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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娱乐饮食服务场所治安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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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娱乐饮食服务场所治安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辽宁省娱乐饮食服务场所治安管理条例


1998年5月29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娱乐饮食服务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娱乐、饮食、服务场所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预防违法犯罪,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营业性的娱乐、饮食、服务场所的治安管理,均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是本行政区域内娱乐、饮食、服务场所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门,依照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和本条例行使职权。
第四条 下列娱乐、饮食、服务场所应在开业后5日内向属地公安派出所备案:
(一)营业性娱乐场所;
(二)设置包房的营业性饮食场所;
(三)设置按摩项目的营业性服务场所。
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负责人,应当在7日内到原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五条 营业场所应当就下列内容向公安机关备案:
(一)单位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经营范围和娱乐项目;
(三)营业场地及器材设备情况;
(四)卫生和消防安全措施情况。
第六条 娱乐、饮食、服务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负责人,对本 营业场所的治安管理负有下列责任:
(一)遵守和落实有关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对凡在本营业场所服务的从业人员进行治安教育,并负责监督其遵守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规;
(三)发现营业场所内的卖淫、色情陪侍、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并协助查处;
(四)营业场所内发生灾害事故,及时采取措施,保护营业场所内的 人身、财产的安全。
第七条 娱乐、饮食、服务场所招用从业人员,应当查看并登记被招用人的居民身份证,属于流动人口的,应当同时查看暂住证;没有居民身份证或者暂住证的,不得招用;招用保安人员应当经过专门培训。
第八条 电子游戏厅不得经营国家和省明令禁止使用的游戏机种。
禁止利用电子游戏机进行赌博和传播淫秽音像。
第九条 营业场所的服务人员不得进行卖淫和色情陪侍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为消费人员的违法行为提供条件。
第十条 消费人员不得进行嫖娼、接受色情陪侍、赌博、吸毒、殴斗、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携带枪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第十一条 公安人员对娱乐、饮食、服务场所进行治安检查时,应当二人以上,并出示《公共场所治安检查证》;否则,营业场所的经营者有权拒绝接受检查。
第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凡在营业场所内发生卖淫、嫖娼、赌博和色情陪侍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卖淫、嫖娼、赌博等违法犯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二)对提供和接受色情陪侍的行为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三)对发生色情陪侍活动的营业场所,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组织、纵容色情陪侍活动的营业场所,处20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经营者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被处罚的当事人和被处罚的营业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负责人,对依照本条例处罚不服的,依据行政复议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行使权利。
第十五条 人民警察不得经营或者变相经营娱乐、饮食、服务场所;不得为营业场所的非法经营活动提供保护。
违反前款规定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公安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公共场所治安检查证》由省公安机关统一印制。
第十八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公安机关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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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汕头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印发《汕头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

汕府〔2009〕19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头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2月7日市人民政府十二届第五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汕头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本市廉租住房制度建设,逐步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金平、龙湖、濠江区范围内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全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负责本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的具体工作。
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的具体工作。
发展和改革、价格、监察、民政、财政、规划、国土资源、建设、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金融管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及总工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廉租住房保障的申请受理、初审等工作。


第二章 保障对象及方式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一)具有金平、龙湖、濠江区城镇非农业户口,并在金平、龙湖、濠江区工作或者居住;
(二)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当年度市政府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
(三)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四)申请廉租住房保障之日前5年内没有购买或出售过房产,但因家庭发生重大灾害、重大事故,或者因家庭成员伤亡、患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家庭收入无法维持正常生活而出售房产的除外;
(五)家庭成员必须符合计划生育有关政策规定, 违法生育的家庭已按人口和计划生育有关法律法规接受处理;
(六)其他廉租住房保障政策规定的条件。
第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发展和改革、财政、民政、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于每年1月份根据市统计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住房水平的一定比例,结合城市经济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等因素制定,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按照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15平方米控制,每年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发展和改革、财政、民政、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金平、龙湖、濠江区家庭人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以家庭为单位制定,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相结合的方式。
货币补贴,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的保障方式。
实物配租,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提供廉租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的保障方式。
租金核减,是指市人民政府对已承租直管公房和各单位自管公房的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给予核减住房租金的保障方式。
第八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只能享受货币补贴、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三种保障方式中的一种。
第九条 采取货币补贴方式的,补贴额度按照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现住房面积与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
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发展和改革、财政、民政、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其中对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按照市场平均租金确定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根据家庭收入情况按照市场平均租金的一定比例确定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
第十条 采取实物配租方式的,配租面积为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现住房面积与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
实物配租住房的租金标准由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发展和改革、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物配租住房租金标准公布之前的租金标准暂按公房租金标准的50%计收。
第十一条 采取租金核减方式的,核减额度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资金与房屋来源

第十二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包括:
(一)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二)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三)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的资金;
(四)上级专项补助资金;
(五)社会捐赠的资金;
(六)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十三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计划足额安排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管理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不足部分在一般预算中安排。
廉租住房租金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不得混同安排使用。
第十五条 廉租住房来源包括:
(一)政府出资新建、收购的住房;
(二)改造旧公有住房及腾退的公有住房;
(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要求配建的廉租住房;
(四)社会捐赠的住房;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十六条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应当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采取划拨方式,保证供应。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的规划布局,应当考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和就业的便利。
第十七条 廉租住房建设应当坚持经济、适用原则,提高规划设计水平,满足基本使用功能,应当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
新建廉租住房,应当将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并根据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需要,合理确定套型结构。
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应当在用地规划、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后的移交或回购等事项。
第十八条 廉租住房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单独建设的廉租住房项目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不得计入建设成本。
社会各界向政府捐赠廉租住房房源或建设资金的,执行公益性捐赠税收扣除的有关政策。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免征房产税及营业税。

第四章 申请与核准

第十九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全体家庭成员共同推举的其他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申请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家庭成员均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户主的监护人代为申请。
第二十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二) 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人口和计划生育情况等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查。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实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调查、核实。
(三)经审查符合条件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人口和计划生育情况等在申请人的家庭居住地和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或者家庭成员工作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3日。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申诉。
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公示期届满2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
(四)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复核、签署意见后报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同时抄送市民政部门备案。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会同市发展和改革、监察、民政、财政、建设、人口和计划生育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市总工会进行审核。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书面告知申请人。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申诉。
第二十一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当月前1年内家庭收入证明。家庭收入证明可以是以下材料之一:
1、《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2、《汕头市国有(集体)企业特困职工优待证》;
3、其他符合要求的证明材料。
(二)家庭成员现住房的权属证书或者其他证明材料;
(三)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四)家庭成员的婚姻状况、计划生育状况证明;
(五)其他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 经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核准登记、予以货币补贴或者实物配租的家庭,由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按照登记年度先后顺序进行轮侯。
对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核准予以租赁住房补贴的,应当优先安排发放。
实物配租同一轮次轮候中,应当优先安排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二十三条 轮候到位可以发放货币补贴的家庭,应当与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签订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应当明确租赁住房补贴额度、停止租赁住房补贴的情形等内容。
享受货币补贴的家庭应当按照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的约定自行租赁住房,依法办理房屋租赁备案手续,并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证明等材料报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备案。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按规定标准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租赁住房补贴只能用于支付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房屋租金。
租赁住房补贴实行先租后发,轮候期间不予补发。
第二十四条 轮候到位可以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与廉租住房产权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
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房屋基本情况、租金及支付方式、房屋用途和使用说明、租赁期限、房屋维修责任、停止实物配租的情形、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腾退住房方式等内容。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缴纳租金,并按约定的期限和条件腾退原有公房、危房。
第二十五条 轮候到位可以实物配租的家庭在实物配租前书面声明放弃本次实物配租的,可以进入下一轮实物配租轮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再享有实物配租资格,采取货币补贴方式予以保障:
(一) 拒绝实物配租方式的;
(二) 在实物配租后放弃的;
(三) 在第二次实物配租轮候到位时再次声明放弃的。
第二十六条 符合租金核减条件的家庭,由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出具租金核减认定证明,到房屋管理单位办理租金核减手续。租金核减自核准登记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七条 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在发放租赁住房补贴、配租廉租住房或租金核减后1个月内将发放情况在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户籍所在地、实际居住地或工作单位范围内予以公布。
第二十八条 取得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应当自次年起,于每年3月份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状况变动情况,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审核,并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经审核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保留廉租住房保障资格;
(二)经审核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状况等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原核定保障标准、方式的,按规定的保障标准、方式予以相应调整;
(三)经审核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取消廉租住房保障资格。
第二十九条 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退出廉租住房保障:
(一)家庭收入超过当年度政府公布的廉租住房家庭收入标准的;
(二)购买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得住房,且住房面积超过当年度政府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
(三)有其他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情形的。
第三十条 廉租住房保障家庭主动申请退出廉租住房保障的,可以向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签订退出协议,注销廉租住房保障登记。
退出廉租住房保障的实物配租家庭,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的,按照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规定申请;原租住的廉租住房按规定程序转为经济适用住房的,原租住家庭经核准可优先购买。
第三十一条 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根据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取消廉租住房保障资格或者注销廉租住房保障登记的,应当在取消廉租住房保障资格或者注销廉租住房保障登记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说明理由,并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对领取货币补贴的家庭,属注销廉租住房保障登记的,给予6个月的过渡期;属被取消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给予3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发放原租赁住房补贴的50%;过渡期满,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二)对租住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限期退回廉租住房,结清相关费用,并将户口迁出。暂时无法退回的,属注销廉租住房保障登记的,给予6个月的过渡期;属被取消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给予3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公房租金标准计租,过渡期届满后仍不退回廉租住房的,按市场平均租金计租,5年内不得申请住房保障。
(三)享受公房租金核减的,停止减免租金。
第三十二条 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停止发放货币补贴,停止减免租金,责令限期退回廉租住房,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一)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家庭住房状况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结构、搭建、改建的;
(三)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五)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情况及监督检查结果。
第三十四条 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按规定建立廉租住房档案。
廉租住房档案管理按照建设部《城镇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实施。
第三十五条 市、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对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定期走访、抽查,及时掌握其人口、家庭收入及家庭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
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应当于每年的1月和7月对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人口、家庭收入及家庭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报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个人均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投诉。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违反本办法规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
第三十八条 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对已经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以前房租,或者停止减免租金并按核减额度补交以前减免的租金。
第三十九条 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澄海、潮阳、潮南区和南澳县的廉租住房保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商业部关于下达商业系统推行商品保本保利期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商业部


商业部关于下达商业系统推行商品保本保利期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1987年4月18日,商业部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增产节约、增收节支运动的部署和《关于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的若干规定》,我部拟定了《商业系统推行商品保本保利期管理试行办法》,现随文下达,请部署执行。
全国商业厅局长会议决定,从一九八七年起,在商业批发和大、中型零售企业试行商品保本保利期管理。请你们先在百货、纺织、五交化等工业品和副食品批发企业,省会所在地的大、中型零售企业选点试行,试行一批,巩固一批。各级饮食服务企业所属商店,如何试点,可自行安排。一九八七年底,各地要对试点情况进行总结;一九八八年,要在试点的基础上,在商业系统工业品批发企业和大、中型零售企业分期分批地实行。
本办法是根据国营商业的情况制定的,供销合作社可参照执行。
请你们将部署和试行情况随时报部。

商业系统推行商品保本保利期管理试行办法
一、推行的目的和意义
随着商品流通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初步形成了多种经济成份、多条流通渠道、多种经营形式,出现了跨行业、跨地区的横向经济联合等新型商业形式。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必须强化国营商业企业的管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提高竞争能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近几年来,随着经营责任制的推行,一些企业为强化经营管理,对商品实行了保本保利期管理办法。实践证明,这一办法有利于增强计划性,克服经营盲目性;有利于改善库存商品结构,提高库存商品结构合理率;有利于促进企业管理的思想、观念、方法的转变,即促进企业不仅注重实物(使用价值)管理,同时也注重价值管理,由单纯的经验管理向更高层次的科学管理的转化;由具体的定性分析向定量分析的转化;由事后分析向事前预测的转化;由静态管理向动态管理的转化。有利于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提高经济效益。国务院决定,一九八七年,在全国范围内,在各行各业中,开展增产节约、增收节支运动;同时,要继续深化改革。商业企业要通过增产节约、增收节支运动和深化企业改革,改善企业内部经营机制,加强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管理,挖掘企业内部潜力,向管理要效益。推行商品保本保利期管理,是贯彻增产节约、增收节支运动的一项具体措施,是深化企业改革的需要,也是企业现代化管理的需要。
二、适用范围、基本内容和做法
本办法适用于工业品批发企业和大中型零售企业。
商品保本保利期管理办法,是运用管理会计中量、本、利分析和目标管理的原理,结合我国商业企业的具体情况,从经营商品盈亏的角度,对商品的保本保利储存期限进行预测,并在预测的基础上,对商品的购、销、存全过程进行系统地价值管理的一种方法。
所谓商品保本期,是指商品从购进到销售出去,不至于发生亏损的最长储存期限;所谓商品保利期,是指商品从购进到销售出去,能够实现目标经营利润的最长储存期限。商品在保利期内销售出去便能实现目标经营利润;虽超过保利期,但在保本期内销售出去,仍能实现一定的经营利润;在保本期截止日销售出去的没有利润,但还能够保本;超过保本期销售出去就要发生亏损,超过的时间越长,亏损也就越多。
商品保本保利期管理的基本做法,包括对商品保本保利储存期限的预测、记载反映、考核反馈、企业内部各有关部门对测算资料的运用以及对商品的科学管理。
(一)预测商品保本保利储存期限
1.预测的原则。企业从经营盈亏角度预测商品保本保利的储存期限,这是实行本办法的前提。商业批发企业和大、中型零售企业都经营着几千几万种商品,根据企业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所有商品进行逐个品种预测较难做到,应本着由粗到细,由少到多,由浅入深的原则,运用A、B、C分类管理即重点管理法,确定哪些商品要逐个按品种预测,哪些可以按综合周转次数预测,哪些商品可以不必预测(例如国家储备的商品),经营不同商品的企业,从国家政策和管理的需要出发,可以根据本企业的具体情况确定。
2.预测的方法。商品保本保利储存期限是用天数表示。商品保本期天数的基本预测方法,是以某种商品的进销差价(即毛利),减掉该种商品从购进到销售出去应向国家缴纳的营业税金,再减掉应开支的固定费用(包括购进该种商品时支出的运杂费和在商品管理过程中应摊入的经营管理费等,称固定费用)后的毛利净额,除以日变动费用(即随着商品的储存时间增加而增加开支的费用,如保管费、商品资金占用利息支出等,称日变动费用)求得。按以上同样方法计算,把毛利净额再减掉拟要实现的目标经营利润之后的余额,除以日变动费用,即可求得保利期天数。
预测商品保本保利期的历史或现实数据资料,应由企业财会、物价、业务、储运等有关部门提供。固定费用和日变动费用所包括的具体内容,各经营单位可视情况确定。
当新进商品与库存中原有同一种商品的有关测算因素有较大变动时,要根据变动以后的数据重新预测保本保利期天数。
商品保本保利期的预测工作,一般由财会部门提出方法,业务部门具体预测。但由于商业企业类型多,内部机构设置不一,应由哪一部门,哪些人员预测,可由企业经理统一安排。
凡是已经应用电子计算机参与企业管理的单位,可根据需要对所经营的全部商品或部分商品逐个品种预测其保本保利期。
此外,为了更好地把好进货关,还可根据测算出的某种商品保本保利期天数,预测该商品的日库存限额(按先求出月商品实际销售进价值除以30天,再乘以保本或保利期天数)或该商品的库存限量(按先求出日销售数量再乘以保本储存期天数,或保利储存期天数)。同时也可以预测出该种商品的周转次数(年周转次数按360天除以商品保本或保利期天数,季、月则分别按90天或30天,以相同方法计算)。预测的库存限额或库存限量是作为把好进货关的辅助参考。预测的周转次数,可作为检查考核保本或保利期执行情况的一项指标。预测出商品保本保利期以后,是否还要测算这两项指标,由企业根据需要决定。
(二)对预测结果的记载反映
企业对测算出的商品保本保利期天数,要在有关凭证帐表上记载反映。按品种测算的,一般要在商品三级帐或保管帐上记载反映;按商品大类测算的,可在商品分大类的二级帐上记载反映预测的商品周转次数等。记载内容要包括能够反映出商品保本保利期方面的有关指标。另外,各企业也可根据情况选用其他方式记载反映。
此外,保管部门还可在商品货位上,对保本保利期内和超保本保利期的商品分别采取挂牌等办法加以表示。
(三)执行情况的考核与反馈
企业内部有关部门要根据记载的商品保本保利期情况,考核检查其执行情况。经管商品帐和保管商品的部门,对库存中已超保本期和超保利期商品的情况,要及时反馈给企业领导和业务等有关部门,以便采取措施。
三、企业内部的职责分工
企业试行商品保本保利期管理,是企业的业务、财会、物价、统计、储运等部门的共同任务,不是由哪一个部门所能单独完成的。各部门间必须密切协作,互相配合。为此,要在经理领导下,明确企业内部各个部门的职责分工:
1.进货部门在制订商品购进计划时,要预测商品保本保利期和参考库存的现状,确定购进哪些商品,从哪里购进,购进多少。在实际购进某种商品时,如其进价、进货地点等已有变动,则必须重新测算这些商品的保本保利期,并结合市场信息等其他情况择优、择近、省时、省耗,严格把好进货关。
2.负责推销商品的业务部门,要在商品保本保利期限内积极地把商品推销出去;同时注意研究超保本期商品积压滞销的原因,除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积极推销外,并要将商品质量、市场变化等情况反馈给进货部门。
3.保管部门要掌握所保管商品的保本保利储存期限,并在管理上做到心中有数。定期检查商品保本保利期的执行情况,向有关部门反映库存超保本或超保利期商品的情况,督促企业领导和有关部门及时提出处理方案。
4.物价部门要负责提供测算商品保本保利期方面的价格资料,审查进销价格,注意研究商品进销价格变化对商品保本保利期的影响;发现商品的购进价格过高,但销售价格已定,不利经营时,要商同供货单位调整进价。对于企业有权浮动销售价格的商品,要结合预测保本保利期确定其浮动的幅度。此外,还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确定超保本期商品的销售价格。
5.财会部门要向有关部门提供预测商品保本保利期的数据资料;负责对预测商品保本保利期方法的指导,负责根据历史资料匡算商品的固定费用率(指固定费用额占商品销售额的百分比)、日变动费用率(指日变动费用额占商品销售额的百分比),还要定期对企业制定的计划经济效果指标,如进销额、实现利润额、上缴国家的税利额、费用水平、资金周转次数等的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
企业经理要将商品保本保利期执行情况作为制定经营决策的重要依据,要定期检查执行情况,督促有关部门对超保本期或超保利期商品的及时处理。
鉴于各个企业机构设置有所不同,对部门间的职责划分也可参照上述精神作具体规定。
四、纳入经营责任制,促进办法的推行
要使企业实行商品保本保利期的管理坚持下去,形成一项经常性的管理制度,在经营活动中自觉执行,必须同经营责任制相结合,把对有关人员的职责要求纳入经营责任制的范围,建立必要的考核检查制度,同奖惩挂钩,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在考核企业的经济效益指标中增加能够反映有关这一办法执行情况的指标,如超保本期商品占库存商品的比重,库存中实际保本商品品种率,库存结构合理率等。对盲目采购或在采购中谋取私利,造成损失的必须追究责任。做到各类人员职责分明,有检查、有考核,逐步形成企业的一项基本管理制度。
五、积极创造条件应用电子计算机
企业实行商品保本保利期管理若按逐个品种测算其保本保利期,工作量大,全部靠手工难以完成。因此,要充分发挥商品保本保利期管理的作用,就要积极创造条件,充分应用电子计算机。企业要根据需要和可能,积极想办法配备机器和培训技术力量,同时,要努力创造条件,使保本保利期的预测、记载反映、考核检查等环节的工作规范化,为尽快实现运用计算机参与企业管理打下基础。
已有计算机的单位,则要积极开发商品保本保利期管理的应用程序,充分发挥其省力、快捷的独特功能,以推动和巩固保本保利期管理办法的更好推行。
六、开展技术培训
为了便于企业领导、企业内部各有关部门掌握应用商品保本保利期管理办法,要对企业的采购、供应、保管、财会、统计、物价等有关经营管理人员进行培训,使他们掌握商品保本保利期管理的基本原理、基本预测方法和在实际工作中懂得如何运用。在培训方法上,可以企业自我培训为主,采取短期集中培训,办短期培训班,或采取巡回辅导,由企业领导和比较熟悉这项工作的有关人员结合实例讲课的办法。没有自我培训条件的单位,可由上级主管单位或当地商业行政部门负责这项工作。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区)商委、商业厅局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结合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附:商品保本保利期计算公式
预测商品保本保利期天数的计算公式有两种:一种是按有关绝对额计算求得;一种是按相对数(即率)计算求得。
(一)按有关绝对额计算的公式如下
毛利额-销售税金-固定费用
某种商品保本期天数=----------------
日变动费用
毛利额-销售税金-固定费用-目标经营利润
某种商品保利期天数=-----------------------
日变动费用
(二)按有关率计算的公式如下
毛利率-销售税金率-固定费用率
某种商品保本期天数=------------------
日变动费用率
毛利率-销售税金率-固定费用率-目标经营利润率
某种商品保利期天数=-------------------------
日变动费用率
(三)项目说明
1.固定费用一般指不随着商品储存期长短的变动而变动的费用。例如,进货时支付的运杂费;
2.毛利率指某种商品的毛利额(即商品进销差价)占该商品销售额的百分比;
3.销售税金率指销售某种商品按规定向国家缴纳的营业税等各种税款占该种商品销售额的百分比;
4.固定费用率一般指某种商品购进后发生的或应摊入的固定费用额占商品销售额的百分比;
5.日变动费用率一般指某种商品每储存一天占用贷款支付的利息和开支的保管费占商品销售额的百分比。
以上,就一个企业来说,采取哪种算法和预测的粗细程度,以及固定、变动费用包括的内容,均由企业视情况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