳市振兴路101号
  117 海口滨海大道证券营业部 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大道23号华凯大厦一楼
  118 海口金龙路证券营业部 海南省海口市金龙路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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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体育市场管理规定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南京市体育市场管理规定
 
1997年6月11日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




  第一条 为加强体育市场管理,促进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体育市场,是指以体育服务为宗旨,体育经营为手段,体育活动为主要内容的专门市场。
  本规定所称体育经营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体育活动为内容和手段,以商品形式进入流通领域进行经营的活动。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下列营利性体育经营活动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一)体育竞赛、体育表演;
  (二)体育健身、体育娱乐;
  (三)体育技术培训;
  (四)体育咨询;
  (五)体育经纪活动;
  (六)其他经营性体育活动。


  第四条 南京市体育运动委员会依法负责对本市体育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公安、工商行政、税务、物价、财政、卫生、劳动、文化、市容、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体育行政部门加强对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五条 从事体育经营活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必要的资金;
  (二)有符合治安、消防、卫生和环境保护条件的适宜场所;
  (三)有符合国家体育行政部门规定条件的场所和设备;
  (四)有经过岗位培训、具备专业知识的从业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从事体育经营活动,必须经市体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还必须经其他部门审核同意的,从其规定。
  体育行政部门接到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从事一次性或者持续不超过三个月的体育经营活动(以下简称临时性体育经营活动)的申请,应当在7日内作出决定。


  第七条 体育活动经营不得擅自变更活动的范围、时间、地点。需要变更的,必须经体育行政部门的同意,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 体育活动经营者应当按照省财政、物价部门审批的收费标准,向体育行政部门交纳管理费。


  第九条 体育活动经营者在核准登记范围内自主经营,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单位和个人,体育活动经营者有检举、揭发、控告、申诉和要求赔偿的权利。


  第十条 体育活动经营者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合法经营,维护体育经营场所秩序,保证体育经营场所的安全、卫生。
  体育活动经营者不得从事有损于身心健康、渲染暴力、淫秽、封建迷信和赌博等活动。


  第十一条 体育活动经营者举办体育竞赛或者表演活动的,应当确保竞赛或者演出质量,并对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及观众的安全负责。


  第十二条 体育活动经营者举办临时性体育活动的,应当将活动的时间、地点、场次、报酬等资料,报当地税务部门备案。
  举办重大的临时性体育经营活动的,还必须将活动的时间、地点、场次等资料,报当地公安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在体育经营活动中,从事教练、技术培训咨询、指(辅)导、应急救护等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有关证照,方可上岗。


  第十四条 未经体育行政部门同意,擅自从事体育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变更体育经营活动的范围、时间、地点的,由体育行政部门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体育活动经营者聘用未取得有关证照的人员上岗的,由体育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规定,应当由工商行政、税务、物价、劳动、文化、卫生、市容、环境保护等部门处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从事渲染暴力、淫秽、封建迷信和赌博等活动的,由公安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南京市体育运动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查询、冻结、扣划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查询、冻结、扣划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证监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维护正常的证券交易结算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执法机关依法执行公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查询、冻结、扣划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按照法定权限需要通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者证券公司查询、冻结、扣划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者证券公司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二、人民法院要求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者证券公司协助查询、冻结、扣划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求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者证券公司协助查询、冻结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时,有关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出具相关证件和有效法律文书。

  执法人员证件齐全、手续完备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者证券公司应当签收有关法律文书并协助办理有关事项。

拒绝签收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可以留置送达。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查询客户和证券公司的证券账户、证券交收账户和资金交收账户内已完成清算交收程序的余额、余额变动、开户资料等内容。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向证券公司查询客户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证券交收账户和资金交收账户内的余额、余额变动、证券及资金流向、开户资料等内容。

查询自然人账户的,应当提供自然人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查询法人账户的,应当提供法人名称和营业执照或者法人注册登记证书号码。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者证券公司应当出具书面查询结果并加盖业务专用章。查询机关对查询结果有疑问时,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公司在必要时应当进行书面解释并加盖业务专用章。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冻结、扣划相关证券、资金时,应当明确拟冻结、扣划证券、资金所在的账户名称、账户号码、冻结期限,所冻结、扣划证券的名称、数量或者资金的数额。扣划时,还应当明确拟划入的账户名称、账号。

  冻结证券和交易结算资金时,应当明确冻结的范围是否及于孳息。

  本通知规定的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名义建立的各类专门清算交收账户不得整体冻结。

  五、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依法按照业务规则收取并存放于专门清算交收账户内的下列证券,不得冻结、扣划:

  (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设立的证券集中交收账户、专用清偿账户、专用处置账户内的证券;

  (二)证券公司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设的客户证券交收账户、自营证券交收账户和证券处置账户内的证券。

  六、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依法按照业务规则收取并存放于专门清算交收账户内的下列资金,不得冻结、扣划:

  (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设立的资金集中交收账户、专用清偿账户内的资金;

  (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依法收取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和结算互保金;

  (三)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在银行开设的结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和新股发行验资专户内的资金,以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新股发行网下申购配售对象开立的网下申购资金账户内的资金;

  (四)证券公司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设的客户资金交收账户内的资金;

  (五)证券公司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设的自营资金交收账户内最低限额自营结算备付金及根据成交结果确定的应付资金。

  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依法按照业务规则要求证券公司等结算参与人、投资者或者发行人提供的回购质押券、价差担保物、行权担保物、履约担保物等担保物,在交收完成之前,不得冻结、扣划。

  八、证券公司在银行开立的自营资金账户内的资金可以冻结、扣划。

  九、在证券公司托管的证券的冻结、扣划,既可以在托管的证券公司办理,也可以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不同的执法机关同一交易日分别在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对同一笔证券办理冻结、扣划手续的,证券公司协助办理的为在先冻结、扣划。

  冻结、扣划未在证券公司或者其他托管机构托管的证券或者证券公司自营证券的,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协助办理。

  十、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受理冻结、扣划要求后,应当在受理日对应的交收日交收程序完成后根据交收结果协助冻结、扣划。

  证券公司受理冻结、扣划要求后,应当立即停止证券交易,冻结时已经下单但尚未撮合成功的应当采取撤单措施。冻结后,根据成交结果确定的用于交收的应付证券和应付资金可以进行正常交收。在交收程序完成后,对于剩余部分可以扣划。同时,证券公司应当根据成交结果计算出同等数额的应收资金或者应收证券交由执法机关冻结或者扣划。

  十一、已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冻结的证券或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其他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同一机关因不同案件可以进行轮候冻结。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冻结自动生效。

  轮候冻结生效后,协助冻结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者证券公司应当书面通知做出该轮候冻结的机关。

  十二、冻结证券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冻结交易结算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需要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冻结手续,每次续行冻结的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十三、不同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同一笔证券或者交易结算资金要求冻结、扣划或者轮候冻结时,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者证券公司应当按照送达协助冻结、扣划通知书的先后顺序办理协助事项。

  十四、要求冻结、扣划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之间,因冻结、扣划事项发生争议的,要求冻结、扣划的机关应当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其共同上级机关决定;没有共同上级机关的,由其各自的上级机关协商解决。

  在争议解决之前,协助冻结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者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争议机关所送达法律文书载明的最大标的范围对争议标的进行控制。

  十五、依法应当予以协助而拒绝协助,或者向当事人通风报信,或者与当事人通谋转移、隐匿财产的,对有关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者证券公司和直接责任人应当依法进行制裁。

  十六、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十七、本通知中所规定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公司。

  十八、本通知自2008年3月1日起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