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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办公厅关于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商业专业中增设商业营销子专业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7:02:11  浏览:936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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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办公厅关于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商业专业中增设商业营销子专业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商业专业中增设商业营销子专业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



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商业经营队伍的建设,根据商业营销工作在经济活动中所起的重要作用和商业经营工作队伍的实际情况,决定将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商业专业按照工作性质划分为商业管理(即原商业专业)和商业营销两个子专业,即增设商业营销子
专业中、初级的资格考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商业管理子专业适用于从事商业管理工作的人员,其考试科目、内容和考试时间不变。
二、增设的商业营销子专业,适用于从事商业经营工作的人员,其考试科目的设置与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其它专业相同。基础知识科目内容不变,专业知识与实务科目为商业营销子专业的考试内容。
三、商业营销子专业的考试工作从1996年起,在内贸系统内试行,其他人员自愿参加。1996年的考试日期定为11月2日,报名时间定为3月。从事经营工作的人员,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证明,可以改考商业营销子专业。
四、商业营销子专业考试各环节的管理工作与要求,执行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有关规定。其考试工作计划和时间安排,可在《1996年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计划》(人办职发〔1995〕60号)的基础上适当顺延,请各地做好该专业考试的各项准备工作。
五、商业营销子专业考试的报名表和报名软件与1996年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其它专业相同。在报名表专业代码的项目中,将原代码03的专业名称“商业”改为“商业管理”。其备用代码05的专业名称定为“商业营销”,其它不变。
六、从1997年开始,商业营销子专业的资格考试工作纳入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统一管理,同步进行。
各地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部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司联系。



1996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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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


合肥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

第8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需求,解决低收入居民的生活困难,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东市区、中市区、西市区、郊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范围内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其管理工作。  
  第三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遵循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则,坚持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方针。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对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各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审批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保障金的审核、发放和具体管理工作;居民委员会根据管理审批机关的委托可以承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相关工作。财政部门按照规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统计、物价、审计、劳动保障和人事等部门在各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教育、卫生、粮食、供电、建设、房产、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制定相应办法对保障对象在就业、医疗、子女入学、住房、水电、煤气、交通等方面给予政策性照顾和优惠。

第二章 保障对象与保障金  

  第六条 凡居住在我市城区范围内持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下列城市居民,每月户人均收入(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按本办法提出申请:  (一)原属民政救济、定抚、定补人员;  (二)在职、退休和失业人员在领取工资、退休金、失业救济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三)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四)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  (五)月实际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 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经济发展、财政收入状况和物价指数,适时调整公布。
  第八条 城市居民家庭收入的计算:
  (一)工资、奖金、津贴、物价补贴及已领取的社会养老保险金、失业救济金、医疗保险金和救助金;
  (二)各种劳务收入、偶然所得、遗产继承或赠与收入、股票、债券、储蓄、房屋出租收入;
  (三)亲属及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生活补助费;
  (四)在职职工的月工资,低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企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70%的,按企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70%计算;高于企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70%的,按单位实际支付计算;
  (五)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定期定量补助、伤残抚恤(保健)金;为国家作出特殊贡献,县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的一次性奖励,以及见义勇为奖金、独生子女费用、丧葬费等均不作家庭收入计算。
  第九条 申请及领取保障金的程序:
  (一)户主向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户籍证明、所在单位签署的同意申请意见及工资收入证明等资料,填写《合肥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表》,经居民委员会审查、核实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实际收入状况后,张榜公布,签署意见,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审核,由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复核批准,并二次张榜公布。
  (二)经批准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家庭,由所在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合肥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申请人凭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按月向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  
  第十条 保障对象所享受的保障金额为该家庭人口实际月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管理审批机关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必要时,也可以给付实物。  
  第十一条 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所需经费,由市、区两级财政按7∶3的比例分担,列入财政年度预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提供捐赠、资助;所提供的捐赠资助,全部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保障金发放应坚持对象公开、标准公开、金额公开的原则,按月公布保障对象的姓名、住址及享受的保障金金额接受群众监督。
  财政、审计部门依法监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通过居民委员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办理停发、减发或者增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手续。
  管理审批机关应当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的家庭收入情况定期进行核查。
  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城市居民,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应当参加其所在的街道或居民委员会组织的公益性社区服务劳动。  
  第十四条 劳动部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居民委员会应积极帮助有劳动能力的失业人员就业,对经两次推荐就业而无正当理由拒绝的,虽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十五条 街道及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档案,对保障对象造册登记,实行微机化管理,并做好季报、年报工作。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六条 从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审批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拒不签署同意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见的,或者对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故意签署同意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见的;
  (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的。  
  第十七条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领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二)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第十八条 城市居民对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作出的不批准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减发、停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的决定或者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6年6月27日发布的《合肥市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市政府第46号令)同时废止。


法经济学的方法、对象与基础

龙城飞将


1. 法经济学:真传几句话,假传万卷书

  许多理论,尽管写书的人呕心沥血,学术成果著作等身,但其根本的世界观或方法论的出发点却是非常简单,比如马克思主义哲学和经济学。再比如曾在法哲学界称雄百年之久的边沁的功利主义以及由此发展的流派。边沁的出发点非常之简单,在其《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一书中,一般人认为只看其前四章,以后的内容就是其它的法理学家们自由发挥了。但他真正讲述其功利主义原理的部分只占其中一章,大约4页纸的篇幅。其中真正讲到功利主义原理的部分只占半页纸,两、三百字。他的理论用可以简约到只用一句话就可以概括: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Maximum Happiness)。
  波斯纳也是这样。他以财富最大化作为其理论的基石,这个基石又是从批判效用最大化发展而来。实际上,从更抽象的角度看,财富最大化与效用最大化没有什么本质的差别,差别只在于最大化的对象的边际界定而已。

2. 法经济学在中国被妖魔化、学术泡沫化

  但法经济学到了中国,情况就完全不同了。有一种妖魔化、学术泡沫化的趋势。法经济学来到中国后,总给法律人一种神秘的感觉,又是经济学,又是数学,又是博弈论,一下子就把人弄懵了。再加上国内一些人不喜欢法经济学的应用,热衷于它的“理论化”、“学术化”,喜欢考证谁的观点,哲学基础等。一大堆国外法经济学大师们的观点,一大堆国外法经济学的文献,可谓汗牛充栋,唯独没有多少对现实法律问题的有意义的分析研究。结果人许多人著作等身时却使人不知所云,而且作者自己也不知所云。法经济学的资料卷帙浩繁时却使新入行的人如同进了迷宫。难怪有许多人对法经济学总是叶公好龙,没有真正地深入进去。
  这样的结果是,妖魔化、学术泡沫化。妖魔化,使人感到很神秘,很恐怖,不敢接触,觉得自己学不会,有点像宗教给人的感觉一样。学术泡沫化,远离了它应当服务于对法的分析与研究这个主战场,进入了欧洲中世纪哲学家们争论“一个针尖上能站几个天使”的状态。

3. 法经济学的真谛:方法、对象与基础

  简单说来,法经济学的真谛可以概括为几个关键词:方法、对象与基础。
  方法:经济学方法。对象:法。基础:指不同主体的不同利益基础,换句话说,就是法经济学的研究是为谁服务。
  我们经常能够看到这样的文章:《关于**法的法经济学研究》,从意义重复的标题上可以看到,写这类文章的作者根本没有理清楚方法与对象之间的关系,没有理清楚法经济学学科本身的特性。

4. 法经济学的方法

  法经济学的方法就是经济学方法。再具体一点,包括经济学的几个学科或分支。其一、古典政治经济学。主要的概念包括经济学人、供求关系、成本效用、厂商理论等。制度经济学:交易成本。福利经济学:社会成本与私人成本、社会福利。信息经济学:道德风险、逆向选择。投入产出经济学: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动态平衡。博弈论:博弈的基本理论,包括多方博弈等。熟悉经济学的其它门类,也可以用来进行法的分析。
  其实,法经济学的方法还包括数学的方法。中国的许多学人之所以对法经济学却步不前,一个原因是不熟悉数学。其实,初等数学与高等数学都可以用到法经济学,看研究者在研究分析什么具体的问题。
实用主义哲学是法经济学的第三个方法。有的观点称法经济学的哲学基础是实用主义,可能这是从另外的角度论证我所讲的问题。
  实用主义现在已经不再是一种运动,但仍是一种非常有影响的思想体系,它把哲学从一种人生观的思想体系降为一种研究问题和澄清信息的批判方法,把知识解释为一种评价过程,以科学探索的逻辑作为人们处世待物的行为准则。
  实用主义强调知识是控制现实的工具,现实是可以改变的;强调实际经验是最重要的,原则和推理是次要的;信仰和观念是否真实在于它们是否能带来实际效果;真理是思想的有成就的活动;理论只是对行为结果的假定总结,是一种工具,是否有价值取决于是否能使行动成功;人对现实的解释,完全取决于现实对他的利益有什么效果。
  正因为如此,它可以被不同的人用来做工具与手段。意大利的墨索里尼就将实用主义哲学家奉为良师,声称从这些人的学说中发现了“行动的信心,生活和战斗的坚强意志,而法西斯的成功大部分得力于此”。所以,同样是使用实用主义作为法经济学的哲学基础,不同思想观点的人同样会对同一个问题得出不同的结论。

5. 法经济学的对象

  法经济学仍是法学,是以经济学的方法研究法律问题的法学。所以它的对象与其它法学一样,仍是法、法的现象及法的本质规定。大到法律制度、小到法条都可以进行研究。可以对宪法、民法、经济法、商法、诉讼法、刑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等的一些大的原则进行分析,也可以对其中的一些具体的法条进行分析。具体到法律制度,抽象到立法思路。对拟立法的原则与内容可以预先进行法经济学的研究。既可以研究现行法律制度,又可以研究司法实践。

6. 法经济学的基础

  基础:指不同主体的不同利益基础。换句话说,就是法经济学的研究是为谁服务。
  进行一番研究,是要得出一定的结论,这个结论就是为谁服务,这是为人们所关注的。比如,效用最大化对一些人来讲是真理,对另一些人讲可能是谬误,别人得到效用最大化的同时他的效用可能并没有最大化甚至受到损害。再比如现在网上热议的“钓鱼式执法”的根源在政府对出租车运营的垄断,政府垄断的原因在于政府与出租车经营公司瓜分利益,甚至在一些城市某些交通管理部门的官员也参加了利益的瓜分。正因为如此,他们才拼命地以行政手段甚至刑事的手段来打出蓝牌车 。在政府为人民服务的同时,政府的官员却是在为自己的人民币服务。出租车市场在这种垄断的条件下价格高昂,乘客为此付出大大高于成本价的价格。
  法经济学的基础可以用用某一种人生的哲学来代表,例如马克思主义哲学公开声称自己代表无产阶级的利益,而西方许多哲学流派对此却是或者讳莫如深,或者声称代表全人类实质上它只能代表人类中的一部分人。

2009-11-3
作者博客网址:http://blog.sina.com.cn/zjysino20080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