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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协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2 04:21:47  浏览:899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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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协定

中国 亚洲开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协定


(普通业务)(中国投资银行项目)
(签订日期1987年11月9日 生效日期1988年2月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借款人”)与亚洲开发银行(以下简称“亚行”)于一九八七年十一月九日签订贷款协定。
  鉴于:
  (A)借款人已向亚行提出用于本贷款协定第3.01款中所述项目的贷款申请;
  (B)本项目将由中国投资银行(以下简称“投资银行”)执行。借款人将本着这一目的,按亚行满意的条款和条件,把本协定所规定提供的贷款资金,发放给投资银行;
  (C)根据上述条件,亚行已同意按本协定以及亚行与投资银行同日签订的项目协议书中所规定的条款和条件,从银行普通资金中向借款人提供一笔贷款;
  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贷款规则;定义
  第1.01款 1986年7月1日亚行颁布的《普通业务贷款规则》中的所有条款均适用于本贷款协定,应视同已全部载入本协定,具有同等效力;但受本贷款协定附件一中所列修正条款的制约。(以下把所修订过的《普通业务贷款规则》简称为“贷款规则”)
  第1.02款 贷款规则中已给予明确解释的一些术语,在贷款协定中无论何处使用时,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其词义均按贷款规则的定义解释;下列新增述语则具有以下词义:
  (A)“章程”系指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四日经借款人的国务院批准的并可随时予以修改的《中国投资银行章程》;
  (B)“投资银行”系指中国投资银行,它是按照章程而成立的一个国营企业;
  (C)“中技公司”系指已建立的隶属于借款人的对外经济贸易部的中国技术进出口公司;
  (D)“开发战略说明”系指在一九八六年七月经投资银行董事会批准并可随时予以修改的《中国投资银行开发战略说明》;
  (E)“贷款办法”系指一九八三年四月二日经借款人的财政部批准并可随时予以修改的《中国投资银行贷款办法》;
  (F)“业务方针说明”系指一九八六年七月经投资银行董事会批准并可随时予以修改的《中国投资银行业务方针说明》;
  (G)“项目执行机构”系指在贷款规则所规定的目的与含义的范畴内,负责执行本项目的投资银行;
  (H)“合格企业”系指投资银行拟对其发放或业已发放分贷款的一个企业;
  (I)“合格项目”系指一个合格企业利用一部分贷款的资金而实施的一个特定开发项目;
  (J)“分贷款”系指投资银行使用本贷款的资金已发放或拟发放给一个合格企业用于一个合格项目的贷款;
  (K)“子公司”系指其大部分已发行的有股票权的股票或其他财产已为投资银行或由其一家或数家子公司所拥有或有效控制,或由投资银行与其一家或数家子公司所拥有或有效控制的任何一家公司;
  (L)“附属贷款协议书”系指借款人与投资银行按照本贷款协定第3.02款所签订的协议书;
  (M)“补充规定”系指在一九八二年十月六日经投资银行董事会批准并可随时予以修改的《中国投资银行章程补充规定》;
  (N)“人民币”系指借款人的货币。
  第1.03款 贷款规则第2.01款(27)中的“汇率风险总库制度”,系指银行的由其各个借款人的贷款分担汇率风险的制度。该制度详载于一九八三年一月一日颁布的《汇率风险总库制度施行规定》。

  第二条 贷款
  第2.01款 亚行同意从其普通资金来源中,向借款人提供以各种货币计算、总额相当于壹亿美元($100000000)的贷款。
  第2.02款 借款人应根据贷款规则第3.02款的规定向亚行交付利息。
  第2.03款 (a)借款人将每年按0.75%的比率缴纳承诺费。自贷款协定签署之日的第六十天开始计收承诺费,承诺费的征收将根据贷款额计算(贷款额减去不断提取款额后剩下的部分),具体如下:在第一个十二个月中,对15000000美元征收;在第二个十二个月中,对45000000美元征收;在第三个十二个月中,对85000000元征收;之后,则对贷款全额征收。
  (b)如果发生取消贷款,首先从未征收承诺费的贷款额中减掉取消贷款额;如果取消贷款额超过未征收承诺费的贷款额,则从未征收承诺费的贷款额中减去超过的部分。
  第2.04款 如果根据贷款规则第5.02款要求亚行承诺特别承付款项,则借款人应按百分之零点七五(0.75%)的年率,对尚未提取的该特别承付款项的本金,向亚行按时交付费用。
  第2.05款 贷款的利息和其它收费应每半年交付一次,在每年的六月十五日和十二月十五日交付。
  第2.06款 (a)借款人应根据本贷款协定附录二所规定的分期还款时间表,偿还从本贷款帐户中已提取的贷款本金。
  (b)除非借款人和亚行另有协议,适用于每笔分贷款的该分期还款时间表应:(1)不超过十五年,包括不超过三年的宽限期在内,从按项目协议书第2.02款(a)或(b)段的规定而批准或授权从本贷款帐户中提取该笔分贷款之日起计算;(2)规定出每半年大致相等的本金加利息的合计偿付额。

  第三条 项目的说明;贷款资金的使用
  第3.01款 本项目系指投资银行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些特定开发项目提供资金,由投资银行给企业发放贷款,用于发展生产。所有这类贷款的发放,必须符合章程、补充规定、业务方针说明、开发战略说明和贷款办法的规定。
  第3.02款 借款人应同投资银行签订一项附属贷款协议书。除了别的内容外,该协议书必须包括将本贷款资金转贷给投资银行、本项目的执行以及借款人的相应权利等。该附属贷款协议书在形式、条款和条件上应为亚行所接受,并不妨碍和限制本贷款协定所规定的借款人的义务。
  第3.03款 (a)可以从本贷款帐户中提取本贷款款项,用于支付申请提款的合格项目所需货物及劳务的合理的外币费用,但应符合项目协议书的规定。
  (b)除非亚行另行同意,从本贷款中所提取的每一笔款项,只能供向申请从本贷款帐户提款的合格企业发放分贷款之用,并应将申请提取的贷款款项,悉数用于支付该合格企业为实施其合格项目所需货物和劳务的外币费用。
  (c)除非亚行另行同意,所有用本贷款的资金支付的货物和劳务,必须按本贷款协定附件三中的条款进行采购。
  第3.04款 根据贷款规则第8.03款的规定,从本贷款帐户中提款的终止日为从生效日(或借款人与亚行可随时商定的其它日期)起满四年的那一天。

  第四条 特别契约
  第4.01款 (a)借款人应敦促投资银行按照健全的金融、管理、财务和营业实践及开发战略,勤奋而有效地执行本项目。
  (b)在本项目的执行过程中,借款人应履行在本贷款协定附件四中规定适用于借款人的全部义务。
  第4.02款 借款人应向亚行提供或督促有关方面向亚行提供其合理要求的一切报告和信息,包括:
  (1)本贷款、贷款资金的使用及其有关的管理服务工作;
  (2)本项目的情况;
  (3)合格企业、合格项目及分贷款的情况;
  (4)投资银行的行政管理、经营和财务状况;
  (5)借款人的国内金融和经济情况以及借款人的国际收支状况;
  (6)与本贷款的目的有关的其它事项。
  第4.03款 借款人应允许亚行的代表检查任何合格企业,任何合格项目,用本贷款采购的货物以及投资银行保存的任何有关记录和文件。
  第4.04款 借款人应采取必要的一切行动,包括提供必要的资金、设施、劳务和其它资源,使投资银行能够履行其在项目协议书中所承担的义务。借款人不应采取或允许采取任何妨碍履行这些义务的行动。
  第4.05款 (a)借款人应遵循附属贷款协议书中的规定行使其权利,藉以维护借款人和亚行的利益,并实现本贷款的目的。
  (b)未事先征得亚行同意,不得转让、修改、废除或放弃附属贷款协议书中所规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第4.06款 (a)借款人和亚行双方都认为,在对借款人资产行使留置权方面,亚行之外的外债债权人不应享有超过本贷款的优先权。为此,借款人承诺:
  (1)除非亚行另行同意,如果以借款人任何资产建立为任何外债作担保的任何留置权,此留置权应根据实际情况,平等地、按比例地保证本贷款本金、利息和其它收费的偿还;
  (2)借款人在建立或允许建立此种留置权时,将对此作出明文规定;但是,如果由于宪法方面或其它法律方面的原因,借款人不能对所属任何政治部门或行政部门的资产建立的任何留置权作出上述明文规定时,借款人应及时地和无条件地用符合亚行要求的其它资产建立相等的留置权,来保证亚行贷款的本金、利息及其他收费。
  (b)本款(a)项的各项规定不适用于:
  (1)在购置某项财产时,纯粹为了担保偿付其价款而建立的任何留置权;
  (2)在正常银行业务中产生的留置权,以及为期限一年以内的债务作担保而产生的任何留置权。
  (c)在本款(a)项中所使用的“借款人资产”一词,系指借款人的任何政治部门或任何机构的资产,以及任何这些政治部门的任何机构的资产,包括中国人民银行的资产和任何其他行使借款人中央银行职能的机构的资产。

  第五条 中止;提前偿还
  第5.01款 根据贷款规则第8.02款(1)的要求,现补充规定下列可中止借款人从本贷款帐户提款的权利的情况。
  (a)投资银行未能履行其在附属贷款协议书中承担的任何一项义务。
  (b)发放给投资银行的任何一笔贷款的任何一部分本金,其原定偿还期为一年或超过一年,但根据这笔贷款的合同或为这笔贷款而立的担保书的规定,由于任何违约的原因,需在偿还期前提前偿还。
  (c)章程、补充规定或贷款办法或任何规定被以任何方式废除、中止、修改、撤销或放弃,依银行的合理意见,也将或可能对投资银行执行本项目或履行其在项目协议书中所承担的任何义务的能力产生实质性的不利影响。
  第5.02款 按贷款规则第8.07款的要求,补充规定提前偿还的下列情况:
  本贷款协定第5.01款所列举的任何一种情况已经出现。

  第六条 生效
  第6.01款 按贷款规则第9.01(f)款的要求,规定下列情况为本贷款协定生效的附加条件:
  (a)借款人的国务院已经核准本贷款协定;
  (b)其形式和内容上都使亚行满意的附属贷款协议书,已由借款人和投资银行正式签署,一俟本贷款协定生效,附属贷款协议书便可完全生效,其条款对双方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6.02款 按贷款规则第9.02款(a)的要求,向亚行提供的法律意见书应包括以下附加内容:转贷协议书已由借款人和投资银行正式批准或认可,并以借款人和投资银行的名义签署并送达,因而该协议书的条款对借款人和投资银行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一俟贷款协定生效该协议书即可生效。
  第6.03款 按贷款规则第9.04款的要求,确定本贷款协定签订后第九十天为本贷款的生效日期。

  第七条 授权
  第7.01款 借款人指定投资银行为其代理人,以便投资银行可按本贷款协定第2.06、第3.03和第3.04各款及贷款规则第5.01、第5.02、第5.03、第5.04和第5.05各款的规定,采取需要采取或允许采取的任何行动,或签订需要签订或允许签订的任何协议。
  第7.02款 投资银行根据贷款协定第7.01款的授权而采取的任何行动或签订的任何协议,都应对借款人具有完全的约束力,并与借款人采取的行动或签订的协议具有同样效力。
  第7.03款 根据贷款协定第7.01款授与投资银行的权利,经借款人事先通知亚行可予以撤销或修改。

  第八条 其他规定
  第8.01款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为贷款规则第11.02款所要求指定的借款人代表。
  第8.02款 根据贷款规则第11.01款的要求,兹确定以下地址:
  借款人方面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西城区三里河
  中国人民银行
  电报挂号:RENMINBANK,BEIJING
  电传号码:22612 PBCHO CN
  亚行方面为:
  菲律宾
  马尼拉
  789邮政信箱
  亚洲开发银行
  电报挂号:ASIANBANK,MANILA
  电传号码:
  23103 ADB PH (RCA)
  40571 ADB PM (ITT)
  63587 ADB PN (ETPI)
  双方业已通过其各自正式授权代表,于本协定约首所载日期,以各自的名义签署本贷款协定,并将其送交亚行主管部门,以昭信守。
  注:附件一、二、三、四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亚洲开发银行
   授权代表                 行长
    陈慕华                藤冈真佐夫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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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审不能规避“上诉不加刑”

杨涛


瘫痪在床的河北省高阳县农民董克强没有想到,儿子董亚洲负气出走后竟会卷入到抢劫团伙,并因此于2000年8月6日被捕入狱,随后判了死缓。董克强以儿子被捕时并未满18周岁为由提起上诉,二审发回重审。然而,令他始料未及的是2003年3月25日,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重新开庭审判,判决董亚洲死刑。 (《中国青年报》5月14日)
死缓相对于死刑,尽管不是一种独立的刑种,只是死刑暂缓执行的一种方式。但是,被判处死缓与被判处死刑的罪犯命运是不可同日而语,被判处死缓的罪犯只要在二年考验期没有故意犯罪就可减为无期徒刑。然而,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检察机关并没有抗诉,仅仅是被告人以被捕时未满18周岁提起上诉,就在二审发回重审时,将对董亚洲的死缓判决改为死刑,这是对被告人上诉权的粗暴侵犯,也是有违刑事诉讼中“上诉不加刑”的原则。
“上诉不加刑”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它是指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上诉不加刑”对于保障被告人的上诉权极为重要,它使被告人在行使上诉权时,不会顾忌二审会加重对自己的刑罚而放弃上诉,从而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和使二审纠错的功能得以充分实现。
然而,本案中,原审法院仅仅在被告人上诉的情形下,便在重审中加重了对被告人的刑罚,而且是关系到直接剥夺其生命权的刑罚--死刑立即执行,实在让人无法想像。
司法的尴尬源于立法的疏漏。为防止二审法院在司法实践中规避“上诉不加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专门规定了,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或者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案件,不得撤销第一审判决,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或者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但是,对于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案件发回重审能否加重刑罚,《若干问题的解释》并没有规定,说明最高法院对此种情形下加重刑罚是默许的。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法律问题与事实问题的区分有时并不那么清楚,二审法院对于适用法律不当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从而规避“上诉不加刑”的事情在司法实践中并不是不可能发生。其次,即使是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重审法院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也缺乏正当性,因为检察机关才是公诉的提起者,对于原审的判决不公只有检察机关的抗诉才能加重改判,法院本身不能越俎代疱自作主张改变自身的判决。否则,不仅造成职能的混淆和判决权威的丧失,而且使被告人顾忌重重,不敢放心大胆地行使上诉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的第八条也规定,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的刑罚。其中所蕴涵的原理如出一辙。
从本案的审理,我们更应看到我们的司法机关应该如何正确看待被告人行使正当的诉讼权利和理解法律条文中蕴涵的精神。如果把被告人行使正当诉讼权利看作是对司法机关的抗拒,如果抛弃法律的精神来理解法律条文,那我们的社会与法治将相距越来越远。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mail:tao1991@163.net
tao9928@tom.com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重要商品储备制度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重要商品储备制度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市政发(1995)75号
1995年9月8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各企业:

现将《晋城市重要商品储备制度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城市重要商品储备制度管理办法

根据《山西省重要商品储备制度管理办法》、省财政厅等单位《关于粮食、生猪、食糖等重要商品储备的安排意见》和市政府晋市政发(1994)84号文件《关于改革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制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为了搞好市级重要商品储备,以稳定我市市场,保证重要商品的供应,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市级储备商品品种及数量

一九九五年市级重要商品储备数量分别为:

1、粮食:1500万公斤,小麦1350万公斤,玉米150万公斤。

2、生猪:300吨

3、食糖:300吨

4、化肥:1500吨

5、农药:50吨

6、农膜:30号

以后逐年储备的粮食、生猪、食糖数量如有变动,以省财政厅会同省有关商品主管部门下达的安排意见为准,经市计委下达执行计划。化肥、农药、农膜的储备量,由市农资公司提出建议,经市供销社、市农业局同意,报市“三金一储”领导组批准后,由市计委下达。

各县(市、区)的商品储备由各县(市、区)政府自行确定。

二、储备单位、货源、质量及时间要求

粮食:由市粮食局下达计划,责成市粮油储备储运公司和各县(市、区)粮食局具体执行。以收购本市夏粮秋粮为主。夏粮收购完毕,要基本完成小麦的储备任务,秋粮收购完毕,要完成玉米储备任务。

生猪:由市食品公司具体执行。主要收购本市范围内六月一日以后符合屠宰质量要求的活猪。加工屠宰入库要符合《食品卫生法》,严禁“带血、带毛、带污”,生产日期和兽医卫生检验印记要清晰可辨。储存时间为七个月。储备任务要于十月底以前完成。

食糖:由市糖酒副食品批发公司执行。货源主要以本年度食糖开榨后上市的本省食糖为主,也可根据市场情况安排一定数量的外省糖,但质量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储备期限为一年。储备任务要于十二月底以前完成。化肥、农药、农膜:由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具体执行。要在认真调查研究和科学预测的基础上,每年八月上旬拿出下年度分品种、分行业需求的具体方案,报市“三金一储”领导组批准后,由市计委正式下达。市生效资料公司要积极组织货源;市经委、市农委、市工业局及本市范围内各有关生产单位要大力支持,积极配合,安排好应由本地生产供应的部分品种,保证储备单位按时,按质、按量搞好储备,保证来年全市生产资料不违农时,及时供应。

三、储备商品所需贷款资金和费用补贴

1、储备商品所需贷款资金,由市人民银行牵头,组织市工商银行、市农业银行等专业,银行安排优惠利率专项贷款,保证储备商品所需资金按时到位。各储备单位对储备商品专项贷款要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并按销售情况及时归还贷款本息。

2、费用补贴办法

粮食储备费用从市级粮食风险基金中解决。补贴办法,参照省储备粮补贴标准,按照储粮单位实际库存量,年初由财政局商贸科会同有关部门核定补贴数额。

生猪、食糖储备所需费用从市级副食品风险基金中解决。解决的办法和程序,按市价格调控基金和副食品风险基金的管理办法执行。

动用储备粮食、生猪和食糖发生的价差,作为市级粮食风险基金或市级副食品风险基金的收入或支出处理。商品高进低出发生亏损,在风险基金中解决,低进高出的盈利,收回市财政以增加风险基金。

储备化肥、农药、农膜所需费用(主要是利息),按照企业和财政各承担一半的原则,每年由市财政局、市供销社、市农牧局共同核定后,报市政府“三金一储”领导组办公室,经“三金一储”领导组批准后,由市财政局从支农资金中给予补贴。

四、市级储备商品的管理办法

1、储备商品的动用权归市政府“三金一储”领导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市“三金一储”领导组办公室协调市财委、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粮食局、市供销社等单位共同负责,各储备单位负责各自所储备商品的购销、调动、保管、更新等日常工作。

2、市“三金一储”领导组办公室负责协调市财委、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粮食局、市供销社、市农业局核定储备商品的费用补贴,报市“三金一储”领导组批准后,行文通知财政部门迅速落实补贴款项,保证补贴款及时足额到位,并监督企业储备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3、市级储备商品的出库价格,由“三金一储”领导组办公室组织物价、财政等有关部门核定后下达储备单位执行。

4、对于储备商品,各储备单位要专库储存、单独建帐、单独核算,建立严格的出入库存登记制度,保证数量和质量。同时,要按季向市“三金一储”领导组办公室、各商品主管单位、市财政局、市工商银行、市农业银行和市物价局报送出入库数量、费用及盈亏情况。

五、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根据“分级储备、分级负担”的原则,建立本县(市、区)重要商品储备制度,并报市政府“三金一储”领导组备案。

六、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