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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设计鉴定若干技术政策的意见(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7 22:36:09  浏览:82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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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设计鉴定若干技术政策的意见(试行)

铁道部


工程设计鉴定若干技术政策的意见(试行)
铁道部



遵照部党组关于设计标准、规范要体现投入产出,适应两个根本性转变的改革精神,针对当前设计鉴定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作为设计鉴定的暂行依据。
1.铁路的设计年度在现行设计规范分为近、远两期的基础上增加初期年度,初期为正式交付运营后第三年。新建铁路,其初期开站数量、货场规模及站、段配线、生产定员、生活房屋等可按初期运量和运输性质确定;对随着运输发展可以逐步扩建和改建的建筑物和设备,应按近期运
量和运输性质确定,并考虑预留远期发展的可能;对不易扩建或改建的建筑物和设备,应按远期运量和运输性质确定。
对重载线路、客运专线、既有线改造、增建二线和电气化等项目,其设计年度,仍采用近、远两期。
2.各级铁路根据不同的性质与任务,结合地形地质条件,通过多方案比选,确定不同的线路平纵断面、轨道、路基标准及相关设备,正确使用规范。
3.全线各区段运量有较大差别或运输性质有较大差异、运输要求不同时,可结合运输性质、地形地貌等自然条件,通过方案比选,分段采用不同的技术标准和设备标准。
4.Ⅰ级铁路的选线,除必须经过的控制点外,不宜迁就一般城镇而展线。
Ⅱ、Ⅲ级及合资建设的铁路,其线路径路在经济技术比较的基础上综合研究考虑。
5.重视地质选线,对地质复杂地段,通过各种勘探手段,查清地质构造、地层、岩性等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及对工程的影响,作出正确判断,选好线路方案。
地质严重不良地段,在查明不良地段范围的基础上,尽量绕避;无法绕避时,应进行多方案比选,提出切实可行的工程措施,力求根治,不留后患。
进一步加强桥、隧、路基工点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工作,尽量减少隧道围岩类别,不良地质灾害和桥梁基础的设计变更。
6.新线预留第二线时,平面位置要切实可行,必要时对二线工程作出预设计。在地形、地质复杂地段,为避免修建二线时施工与运输的严重干扰或引起较大废弃工程,应对第二线分修或双线一次建成进行充分论证。
7.既有线改造应根据运量增长的需要,分阶段地逐步加强。对各种加强方案(如技术改造、增开会越所、提高牵引重量、改变牵引动力、修建双线插入段或部分复线、修建双线、双线自动闭塞),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合理确定。
8.既有线改建和增建第二线,应尽量利用既有的建筑物和设备,拆改下来的既有设备、材料和物资实行回收,尽量在本项目内利用。
9.曲线半径的选择应由大到小通过比选,合理确定。当工程量增加不大时宁大勿小。
10.路网性干线的新建和既有线改造工程,在确定曲线半径、缓和曲线、道岔号数等要素时要考虑将来提速的可能。
11.区段站的分布应根据路网构成适应车流变化规律,结合长交路、轮乘制的推广,减少区段站设置数量,以加快机车、车辆周转,提高运营效益。
12.办理客货运的中间站的分布,应在满足能力需要的前提下,根据地区经济发展规划,设在能够形成当地经济中心的城镇附近。其设置数量要严格控制。
13.在区段站、中间站合理分布的基础上,根据通过能力和运输需要,合理分布会让站或越行站。
单线铁路的站间距离以不小于8km为宜;双线铁路站间距离以15至25km为宜。
14.路基工程要避免高填深挖,路堑边坡宜控制在30m之内,路堤边坡宜控制在20m之内,超过此限应进行平剖面优化或与修建桥隧进行比较;确实无法避免时,应切实作好边坡防护和加固工程,不留后患。
深路堑的设计要根据机械化施工的工艺特点,结合地质情况采用分层稳定和坡脚预加固处理。即随挖随护,先桩后墙,留够平台,做好排水。
15.重视路基填料选用和路基基底加固,加强路基填土压实,特别是边坡压实。平原地区路基,一般不应在两侧取土,避免形成“一条线两道河”危及路基安全。加强路堑边坡防护和支挡工程,提倡采用技术成熟的新型支挡构筑物。
16.特重型轨道应采用一级道碴。其他Ⅰ级干线一般也宜采用Ⅰ级道碴。改建既有线和增建二线,原则上扩建既有碴场;新线建设,也应优先考虑扩建符合标准的既有碴场。
必须新建碴场时,要根据材质、储量、开采条件、接轨条件进行方案比选,并可采用与地方集资方式修建多功能采石场。今后原则上不再扩建不符合Ⅰ级道碴标准的永久性碴场。
17.特大桥梁一般不再建桥头堡。中等跨度的桥梁在经过技术经济比较的基础上优先采用予应力混凝土结构。32m及以下梁跨原则上不再采用钢结构。
18.新线建设应满足国家防洪标准。既有线改造、增建二线、既有线电气化改造等工程,原则上也应符合国家防洪标准;当工程过大或改造困难时,可根据多年运营实际和水害的具体情况,逐步达标。
19.严格控制平交道口数量,当道口交通量达到国家规定且有立交条件时,可修建立交;国道、省道公路及城市干道与路网性双线铁路交叉时原则上立交。投资划分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0.线路与河渠、道路斜交,设计为板(箱)涵或框架桥时,一般应“斜桥(涵)斜做”,并尽量做斜出入口。
21.农田水网区,小桥涵不应逢渠设涵,应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合并和调正通航条件,以减少工程量。
22.长大和重点隧道,平面位置的选择要着眼于区域地质,要在综合地质勘探和大面积地质调绘基础上确定线路走向,并应根据合理工期,对施工方案、施工方法,进行多方案比选。
对小隧道群要慎重对待,要与长隧道方案作比选,一般情况下应优先选用长隧道。要继续贯彻早进晚出的原则,合理选定洞门位置。
23.应根据合理工期及出碴、通风等要求慎重设置辅助坑道,并充分发挥其地质勘探、排水和运营期间特殊需求等综合作用。
24.隧道施工设计应根据施工开挖后揭示出的地质变化,及时修正施工方案,结合施工实际调整施工方法和支护型式、参数。
25.隧道弃方应合理调配尽量利用。多余弃碴的防护处理应满足环保要求,有条件时,尽量作到造地还田。
26.认真研究编组站在路网上的分布和相邻编组站的合理分工。长大干线,应按片区范围认真研究技术站的合理分布,创造条件组织直达运输,减少技术站的数量。
27.从长远发展着眼作好枢纽总图。新线引入枢纽要符合总图要求,编组站及疏解线的建设要根据运量发展在总图规划的指导下分期实施,严格控制近期规模,以减少和推迟土地占用,节约近期投资。
对枢纽及疏解、联络线的远期用地,应按总图要求合理预留,纳入城乡发展规划。
28.枢纽改建要以扩能为主,其设施的改善宜从严控制,随运量增长逐步解决。对老设备的利用应优先考虑,对原有的合理的运输组织措施,应尽量保留利用,以免加大工程规模,尽量避免大拆大改。
29.路网性编组站逐步实现综合自动化;其他作业量较大的区域性、地区性编组站逐步实现驼峰自动化或半自动化;作业量较小的地区性编组站、区段站可采用简易的技术装备,逐步取消铁鞋制动、人工扳道和手信号。
大中型驼峰宜采用点连式调速制式;小型驼峰积极推广简易调速制式。
30.改建铁路应尽量少改动既有车站的平、纵断面,在条件受限的情况下,为避免引起较大改建工程,既有小曲线半径、小号码道岔及不危及限界要求的小股道间距,经部批准,可暂予保留利用,逐步改善。
31.枢纽主要技术站衔接方向多,股道有效长应结合各引入方向情况,合理采用长短线结合的方案。
改建铁路,延长到发线有效长时,应根据运输需要和工程实际,经过分析,延长部分车站或车站的部分股道的有效长,以节约投资。
32.枢纽地区进出站引入线、疏解线及联络线的方案注意车流径路的合理性,线路标准、钢轨类型、轨枕数量可按该线路的年通过总量确定,以节省工程投资。
33.货场建设要作好总体规划,纳入城建发展规划。
原则上一个县建一处货场,但年运量小于10万t的车站一般不建货场。
货场修建可采用多种渠道集资分期建设。
新线建设按初期运量,在货场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先修建少量设施,不配装卸机械。随着运输的发展,通过集资逐步扩大。
34.要加快改变铁路通信落后面貌的步伐。通信设计除应满足电话、电报业务外,亦应根据铁路运营管理等信息系统、各项遥控、遥测系统的信息量、技术指标及可靠性等要求,统筹安排,以满足各种信息传递的需要。
35.通信网应实行由模拟通信向数字通信过渡,根据运输繁忙程度和在铁路通信网中的地位,采用不同的标准。电话普及率按部统一标准执行。
干线铁路通信传输系统一般为光缆,容量可适当留有余地,新建交换机一般应采用数字程控交换机。
36.发展电气集中,积极采用微机联锁。
37.新建铁路及增建二线工程,按初、近期运量要求,分期采用不同标准的区间闭塞制式。
38.改扩建工程中,安排好施工程序,信号设备力求一次施工。两个(或数个)工程项目,同在一站接轨,且工期较近,宜考虑一次设计、施工。
一项工程由几个单位联合设计者,必须按工程范围,由总体设计单位统一提报完整的、相互协调的设计文件和工程概算。
39.基建工程中,利用外资采购技术设备并用内资配套的工程项目,应按正常程序报批设计及概算并落实内资配套费;其技术规格书和采购设备的种类、规格、标准、数量应符合鉴定意见;在采购过程中,凡变更鉴定意见,必须按变更设计办法报部审批。
40.新建与改建铁路,对一个铁路局管内的机车中修、车辆段修的检修能力,应统一考虑,集中修理。机车的小修、辅修由机车配属段承担,机车运用段只支配机车,不承担检修任务。
41.在推行长交路和车辆质量逐步提高的前提下,应逐步加大列检间隔和推行两检制(作始发、到达列检,不作通过列检),不再设一般列检所。
42.改革维修体制,逐步推行同一地区的工、电、水、装卸机械等系统(或部分系统)的维修、加工、电镀、仪表修理等合并成立综合维修中心,提高工效和设备利用率,减少设备、定员、房屋和投资。
43.既有站改造,如铁路有独立水源应尽量利用;如既有水源能力不足需扩容,可在考虑解决新增水源时,统筹解决既有供水不足问题,投资需按新增及既有增容水量合理分摊。
44.Ⅰ、Ⅱ级干线的电气化铁道正线接触网原则上不再设计为简单悬挂方式并采用高强度、耐腐蚀、少维修的接触网零部件以提高电气化铁路的运行可靠性。
45.双线电气化区段,供电设计是否需要具备反向行车条件,应结合能力和运量的具体情况分析确定,当需要具备反向行车条件时,其V型综合维修天窗的停电单元划分,应根据行车组织的需要、线路设备和供电设备情况,通过综合比选确定。
46.各站段工区的交通工具不再分别配置,改按投资的一定比例划给路局,由路局统筹考虑。
47.文、教、卫系统应积极稳妥的向社会化过渡。并尽量向县城以上地区集中;
有条件时尽量利用地方中学,少设或不设铁路中学;
住宅区集中的地区可暂按现行规范设小学和幼儿园,但要从严控制,可适当提高办学条件和标准;
既有线改造及增建二线工程中一般不再新建扩建铁路医院,可适当加强沿线卫生所。
48.根据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精神,对客车乘务员、货场装卸工等服务性较强的定员宜单独计列,暂可使用临时性合同工,不配生活房屋,只计列休息和部分单身宿舍。
49.房屋建设要认真作好站区总图的建筑规划设计。做到正确选址、合理分区、布局紧凑、近远期结合、节约用地。
在丘陵及山坡地的房屋及构筑物的设置,在生产性质、工艺流程和运输要求允许条件下,宜分台阶错落布置,充分利用地形,以减少土石方及基础工程量。
50.站区内道路、堆场、排水、护坡、挡墙、围墙、绿地等室外配套工程,宜尽量结合环境条件优化设计、减少建筑附属工程量。
51.严格控制各站、段办公用房面积;严格按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空调。同一地区的车务、工务、电务、水电、建筑等段、所的生产办公房屋,应就近组合,修建多层办公楼,以节约用地和辅助设施。生产、生活房屋较为集中的工区、领工区、站、段宜集中采暖,集中供水、供热,
以利环保、节能和降低工程造价。
52.随着通信、信号设备数字化、微机化,其房屋的设计不应再套用原定型图,面积要压缩,非生产房屋要控制,发展要预留。其它专业也应根据设备更新,对生产房屋的组成作相应的调整。
53.较大站区,可合资修建综合性站屋,建成后交由铁路统一管理,面积要严格控制,对地方政府要求增加的面积和提高建筑标准的部分应由地方投资。
54.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尽量将沿线小站的职工住宅,集中于县城以上铁路地区修建。
55.新建、改建铁路的生活房屋可按技术设计批准的总面积和相应的总投资拨给所属铁路局,由铁路局结合房改统筹建设,不再调整概算。
56.认真作好房屋和“三电”等拆迁调查和丈量工作。拆迁应根据设计单位的实地测绘、调查资料,或经证实的可靠资料,不得目估和委请其它单位提供数量。既有铁路房屋拆迁,需抄建筑段台账,并经现场详细核对。
57.节约土地为我国国策,各专业都要严格执行。既有用地需取得用地图并经现场核对;设计的用地应由主体专业汇总(几个设计单位承担一项工程,需由总体单位汇总),并表示在排水用地图上,以避免宽打窄用和重复征地。有条件时,可利用取土坑、弃土堆造地还田。
设计铁路用地,按近期需要一次征购。对远期规划用地,应表示清楚,报城建规划部门,予以保留控制。
58.铁路绿化,要在铁路用地界内逐步规划进行,绿化育苗要因地制宜,可利用取土坑和原有苗圃,运营后逐年完成。
59.必须加强施工组织设计,提出经济可行的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意见。根据工期要求,注意均衡生产,合理设置大临,充分考虑永临结合,减少临时工程及过渡工程费用。
60.加强现场概算基础资料的调查收集工作,力求材料供应计划切实可行,使概算编制准确,反映实际。对重点工程的施工组织,包括施工方案、步骤、劳力组织及工期、地质水文及施工条件,要详细调查,并作好方案经济比选。
61.各设计阶段均应按部颁编制办法的深度要求,编制项目总概算,并附项目总概算及综合概算汇总表。技术设计修正总概算,应与初步设计总概算进行详细对比分析。对于超出概算额的部分,应有详细说明。
62.变更设计要严格按铁路基建变更设计办法执行。Ⅰ类变更设计,由原设计单位报送变更设计文件并附工程数量及费用增减对照表,经部批准后,纳入总概算。Ⅱ、Ⅲ类变更设计,应严格控制,在备用费中解决,“九五”新项目不再考虑增加备用费。
施工图设计较技术设计增加的工程规模及工程量原则上不予承认;当地料差、电、水价差,运价差等应统一取费原则,在有关部门配合支持下加快和简化调概工作。
63.要积极采用、推广经实践证明或部鉴定的新技术、新设备,对没有经过实践的新技术、新设备经试验和论证认为可行者可在次要线路上试用,成功后再推广。为本工程需要的试验项目的立项要从严掌握。



1996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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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72号

  《关于修改〈广州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的决定》已经2012年5月7日市政府第14届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市长 陈建华
二○一二年六月十六日



广州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


(2009年8月18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发布,根据2012年6月16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推动会展业有序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的各类展览会、展销会、博览会、交易会、展示会等展会中有关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的保护。

  第三条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应当遵循政府监管、展会主办单位负责、参展商自律、社会公众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专利、商标、版权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展会知识产权的保护,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展会主办单位、参展商进行各种知识产权培训,并为其提供指导和咨询服务;

  (二)检查、督促展会主办单位、参展商自觉履行知识产权保护义务;

  (三)查处展会中发生的各类知识产权违法案件。

  前款规定的负责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的部门应当建立展会知识产权保护信息统计制度。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商标、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和协调机制。

  第五条 举办时间在3日以上,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展会,负责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的部门应当设立现场办公室或者指定联络员,接受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的行政处理请求,对符合立案标准的予以处理:

  (一)政府以及政府部门主办的展会;

  (二)在国际或者国内具有重大影响的展会;

  (三)可能发生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较多的展会。

  未设立现场办公室或者指定联络员的展会,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直接向负责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的部门提出行政处理请求。

  第六条 展会主办单位应当在与参展商签订的参展合同中约定知识产权保护条款,内容包括:

  (一)参展商应当承诺其所有的参展项目不侵犯他人在先拥有的知识产权;

  (二)参展项目如经展会主办单位认为涉嫌侵权,且参展商不能作出不侵权的有效举证的,参展商应当立即采取遮盖、撤展等处理措施;

  (三)参展项目已由人民法院作出侵权判决或者由负责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的部门作出侵权处理决定,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参展商拒绝采取遮盖、撤展等处理措施时,展会主办单位可以收回参展人员参展证件或者取消参展商当届参展资格;

  (四)与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展会主办单位应当建立知识产权备案和公示制度,将本届展会参展商备案的知识产权按类别编印成知识产权保护目录,在展会开始15日前向参展商公布。

  第八条 展会主办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展馆显著位置或者参展商手册上,公布负责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的部门接受投诉或者处理请求的联系方式和立案标准;

  (二)为参展商提供知识产权方面的宣传咨询服务;

  (三)接受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投诉,依约处理展会中发生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

  (四)应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要求,出具相关事实证明,或者为知识产权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进入展会取证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五)妥善保存展会的知识产权保护信息与资料,在展会结束后统计展会期间自行受理的知识产权投诉纠纷并进行分类整理、分析,分别报送专利、商标和版权行政管理部门;

  (六)配合负责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的部门的工作。

  展会主办单位应当设立知识产权工作机构,指派专人负责,并可以聘请相关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律专业人员参加。

  第九条 参展商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参展项目涉及知识产权的,应当准备相关权利证明材料,并且在展会开始30日前向展会主办单位备案;

  (二)在参展项目上标注知识产权标记、标识的,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规范标注;

  (三)自觉对参展项目的知识产权状况进行审查,不得将涉嫌侵犯他人在先拥有的知识产权的项目带入展会参展;

  (四)接受负责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的部门的监督、检查、处理。

  第十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就被投诉人的涉嫌侵权行为向展会主办单位投诉,展会主办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处理投诉。

  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也可以就被投诉人的涉嫌侵权行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向负责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的部门提出处理请求。

  第十一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展会主办单位提出投诉时,应当提交证明材料;展会主办单位应当及时受理并告知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被告知参展项目涉嫌侵权的,应当及时出示相关证据,作出不侵权举证。被投诉人不能作出有效举证的,展会主办单位应当要求被投诉人按照合同约定立即采取遮盖、撤展等处理措施。

  被投诉的参展项目已由人民法院作出侵权判决或者由负责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的部门作出侵权处理决定,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展会主办单位应当要求被投诉人立即采取遮盖、撤展等处理措施。

  第十二条 被投诉人拒不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采取措施的,展会主办单位应当对涉嫌侵权的参展项目拍照取证,交予投诉人,或者配合公证机关进行取证。

  被投诉人拒不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采取遮盖、撤展等处理措施的,展会主办单位还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收回参展人员参展证件或者取消参展商当届参展资格。

  第十三条 展会主办单位应当从下一届展会起连续三届拒绝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参展商参加同一展会:

  (一)拒不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采取遮盖、撤展等处理措施的;

  (二)拒不对展会主办单位认为涉嫌侵权的参展项目采取遮盖、撤展等处理措施,投诉人证明其后该参展项目被人民法院或者负责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的部门认定侵权的;

  (三)参展项目在往届展会中因人民法院或者负责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的部门认定侵权而采取遮盖、撤展等处理措施,所涉及的知识产权仍处于有效保护期内,本届展会中又继续展出同一参展项目的;

  (四)参展项目在往届展会中因展会主办单位认为涉嫌侵权而采取遮盖、撤展等处理措施,投诉人证明其后该参展项目被人民法院或者负责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的部门认定侵权,所涉及的知识产权仍处于有效保护期内,本届展会中又继续展出同一参展项目的;

  (五)有其他不配合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十四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负责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的部门提出处理请求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由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签署或者盖章的请求书,委托代理人处理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并注明授权权限;

  (二)涉及专利的,应当提交专利证书、专利公告文本、专利权人的身份证明、专利法律状态证明;涉及商标的,应当提交商标注册证明文件、商标权利人身份证明;涉及版权的,应当提交版权权利证明、版权人身份证明;是利害关系人的,还应当提交独占使用许可合同或者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等证明材料;

  (三)被投诉人基本信息,包括被投诉人的名称、所在展位等;

  (四)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出具的专利权评价报告;

  (五)被投诉人涉嫌侵权的参展项目名称、涉嫌侵权的理由及证据。

  第十五条 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五)项所称证据,涉及专利侵权处理请求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除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外,涉及方法发明专利或者是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产品的,应当提交涉及产品的配方、组分或者被投诉人所采用的方法;

  (二)涉及大型机械设备、精密仪器结构等产品的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专利,应当提交其形状、构造或者二者的结合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其他能够证明被控涉嫌侵权产品侵权的证据。

  第十六条 当事人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不得提交虚假材料。

  当事人提交的材料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形成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对公证认证的规定,并应当附带相应的中文译本。

  第十七条 负责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的部门不受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展会知识产权侵权纠纷:

  (一)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的;

  (二)专利权正处于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之中的;

  (三)专利权存在权属纠纷,正处于人民法院的审理程序或者专利行政管理部门的调解程序之中的;

  (四)注册商标被撤销或者确认无效后处于复审或者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之中的;

  (五)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十五条、十六条相关规定,未能在负责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的部门通知的期限内补充相关材料的。

  第十八条 负责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的部门在调查处理展会中发生的知识产权案件时,可以到被投诉人的展位进行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询问当事人,采取拍照、摄像、抽样等方式调查取证。

  第十九条 专利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现场办公室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符合以下条件的专利侵权纠纷:

  (一)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仅要求被投诉人停止在本届展会中的侵权行为;

  (二)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的规定;

  (三)所涉专利权已按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进行了展前备案和公示。

  第二十条 按照简易程序处理的案件,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处理请求材料的24小时内立案并送达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应当在收到材料后的24小时内进行答辩,逾期未提交答辩材料的,不影响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作的进行。

  第二十一条 按照简易程序处理的案件,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先行调解;调解不成,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被投诉人答辩期满后24小时内作出处理决定。

  处理决定应当送交纠纷双方当事人及展会主办单位,被认定侵权的参展项目应当立即采取遮盖、撤展等处理措施。

  第二十二条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处理请求的时间距离展会结束不足48小时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按照简易程序立案的案件,通过现场对比无法判断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不适用简易程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展会主办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

  (一)未在展馆显著位置或者参展商手册上公布负责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的部门接受处理请求的联系方式和立案标准的;

  (二)未向参展商提供知识产权方面的宣传咨询服务的;

  (三)未报送展会知识产权保护信息与资料的。

  第二十四条 展会主办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拒绝受理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投诉,未按照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涉嫌侵权的参展项目采取处理措施的;

  (二)经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要求,拒绝出具相关事实证明,或者拒绝对涉嫌侵权的参展项目拍照取证,或者拒绝配合公证机关进行取证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允许参展商继续参加同一展会的。

  第二十五条 投诉人提交虚假材料的,由处理投诉的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存在伪造主要证据等严重情节的,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负责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参展项目,包括展品、展板、展台、产品及照片、目录册、视像资料,以及其他相关宣传资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

关于故意伤害案件的统计分析

付海林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的不断提高,解决矛盾和纠纷的方式也悄然发生变化,但仍有少数由于法律意识的淡薄、心胸狭窄,发生纠纷或矛盾后即以粗暴的方式解决,结果使自己陷入囹圄。从本院刑庭2010年1-4月的收案情况看,共收取各类案件19件,其中故意伤害案件10件,占收案数的52.6%。
  一、案件特点
  1、邻里之间的纠纷引起故意伤害案件数量较多,10件故意伤害案件中由于邻里之间纠纷引起的多达6件。
  2、从身份上看,无业人员占犯罪总人数的绝大多数,在10件故意伤害案件的14名被告人中,无业人员就有12人,占总人数的85.7%。
  3、从文化结构看,文化水平普遍低下,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淡薄,在14名被告人中小学文化程度的有11人,占总人数的78.6%。
  4、男性是该类案件的主要犯罪主体, 14名被告人全部为男性。
  5、从伤害后果看,伤害的后果多为轻伤和轻微伤,在收案的10件案件中,被害人的伤害后果均为轻伤和轻微伤。
  6、累犯或有前科的少,多为初次犯罪。在14名被告人中只有1人曾被判处过刑罚。
  二、案件起因
  1、邻里之间的纠纷是导致发案的主要原因。邻里之间在日常生活中接触的非常多,并且多为琐事,正是由于日常交往非常频繁引发的矛盾也就相对的多一些,往往也因为一些细小的事情引发口角,但由于不能正确处理矛盾,导致彼此的积怨日益加深,往往由于一些非常小的事情而大打出手,导致伤害后果。如被告人赵某故意伤害一案,赵某与被害人孙某是邻居,两家人因砌墙而发生争执,被告人某用石头将孙某头部打伤。经鉴定,被害人孙某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
  2、为朋友壮胆乱出手而引发伤害。这类伤害案件多为社会上的无业人员。他们游手好闲,满口“兄弟情意”,成帮结伙,到处寻衅滋事。他们大多不知法、不守法、胆大妄为,不计后果。
  3、文化素养低下,法律意识淡薄是导致发案的另一个原因。文化水平的低下,接受的教育相对较少,使被告人认识事物,辨别是非的能力相对薄弱,当出现一些状况时,正确对待和控制自己行为方面表现教弱不会使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相反使用一些过激的举动,造成伤害后果,甚至出现两败俱伤的局面。
    三、案件对策
    1、公检法部门加强法制宣传力度,加强普法教育,法律宣传要克服过去那种单调、枯燥、乏味的方式,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采取看得见、摸得着、听得懂的方式,引导人们自觉学法、守法、用法、依法约束自己的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使更多的人树立较强的法制观念,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及别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2、普及义务教育,提高人民的文化素质,力求最大限度的使农民子女享受义务教育,建立健全社会、学校、法庭法制教育网络,充分发挥各学校法制副校长的作用,将普法教育课列入教学计划,增强在校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从根本上提高法律意识,强化法制观念。
  3、加强社会综合治理,运用全社会力量,共同关注,关注弱势群体,多关注农民,并采取有效措施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强化基层调解组织的职能作用,及时帮助化解家庭、邻里等纠纷,以公安机关为依托,发挥社区、居委会的自治作用,加强对社会物业人员和流动人员,个体从业人员等管理,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建立健全社会矫正制度,完善帮教措施,防止和减少从新犯罪。创造良好社会环境,大环境改善了,人们的意识也会提升。
  4、弘扬积极健康向上的精神文化。加快建立法律规范,行政监管,行业自律,技术保障相结合的文化市场管理体制,规范影视、报刊、网吧等文化经营文化,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严禁渲染色情暴力,营造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