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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人民共和国和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合作委员会章程华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3-29 10:33:59  浏览:967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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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人民共和国和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合作委员会章程华

中人民共和国 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


中人民共和国和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合作委员会章程华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合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为委员会)系根据一九五五年三月二十三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合作协定第二条组成。

  第一条 委员会的任务为实现两国的科学技术合作,其内容如下:
  (一)供给有关基本建设的典型设计;各种设备和机器的制造图和计算数据;生产工艺资料如说明,配方,生产顺序等;有关科学技术方面的内部参考资料如文献、规章、章程等和工农业产品的实物样品。
  (二)通过谘询方式,在基本建设设计、地质、探矿、交通运输、实验、研究、实验和鉴定工作方面实施技术互相合作。
  (三)派遣专家和技术工人交流基本建设和生产方面的技术经验。
  (四)接受技术人员在科学技术研究机构和企业内进行考察、研究和实习。
  (五)其他的科学技术援助。

  第二条
  (一)委员会由中国组和保加利亚组组成,每组委员三人,其中一人为主席,由各方政府任免。每组设秘书一人(亦可由委员兼任)。各组人员有变动时,各组主席应相互通知。
  (二)委员会会议时,由委员会委员和秘书参加,每组出席委员不得少于两名。经双方主席许可,其他人员得以顾问或专家身份参加会议。

  第三条
  (一)秘书的职责为执行主席交办的一切工作,准备委员会的会议,负责议题和预定议事日程的及时送出,并检查督促决议的执行。
  (二)在委员会休会期间,两组秘书应保持经常联系。

  第四条 委员会每年至少开会一次,轮流在两国首都举行,会议的召开应由两组主席商定,并由会议所在国的主席和秘书担任会议的主席和秘书。
  委员会每次会议时,两组主席对上次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应提出报告。

  第五条
  (一)两组至迟应于下次会议召开前两个月,将议题的详细内容相互以书面通知。
  (二)会议期限和议事日程,应由两组秘书于开会前一周在会议所在国商定。

  第六条 委员会会议时,两组对议题获得一致意见后应制成议定书,由两组主席签字并分别送交各方政府。议定书经各方政府核准后开始生效,并由两组主席立即互相通知。

  第七条 必要时,两组主席在休会期间可以商定有关事项并先执行,但商定结果应提交下届委员会会议追认。
  经一组主席的提议,并经对方主席同意,可召集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八条 会议议定书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保文和俄文书就,中文和保文的条文具有同等效力,如对条文的解释涉有分歧时,则以俄文本为准。

  第九条 章程,议定书和同科学技术合作有关的一切资料和谈判内容,应视为机密。

  第十条
  (一)本双方友好互助的精神,接受援助的一方仅付出对方在履行义务时所支付的实际费用。
  (二)关于执行决议的费用,须按照两国关于执行科学技术合作决议的条件和规定,由接受援助一方支付。
  (三)会议的筹备和开会期间的各种费用,由会议所在国负担。
  (四)各组委员和其他参加委员会工作人员的个人费用,由派遣国负担。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双方政府核准日起生效,其修改或补充应由委员会会议通过,并应经双方政府核准。
  本章程于一九五五年十一月八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保文和俄文书就,中文和保文的条文具有同等效力,如对条文的解释遇有分歧时,则以俄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合作委员会
 中 国 组 主 席             保 加 利 亚 组 主 席
     刘瑞龙                   留·外·卡扎科夫
    (签 字)                   (签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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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和改进烟草行业教育培训工作的决定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和改进烟草行业教育培训工作的决定




行业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烟草行业教育培训有了很大发展,初步形成了以省级局(公司)、企业和培训机构为主要框架的教育培训网络体系,各级各类教育培训取得了明显成效,为推动烟草事业的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是,全行业教育培训工作也面临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是个别单位对教育培训工作缺乏足够的重视,培训方式、培训质量难以适应行业改革与发展的需要,教育培训基础建设比较薄弱,企业之间教育培训发展不平衡,等等。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2002—2005年全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纲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烟草行业教育培训工作,特作如下决定:
  一、深刻认识教育培训在烟草行业改革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切实加强对教育培训工作的领导
  1.教育培训是烟草行业一项具有战略性的重要工作。教育培训是烟草行业人力资源开发的关键环节,是提升人力资本的重要手段,是促进人才全面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源动力,也是增强企业发展能力和竞争能力的有效途径。广泛深入开展教育培训是全面提高职工队伍素质,发展先进生产力的必然要求。
  当前,烟草行业的改革与发展已进入了一个关键时期,改革与发展的任务十分繁重,要提高中国烟草的整体实力,继续保持烟草行业平稳发展,关键取决于能否提高现有干部职工素质。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强教育培训,充分利用教育培训这一重要手段和有效途径,全面提高现有干部职工素质,培养和造就一支忠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具有战略开拓能力和创新能力的高素质人才队伍。
  2.切实加强对教育培训工作的领导。各级党组(党委)要坚持党管人才的原则,大力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切实加强对教育培训工作的领导。要从战略的高度深刻认识教育培训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要把教育培训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摆上党组(党委)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要制定和落实教育培训工作规划,逐级建立责任制,加强监督检查,把开展教育培训的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任期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各级人事劳动部门要切实担负起牵头的责任,与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抓好教育培训任务的落实。
  二、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总体要求
  3.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为依据,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落实烟草系统人才工作会议精神,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以人为本和大教育、大培训的观念,明确企业培训主体地位,完善教育培训体系,创新教育培训机制,以高层次人才和三支队伍的教育培训为重点,广泛深入开展全员教育培训,为提高重点企业核心竞争力和行业整体实力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
  4.教育培训的工作原则。要紧密结合烟草行业改革与发展的实际需求,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岗位能力培训为基础,以高素质人才培养为重点,统筹规划,分级管理,分类实施,注重创新,务求实效,服务企业的原则。
  5.教育培训工作的总体要求。
  ——牢固树立“三个观念”。即:以人为本和大教育、大培训的观念;人才投入是效益最大的投入和教育培训是员工最大福利的观念;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和人人都可以成才的观念。
  ——努力实现“三个转变”。即:教育培训的重点由学历教育向岗位能力培训转变;教育培训的对象由一般员工为主向高层次人才为主转变;教育培训的方式由一般性长期脱产教育培训向针对性短期教育培训转变。
  ——务必坚持“九个结合”。即:行业主导,企业自主,培训机构参与相结合;重点培养与普遍提高相结合;企业组织培训与个人自主学习相结合;行业教育培训资源与社会资源相结合;培训与使用相结合;国内培训与国(境)外培训相结合;思想教育与业务培训相结合;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相结合;适应性培训与前瞻性培训相结合。
  三、建立和完善教育培训管理体系
  6.教育培训管理体制。建立和完善在国家局党组领导下,由国家局(总公司)人事劳动司负责牵头抓总,各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国家局(总公司)、省级局(公司)、中烟工业公司分级管理的教育培训管理体制。各级人事劳动部门要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和工作职责,抓好员工教育培训工作,努力做到分工负责、协调配合、运转高效。
  7.教育培训管理部门的职能。国家局(总公司)人事劳动司对行业教育培训工作进行宏观管理、政策指导、综合协调、建章立制和监督服务。重点负责:
  ——编制行业教育培训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抓好各类高层次人才的教育培训和涉及全行业的重大培训项目。
  ——编制国(境)外合作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国(境)外教育培训。
  ——抓好教育培训机构、师资队伍和教材建设。
  ——对省级局(公司)、中烟工业公司教育培训工作进行检查、评价和监督;对国家局(总公司)直属的教育培训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各省级局(公司)、中烟工业公司人事劳动部门要加强教育培训组织与管理,保证国家局(总公司)各项教育培训任务落到实处,重点抓好中级管理人才、技术人才和技能人才的教育培训,组织、指导下属单位开展教育培训工作。
企业要充分发挥教育培训主体作用,自主开展全员教育培训,重点抓好员工的岗位培训,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创建学习型企业。
  8.教育培训管理部门的编制和人员。省级局(公司)、中烟工业公司人事劳动部门要有1名处级干部分管教育培训,并配备1名以上专职教育培训管理干部;重点城市烟草专卖局(公司)人事劳动部门要有1名专职教育培训管理干部;重点工业企业要设立教育培训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
  四、明确教育培训的工作目标
  9.教育培训工作的总目标。全面提高员工队伍整体素质,全面提升领导人才、经营管理人才和技术、技能人才三支队伍建设的质量和水平,使之适应烟草行业改革与发展的需要。以人才资源能力建设为核心,重点培养学习能力、实践能力,着力提高创新能力。逐步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广泛开展“学习型组织”、“学习型企业”创建活动,鼓励全体员工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参与终身学习,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和环境。开展教育培训以国内为主,国(境)外培训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具体目标是:
  ——强化领导干部教育培训。重点抓好国家局党组管理干部的党校教育、理论学习和业务知识培训。每5年参加党校脱产轮训1次,每年脱产短期业务培训1周。通过教育培训,全面提高领导干部科学判断形势的能力、应对复杂局面的能力、驾驭市场经济的能力、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总揽全局的能力。培养和造就数以百计的政治坚定、理论扎实、业务精湛、具有世界眼光和战略思维的领导干部队伍。
  ——加强高级管理人员培训。重点抓好工商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后备干部的教育培训;抓好国家局(总公司)、省级局(公司)、中烟工业公司机关处级干部的教育培训。每5年参加脱产轮训1次,每年脱产短期业务培训5天。通过教育培训,全面提高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能力、决策能力、创新能力,培养和造就数以千计的具有现代管理理念,掌握市场经济规律、熟练运用管理工具的高级管理人才。
  ——提升技术、技能培训。重点抓好具有高级职称的在岗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和高级技能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每年脱产教育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12天,技术人员每5年参加继续教育3个月。通过教育培训,使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水平明显提高,知识结构趋于合理;加大高级技能人员的培训,实施行业“三年一千”新技师培训计划(即:今后3年培养1000名以上烟机设备维修、烟叶分级和卷烟商品营销等职业的新技师),使高技能人才达到持证人员总数的20%以上。培养和造就数以万计的技术精湛、技艺高超的高技术、高技能人才。
  ——有计划地组织经营管理者、高技术、高技能人才和有发展潜力的青年骨干出国(境)教育培训。
  ——实现全员教育培训。每年脱产培训40学时以上的员工要达到全员的50%。通过教育培训,明显改善行业员工文化素质、道德素质、健康素质,明显增强应对行业改革和适应市场变化的承受能力,促进各类人才的全面发展。“十一五”末,力争使行业员工文化程度普遍达到高中以上;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员工占总人数30%以上。
  五、加强教育培训的基础建设
  10.教育培训基地建设。教育培训基地建设要以行业发展和企业实际需求为前提,拓展功能,优化布局,强化管理。积极引导教育培训机构按照行业特点,组织开展特色培训,充分发挥每个教育培训机构的能动作用。
  国家局(总公司)所属的2个培训机构既要分工明确,又要相互协作。国家局党校(培训中心)教育培训重点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党校教育和政治理论学习,高级管理人才的业务培训;中国烟草总公司职工技术培训中心教育培训重点是高技术、高技能人才的技术、技能培训,中、高级管理人才的业务培训,开展职业技能竞赛。
  充分发挥企业自有培训基地的基础性作用,把企业自有培训基地建设纳入企业整体发展规划,根据企业发展战略目标和阶段性任务,开展切实有效的培训。
要对企业自有培训基地进行评估,在此基础上进行资源整合,充分发挥优势资源的作用。对那些布局不合理、特色不鲜明、办学水平不高的培训基地,要进行清理和整顿。
  各级培训机构要加强教育培训研究,深化培训模式、培训手段和培训内容的改革,增强竞争力和吸引力;要强化教育培训质量和服务意识,不断提高培训质量。
  11.培训师资队伍建设。教育大计,教师为本。要用1—2年时间,从行业内、外遴选专家学者、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特殊技能人员和现有骨干教师1000人左右,建立结构优化、专兼结合、精干高效的培训教师资源库。
  进一步加大师资培养力度。在全行业逐步推行培训师职业资格培训和认证制度,尽快做到骨干教师持证上岗。“十一五”末,培训、认证培训师1000人左右。
  进一步加强师资管理。建立培训教师聘用制度和考评制度,对培训师资实行动态管理,形成开放、联合、流动和竞争的运行机制。“十一五”期间,组织培训教师进行培训观摩比赛,选拔优秀培训教师进行重点培养,同时淘汰不称职的培训教师。实行首席培训师制度,并给予相应待遇。推行培训师资有偿使用制度,实现培训教师资源的有效利用。
  12.培训教材建设。烟草行业统编培训教材由国家局(总公司)统筹规划,并实行立项审批制度。教材开发要以满足烟草行业特色培训为依据,以岗位培训和技能培训为重点,突出科学性、先进性、针对性和实用性。
  六、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做好教育培训工作
  13.健全教育培训评价机制。坚持评价与考核相结合,完善教育培训评价标准,建立评价指标体系,改革评价方式,提高评价水平。不仅要对教育培训机构、教育培训质量等进行评价,更要着重考评教育培训实效,跟踪教育培训效果,使教育培训与人才的使用紧密结合。
  建立规范有效的教育培训激励机制。参加教育培训是员工的权利和义务,是企业给予员工的最大福利。把员工参加教育培训作为年度考核指标之一,做到培训、考核、使用和待遇有机结合。
  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加大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力度;坚持奖励与惩罚相结合,奖惩分明,实现有效激励。从明年起,每3年在全行业表彰一批教育培训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对教育培训工作差的单位要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要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技能竞赛、练兵比武、评选表彰活动,充分调动员工参加教育培训的积极性、主动性。
  14.建立和完善教育培训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论是调查教育培训需求、制定教育培训计划和组织实施教育培训,还是教育培训评估、考核和跟踪反馈,都要做到有章可循。建立健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逐步建立教育培训经费使用、教育培训学费报销、学历教育管理和师资培训、教材建设等各项制度,有条件的企业要
  逐步按照ISO10015企业培训质量标准来规范教育培训。要把各级各类人员参加教育培训的时间、方式、考评标准、奖惩办法等通过制度固定下来,严格执行,狠抓落实。
  强化教育培训评估、考核制度。组织40课时以上的培训,实施前要做到有策划、有方案,落实相关责任人,培训结束后要有总结,并及时建立员工的培训档案,培训结果要与考核挂钩。
  15.加大教育培训经费投入。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规定,按工资总额的2.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并保证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项目引进,都应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员工技术培训。
  要加强对教育培训经费的监督管理,提高使用效益,建立教育培训经费预算管理制度。教育培训经费预算由各级人事劳动部门负责编报、执行,财务、审计部门负责监督。
  鼓励企业多方面筹措资金,增加对教育培训设施和条件的投入,资助师资培训、教材开发、教育培训研究及培训机构建设。
  16.提升教育培训教学和管理手段,大力推进教育培训教学和管理信息化。要以国家局(总公司)、省级局(公司)、中烟工业公司为数据中心,行业各级培训机构为网络成员,组建烟草行业教育培训管理信息系统,建立教育培训的教学资源数据库,实现行业内教育培训资源与成果共享;要充分发挥计算机网络教学优势,逐步加大远程教育培训的比重。
  17.加大教育培训宣传力度。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教育培训工作。要在国家局网站上开办教育培训专栏,发布、交流行业教育培训情况,定期通报举办培训班等教育培训信息,及时、动态地反映烟草行业教育培训工作状况。
烟草行业开展教育培训要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烟草系统人才工作会议精神,真正把人才资源当作最重要的战略资源,以人才资源能力建设为核心,充分调动和发挥各部门、各单位以及全体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加大教育培训工作力度,在全行业掀起一个教育培训工作的新高潮,多出人才、快出人才、出好人才,为烟草行业持续、健康、平稳发展贡献力量。






二〇〇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盐野宏 东京大学名誉教授

值此东亚行政法学会第9届学术大会召开之际,能够得到发表基调演讲的机会,我深感荣幸。
  我想大家对在日本(名古屋)举行的本学会第5届大会上由原最高法院法官园部逸夫所作的基调演讲还记忆犹新吧。按照日本式的顺序,我认为,本次基调演讲理应由为本学会的创办做出贡献的室井力教授来担当。可是,由于室井教授早年仙逝,这个顺序也就无法遵守,这样,我也就不得不登上讲台了。在此,让我们重温室井教授为本学会之创立及其运营所做出的巨大贡献,并再一次向室井教授表达我们的谢意。
  一提到基调演讲,我想大家更多地是希望听一些介绍有关围绕当时的共同课题而开展的基本考察。不过在本学会上,除了主题之外,还会谈一些有关行政法学的发展现状、基本课题等内容,这种方式似乎已经成了惯例。我也曾想按照这个思路来进行我的演讲,但是在第5届大会上由园部先生所作的演讲,已经对日本行政法学的历史发展过程、当前存在的问题等进行了全面而准确的总结。之后尽管在日本出现了一些新动向,例如修改行政事件诉讼法和行政程序法、地方分权等,但我预计,对这些问题在接下来的个别报告中会有所涉猎。
  因此,在此我想介绍一个目前受到日本行政法学界关注且与这次大会的两个题目(地方政府的作用和行政控制)多少有些关联的案例,并通过这一案例阐述若干在各国行政法学上具有一定共性的问题。
  一、研究素材—神奈川县企业税案
  在日本,企业除了要缴纳作为国税的法人税之外,还负有缴纳县税即地方税法上以法定普通税的名义规定的法人事业税的义务。神奈川县由于财政窘迫,于2001年制定了企业税条例。但是这种企业税与法人事业税不同,它不是由地方税法直接规定的法定税,而是根据地方税法上允许地方公共团体在符合一定.的必要条件下独自制定的法定外普通税。
  具体而言,法人事业税在计算法人所得时,允许将该年度之前的亏损以结转的形式处理亏损。因此,有可能出现企业年度决算盈余却不用交法人事业税的情况。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企业税不允许结转扣除亏损,而以计算出的年度所得金额为基础对企业征收3%的税金。
  对企业而言,用结转亏损处理的办法可以不用交法人事业税,但是如果单年度出现盈余的话却必须缴纳企业税。于是神奈川县的一个企业,以规定企业税的条例违反地方税法为由提起诉讼。由于一审判定原告胜诉(横滨地方法院2008年3月19 日判决《判例时报》第2020号第29页),而二审神奈川县反败为胜(东京高等法院2010年2月25日判决《判例时报》第2074号第32页),于是企业三审上诉到最高法院,目前正等待着最高法院的判决。
  二、框架法(准则法)与基本法
  在神奈川县企业税案(以下简称为“企业税案”)中,争议是围绕着该县的企业税条例是否违反地方税法而展开来的。两者不是法律与委任命令的关系。地方税法规定的是地方公共团体在制定税务条例之际的基准,与有关委任立法的审查方法无关。也就是说,地方税法在尊重地方公共团体财政自主权的同时,为了防止税制因地方团体不同引起居民的税负显著失衡,而以国家法的形式设定了统一的基准或界限。这与宪法上的保障地方自治的原理并不相悖。学术界在表现上述地方税法的性质时,采用了准则法、基准法、范围法、框架法等术语,但用法至今尚未统一。在此,我暂且采用能够如实地反映了其性质的“框架法”这一用语。地方公务员法、地方财政法也同样属于框架法。尽管地方自治法也可以被定位为基本法,但其中却包含了许多具有框架法性质的规定。因此,有关地方自治的通则性法典即地方自治法属于框架法的范畴,其作为日本法体系的一个类型,成为行政法研究的对象。关于框架法,在日本就其本身的研究尚未深入开展,以下暂且就其中若干问题加以说明。
  (1)尽管框架法被解释为主要是规范国家和地方公共团体关系的法,但是我们也可以把它理解为规范在与国家关系中享有自治权的团体和国家间的基本关系之法。例如,在日本,因为国立大学也享有宪法上自治权之保障(宪法第23条),所以也可以将规范国立大学之组织和运营的国立大学法理解为这样的一种框架法。
  (2)框架法具有两个不同的功能:一个是作为国家法的框架法,其只提出有关某种制度的基本框架,至于具体的规定,则交由地方性法规来规定。因此,在与地方公共团体的关系上,它具有保护地方自治的功能。另一个是,框架法从保护超越个别地方公共团体之利益(也可称之为国家性的利益)的角度出发,给团体的活动规定了一定的界限,所以在与地方公共团体的关系上其具有参与地方自治的功能。这一点,从框架法的性质来看,与其说这是框架法本来的功能,莫不如说是一种派生功能。可是,不管是地方自治也好,还是大学自治也罢,当宪法上关于保障自治权的广度及深度的界定不明确时,在框架法这种形式下,国家的利益或意志有可能优先[1]。
  (3)企业税事件为检验这两种功能相互冲突的情况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平台。具体地说,地方税法在列举了地方公共团体可以课取10种法定税(第4条第2款)的同时,另外也允许地方公共团体可以课取其他普通税(法定外普通税)(同条第3款)。被告神奈川县重视作为框架法的地方税法之保护地方自治功能。与此相对的是原告企业强调的是地方税法所规定的界限。当然,这样的主张是因为出于有利于企业利益之考虑。
  (4)我认为,像这样的问题是会随着地方政府职责重要性的增大,而必然产生的普遍现象。实际上德国法的“Rahmengesetz”在日本也是广为人知的法形式。例如在“Rahmengesetz zur Vereinheitlichung des Beamtenrechts, Hochschul-rahmengesetz”当中,先用联邦法规定官吏法、大学法的大框架,然后由各邦在该框架内制定具体的规定。在这一点上,它与日本的公务员法等法律相似。德国的“Rahmengesetz”有时也被翻译成基准法、框架法、准则法等。但是,“Rahmengesetz”在各自具有固有的立法权限之联邦制度下,承担着调整联邦法与邦法关系的作用,与规范国家和自治体之关系的日本法中的框架法在前提上有所不同。除了翻译用语本身有待商榷外,也因2006年联邦宪法的修改而被废止。但是,我希望当我们探讨如何调整政府间立法权限关系这一具有普遍意义的课题时,能够关注德国“Rahmengesetzgebung”的理论与实务状态。这可以为加深我们的讨论提供丰富的信息。
  (5)在日本,除了框架法之外,还存在着许多带有基本法名称的法律。尽管其内容多种多样,但基本法一般不具有直接规范国民、企业、地方公共团体等的规定。不管是消费者基本法,还是犯罪被害者等基本法,在大多数的情况下,基本法除了规定法律之目的、基本理念、国家和地方公共团体的责任与义务之外,有的还规定企业和国民的责任与义务。其中,甚至还包含着一些类似于道德规范性质的规定。因此,基本法并不是制定法律规范(Rechtssatz)。在这一点上,尽管其与框架法有相似之处,但在另一方面,却与为自治体立法作用制定法的界限的框架法相异。因此,基本法虽然采取了法律的形式,但却与西欧法中的法律规范的性质不同。实际上,在西欧各国既不存在带有基本法名称的法律,也不存在内容上与日本法的基本法相对应的法律。此外,德国的“Grundgesetz”在日本被翻译为基本法,可是自不待言它是宪法法典,与按照通常的法律制定程序一样制定的日本基本法在性质上是不同的。对此问题在此暂且不进行深入讨论。就我所知,与西欧法里不存在基本法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世界上除日本之外,承认基本法之存在的,还有韩国和台湾 [2]。
  我们是把这种现象看作东亚特有的现象,还是把它视为作为以法律的形式来表达国家意志的方式,超越了东亚而成为现代国家具有普遍性的现象?从行政法学的角度来说,这个问题与今后框架法的发展一样,是非常值得关注的命题。
  三、行政法总论与各论
  在日本,企业税案是按照行政事件诉讼之一撤销诉讼来处理的。由于在日本不存在租税法院,所以有关租税的诉讼也与通常的行政事件一样服从同一法院的管辖。可是,在税务诉讼理论当中,存在着与诸如处分性论、举证责任论等通常的行政诉讼不同的论点,因此在日本有关税务诉讼理论的议论相当活跃。而且,从租税实体法的层面来看,由于存在着很多大大超出行政法一般理论范围的论题,所以现在租税法已经从行政法学中独立出来而成为租税法学的研究对象。在行政法体系中,区分行政法总论与行政法各论之意义,还有行政法各论之存在的意义等问题,以前在日本已经有过探讨 [3]。因此在本报告中,我以企业税案为素材,仅就租税论和行政活动一般论的关系这一问题加以考察。
  依我个人的观点来看,企业税问题的关键在于:法人税及法人事业税在本质上附带有扣除结转亏损的制度,而作为否认此制度的结果而登场的企业税,它到底有没有超越框架法之地方税法所定的界限呢?其中扣除结转亏损制度在法人税法上应该如何定位这一问题正是作为租税实体法的租税法学、进而是财政学的研究对象,在此没有行政法一般论置喙的余地。尽管如此,那么我们是不是就可以说这个案件与行政法学毫无关联了呢?其实绝非如此。首先在法人税及法人事业税与扣除结转亏损制度的关系方面,在此暂且不论其在租税法和财政学上是否已经有明确规定,而当其间的关系并非明确之际,我想不管是站在哪个立场上,都有必要就法律的不足之处进行补充与探讨。到那时,有关于保障地方自治密切相关的框架法之性质以及存在于其背后的自主财政论等争论,将会成为很大的论点。此外,在企业税案件中,在原告的主张与被告对其的反驳之中,也就诸如法律与条例的关系、比例原则、平等原则、适用违宪等有关行政活动在公法上的各项原则进行了讨论。就租税事件是行政事件而言,宪法、行政法的基本原理是如何实现的这个问题,是宪法和行政法学的重要关心所在。换言之,一般行政法的基本原理在个别具体的行政过程中是否具有效力,这一点将要受到验证。对此,企业税案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很好的事例。
  另外,尽管在企业税案中没有被提及,在日本,有关在行政法总论中占有重要地位的行政调查的研究经历了如下的变化:先是在税法学领域以涉及税务调查与人权保障之关系的最高法院判决为素材,进行了深入地研究。之后以吸收其研究成果的形式,从前被视为即时强制之一的税务调查,现已作为行政调查逐渐地被行政法总论所接纳 [4]。
  是应该称之为行政法各论还是特殊法,抑或作为独立法加以整理呢?尽管这个概念问题尚有待今后的探讨,但是在此必须注意的是:个别行政法领域与行政法总论是密切相关相互依存的。我认为无视个别行政法领域的特殊性而固执行政法的传统理论,这种做法并不符合利益错综复杂的现代行政。反之,也不能因为过于强调个别行政法领域的特殊性,而歪曲了现代法的基本原理。
  四、理论与实务
  在企业税案中引起议论的不仅是地方财政学、租税法学,还有公法学上所形成的一般理论。这是因为企业税这个主张本身来源于以财政学、税法学等学者为骨干的研究会之报告。原告和被告间的理论斗争也是围绕这个研究报告的成果而进行的。当时,很多税法、行政法、宪法学者分成原告和被告两方,分别向法院提交了意见书。这也是企业税案的特色之一。二审判决具体列举了提交意见书的学者姓名,此举也是没有先例的(在二审阶段原告方(被上诉人)意见书7份,被告方(上诉人)10份)。这如实地反映出法院认为本案的争点是需要慎重斟酌的难题。
  法律学者应当事人的请求撰写意见书之举,在日本并非少见。据说在德国也常有法律学教授就与具体诉讼的关系而撰写“Gutachten”的,有时甚至将其作为著作公开发表。
  事实上意见书在裁判过程中到底发挥了什么样的作用?对此我不太清楚。不过据传闻,似乎因法院或法官而异。法律学者并非只局限于在事后撰写一些理论性和体系性的论文、进行判例评释或判例解说。在现实的诉讼中,他们从自己的理论立场出发就案件发表意见之举,起到了沟通理论与实际之作用,是值得给予积极评价的。特别是在现代型诉讼当中,当政策论和解释论相互关联区分不清、或是利益错综复杂之际,意见书就更有其存在的道理了。从这个意义上讲,企业税案作为学者们也参与其中的现代型诉讼,虽不多见却是具有一定普遍性的现象。另一方面,由于意见书是应诉讼当事人的委托而做成的,因此应该注意避免自己的理论受到委托人意愿的左右。
  五、结语
  光阴似箭,日月如梭。从我出席东亚行政法学会第1届学术大会算起,一转眼已经15年了。其间,我们从两年一度的学术大会上可以清楚地看到:各国在完善行政法制度、加强行政法研究的双方面都取得了显著的发展。另外,东亚自身在经济交流、社会交流领域发生的变化也是惊人的。也许法文化交流注定落后于其他文化的交流。但是东亚各国肩负着相同的使命,即必须同步解决如何使现代法落地生根和怎样应对当代法的课题,在这一点上,东亚的相同之处甚多。如果承蒙您把我今天的发言也作为其中的一个例子的话,我将感到非常荣幸。



注释:
[1]参见?c野宏「地方公?赵狈ㄖ皮?溥w—法制定60周年を迎ぇて」地方公?赵痹卤 2010年11月号18页注(13)。
[2]?c野宏「基本法について」,『日本学士院纪要』63卷1号(2008年)20页以下。
[3]?c野宏「行政法の对象と??臁梗?980年),?c野宏『公法と私法』(有斐阁1989年)247页以下。
[4]?c野宏「行政法の对象と??臁梗?980年),?c野宏『公法と私法』(有斐阁1989年)247页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