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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4:17:05  浏览:96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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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急件)

国食药监人[2003]2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根据《关于改革和加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的意见》(国药监人[2003]97号)要求,我局对《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国药管人[2000]334号)进行了重新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0年8月印发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国药管人[2000]334号)同时废止。

  附件:1.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必修、选修内容管理细则
     2.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分授予细则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三年十一月三日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人事部和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颁发的《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按照国家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目的是使执业药师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以病患者和消费者为中心,开展药学服务;不断提高依法执业能力和业务水平,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经济、合理。

  第三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对象是针对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内容主要包括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药学、中药学及相关专业知识与技能,并分为必修、选修和自修三类。

  第四条 接受继续教育是执业药师的义务和权利。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每年须自觉参加继续教育,并完成规定的学分。各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鼓励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充分发挥现有药学教育资源的作用,为执业药师提供更多的选择范围和便利条件。
  执业药师施教机构(以下简称施教机构)应遵循有效、经济、方便的原则,围绕提高执业药师的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适应药学服务的需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实施继续教育,倡导开展网络教育。
  执业药师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自主选择继续教育内容、形式和地点。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六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制定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政策和管理办法;
  (二)审定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指导大纲和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推荐培训教材;
  (三)负责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人员和师资的业务培训,组织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国际和国内学术研究与交流;
  (四)指导和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中国执业药师协会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负责本辖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统一规划、统筹管理;
  (二)制定本辖区施教机构资格认定管理细则,负责施教机构的资质认定,并将认定的施教机构名单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三)指导和检查本辖区施教机构实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并负责对培训质量进行评估;
  (四)确定本辖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选修内容遴选确认单位,并监督其工作;
  (五)制定本辖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自修内容学分登记管理办法;
  (六)及时报送本辖区制定的有关管理办法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八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组织实施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技术业务工作。
  第九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中国执业药师协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订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指导大纲;
  (二)组织专家按大纲要求评估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培训教材,根据需要编写有关培训教材;
  (三)遴选、确认和公布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年度必修内容和面向全国的选修内容;
  (四)利用有效、经济、方便的远程教育手段组织实施部分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必修、选修内容;
  (五)承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他工作,报送年度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实施情况。

  第十条 凡是从事药学教育五年以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能授予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高等院校,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具备规定的施教机构基本条件的,可以实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必修、选修内容培训。


               第三章 内容与形式

  第十一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内容要适应执业药师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注重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和针对性,适应执业药师提供高质量药学服务的基本要求。

  第十二条 必修内容是按照《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指导大纲》的要求,执业药师必须进行更新、补充的继续教育内容。

  第十三条 选修内容是按照《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指导大纲》的要求,执业药师可以根据需要有选择地进行更新、补充的继续教育内容。

  第十四条 自修内容是按照《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指导大纲》的要求,执业药师根据需要在必修、选修内容之外自行选定的与执业活动相关的继续教育内容。
  自修的形式可以灵活多样,如参加研讨会、学术会,阅读专业期刊,培训,学历教育,讲学,自学,研究性工作计划、报告或总结,调研或考察报告等。

  第十五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形式和手段可根据实际灵活多样,可采取网络教育、远程教育、短期培训、学术会议、函授、刊授、广播、视像媒体技术、业余学习等多种形式。

  第十六条 面向全国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选修内容的申请、遴选、确认及管理见附件1。


               第四章 学分管理

  第十七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具有执业药师资格的人员每年参加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获取的学分不得少于15学分,注册期3年内累计不得少于45学分。其中必修和选修内容每年不得少于10学分,自修内容学习可累计获取学分。学分授予细则见附件2。

  第十八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实行登记制度,登记内容包括:继续教育内容、分类、形式、学分、考核结果、日期、施教机构等。《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由执业药师本人保存。

  第十九条 具有执业药师资格的人员参加必修内容和选修内容的学习并经考核合格后,由施教机构在《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上确认与登记盖章。

  第二十条 采取网络教育、远程教育形式实施必修、选修内容,并经考核合格的,由施教机构出具《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分证明》(见附表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凭此证明在《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上进行学分登记,并将登记过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分证明》收回。

  第二十一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自修内容学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人事教育部门或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机构确认,并在《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上进行学分登记。

  第二十二条 执业药师参加必修内容、选修内容及自修内容获取的学分在《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上进行登记后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二十三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是执业药师再次注册的必备证件。注册机构以《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为依据,考查执业药师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施教机构收取学习费用必须合理,应减轻执业药师的经济负担,不得以盈利为目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即取消施教机构资格。

  第二十五条 执业单位应为执业药师提供学习经费、时间和其他必要条件。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所需经费应从本人工作单位职工教育经费中报销。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从业药师的继续教育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3年12月20日起施行。


附件1: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必修、选修内容管理细则

  第一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应以需要更新、补充的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药学、中药学及相关专业知识与技能方面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为主要学习内容。应根据执业药师的执业范围、执业类别和工作岗位,注重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和针对性。

  第二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必修内容由中国执业药师协会负责遴选、确认和公布。

  第三条 面向全国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选修内容由各施教机构自行申请,由中国执业药师协会组织专家进行遴选、确认和公布,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四条 面向本辖区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选修内容的遴选、确认和公布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有关单位承担,公布的选修内容只可在本辖区内组织实施。

  第五条 符合第十条的单位可以申请面向全国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选修内容,须填写《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选修内容申请表》一式三份(见附件1),报送中国执业药师协会。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有关单位遴选、确认和公布的面向本辖区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选修内容应报送本辖区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中国执业药师协会备案。

  第七条 中国执业药师协会每年11月底以前接受面向全国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选修内容的申请,组织专家进行遴选、确认,于次年一季度内或3月底以前公布。同时对未被确认的选修内容以书面形式回复。

  第八条 经遴选、确认和公布的面向全国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选修内容应明确列出编号、名称、施教机构、负责人、培训方式、核准学分等,供各地执业药师选择。

  第九条 经遴选、确认和公布的面向全国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选修内容,自公布之日起2年内实施有效,超过2年未实施的,选修内容自动失效。若需再次实施,则应重新申请确认和公布。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须对施教机构实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虚填学分,乱发学分证明,乱收费,不能保证继续教育质量的,有权对施教机构进行查处。

  第十一条 施教机构应于每年12月底以前将继续教育必修、选修内容的实施情况报送本辖区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其中经遴选、确认和公布的面向全国的选修内容的施教机构应同时将实施情况报送中国执业药师协会。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表: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选修内容申请表

  继续教育
  内容名称:
  申请单位: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填表要求

  一、填写说明:
  选修内容名称:继续教育课程的全称
  申请单位:填表单位的全称
  选修内容负责人:继续教育的主要组织者
  申请学分:申请单位对所申请内容拟授予的学分
  二、填表须实事求是,字迹工整,简明扼要。
  三、此表一式三份,按规定要求如期报送。
  四、若表内填写不完,可附其它书面材料。
  五、对填写内容含糊不清,项目不全的申请表,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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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选修内容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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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培训方式   │                                 ┃
┠─────────┼─────────┬─────────┬─────────────┨
┃   通讯地址   │         │   邮政编码   │             ┃
┠─────────┼─────────┼─────────┼─────────────┨
┃  电话/传真   │         │   E-mail   │             ┃
┠─────────┼─────────┼─────────┼─────────────┨
┃   对象范围   │         │   拟招人数   │             ┃
┠─────────┼─────────┼─────────┼─────────────┨
┃ 拟收费项目及标准 │         │   学时数   │             ┃
┠─────────┼─────────┼─────────┼─────────────┨
┃   申请学分   │         │   核准学分   │             ┃
┠─────────┴─────────┴─────────┴─────────────┨
┃选题的意义及目的                                   ┃
┠──┬──────┬───┬──┬──┬──┬────┬────┬──────────┨
┃选修│  姓名  │   │性别│  │年龄│    │学历  │          ┃
┃内容│      │   │  │  │  │    │    │          ┃
┃负责│      │   │  │  │  │    │    │          ┃
┃人基│      │   │  │  │  │    │    │          ┃
┃本情│      │   │  │  │  │    │    │          ┃
┃况 │      │   │  │  │  │    │    │          ┃
┃  ├──────┼───┴──┴──┼──┴────┼────┴──────────┨
┃  │ 现在单位 │         │ 职务/职称  │               ┃
┃  ├──────┴─────────┴───────┴───────────────┨
┃  │教学管理或教学简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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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内容│      选修内容要点      │主讲人姓名│职称│单位┃
┃要点及主│                  │     │  │  ┃
┃讲人情况│                  │     │  │  ┃
┃    │                  │     │  │  ┃
┃    │                  │     │  │  ┃
┠────┼──────────────────┴─────┴──┴──┨
┃选修内容│请填写考核方式、考核内容、评估项目及标准          ┃
┃执行的考│                              ┃
┃核与评估│                              ┃
┠────┼──────────────────────────────┨
┃申请单位│                              ┃
┃意见  │                              ┃
┃    │                              ┃
┃    │ (公章)                          ┃
┃    │ 年 月 日                          ┃
┠────┼──────────────────────────────┨
┃中国执业│                              ┃
┃药师协会│                              ┃
┃遴选确认│                              ┃
┃意见  │                              ┃
┃    │核准学分: (公章)                     ┃
┃    │ 年 月 日                          ┃
┠────┼──────────────────────────────┨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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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分授予细则

  第一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分系指经以下学习活动获取核准确认的学分:
  (一)参加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必修、选修内容学习;
  (二)一个月以上的脱产专业学习、专业学位课程学习;
  (三)参加学术会议、专题报告会、出国考察、发表论文、培训、讲学、出版论著,研究性工作计划、总结和报告,调研或考察报告、阅读专业期刊等;
  (四)获得科研成果奖励或国家专利等;
  (五)国家执业药师资格标准制定、考试命题、继续教育内容遴选评审;
  (六)单位组织的业务学习;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的教育培训活动。
  第二条 学分授予程序为:
  (一)取得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学分,由施教机构在《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上确认与登记盖章。
  (二)第一条第二款至第四款、第六款、第七款学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人事教育部门或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机构负责确认与登记盖章。申请第一条第二款学分的人员,须提交当年学习考核成绩证明;申请第一条第三款的人员,须提交论文原件及相关证明;申请第一条第四款的人员,须提交成果或专利证书复印件及单位关于本人参与工作的证明;申请第一条第五款的人员,须提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和中国执业药师协会的证明;申请第一条第六款学分的人员,须提交所在单位组织业务学习的证明。
  第三条 学分核定主要根据培训内容与学时,学分计算方法一般为参加者按每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者按每1小时授予1学分。第一条第二款学分计算方法一般为参加者按每8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者按每1小时授予1学分。其他学分计算参考附表2。

  附表2: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自修内容学分授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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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 目 性 质 │      级 别 范 围 │ 学分核算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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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学术会议 │        国际性  │   8-6 │ 论文的第一作者记高分 ┃
┃   上宣读论文 │            │      │限,依次类推到第三作者┃
┃         ├────────────┼──────┼───────────┨
┃         │        全国性  │   6-4 │           ┃
┃         ├────────────┼──────┼───────────┨
┃         │       行政区级 │   5-3 │           ┃
┃         ├────────────┼──────┼───────────┨
┃         │        省 级  │   4-2 │           ┃
┠─────────┼────────────┼──────┼───────────┨
┃在学术会议上提交 │        国际性  │   6-4 │ 论文的第一作者记高分 ┃
┃ 书面论文或摘要 │            │      │限,依次类推到第三作者┃
┃         ├────────────┼──────┼───────────┨
┃         │        全国性  │   5-3 │           ┃
┃         ├────────────┼──────┼───────────┨
┃         │       行政区级 │   4-2 │           ┃
┃         ├────────────┼──────┼───────────┨
┃         │        省 级  │   3-1 │           ┃
┃         ├────────────┼──────┼───────────┨
┃         │       仅列题目 │     1 │           ┃
┠─────────┼────────────┼──────┼───────────┨
┃ 在学术刊物上发 │       国外刊物 │   10-8 │ 论文的第一作者记高分 ┃
┃  表论文、综述 │            │      │限,依次类推到第三作者┃
┃         ├────────────┼──────┼───────────┨
┃         │国际标准刊号(ISSN)或国│   8-6 │           ┃
┃         │ 家统一刊号(CN)的刊物│      │           ┃
┃         ├────────────┼──────┼───────────┨
┃         │       省级刊物 │   6-4 │           ┃
┃         ├────────────┼──────┼───────────┨
┃         │       地级以下 │   4-2 │           ┃
┃         ├────────────┼──────┼───────────┨
┃         │       内部刊物 │   2-1 │           ┃
┠─────────┼────────────┼──────┼───────────┨
┃     著 作  │        1000字  │     1 │   最高记45学分   ┃
┠─────────┼────────────┼──────┼───────────┨
┃  发表专业译文 │        1500字  │     1 │   最高记45学分   ┃
┠─────────┼────────────┼──────┼───────────┨
┃  出国考察报告 │        3500字  │     1 │   最高记15学分   ┃
┠─────────┼────────────┼──────┼───────────┨
┃出版继续教育项目 │       讲授实录者 │ 1/10分钟 │ 以成品放映时间核算, ┃
┃ 课程的录像教材 │            │      │每个项目最高记25学分。┃
┃    和幻灯片 │            │      │           ┃
┃         ├────────────┼──────┼───────────┨
┃         │      讲授与编辑者│ 2/10分钟 │           ┃
┃         ├────────────┼──────┼───────────┨
┃         │       课程编导者 │ 1/10分钟 │           ┃
┃         ├────────────┼──────┼───────────┨
┃         │      制作幻灯片者│  1/分钟 │           ┃
┠─────────┼────────────┼──────┼───────────┨
┃国家自然科学奖、 │        一等奖  │  20-16 │ 一项成果同时获多项奖 ┃
┃科学技术进步奖、 │            │      │的记最高学分。    ┃
┃ 发明奖、星火奖 │            │      │ 以第一获奖者记学分上 ┃
┃         │            │      │限,依次类推到第三获奖┃
┃         │            │      │者。         ┃
┃         ├────────────┼──────┼───────────┨
┃         │        二等奖  │  15-11 │           ┃
┃         ├────────────┼──────┼───────────┨
┃         │        三等奖  │   11-7 │           ┃
┠─────────┼────────────┼──────┼───────────┨
┃   省、部级奖 │        一等奖  │   12-8 │           ┃
┃         ├────────────┼──────┼───────────┨
┃         │        二等奖  │   10-6 │           ┃
┃         ├────────────┼──────┼───────────┨
┃         │        三等奖  │   8-4 │           ┃
┠─────────┼────────────┼──────┼───────────┨
┃   地、市级奖 │            │   6-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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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专刊 │        发 明  │    1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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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外观设计 │     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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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进修或读学位课程                   │当年最高记25学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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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组织的业务学习             │  0.5/次 │当年最高记10学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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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研究性工作计划、报告、总结             │当年最高记10学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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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专业期刊及答题│        全国性  │0.5-0.1/题│当年最高记5学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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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省 级  │0.3-0.1/题│当年最高记3学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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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专业期刊及写出学习总结3500字      │    1学分│当年最高记2学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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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执业药师资格标准制定、考试命题、    │      │当年最高记15学分   ┃
┃继续教育必修、选修内容遴选评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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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国家经委、财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关于推动国营企业技术进步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海关总署 国家经委 财政部


海关总署、国家经委、财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关于推动国营企业技术进步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5年5月16日,海关总署、国家经委、财政部

现将《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推进国营企业技术进步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务院国发〔1985〕21号)发给你们,请研究贯彻执行。现就《规定》第八项中“鼓励引进国外先进技术”中的税收鼓励政策具体规定如下:
一、文件中规定:“技贸结合需进口的整套散件,经国家经委批准后,可按国务院国发〔1984〕44号文件的规定享受减征关税、工商产品税的优惠”。对此,可按海关总署、财政部(84)署税字第350号文件的规定办理,即:成套散件进口关税减按零、部件税率征税,如零、部件在税则中未单列税率的,减按整机税率的三分之二计征;进口环节的产品税(或增值税),减按整机应纳税款的百分之六十计征。
二、文件中规定:“企业为产品创优、技术开发、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所需进口的机器设备、仪器仪表,可按国家税法规定减免进口关税和产品税(或增值税)。”据此,对现有企业为产品创优、技术开发、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所需进口的机器设备、仪器仪表,如该项目已经主管部门按国家规定批准为技术改造项目的,凡属在十四个沿海港口城市,长江、珠江三角洲和闽南三角地区经济开放区的市区、县的城关区(或经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重点工业卫星镇),以及海南行政区的,都可以免征进口关税和产品税(或增值税);在其他地区的,则按规定税率减半征税。但是,其他地区的企业为引进技术所需进口的机器设备、仪器仪表,占引进技术总金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下,也可一并予以免税。
对于商业、服务业和其他行业中进口的机器设备、仪器仪表,属于经营性的,不能按技术改造规定予以减免税。
三、文件中规定:“通信、港口、铁路、公路、机场引进的技术、设备(飞机、车辆、船舶除外),也可以享受技术改造的税收优惠待遇”。对于这部分引进的技术、设备,需经国家经委技术引进主管局审批,海关凭国家经委主管局的批准文件按本文第二条规定予以减免关税和产品税(或增值税)。
四、本通知适用于除经济特区以外的所有的地区。前发有关技术改造的文件规定与本文有抵触的,以本文件为准。
五、本通知自文到之日开始执行。在此之前已进口并按规定完税的进口货物,其税款不予退还。


李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一、简要案情
某日下午,犯罪嫌疑人李某同其兄魏某乘坐“长治——黎城”大客车返家。李与本县物资局郭某同坐双人车座。客车行至潞城段时发生故障,司机把车停下后进行修理。车上的大部分乘客下车等候。郭某下车方便时李某已不在车上,于是郭便让身后的一女乘客代为照看一下东西(食品塑料袋内装衣服及生活用品),郭某未告知内有巨款。
客车修好后,司机也没有清点一下乘客人数就继续往回开。途中李某见同座人没有在车上,座位上放置的水杯滚落在地上也无人照管,便帮忙收拾了几次。到达目的地后,李某就将散落的水杯收拾起来,提上塑料袋与其兄魏某一起下了客车。负责照看东西的女乘客以为李某与物主是一块的,也未加阻拦和询问。下车后,魏当即问李这是谁的东西,李说是同座一乘客的,不知何时已下车,可能不要了。李回到家后,打开塑料袋发现内装人民币14400元,9月12日夜,李将包内的身份证、名片、合同纸等烧毁。
当郭某方便后见客车已经走了,于是就报了案。破案后,巨款已如数退回原主。
二、意见分歧
关于李某的行为该如何定性,存在有三种不同意见:
1、李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本案中李某在客车中途停车时,明知同座乘客下车未上,也知道塑料袋系同座乘客所有,却乘其不在场时,将塑料袋偷走,完全符合盗窃罪秘密窃取的特征。故李某的行为应定为盗窃罪。
2、李某的行为构成侵占罪
《刑法》第270条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应定为侵占行为。”分析本案,李认为此物无人照看,认定是他人的遗忘物,遂下车后就拿走了该物品,李某在主观上出于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表现为非法占有,故李某的行为构成侵占罪。
3、李某的行为构不成犯罪,仅属于民法范畴的不当得利。
结合《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之规定来看,李某的行为更符合不当得利。
三、分析本案,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理由是:1、本案中李某并非积极主动地实施违法行为,只是在下车的时候,将郭某的遗留物从不负责的临时保管者眼前取走的,并未采取秘密盗取之手段,且李某也不知内有巨款。案发后李又将巨款如数退出,其行为不符合盗窃罪的主要特征。2、郭某在下车方便时,托后座的女乘客帮助照看一下物品,但对于李某来说,并不知二人有此委托关系。途中物品散落在地无人照看,李还帮忙收拾几次,在其下车时,认为物主已经不要该物品,遂拿走该物。李当时并不知其中有巨款。且案发后,李能主动退还物品,不存在拒不交出的性质,故也不能定为侵占罪。3、虽然郭某在下车时交由他人代管,但代管人对保管的财物被第三人取走时不加以说明不加以阻拦,致使李某取走了郭某的遗留物。李在回到家后,发现巨款,却没有积极寻找失主,而是将其中的身份证、名片、合同纸等烧毁,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本案中,李在代管人员疏忽的情况下所取得的利益属不当得利,应当返还。不当得利的成立应具备下列要件:1、须一方受益;2、须他方受到损失;3、获得利益与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4、须无合法根据,故其利益不受法律保护,获益人应将其所获得的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
本案中,李某虽说他有烧毁证件的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构不成犯罪,因此李某的行为应属于民法范畴的不当得利。

047600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检察院 郭海宏 冯 强
联系电话:0355-6564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