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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即开型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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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即开型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即开型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综[2003] 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中国福利彩票发行管理中心、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管理中心:
为规范即开型彩票管理,促进即开型彩票市场健康发展,财政部研究制定了《即开型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附件:

即开型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即开型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促进即开型彩票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彩票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35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综[2002]13号,以下简称《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即开型彩票,是指由彩票机构发行的即买、即开、即奖、即兑的彩票。彩票信息存储在纸介质上的为有纸即开型彩票,其他的为无纸即开型彩票。
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销售的即开型彩票均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发行与销售

第四条 即开型彩票由彩票发行机构负责印制和发行。
第五条 有纸即开型彩票以彩票发行机构统一印制的完整彩票为有效彩票。凡出现票面模糊不清、残缺不全,兑奖区覆盖层撕刮不开,兑奖符号空白、残缺、错误、号码无法正确识别,保安区裸露,编组号不符合规定等问题的,均为无效彩票。若无效彩票已销售,彩票发行和销售机构应收回,并按购买者要求退回彩票款或另行补售相应价格的彩票。
第六条 通过计算机网络系统发行销售的无纸即开型彩票,以主数据库控制系统发出,购买者在销售终端购买后主数据库收到销售终端发出的完整数据为有效彩票。主数据库无完整数据记录的为无效彩票。
第七条 按发行销售方式划分,凡在某个固定空间和时间段以奖组形式销售的有纸即开型彩票,简称集中销售即开型彩票。采用分散零售网点连续销售的有纸和无纸即开型彩票,简称分散销售即开型彩票。
第八条 集中销售即开型彩票的游戏规则和销售实施方案,包括奖组规模、设奖方案、组织方案、宣传方案、销售时间、资金和安全管理方案等,由省级彩票销售机构报省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并报彩票发行机构备案;分散销售即开型彩票的游戏规则由彩票发行机构报财政部审核批准,销售实施方案报省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第九条 集中销售即开型彩票需提前终止或延期销售时,应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对外公告,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分散销售即开型彩票停止销售前,需由彩票发行机构报财政部批准。
第十条 彩票机构不得在已批准的即开型彩票游戏规则之外附设奖项和游戏。集中销售即开型彩票100万元以下的设奖奖组不得采取入围二次抽奖方式决定大奖。
第十一条 集中销售即开型彩票,必须取得销售所在地政府同意,并建立由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组成的销售指挥机构,内部设置销售、宣传、安全、兑奖、后勤等职能机构。
第十二条 集中销售即开型彩票的销售场所应具备开放程度高,进出道路畅通等条件。销售现场搭建的临时建筑必须牢固、安全。
第十三条 即开型彩票销售宣传要遵守国家法律,内容要真实,注重舆论正面导向。在对外公告和宣传中,必须注明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名称及文号。集中销售即开型彩票的现场主持人用语要文明规范,行为要得体。
第十四条 彩票机构组织即开型彩票发行和销售时,可按《通知》相关规定对外委托广告、宣传、组织销售队伍等业务。
第十五条 被委托单位需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
2、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不良记录。
3、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知名度和良好的社会信誉。
第十六条 以下工作和业务不得对外委托:
1、设奖方案的确定;
2、彩票的印制、保管、发放和销毁;
3、开奖器具的置备;
4、摇奖和兑奖;
5、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资金收入、结算与缴拨;
6、其它不宜委托的业务。
第十七条 彩票机构不得采用承包、转包、买断等形式对外委托彩票发行和销售业务。

第三章 开奖与兑奖管理

第十八条 集中销售即开型彩票的开奖操作过程和开奖器具必须经公证人员公证,非彩票机构人员不得参与。
第十九条 集中销售即开型彩票50元以下的奖项由销售人员直接兑付,并保留中奖彩票。每天销售结束时由彩票机构对当日销售和兑奖进行清算,对每一个销售人员兑付的奖金进行制表登记,向销售人员收回已兑奖的中奖彩票。兑付奖金的销售人员和彩票机构负责清算的工作人员必须在兑奖登记表上签字,签字后的兑奖登记表作为兑奖原始凭证入账。
50元以上的奖项集中到指定的兑奖处兑奖,由彩票机构工作人员负责兑奖并制表登记,兑奖者和彩票机构工作人员必须在兑奖登记表上签字,该登记表作为原始凭证入账。其中,1万元以上的奖项,中奖者应在中奖彩票背面签属本人姓名及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头等奖中奖者需留存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后验奖,验奖无误后,办理兑奖登记手续,中奖彩票、登记表、头等奖中奖者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均做为原始凭证入账。
第二十条 分散销售即开型彩票按游戏规则规定兑奖。由销售点兑奖的彩票,彩票机构应定期与销售点进行兑奖及资金清算,收回销售点已兑奖彩票,编制兑奖清算登记表。销售点业主及彩票机构经办人员要在兑奖登记表中签字,该兑奖登记表作为原始凭证入账。在指定地点兑奖的彩票,中奖者应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头等奖中奖者需留存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填写兑奖登记表,中奖彩票、登记表及中奖者有效身份证明的复印件均做为原始凭证入账。
第二十一条 在兑奖有效期内,中奖者提出兑奖要求,经验证和确认后,彩票机构和销售点应即时兑付,不得拖延。彩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替彩民保管未兑付的中奖彩票。
第二十二条 兑奖期在具体的游戏规则中确定,并在售票前予以公告。逾期未兑奖,按弃奖处理。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即开型彩票的返奖比例、奖池、奖级的设置等在相应游戏规则中规定。
第二十四条 按省级行政区域组织销售的即开型彩票,由省级彩票机构统一设置奖池,全国统一发行销售的即开型彩票,由彩票发行机构统一设置奖池。奖池资金由弃奖奖金,以及按规定奖组或结算周期计算的实际返奖比例低于规定返奖比例部分的资金组成。
第二十五条 奖池资金必须全部用于返奖,包括用于支付各种不可预见情况下的奖金支出风险以及设立特别奖,不得挤占、挪用。
第二十六条 集中销售即开型彩票可设置奖池,设置奖池由省级彩票机构报省级财政部门批准,并报彩票发行机构备案。不同场次的奖池资金可集中设置统一奖池。分散销售即开型彩票按不同品种分别设置奖池,不得相互挤占、挪用。彩票机构动用奖池资金需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七条 未设置奖池的即开型彩票弃奖奖金上缴财政专户,纳入公益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 集中销售即开型彩票,销售前彩票销售机构应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当期彩票销售收入临时专用账户,当期即开型彩票销售的启动资金、销售收入和销售支出等在该账户中核算。当期销售活动结束后20日内,彩票机构应进行结算,清理并取消该账户。该账户账号由彩票机构在销售前以书面形式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按省级行政区域组织销售的即开型彩票,公益金原则上实行省级集中统一缴拨,其中,集中销售即开型彩票公益金,应于销售活动结束后三周内全额缴入省级财政专户;分散销售即开型彩票公益金,应于每月10日前全额缴入省级财政专户。全国统一发行销售的即开型彩票公益金按相关资金管理办法管理。
第三十条 即开型彩票发行经费实行分级管理。各彩票机构应将属于本级使用的发行经费扣除零售(网点)代销费后缴入同级财政专户,集中销售即开型彩票应于销售活动结束后三周内上缴,分散销售即开型彩票应于每月10日前上缴。需上缴上级和下拨下级彩票机构的发行经费,由彩票机构在上述时限内按规定比例缴拨。

第五章 统计管理

第三十一条 彩票机构要有专人负责即开型彩票发行销售统计工作,统计数据要及时、准确,不得随意更改。
第三十二条 集中销售即开型彩票应于销售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编制销售报表,分散销售即开型彩票应于每月10日前编制销售报表,报表需加盖彩票机构公章和主管财务人员名章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彩票机构。
第三十三条 集中销售即开型彩票以销售结束日所在月份确定统计期,分散销售即开型彩票以销售额实际发生日期所在月份确定统计期。

第六章 印制、仓储与运输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有纸即开型彩票的版式、票面图案、规格、制作形式、包装等技术工艺指标,由彩票发行机构统一制定。
第三十五条 地(市)以上彩票机构应建立纸质即开型彩票储存专用仓库。彩票仓库应具备防火、防水、防盗、防潮、防虫等功能,并配备专人管理。库内不得存放与彩票业务无关的物品。
第三十六条 有纸即开型彩票实行出入库登记制度,出入库记录保存5年。
第三十七条 彩票储存专用仓库应设有库存明细账和台账,并按下列原则登记库存情况:
(一)彩票发生增减必须登记,记录与实物应相符;
(二)彩票按品名和编号分类登记;
(三)按时序逐笔登记,不得并笔轧差和隔日登记;
(四)办理入库业务,先入库后登记;办理出库业务,先登记后出库。
第三十八条 彩票机构应定期盘点,将库存明细账和台账与业务部门总账进行核对,做到账票相符,账账相符。
第三十九条 彩票运输主要采用铁路和公路两种运输方式,特殊情况下可以空运。铁路运输要由两人押运;公路运输使用车况良好的箱式货车,专人押运。遇有突发事件,应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保护彩票的安全。
第四十条 彩票机构调拨有纸即开型彩票,应将调拨单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和相关财政部门。

第七章 彩票销毁

第四十一条 纸质即开型彩票运输和销售中产生的废票、尾票、质量失去保障以及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彩票应定期销毁。纸质即开型彩票使用期限为自印刷之日起五年。
第四十二条 彩票机构销毁有纸即开型彩票前,需进行账务账实核对,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按省级行政区域组织销售的,由省级彩票销售机构负责组织销毁,并报彩票发行机构批准,省级财政部门、公证部门负责监销;在全国统一发行销售的,由彩票发行机构负责组织销毁,财政部和公证部门负责监销。
第四十三条 彩票销毁前,监销人员需按彩票发行机构批准的销毁数量、品种与现场待销毁彩票进行核对,清点零张数,抽点整捆票,各品种彩票抽点比例不得低于20%。核对无误后,出具公证证明并签字、盖章。如在核对中发现问题,应立即停止销毁工作,查明原因。
第四十四条 监销人员必须到现场监督销毁全过程。
第四十五条 彩票销毁可采用粉碎、焚烧、打浆等方式进行。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集中销售即开型彩票,彩票机构需在销售现场公布销售起止时间、彩票名称、奖组规模、奖组数、设奖规则和兑奖程序,销售结束后应张榜及时公布销售总额和中奖、兑奖情况。
第四十七条 财政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同级彩票机构彩票领用、库存、销售收入、返奖、兑奖、奖池、公益金和发行经费核算上缴等情况。财政部门应到同级彩票机构即开型彩票集中销售现场检查政策和制度执行情况,发现问题要立即纠正并追查原因和责任。
第四十八条 在即开型彩票销售过程中,若被委托单位发生违规行为,除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外,所有彩票机构将不得再与之合作,并将视彩票机构应负责任给予警告或罚款处罚。
第四十九条 彩票机构应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检查,积极配合检查工作,对提出的问题要及时纠正。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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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市长热线电话工作规则

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


蚌政〔2004〕98号

关于印发蚌埠市市长热线电话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蚌埠市市长热线电话工作规则》已经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九月三日


蚌埠市市长热线电话工作规则

为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拓展政府联系群众、联系基层的渠道,充分发挥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促进市长热线电话工作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则。
一、工作机构
(一)市长热线电话是受市长委托,受理人民群众通过热线电话反映的问题、提出的建议,为群众提供咨询解答服务,帮助群众排忧解难的工作机构。市长热线电话号码由3129090改为12345。
(二)市长热线电话工作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市长是市长热线电话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市长根据工作分工是市长热线电话工作的相应责任人,市政府秘书长是其日常工作的责任人。成立市长热线电话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总值班室,由市政府办公室管理。市长热线电话办公室受市长委托,负责处理市长热线电话日常工作,代表市政府领导受理群众来电,24小时开展工作。  
(三)组建市长热线电话工作网络,根据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结合各部门职能,市长热线电话工作网络成员单位是:
怀远县人民政府,五河县人民政府,固镇县人民政府,龙子湖区人民政府,蚌山区人民政府,禹会区人民政府,淮上区人民政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新城综合开发区管委会,市信访局、经贸委、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委、交通局、农委、水利局、林业局、文化局、卫生局、环保局、广电局、物价局、规划局、行政执法局、粮食局、房管局、行政服务中心、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药品监督管理局、蚌埠供电公司、省电信蚌埠分公司、蚌埠火车站、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公安消防支队、公安交警支队、公安巡警支队、120急救中心、环境监察支队、供水有限公司、公交总公司、新奥燃气公司、消费者协会、蚌埠日报社、蚌埠电视台、蚌埠人民广播电台。
今后将根据部门职能变化和群众生产生活需要,及时调整、充实市长热线电话工作网络。
(四)市长热线电话工作网络成员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为第一责任人,明确一位领导具体分管,确定一个科室直接负责,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具体承担热线电话工作任务。要设立热线值班电话,配备必要的通信设备,保证24小时专人值班。网络成员单位的热线值班电话可以是已有的特服号码,但必须赋予其值班职能。各网络成员单位值班室一律不得以传达室、保卫室或下级单位值班室代替。
(五)市长热线电话工作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1、政治素质好,组织纪律性强,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2、熟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掌握基本行政法律法规,熟悉政府或部门(单位)的主要业务工作,政策水平比较高;3、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各网络成员单位要在政治、工作、生活上关心热线电话工作人员,为做好市长热线电话工作创造必要条件。
二、工作职责
(六)市长热线电话办公室负责受理群众对政府及部门工作的意见、建议,以及对政府公务员工作作风、质量、效率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和批评;受理群众反映社会生活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受理群众对全市经济、社会事业改革和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及时向市政府领导报告群众反映的重要社情民意,做好领导批示的转办、督办、反馈工作;负责市长热线电话工作的督促、 检查、协调、指导、考核等工作;维护并运作好市政府网站“市长信箱”;办理省政府热线电话办公室转交的热线电话工作;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七)市长热线电话工作网络各成员单位负责受理群众咨询、求助和对本部门(单位)的批评、意见及建议,直接办理本部门(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对不属于本部门(单位)职责的事项,可转交其他单位处理;对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的事项,应主动与所涉及单位协商处理,协商未果的可上报市长热线电话办公室。负责市长热线电话办公室交办事项的办理、反馈工作。配合市长热线电话办公室做好影响面大,具有普遍性、倾向性问题的查办工作。配合主要承办单位做好涉及跨地区、跨部门重要事项的办理工作。
涉及党委、人大、政协、部队、法院、检察院工作职责范围的事项以及有关意见、批评和建议,建议来电人直接向有关部门反映。人民来信来访转交信访部门处理。
三、工作原则
(八)群众第一原则。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坚持把为群众办实事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衡量工作的根本标准。
(九)求真务实原则。处理问题要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效率。凡符合政策规定的要及时处理、尽快解决;条件暂不具备或暂时解决有困难的问题,要积极督促有关部门争取早日解决;超过政策规定或不合理的要求,要耐心向投诉人解释清楚,取得群众理解。
(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原则。各级各部门对市长热线电话反映属于职权处理范围内的问题,要积极采取措施认真负责地进行办理;对群众反映的重大问题、突发事件,要在采取措施处理的同时向上级报告;对市长热线电话办公室交办的工作,应按职责办理,不得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或上交矛盾。
四、工作程序
(十一)受理。工作人员在《市长热线电话登记簿》上准确记录来电人姓名、单位或地址、联系电话、来电时间和内容,并进行分类。
(十二)办理。根据受话内容和性质,办理形式分为:
  直办,对有关咨询和查问,工作人员予以直接答复;
  交办,对一般问题,及时交网络成员单位或有关责任部门(单位)办理;
  呈办,对重大突发性事件和涉及多个部门、难度较大的问题, 工作人员整理后以《市长热线电话专报》呈报市政府有关领导批示后,按批示及时交有关责任单位办理;
  (十三)反馈。及时督促有关承办单位按办理期限将办理结果向来电人反馈。对于领导批示的办理情况,要跟踪催办,并及时向群众反馈。
(十四)归档。归档范围包括:《市长热线电话登记簿》、《市长热线电话交办单》、领导批示件、反馈件,《市长热线电话专报》、《市长热线电话动态》、《市长热线电话工作简报》,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以及其它需要保存的资料。
五、工作要求
  (十五)文明受话。坚持首问负责制,全面推行文明服务用语,杜绝服务忌语。受理群众来电接话及时、态度和蔼、解释耐心。
  (十六)认真办理。快办、实办、办好各类来电,限时反馈办理情况,确保“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十七)接受监督。虚心听取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意见,主动改进工作。对群众不满意的办话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工作机制
(十八)联动机制。市长热线电话工作网络以市长热线电话办公室为龙头,以各网络成员单位为骨干,上下相通,协调联动。市政府办公室为市长热线电话工作网络的管理机关,市长热线电话办公室为工作网络的协调中枢。各网络成员单位为网络工作的责任保证和执行处置机构,必须保证值班人员准时上岗,保证通信畅通。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如社会公共安全、社会治安、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由110 社会联动服务网络受理;对其他问题,涉及两个以上地区、部门(单位)的,由市长热线电话办公室协调并明确主办单位办理,或牵头办理;对于重大突发性事件或涉及多个部门、难度较大的问题, 呈报市政府有关领导批示后,按批示及时转有关责任单位办理。市长热线电话工作网络各成员单位要积极服从联动工作安排,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市长热线电话工作网络有关单位要对城市建设与管理、城市环境保护等问题制定专项联动方案。市长热线电话办公室与蚌埠日报社、蚌埠电视台、蚌埠广播电台实行宣传联动,定期把市长热线电话工作情况和群众反映热点、难点问题处理情况通过各新闻媒体进行宣传;各新闻单位定期整理群众反映的问题,报市长热线电话办公室汇总,对办理难度较大、牵涉面广的问题,可转交市长热线电话办公室办理。
(十九)督办反馈机制。市长热线电话办公室电话交办的事项,承办部门(单位)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来电人反馈办理结果; 书面交办的事项,承办部门(单位)应当在7 个工作日内向来电人反馈办理结果,同时电话报告市长热线电话办公室;重大复杂的事项,承办部门(单位)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阶段性的办理情况反馈给来电人,一般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书面报市长热线电话办公室备案。情况复杂的,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对紧急事项的办理,要随时反馈。市长热线电话办公室要加强交办事项办理情况督办,及时掌握办理进展情况。对市政府领导批示和群众反映的重要事项,市长热线电话办公室要定期向批示人和来电人反馈办理情况。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做到“件件有着落, 事事有回音”。
(二十)分析报告机制。市长热线电话办公室每周编印《市长热线电话动态》,对来电进行归纳整理,刊载群众反映热点问题、重要信息和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市长热线电话办公室每月进行受话情况的综合分析,编印《市长热线电话工作简报》,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数量、内容及办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归纳,通报网络成员单位承办事项的办理情况,交流网络成员单位工作经验。
(二十一)考核奖惩机制
   市长热线电话网络工作情况纳入市政府目标管理和考核。考核对象为市长热线电话各承办部门(单位)、所有网络成员单位及承办人员。考核内容是:
  1、领导重视方面。建立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的领导体制。主要负责人经常检查了解热线电话办理工作情况,参与研究和处理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分管领导定期听取办话工作汇报,参与重要电话的办理和督查,主动与市长热线电话办公室衔接,定期了解基层对本部门(单位)办话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2、基础建设方面。建立健全工作机构,明确承办科室,配备相应的办公设施;明确至少1名以上专(兼)职办话人员,遇有调整及时上报备案;有较完善的热线电话实施办法(办理制度、意见);办话工作台帐、资料齐全;按时报送办话情况月报表;积极向《市长热线电话动态》、《市长热线电话工作简报》报送办理工作先进经验或典型事例;及时将本部门(单位)出台的政策、信息报送市长热线电话办公室;对电话反映较多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问题进行专题调研。
  3、办理工作方面。严格执行值班制度,市长热线电话办公室、各网络成员单位热线电话保证24小时运转。值班人员要认真做好电话记录,不得不记、漏记或错记。认真受理自接电话,无论能否解决的事项,都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向来电人反馈,反馈率要达到100%。对市长热线电话办公室交办的事项要作专门登记,及时反馈办理结果,紧急事项当日处理当日反馈,一般事项3个工作日内反馈,情况复杂、办理难度大,一时难以办结的,要将具体情况和办理进度及时反馈给市长热线电话办公室。
  (二十二)各县、区人民政府可参照建立本地区热线电话网络和工作规则。
(二十三)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妇女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妇女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鞍政办发[2010]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鞍山市妇女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六月四日

鞍山市妇女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以下简称“小额担保贷款”),充分发挥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使用效益,推动妇女创业就业工作,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做好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83号)、《关于印发辽宁省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债〔2009〕476号)和《转发关于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推动妇女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辽财债〔2009〕100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年龄在55周岁(含55周岁)以下,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进行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组织起来就业的城乡妇女。
本办法所称“微利项目”,是指家庭手工业、种植业、养殖业、修理修配(汽车修配除外)、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理发、小饭桌、小卖部、搬家服务、钟点服务、家政服务、社区卫生保洁服务、社区商业服务网点、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中介服务、咨询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
第二条 妇女小额担保贷款按照自愿申请、妇联推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贷款担保机构核准并承诺担保、经办贷款机构核贷的程序,办理贷款手续。
第三条 对符合现行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条件的城乡妇女,新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8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妇女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人均最高贷款额度10万元,总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四条 贷款期限最长为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以展期2年。
第五条 对从事微利项目的借款人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在规定期限内,可申请由中央财政全额贴息(包括利息上浮后增加的利息)。
第六条 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在规定的借款额度和贴息期限内,按实际借款额度和计息期限计算,展期和逾期不贴息。
第七条 借款人需通过专题培训,方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第八条 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借款人,需与各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办理担保手续,担保形式可采取下列之一。
(一)资信担保。财政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均可为借款人做资信担保。
(二)抵押担保。借款人可用个人产权的经营性房屋进行担保。
(三)质押担保。借款人可用有价证券等值或超值担保。
第九条 个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已婚者需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和结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离婚者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和离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户口簿原件及户口簿首页、申请人(夫妻双方)所在页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2份。
1.从事种植、养殖业无营业执照者,需村委会提供场地使用证明及创业证实材料;
2.合伙经营者需提供合伙经营营业执照及合伙经营协议书。
(四)妇联组织出具的推荐意见(主要是对申请人生产生活状况、创业项目、贷款需求和信用状况进行评估)。
(五)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份。
(六)妇女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内容包括:个人情况、贷款用途、还款计划)。
第十条 妇女小额担保贷款申办程序如下:
(一)自主创业城乡妇女小额担保贷款申办程序。
1.城镇妇女自主创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须持街道(乡镇)妇联组织推荐意见,向创业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提出申请,经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初审,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通过后,提交县(市)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
2.农村妇女自主创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可向创业所在地的乡镇妇联组织提出申请,乡镇妇联组织须对申请人进行调查,深入了解申请人的生产生活状况,并对其创业项目、贷款需求和信用状况进行评估,按照审慎原则出具贷款推荐意见,经申请人创业所在地的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审核通过后,提交县(市)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同时报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3.未成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的城区,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对申请人审查通过后,经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初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通过后,提交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
(二)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城乡妇女小额担保贷款申办程序。
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城乡妇女,可向创业所在地的县(市)区妇联组织提出申请,妇联组织须对申请人进行调查,深入了解申请人的生产生活状况,并对其创业项目、贷款需求和信用状况进行评估,按照审慎原则出具贷款推荐意见,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初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通过后,提交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
第十一条 经办贷款机构应认真履行如下职责:对贷款项目是否属于贴息项目进行审核;对贴息贷款的使用方向进行监督,确保贴息贷款用于微利项目;单独设置贴息贷款业务台账,妥善保管贷款合同及相关业务凭证,配合有关部门检查。
财政部门负责贷款贴息的审核和申报工作。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人民银行、市妇联等部门要将各级妇联组织纳入到现行小额担保贷款奖励机制进行评估考核,对基础管理工作扎实、贷款管理工作尽职、小额担保推荐贷款回收率高的妇联组织予以奖励,奖励资金用于妇联组织的工作经费补助。
第十三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妇联、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经办贷款机构要公布贷款办理条件,规范操作流程,提高小额担保贷款办理效率。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人民银行、市妇联、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电处
2010年6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