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和阿根廷关于商标注册问题的换文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9:22:22 浏览:9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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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和阿根廷关于商标注册问题的换文
中国 阿根廷
中国和阿根廷关于商标注册问题的换文
(签订日期1978年5月30日 生效日期1978年5月30日)
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部长
李强先生阁下
部长先生:
我荣幸地致函阁下,并谨提及,为了加强我们两国间的友好关系和促进贸易发展,两国政府代表曾就商标注册问题进行了谈判。
为此,我谨向阁下建议,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并按照对等条件,一方国家的自然人或法人,可在对方国家,按该国的国内法律规定,申请商标注册,并取得已注册的商标的专用权。
本照会及阁下同日同样内容表示同意的照会自今日起即成为我们两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注:同一天,我方给对方去文确认,内容同对方来文,略。
阿根廷共和国经济部部长
何塞·阿·马丁内斯·德奥斯
(签字)
一九七八年五月三十日于北京
《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决定
日内瓦
《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决定
第Ⅲ/1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的修正
(《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
第三次会议1995年9月18日至22日,日内瓦)
本会议,
忆及在《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一次会议上,曾要求禁止从工业化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运送危险废物;
忆及会议第Ⅱ/2号决定;
注意到:
--本会议指示技术工作组按照《巴塞尔公约》继续进行废物危险特性说明方面的工作(第Ⅲ/12号决定);
--技术工作组已经开始进行拟订危险废物清单和不受《公约》约束的废物清单方面的工作;
--这些清单(UNEP/CHW.3/Inf.4)已能提供有益指导,但还不够全面,而且尚未得到充分接受;
--技术工作组将拟订技术准则,以协助拥有主权的任何缔约方或国家缔结关于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的协定或安排,包括第11条之下的协定或安排。
1.指示技术工作组充分优先考虑完成危险特性说明和清单及技术准则的拟订方面的工作,以便将其提交缔约方会议第四次会议通过;
2.决定缔约方会议应在第四次会议上就一份(几份)清单作出决定;
3.决定通过对《公约》的下列修正:
“新插入序言段落7之二:
确认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尤其是向发展中国家的转移,极有可能不构成本公约规定的危险废物的无害环境管理。
新插入4A条:
1.附件七所列各方应禁止向未列于附件七的国家作供进行附件四A节所列作业的危险废物的一切越境转移。
2.附件七所列各方应于1997年12月31日之前逐步终止,并自这一日期起禁止向未列入附件七的国家作《公约》第1条(a)款之下供进行附件四B节所列作业的危险废物的一切越境转移。
附件七
“属于经合组织、欧共体成员的缔约方和其他国家,列支敦士登。”
关于保险公司相互代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关于保险公司相互代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保监厅函〔2010〕309号
广西保监局:
你局《关于保险公司相互代理有关问题的请示》(桂保监发〔2010〕56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规范保险公司相互代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中介〔2010〕325号)第一条规定了“保险公司在住所地以外的省级行政区设立分公司后,可不逐级设立分支机构,直接或者利用包括相互代理在内的中介渠道开展业务。”你局在不违背该通知精神的前提下,可根据当地实际,对在未设立分支机构地区开展业务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提出明确要求,确保保险公司服务质量跟得上、客户利益有保障。
你局应加强后续监管,依法查处服务不到位、严重侵害客户合法权益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对情节严重的可依法采取限制业务范围、吊销业务许可证等处罚。
二、你局可在现行法规政策范围内,积极探索制定保险公司相互代理业务的具体监管措施,为我会研究制定该领域的相关监管制度积累经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