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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废止二十一件部发规章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9:13:39  浏览:97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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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废止二十一件部发规章的通知

司法部


司法部关于废止二十一件部发规章的通知

司法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现行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的精神,我部对过去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决定废止21件部发规章(目录附后),这21件规章自通知之日起废止,请各地遵照执行。附:废止规章目录

废止规章目录
1.司法部关于批转部加强企业管理领导小组《关于劳改工业企业升级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的通知(1988年1月27日〔88〕司发劳改字第016号)
2.司法部关于进行设备管理升级试点和开展设备管理评优的通知(〔90〕司发劳改字第001号)
3.司法部关于下达审批律师资格试行办法的通知(1980年11月25日〔80〕司发公字第269号)
4.司法部关于目前审批律师资格工作中若干问题的通知(1981年2月17日〔81〕司发公字37号)
5.司法部关于健全律师工作组织机构问题的批复(1981年3月16日〔81〕司发公字第63号)
6.司法部关于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现职人员可否取得律师资格的批复(1981年7月7日〔81〕司发公字第184号)
7.司法部关于制发律师工作证的通知(1981年9月30日〔81〕司发公字第269号)
8.司法部关于法律顾问处主任、副主任产生办法的批复(1983年2月11日〔83〕司发公字第47号)
9.司法部关于积极协助县以上妇联组织逐步设置法律顾问机构的通知(1983年4月28日〔83〕司发公字第150号)
10.司法部关于律师可否担任刑事辩护案件申诉代理人的批复(1983年5月11日〔83〕司发公字第12号)
11.司法部关于律师可以试办为个体工商户担任法律顾问的批复(1983年5月19日〔83〕司发公字第166号)
12.司法部关于律师不宜担任兼职仲裁员的批复(1984年3月29日〔84〕司发公字第119号)
13.司法部关于可以建立地区法律顾问处的批复(1984年5月21日〔84〕司发公字第245号)
14.司法部关于现已从事专职律师工作的以工代干人员或工人是否能授予律师资格的批复(1985年6月19日〔85〕司发公函字第136号)
15.司法部关于台胞能否在大陆办律师事务所的答复(1988年6月1日〔88〕司发公函字第145号)
16.司法部关于律师资格等问题的批复(1989年3月29日〔89〕司发律字第059号)
17.司法部关于律师事务所设分支机构问题的批复(1989年5月7日〔89〕司发律函字第147号)
18.司法部关于不得擅自成立全国性地区性律师组织的通知(1989年8月8日〔89〕司发律函字第251号)
19.司法部关于律师在人大常委会担任职务后待遇问题的通知(1989年8月9日〔89〕司发律字第254号)
20.司法部关于撤销合作制律师事务所有关问题的批复(1991年10月23日 司发函〔1991〕327号)
21.司法部关于印制乡镇法律服务工作者证的通知(1987年8月7日〔87〕司发调字第163号)



1993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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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卫生厅安徽省鼠疫控制应急预案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卫生厅安徽省鼠疫控制应急预案的通知

皖政办〔2007〕5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卫生部国家鼠疫控制应急预案的通知》(国办发〔2007〕46号),结合我省实际,省卫生厅会同有关部门制订了《安徽省鼠疫控制应急预案》,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安徽省鼠疫控制应急预案
省卫生厅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和快速应对、及时控制鼠疫疫情的发生和流行,最大限度地减轻鼠疫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家鼠疫控制应急预案》、《安徽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徽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相关预案。
1.3工作原则
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依法规范、科学防控;政府负责、部门配合;社会参与、加强宣传;强化监测、综合治理;快速反应、有效处置的原则。
1.4鼠疫疫情分级
根据鼠疫发生地点、病型、例数、流行范围和趋势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将人间鼠疫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4.1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
(1) 肺鼠疫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
(2) 相关联的肺鼠疫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3) 发生鼠疫菌强毒株丢失事件。
1.4.2重大鼠疫疫情(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鼠疫疫情(Ⅱ级):
(1)在1个县(市)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下同)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或败血症鼠疫病例;
(2)相关联的肺鼠疫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3)在1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腺鼠疫流行,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生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县(市)。
1.4.3较大鼠疫疫情(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鼠疫疫情(Ⅲ级):
(1)在1个县(市)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肺鼠疫或败血症鼠疫病例数1~4例;
(2)在1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腺鼠疫流行,1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19例,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县(市)。
1.4.4一般鼠疫疫情(Ⅳ级)
腺鼠疫在1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1~9例。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省卫生厅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省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重大以上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向省政府提出成立省鼠疫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成立本级鼠疫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省政府和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和实际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成立省和市、县鼠疫应急指挥部。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2.1.1省鼠疫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省人民政府分管卫生工作的领导同志担任省鼠疫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省卫生厅厅长担任副总指挥,负责对重大以上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做出处理鼠疫疫情的重大决策。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鼠疫疫情应急处理的需要确定,主要有省卫生厅、省外办、省经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上海铁路局蚌埠铁路办事处、省交通厅、省通信管理局、省农委、省商务厅、安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质监局、省环保局、安徽民航机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省工商局、省林业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旅游局、省政府新闻办、省红十字会、省委宣传部、省军区后勤部、武警安徽总队后勤部等。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省卫生厅:负责组织制订鼠疫防治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鼠疫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开展疫区卫生处理,对疫情做出全面评估,根据鼠疫防控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鼠疫疫区的建议,制订鼠疫疫情信息发布标准,经授权及时发布鼠疫疫情信息,负责组织全社会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省经委:根据疫情发展情况,按程序动用省级医药储备,向疫区提供治疗患者的储备药品和器械。
省外办:做好鼠疫应急处理的有关涉外事务,协助职能部门向相关国际组织及有关国家通报情况、接待国际组织考察、争取国际援助等方面工作。
省交通厅、上海铁路局蚌埠铁路办事处、安徽民航机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按《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及其实施办法,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交通卫生检疫工作,优先运送疫情处理人员、药品器械和有关物资。
安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涉及国境卫生检疫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
省农委:负责做好疫区家畜的鼠疫动物病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工作。
省商务厅:负责疫区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工作。
省林业厅:负责疫区野生动物异常情况的监测,并在疫情发生时,协助做好疫情发生地的隔离工作。
省公安厅:协助做好鼠疫疫区封锁,加强疫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省工商局:加强市场监管,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严厉查处集贸市场上非法收购、出售和加工旱獭等鼠疫宿主动物及其产品的单位、个人。指导集贸市场开办者和有关动物及产品经营者搞好自律管理。
省财政厅:做好鼠疫控制应急资金的安排并及时拨付,加强资金管理监督。
省民政厅:对符合救助条件的鼠疫患者提供医疗、生活救助。
省科技厅:协助提供鼠疫疫区处理所需技术,支持相关科学技术研究。
省教育厅:对学生进行鼠疫防治知识宣传教育。
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按照疫情控制的统一部署和有关部门、地方的请求做好疫情处理的宣传报道。宣传鼠疫防治知识,提高公众防疫与保健意识。
省通信管理局:组织和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予以积极配合,保障疫情控制期间疫区的通信畅通。
省旅游局:组织旅游全行业认真做好鼠疫疫情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
省红十字会:充分发挥志愿者作用,协助相关部门在企业、社区、乡村、学校等广泛开展鼠疫预防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提高公众的防护意识。
省军区和武警安徽总队应完成营区内的疫情处理任务,并协助和支持地方做好疫情控制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鼠疫应急处理的需要,组织做好紧急物资的进口、市场监管、污染扩散的控制及省鼠疫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等。
2.1.2市、县鼠疫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市、县鼠疫应急指挥部由相应级别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成,各级人民政府分管卫生工作的负责人担任总指挥,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鼠疫疫情应急处理的协调和指挥,做出本行政区域内鼠疫疫情处理的决策,决定拟采取的重大措施等事项。相应职责如下: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鼠疫应急处理工作。
(2)根据鼠疫应急处理工作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投入疫情防控工作。
(3)划定控制区域:发生鼠疫疫情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经省人民政府核准,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疫区实施封锁;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的,按程序报国务院决定。
(4)人群聚集活动控制:当地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工、停业、停课,停止集市、集会,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管理措施,对鼠疫患者、疑似鼠疫患者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等措施,对密切接触者视情况采取集中或者居家医学观察。
(6)交通卫生检疫:市、县人民政府按照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组织铁路、交通、民航、质检等部门在交通站点和出入境口岸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医疗机构移交。
(7)信息发布:鼠疫事件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8)开展群防群控:街道、乡(镇)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应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做好疫情的收集、报告、人员转移或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
2.2日常管理机构
省卫生厅公共卫生应急处理办公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 负责全省鼠疫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各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军队、武警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或本系统内鼠疫疫情日常管理协调工作。
2.3鼠疫应急处理专业机构和救治机构及其任务
2.3.1应急处理专业机构: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是鼠疫应急处理的专业机构。
具体任务:
(1)负责鼠疫疫情的监测,做好疫情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为预警提供依据。
(2)制订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疫情控制的技术方案;开展对鼠疫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的追踪调查;对人群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与分析;查明传染源和传播途径,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情况。
(3)对鼠疫样本进行实验室检测、复核、确定并上报实验室诊断结果。
(4)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辖区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应急培训和技术支援。
2.3.2应急处理救治机构:各级医疗机构是鼠疫应急处理的救治机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当地情况,确定重点救治机构。
具体任务:
(1)开展病人接诊、隔离、治疗和转运工作;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对密切接触者实施医学观察和预防性治疗等。
(2)及时报告疫情,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完成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医院内的感染控制工作,实施消毒隔离和个人防护,防止出现院内交叉感染;严格处理医疗垃圾和污水,避免环境污染。
(4)负责或协助完成鼠疫患者死亡后尸体的消毒、焚烧处理工作。

3 监测与预警
3.1逐步建立省、市、县三级鼠疫监测体系。重点开展上海至西藏铁路沿线的市县鼠疫监测工作,逐步开展对从疫源地来的飞机等交通工具监测,防止输入性鼠疫在我省传播。
3.2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省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组织开展鼠疫的主动监测,并加强鼠疫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3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对鼠疫监测、动物鼠疫疫情处理及鼠疫自然疫源地调查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3.4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报告的鼠疫疫情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及时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鼠疫型别、预警级别、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4.1预警信息的发布单位:Ⅰ级为卫生部,Ⅱ级为省级卫生行政部门,Ⅲ级为市级卫生行政部门,Ⅳ级为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3.4.2按本预案鼠疫疫情分级,预警级别对应如下: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重大鼠疫疫情(Ⅱ级)为Ⅰ级预警,较大鼠疫疫情(Ⅲ级)为Ⅱ级预警,一般鼠疫疫情(Ⅳ级)为Ⅲ级预警,动物间鼠疫疫情达到下列强度时为Ⅳ级预警:在某一类型鼠疫疫源地发生动物鼠疫大流行(黄鼠疫源地流行范围≥200km2,黄胸鼠、齐氏姬鼠疫源地流行范围≥500km2,沙鼠、田鼠、旱獭疫源地流行范围≥1000km2);或局部地区出现动物鼠疫暴发流行,且波及到县级以上城市;或动物鼠疫发生在交通便利、人口稠密地区,对人群构成威胁。

4 信息报告与管理
4.1信息管理
4.1.1按照卫生部部署,构建覆盖全省的省、市、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信息网络,承担鼠疫疫情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报告等工作。
4.1.2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鼠疫防治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管理和平台建设,不断完善本辖区内鼠疫防治信息管理系统,为系统的正常运行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4.1.3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责任范围内鼠疫疫情监测、信息报告与管理,负责收集、分析核实辖区内疫情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资料。
4.2信息报告
4.2.1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人员是人间鼠疫疫情的责任报告人;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
4.2.2医疗机构发现疑似鼠疫病例,应立即向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判定人间鼠疫或疑似人间鼠疫疫情后,按规定时限在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
4.2.3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是动物鼠疫疫情的责任报告单位。在判定发生动物鼠疫疫情后,责任报告单位按规定时限在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
4.2.4在开展鼠疫疫情监测期间,鼠疫监测数据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随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5 鼠疫疫情的分级反应
发生人间或动物间鼠疫疫情时,疫情发生地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出相应级别应急反应。同时,根据鼠疫疫情发展趋势和防控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鼠疫疫情和减少危害,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5.1特别重大鼠疫疫情的(Ⅰ级)应急反应
特别重大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由国务院统一领导。 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负责组织协调市、县人民政府开展鼠疫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5.2重大鼠疫疫情(Ⅱ级)的应急反应
5.2.1重大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根据省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和疫情处理的需要,省人民政府成立省鼠疫应急指挥部,迅速掌握疫情态势并控制疫情,确定应急工作内容并组织实施;及时将疫情变化和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国务院并抄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时通报当地驻军领导机关和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必要时请求国务院予以支持,保证鼠疫疫情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5.2.2省卫生行政部门迅速了解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传染源和病例情况,确定疫情的严重程度,分析疫情发展趋势,及时提出应急工作建议,负责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和通报省政府有关部门,同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请求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协助或参与本省鼠疫的处理,给予必要的技术和物资、经费支持。
5.2.3省政府有关部门设立临时性鼠疫应急处理机构,负责部门之间以及与市、县级人民政府之间的协调,开展职责范围内的应急处理工作。
5.2.4市级人民政府在省人民政府或省鼠疫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负责组织县级人民政府开展鼠疫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5.3较大鼠疫疫情(Ⅲ级)应急反应
5.3.1较大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由疫情发生地市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根据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和疫情处理的需要,成立鼠疫应急指挥部,掌握和分析疫情态势,确定应急处理工作任务并组织实施,及时将疫情变化和工作进展情况报告省人民政府。
5.3.2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迅速了解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传染源、发病情况,确定疫情严重程度,分析疫情发展趋势和提出应急工作建议,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报省卫生行政部门。
5.3.3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协调和指导疫情控制工作,派遣专家协助开展防治工作,提出应急处理工作的建议。必要时请求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给予必要的技术和物资支持。
5.3.4省人民政府根据疫情和市级人民政府的请求,确定对疫区进行紧急支援的任务和时限。
5.4一般鼠疫疫情(Ⅳ级)的应急反应
5.4.1一般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根据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和疫情处理的需要,县级人民政府成立鼠疫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救治鼠疫患者,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做好疫区内生产、生活安排,保证疫情控制工作顺利进行。
5.4.2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要及时了解疫情态势,确定疫情的严重程度,提出控制措施建议,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当地驻军领导机关,同时上报市级卫生行政部门。遇有紧急情况,可同时报告省卫生行政部门,直至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5.4.3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协调和指导疫区控制工作,协助分析疫情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的建议。市级人民政府根据疫情和县级人民政府请求,确定对疫区进行紧急支援的任务和时限。
5.4.4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市级或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请求,给予必要的技术和物资支持。
5.5Ⅳ级预警(即动物间鼠疫疫情发生)后应采取的控制措施
5.5.1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建立疫区处理组织。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迅速了解情况,掌握疫情态势,确定疫情严重程度,提出控制措施建议,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当地驻军领导机关,同时迅速逐级上报卫生行政部门,直至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5.5.2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协调和指导疫区控制工作,分析疫情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的建议。市级人民政府根据疫情和县级人民政府请求,对疫区做出应急反应。
5.5.3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市级或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请求,给予必要的人力和物资支持。
5.6毗邻地区的应急反应
发生鼠疫疫情地区的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向毗邻地区卫生行政部门通报疫情和已采取的措施。
与发生鼠疫疫情相毗邻的地区,应根据疫情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主动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密切保持与鼠疫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加强鼠疫监测和报告工作;开展鼠疫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联防联控和提供技术、物资支援。

6 应急反应等级的确认、终止及评估
6.1鼠疫应急反应等级的确认
按本方案1.4分级原则,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由卫生部予以确认;重大鼠疫疫情(Ⅱ级)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确认;较大鼠疫疫情(Ⅲ级)由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确认;一般鼠疫疫情(Ⅳ级),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确认。
6.2鼠疫应急反应的终止
鼠疫疫区控制工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人间鼠疫疫区处理标准及原则GB15978—1995》的要求全部完成相应应急处置工作,经验收大、小隔离圈内已达到灭鼠灭蚤标准及环境卫生标准,连续9天内无继发病例,疫区疫情控制临时指挥部可提交解除疫区封锁申请。
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由卫生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国务院或国家鼠疫应急指挥部批准后执行。
重大鼠疫疫情(Ⅱ级)由省卫生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省政府或省鼠疫应急指挥部批准后执行。
较大鼠疫疫情(Ⅲ级)、一般鼠疫疫情(Ⅳ级)分别由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或本级鼠疫应急指挥部批准后执行,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6.3鼠疫疫情处理工作评估
6.3.1评估人员组织
对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重大鼠疫疫情(Ⅱ级)、较大鼠疫疫情(Ⅲ级)、一般鼠疫疫情(Ⅳ级)处理情况的评估,分别由卫生部和省、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相关人员组成评估小组,开展评估工作。
6.3.2评估内容主要包括:疫区自然地理概况,发生疫情的原因,传染源、传播途径和流行因素,疫情发生、发展和控制过程,患者构成,治疗效果,染疫动物、蚤种类的分布,染疫动物密度和蚤指数,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

7 保障措施
7.1技术保障
7.1.1建立重点地区鼠疫监测点,各级医疗机构应开展鼠疫防治知识培训工作,对鼠疫病例(含疑似病例)实行“首诊医生责任制”。
7.1.2提高鼠疫的应急反应能力。着力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加快P3实验室建设进度,加强鼠疫防治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能力,通过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应急队伍的反应水平和能力。
7.1.3逐步开展和推广鼠疫监测实验室检验技术和方法工作。
7.2物资、经费保障
7.2.1物资储备: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鼠疫应急物资储备机制。发生鼠疫疫情时,应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调用储备物资。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短时效和过期物品要及时更换。
7.2.2经费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应保障鼠疫防治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经费,按规定落实鼠疫防治和疫情应急处理经费,确保鼠疫防治和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8 预案的制订
8.1本预案由省卫生厅组织制订,并定期进行评估,根据鼠疫疫情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并由省卫生厅按规定公布。
8.2可能发生鼠疫流行地区的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本预案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制订本地区鼠疫工作方案。

9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10 预案实施的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人口计生委、教育部、公安部关于高等学校在校学生计划生育问题的意见

人口计生委 教育部 公安部


人口计生委 教育部 公安部关于高等学校在校学生计划生育问题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教育厅(教委)、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教育局、公安局:

随着我国社会管理制度的改革与发展以及高校招生制度的改革,在校学生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成为高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内容。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各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各有关部门、各高校在校学生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的职责,妥善解决在校学生实行计划生育的有关问题,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提出以下意见。

一、 认真做好在校学生的计划生育工作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切实把高校在校学生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范围。人口计生、教育行政部门要密切配合,指导各高校针对在校学生的特点和需求,举办专题讲座、开设公共选修课程,大力开展有特色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咨询指导,普及避孕节育和生殖健康、性健康知识;教育在校学生集中精力完成学业,慎重考虑结婚、生育问题,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晚婚晚育。

各高校应适应计划生育工作任务的变化,按照有利于组织协调、提高效率的原则,设立具有独立职能的计划生育办公室,在负责教职员工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同时,负责在校学生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并按教职员工、流动人口和学生人数的一定比例,配备专(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

高校的学生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计划生育办公室做好在校学生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管理服务。

二、 切实加强已婚学生的生育管理和服务

各高校要建立在校学生婚姻状况登记备案制度,及时掌握在校学生结婚情况。已婚学生应自觉遵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高校学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已婚学生《生育服务证》的办理,夫妻均为在校学生、且户口都是高校集体户口的,在女方高校集体户口所在地办理;夫妻一方是高校集体户口、另一方是非高校集体户口(即家庭户口或者其他单位集体户口,下同)的,在另一方户口所在地办理;夫妻均为非高校集体户口的,在女方户口所在地办理。

办理《生育服务证》及生育子女的情况应当纳入该学生的人事档案。

为保障母婴健康,保持学校正常教学科研秩序,建议已婚女学生生育期间办理休学手续。对于已婚学生合法的生育,学校不得以其生育为由予以退学。

已婚学生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属于国家规定的免费基本项目的,其费用由高校统筹解决。已婚女学生妊娠检查、分娩等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生育的学生毕业后在工作单位或社区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按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高校学生在校期间违法生育的,按照其户口所在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规定处理,所在高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是党员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处理。

三、 妥善解决已婚学生子女的户口问题

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要与辖区内高校密切合作,共同做好已婚学生在校期间所生育子女的户口管理工作。

已婚学生夫妻双方户口均属高校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的户口可以在该子女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待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毕业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后,再办理该子女投靠父母的落户手续。

  已婚学生夫妻一方户口属高校集体户口、另一方为非高校集体户口的,或者双方户口均属非高校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的户口随其非高校集体户口的父亲或者母亲落户。

  各地人口计生、教育、公安行政部门以及各高校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意见,制定适用于本地、本校在校学生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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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计生委 教育部 公安部
二 ○ ○ 七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