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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近日发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13:15:57  浏览:85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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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近日发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国家计委


国家计委近日发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第一条 为了确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 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 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 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四) 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 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城市设施项目;

  (六) 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七) 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三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 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三) 体育、旅游等项目;

  (四) 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五) 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六) 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四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五条 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 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三) 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 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六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 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二) 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三)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七条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 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八条 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

  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部门的限制,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的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

  第十一条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进行部分调整。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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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的若干规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


江苏省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的若干规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积极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促进我省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的发展,在科学技术和经济管理等方面赶超国际先进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是指公费或自费出国学习(含已取得外国国籍或永久居留权的、技术移民和海外华侨华人青年一代)并取得博士学位,或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其他高级人才。引进重点是:高新技术、支柱产业、重大工程、新兴产业等领域所急需的
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国际某一学科或技术领域内的带头人;拥有专利、发明或专有技术并属国际领先水平或急需的填补国内空白项目的人员;其他急需的高级人才。
第三条 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为本省经济建设服务的主要方式有:
(一)回国担任企事业单位的高级职务或技术顾问、咨询专家,或从事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所需的工作;
(二)来本省讲学或进行专题咨询,解决有关学科领域里的重大课题和学术、技术难题;
(三)开展学术交流、科研合作或承担科研项目;
(四)在本省驻海外的企业、机构工作或担任高级顾问;
(五)在海外用专业知识、技术、科研成果、自有专利等为本省服务;
(六)以技术入股或投资的形式创办独资或合资的高新技术企业;
(七)进入博士后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四条 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开发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资源,建立海外高级人才信息库,通过各种渠道加强宣传,密切与海外留学人员的联系,有针对性地举办各类活动,向世界宣传江苏,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为江苏服务。
第五条 本省的支柱产业、重大工程、新兴产业、高新技术等单位和项目应注重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并列出专项资金重点资助、保证实施。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的项目产生的经济效益,应按一定比例留出部分资金用于再引进。
设立省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专项资金,用于资助引进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急需解决而又无法解决的特殊问题。专项资金在“江苏省人才资源开发基金”(苏发〔1999〕19号文件)中解决和通过其他渠道依法筹集。
第六条 海外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在国外取得的与国内相对应的技术职称、执业资格,经有关部门审核后予以确认,并根据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待遇。对没有在国外取得与国内相对应专业技术职务的,经职称管理部门对其学历、资历、学术或专业技术水平进行认证后,确定相应的任职
资格。需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不受岗位的限制,可免试外语和计算机,并优先评聘。
第七条 海外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的报酬应当与贡献挂钩,可根据本人贡献大小及所任专业技术职务和专业技术水平,由聘用单位与本人协商,从优确定,并随本人职务和工作情况作相应调整。也可按签订短期合同、商定年薪等方式确定报酬。
第八条 海外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在本省兴办高新技术企业的,可适当放宽对注册资金的要求,并可优先享受项目立项、贷款贴息和融资担保,享受当地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可不受员工人数、高技术职称人员比例等条件的限制。其科技知识产权与专业技术均可作为投资股份。高
层次留学回国人员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按本省《高新技术企业条例》中有关规定享受财税优惠政策。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如在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从投产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从第三年起,再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如开办
在高新技术开发区外,对其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比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多缴的地方所得部分,两年内可在税务机关征收后由财政返还。各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区、创业园区应当积极吸纳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进入园区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并优先为他们提供进出口代理、
商务、公用事业、劳动人事等方面的服务。留学人员在园区内兴办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园区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九条 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运用其专利、技术、管理等知识为单位创造的经济效益,3年内按其新增税后留利的10-30%提成给予奖励。
第十条 为本省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可按规定享受政府特殊补贴;作出特大贡献的,由省政府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符合“江苏省333跨世纪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培养工程”对象条件的,应优先列为人选。
第十一条 要为高层次留学人员来本省服务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各用人单位应为他们配备必要的科研实验设备和优秀助手,并允许他们从国外自带助手。本省各有关单位的科研试验室、试验设备,要为他们的科研试验提供方便。
第十二条 经同级政府侨务办公室依法认定身份,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来本省创业期间,其权益视同归侨、侨眷,受国家《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和《江苏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保护。
第十三条 海外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在本省工作期间,用人单位应为其提供相对优越的住房条件,具体由用人单位结合报酬情况与本人协商解决,可以合约形式提供住房。回国定居的,也可按住房货币化原则,由个人租用或购买住房,并享受当地政府房改优惠政策,或优先购买当地政
府建设的安居工程住房。各级政府和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建造或购买留学回国人员公寓,供短期回国工作的海外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租用;也可短期租给单位,供引进的海外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使用。
第十四条 海外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以及从国外自带的工作助手来本省工作,需要落户的凭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的录、聘用通知和护照及有效入境证件办理有关手续,其随迁配偶、子女落户和就业问题,当地人事、劳动、公安等部门应提供优惠条件和便利,并不得收取城市增容费和类似
费用。对暂不迁入户口的和已获得外国国籍的高层次留学人员,由市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发给《特聘海外专家证》,在特聘期内,其本人及配偶、子女享受当地城市居民的同等待遇。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应优先安排留学回国人员随迁配偶、子女在本单位内就业。当地教育部门应妥善安排海外高
层次留学人员的未成年子女入学,在本省参加中考、高考的,参照归侨子女入学的规定予以照顾。
第十五条 海外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就医时,各级医疗机构应给予享受优惠的待遇。
第十六条 对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回国坚持来去自由的原则,其中,外国籍人员及其随行的外国籍配偶、子女,可凭《特聘海外专家证》向市级公安机关申办外国人居留证和多次出入境签证;中国籍的人员及其随行配偶、子女,可按规定向住地公安机关申办普通护照延期、补(换)发
、加注等手续,并可按规定向工作单位或企业所在地公安机关申办多次往返港澳商务签注。为使海外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及时跟踪国际先进水平,各地、各单位应支持和组织他们出国学习、考察,参加有关学术活动,有关部门要简化手续,优先办理。如需作为高级访问学者,再次出国可优
先安排,有关费用可在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专项资金中适当资助。
第十七条 在条件较好的地区和单位设立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工作站,供海外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短期回国从事科研等活动。
第十八条 加强与海外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的联系,建立考绩档案和信息库,为他们晋升职称、给予奖励、入选有突出贡献的专家以及再次出国深造等提供依据。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和留学回国人员应当签订有关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等,保护留学回国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创造性以及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协议书可经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鉴证。
第二十条 人事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的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的资格认定、信息综合分析和引进后的效益评估、有关的咨询管理和服务等工作。引进的海外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资格由相关专家小组评议确认并发给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 各地、各单位在积极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同时,要注意充分发挥现有人才的作用,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条件。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江苏省人事厅负责解释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999年8月2日

国家税务局关于委托加工产品征税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局关于委托加工产品征税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局



最近,一些地区询问,对按照规定属于应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税款而受托方未履行代收代缴义务的委托加工产品,委托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在补征其应纳的产品税、增值税时计税依据应如何确定。经研究,现补充通知如下:
凡属于应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税款的委托加工产品,受托方应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履行代收代缴税款的义务,如果受托方未履行代收代缴税款义务,受托方税务机关可按照税收征管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受托方进行处理,委托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对委托加工的应税产品补征产品税、增值税。
对属于应当补征产品税、增值税税款的委托加工产品,委托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在委托加工产品收回后,按照委托方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计算征税,没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征税。



199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