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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法人授权书、转授权书及再转授权书(统一格式)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4:06:35  浏览:967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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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法人授权书、转授权书及再转授权书(统一格式)

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法人授权书、转授权书及再转授权书(统一格式)
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法人授权书(统一格式)
*根据《中国建设银行法人授权制度》规定,现由中国建设银行法定代表人签发本授权书。
*授权人声明
下述权限只能由总行以法人名义统一行使,除总行特别授权外,各级分支机构均不得以本机构名义自行行使:
一、建设银行各项基本规章制度的制定权和解释权;
二、建设银行企业形象设计权;
三、建设银行年报和财务年报的编制及对外公布权;
四、建设银行金融电子化标准制定权;
五、以建设银行名义出版内部发行报刊和公开发行报刊的审批权;
六、对全国范围内的贷款高风险区域和高风险行业的认定与公布权;
七、在境内外投资的决定权;
八、对外融资权(包括筹借境外商业贷款、出口信贷、政府贷款、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发行境外债券等);
九、与境外银行建立代理行关系权;
十、在境外代理行(包括国内外资银行)开立帐户权;
十一、办理融资外汇担保的审批权;
十二、开办外汇业务或扩大外汇业务范围的审批权;
十三、自营外汇资金交易权;
十四、代客外汇买卖资金交易对外平盘权;
十五、对开办信用卡业务的发卡行和外币卡收单行资格的审批权;
十六、建设银行金融债券的发行权;
十七、代理中央级部门、企事业单位在全国范围内的债券发行权;
十八、公益救济性捐赠审批权;
十九、投资、呆帐贷款及应收帐款的核销权;
二十、除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央财政主管部门规定以外的贷款的免息、减息、停息、挂息及其他收入的豁免权;
二十一、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财务状况变动表等格式的制作和解释权;
二十二、会计核算及资金清算软件的开发、修改权及启用其他会计核算软件的决定权;
二十三、开办全国银行汇票和全国联行的审批权;
二十四、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的结转、冲减权;
二十五、二级会计达标升级单位审批权;
二十六、对一级储蓄所和一级储蓄员的审批权;
二十七、委托社会会计(审计)师事务所的审批权;
二十八、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总行管理的干部出国审批权和六人以上(含六人)团组出国审批权;
二十九、对全日制学生的委托代培及组织举办全日制学历班进修的审批权;
三十、各类培训中心及各类中等学校、干校的设立和撤并权。
*授权人授权
授权人在此授予 省(区、市) 行长在 分行及辖内行依据本授权书行使下列经营管理权限:
一、业务权限:
(一)信贷业务审批权限(含等值外币)
1.固定资产贷款审批权限为 万元以下;
2.房地产信贷审批权限为 万元以下;
3.流动资金贷款审批权限为 万元以下;
4.票据贴现业务审批权限为 万元以下;
5.票据承兑业务审批权限为 万元以下;
6.信用担保业务审批权限为 万元以下;
7.进出口贸易融资业务审批权限为 万元以下;
其中:(1)信用证开证业务审批权限为 万元以下;
(2)进口押汇业务审批权限为 万元以下;
(3)进口托收押汇业务审批权限为 万元以下;
(4)出口押汇业务审批权限为 万元以下;
(5)出口托收押汇业务审批权限为 万元以下;
(6)打包放款业务审批权限为 万元以下;
8.单户授信总量审批权限为 万元以下;
9.个人小额贷款审批权
(二)同业融资业务审批权限
审批所在分行在当地同业拆借市场二级交易网中在以下范围和限度内的交易:
-------------------------------------
| | | 单笔金额 |单个客户余额 | 合计余额
| 交易对象 | 期限 | | |
| | | (万元) | (万元) | (万元)
----|------|----|------|-------|-----
| | | | |
|------|----|------|-------|-----
| | | | |
|------|----|------|-------|-----
拆出 | | | | |
|------|----|------|-------|-----
| | | | |
|------|----|------|-------|-----
| | | | |
----|------|----|------|-------|-----
拆入 | | | | |
-------------------------------------
(三)信用卡业务审批权限
1.审批所属分支行代理除发卡、授权以外的信用卡业务。其业务范围是:(1)受理客户申请,审查资信,向发卡行推荐持卡人;(2)办理客户凭信用卡存、取现金及款项划转业务;(3)发展特约商户,办理信用卡收单及款项划转业务;(4)受理持卡人查询、挂失等业务。
2.审批所在分行及所属分支行发行权在本地区使用的专用卡。
3.对信用卡持卡人透支的审批权限为:普通持卡人透支金额最高不超过 元,金卡持卡人透支金额最高不超过 元。
4.对信用卡持卡人取现的审批权限为:在本人存款余额内当日累计最高不超过 万元。
(四)存款和代理发行债券审批权限
1.对所辖分支机构开出单笔最高额度不超过 万元的存单的审批权;
2.对辖内储蓄所提取最高额度不超过 万元的备用现金的审批权;
3.代理发行最高额度不超过 万元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债券的审批权。
(五)其他业务审批权限
1.
2.
3.
4.
二、财会管理权限
(一)开办省辖银行汇票和省辖联行的审批权。
(二)在总行核定的购建指标内,对总投资在 万元以内或建行面积在 平方米以内的二级分行以下的单个自用建设项目的审批权。
(三)在总行核定的购建指标之内,对购置价值在 万元以内的单笔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审批权。
(四)在总行核批的费用计划之内,对单笔价值在 万元以内或建筑面积在 平方米之内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租赁权。
(五)对单项价值在 万元以内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处置权。
(六)对单笔损失在 万元以内的流动资产的处置权。
(七)在总行核批的费用计划之内,对单笔金额在 万元以内的装修费、宣传费的支出权。
(八)对单笔金额在 万美元(或等值其他外币)以内的外汇费用支出权。
三、人事管理权限
(一)机构调整审批权
在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范围内,拥有对科以下办事处、分理处、储蓄所、储蓄专柜设立、撤并和迁移的审批
(二)员工增减调控审批权
1.在经总行批准的年度职工增减计划内,对总行规定专业毕业生具体接收工作的审批权。
2.经总行核定批准后,对自然减员(离退休、死亡)指标和其他减员(调出、辞退、除名等)指标的使用权。
3.对辖内职工的调配权。
(三)工资基金管理审批权
1.在总行下达的工资总额内,对员工工资构成中责任目标津贴的使用分配权。
2.对全员工资的使用分配权(未经总行批准实行工效挂钩的行在填制授权书时应划掉此项)。
3.总行规定范围内的调资权。
(四)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管理审批权
1.对总行核定的辖内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的征集、支付和辖内调剂的审批权。
2.对总行核定的辖内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管理费的分配使用权。
(五)对行员参加全日制学历班进修的审批权。
四、转授权权限
被授权人可在授权权限内向所辖二级分行负责人转授权,但本授权书中的下述权力不得向下转授:
(一)授权中第一(一)1项规定的固定资产贷款审批权。
(二)授权中第一(二)项所规定的融资权。
(三)授权中第一(三)1、2项所规定的信用卡业务审批权。
(四)授权中第一(四)3项规定的代理发行债券审批权。
(五)授权中第二、(一)、(二)项所规定的开办省辖银行汇票和省辖联行的审批权及自用建设项目审批权。
(六)授权中第三(一)、(二)、(五)项所规定的人事管理权。
(七)
(八)
*本授权书中未涉及的被授权人所在行的其他法定经营业务(由当地工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中所确定的其他经营事项),被授权人可在法定范围内行使经营权。
*中国建设银行现行规章制度中有关授权的规定与本授权书不相一致的,以本授权书为准。
*本授权书经授权人签字后,于 年 月 日起生效,有效期限一年。
授权人: 被授权人:
公章: 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本格式适用于总行对一级分行的授权)
中国建设银行转授权书
(统一格式)
根据《中国建设银行法人授权制度》规定,现由中国建设银行 省(区、市)分行行长 签发本转授权书。
*转授权人重申授权人声明
下述权限只能由总行以法人名义统一行使,除总行特别授权外,各级分支机构均不得以本机构名义自行行使:
一、建设银行各项基本规章制度的制定权和解释权;
二、建设银行企业形象设计权;
三、建设银行年报和财务年报的编制及对外公布权;
四、建设银行金融电子化标准制定权;
五、以建设银行名义出版内部发行报刊和公开发行报刊的审批权;
六、对全国范围内的贷款高风险区域和高风险行业的认定与公布权;
七、在境内外投资的决定权;
八、对外融资权(包括筹借境外商业贷款、出口信贷、政府贷款、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发行境外债券等);
九、与境外银行建立代理行关系权;
十、在境外代理行(包括国内外资银行)开立帐户权;
十一、办理融资类外汇担保的审批权;
十二、开办外汇业务或扩大外汇业务范围的审批权;
十三、自营外汇资金交易权;
十四、代客外汇买卖资金交易对外平盘权;
十五、对开办信用卡业务的发卡行和外币卡收单行资格的审批权;
十六、建设银行金融债券的发行权;
十七、代理中央级部门、企事业单位在全国范围内的债券发行权;
十八、公益救济性捐赠审批权;
十九、投资、呆帐贷款及应收帐款的核销权;
二十、除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央财政主管部门规定以外的贷款的免息、减息、停息、挂息及其他收入的豁免权;
二十一、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财务状况变动表等格式的制作和解释权;
二十二、会计核算及资金清算软件的开发、修改权及启用其他会计核算软件的决定权;
二十三、开办全国银行汇票和全国联行的审批权;
二十四、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的结转、冲减权;
二十五、二级会计达标升级单位审批权;
二十六、对一级储蓄所和一级储蓄员的审批权;
二十七、委托社会会计(审计)师事务所的审批权;
二十八、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总行管理的干部出国审批权和六人以上(含六人)团组出国审批权;
二十九、对全日制学生的委托代培及组织举办全日制学历班进修的审批权;
三十、各类培训中心及各类中等学校、干校的设立和撤并权。
*转授权人声明
除授权人声明内容之外,本行所辖各级分支机构还不得自行行使下述权力:
一、固定资产贷款审批权;
二、除七日内头寸拆借之外的任何同业融资审批权;
三、代理发行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债券审批权;
四、代理信用卡业务审批权;
五、发行专用卡审批权;
六、开办省辖银行汇票和省辖联行的审批权;
七、自用建设项目审批权;
八、机构调整审批权;
九、员工增减调控审批权;
十、对行员参加全日制学历班进修的审批权;
十一、
*转授权人授权
转授权人依据总行 行长对本人的授权权限授予 行长在 市(地区)分(中心支)行及辖内行依据本转授权书行使下列经营管理权限:
一、业务权限:
(一)人民币信贷业务审批权限
1.流动资金贷款审批权限为 万元以下;
2.房地产信贷审批权限为 万元以下;
3.票据贴现业务审批权限为 万元以下;
4.票据承兑业务审批权限为 万元以下;
5.信用担保业务审批权限为 万元以下;
6.进出口贸易融资业务审批权限为 万元以下;
其中:(1)信用证开证业务审批权限为 万元以下;
(2)进口押汇业务审批权限为 万元以下;
(3)进口托收押汇业务审批权限为 万元以下;
(4)出口押汇业务审批权限为 万元以下;
(5)出口托收押汇业务审批权限为 万元以下;
(6)打包放款业务审批权限为 万元以下;
7.单户授信总量审批权限为 万元以下;
8.个人小额贷款审批权
(二)信用卡业务审批权限
1.按照总行、一级分行有关规定和授权限额审批信用卡持卡人透支;
2.对信用卡持卡人取现的审批权限为:在本人存款余额内当日累计最高不超过 万元。
(三)存款业务审批权限
1.对辖内机构开出单笔最高额度不超过 万元的存单的审批权;
2.对辖内储蓄所提取最高额度不超过 万元的备用现金的审批权。
二、财会管理权限
(一)在上级行核定的购建指标内,对购置价值在 万元以内的单笔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审批权;
(二)在上级行核定的费用计划内,对单笔价值在 万元以内或建筑面积在 平方米之内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租赁权;
(三)对单项价值在 万元以内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处置权;
(四)对单笔损失在 万元以内的流动资产的处置权;
(五)在上级行核批的费用计划内,对单笔金额在 万元以内的装修费、宣传费的支出权;
(六)对单笔金额在 万美元(或当值其他外币)以内的外汇费用支出权。
三、人事管理权限
(一)工资基金管理审批权
1.对员工工资构成中责任目标津贴的使用分配权;
2.总行规定范围内的调资权;
3.
(二)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管理审批权
1.对转授权行核定的辖内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的征集、支付和辖内调剂的审批权;
2.对转授权行核定的辖内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管理费的分配使用权。
四、再转授权权限
被转授权人可在转授权权限内向所辖下一级分支机构负责人再转授权,但本转授权书中的下述权力不得向下再转授:
1.转授权中第一(一)5项规定的信用担保业务审批权;
2.转授权中第一(一)6项规定的进出口贸易融资业务审批权;
3.转授权中第一(二)项规定的信用卡业务审批权;
4.转授权中第二项规定的财务管理权;
5.转授权中第三项规定的人事管理权。
*本转授权书中未涉及的被转授权人所在行的其他法定经营业务(由当地工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中所确定的其他经营事项),被转授权人可在法定范围内行使经营权。
*中国建设银行现行规章制度中有关授权的规定与本转授权书不相一致的,以本转授权书为准。
*本转授权书经转授权人签字后,于 年 月 日起生效,有效期限一年。
转授权人: 被转授权人:
公章: 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本格式适用于一级分行对二级分行的转授权)

中国建设银行再转授权书(统一格式)
根据《中国建设银行法人授权制度》规定,现由中国建设银行 省(区、市) 市(地区)分(中心支)行行长 签发本再转授权书。
*再转授权人重申授权人声明
下述权限只能由总行以法人名义统一行使,除总行特别授权外,各级分支机构均不得以本机构名义自行行使:
一、建设银行各项基本规章制度的制定权和解释权;
二、建设银行企业形象设计权;
三、建设银行年报和财务年报的编制及对外公布权;
四、建设银行金融电子化标准制定权;
五、以建设银行名义出版内部发行报刊和公开发行报刊的审批权;
六、对全国范围内的贷款高风险区域和高风险行业的认定与公布权;
七、在境内外投资的决定权;
八、对外融资权(包括筹借境外商业贷款、出口信贷、政府贷款、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发行境外债券等);
九、与境外银行建立代理行关系权;
十、在境外代理行(包括国内外资银行)开立帐户权;
十一、办理融资类外汇担保的审批权;
十二、开办外汇业务或扩大外汇业务范围的审批权;
十三、自营外汇资金交易权;
十四、代客外汇买卖资金交易对外平盘权;
十五、对开办信用卡业务的发卡行和外币卡收单行资格的审批权;
十六、建设银行金融债券的发行权;
十七、代理中央级部门、企事业单位在全国范围内的债券发行权;
十八、公益救济性捐赠审批权;
十九、投资、呆帐贷款及应收帐款的核销权;
二十、除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央财政部门规定以外的贷款的免息、减息、停息、挂息及其他收入的豁免权;
二十一、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财务状况变动表等格式的制作和解释权;
二十二、会计核算及资金清算软件的开发、修改权及启用其他会计核算软件的决定权;
二十三、开办全国银行汇票和全国联行的审批权;
二十四、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的结转、冲减权;
二十五、二级会计达标升级单位审批权;
二十六、对一级储蓄所和一级储蓄员的审批权;
二十七、委托社会会计(审计)师事务所的审批权;
二十八、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总行管理的干部出国审批权和六人以上(含六人)团组出国审批权;
二十九、对全日制学生的委托代培及组织举办全日制学历班进修的审批权;
三十、各类培训中心及各类中等学校、干校的设立和撤并权。
*再转授权人重申转授权人声明
本行所辖各级分支机构不得自行行使下述权力:
一、固定资产贷款审批权;
二、除七日内头寸拆借之外的任何同业融资审批权;
三、代理发行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债券审批权;
四、代理信用卡业务审批权;
五、发行专用卡审批权;
六、开办省辖银行汇票和省辖联行的审批权;
七、自用建设项目审批权;
八、机构调整审批权;
九、员工增减调控审批权;
十、对行员参加全日制学历班进修的审批权;
十一、
*再转授权人声明
除授权人、转授权人声明内容之外,本行所辖各级分支机构还不得自行行使下述权力:
一、信贷业务中的信用担保业务审批权、进出口贸易融资业务审批权;
二、信用卡业务审批权;
三、购置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的审批权;
四、对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租赁权;
五、对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处置权;
六、对流动资产损失的处置权;
七、对各项装修费、宣传费用的支出权;
八、外汇费用支出权;
九、工资基金管理审批权;
十、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管理审批权。
*再转授权人授权
再转授权人依据 省(区、市)分行 行长对本人的转授权权限授予 行长在县(市)支行(分理处)依据本再转授权书行使下列经营管理权限:
一、信贷业务权限
(一)房地产贷款审批权限为 万元以下;
(二)流动资金贷款审批权限为 万元以下;
(三)票据贴现业务审批权限为 万元以下;
(四)票据承兑业务审批权限为 万元以下;
(五)单户授信总量审批权限为 万元以下;
(六)个人小额贷款审批权。
二、存款业务审批权限
(一)对辖内机构开出单笔最高额度不超过 万元的存单的审批权;
(二)对辖内储蓄所提取最高额度不超过 万元的备用现金的审批权。
*本再转授权书中未涉及的被再转授权人所在机构的其他法定经营业务(由当地工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中所确定的其他经营事项),被再转授权人可在法定范围内行使经营权。
*中国建设银行现行规章制度中有关授权的规定与本再转授权书不相一致的,以本再转授权书为准。
*本再转授权书经再转授权人签字后,于 年 月 日起生效,有效期限一年。
再转授权人: 被再转授权人:
公章: 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本格式适用于二级分行对下一级分支机构的再转授权)



1997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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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哈尔滨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的决定》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哈尔滨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的决定》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9年1月29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认真审议了《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哈尔滨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的决定》。
会议决定:
一、批准《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哈尔滨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的决定》。
二、《哈尔滨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从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关于废止〈哈尔滨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的决定》之日起废止。
三、《哈尔滨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废止后,春节期间,哈尔滨市建城区域内可以有限制地燃放烟花爆竹。具体限制的时间、地点和可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种类由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作出明确规定。
四、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力措施,坚决制止平日随意燃放烟花爆竹现象的发生。
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对烟花爆竹的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应严加管理。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应加强对政府关于有限制燃放和平日禁止燃放的工作的监督。



1999年1月29日

青岛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2004年6月30日青岛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7月2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66号公布 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内机动车排气污染的防治和监督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是指以汽油、柴油等为燃料的汽车、摩托车、农用运输车、拖拉机、工程机械车等。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排气污染,是指机动车排气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三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公安、农业机械、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农业机械、交通等部门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数据库,建立和完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联系协调制度,研究实施专项治理方案,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管工作。

第五条 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的维修和保养,采取有效的排气污染防治措施,保证机动车排气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六条 机动车排气检测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检测标准和方法,提高检测水平和效率;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检测数据和资料。

鼓励采用先进的检测方法进行机动车排气检测。

第七条 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时,必须按规定进行排气检测。

机动车排气检测合格的,检测单位应当按规定出具检测证明;检测不合格的,检测单位应当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检测数据,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知公安或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

第八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停车场对在用机动车排气状况进行监督抽测。

第九条 建立举报奖励制度。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设立举报电话。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用机动车排气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每辆机动车处以50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按每辆机动车处以500元罚款。

第十一条 机动车所有人或使用人拒绝对机动车排气进行检测或者在检测中弄虚作假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每辆机动车处以1000元罚款。

第十二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机构对机动车排气污染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