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改革后一般增值税退税审批事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6:54:20 浏览:9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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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改革后一般增值税退税审批事宜的通知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改革后一般增值税退税审批事宜的通知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
根据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改革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负责的一般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的审核、批准事宜作必要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有、集体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所缴纳增值税的退税,由企业向所在地(市)财政局申请,经地(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后在当地国库就地办理退税手续。地(市)财政局按季向财政部驻省(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报送审批退税情况。
二、除上述退税项目外,原由地市级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审核、省级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批准退税的项目,改为由企业向所在地(市)财政局申报,地(市)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审核后报省级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批准,地(市)财政局、中心支库根据省级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批准退税
的文件办理具体退税手续。
三、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一般企业增值税的退税审核批准事项继续由财政部驻省(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直接办理。
四、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要做好退税审核审批工作的移交衔接事宜,各地(市)财政局要认真办理退税审核、审批工作,既要严格把关,又要及时办理。为保证该项业务的顺利开展,各地(市)财政局可接收原地市级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人员从事此项工作。
五、省级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要加强对地(市)财政局审核、批准一般增值税退税工作质量的监督检查,发现地(市)财政局违规批准退税或企业违规申报问题,要依法严肃处理。
六、本通知未尽事宜,仍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94)财预字第55号和财政部(94)财商字第278号文件执行。
七、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1998年7月8日
关于公开选拔发规信息司副司长的公告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公开选拔发规信息司副司长的公告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2010—2020年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规划纲要》等文件精神,结合国家人口计生委工作实际,现公开选拔国家人口计生委发展规划与信息司副司长1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开选拔的职位
国家人口计生委发展规划与信息司副司长1名。
二、公开选拔的报名范围、资格条件
(一)报名范围: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在京在编人员,北京市直机关及直属单位在编人员。
(二)报名资格
1.年龄在48周岁以下。
2.担任正处级职务3年以上或现任副司级职务的。
3.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晋升至副司级职务累计所需的最低工作年限要求。
以上年龄和任职年限计算截止时间为2010年10月1日。
(三)岗位条件
1.具有宏观思维、战略研究、参与制定国家或地方规划工作经历和相关工作背景。
2.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具有社会学、人口学等相关专业知识。
三、公开选拔报名、考试时间、地点及要求
(一)报名时间:2010年10月8日-2010年10日10日17时。
(二)报名方式:报名分为传真报名和现场报名。传真电话为:(010)62030830。现场报名地点为: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4号国家人口计生委人事司。
(三)2010年10月12日后可在公开报名地点或登录中国人口网查询报名资格审核结果。
(四)2010年10月14日进行笔试,通过资格审核的报名人员需于参加笔试时持本人身份证、工作证。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五)面试时间为2010年10月15日。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的方式,每人回答问题的时间为20分钟以内。面试同时进行民主测评。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六)对公开选拔任用的干部实行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可自主择业,也可由组织安排工作,一般按试任前职务层次安排。
四、其他有关事项
为加强对这次公开选拔工作的监督,特公布中央纪委监察部驻国家人口计生委纪检组监察局举报专用电话:(010)62030676
公开选拔工作由国家人口计生委考评组负责。
五、咨询电话
国家人口计生委考评组联系人:李恒宁
咨询电话:(010)62030650
传真电话:(010)62030830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人口计生委公开选拔发展规划与信息司副司长报名表》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01009/001e3741a56e0e1a07d401.doc
国家人口计生委考评组
二〇一〇年十月八日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卢旺达共和国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中国 卢旺达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卢旺达共和国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签订日期1971年11月12日 生效日期1971年11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卢旺达共和国政府,根据两国的利益和愿望,决定自一九七一年十一月十二日起建立大使级外交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坚决支持卢旺达共和国政府反对新殖民主义、维护民族独立和国家主权的斗争;支持卢旺达共和国政府在各国人民之间奉行的和平合作政策。
卢旺达共和国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中国唯一合法的政府。
两国政府同意发展两国之间的外交、和平和经济、技术合作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卢旺达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
大 使 和财政事务协调部长
仲 曦 东 德·加斯翁加
(签字) (签字)
一九七一年十一月十二日于基加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